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用16篇)
篇1: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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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猪网讯:
好医生药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耿福能
“兽药不纳入食 品药品监督总局的管理,抗生素的滥用问题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耿福能在接受和讯网专访时表示,目前,农村地 区存在人药兽用的现象,一旦动物因为使用人药而产生抗药性后,会使动物疫情的控制难度成倍加大。如果人感染上了与动物一样的疾病,该病原微生物很快就会对 治疗该病的药物产生抗药性,这将增加“超级细菌”出现的机会,真到那时,人类将无药可用。所以我建议将兽药的注册、申报、研发、生产及日常监督管理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统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兽药管理不善造成的食品安全。
亟需规范兽药市场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的两大支柱。《2013年-2017年中国畜牧业深度调研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指出 2010年畜牧业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将显著增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预计到2015年,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达 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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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福能说,我国畜牧业正处于由农户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的重要时期,畜牧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将继续带动兽药行业稳步向前发展。兽药的合理使用可以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但兽药的质量问题及不当使用,不仅会影响畜牧业的发展,更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据了解,畜牧业也是四川省重要的经济支柱,据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计划财务处通报,全省肉类罐头、畜禽屠宰业、肉制品加工能力均居全国前三位,猪肉 及其产品出省和出口占60%以上。四川省一直是生猪养殖和出口大省,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今年生猪生产总量稳定增长,全省生猪存栏同比增长 1.74%,出栏增长3%;1-11月生猪产地检疫(不含自宰自食)5461.45万头,同比增长5.89%。同时,活猪外销量高于调入量。生猪质量关系 着川猪品牌及全省经济发展,更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此起彼伏,时时刺激着公众敏感神经,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在现已经爆出的三聚氰胺、瘦肉精时间中,暴露了畜牧业中的动物 源性食品违法添加违禁成分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问题尤应引起关注。2002年1月欧盟停止进口来自我国的全部动物源性产品,直到 2004年才解禁,便是兽药物残留的前车之鉴。除了经济方面的影响,兽药残留也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人药兽用隐患巨大
耿福能介绍说,兽药残留指“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的简称,它是指动物在使用药物治疗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谢产物可能蓄积、储存在动物的细 胞、组织或器官中,长期食用含有残留药物的动物源食品,会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其中,人药兽用会导致动物产生抗药性的机会大大增加。一旦动物因为使用人 用药而产生抗药性后,会使动物疫情的控制难度成倍加大。其次,如果人感染上了与动物源性疾病,该病原微生物很快就会对治疗该病的药物产生抗药性,这将增加 “超级细菌”出现的可能性,真到那时,人类将无药可用。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兽药残留的具体危害如下:
一、首先,肉类制品的兽药残留量少,发生急性中毒的可能性小,但是长期、低水平的接触,会产生各种慢性、蓄积性毒理作用。
二、其次,药物及环境中的化学药品可引起人的基因突变或染色体变异。如果长期食用残留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药物的肉品,这些残留可能导致人体的畸变甚至癌变。
三、再次,如今抗生素被普遍用于家畜、家禽和水产品的饲养过程中,及肉品加工过程中。如此,动物机体的耐性致病菌或质粒感颗粒感染人类,并且抗生素类药物残留会使人体内的细菌产生耐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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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后,动物用药以后,药物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体外,又会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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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为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先期组织编制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等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现通过总局官网发布,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用。在编制过程中,总局采取开门编制的原则,充分借鉴相关部委经验,认真听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送征求意见稿等多种方式多次征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意见,通过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对10项标准进行了论证。
本次发布的10项标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信息技术、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与交换接口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应用支撑平台通用技术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设计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管软件开发过程规范。
这10项信息化标准的实行,是总局加强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是统一食品药品信息化标准规范的重要依据,是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保障。对推动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要积极采用10项标准,对于已经建成使用的信息
篇3: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对确保用械安全有效至关重要。《办法》针对当前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渠道不规范、 进货查验不落实、维护保养不严格、质量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信息记录、 贮存运输、质量检查、维护保养等使用环节质量管理义务作了细化和补充完善。
《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等与使用质量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并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一是严格质量查验管理要求。规定使用单位要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并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二是加强维护维修管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详细规定了使用单位自行维护维修、委托维修服务机构维护维修、 约定生产经营企业维护维修等不同情形的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在使用单位自行维护维修或者委托维修服务机构维护维修时,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手册、 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三是完善在用医疗器械转让和捐赠管理。规定使用单位转让医疗器械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及时移交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资料,受让方应当参照相关要求进行进货查验。针对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捐赠行为,《办法》对捐赠方和受赠方均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使用单位之间的捐赠参照转让管理。四是强化分类监管和信用监管。强调依风险实施监管的原则,对较高风险或者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实施重点监管。
篇4: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抽样检验,覆盖了国内全部100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和部分进口产品,抽检样品1565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48批次,涉及23家国内生产企业和4家进口经销商。
国内企业样品不合格的有44批次,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样品23批次。存在较高风险的11批次,涉及的企业有: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批次样品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贝登(福建)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华丹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多元乳业有限公司、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5批次样品检出阪崎肠杆菌,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的2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陕西金牛乳业有限公司的1批次样品检出硝酸盐超标。存在一般风险的12批次,涉及的企业有: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正元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黑龙江澳乐滋乳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定边县乳品实业有限公司、加比力(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样品检出维生素C、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氯、锰、硒、铁、钙等营养素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的有21批次,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涉及的企业有: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裕明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华丹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太子乳品工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澳乐滋乳业有限公司、若尔盖高原之宝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美力源乳业有限公司、陕西优利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的样品检出钠、锰、氯、维生素C、铜、铁、锌、维生素B1、泛酸、牛磺酸等营养素指标与标签明示的含量不符。
进口样品抽检200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存在一般风险的2批次,分别为福州迪瑞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原产西班牙的宝露芬品牌乳粉、武汉美斯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销的原产奥地利的Holle品牌乳粉。与包装标签明示值不符,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2批次,分别为申维健怡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经销的原产荷兰的玛米力品牌乳粉、北京百慧智业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原产瑞士的Tanilac(R)品牌乳粉。
对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经销商,总局均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吊销了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注销了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
目前,仍在停产整改的10家企业分别是: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裕明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华丹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乳多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冈分公司、黑龙江澳乐滋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正元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贝登(福建)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杨凌圣妃乳业有限公司、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其他11家企业已整改合格恢复正常生产。
监督抽检产品全部合格的国内生产企业有77家,分别是:多加多乳业(天津)有限公司、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天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君乐宝太行乳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察哈尔乳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友谊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海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敦化美丽健乳业有限公司、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绿叶乳品有限公司、杜尔伯特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飞鹤(甘南)乳品有限公司、飞鹤(龙江)乳品有限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辰鹰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欧贝嘉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索康营养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双城雀巢有限公司、依安县摇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肇州县摇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晨冠乳业有限公司、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贝因美母婴营养品有限公司、杭州味全生技食品有限公司、雅培(嘉兴)营养品有限公司、淮南益益营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恒信乐健(厦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明一国际营养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薄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美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雄鹰乳业有限公司、迈高乳业(青岛)有限公司、青岛索康食品有限公司、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金元乳业有限公司、杜尔伯特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贝因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高培(广州)乳业有限公司、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施恩(中国)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雅贝氏(深圳)乳业有限公司、雅培(广州)营养品有限公司、雅士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陕西飞鹤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关山瑞芙乳业有限公司、陕西和氏乳品有限公司、陕西红旗乳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陕西欢恩宝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美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雅泰乳业有限公司、西安百跃羊乳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宏兴乳业有限公司、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银桥贝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水县古象奶业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燎原乳业有限公司、宁夏红果乳业有限公司、中宁县黄河乳制品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花园乳业有限公司。
篇5: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144号
2013年12月3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53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保证《公告》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告》要求,凡是未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必须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请各地立即通知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一律按《公告》要求停止药品生产活动。
二、各地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应停产企业或生产车间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应停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停产状态。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停产情况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汇总表样式见附件),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同时要密切关注停产企业状况,凡发现未按规定停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地要对应停产企业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严密监控,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停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采取严控措施,加贴封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企业停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出现的药品短缺问题,要及时研判,及时报告;对媒体关注、公众关心和医疗机构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对停产企业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同时向总局报告。
五、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公告》要求落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报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崔浩
联系电话:010-88330842,88330852(传真)
附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停产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篇6: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30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十六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七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
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到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三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五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七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 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三十八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四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第四十五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第四十六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八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四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五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通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本通则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各场所面积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五十五条 如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其审查条件。
第五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自行制定许可审查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甘肃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
罂粟籽是麻醉药品原植物种籽,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管制。近一时期,部分经销商为推销罂粟籽及用罂粟籽生产的罂粟籽珍、罂粟籽酱等调味品,错误宣传罂粟籽的保健和治疗疾病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和规范罂粟籽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罂粟籽仅允许用于榨取食用油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加工其他调味品。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唯一的允许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罂粟籽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二、罂粟籽油脂纳入国家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经销。罂粟籽油脂的包装和宣传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罂粟籽和罂粟籽调味品。
四、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罂粟籽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流通的罂粟籽及其调味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篇8: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本次组织的中秋节月饼监督抽检覆盖全国23个生产省份的374家生产企业, 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共抽检833批次样品。其中, 806批次检验合格, 合格率为96.8%;27批次检验不合格, 不合格率为3.2%。
本次月饼监督抽检共涉及微生物、酸价、过氧化值、防腐剂、重金属等30余项检测项目, 抽检结果显示月饼质量安全总体稳定, 未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等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等问题。
通过分析, 本次监督抽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菌落总数超标 (共10个批次样品检验不合格) 。说明有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卫生条件控制不严、贮存不当等问题。二是防腐剂超标 (共11个批次样品检验不合格) 。说明有的生产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或原料本身存在问题。另外, 个别样品酸价、过氧化值不合格, 说明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可能存在原料把关不严、过程监控不足、贮存条件不当等问题。
对于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月饼, 检验机构根据总局要求, 已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已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 严防不合格产品扩散。
篇9: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一、广州市欢乐海洋生物技术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的“欢乐海洋牌舒通诺口服液”,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广告宣称“降解血垢,迅速分解代谢掉血液中坏死细胞;修复血管,避免红细胞及血小板的凝结;平稳血压,舒缓血管平滑肌”等。
二、海口天方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天之方虫草养生酒”(原名:虫草养生酒),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延缓衰老、免疫调节”。广告宣称“补真气,清血毒,修五脏;高血压、糖尿病就是喝这酒喝好的,还能养肝护肝,防止肝纤维化”等。
三、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海通牌奥复康片”,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称“美国奥复康,天天见奇效,前列腺肥大完全好了”等。
四、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青黛美容宝胶囊”(原名:青黛美容宝(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美容(祛黄褐斑、祛痤疮)”。广告宣称“最多三盒,各种妇科病不再复发,杜绝妇科病,做不老女人”等。
五、上海德丰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金脉牌金脉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提高缺氧耐受力”。广告宣称“服用3~7天,症状开始减轻服用10~15天,堵塞的脑血管开始畅通;服用一至两个月,动脉硬化等基本恢复正常”等。
六、今朝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五日牌减肥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服用三个月,减掉24斤,并且与肥胖有关的疾病都有所缓解,无任何毒副作用”等。
七、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萃能牌蓝荷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脂肪肝、糖尿病、脑血栓等病喝茶就好;100%实现安全无副作用的保障”等。
八、北京颐玄保健科技开发公司的“颐玄保健茶”(原名:清肺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称“每天喝点全松茶,就能赶走疾病和不适:是保护血液和血管健康的全能战士”等。
九、陕西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溜溜牌减肥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减肥”。广告宣称“安全、科学,确实有效;想要哪瘦就哪瘦,一个星期就瘦到标准体重”等。
十、呼和浩特市一品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品香降糖茶”,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广告宣称“二型糖尿病的专用茶:降血糖不反弹;原来患者需要吃五六种药,现在只喝三袋降糖茶”等。
十一、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瑞尔牌参芪软胶囊”,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修复血管和神经,清除血管垃圾和毒素:服用两个月牙龈肿痛也好了”等。
篇10: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2013年10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0月11日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称监督抽验)是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抽取、确认样品,并指定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并对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和质量考核。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第五条 监督抽验的样品获得分为样品购买、样品返还和无偿提供三种方式。
第二章 方 案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的需要,制定监督抽验工作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抽验的范围、方式、数量、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含复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监督抽验品种遴选的基本原则:
(一)对人体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二)使用量大、使用范围广,可能造成大面积危害的医疗器械;〖JP〗
(三)出现过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
(四)投诉举报较集中的医疗器械;
(五)通过医疗器械风险监测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风险,需要开展监督抽验的医疗器械;
(六)在既往监督抽验中被判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
(七)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医疗器械。
第三章 抽 样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抽样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实施。在抽样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核查其生产、经营资质和产品来源。
第九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抽样文件。
第十条 被抽样单位应当配合抽样工作,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抽样单位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产品注册标准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二)被抽样单位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被抽样单位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应当提供执业许可证,被抽取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标明与原件相符,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医疗器械的现场进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样品确认。抽取的样品应当根据产品的贮存与运输条件及时寄、送承检机构并做交接记录。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应当用医疗器械抽样封签签封所抽样品,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经被抽样单位主管人员认可后签字,加盖被抽样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未能提供被抽样品的证明;抽样人员应当检查生产现场,查阅有关生产、销售记录后,可追踪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对产品进行抽样。
第十四条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样。需要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有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或发现假冒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资质,并在授检范围内按照产品生产时有效的产品注册标准依法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抽的样品,其产品注册标准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承检机构对不宜移动的医疗器械可开展现场检验,被抽样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并记录样品的封签、包装有无破损,样品外观等状态有无异常情况;核对样品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记录是否相符等。
如样品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记录不相符的,承检机构应当与抽样单位核实,由抽样单位进行纠正。对不符合检验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展检验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或单位。
所抽样品不属于监督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抽样范围或不符合监督抽验要求等情况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5个工作日内与抽样单位联系并安排样品退回。抽样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验工作方案抽取补足样品并及时寄、送承检机构。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及检验质量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公正、规范,如实填写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科学有效的检验报告,报告应当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验中,承检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按照监督抽验工作方案的要求,将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寄送抽样单位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单位及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
省级及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验中,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的送达应当按照各省监督抽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及时按监督抽验工作方案要求将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督抽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样品,应当在监督抽验结果发布后继续保留3个月。监督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返还的样品应当及时返还。因正常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的样品应当在返还同时说明情况。
第五章 复 验
第二十三条 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逾期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复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复验机构提交复验申请表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监督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复验申请不予受理。复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复验机构接受复验申请后,应当通知原承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样品及产品注册标准寄、送复验机构。复验应当按照监督抽验工作方案进行,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验中,复验结束后,复验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验报告分别寄送申请人、原承检机构、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及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验中,复验报告及相关文件的送达应当按照各省监督抽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在发布前,组织监督抽验的部门应当对公告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抽样人员在监督抽验中向被抽样单位索取超过检验需要的样品或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条例》处理;违反纪律泄露和对外公布检验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抽样、检验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公布检验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1: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当前在全党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即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根据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实施方案》要求, ×月××日至××日,我和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调研小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基层,就自己分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现状
食品药品安全,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市工商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一思想,履职尽责,开拓创新,加大经费投入,创新监管机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我局成立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全系统全面建立了市场巡查、商品质量监测、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健全了监管机制。我们还制定了《××市工商局20××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个工商所签订了《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办法,二、明确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我们针对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突出重点品种、重点节日和重点区域,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元旦、春节、五
一、中秋、国庆”等节日专项整治,将日常食品、节日食品、本地特色食品作为重点品种,重点检查城区内各大超市、商场、批发城、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我市工商系统以“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和“民生特别行动”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维护了食品市场稳定和消费安全。加大了对电视、户外、印刷品等媒介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全面实施药品广告活动的警示和重大违法药品广告禁发制度。
三、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监管机制。为提高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我局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努力探索
长效监管机制。推行工商所“网格化”责任区监管模式;推行工商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模式;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加强市场巡查;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等。各工商所积极指导食品经营户建立“四制一承诺”、“两帐一卡一店” 制度,要求食品经营户必须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我局印制购销台帐等相关记录薄三千多本免费发放给食品经营户填写,向食品经营者发放并张贴《食品安全承诺书》×××余张,同时与××××户食品经营者签订了《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四、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监测水平。20××年以来,我们投入××万元,为××个工商所配备了食品快速检测箱,为××个所配备了执法车。我们对全系统的××名食品快速检测员进行了培训,并开展了食品快速检测知识及操作技术竞赛。
五、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全系统积极推进 “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在全市农村建立乡镇消费者委员会分会、村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个,聘请义务监督员和维权志愿者×××名,形成了覆盖城乡、遍布基层的食品消费维权服务网络。同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场、进景区活动,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的几点措施和建议
尽管我局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局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管,强化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处伪劣食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强食品药品广告、注册商标监管,加大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查处力度,杜绝虚假广告。
三、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防止药品领域商业贿赂。
四、实施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无照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和企业。
篇12: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2014年04月15日 发布
4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开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暗访调查和查处情况,以及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五个典型案件情况。
为调查了解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2014年1月13日至20日,总局会同部分新闻媒体组织了四个暗访调查组,对北京、河南、广东、贵州、海南五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暗访调查。按照公众关心程度和危害性,总局将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角膜塑形镜、美容注射用填充产品、避孕套等四类产品列为暗访重点。暗访范围涉及15个医疗器械市场、41家眼镜店、23家超市、16家美容医疗机构及17家药店。总局将暗访发现的14个案件线索转交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核实,目前7个案件线索已核实并查处。这7个案件线索包括:北京朝阳区依然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存在无证经营隐形眼镜问题;北京朝阳区盛煌天宇市场个别小饰品摊位存在无证经营隐形眼镜问题;贵州爱Ta保健品店存在经营假冒“春之梦”避孕套问题;广东广州邦远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经营医疗器械问题;河南荣弘健医疗器械经营部存在违法经营医疗器械问题;海南海口市天逢眼镜店存在无证经营医疗器械问题;海南海口市“猪猪精品屋”、“水鑫LIAN”等饰品店存在无证经营隐形眼镜、装饰性彩色平光眼镜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涉案企业采取了约谈负责人、依法没收产品、罚款、注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对涉嫌夸大宣传问题的产品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发布会还通报了“五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五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其中有3个案件涉刑犯罪,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破获。案件包括:浙江省台州市局查处彭某等制售假冒避孕套案、河南省新乡市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彩超等二手医疗器械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分局查处林某等非法翻新经营CT机等案、天津市局查处姬某非法制售牙科用纤维桩案、浙江省宁波市局查处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体外诊断试剂案。
篇13: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教授贾继东说:在世界卫生组织在其他国家对乙肝疫苗的接种除了过敏以外并基本没有禁忌症, 但是我们国家从安全角度考虑做了一些规定, 一般来说有急性疾病或者严重的慢性疾病, 或者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者发热这个时候。并不是接种一定会加速这些疾病, 只是希望避免这些复杂的问题。
另外, 有一些神经系统的疾病, 比如有癫痫和变性疾病, 咱们国家都作为禁忌症, 除了这些都可以接种。婴幼儿或者儿童, 家长在接种的时候应该比较仔细的、客观的向医生解释情况。如果有这些情况可以暂时缓一缓再接种。对于早产儿,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是可以接种, 我国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婴儿发育到一定程度再接种。但是如果母亲是乙肝阳性应该个案对待, 评估后是母亲对他传播的风险大, 还是注射疫苗的风险大, 应该是个案分析。
这些都注意到了, 疫苗, 特别是乙肝疫苗应该是很安全的。最常见的反应是在注射部位有局部疼痛, 几个小时可以缓解, 有的有硬结过一段时间也会消退。真正比较严重的异常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发生率是十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 甚至更少。所以希望大家应该对疫苗, 特别是乙肝疫苗保持信心。
篇14: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据了解,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药品违法广告65379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4302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1844条次。其中,6个药品和7个保健食品广告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被撤销和收回广告批准文号。总局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了39次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
总局公布的10个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如下:①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雪莲虫草合剂”;②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强力脑心康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国药一盒通)”,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③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锁阳固精丸”;④哈尔滨康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涂膜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神农百草膏)”;⑤赤峰丹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壮腰补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张药师壮腰丸)”;⑥乌兰察布市乔氏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眼贴(广告中标示名称:百里清眼贴)”;⑦金同(广州)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静电理疗器(广告中标示名称:金同血压安)”;⑧镇平人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消炎镇痛静电理疗贴(广告中标示名称:鲜草活骨膏)”,该产品已于2013年3月19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处理;⑨北京玉匾国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红阳牌盐藻软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绿色小含片盐藻)”;10武汉三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玛卡牌玛卡益康咀嚼片(广告中标示名称:玛卡)”。
篇15: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保健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在选购保健食品、辨别保健食品宣传真伪时,要注意五大非法宣传陷阱:
1.“药到病除”不可信
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声称治疗功效。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如“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以“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严重欺骗、诱导消费者。
例如济南基业海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人)的保健食品“海通牌奥复康片”,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传“美国奥康复,天天见奇效,前列腺肥大完全好了”等。
2.“健康讲座”为促销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访谈、讲座、采访、座谈会”等形式为幌子,邀请一些假冒专家、教授和老中医在现场进行“养生”讲座,顺便兜售保健食品。不少老年人因为盲目信任这些所谓专家或名人的介绍,从而选购了大量假冒保健食品。
3.“免费活动”为洗脑
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利用“赠药”、“免费试用”、“发放小礼品”、“抽奖”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促销现场往往气氛热烈,夸大产品功效,甚至声称根治百病。有些活动时还会请一些所谓的患者现身说法,雇人制造争先恐后购买产品的假象,给老年人造成不买就没有了、不买就吃亏的心理暗示,不知不觉中被“洗脑”,从而购买产品。
4.“权威证明”属虚构
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说明,以增强产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还有一些广告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内容。
如“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科学院指出,人类肠胃如果每天定植高活性、高含量的双歧杆菌,那么人类将可以与肠胃病绝缘,人类寿命有望达到140岁。”等无法证实的虚假广告内容。
5.“专家义诊”是骗局
一些不法商家雇佣所谓的专家、教授为老年人开展免费专家体检或义诊,不少老年人受免费吸引从而进行体检或咨询。体检后,“专家”“教授”往往会告知老年人身体存在多种问题,需要及时购买产品治疗,不少老年人因此被诱骗购买了一堆无用处且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
篇16:食品监管职能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其他依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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