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管安全生产职责

关键词: 履行 践行 监管 职责

第一篇:行业监管安全生产职责

践行监管办法,履行行业职责

践行《监管办法》 履行行业职责----警企共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自省局、市支队2013年5月12日部署开展重点车辆源头监管信息备案工作一年来,我县道路运输企业在县交警大队的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个加强”,抓好“四个环节”,保障“五个跟进”,扎实推进重点车辆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办法》一年来成效显著。

1、截止目前,道路运输企业与县交警大队互相配合。通过监管平台,核实录入重点车辆3030辆,驾驶员2662名。完成检查任务74次,教育10次,通报11次,实现了运输单位监管率100%,工作日登陆“平台”的登陆率100%;重点监管单位监管任务的完成率100%;剧毒化学品通行信息签收的反馈率100%。

2、县交警大队实行“民警监管卡片”制度,搭建了民警与车驾人员交流互动的平台。大队对全县所有货车、客车、接送学生车及驾驶人员,实行民警分包监管,每个民警监管20辆车及驾驶人。《民警监管卡片》,实现了民警与车驾人员随时联系,交流咨询车驾管业务知识、业务办理、法律法规等。同时,车辆年检、驾驶员审验时,车主及驾驶人都必须持有“民警监管卡片”,方可办理,严格落实民警与驾驶人双向责任制。

3、县交警大队加强与县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及道路运

输企业的协调联系,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向县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及各道路运输企业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员在《监管办法》实施中的作用

1、全县12家道路运输企业全部按要求配置交通安全员,建立了信息管理档案,录入了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库,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了辖区交通运输、教育和安监部门。实现了与交管、企业、交通安全员四位一体对重点车辆驾驶人检查监管目标。

2、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员跟班、就近、便利优势,做好各重点客货运驾驶人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建立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信息管理档案,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员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员源头监管和协助交管部门和交通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畅通信息,相互交流,接受监督。

3、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员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员源头监管和协助交管部门和交通民警在日常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畅通信息,相互交流,接受监督。

4、加强对交通安全员的日常考核,完善管理台帐;建立信息平台,对交通安全员实行动态化管理,交通管理员做到熟悉本单位使用的车辆安全状况以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如交通违法信息记录、交通安全出行记录、车辆保养状况等,特别是做好车辆进出站的安全检查,勿忘车前叮嘱,一丝不苟地严把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关,坚决防止和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上路行驶。交通安全员全力担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制度等

工作任务,教育员工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据统计,交通安全员到任后,共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日常学习教育13次,受教人数达890人次;进行日常检查28次,查处交通安全隐患8处。

三、充分认识领会《交通安全监管办法》的深刻意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以大客车、面包车超速、超员、超载、非客运车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货运车辆野蛮驾驶行为违法为重点,加大路面上的检查力度,坚决不让一名禁驾的客运“黑名单”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道路运输企业积极配合,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实现从事后追究到事前预防的转变。坚决剔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四、立足长远,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把抓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2、注重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推动 “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的新机制的有效实施。

3、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4、加大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的力度,从治本入手,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使通车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5、抓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从车辆新购、维修、检测、报废等环节进行管控把关,凡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营运市场;对驾驶员要严格培训和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禁驾车上路。

6、进一步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要以宣传《安全监管办法》和2014道路客运安全年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舆论氛围。

第二篇: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点提示

第一部分 行业管理职责落实(总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9条)

二、建筑业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2条)

三、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监理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3条)

第二部分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8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1 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9条)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20条)

八、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1条)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22条)

2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3条)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3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4条)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5条)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6条)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7条)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2条)

十六、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4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3条)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4条)

十八、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5条)

十九、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6条)

5 二

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7条)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8条)

二十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9条)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0条)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6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1条)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条)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43条)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4条)

二十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5条)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9条)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行业监督内容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59条)

三十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64条)

三十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65条)

三十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8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6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三十

四、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69条)

三十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70条)

三十

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72条)

第三篇: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沟通和配合,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我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联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X

成员:安监站成员、派出所成员、市场监管站成员、各村委负责人。

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站,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要求

1.从即日起,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重点时段三次以上)联合执法,全面开展烟花爆竹行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彻底消除各类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2.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联合执法的“打非”工作机制,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环节的“打非”行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严肃追究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罚结果。

3.开展联合执法中,对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要追根溯源,查清原料源和产品销售渠道,严肃追究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原料和销售渠道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彻底斩断非法生产经营链条。

三、强化烟花爆竹包保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包保工作,遏制事故发生,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镇实行烟花爆竹行业领导包保责任制,建立镇领导包村、村领导包组、组领导包户的三级联动包保责任长效机制。

(一)工作要求

1、建立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领导包保长效机制,细化责任,明确到人,按照横向道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原则,对重点村、重点户,要委派专人包保,盯死看牢,严防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整治效率,有效防范和预防事故。

2、领导对包保村每月不低于两次以上的检查、排查。村组必须时时对辖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进行摸底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覆盖,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规范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要求,建立烟花爆竹登记台账,对烟花爆竹的购进、销售等进行如实、逐项登记,不得虚填、漏填。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货必须从威宁县两家批发公司进货,严禁购销非法违法产品。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建立流向登记台账,由安监站、派出所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流向登记台账。

零售网点进货须向所在地安监站、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上报县安监局审批通过,方可向威宁县两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

五、完善烟花爆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全面、准确、系统地组织我镇烟花爆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精神,一是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横向道边、纵向到底,深挖细找,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二是要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方式、强化执法,按照“严执法、重实效、零容忍、全覆盖”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行业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六、制定有奖举报制度

根据县委县政府2019年工作安排部署,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

(一)各村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及中小学生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行为。

(二)举报者所提供情况一经核实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给以奖励,奖金金额500元,并对举报者进行表扬、鼓励、保密。

第四篇:商丘市安全监管局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按照2011年检查计划安排,结合实际,对市属以上工业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二是指导和协调交通、消防、旅游、气象、质监等部门做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配合消防排查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消防部位进行督查,对各类重大消防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集中开展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治理了一批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存在重大隐患单位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督促、协调旅游等部门对旅游景点、旅游项目进行,安全大检查。

三是深入开展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深入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定《商丘市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市属企业选择3家试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试点。 五是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确定企业分级。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全部完成分级。

(商丘市安全监管局 王国胜 冯 琛)

第五篇:县质监局监管行业安全隐患及整改报告

县人民政府:

按照9月7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结合单位自身工作职责,就针对监管行业存在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隐患存在的原因:

1、滥用食品添加剂;

2、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

3、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

造成后果:对人体造成伤害,甚至危害生命。 整改措施:

1、实行食品企业定检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检验的频次,确保企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2、加大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必要时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由质监、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3、加大对企业原料登记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不出现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出现。

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隐患存在的原因:

1、擅自安装、制造特种设备;

2、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无证操作;

3、违规操作;

4、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电梯);

6、未进行定期检验;

7、报废在用等。

易造成后果:造成财产损失和群死群伤事故。

整改措施: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其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重点是加强产业集聚区企业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转变,做到重视特种设备安全;

2、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及相关使用单位擅自安装特种设备行为进行处理,并协助其完善相关手续;

3、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规操作行为引起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4、对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协助其办理手续,纳入动态监管体系;

5、按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检验检验合格继续使

用,对检验不合格、拒绝检验的的一律强制停用;

6、对于报废在用特种设备一律强制拆除,并进行重罚;

7、加强对电梯定期维护保养的检查,确保每台电梯均有相关资质的维保单位,并有相关的维保记录;

8、对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进行严查,杜绝无证生产行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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