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精选8篇)
篇1: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附件1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
略
合作
协
议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九月
—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45 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 28 号
—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甲、乙双方
—3—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双方共同努力,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和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平安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财产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选择各类公务用车、自有资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及责任、信用、仓储、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保障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承保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根据甲方系统的个性需求,积极提供专属的保障方案和优惠的保险条件。
(三)人身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境外救援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和服务。乙方下属公司利用先进的健康管理技术、强大的医疗服务资源和专业的健康服务队伍,为甲方系统提供从健康评估到诊疗管理等多项健康管理服务。甲方系统在建立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提供理财和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乙方下属公司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并充分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甲方系统量身设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障计划。
(四)保险代理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系统优先接受乙方下属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等业务。乙方积极支持甲方系统申请或收购保险经纪公司。甲方系统在代理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客户推荐乙方下属公 —4— 司的产品。甲方系统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获得代理保险业务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投融资合作
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合作。乙方及其下属公司发挥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的专业优势,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投融资服务。乙方及其下属公司通过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为甲方系统募集资金,积极提供优质资产管理服务。甲方系统为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的投融资服务提供支持与协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甲方发起设立保险债权、股权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允许的保险投资产品;甲方系统在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年金投资管理人;乙方下属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他合作
甲、乙双方发挥各自的人才优势,相互选派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增进双方理解互信。乙方及其下属公司积极为甲方系统提供风险管理、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保险经纪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甲方系统在选择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时,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顾问。
三、合作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协调机制,定期沟通合作进展情况,保证合作顺利推进。涉及甲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负责;涉及乙方的合作协调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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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且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二)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中获取的对方机密信息。
(三)双方同意合作范围不局限于本协议载明条款,在其他可能存在合作机会的业务领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涉及的具体合作由各自业务对口部门和单位进行对接。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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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衡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在县社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茶市供销社支部理事会团结协作,经公开招商引资,现已与投资方达成共识,订立了合作协议的初稿,现对合作协议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目前与我社合作的老板是茶市最有实力,最有影响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并且在2007年就开始与我社洽谈,具备合作条件。
二、茶市镇目前房地产已处于饱和期,新开发的楼盘如雨后春笋,明显的供大于求,并且购房者都需要两证齐全,而房价的均价在1000元/平米左右,利润空间很小。
三、从去年8月公开招商已来,双方已经过多次磋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其焦点问题是利益分配。鉴于茶市的实际情况,故在利益分配上作适当的让步。
四、我社所有的房产证全部抵押在农业银行,若要改造就必须要把旧房产证拿出来,才能顺利办理新房产证,恳请县社领导大力支持,为盼。
五、房屋改造后安全隐患就解决了,企业的收入也增加了,企业的形象也提升了,所以尽快改造有利无害。
篇3: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我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 健全完善于改革开放以后, 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到村社综合服务站, 网点遍布城乡, 经营服务设施日臻完善, 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 已形成上下贯通, 左右紧密相连的全国最大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我国供销社的发展历史和其职能演变决定了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重视和发挥供销社的地位和作用, 对该法的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供销社的历史发展与职能定位
1950年7月,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 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 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 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1958年以后, 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 与国营商业两次合并, 后又两次分开。1987年1月, 中共中央发出《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通知指出:“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 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 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1993年11月14日,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供销社要深入改革, 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1999年,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 供销合作社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 坚持为农服务的发展方向。经过十年改革, 供销合作社已进入联合发展的新阶段。2009年11月17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现阶段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定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不同历史时期, 供销社承担了不尽相同社会职能, 但其始终跟农业、农村、农民密不可分。从现阶段来看, 各级供销社联社的职能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历史积累资产的运营及监督管理;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培训指导服务,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是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村营销大户提供产销信息服务。
二、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发挥供销社的重要作用
(一) 从法律性质来看, 供销社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应具有重要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 是以自治为主的主体法。2004年, 在当时的框架草案中写有农业部门作为该法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然而, 经过调研和讨论, 200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委会通过的框架草案就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二审说明中, 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市场主体, 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样, 在法律中不宜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
然而,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新型市场主体, 需要有关部门的指导、扶持和帮助;作为一种自治组织, 需要行业自律, 需要联合组织。从供销社的发展历史和特有职能来看, 无疑, 供销社能担此重任。因此, 供销社在该法实施过程中应具有重要地位。
(二) 从调整对象来看, 供销社是该法调整对象的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供销社的法律, 该法调整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管理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的性质联系上看, 供销社并没有被排除在该法的调整对象之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简而言之,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早在1995年中央5号文件已经提出供销合作社要“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200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更是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两者在性质上具有共通性,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基层社的主要组织形式, 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 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协会, 就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不难得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理所当然地涵盖了供销合作社。
(三) 从立法目的来看, 供销社发挥作用是实现该法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由此可以看出, 制定该法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而实现目的的主要途径就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供销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一是网络优势:供销社有健全的系统组织网络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这是兴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决条件和行业优势;二是经济优势:供销社是农民入股兴办的最大合作经济组织, 完全有能力在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起到龙头作用;三是经验优势: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创新, 供销合作社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合作经济发展路子, 并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探索了“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这一行之有效的好形式, 当前农村各类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 也为供销社领办创造了条件;四是政治优势: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形成了党和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可以成为新时期党抓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途径, 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供销社工作, 为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组织保证。不难看出, 充分发挥供销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是实现该法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供销社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发挥作用的体现
通过在湖南省长沙县等地的专题调研、专题座谈会、调查问卷和实地考察典型合作组织, 我们发现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 供销社事实上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 组织和领办
截至2009年5月, 全省专业合作社中有779个属于供销社系统主办, 供销社直接参股的有458个, 占总数的58%。入社社员总数201185户, 带动农户828182户。浏阳雄丰蔬菜专业合作社从成立之初的不足100户, 迅速发展成为入社农户1068户, 带动6000户, 年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的大型专业合作社, 已经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张家界慈利县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由供销社牵头领办, 其中“兴隆辣椒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达1081户, 带动农户13000余户, 已成为当地最有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常德临澧县供销社领办的汉薯专业合作社, 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 年生产加工红薯10000吨, 产值3500万元, 带动农户1300多户, 为农增收2000万元, 专业社生产的“绿斋”牌系列产品被评为国家A级绿色食品, 产品供不应求。岳阳地区供销社领办创建专业合作社76个, 每个专业社平均为163户, 经工商注册的有42个, 入社农户达12388家, 带动农户61826户, 助农增收在1.2亿元以上;类别涉及棉、麻、茶、果、药、竹木和养殖业等多个层面。
(二) 指导和服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技术服务:通过各种培训, 使农民社员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增加科学知识;二是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络, 强化信息队伍建设, 使产业化服务网络终端延伸到社员和农户, 真正服务于农户;三是加强销售服务:努力搭建农产品购销平台, 开拓国内外市场, 通过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 扩大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的知名度, 使农产品的销售延伸到国内外市场, 同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产品质量, 利用供销社现有的流通网络, 进入当地的大型超市销售, 扩大市场;四是资金服务:供销社积极为各专业合作社疏通县内各家商业银行和其他融资渠道, 解决目前生产经营资金困难;五是政策服务: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 加强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协调, 帮助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巩固与提高, 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良好环境。
四、完善立法, 保障供销社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 从总体上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发展速度加快、合作领域拓宽、竞争能力增强、农民社员增收明显等特征, 发展势头较好。但是, 也存在不少问题。从合作社自身发展看, 存在着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弱、带动作用发挥有限等现实问题;从发展的外部环境看, 主要是在扶持政策、政府部门职责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撑。如前所述, 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程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目前立法却尚未明确规定供销社的法律地位及其主导作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草案) 》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了“工商、财政、税务、农业、林业、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 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而2009年11月27日正式通过的《办法》最终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试点示范、项目扶持、信息服务和培训等具体工作, 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语言表述上的不明确影响了法律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总而言之, 正视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发挥的作用, 通过立法明确供销社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 能够促进和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 从而最终实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立法目的。
摘要:2006年, 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无论从法的性质还是从立法目的和调整对象来看, 该法的实施都应当注重发挥供销社的重要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 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程中也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立法, 明确供销社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促进和保障法的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
参考文献
[1]、张元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J].广东合作经济, 2007 (4) .
[2]、韩志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合作社[J].广东合作经济, 2007 (5) .
[3]、韩志峰.浅议供销社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 2007 (17) .
[4]、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定位问题的思考[N].中华合作时报, 2009-10-16.
篇4: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十几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凭借网络体系优势,已经在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截至2015年年初,供销社在我国15个省份开展了资金互助和信用担保等金融活动,参与建立了合作社银行、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信贷机构共341家,还参与组建了20家村镇银行。这些探索为供销社进一步深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奠定了人才和机制基础。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态
我国现阶段新型的农民合作金融形态逐步多元化,其主要形态包括五种:第一种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这些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于有合作社的生产合作等作为基础,其发展势头比较良好,也得到各地政府的扶持。第二种是由供销社发起的合作金融组织,这类农民信用合作数量也很可观,供销社体系对这些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持积极支持态度。第三种是2007年以来在银监会框架底下形成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这类资金互助组织有些拿到了银监会的牌照,但数量不多,大量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并没有得到银监会的合法性认可。第四类是社区性的合作金融组织,比如在全国各地广泛存在的农村社区合作基金和社区发展基金,一般由政府扶贫资金启动,但也吸引了大量农民的资金加入,这几年得到迅猛发展。第五类是基于网络的新型合作金融形态,诸如P2P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其本质具有合作金融的性质,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合作金融发展潜力巨大。
供销社综合改革对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意义
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农业经济转型和农村经济增长意义重大。第一,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使得农村金融体系更加多元化,有利于资金需求者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金融机构来满足其金融需求,有利于农村金融增加供给,对克服农村信贷难问题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第二,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使得农村金融体系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充分化,而日渐加剧的市场竞争能够使农村金融供给的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使各类农村金融在竞争压力下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升级。第三,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可以进一步动员农村资金,激活农村资金,把农村资金留在农村,对农村资金的净流出起到阻滞作用,从而提升农村居民的信贷可及性。第四,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能够促进合作金融体系的整合与融合,对其进一步规范发展有重要意义。供销社作为一个超脱于政府和基层社的一个组织,有足够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来整合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从而使其整体性和规范性得到总体提升,结束各自为政的局面。第五,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还可以使供销社职能逐步得到完善和提升,使供销社在农资供销和农产品流通之外开拓金融服务领域,真正形成供销合作、生产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经营体系,使农村合作的层级进一步提升,使农村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率进一步提升。
供销社参与新型合作金融发展的优势
网点和渠道优势。供销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农产品和农资供销以及农村经营的庞大网络。截至2014年年底,供销社全系统有基层社24950个,基层社经营网点32.5万个,其中,日用消费品网点15.9万个,农业生产资料网点10.9万个,农副产品收购网点2.1万个。这些网点和渠道是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资本,也是强有力的保障。
信息优势。庞大的网点和组织机构使供销社具备了信息优势,这些网点和基层组织为供销社提供了庞大的数据库,供销社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大数据,进行结构性的金融需求分析,从而更好地把握客户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
客户优势。与庞大的组织和网点相联系的是广大的客户资源,尤其是供销社所掌握的庞大的农民客户资源。截至2014年底,供销社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114326个,入社农户1238.1万户。供销社与农民以及各类农村经营主体都有密切的关系,供销社熟悉农民的经营情况和收入情况,这不仅为合作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提供了基础,还为贷款质量提供了保障。
农村供销体系的人员优势。供销社是个庞大的系统,现在共有职工361.3万人,其中,实际从业人员214.3万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39.6万人,离退休人员107.3万人。这些人员与基层农村、基层农产品交易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具有“熟人优势”,这为供销社举办合作金融打下了较好的组织和人力基础。即使是退休人员,也有可能在合作金融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企业管理和企业辐射优势。供销社经过多年的改革,其旗下形成了一大批龙头企业集团。早在2011年,中国供销集团以960多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83位,在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排名中名列第31位,这是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首次入选中国百强企业。供销社下属的企业多涉及农资和农产品供销领域,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完全可能成为未来农村合作金融中最为积极的参与者,他们可以参股或发起合作金融机构。由于其有丰富而规范的企业管理经验与模式,因此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以及内部治理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农村产业链的相互促进和耦合的优势。供销社的主要业务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等领域,广泛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和农资龙头企业以及各类农村小微企业,拥有比较丰富而完备的产业链,可以产生上下游产业之间自然的耦合和促进关系,这为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提供了方便的条件。产业链金融所具备的抵押、担保优势以及金融服务效果的倍增优势,会极大地提升金融服务和信贷质量,并激发和创造新的金融服务与金融需求主体。
供销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供销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大致有以下几种路径选择:
中介代理型。供销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最方便也是最节省成本的路径选择是银社合作,即与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乃至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合作,作为这些机构的代理机构,对接农村中的各类资金需求者。这样就可以实现供销社与这些银行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形成共赢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供销社有完备的全国性的乡村网点,并且拥有大量的覆盖各个产业层级的客户资源,可以有效开展供应链金融,正好弥补农信社和其他银行的不足。作为中介,供销社体系不必承担过多的金融风险,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组织成本、资金成本、人力成本都很低,是目前最便捷的路径选择。
合作参与型。参股各类已经存在的农村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由于是参股,因而供销社没有必要为此建立全国网络,而可以在参股的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松散型的合作关系,机构间各自独立,内部以股权为纽带,以规范化的内部治理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营。这种路径选择的成本也很低,风险相对较小。
领衔发起型。供销社可以作为发起方和控股方领衔发起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如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村镇银行等,由于是发起方和控股方,因此可以考虑建立比较紧密的网络关系,甚至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监督体系和自律体系,来统一管理监督发起的各类金融机构。
统筹整合型。统筹整合基于合作社内部的合作金融组织,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建立全国性的合作社银行,并建立完善的层级关系和监督体系。这是一个大一统的模式,必须构建一个“全国—省—市县—基层”的四级合作社银行监督和自律体系。这个路径选择的成本最高,对供销社的顶层设计能力、组织能力、人才储备、资金动员能力、与基层社的紧密关联度等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这是远景,是最终目标,既要积极筹备和争取,又要循序渐进,切忌盲目跃进,急于求成,而要谨慎筹划,稳健推进。
篇5:超市供销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重庆总经销的系列产品实施专场销售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授权乙方经销甲方气调产品专场经营,合同期内乙方在店内气调产品只能销售甲方供给的气调产品。
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在合作期内由甲方免费投放制冷保鲜展柜()台,并同意乙方使用此柜3年使用权。
2、甲方收取乙方保鲜柜的保证金()元/台。
3、作为激励乙方销售,甲方按每年()元返还给乙方该保证金,并在三年后此柜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若乙方销售甲方的气调商品,以每三个月为周期,须乙方销售出不低于900盒(包含甲方所有品项),如乙方未能销售以上数量,则甲方有权按照销售未达标准收回展柜并按照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方式,按剩余年度的展柜保证金金额的50%返还给乙方。
5、甲方负责维护、维修提供给乙方的展示柜。
6、甲方在乙方的按时付款的备件下,乙方发出的补货通知后甲方及时发货(提前1-2天补货),并保证同品牌、同规格统一价格供给(甲方执行当日实价)。
7、乙方进货所需产品的规格、品种、数量,有乙方人员直接通知甲方业务人员后由甲方人员及时送货补货(乙方不需要支付配送费用)。
8、如甲方生产材料变动等因素进行相应的产品价格调整,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相应的调整。
9、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气调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处理,(乙方在接收到商品时应当业务员面视验收商品,无误后进柜保存),因鲜活商品故甲方不承担验收后的商品的开包、涨包、破损等非鲜活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10、甲方投入的物料展柜只能陈列、销售甲方的气调产品使用。
11、甲方在双方同意签订此协议后可为乙方不定期举行产品的销售(DM、BD等)促销活动。B: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所经销的甲方气调产品价格按照甲方市场价格执行,如遇价格调整,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酒店、特渠等行业除外,可自行加工售价)。
2、结款方式:现款结算给甲方。
3、在协议期间内乙方只能经营销售甲方供给的气调产品。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供给的产品,如因未妥善保管而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提供的展柜,若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机械故障不能制冷等情况下,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维修。
三、违约及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造成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须支付违约金(按剩余年度保证金额的2倍赔偿对方)。注:(但不包含展柜返还保证金该项):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保障继续履行协议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篇6: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在这春暖花开的三月,今天市供销社、市邮政局合作开展农资配送协议签字仪式在这里隆重举行。首先,我谨代表市供销社向出席签字仪式的冯静副市长以及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媒体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国最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年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丰富的经营经
验和商品供货渠道,在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邮政部门作为我国百年老字号的国有企业,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创新,竭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创造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拥有非常广阔的服务网络、服务手段和品牌信誉,是我国服务业中的重要力量。
为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市委提出的“3 1”战略,推进我市大物流建设,市供销社和市邮政局本着互相信任、互惠互利、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怀下,经过多次协商,决定发挥各自的资源、网络、人才、品牌、政策、经营等优势,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开展农资配送合作,建立我市农资商品物流中心,同时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开展代办种子、农药、车票等经营服务业务,以开拓农资市场,保障农资供应价稳快捷质优为目的,运用现代流通方法,共同构建我市新型农资市场流通网络和连锁分销服务体系。
我们深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市供销系统和邮政系统正式建立了合作关系,必将进一步促进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为进一步合作提供广阔的业务平台,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发挥巨大的作用,随着合作的进一步开展,一定会实现预期的战略目标。
篇7: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王传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供销社究竟如何处理好同这个组成部分的关系和如何支持它的发展呢?我认为:
一、以供销社为依托,增强专农民业合作社的实力。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购销形式的变化,供销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依旧停留在提供信息、疏通渠道等一般的服务上,就不能适应农民业合作社的发展。供销社必须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其一,作为入股形式,把一部分资金转入农民业合作社。其二,把收购农副产品中所得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农民业合作社。除此之外,供销社还应该选派得力干部参与农民业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及组织管理工作,也可为农民业合作社提供部分活动经营场所等。农民业合作社只有在供销社的支持下,有了足够的经济实力,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社员参与商品流通的全过程。在生产完成某一农副产品至销售结束这个过程中,社员仅是完成商品流通开始的一小段,其他阶段要由供销社继续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避免各自利益互相冲突,可采取农民业合作社的社员按合作社经营好坏得到股金分红,并可按交售农副产品的多少得到奖励的办法。这也是社员参与流通全过程的具体体现,促使他们关心农民业合作社,积极向农民业合作社或供销社交售农副产品,使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建立起在产、加、销中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伙伴。
三、处理好供销社与农民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农民业合作社是以供销社为依托,由供销社和农民共同按照合作社原则组建的,它应该接受供销社的指导。但是,在经济上,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是平等的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民主管理。在具体业务上,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有几种处理办法:一是农民业合作社组织入股社员,把生产的农副产品全部交售给供销社收购部门,而供销社返回一部分利润,作为社员交售奖励。二是农民业合作社自己直接收购商品,销售或深加工所得利润,按股金分红的形式返回供销社。处理好供销社与农民业合作社的关系,既有利于农民业合作社的发展,又有利于供销社在农副产品收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利用供销社设备技术的优势,支持农民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提高农副产品的价值。目前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充分利用供销社厂房设备好,技术较先进的有利条件,逐步使农副产品加工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方向发展。第二、充分利用供销社信息灵、业务联系面广的有利条件,随时了解国内国际市场需要,不断开发新的加工领域。通过深加工,农民业合作社与供销社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有效地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篇8: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 随着农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飞涨, 不少人看到了农村经济广阔的发展前景, 各类涉农产业与实体开始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了对农业经济的投入与渗透。这类有组织、管理相对规范, 且已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消费市场开拓能力的单位对农业生产的直接介入, 给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农村经济实体形式、农产品供应链的模式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同时围绕怎么样使以农为业的农民成为农业生产成果的最大利益获得者的思考, 不但是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中的重点话题, 同时也成了广大农民自发思索的问题。
2006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这不但利于增强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还更是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推动农业结构调整, 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促进农民增收等政府政策初衷的落实。同时, 对大力促进农民自觉提升素质, 培养新型农民, 推进基层民主管理,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起到了强大的推进作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分散生产和经营的农民在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后, 其在应对农业生产资金、种植养殖技术、农产品种植规模及市场风险变化等众多问题的能力上加强了很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据统计, 截止到2013年6月底, 我国发展专业合作社已超过70万个,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专业合作社将会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创新的主角。
然而,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建立与发展的同时, 由于农村长期以来各种传统观念所形成的农民一些惯有的思维与习惯, 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了了很多棘手的问题。由这些具体而复杂的问题引发的种种矛盾与冲突, 往往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偏离健康的运行轨道, 这就需要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耐心地帮扶。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就是为农民服务, 在兴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上, 合作社应该说有着得天独厚的行业优势, 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和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城乡市场及在 “农超对接”与平价超市建设平台的搭建等工作上, 有能力担负起这份历史重任。
2供销合作社在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工作优势
在帮助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的过程中, 供销合作社以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和历史所形成的企业文化背景, 在这项责任重大、意义巨大、难度也超大的政府工作中, 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2. 1行业优势
供销合作社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中间环节, 长期肩负着农村市场商品流通的任务, 一头连着生产环节, 一头连接消费市场, 市场信息灵通, 渠道网络健全, 是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 政府有许多惠农政策, 需要通过供销合作社才能得到更好地贯彻和落实。
2. 2网络优势
供销合作社有着非常广泛而又深入农村的网络优势, 从国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到省、市、县供销社, 再到各个镇的基层供销社, 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 即使是一些农村村庄或农场, 也分布有供销合作社的购销网点。对于落实和确保服务 “三农”政策和措施的实施, 这种网络优势是其他行业和部门无法比拟的。
2. 3人才优势
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的市场经营中, 积淀了较多的农产品经营人才, 拥有着一支素质较高, 且朴实敬业的专业人才队伍, 还有因近几年由业务发展需要和体制改革招聘进来的专业人才, 相对于农村各种经济体而言, 具有非常明显的人才优势。而我国农村由于改革开放经济的发展和历史形成的一些原因, 使现代农村青年对现代农业的认识不足, 许多农村青壮年均外出务工, 村中留守的多为观念较保守落后的老者或未成年儿童, 农业生产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他们也很需要专业人士去帮忙指导, 而供销合作社正好有这方面的人才实力。
2. 4情感与信任优势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 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 是农民出资入股建立的, 是农民自己的供销合作社, 农民对供销合作社有着鱼水不能分般的感情。再有, 供销合作社在长期与农民打交道的过程中, 实实在在的做了大量的助农工作, 并长期以来形成了优良、淳朴的供销企业文化, 在广大农民中赢得了好的口碑, 深得农民的信任。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 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市场管理秩序及法律存在盲点, 奸商、假货充斥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的情况下, 农民更是增加了对供销社的信任和依赖。在农民眼中, 供销合作社与农民打交道不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 他们帮助农民是务实和真诚的, 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企业诚信度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认同[3]。
3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在贯彻执行政府服务 “三农”的政策, 扶持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 各级供销合作社做了大量的工作, 发挥着其他行业和部门所无法取代的主导作用。
3. 1供销合作社出资牵头, 发动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 (相对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 , 牵头领办了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 并深入群众, 积极引导农民入社, 提倡农民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切实带动农民共同致富。在本课题组广泛调研、走访的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 有很多值得推广的案例。广东省新兴县天堂镇天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由新兴县供销社牵头领办, 并带头出资带动农民参加组建。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6月注册成立, 最初有33户注册, 共注资20万元, 带动农户300多户, 当年的销售额达到500多万元, 可分配利润达18万元。经过四年的发展, 该专业合作社现注册农户为308户, 入社1200多户, 带动农户3000多户。 该社种植基地有600多亩, 带动农户种植8000多亩, 种植基地横跨新兴、云浮、郁南、阳春等地。 2012年销售蔬菜18000多吨, 销售收入达2300多万元, 实现可分配利润60多万元 ( 其中60% 按交易额分配; 20% 按出资额分配; 15% 公积金; 5% 为公益金: 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已经发展成一家大型的以 “合作社+ 基地+ 农户” 形式, 集生产、加工、 销售和统一种苗、统一培训、统一种植、统一技术服务管理、统一施肥用药、统一回收产品等功能于一身的一体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被评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并同时为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省蔬菜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省农业信息采集基地。
在广东, 供销社系统成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的主力军, 据广东省供销社数据: 截至2012年年底, 全省供销社系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综合服务社3863家、 入社农户11. 82万户、带动农户47. 2万户, 分别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6% 、30. 4% 、35. 6% ; 拥有注册商标244个, 占全省合作社比例的58. 9% ; 产品质量认证191个, 占全省合作社比例的33. 8% ; 年销售总额达49. 2亿元, 帮助农民实现收入24. 6亿元。据省工商局数据: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供销社成员的1293家。这些成绩取得的过程中, 供销合作社在其中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 2科学引导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 使供销社的业务链和服务链不断深化
由于农村生产种植相对分散, 农村经济实体实力普遍不强, 市场观念和生产技术也相对落后, 这都需要有要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扶持。供销合作社在这方面的工作中, 充分利用自身在这一领域的资源优势, 为广大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忧解难。如在粤西的信宜市, 当地的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信宜供销社的岭南商贸公司 (主营稻种) 指导种子的选择和种植技术, 而且还为专业合作社聘请省里的农科专家到现场进行指导, 使得农民合作社种植的优质产品不仅市场适销, 而且亩产单产大幅提高到1200 ~ 1400斤。供销合作社这样做, 一方面帮助了农民大幅增收, 另一方面也为供销合作社的产品经营增加收益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此外, 很多供销合作社还想方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如广东省供销合作社下属的直属单位———广东省财经职业技术学校, 协同供销社其他企业和农业科研部门一起, 在梅州市丰顺县对茶叶生产专业社的社员进行制茶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使他们的茶叶产品在当地的收购价从原来的每斤30元大幅上升到80元, 茶农社员们都开心的了不得, 纷纷称谢供销合作社的帮助。
3. 3主动搭建平台, 整合传统经营网络, 全面推进新网工程, 为农产品寻找销路
现代生活中,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生产往往不是问题, 而主要的问题是产品销售。但现实中农民大部分分布在比较偏远的地区从事农业生产, 远离大中城市, 市场信息闭塞, 交通相对落后, 再加上很多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 资金短缺, 要他们自己走出去为产品打开市场销路是非常困难的。
农民种植农产品最希望的就是能够增产增收, 最缺乏的就是技术和服务, 最担心的就是产品的出路。而供销合作社有自上而下的强大的系统网络优势, 完全有能力帮助农民搭建农产品的交易平台, 为广大农民联系客户, 解决农产品的销路问题。江门市台山供销社, 为了给农民提供一个有规模、上档次的农产品专业交易平台, 推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提高农产品质量, 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实现助农增收和平抑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农超对接工程, 每年都会组织营销队伍到外省去宣传农产品, 积极为专业合作社寻找和联系客户。此外, 还通过政府的支持与配合, 投资300万元在冲蒌镇兴建了1万平方米的、配备冷藏库的农产品交易市场, 邀请全国各地客户到台山现场交易, 并免费为客户提供吃的、住的、用的。积极帮助客户联系货源和与农民签订合同, 极大地方便了农民与客户。市场每平方米只向农民租户收取的20元月租金, 其中露天市场免费对农民开放。现在他们已经在江苏、浙江、江西、湖南等地设立了台山农副产品销售点, 形成相对稳定并辐射周边城市的经营网络。在大宗农产品收获的时候, 供销社的人员全体出动, 帮助农民采收, 搬运, 每年通过各种渠道销售台山的农产品超过15万吨, 单单黑皮冬瓜这一个品种就超过8万吨。
3. 4协助培育优质产品及质量认证, 提高农产品市场价值
在政府大力推广组建农民合作社之前, 广大农民多以单个农户生产为主, 农户数量多且分散, 市场意识薄弱, 生产技术落后, 很难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需要, 供销合作社要帮扶起来难度也极大。但农村推行合作社制度以后, 尤其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强调,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 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许多的农民纷纷加入合作社组织, 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后, “组织”的力量和优越性充分得到体现。经济实力增强了, 有能力购买更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 供销合作社和农业局等部门也方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的组织进行集中帮扶, 指导他们提高生产加工技术, 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 争创名优产品, 这样一来, 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就成为可能。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基层供销社, 由供销社主任黎钊荣亲自带头, 协助渔珍水产品加工专业合作社办理有关的营业手续。并为了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危机下的市场需要, 帮助联系购进较高标准的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 严格把关产品的质量, 实行全程高标准、严要求的产品加工, 该专业合作社的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都得到了广东省质监局检测人员的赞许。当专业合作社的优质产品生产出来后, 石基供销社又积极协助他们申报 “莲渔珍” 品牌的产品商标, 在帮助其提升农副产品价值的同时, 又协助他们打开了产品的销售市场, 受到了渔民社员的称赞。
3. 5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人员培训, 提高专业社发展内涵和社会价值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多方面力量的帮助下虽然搞起来了, 但是农村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大多还是老者、弱者。即使随着农民合作社效益的提高, 吸引了部分年轻人回乡耕作, 但也是为数不多。目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社的社员无论是产品的技术生产能力还是产品的市场销售能力都很弱。为了迅速扭转这种状况, 尽快提高农民合作社社员生产技术水平, 强化他们的市场经营意识, 供销合作社做了大量的工作: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调动全系统的资源, 主要利用社属的几所职业学校, 通过与华南农业大学、仲恺农业技术工程学院、广东省农科院、省妇联、关工委、团委等单位合作, 广泛的、大面积的对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社员开展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 (如红茶、乌龙茶制作技术, 蔬菜加工与储存等) , 农产品销售技巧、市场营销战略、主题农庄经营策略等。其中有许多培训都是应农民兄弟需要送教上门,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要推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专业合作社社员经过系统的培训, 生产素质提高了, 经营观念转变了, 产品质量提高了, 产品的销售市场打开了, 经济效益变好了, 最后专业社的社员也懂得要回馈社会了, 有的专业社拿出部分利润去做公益事业等。如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新兴县天堂镇天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这方面就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然而, 供销合作社由于历史包袱较重及早些年机构改制中一些不完善政策的实施, 导致了很多地方的基层供销社经营设施落后, 人员老化, 项目启动资金不足等情况, 使其在工作展开时总感到力不从心, 在对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帮扶工作中工作落实得不够彻底。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保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将成为解决农业这个问题的关键。供销合作社作为服务三农的部门和政府连接三农的桥梁和纽带一定要充分利用其系统管理和工作对象等优势迅速行动起来, 并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指导、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户生产养殖专业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络电子平台的建设等一系列的具体工作中[4], 踏踏实实做好每项工作, 在国家 “农超对接”工作的推进中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S], 2006-10-31.
[2]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上海市农业委员会[OL].http://e-nw.shac.gov.cn/zfxxgk/zhuanti/hezuoshe/xuanchuan/200704/t20070404_171250.htm, 2007-04-04.
[3]凌昌志, 金国英.根驻供销情系百姓爱在明湖——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纪实[J].商业文化 (下半月) , 2012 (12) :2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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