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精选8篇)
篇1: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经2009年6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第四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
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九条 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小城镇建设、农牧民安居工程、乡村公路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八)与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达成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分割申报。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查验。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超过上述规定林地面积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申请人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除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外,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审核同意书或者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退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范围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保护,必要时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审核、审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工作中,除森林植被恢复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森林植被恢复和管护,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以及林地管护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情况,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备案,并建立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三)审核或者审批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时弄虚作假,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和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现场查验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归还非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的林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致使林地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有林业生产条件,并处非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林业局提供)
篇2: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寺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切实搞好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滥用林地和毁林开荒等行为。
第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统一管理和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负责林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管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消长变化的统计和权属变更的管理工作;
(三)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实例费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协助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
(五)负责林地地籍管理。
第二章林地权属
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法律规定的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
其他林地以及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民个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八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以及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地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依法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条依法取得林地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负责树立并保护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
国有林业单位还应当具有林地面积和四至界限文字、图表、数据等资料,建立健全林地林权档案。
第十一条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按《森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涉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及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不得改变林地现状和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林地保护
第十二条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到保护管理林地的责任,不得破坏林地和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严禁非法毁林开荒、采石、采矿、采砂、取土、建房等破坏林地的行为。因生产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对林地造成破坏的,除应当按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复垦外,还应向林地经营者或者所有权单位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林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林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体林地由发包单位按《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收回或者变更林地使用权。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
(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建设的。
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六条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征用和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林业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林业单位职工在林区建住宅等生产、生活设施,应当经本单位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原林地经营者或者林地所有权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占用国有林地的各项补偿费,除依法支付给个人的外,其他全部纳入育林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建住宅需占林地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防林、母树林、种子园、科研教学林以及对当地生态环境、居民用水有较大影响的森林和林地,不得占用或征用。因特殊需要必须占用或征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毁林开荒、采石、采砂、采矿、取土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林木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以林权纠纷为借口,擅自抢砍争议区林木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森林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信阳市征占用林地管理探析
关键词:征占用林地,管理,现状,问题,建议,河南信阳
林地既是林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林木资源发展与培育的基础,同时也是森林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森林法》明确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我国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林业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以生态理念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特征、以发挥多功能为目标、以生态文明为标志的现代林业发展提供了新的难得的机遇。在现代林业建设与发展、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过程中,作为林业发展的物质基础的林地尤其重要。因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意义重大。
1 征占用林地管理的主要过程
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的要求,目前我国征占用林地管理主要包括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签订补偿协议、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督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规划等过程。
(1)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根据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由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单位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签订补偿协议。建设单位或业主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3)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并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征用林地中请,提交《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用地中请后,派出不少于2人的有资质的人员赴实地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在审核审批同意后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或业主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拟建项目的情况,定期跟踪检查,以防超审核(批)占地;督促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项目重新办理林地审核(批)手续,或恢复为林地。
(7)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建设项目拟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得到审核审批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林种等情况及时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与措施,及时恢复因建设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资源。
2 信阳林地现状
信阳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68.99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3.67万公顷,区划界定国家级重点公益林20.11万公顷,省级公益林6.21万公顷,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7%。
3 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应规划支撑,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依据不充分。2007年信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信阳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2008~2012年)》,其主要任务是到2012年,全市新增有林地12.00万公顷,达到65.6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增长6个百分点,达到36%。其中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丘陵岗地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平原区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林业年产值达到80亿元;到“十二五”末,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8%以上,林业年产值达到100亿元。8县2区全部实现林业生态县建设目标,建成林业生态市。实施以上战略任务,林地是基础与保障。目前,由于地方各级有关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未编制或未实施,林地的保有量未进行分解,加之国家进一步保护耕地措施的出台,使得在各项工程建设用地中,林地成为首选目标,特别是信阳市南部山区。各县区由于缺乏相应的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可行实际上也难于把握,要想完成信阳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森林覆盖率战略目标也难能做到心中有数。
(2)缺乏计划与限额管理,占用征用林地的额度难于控制。为了信阳市社会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国家与地方在进行各项开发与工程建设时占用征用部分林地是必要的。但由于目前信阳市各县缺乏相应的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加之占用征用林地并未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一个县区的年度或某个期限内占用征用林地的额度到底多少合适,使其既能满足信阳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又能发挥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作用,要想全面实现信阳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森林覆盖率战略目标就很难把握与控制。
(3)森林植被恢复情况检查与评价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在现有的征占用林地管理检查中,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主要侧重于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在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方面的具体使用情况的了解,在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时,其成效到底如何,则缺乏相应的调查与评估。因而在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后,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来恢复因工程建设而减少的森林资源,实现林地的占补动态平衡则难于掌控。
(4)宣传与服务不到位,存在行政干预和非法用地情况。由于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征占用林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深入不够,加之基层林业机构力量薄弱,难于达到主动出击、上门服务的要求。目前,在各项工程建设中仍一定程度地存在非法使用林地、地方行政干预的情况,妨碍了林业的正常发展,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新世纪林业发展描绘的宏伟蓝图,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人才强林的战略思想相违背。
4 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建议
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国家林业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已出台了严格的林地保护措施,形成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林地管理机制。征占用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始终把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与利用作为其战略目标置于林业发展全局。为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工作,必须使其在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进行,提高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提高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一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指针,切实抓好林地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各地的林地保有量,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服务。二是根据2007年国家林业局编制的全国征占用林地定额,尽快出台全国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严格控制各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数量,科学合理地使用林地。三是进一步加强林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教育,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坚决打击非法用地的事件,确保依法行政,使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四是进一步提高县区林业基层队伍的服务意识,及时掌握情况,积极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与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超范围违法占地情况。五是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成效的检查与评价,以实现森林资源的占补平衡,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与利用。
5 结语
为使国家与地方在各项开发与工程建设中科学合理地使用林地,在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尽快启动征占用林地的计划管理、限额管理,进一步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基层林业队伍的执法能力与服务意识,使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为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的全面建设,推进我国森林资源进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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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我国林地管理形势严峻
2014年,国家林业局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和实地查验相结合的方法,对29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49个县的林地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还针对媒体反映的浙江省仙居县和龙泉市的土地整理(垦造耕地)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刘东生介绍,此次检查共抽查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694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的491项,面积4977.4公顷,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670项,应缴纳费用35352.3万元,实际缴纳项目数469项,实际缴纳费用32435.5万元。项目收缴率70.0%,费用收缴率91.7%。
国家林业局利用遥感影像判读疑似占用林地图斑12839块。抽查1620块,查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316项,面积1256.3公顷。其中,建设项目265项,面积722.1公顷;土地整理23项,面积466.5公顷;毁林开垦28起,面积67.7公顷。移交地方自查疑似占用林地图斑9489个,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653项,面积2209.1公顷。
“一些地方非法占用林地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林地保护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刘东生说。
检查结果表明,各类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项目比2013年增加了7.1个百分点。一是土地整理毁坏林地面积大,区域生态破坏严重。浙江省被检查的5个县均存在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问题,面积206.5公顷。此外,专项检查发现,2009?2014年,浙江省仙居县和龙泉市完成土地整理面积2427.9公顷,其中涉及林地面积2021.8公顷;抽查核实的22个项目,实际施工面积315.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90.5公顷,占92.1%;在这些林地中,有73.5公顷甚至不符合浙江省的“六禁止”规定,占25.3%。二是一些地方对工业园区“开绿灯”,违法乱占林地。河北省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煤炭工业园区违法占用林地达64.9公顷。三是采石采矿及各类经营性建设侵占林地情况屡禁不止。抽查发现勘查采矿类违法项目105项、面积210.5公顷,占抽查违法建设项目总数的39.6%、面积的29.2%。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林地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占用大量林地开采煤矿。四是随意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有的地方为进行土地整理、建设工业园区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重影响林地管理正常
秩序。
“对于公布的11起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国家林业局将重点督办,督促整改。”刘东生表示,对林地管理问题严重的县,在整改到位前取消所在省占用征收林地使用国家备用定额的资格,并暂停所在市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将加大对整改问题的督办力度,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督办结果。
刘东生表示,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坚决遏止非法侵占林地现象蔓延的势头。对于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跟踪最终处理结果,杜绝以罚代刑;对于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协调有关部门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的责任。
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严重违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项目是:
一、浙江省仙居县土地整理(垦造耕地)项目
2009?2014年,该县完成土地整理面积997.2公顷,其中涉及林地面积977.2公顷。抽查核实的11个项目,实际施工面积210.5公顷,其中林地面积203.4公顷,占96.6%;在203.4公顷林地中,有32.2公顷甚至不符合浙江省的“六禁止”规定,占15.8%。
二、陕西省靖边县红墩界镇圪洞河村圪针梁土地开发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5月以来,在靖边县非法开垦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地面积137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靖边县涌泉居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人冯文广。
三、河北省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综合性煤炭工业园区违法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2年4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阜平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64.9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阜平县宇晖商贸有限公司,责任人侯惠林。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5月以来,在兴庆区非法开垦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24公顷,责任人候建敏、杨柏。
五、辽宁省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连山关铁矿违法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6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本溪县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12.3公顷,毁坏林木蓄积592.5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本溪世纪投资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责任人李洪义。
六、江西省浮梁县鹅湖镇鹅湖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2月以来,在浮梁县非法开垦林地面积8公顷,责任人吴青松。
七、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林场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3年9月以来,在梨树县非法开垦防护林地面积6.2公顷,毁坏林木蓄积432.1立方米,责任人为林场职工。
八、黑龙江省尚志市隋延龙毁林开垦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以来,在尚志市非法开垦林地面积5.8公顷,毁坏林木蓄积51.4立方米,责任人隋延龙。
九、安徽省金寨药山现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种植药材项目
该项目自2014年2月以来,在金寨县非法开垦林地面积3.4公顷,违法责任单位为金寨药山现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责任人谢文明。
十、四川省西昌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马鞍山乡跑马沟石灰石矿开采二期工程堆渣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该项目自2011年7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西昌市非法占用国有林地面积2.3公顷,毁坏林木蓄积73.2立方米。违法责任单位为西昌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陈芬。
十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毁林开垦问题
检查发现加格达奇林业局毁林开垦53起,合计45.8公顷,尤其在2012年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下发《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展林下经济实施意见》后,毁林开垦情况剧增。据掌握的情况,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等单位组织职工开垦了大量林地。
篇5: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东海县林牧业局
东海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面积203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9万亩,人口115万,是新亚欧大陆桥东桥头堡西行第一县、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县、全国农业综合实力百强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首批全国绿化模范县、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和苏北地区重要的速生林基地和经济林果主产区,2011年东海县喜获中国花木之乡和国土绿化突出贡献单位两个国家级荣誉称号。近年来,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坚持认真落实林地调查管理、完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计划,切实加大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力度,林地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县有林地面积75.4万亩,其中商品林57.18万亩,生态公益林18.22万亩,森林覆盖率26.53%,农田林网绿化率93.6%,村庄绿化率43.6%,沟渠路堤绿化率98%,全县活立木蓄积量达280万立方米以上,活立木年生长量22万立方米,为苏北地区重要的速生林基地和经济林果主产区,实现双增长目标,森林资源呈现稳步增长态势。
回顾“十一五”以来,我们在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方面的主要做法是:
一、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实现森林资源稳步增长
(一)严格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巩固绿色东海建设成果的重要举措。2012年全县预计共采伐11000立方米,严格控制在采伐限额范围内,没有超限额审批
或许可,没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或许可,有效的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
(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程序
认真核对林木采伐申请等材料,专人审核包括申请、身份证、林权证明、承包合同、作业设计书,对需采伐的林木先进行公示再查验审批,水利河流上的树木采伐,由水利部门出具证明、盖章,确认权属后再进行审批,所有审批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手续规范有序;针对生态公益林采伐,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如李埝、安峰、西山等林场低产林分改造,石湖林场、石梁河镇等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严格控制在采伐限额范围之内,没有越权审批。
(三)规范林木采伐区域监管
做到伐前认认真真审查、伐中监督兢兢业业监督,伐后验收扎扎实实,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有效,所有采伐件全部实行网上公开,确保公开、公平、工作。针对采伐迹地,签订限期更新保证书,确保更新到位。
(四)严厉打击破坏资源行为
按照省、市森林公安机关统一安排部署,森林公安派出所开展了专项行动,行动期间,共出动警力149人次,车辆37台次,办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22起,处罚违法人员26人。刑事案件立案1起,破案1起,取保侯审1人,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解救江苏省重点保护动物野生青蛙5万余只,解救国家2级保护动物3只。
二、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坚守林业科学发展阵地
(一)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
东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坚持把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林地保护规划管理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林业局,专门负责林地保护规划的具体业务,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等,为有效保护林地提供可靠的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林地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电视、广播、刷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等有关保护林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宣传车到各乡镇村进行宣传,利用节假日和乡镇集市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据统计,全县共刷宣传标语1200多条,开展法律法规咨询10多场次,印发宣传资料3000多份。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同各种违法乱占滥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三)坚决把好林地审核审批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赖以生存和林业发展的基础。因此,林地的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尤为重要。我县把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点,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杜绝乱征滥用林地行为。特别是对征用占用林地,严格按照
程序申报各项材料,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对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要作出林地恢复规划并组织造林,林地恢复面积不小于被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定期缴纳森木植被恢复费。
(四)认真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东海县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在省、市林业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为保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发改、财政、国土、农委、住建、环保、统计、民政、交通、水务、旅游、农开、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东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并安排专项经费推动落实此项工作的开展。从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历时14个月,多方收集技术资料和基础数据,开展全方面培训,大力开展外业调查和入户走访,进行详细的内业整理分析,完成了全县林地小班落界工作,建立了全县林业用地矢量数据库,编制了《东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征求意见稿),送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交通、水务等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又做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东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初稿。
(五)建立执行目标责任制度
一是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苏林政〔2011〕3号),我县制定下发了《东
海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成立了“东海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兼任,分管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各乡镇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针对各乡镇下发了《东海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各乡镇也相应制定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与村组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下达目标任务,逐级进行考核,明确各乡镇林地保有量、林地蓄积量各项硬性指标,逐级考核,奖惩分明,做到了有组织、有布置、有资金投入、有检查考核,使我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得到了层层落实;二是步步做实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围绕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将绿化造林、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集体林改、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等重点和常规工作融入责任制考核中,建立体系完善、目标明确、权责统一,覆盖县、乡、村的三级考评体系,使得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放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争取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5月上旬,国家林业局驻上海专员办对我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我县获得总分94分的好成绩,并被评为优秀等次。我县在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方面的做法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高度评价。
2012年的林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林地的统计建档登记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篇6:《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3号
现发布《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行为。各级计划、土管、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取沙、造坟、建房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和从事非林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土、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十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确需改变林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林业站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它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负有保护林地资源和林地内国家文物及地下矿产资源的义务。
第三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和有偿使用的原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第十七条 因生产建设等需要,必须征用集体所有林地或占用国有林地的,必须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和用地计划指标等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
(二)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凭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用地计划文件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非耕地审批权限规定审查并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它批准文件;
(二)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三)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四)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五)需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作业的调查设计,必须由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一个工程项目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分期申请,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范围的划定,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行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由原林地经营单位、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对适宜还林的用于还林: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或占地位置使用的;
(四)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矿场、铁路、公路、机场等核准报废的。
第四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须缴纳林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采伐林木的,还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各项费用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林地补偿费: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郊区为当地耕地年(亩)产值的三倍;其他地区为年(亩)产值的二至二点五倍。年产值按当地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亩)产值计算。征用占用苗圃地按高于征用、占用耕地标准补偿。
(二)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均以当地用材林的成熟林亩产材量实际价值(以下简称实际价值)为基数计算。幼龄林(含未成林造林地):用材料按实际价值的0.5至0.7倍计算,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按实际价值的2至3倍计算;中龄林:用材林按实际价值的0.7倍计算,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按实际价值的5至6倍计算;近、成熟林:用材林按实际价值的0.5倍计算,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按实际价值的4至5倍计算。
(2)经济林和竹林,以该树种盛产期正常年(亩)产值(以下简称产值)为基数计算。未投产经济林按产值的3至5倍计算;盛产期经济林按产值的8至10倍计算;衰老期经济林按产值的4至5倍计算。竹林按产值的8至10倍计算。
(3)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予以折价或迁建,或由双方议定。
(三)安置补助费按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用非耕地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地劈山、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培育管理(包
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每亩累计成本计算。
(五)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按林地、林木补偿费总和的4%另行计取。
第二十七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征用、占用林地时收取,也可委托各地建设银行按标准代扣,按季划拨给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林地、林木补偿费,返还给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其中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青苗)补偿费返还给个人,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移作他用。
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按1.5:0.5:8的比例分成,纳入育林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第三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省、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按2:1:7的比例分成,用于林地资源调查、建档、技术培训、宣传及其他林地资源管理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用地者与被征用、占用林地者,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有异义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多征、多占林地的,或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批准文件征用、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所侵占的林地,并处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法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已经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界标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限期复垦、治理,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价值森林类型的,予以加重处罚;
(五)国有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罚款;
(六)国有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仿造、涂改、擅自、损毁林权证(山林权证、使用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权证,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弃管理,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国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7:昆明市林地管理办法
1996-01-03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发[1996]1号 发布日期:1996-1-3 执行日期:1996-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林业用地(以下简称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我市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环境和林业经济的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林地范围原则上以1988年完成的全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林业区划确定的林业用地为准,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宜林荒山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是林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接受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林地的监测、统计工作,健全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向用征用林地和林地用途及权属变更的审核管理工作,查处侵占、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应与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经与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协调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 山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山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山林权证书,国家林地还须办理国家资产变更手续。
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权利和义务;有责任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矿产资源予以保护。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单位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的;(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十条 集体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部门审核,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教学用地,一般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林地采沙、采石、采矿、取土、勘测和修筑设施。确属需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当地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按规定向林地权属单位缴纳有关占用林地费用,并按用地数量,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同等面积的树木,或交植树造林代劳费以资造林。
第十二条 凡必须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林地或征用集体林地的单位,须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林地实行许可证制度。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许可手续。建设用地单位,须提交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所使用或征用林地的山林权证、林地图纸和四至说明等有关材料,填交有关报表,并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等。
属临时使用林地的,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重新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由原林地单位或个人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量纳入当地年度林木总采伐计划,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及林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个人的林木和附属物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补偿费交原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专项用于造林和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六条 国有林业单位修建林间道路、护林设施、建盖房屋和其他设施需占用林地,须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集体林地需改作他用的,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居民建住宅需占用林地的,应征得乡(镇)林业站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禁止毁林开荒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凡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进行其它有损林木生长的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国营、集体、个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或利用科学技术、行业优势保护和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1、非法侵占林地从事建房、采矿、采石、取土、开展旅游、狩猎等经营活动的,分别不同情况强制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执行的,没收设施,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占用林地或超过批准限额占用的林地部分,责令退还,赔偿植被资源损失费2-3元/m2,并按赔偿总额3倍以下处以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责令退还。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森林资源补偿费标准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不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移动一个界柱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伪造、涂改有关证件或图表资料的,没收其证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多次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的,责令退还,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罚没款,全额上交财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地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8: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 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 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 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要比上报获批的林地面积要大。此外, 还有的单位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规, 以各种借口作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 在林地征用手续尚未得到审批办理时, 就强行开工。还有一些征地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 将国有林场的林地擅自挂牌出售, 使得用地单位和国有林场之间的争议不断。
1.2 低价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多, 这其中有的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标准低了很多。关于林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年产值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林地征地补偿标准过高, 强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林地征用补偿, 不允许林场和林地征用者进行协商, 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场得到的补偿很少。
1.3 改变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报的时候明确表示将会用作建设公益性项目, 但是当审批下来之后, 林地上开工的却是一个个的商业项目, 有的地方甚至用来建造商品房, 征地的目的变成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众认为山权是集体所有的, 在林场的林缘空地或者林中, 任意搭建家禽窝棚, 修建坟冢。有的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随意开山采石, 破坏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体以山地开发为借口, 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开垦土地, 种植蔬菜、果树、茶树、绿竹、毛竹等。有的村集体以山权纠纷或者是林地使用费过低为由, 组织群众在林区抢山造林。有一些个体户不去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而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 在林地周边开办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等, 这不仅侵蚀了林地, 而且给林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地方职能部门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地建设房屋, 对群众在房屋四周的乱搭乱建熟视无睹, 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林区被无情的侵蚀。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林场的经营区域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 对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 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 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 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 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 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 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 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 期满之后, 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 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 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 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 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 并给出调查意见, 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 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 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 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 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 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 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 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 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 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 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 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 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 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 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 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 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 消除不安全因素。
3 结束语
在对林地进行管理时, 对于村集体组织群众在林场内的采伐迹地上抢山造林的举动, 要利用摄像、录像、照相的方法搜集证据, 进行严厉惩罚, 还要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生产条件, 将那些对林地安全造成威胁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消除。对于那些不听劝告, 依旧侵占林地的恶意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侦办查处, 维护国有林地的合法权益, 保护国有财产资源。
摘要: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越来越快, 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城市规模扩张等对林地的占用情况越来越普遍, 林地的经济价值提高了很多,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面积也是越来越大, 林地周边的群众侵占林地的事件也是经常发生, 这些情况导致了国有林场当中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少, 目前国有林场的发展和生存状况堪忧。因此, 增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管力度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以云南省国有林场为例, 在分析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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