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行使 联系 物权

一、行使期间与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能否等同于诉讼时效, 二者是否存在区别, 又存在何种联系等问题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一) 行使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依《物权法》第202条,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 从性质上看,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可等同于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抗辩权, 当债权人的请求权超出诉讼时效, 债务人则取得不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和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这与《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初衷有着共通之处。

(二) 行使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第12条及《物权法》第202条,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从权利, 如果主债务已成为自然之债, 债权人的从权利依然存在且高于主债权的赔偿效力, 则有悖于正常的逻辑法则。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 我们不能把他视作一般的债权请求权理解。物权请求权与债券请求权有其内在差异性, 因此, 我们不能把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等同于诉讼时效。

二、行使期间与除斥期间

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 担保物权是否会因此消灭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性质是否相同?他们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

(一) 分析行使期间等同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虽然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分析《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内容似乎没有现实意义。但是, 《物权法》第202条本就存在诸多争论, 其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理解并不必然与《担保法解释》相悖。

关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学界认为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法定, 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自行约定, 它是一种除斥期间。然而, 是否一律是法定的, 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自行约定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因此认定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对此有待商榷。

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与大陆地区的《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异曲同工。对其理解大部分人也倾向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的性质等同于除斥期间。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独立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当行使期间届满担保物权人权利消灭, 不得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 抵押权本身不受期间限制, 但主债权效力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作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则抵押权消灭的规定, 因此, 依物权法定主义, 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二) 行使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概念不同。

前者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当主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可就自己的物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物行使担保权利的期间。后者是是指当除斥期间已过, 权利人将不再享有权利的期间。

2. 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后者适用于形成权。

3. 立法目的不同。

前者有利于敦促担保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同时尽快厘清担保物上纠纷, 以达到物尽其用效果。后者旨在维护原有的法律秩序, 实现市场稳定发展。

4. 独立程度不同。

前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独立性较弱。后者是对形成权的限制, 独立性较强。

三、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的效力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 其内容、权限、取得方式等一般需要公示。一般而言,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需要法律明确授权与规定。但是, 物权法作为广义上民法的一种, 民法秉承意思自治的法律原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幻莫测我们不可能一直狭隘的理解物权法定原则, 因此需对其做扩大解释。对于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稳定的重大事件如不动产的登记, 物权的取得, 应严格执行物权法定原则来处理。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可否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是否会对交易安全、市场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从现有的交易实践来看当事人自行约定行使期间对市场安全、市场稳定的影响是利大于弊的。鉴于此,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遵从意思表示自行约定担保物权行使期间。

四、行使期间的性质

担保物权行使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最大差异之处在于它是关于从权利的期间, 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独立的。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的性质与其从属性是否存在联系?若主债权消灭, 作为其从权利的担保物权则亦当然消灭。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的性质当作主债权人从属性权利理解?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既不等同于诉讼时效相对权请求权的独立性, 也不等同于除斥期间相对于形成权的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是相对于主债权从属性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性质的研究还要结合实践案例和深厚的理论知识才能够对其不断深入的理解。

摘要: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都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有所规定, 但是并未涉及担保物权行使期间性质的法律条文。对此, 学界存在争论。关于行使期间的性质着重涵盖如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等同于诉讼时效;二是不妨将担保物权行使期间视为除斥期间理解;三是认为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实际上是对于主债权从属性的体现。只有从根本上把握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我们方可明晰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物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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