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指标(精选6篇)
篇1: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指标
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文件
XX字〔20XX〕XX号
关于印发《20XX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
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结合上级有关部门给我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特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现将《20XX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XX年XX月X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阶段性控制指标 通知 抄 报:XX 抄 送:XX存。
XX汽车有限公司XX 2XX年XX月XX日印发 20XX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 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为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结合上级有关部门给我公司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特制定20XX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20XX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控制指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降低经济损失的总要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以下。
1、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为零;
2、公司作业场所火灾、盗抢事故次数为零;
3、特大工伤事故次数为零;
4、工伤事故重伤人数为零;
5、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6、年度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
7、年度行车责任事故率<0.1次/车;
8、年度行车责任事故伤人率<0.05人/车;
9、年度旅客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企业服务质量<0.02人/车;
10、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次数<0.1次/车
11、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企业汇总大服务质量事故不高于两件;
12、全年火灾责任事故死亡率、受伤率为零;
13、内部隐患大排查≥1次/月;
14、上路检查率≥3次/月;
15、车辆设备设施达标率100%;
16、车辆消防设备完好率100%;
17、车辆GPS监控安装率100%;
18、车辆GPS监控上线率90%;
19、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率100%; 20、GPS交通违章次数<50次/车;
21、事故“四不放过”处理率100%;
22、公司安全生产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率100%;
23、隐患整改率、整改合格率100%;
2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率100%;
25、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26、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承诺书签订率100%;
27、车辆投保率100%;
28、车辆年审、季审、二级维护率100%;
29、20XX年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二级。
(三)工作指标
1、检查公司规章制度与现行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符合性,执行并落实通用法律法规、标准,开展有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确保使用的版本最新、有效,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率达100%;
2、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及报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加强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4、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率达100%;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6、按照有关规定,以上年度实际营收入的1.5%的标准,平均逐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且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7、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使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并满足公司安全生产实战需求;
8、提高公司员工创新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创新活动,支持鼓励员工参与科技攻关或课题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9、清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危险因素,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10、定期开展组织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做好检查记录以及处理记录,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率100%;
11、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率达100%;
1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整改率达100%;
13、完善公司内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料,制定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措施,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化、体系化安全管理体系。
二、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实现20XX年度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制定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降低经济损失的总要求,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四项指数”控制在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以下。
(三)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
1、第一季度责任事故不得超过1起、死亡人数为0、受伤人数不得超过1人、财产损失不得超过0.5万,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
2、第二季度责任事故0起、死亡人数为0、受伤人数0人、财产损失不得超过0.3万,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
3、第三季度责任事故0起、死亡人数为0、受伤人数0人、财产损失不得超过0.3万,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
4、第四季度责任事故不得超过1起、死亡人数为0、受伤人数0人、财产损失不得超过0.3万,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
5、春运安全控制指标(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上级单位部门所安排的春运期间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春运期间各项安全生产秩序的维护,各项检查、宣传、隐患排查治理整治活动。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分级监管、一岗双责”体制,确保重点岗位、环节人员、责任落实到位。
3)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加强一线岗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到不定期的盯岗,确保各岗位制度职责、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4)进一步加大安全责任处罚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科室、岗位、人员一律采取连带责任处罚体制。(2)安全生产任务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活动,提升干部职工源头管理责任意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共同确保源头管理安全。
2)严格按照交通部队营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结合冬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部署,认真仔细的对车辆进行例保检查,对例保检查不符合的一律整改,并及时做好整改记录,确保营运车辆例检、隐患整改率100%。
3)认真开展公司日常安全巡查和防火巡查,监督管理车辆按安全管理规定的车速行驶,及时发现隐患,整治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开展安全大检查,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整改、严格信息、重大隐患、事故报告制度,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
5)维护好运输秩序,协助公安交警处置好治安事件,确保春运期间不发生较大以上运输纠纷和治安事件。
6)科学组织,搞好运输,合理调配运力。春运期间运输流量大,经营科要合理调配运力,尽力保障春运期间及节日期间运输无滞留。同时结合今冬明春气候特征,及时与发布气象、道路管理部门联系,发布气象、道路信息,提醒驾驶人员做好绕道、防护和车辆停运工作,并做好解释工作,杜绝广大旅客因气候、道路受损而出现的躁动事件发生。
7)加强驾驶员做好出车前的安全检查,杜绝违规驾驶上路,确保上路车辆检查、整改率达100%。
8)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证件检查工作,不得证件不齐全上路营运。
三、总体目标的分解
(一)在总体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安全生产目标分解措施如下:(1)公司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公司所有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各种有关安全的规范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公司所有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对发现的违章指挥者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组织公司各科室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对安全检查提出的各种事故隐患积极进行落实,督促各科室做好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解决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并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管理的重点。
(2)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公司的生产情况,组织落实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做好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组织对有关安全方面的各种验收,经常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坚持按照规范和安全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作业,及时解决各种安全隐患,做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或上报上级领导,组织操作人员对各种安全规程的学习。(3)车队长:队长要让每一个参与运输工作的员工对安全方面的知识进一步提高,每日对安全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进行生产,监督操作人员的生产设备、工具、个人安全防护设备、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组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学习,组织班前例会的认真执行,发现工伤事故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4)安全员:安全员认真学习各种安全方面的知识,认真落实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及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监督各级生产部门对隐患的落实,并进行复查和验收,再检查巡视中,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针对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纠正违章作业,做好各种安全方面的记录,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月报,抓好进场教育,对上级各种安全检查进行积极的配合,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各种安全问题。(4)一线员工:所有参与运输的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各种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学习和各种活动,没上下班坚持对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和不利因素及时上级部门反映,坚持时刻注意操作周围的安全环境,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保障他人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发生工伤安全事故及时主动抢救伤者,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
(二)各部门分解的安全生产目标(1)安技科
1)新员工安全教育率100% 2)消防器材合格率100% 3)培训取证率100% 4)应急设备、设施完好率100% 5)防范器材完好率100% 6)驾驶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100% 7)各类事故“四不放过”处理100% 8)事故演练应急率100% 8)安全标准化达标二级(2)设备管理部门 1)运输车辆完好率100% 2)其他一般设备完好率95% 3)相关设备按期建成,检测率100% 4)GPS设备完好率100%,上线率 95%(3)行政管理部门
1)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完成100% 2)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手续完成率100% 3)员工健康率100% 4)员工劳保发放计划完成100% 5)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二级(4)财务室
1)各种安全生产费用用到位率100% 2)安全奖励基金到位率100% 1)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5)经营科
1)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率100%; 2)GPS交通违章次数<50次/车;
3)公司安全生产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率100%; 4)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承诺书签订率100%; 5)车辆投保率100%;
6)车辆年审、季审、二级维护率100%;
7)2015年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二级。(6)稽查队
1)每月安全例检率100% 2)车容车貌及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不低于2次 3)隐患整改率、整改合格率100% 4)服务质量及失物招领处理率100%(7)安全生产基层单位 1)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2)不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 3)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4)隐患整改率100% 5)安全生产标准达标二级
(三)主要工作
1、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各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施,公司安委会、安技科全面负责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方案的落实,认真履行。
2、细化分解安全生产指标
公司各科室要根据公司下达的2XX年度安全生产指标,制定阶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和分解到各生产单位和个人。
3、开展安全宣传、提高意识
公司各科室要根据季节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恶劣天气、防违法驾驶等专项安全宣传。以安全短信、安全报文、安全横幅、安全宣传栏等方式,不断向驾驶员灌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就是效益”的经营理念,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避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滋生。
4、严把驾驶员准入关
安技科对新进驾驶员要见人、见证,仔细、严格审核驾驶员资质,对驾驶员三年内有重特大发生责任事故、有违法记满12分、年龄超过55岁、有不良生活习惯、从业资格不符的不得录用,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办法。
5、严把车辆安全技术关
公司各科室要加强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力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责令专人负责整改,并将整改记录情况记录在案。对车辆老化已经不适合营运的要及时更新,确保公司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良好。
6、强安全监管、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机制
1)加强GPS管理,对车辆实施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制止车辆及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2)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在车厢内张贴安全宣传告知和举报投诉电话,设立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处理、回复安全举报信息。
7、开展事故救援和应急救援演练
1)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学习相关应急救援知识,熟悉各自应急救援职责,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要根据季节特点及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应急救援演练方案等,并将方案实施情况报公司安委会。
篇2: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指标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提供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所有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所有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控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分配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除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区别情形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分配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十)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提供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处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
(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发生10%以上变化的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对风险控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篇3: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指标
在试车和生产过程中, 原辅材料、中间产物和产、成品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共计14种, 其中易燃品有一氧化碳、氢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硫磺、二硫化碳等6种, 有毒品有水煤气、硫化氢、液氨、液氯等4种, 不燃品有液氧、液氮、二氧化碳等3种, 腐蚀品仅硫酸1种。现从其危险类别、健康危害、工作危险等方面, 分析所存在的安全风险, 并介绍所采取的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
1.1 易燃品
(1) 一氧化碳。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名录, 一氧化碳属第2.1类易燃气体, 危险货物类别编号为21005, 作业环境 (车间) 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30 mg/m3;按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氧化碳属乙类火灾危险;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一氧化碳属II级 (高度危害) 。
(2) 氢气。属甲类火灾危险和第2.1类易燃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1001,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30 mg/m3。
(3) 液化石油气。属甲类火灾危险和第2.1类易燃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1053,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1 000 mg/m3。
(4) 甲醇。属乙类火灾危险和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32058,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50 mg/m3;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属Ⅲ级 (中度危害) 。
(5) 硫磺。属乙类火灾危险和第4.1类易燃固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41501。
(6) 二硫化碳。属甲类火灾危险和第3.1类低闪点易燃液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31050,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10 mg/m3;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属II级 (高度危害) 。
1.2 有毒品
(1) 水煤气。属甲类火灾危险和第2.3类有毒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3029。
(2) 硫化氢。属甲类火灾危险和第2.1类有毒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1006,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10 mg/m3;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属II级 (高度危害) 。
(3) 液氨。属乙类火灾危险和第2.3类有毒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3003,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30 mg/m3;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属Ⅳ级 (轻度危害) 。
(4) 液氯。属第2.3类有毒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3002,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1 mg/m3;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属II级 (高度危害) 。
1.3 不燃品
(1) 液氧。属乙类火灾危险和第2.2类不燃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2002。
(2) 二氧化碳。压缩CO2属第2.2类不燃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2019,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18 000 mg/m3。
(3) 液氮。属第2.2类不燃气体, 危险货物编号为22006。
1.4 腐蚀品
硫酸属第8.1类酸性腐蚀品, 危险货物编号81007, 车间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2 mg/m3;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硫酸属Ⅲ级 (中度危害) 。
2 风险控制措施
2.1 易燃品
(1) 制订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动 (用) 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装置区清场隔离和限制管理规定》等, 并严格执行。
(2) 生产现场配备专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如消防水系统、消防栓、消防炮和灭火器等, 并做到熟练使用。甲醇和液化石油气罐区还设置泡沫发生器和泡沫消火栓。
(3) 安装和使用人体静电导除器, 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劳保鞋。设置法兰跨接线和防雷接地线, 并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 以防静电引发事故。
(4) 使用各类防爆设备和工具, 如防爆电机、防爆照明灯、防爆扳手、防爆电话、防爆对讲机等。
(5) 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系统,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并保持完好运行。如液化石油气、氢气、一氧化碳、甲醇等自动监测报警仪。
(6) 投料开车前, 装置区必须清场;出入人员必须登记, 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专用车辆必须使用阻火器方可驶入。
(7) 动火作业前, 严格履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 必须按规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不合格, 禁止动火。
(8) 设备、管道内动火前, 必须用氮气、空气或水进行置换, 必须加盲板予以隔离, 并对设备、管道内部和空间进行动火分析。试车期间, 动火作业一律升级管理。
(9)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 重点做好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必须使用防爆插头。
(10) 进入厂区严禁吸烟, 严禁携带火种, 装置区内禁止拨打手机。
2.2 有毒品
(1) 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劳保用品和保健费用发放管理制度》、《罐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并严格执行。
(2) 配备各种气防器材和常规性的防护用品, 主要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长管式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并做到熟练使用。
(3) 安装固定式和配备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备, 并保持完好运行。如硫化氢、氨气等自动监测报警仪。
(4) 厂区均设置淋浴间、更衣间、休息室, 现场安装冲洗水管、洗眼沐浴器, 操作间配备急救药箱、悬挂毒物周知卡和各类制度等。
(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 必须使用空气置换, 加盲板隔离, 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并监护到位。
(6) 每季度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空气中危害物浓度, 并及时公告。若超标, 应及时查找原因, 消除漏点。
2.3 不燃品
不燃品主要包括液氧、液氮和二氧化碳等三种不燃气体, 当使用压力较高时, 必须做好防爆、防开裂的风险控制工作。液氧极易助燃, 按易燃品予以管理, 并严格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尤其是用氧设备和管道所接触氧气的表面必须光滑、洁净, 无毛刺、焊渣、铁锈和易燃物等, 还必须按规范进行脱脂和酸洗钝化处理, 以防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4 腐蚀品 (硫酸)
(1) 相关岗位上均配备防酸服、防酸鞋、防酸手套、防酸面罩和防毒面具等。
(2) 操作间配备3%~5%碳酸氢钠溶液和湿润烧伤膏等应急药品。
(3) 所有法兰连接口均使用胶皮包裹, 以防泄漏时飞溅伤人。
(4) 检修前穿戴好防酸用品, 停泵、断电、关阀、挂牌, 并排净设备和管道内余酸, 用水冲洗后方可作业。
(5) 硫酸为腐蚀品, 又属易制毒化学品, 必须严加管理, 禁止流失到民间。
2.5 通用措施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取得合成氨工艺特种作业资质证, 并严格执行操作法, 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2)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3) 生产、储存和使用现场应设置足量、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职业危害告知牌、重大危险源告知牌等。
(4) 安装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爆破片、避雷针等安全设施, 并配备指示调节、联锁报警、紧急跳车等自动化装置和系统。
(5) 按规范设置事故应急回收池, 储罐区和装置区设置围堰, 以回收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污水或消防废水。
(6) 加强设备管道的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 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的跑、冒、滴、漏现象。
(7)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并按规范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一书一签”, 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 组织制订公司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针对危险化学品及其所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分别制订专项事故应急预案, 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和修订。
篇4: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指标
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国家将通过这四大刚性的、可量化的控制指标,在“十一五”期间强化对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刚性、量化的安全生产规划指标,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一直缺乏操作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和落实到省、市、县、乡政府和企业,能够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考虑到随着国家“十一五”期间不断强化安全监管、加大安全投入以及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等因素,国家规划到2010年亿元GDP事故死亡率从2005年的0.70下降到0.45。
我国工矿商贸领域平均每年事故死亡约1.6万人。2005年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死亡率为3.85,国家规划到2010年下降到2.8。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位居各类安全事故之首,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七成以上。国家规划到2010年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2005年的7.60下降到4.54。
我国安全生产问题最突出的是煤矿领域,近十年来,在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中,煤矿占58%。国家规划到2010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11。
篇5: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控制指标
苍山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2013)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安全控制指标
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总得指导方针。我们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只有始终不易的坚持第一时间思想安全,第一时间部署安全第一时间检查安全,才能真正实现安全,保障安全,把安全工作做好做实。
二.、安全生产目标:(1)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期数为0.2死亡重
伤人数为0.3轻伤人数不超5人。(2)财产损失不超过5万元。
三.、安全控制目标: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控制为0期,死亡、重伤人数为零期。轻伤人数不超过5人。财产损失不超过5万元。
苍山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篇6: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指标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2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风险监控,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前提下开展各项业务,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技术系统不尽相同,《指引》未对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称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做统一规定,各证券公司应按《指引》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流程等,确保动态监控系统功能健全、运行有效,切实成为证券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得力助手。
二、《指引》发布前已建立动态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应对照《指引》评估本公司的动态监控系统,对未达到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各证券公司应在《指引》施行半年内使动态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达到相关要求。
三、我会将密切跟踪《指引》的施行情况,各证券公司在《指引》落实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应及时向我会反馈。我会将在《指引》施行半年后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联系人:薛贵
联系电话:010-66575839
E-mail:xuegui@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
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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