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调查

关键词: 提案人 建议案 饮水 农村

第一篇: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调查

农村安全饮水调查报告

关于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建议案 ——杨 义

2015年3月17日,有幸参加了纳雍县政协组织的提案办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加强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提案》在会上水利局的负责人作了相关的答服,2013年纳雍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的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际的调研中发现纳雍县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的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 缺少统筹规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

1、水源点没有通过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行保护,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均呈污染加重的趋势,划定水源区域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有些群众水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有,造成一些工程因为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

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了解,仅凭乡镇的一纸报告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的可行性,造成部分工程重复投资

(二)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1 管理机构 水利部门兴建的饮水工程建成之后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后的水厂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和组织。有的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 2 管理人员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供水系统的常识都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 3 管理体制

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大锅饭式的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与管理人员的利益挂钩。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使用不久就报废。

一是建管体制问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是县水利局,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是乡镇,大量的协调工作必须由乡镇解决,但仍然有部分乡镇存在“千言万语争项目,上推下卸建项目”的现象,由于具体管理不够到位,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进程;

二是配套资金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中国家和省级补助占80%,还有20%资金来自于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由于县乡两级财力有限,难以配套,完全取决于向农户收取,而有部分农户虽然饮水愿望迫切,但不愿筹资以及吃水不交钱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部分供水工程入户率低,难以发挥工程效益最大化; 三是供水成本问题。另外由于宣传不到位,农村居民吃商品水的观念普遍没有形成,致使水费收缴困难,这样导致水厂管理费用严重不足,我县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能足额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导致水利工程后期难以良性运行;

四是运行管理问题。许多已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缺乏良性经营运行机制,责任管理主体缺位,一方面是集体大包大揽,管理不细,另一方面是简单的甩手承包,工程产权不清,市场运作责任不明,资产监管失控,加上规章制度不健全,承包人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工程的正常营运和效益的发挥;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 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全面整合水利资源,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环保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四)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的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二是建议市县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三是按照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引导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五)关于政策扶持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

(六)关于行业管理建议

1.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办法。建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和监督,从而达到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的现象。 2.建立起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的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3.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和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定工程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的经济手段。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部分可以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

(七)关于工程运行管理对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

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经营主体,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问题。采取专业管理与用水户参与式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明晰工程产权,确定管理模式。一是对集中供水工程,组建专业供水管理组织。对以国家投资为主,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四是由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个人和企业实体所有,联股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

(八)关于水源地保护对策

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设立警示牌,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同步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维护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得到实惠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我呼吁由水利局成立专业的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以分管领导主抓,由水利站具体办工;对管理到位的乡镇进行管护资金倾斜、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纳入考核;对乡镇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务民生。

纳府发[2013]64号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量、保证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条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 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 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一般为十年,也可以依据租赁承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10%;租赁二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20%。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5%的折旧费和1.5%的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 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 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二)村(居)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居)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六)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水利局核准和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水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煤炭、矿山工程修建等开采,致使饮水工程被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方出资并及时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周边的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六章 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县财政再按审批资金比例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防治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纳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切实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孟 梦

2007年第1期 ——社会建设

中共湖北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为全会决定重点解决的十个方面的问题之一;省政府作出了采取由省财政贴息贷款的办法增加投入的安排,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与紧迫课题,也是民之所需与所盼。目前湖北省还有近2000万农村人口饮水达不到安全标准,有800万血吸虫疫区人口的饮水安全受到疫水和污染水的双重威胁,解决好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对于加快推进全省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重点转移从解决有水喝到解决喝安全水

2005年以来,我省农村饮水工作重点从解决农民有水喝,转移到解决饮水安全上,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我省列入《全国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规划》的投资计划于2005年8月和2006年5月先后到位,解决9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4年9月以来,国家又给湖北下达了2006年第二批和第三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了涉及74.34万人的建设项目,省级投资也安排了涉及16.35万人的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至此,涉及全省188.69万人口饮水安全的工程投资计划已全部到位,

并先后投入实施。按照一年投资、一年建成受益的合理工期,列入2006年全省十件实事中的解决血吸虫疫区15万人和解决高氟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及严重缺水地区50万人的饮水安全工程年内可望全部竣工,并让群众从中受益,迈出了我省农村饮水工作由“有水喝”向“有洁净安全水可以喝”转移的第一步。

多方保障千方百计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做好

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工作一直十分重视,通过专题调研探讨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新举措。同时,成立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专门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作。

《湖北省“十一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实施纲要》,明确了“解决列入国家总体规划的16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目标,并决定“省里采取统一融资、财政贴息、国家以后下拨的饮水安全工程资金逐步偿还贷款本金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促进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省财政每年拿出2.1亿元专项资金作为省级配套和贷款贴息,确保“十一五”期间省级投入不低于10亿元,同时要求各市(州)、县仿效省里的做法,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为了切实抓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全省采取多种筹措方式:一是要求有建设任务的市、县,在每年收取的水资源费留成部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比例应不少于40%;二是采取经营者垫资作为配套资金,政府出让经营权的方式,让经营者从工程水费收入中逐步收回投资,获取合法收益,吸引社会资金建设供水工程;三是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原则上入户工程由农民按设计方案自行建设,投资投劳部分仅限于村内工程建设。

科学规划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长受益

具体的分步骤目标设想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到2007年,解决高氟水地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08年,解决血吸虫疫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09年,解决苦咸水地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10年,解决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的问题。与此同时,因自然原因造成的铁、锰超标等其它饮水水质问题优先解决,部分地区无供水设施、用水极不方便、季节性缺水严重等问题,水库库区、少数民族地区饮水安全问题优先解决。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问题、“百镇千村”示范工程所在项目区统筹优先解决。

为把这次农村饮水安全的每个工程都建成“水质达标、水量足够,及时可靠、长效运行,群众满意”的工程,省委、省政府组织编制、修订完善了《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建设规划》,并先后4次举办县市区规划编制培训班。近期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深入到项目县对规划文本进行审查,提高规划的科技含量和水平。按照“合理供水、循序渐进、先急后缓”的原则,各地将把规划作为规范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行为准则,在媒体上公布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按照既保证饮水安全又节约资金的要求,全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建设:打破地域界限,中心水厂能延伸的就延伸,老水厂能改造的尽量改造,必须新建的则加快建设。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先以自然村落为单元建集中给水点,以保证供水水质和便于管理;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适当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区,则建造小型水塘、水窖、水井、水池等分散式供水工程,切实解决饮水难的问题。

创新机使农民成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的主体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根据群众意愿,对单户工程实行农户自建、自管、自用;联户工程采取民主决策,受益农户自愿组建供水协会或推荐“井长”管理,民主讨论制定管护制度,

确定管护人员;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采取供水站(厂)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目前,省内部分县(市)集中供水工程创新机制,采取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形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国家投资建设水源至调节池部分,由受益农户投资建设到户,产权归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有,经营归用水者协会;或者通过招标,引进“水管家”实行“担保制”,对饮水工程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水管家”在取得经营权的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经营权期满后,工程仍能正常运行和保值。经营权期间,不仅要保证受益农户的日常供水,还要管好供水设施,如果期满后有设备、管线出现问题,将从保证金中扣除更换、维修的费用。

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全面展开,加速推进”的原则和步骤,力争到2011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安全饮水目标,并建立起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让群众长期能饮用得上、饮用得起、饮用得好放心水。■

(作者单位:湖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

第三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问题探究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战略之一。本文首先提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意义,针对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分析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存在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为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做出了有益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前言

农村安全饮水关系人类生存、发展、健康等重要信息。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农村安全饮水问题。随着人类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安全饮水得到基本解决。但水污染与水环境保护持问题严重,农村安全饮水问题突出。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正在逐步实施,为了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意义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影响着千百万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关乎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必备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但是,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却相对滞后,与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脱节,尤其是作为农民生活重要基础设施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基本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状态,并且逐渐成为影响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居多的发展中国家,55%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的稳定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深远的意义。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工业化及城镇化的扩张以及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风险之一。目前,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划分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错位,主体关系不明确,制度约束力不够。鉴于此,针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的问题和政府起着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应提高经营质量,促进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利益。同时。各地、市、县级涉水单位也应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做到分工明确,协调配合。

2.水资源短缺

水资源匮乏,水量供应不足,供水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低以及人均占有量少,水质量不达标。

3.饮水安全意识

公共产品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农民缺乏相关的饮水安全科学知识,以及生活习惯比较落后,健康意识不高。农村公共饮用水安全意识薄弱,农村商品水概念模糊。对水安全管理的参与力度不够,因此,一些地区还没有充分发挥农民集体性组织的作用,对水质关注热情不高,饮水安全的意识较差,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后续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设示范供水管网工程,优化安全调控

建设标准化示范供水站、延伸集中联网式供水管网工程,加强主管网的建设与安全调控。依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优化饮水安全工程管网布局、设计、管道过障碍物的设计,对供水管线长、高差大的供水工程规划安全调控设施,如增加流量监测控制仪、排气阀、安全阀、电磁阀等。

2.构建健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有效机制,相互协调。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中,应明确各部门之间以及政府、农村、农民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与责任,利用多种形式支持农村与企业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的建设中。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中,加强制度的规范性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与监管,是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的有效手段。

(1)加大宣传与引导的力度,提高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与服务意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个新兴的民心工程,事实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服务的对象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而该领域通常是政府管理薄弱的地方,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非常困难,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宣传与引导,使得服务能力小断提高。

(2)提高制度的规范意识,加强制度的宣传力度。制度宣传的目的就是使得人们能够对于制度有深入的了解,从而帮助人们对制度的意图与实施的程度有深入了解。因此,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宣传,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知晓度提高。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结介手机短信,工作人员宣传等多种形式,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3)借鉴先进管理模式。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基础上,查缺补漏,借鉴较好的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的饮水工程,创建了不同的管理模式。较大的饮水工程成立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管理模式的同时,坚持把工程效益和责任人的利益挂钩,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效益。

四、总结

安全饮水是人类基本需要之一,它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农村饮水安全不但关系群众的生命安全,更是影响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促进农村的安全饮水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四篇:农村饮水安全中的立法问题分析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立法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基于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对农村饮水工作中管理体制、工程性质及产权、运行管理、水源保护等措施进行了讨论,以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措施;立法

1现状

农村饮水安全立法,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1-4]。我国已经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国家层面看,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第二,从部门层面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联合或单独下发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近年主要出台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等;第三,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相应地制定了一些政策和管理办法。以上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顺利开展。

2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急需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水利部门与发展改革委之间因为协调问题而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开展。目前,农村供水站资质管理不统一:在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地区,由水务部门颁发;未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地区由城建部门颁发;也有很多地方供水站未申请资质。由此产生了资质管理中的部门职责分工问题。在水质监测上,按照《水文条例》第20条的规定,水文机构可以对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际工作中,工程的水质监测次数较少,且主要由工程管理单位出钱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在许多地方水质监测甚至尚未开展。

(2)农村饮用水工程产权急待明晰。国家在农村饮水安全中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除了小型及单村供水工程产权一般归村集体所有没有争议之外,大型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一般由水利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但这面临着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难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难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而由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又于法无据[5-6]。产权不确定,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就难以真正解决。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突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是目前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一些地方采取“先建成再说”的工作思路,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探索出一套良好的、适用的运行管理办法来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非常重要。此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急待加强。水源变化和水体污染是造成饮水不安全的重要因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远未能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要求,现有制度对水量保护关注不够;农村大多采用的是分散式水源,具有分散、点多、面广的特点,难以按照《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对策

(1)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制。首先,明确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次,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能重点除了行业监管之外,还包括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大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以及对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再次,明确财政、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努力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的管理体制。

(2)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准公益性。立法中应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既有公益性,也有一定的经营性,属于准公益性工程。一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公益性。首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使农民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避免因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而患各种水质性疾病,属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改善农村居民生存条件,提高其生活质量,并进而解放农村劳动力,使其成为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促进社会和谐,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重要体现[7]。另一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实现自收自支,实现良性经营;在无法完全实现自收自支的地区,工程管理单位也应当参照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运营,在核算成本并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通过扩大供水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

(3)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原则,结合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际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产权政策。明确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国家或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相关主管部门、受益乡村、用水户代表组成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者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饮水安全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企业、私人等社会投资者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

(4)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认真核定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成本,并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水价;通过水费返还、水费补贴、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适当减免等方式,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补贴;实行优惠的土地征用、用电、税收等政策;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拍卖、承包、租赁该做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尤其是应当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使拍卖、发包、出租后的钱切实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并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管。

4参考文献

[1] 王林,张锋.凤翔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对策探讨[J].陕西水利,2010(3):149-150.

[2] 刘理政.郸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J].河南水利与南水调,2010(4):23-24.

[3] 李伯华,曾菊新.江汉平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困境与出路[J].环境保护,2010(7):53-55.

[4] 朱春霞.菏泽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探讨[J].山东水利,2010(1):80-81,91.

[5] 张文杰.沧州市农村区域饮水安全对策分析[J].2010,32(3):115-116.

[6] 王彪,李江南.叶城县农村饮水安全现状及解决方案[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5):44-45,78.

[7] 叶堂武,任锦民,郭敏,等.浅论镇安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解决对策[J].陕西水利,2010(3):154-155.

第五篇:**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情

况汇报

**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工作情况汇报 省检查组:

**区地处秦岭深山,丹江上游,为商洛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国定贫困县。全区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万人,总面积2672平方公里,有耕地万亩,人均亩,有效灌溉面积万亩,人均不足2分。多年平均降水量米,水资源总量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1041立方米,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是一个人多、地少、山高、坡陡、土层薄、质地差、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人畜饮水困难的贫困山区。

根据**市水务局于3月22日召开的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紧急会议部署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的各项任务。我区进行了全面的安排落实,并于3月23日至4月5日,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评估。现将调查评估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区委、区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将解决群众饮水安全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了区人代十五届三次会工作报告。3月22日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召开当天,我局负责人就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提出了我区贯彻实施意见。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卫生、计划、财政、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水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安全饮水调查评估等项目前期及建设实施有关事宜。要求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逐级夯实责任,明确工作部署。并落实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二、组建调查班子,开展业务培训

3月23日,区水务局负责抽调7名专业技术骨干组成了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调查组,由主管局长任调查组长,召开了调查组第一次会议。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制订了工作方案。3月25日,全区抽调了32名由水利、卫生部门熟悉农村工作的专业业务人员组成了专门的调查组,召开了调查组第二次会议,对调查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将调查人员分为现状调查组、规划编制组和审查评估组,严格按照水利部、卫生部制订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的四项指标进行调查,摸清农村饮水状况和供水工程基本情况,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普及程度,农村自来水普及情况;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范围、问题的类型及其成因和危害;重点摸清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的人口及其分布,无供水设施的人口、取水极不方便的人口、经常发生季节性缺水的人口及其分布;了解农民对解决饮水安全的意愿、筹资能力及水价的承受能力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村组核查登记,结合饮用水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基本摸清了我区农村安全饮水及存在的问题,为编制规划提供详实科学的依据。

三、全面调查检测,认真分析评估 一)、调查方法

面对时间紧、任务重,安全饮水工作量大面广的实际,我们根据上级安排精神,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采用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办法,于3月24日开始,以乡镇为单位,调查人员深入到村组,采取走访、现场查看等方式,充分听取村组群众意见,对饮水现状及饮水类型进行了详细地核查登记,认真分析缺水原因。外业调查期间,规划编制组根据全区流域自然水系水资源分布状况,利用XX年12月安全饮水普查时选取掌握污染典型进行分析。在外业普查的基础上,对全区的人饮现状调查进行了汇总。结合各地实际调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估,召开全区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污染水调查点乡镇负责人会议进行通报,广泛听取各部门、各级意见,在意见反馈后再次深入调查点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进行全区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报告的编制。审查评估组织水利、卫生、财政、计划、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专家领导对报告进行了评估,审查评估认为:调查评估内容全面,数字详实,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商州农村饮水状况,为编制全村安全饮水规划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二)、调查结果

经调查,截止XX年底全区农村饮水安全人数为万人,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57%,自来水受益人数为万人,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28%。集中供水工程中供水到户人口万人,有集中供水点供水人口万人。这些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日供水量达到20吨以上的124处,供水人口万人,其中:地表水源供水工程72处,地下水源供水工程52处,自流工程82处,提水工程42处,有净化设施的43处,无净化设施的81处。全区124处集中供水工程中43处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良好,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目前有供水管理人员102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92人,兼职管理人员10人。全区有供水设施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万人,其中水井万人,引泉水万人,集雨人饮水窖万人,无供水设施的人口万人。

全区还有万群众饮水安全存在问题,其中有万人由于水量不足或水源保证率不够,饮水十分困难;有万人长期喝着高氟、苦咸和污染水,影响着他们的身体健康,饮用高氟水万人,主要分布在夜村、闫村、上官坊、蒲峪、杨斜、麻池河、杨峪河等7个乡镇的20个村,饮用苦咸水人口万人,主要分布在麻街和沙河子2个镇的2个村;污染水分布于全区26个乡镇办事处,约万人。造成农村饮用水水质超标的因素主要是:人类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水、垃圾、粪便以及农业生产上大量化肥、农药的使用对周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导致饮用水水质严重超标。另外,大部分山区群众直接饮用未经处理的山间地表水,伴随着大量的腐殖质、微生物严重污染,使得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经水质化验肉眼可见有丝状、颗粒状悬浮物,细菌总数超标达2400CFU/ml—4000CFU/ml。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任重而道远。

总之,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调查工作在省市水利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已取得了初步成果,为后期项目实施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恳请各位领导、专家提出指正,更希望各级领导多关心、多支持、多指导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我们决心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为第一任务,以此次检查验收为契机,明确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扎扎实实抓好后期水利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为达到“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目标、构建和谐**而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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