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关键词: 探讨 化学品 道路 运输

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精选11篇)

篇1: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陕西省汉中市交警队对在市区交通通行以及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市内道路通行证的运输单位要求签订如下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管家有关法律及法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驾驶人,车辆及押运人员的日常教育及出车前检查管理,提高驾驶人及其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车辆和设备设施管理,完善安全运输条件。

二经常检查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积分已满12分,并有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驾驶人停止其继续驾驶公司(车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三保证承运车辆安装了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运输专用标示,无私自加装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四,保证承运车辆检验合格后放准上路行驶,轮胎花纹深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要求,并配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五严格遵守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禁行区域及路段,禁止驶入管理规定运输允许通行的,严格按指示的时间及路线以不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禁行区内行驶。

六承运车辆不得超装,超载;要求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流散,泄漏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七 完善企业(车队)内部突发安全事件应急装备及方案。

八我公司承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条例,承担由安徽省安庆至陕西省略阳铧厂沟金矿道路运输的一切安全责任。

运输单位意见:(签章)--------------------责任人:--------------------

年月日

篇2: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以下面的内容进行修改应该可以交差!

一是要求各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实行预防交通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

二是要求各生产企业要确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或群众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各企业每月末要定期向交警大队报告一次产前产后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是要求各生产企业确定的交通安全管理员每天要把产前产后道路交通运输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资料(主要记录车辆类型、车牌号、驾驶员姓名、驾驶员通讯方式、行驶路线)。安全员每次向驾驶员交待清楚行使路线应注意的事项,危险化学品装卸注意事项其它应交待的安全事项

四是交警大队应将对各生产企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对于单位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得力,无交通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彰。

五是对不履行本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交警大队将责令限期整改,如不改正的,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

篇3: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天津组织召开京、津、冀、晋、蒙、辽、鲁七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第一次会议, 签署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副市长王治平会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并出席签约仪式。

作为华北及相邻省区的重要支柱产业, 石油化工、煤化工、海洋化工和精细化工正不断迅猛发展, 与此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更加频繁。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减少和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要求, 京、津、冀、晋、蒙、辽、鲁七省 (自治区、直辖市) 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并签署联控协议。

在七省 (自治区、直辖市) 签署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协议中, 明确并建立了联控机制的总体目标。通过建立源头严管、动态监控、区域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努力提升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可控度, 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处置能力, 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的区域化。七省 (自治区、直辖市) 将通过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实现信息共享和相互通报协查制度, 设立并公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省际通行的进出专用道口, 重点对运输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的罐车和剧毒溶剂槽车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形成环渤海地区一体化的安全监管网络。该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启动, 有利于解决各部门监管、协调方面存在的条块分割、相互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沿途省市通过“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 以确保省际之间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

篇4: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篇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总结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一是根据市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综合治理,*年*月成立*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从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确定联络人,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辖区内*家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月度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闭环监管。聘请专家对全区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的企业资质、车辆罐体及相关设备、从业人员、动态监控、安全投入和保险、个体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双重预防体系、应急管理、事故等十一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有效提升监管质量。

三是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二)区内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现有危化品运输企业*家,*辆牵引车,*名员工,年营业收入约*亿元。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家,分别是*鸿达物流有限公司、*市泰畅运输有限公司、*百顺运输有限公司、*市通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驰坤运输有限公司。现有社会化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处,为*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新建社会化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处,为危化品运输企业产业园区。每日入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约*余辆,其中途经我区的约*辆;在我区停留的约*辆,平均每辆停留约*小时。须至少约*个危化品停车位满足需求,其中重载车位约*个,空载车位约*个。

(三)工作开展措施。

一是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将交通运输动态监控系统接入区区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数据平台,安排专职监控员24小时值班,全天候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提醒整改,截至目前已整改*次;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省、市交通运输部门网上巡查通报的违章车辆。

二是对*家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否决指标、违法指标、企业资质、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进行考核。其中AAA级企业*家,AA级企业*家。

三是高度重视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主动向上对接,加强部门联动,落实最新车辆淘汰补贴政策,超额完成2022国三车淘汰任务指标。截至目前,淘汰国三柴油货车*辆,完成淘汰任务数的*%,其中1*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已全部完成,完成率100%。

四是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制定“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停车场专项治理工作专班,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规范化提升工程。截至目前,共开展各类联合执法行动27次,移动式压力容器现已100%全部纳入平台管理,摸排建立危化品运输企业停车场台账。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监管手段落后,智慧化监管有欠缺。

虽然接入了区域治理中心,对区内注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时动态监管,但对外来危化品运输车辆仅通过路面执法等传统方式进行监管,监管效能低。二是区内危化品运输企业分散较广,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个别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经费投入不足,教育培训缺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三是虽有一处社会化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但该停车场只停放危化品空载运输车辆。新建危化品运输企业产业园区用地为生态保护用地,需调整市国土空间规划,才能办理该项目有关建设手续。四是人员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足。目前*区管辖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远远大于利津县和河口区,交通管理人员却只占其约*%左右,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日益繁重,有限的监管力量和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强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力量,提升专业素养,提高危化品运输企业监管能力。对从应急管理、公安、交警、街道等部门单位抽调的集中办公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同时,发挥党建引领,筹备组建危化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危化品规范化提升等行动,努力打造危化品道路运输齐抓共管格局。

(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二是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企业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奖惩措施,对信用评价好的企业在办理新增运力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对信用评价差的企业,进行末位淘汰,倒逼退出营运市场,促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完善危化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保障和常态化安全检查机制。通过融入技术专家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应急方案、检查方案,不断提升应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水平。

篇6: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计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是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管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原则。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均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初始分为12分,从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单”。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使用伪装、非法改装的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2.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

3.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化品车辆的。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对等、惩戒教育的(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不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当事人存在偷盗、偷货、非法交易并经查实的; 4.发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时向地方政府、安监等部门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损失扩大的有责事故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行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6.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未按期审验的; 7.超过道路规定速度行驶的;

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凌晨2点到5点行驶的。

9.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5.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6.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7.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8.在未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及罐体清洗的;

9.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停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指定停车场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安监、交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通过路面检查、电子抓拍、第七条

第八条 群众举报、行政处罚等途径,记录违规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并抄送危管办收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对信息采集到违章的企业,及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告知、约谈企业法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需在半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逾期视放弃申辩权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立刻进入黑名单。

(三)讨论审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积分清零,拟列入“黑名单”,期限一个月。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危管办通知运输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向属地、交通及交警部门通报。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对其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所规定情形的,由危管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通知企业。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处理及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资格。

(二)暂时取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的作业资格,同时企业进行整改,待整改考核达标后恢复;

(三)针对偷盗现象严重的驾驶员及押运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扣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篇7: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夏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上海市政府第56号令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6】78号文的有关精神,本公司为确保夏季油品道路运输安全做出如下规定。

一.每年的6月初要做好油品运输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包括:

1.发动机和底盘各总成换用夏季使用的润滑油(脂);

2.柴油发动机换用夏季使用的燃油;

3.采取降温、防气阻等措施,检查防气开关的工作情况。

二.每年的6月15日至10月15日,调整为夏季作业时间。

1.上午8时至下午4时,禁止油品装卸作业;

2.上午10时至下午4时,禁止油品运输车辆上路。

三.做好车辆保养工作,严禁带“病”出车。

四.驾驶员、押运员注意调整好作息时间,防止疲劳驾车。

篇8: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

由于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的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其生产工艺、贮藏和运输都有特殊的安全管理规定。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的管理方面, 应当得到化工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以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途中发生的危害事故。

1 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识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在生产工艺、产品和原料贮存和运输、使用及废料处理等环节中容易造成人员伤害、财产设施损毁、环境破坏的化学品, 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我国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中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8大类, 这8大类危险化学品中的每一类在燃爆危害、健康危害或环境危害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多重危险性, 且必有一种或数种对人类有极大的危害。因此, 国家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环节有着特殊的规定或行业要求。比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都保存在高耐压容器中, 而在运输过程中, 如果受到较急剧地受热、较大的撞击或较大幅度的震动, 会引起容器内压力膨胀, 极易导致泄漏, 甚至发生容器爆炸进裂、燃烧, 从而危及周围人群, 发生群体中毒、窒息等事故, 严重的还会污染周边环境;而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硫氢化钙、二氯乙醛、苯酚钠等腐蚀品, 对人体组织和金属等物品都易造成灼伤和损坏, 尤其是粉尘、烟雾、蒸汽等形态的腐蚀品对眼睛、鼻、喉咙等人体器官都会产生强烈刺激。还有的腐蚀品一旦接触明火或高温极易引起燃烧, 甚至爆炸。所以, 对这类货物的运输必须要使用相对耐腐蚀容器, 运输人员在装卸时要注意自身的防护, 穿好特定的防护用品, 必要时还要配备防毒面罩, 且要严防渗漏。对于液体腐蚀品不能采用肩扛、背负的方式, 忌震动、摩擦的货物或易碎容器包装不得拖拉、翻滚、撞击。没有封盖的包装件不得堆码。有机腐蚀品严禁接触明火、高温或氧化剂;再比如,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如果遇到热、摩擦、强力冲击或氧化剂接触等情况, 极易发生剧烈化学和物理反应, 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所以对于这一大类危险品的装载及运输也都有特殊规定, 如有的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添加一定量的、能始终完全浸没或密封该危险品的稳定剂, 有的危险品在装卸时, 严禁捧、滚、掷、抛, 而且对装载车辆有严格的环境要求, 车厢内不得留有任何酸、油脂和氧化剂残留物, 危险品装卸时要远离明火和热源。

2 我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

2.1 法规体系不健全, 多部门管理效率低

目前, 国家和相关部门已经出台大量关于危化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但这些法规和标准分散在各个部门, 标准之间也不统一, 造成管理混乱和企业的无所适从。公安部门、交管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等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具有一定的管理权, 但部门之间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标准, 各自为政, 造成日常管理工作的重复和混乱, 事故发生时又往往互相推诿。另外, 多部门分头管理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造成企业运营举步维艰。

2.2 企业缺乏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有待加强

首先, 企业自身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方面往往只注重形式而缺乏实践;其次, 大部分企业对单位内部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要求比较严格, 而往往忽略了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再次, 由于国内危险化学品的多部门分头管理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许多企业从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的方面出发, 倾向于选择价格低廉的运输企业, 而这样的运输企业往往资质不全、质量无法保障;另外, 许多运输企业为了节约成本, 也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 无证经营、违规承运、超载超限等现象屡屡发生。

2.3 缺乏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的有效机制

首先, 国家对机动车检验实行的是定期检验制度, 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机动车, 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通常无法保证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始终正常, 而出车前的临时检验往往只是走走过场;其次, 在机动车检验实行社会化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监管作用降低, 无法保证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真实有效;再次, 缺乏对正在从事运输的机动车辆或即将执行运输任务的机动车辆的应有的临时检验约束, 其安全技术状况得不到保证;另外, 运输车辆车型繁杂, 没有统一的要求, 一些车辆既从事危险品运输又从事其他普通货物的运输。

2.4 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偏低

危险品运输是新兴行业, 大型专业化运输企业国内并不多见, 大部分危险货物通过中小企业运输。这些企业无论从技术装备还是从人员配备和专业化程度上来讲, 都比较欠缺。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但事实上, 大部分中小企业无力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和专业设备的购置、保养费用, 人员往往无证上岗, 设备往往缺乏养护, 造成事故多发。

3 解决我国危险品道路运输问题的具体措施

3.1 建立健全危化品运输管理的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到各个主管部门, 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主要应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建设:一方面, 将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真正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另一方面, 对现存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梳理和统一化, 并对各个部门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 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 促使各个部门间更好地配合, 使管理水平和事故处置水平更加科学有效。

3.2 对企业加强管理, 加大对日常生产运输的检查、监督力度

对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要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从管理措施、手段等方面监督好企业的日常生产运输,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尤其是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 逐一登记造册;对挂靠的车辆和单位要展开排查, 对查出的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与挂靠实际不相符的, 要予以清理, 并从严追究有资质单位相关责任;对只收管理费, 缺乏有效管理手段, 不记录管理台帐的资质企业, 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件。

3.3 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首先, 在国家法律法规大框架的定期检验之后, 对从事跨地区运输的车辆, 进行发车时的上线检测, 并在运输线路上, 由所经过辖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部门进行临时抽检。从事短途运输的车辆要报告当地职能部门, 申请临时检验, 并沿线布置人员监控;其次,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进行认真核对, 对发现的虚假检验报告, 要坚决予以查处,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再次, 统一运输车型应用标准, 避免车辆技术状况混乱现象。

3.4 提高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

篇9:单位内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要建立统一、高效、协调、务实的管理机制

在单位内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涉及到的部门多、环节多、人员多,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显著特点,以笔者所在的港口单位为例,危险品安全管理部门就涉及到:港公安局、业务处、安全质量处、科技处、卫生环保处、港湾医院、培训中心等。针对危险品安全管理这一特点和要求,要想发挥好各部门的主观能性和管理优势,要促使各部门做到高效统一,就必须要建立一种统一、高效、协调、务实的管理机制。机制是建设分为两部分: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是实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组织保证,也是安全管理的核心领导组织,作为涉危单位,要成立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组长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该组织是本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领导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危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都应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只有明确的职责才能督促其部门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出现扯皮、推委等现象。各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作用;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尽职尽责,从而全面推进和深化本单位的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进行普查、评价、分级,突出管理工作的重点。

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过程,要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技术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和系统风险评价工作,在普查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其危险性进行宏观的分级监控和管理,从而明确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监管对象,确保不发生疏漏,并实行有效管理。

1、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通过普查从而全面反映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客观状况以及影响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普查所反映的信息应能满足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以及快速评价的要求。普查的有关信息包含下述内容:

(1)危险品所在地的基本情况;

(2)危险品的基本情况;

(3)危险品周围环境的基本情况;

(4)其他信息。

2、应根据危险程度、可能受事故伤害工人的数量,生产的技术水平、运行的历史情况等因素进行系统风险评价工作,风险评价包括:

(1)确定最严重的事故情景;

(2)辨识生产过程中超过临界量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贮存、装卸其他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形态;

(3)分析最坏情况和其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下的后果;

(4)研究规定物质发生事故的规律(历史)。

3、在普查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应根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风险性进行宏观分极,分极标准的划定原则应使单位级重大危险源总量自下而上呈递减趋势。例如用重大危险源的死亡半径R作为危险分级标准、定义:

一级重大危险源:R≥C1

二级重大危险源: C2≤R<C1

三级重大危险源: C3≤R<C2

四级重大危险源: R<C3

C1、C2、C3的取值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调整。

三、强化依法管理,完善配套规章

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尽快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从不同层次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依章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依法依章整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另外,还应充分认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事故并估计事故的后果,预先制定事故应争对策,决定紧急处理方法和措施,以及落实实施对策及人员。通过健全规制,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依据,推进走向给纵深发展,有利于长效机制作用发挥。

四、对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做作业队伍的安全素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强的工作,任何制度的实施都必须靠做作业人员来完成,因此建立一只素质高、作风强的从业队伍,是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全面加强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要把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并根据作业特点制定具体培训工作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通过举办危险品专业技术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任务重的部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注意选调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确保各项操作规范、措施落实。

五、强化管理、狠抓落实、持续改进

篇10: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发布日期:2007-09-11作者:来源:危化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 号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 月二十八 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为槽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他专用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五)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到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充装、装载和道路运输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等信

息的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基本信息的维护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

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地籍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除在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车辆外)提供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槽罐车充装单位未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提供所充装或装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充装和装载单位超装超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在充装和装载前发现专用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不符合条件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发现专用车辆没有借用卫星定位仪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罐体检验机构不将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

(二)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危险品 运输 管理 规定

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市法院、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

篇11:危险化学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十)运输车辆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作为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对托运人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四)要建立和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企业还要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齐全有效,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安全标示牌。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六)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相应的警示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七)向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系卡。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通行监管,严格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擅闯禁行区域、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管理,督

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把好行政审批关口。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发放有关许可证件和资格证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增强遵章守纪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协查制度,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及时向本地区或有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接到协查通报后,相关部门要明确人员督办,开展相关事项调查工作,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四)建立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调查,选择有条件的单位作为易燃易爆、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卸载基地。一经查获超载、超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要依法处罚外,要立即将违法车辆押运至就近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进行卸载处理。

(五)提高对运输车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安装的GPS要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对已安装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进程,达到联网监控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共享监控资源,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规划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增强监控能力。

(六)完善并演练应急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接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电话:0532-83889090)或有关专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发次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七)坚决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八)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销相关证件。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违法、违章问题的异地托运人、承运人,要将违法、违章事实通报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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