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用8篇)
篇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16日)
深财企〔2006〕8号
为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推动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和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
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
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审批,停止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已建设或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
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本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这些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与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6年深圳市财政局、交通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6]8号)同时废止。
篇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5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 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 一)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 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 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 五) 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 六) 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 七)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 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 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 三) 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 四)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 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篇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
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地方开展农村特色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体育人才队伍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等。
第七条 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
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按照每村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的补助标准,每年2400元;
4.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
5.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8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统筹安排。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对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东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5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东中部地区,中央财政按照基本补助标准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域内农村基本情况、财政文化投入水平、农村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权重20%):
1.农村人口(10%);
2.行政村数量(10%)。
(二)投入因素(权重30%):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占该省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增长率(15%),指某省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比上年增长比例。
(三)工作因素(权重30%):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年均服务人次(6%);
2.行政村年均电影公益放映场次(6%);
3.农家书屋出版物年均补充及更新数量(6%);
4.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举办文化类培训班及讲座次数(6%);
5.行政村年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次数(6%)。
(四)管理因素(权重20%):
考核各省农村获得国家级奖励情况(荣誉称号如全国文明村、文化示范村等),村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管理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农村文化建设各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督措施是否到位,上报材料是否及时、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填写上年度《XXX省(区、市)农村文化事业建设情况表》(附表略),连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及相关数据审核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核定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央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当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其中:
(一)专项资金中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基本补助标准及各县行政村数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二)专项资金中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村文化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不得用于抵顶基本补助标准中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
(三)需要省级或者市级相关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拨付”的方法,确保专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村委会办公经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逾期未报送的,财政部将适当核减其当年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文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04号)、《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同时废止。
篇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八条 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
第十条 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的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每年对评标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有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的;
(六)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的;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一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篇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府办〔201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行业分类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分行业专家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更新,并可由区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条件,从市、区有关部门的人才库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所吸收入库专家需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时所需专家组成员,由区财政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库本着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运作方式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和对专家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专家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为专项资金支持评审提供专家资源;
(二)负责专家入库的聘用、考核和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负责处理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为专家库中的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学历、专业、职称、培训、考核情况、评审次数、操守评定、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和使用的依据。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的具体资格条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负责受理专家报名、核实专家资格条件,向区财政局推荐专家。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不断充实后备力量。
第十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非法干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四)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需要确定专家类别和人数,于评审开始前一天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做好专家抽取、邀请等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向被抽中的专家明确评审时间、地点、抽取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以确保专家专业对口,但不得透露企业名称及其他专家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区财政局于评审当天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家名单。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建立专家的候补机制,每次抽取专家时需按主管部门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50%抽取候补专家。如出现抽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在区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不定期抽查专家库记录,凡在管理、使用评审专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管理、使用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需与区财政局签订《专家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评审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二)未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未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的;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主管部门公告支持项目之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有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
(八)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导致评审结果显失公正;
(九)在评审过程中,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拒不向评审委员会提供对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和理由;
(十一)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二)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不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第二十条 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第十九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区财政局如实反映,由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该专家是否继续参与评审活动。严重违规的,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评审结束后,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如实记录专家到场情况、工作态度、评审质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末根据主管部门每次反馈的情况,参考专家参与评审的次数等情况,对参与评审的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结论,经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专家个人信息档案。当年未被抽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参与年终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家考核为“不称职”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区财政局向其发出警告,责令纠正。责令改正后仍无明显好转的,区财政局不再聘用,并剔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退出专家库和被剔除出专家库的专家聘书由区财政局负责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福府办 [200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专家自律公约
附件
专家自律公约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做到:
一、在接到评审通知时,没有正当理由不无故拒绝;
二、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三、临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在评审开始前规定时间内通知抽取单位和使用单位;
四、接到评审通知后,不主动询问与评审有关的企业名称、其他专家等不宜透露的情况;
五、参加评审时,发现与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六、从接到评审通知到联席会议审定支持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企业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好处;
七、参加评审时,应严格遵守评审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八、认真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在本专业范围内发表客观、公正的个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擅自将项目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向外界透露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不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复印或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十、对专家评审环节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解答或澄清;
十一、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区财政局或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
篇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章)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
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
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
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
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
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
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
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
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
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
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
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
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
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篇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 厅 (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能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 年 5 月 12 日
附件: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
第四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 一) 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 二) 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 三)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 四) 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 五) 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 六)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 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 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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