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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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精选13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

一)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二、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实施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体系。烟花爆竹企业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 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今后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实现达标;至“十二五”末,力争2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3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达标计划时间表,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三、认真组织宣贯,正确理解把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产区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宣贯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评审人员,以及所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自评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对每一名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在评审工作中熟练掌握、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烟花爆竹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提高全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和有关要求,为开展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企业自评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评审质量管理机制,提高评审组织能力和评审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对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必要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把着力点放在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注重工作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五、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全面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等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等扶持鼓励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四是做好与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对已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81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视同新标准的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企业。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名单、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安监总厅科技〔201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科研院所,各全国性协(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省(部)属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以下简称《规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五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紧紧围绕当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主要目标,突出科技成果的关键性、先进性、适用性,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装备和材料,对于防范和遏制事故,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效果显著、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科技成果。

二、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依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附后)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工作,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和完整性确保推荐材料的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

三、请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并提供有关材料,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书》、技术证明、应用证明等有关资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楼D406房间。相关表格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安全科技”栏目下载。

联系人:赵云发、张超、林岚

联系电话:010-64463957、64464722、6446316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电子邮箱:KJGL@chinasafety.gov.cn

附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中央企业:

近期, 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 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 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 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 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 监控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 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 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 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 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 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 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 以包代管、管而不严, 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 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精神, 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 的要求, 细化处罚标准, 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精神,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 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 优化业务流程, 推行标准化管理, 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 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 建立健全供应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 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 做好资质审核, 加强过程管控, 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 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4号) 要求, 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强化现场管理, 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并认真组织实施, 抓好创建工作, 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全面梳理, 查找不足, 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安委办[2012]1号) 要求, 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 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 加强信息化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突出行业特点, 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 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立即责令整改, 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 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 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 加大投入, 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救援装备建设, 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 落实预案报备制度,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1]75号) 有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一些工商贸企业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因中毒、窒息等原因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其中许多事故因盲目施救又导致伤亡人数进一步扩大。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职工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为作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四是未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粉尘中毒或爆炸等危险,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有限空间作业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工商贸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危险性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包括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员工安全意识等在内的全员安全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把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点排查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是否落实,作业前是否已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机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安全设备设施是否配足,是否落实专人监护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

各类工商贸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快速、有效、科学、安全施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为有关从业人员配备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等仪器,以提高防护和施救能力。

五、严肃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已发生事故的,各地要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事故查处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结合起来,加大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复审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以下简称《标准》),决定对2008年资质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复审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检查目的及原则

通过复审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完善培训网络基地,促进培训机构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复审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整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复审考核和监督检查,做到硬件与软件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选树示范与鞭策落后相结合。

二、复审检查范围

2008年资质到期的91家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见附件1)。

三、复审检查内容

1.复审考核主要内容。培训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教师、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必备条件情况,以及培训师资队伍、教学研究、组织实施、业绩和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2.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培训有关规定、培训收费、资质管理、合作办班以及公务员在培训机构兼职等情况。

四、复审检查安排

1.培训机构自查阶段(7月1日至20日)。培训机构按照《标准》进行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摆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和现场复审检查备查材料(见附件2)。

2.现场复审检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每组设组长1人,成员2名)会同机构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复审检查。

3.评审结果确定阶段。现场复审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由培训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及其他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评审会议,对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对社会无异议、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换发相应资质证书。

五、复审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现场评审专家组要全面听取复审机构自查情况汇报和当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由复审机构主管策划、管理、财务、后勤等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培训学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2.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现场评审专家组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既要核查培训设施、培训场地、后勤保证等硬件,又要核查文件资料、培训档案、管理制度等软件,多渠道了解培训情况。

3.反馈意见,整改提高。现场复审检查结束后,专家组要向复审机构通报现场复审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复审机构要按照专家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发现典型,总结推广。复审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各单位在安全培训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便总结推广。

六、复审检查工作要求

1.有关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制定自查方案,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

2.现场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出发前要签署《现场复审检查公正、廉洁、保密承诺书》(见附件3)。

3.现场评审专家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中的各项指标,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打分,不得泄露复审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复审分数。

4.现场评审专家与复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复审机构发现本单位与现场复审检查人员存在关联的,有权提请其回避,对复审检查工作存在疑义的,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提出质询,必要时,将组织专家重新复审。

5.现场复审检查结束后,复审机构要填写《现场评审专家组表现情况表》(见附件4),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反馈。各评审专家组需提交对每个机构的现场复审检查报告和对本组所有机构的复审检查综合报告(含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综合报告应包括:复审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和收获,安全培训值得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不足以及对今后工作建议等主要内容。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复审检查方案,进一步加强对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1.复审检查机构名单

2.现场复审检查备查材料清单

3.现场复审检查公正、廉洁、保密承诺书

4.现场评审专家组表现情况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篇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粤安监〔2011〕1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驻粤、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1〕8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三部门从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联合出台的一个重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为企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明确了思路和方法。贯彻实施《指导意见》,对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广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工作重心下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市安全监管局、-1-

工会、团委、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领会《指导意见》的内容及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以落实责任为着力点全面推动岗位达标

各地要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切实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企业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建立健全岗位达标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奖惩,深入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确保实现企业达标。

各地、各集团公司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组织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立足总结、推广班组安全建设和管理优秀成果,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自下而上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网络队伍的作用,组织并带领广大职工,立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加强对岗位达标的检查,推动岗位达标。

各地、各集团公司共青团组织要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要对所属企业认真传达《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把实现岗位达标作为企业达标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使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生产环节都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最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三、以强化基础为目的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团委要按照《指导意见》的分工要求,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岗位达标工作,要把岗位达标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先进经验交流及评比活动,树立典型,评选先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岗位达标工作落实。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团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王秀文

联系电话:020-83135927传真:020-83133417

省总工会联系人:张华平

联系电话:020-83871080

团省委联系人:王浩

联系电话:020-87185624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

导意见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篇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75号) , 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9月5日、6日进行, 为了做好报名考试相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报名考试相关工作, 选派业务素质高的人员, 严格按照考试报名条件, 认真进行资格审查, 保证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考培分离的规定, 凡参与考试有关工作的人员, 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前培训坚持自主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四、2009年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2008年版) 》的要求执行。考试大纲具体内容可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www.chinasafety.gov.cn)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栏查询。

篇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一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对库房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仓储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差距,经营布点缺乏统一规划;二是一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建设标准低,安全条件差,库房面积与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旺季超量储存现象严重;三是有的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对受委托单位指导监督不够,导致经营许可把关不严;四是有的地区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以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比较突出;五是个别地区批发企业独家经营,一旦在经营旺季发现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但考虑到确保市场供应因素,难以给予其停业整顿等处罚,造成监管工作被动;六是零售网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联片经营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各地区2006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将到期,有效期一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也已开始。为了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工作,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竞争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并依据规划做好经营布点审批工作。同时,要将经营布点规划纳入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之中,统一谋划。通过经营布点规划、审批和经营许可审查,引导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一个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或经营网点过多以及零售点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联片经营,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二、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条件审查,确保仓储设施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对许可证已到期的批发企业,一律按规定重新申报,并组织审查。各地区在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安全条件时,要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规定,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认真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一家批发企业设置多处仓库或分销中转库的,要分别审查每处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储存和配送服务能力与经营规模不适应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职责,加强对委托发证的监督指导。省级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仍是该项许可的行政主体,并承担行政许可主体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单位应是省级安全监管局。针对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委托发证地区普遍存在许可工作质量不高、条件审查把关不严、发证不规范等问题,委托发证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严格许可审查,并以抽查、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发证质量。抽查、检查发现向不具备许可条件企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立即依法撤消已颁发的许可证。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查。县级安全监管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布点规划,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及其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零售点的最大储存量,严禁在零售场所超量储存。省和设区的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并掌握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五、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将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作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通过遏制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堵塞非法生产和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同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要监督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的采购、销售流向登记档案,对销售非法或含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依法从严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六、采用计算机电子文档管理手段,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采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颁发、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每按规定时限上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安全监管局,并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以包代管、管而不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的要求,细化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建立健全供应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做好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梳理,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过

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篇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总局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现将《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1]24号)及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辽安监管三函[2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单位,要求企业认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前期准备工

作,在省安监局出台相关方案后,我市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1.各地区、各单位要有计划、分层次有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活动。大力宣

传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以典型

业和成功案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

人员准确把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危化品企业主动参与的工作氛围。

2.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讲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

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两个安全生产标准,重点讲解两个

规范的要素内涵及其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开展培训工作,使危化品企

业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程序、方法和要求,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使危化

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准确理解有关标准规范的内容,正确把握开展标准化的程序,熟练掌握开展评审和提供咨询的方法,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咨询服务水平;使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准确掌握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要素要求、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二、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现有危化品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危化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重大爆炸泄漏事故的,取消该企业的达标等级。

4.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并运行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5.提出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或换证手续。

6.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切实改变一些企业“重达标形式,轻提升过程”的现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的要求,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注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注重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注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注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使危化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严格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评审通用标准。三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对照《基本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要求,逐要素细化为达标条件,作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一级、二级评审通用标准是在下一级评审通用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逐级提高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制定。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危化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对本地区危化品企业较为集中的特色行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条件等硬件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使评审通用标

准得以进一步细化和充实。

8.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要按照评审通用标准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时,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首先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依托熟悉危化品安全管理、技术能力强、人员素质高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进行相关标准宣贯、评审人员培训、信息化管理、专家库建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各地区也应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咨询单位。

10.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单位工作,督促评审、咨询单位建立并执行评审和咨询质量管理机制。评审单位、咨询单位要每半年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咨询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接受评审或咨询服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11.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危化品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措施,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帮助危化品企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化品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1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纳入本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危化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危化品企业把着力点放在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际效果,严防走过场、走形式。要把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化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3.危化品安全监管人员要掌握并运用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通用标准,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既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工具,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有效手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评审通用标准,用标准化标准检查和指导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水

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根据通报, 2012年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9个省区市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了药物安全抽检, 共抽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5家、批发企业300家。各省局自行组织, 抽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457家、批发企业1 959家。此次抽检发现的问题包括:

———烟花类产品引火线使用氯酸钾问题较多。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检发现8家生产企业的15个产品和29家批发企业经营的53个产品为烟花引火线违规使用氯酸钾, 烟花引火线含氯酸钾分别占生产和经营环节发现含氯酸钾产品总数的93.8%和86.9%。

———部分批发企业经营的产品来源渠道不明。此次抽检在经营环节发现7个含氯酸钾违规产品未标注生产企业, 且无流向登记标签, 无产品买卖合同, 无法证实合法来源渠道。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不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产品明细不全等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检发现128家批发企业采购的部分烟花爆竹产品未签订任何买卖合同, 占总局组织抽检批发企业总数的42.7%。

篇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静电设施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知》的通知

来源:监管四处 作者:李永明 发表时间:2012-2-6 0:30:4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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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监管四字〔2011〕3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驻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冶金等工贸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

省局确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为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市也要按要求确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通过典型引导推动本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达标。各典型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责任,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率先达标,二、加快全省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

各级安监部门和评审单位,要按照《通知》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的通知》要求,积极帮助和指导本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规模以上企业,要按照相应的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从考评类目、项目、内容逐项规范、完善、改进,最终实现安全达标。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努力实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全面达标 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冶金等工贸企业提供借鉴。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2.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典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冶金等工贸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标杆和样板,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的总体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鞍钢集团公司等22家企业作为全国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以下简称典型企业,名单附后)。现就进一步做好典型企业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典型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典型企业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来抓,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要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加强工艺设备技术改造,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要抓好企业安全培训,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三、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指导冶金等工贸企业特别是典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成熟一批、创建一批、达标一批、升级一批。同时,要做好经验交流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其他工贸企业提供借鉴。

各地区、各典型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2

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名单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篇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做好修法工作,现就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研工作的方式

(一)各省局围绕调研的主要内容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辖区内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法的建议。

(二)各省局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修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定位,如何进一步明确其与有关安全生产专门立法的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法律制度是否配套完整,现有制度需要进行哪些修改或完善,需要针对哪些重大问题设立新的法律制度。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强化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有哪些需要增减,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五)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如何明确,如何把握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

(六)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来解决。

(七)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建设。

(八)当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设置及其中介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如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九)如何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需要增加哪些执法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本地区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适宜在全国推广,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

请各省局于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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