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与学习的过程中,受到各种信息的启发,我们可能会获得一些心得体会,将这些心得体会记录下来,可使我们更好的成长。怎么样写出好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纪委查办案件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纪委查办案件心得体会
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
1、什么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答:广义上的违纪行为,泛指党的组织和共产党员一切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狭义上违纪行为,专指上些违纪行为中,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2、什么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答: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
3、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有五种: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处分党员必须履行哪些手续? 答:⑴、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⑵、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辩护。
⑶、党组织作出的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⑷、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处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为什么要通知犯错误党员到会?
答: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党员本人到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到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作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
党支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分决定交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审批。
6、在犯错误党员未到会的情况下,支部大会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有效?
答:一般情况下,本人不在不要急于召开党支部大会,更不要急忙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如本人关押、出走或长期外出不归,党组织无法通知本人参加党支部大会,在本人缺席的情况下,支部仍可作出处分决定。如果犯错误党员本人拒不参加支部大会,要做弃权论,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同样有效。
7、党支部书记犯了错误,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给其党纪处分,应由谁来主持会议?支部大会作出的处分决定由谁来签名盖章?
答:召开党支部大会时可以由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但须有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未设支部副书记的支部,应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主持会议。支部大会形成处分决定后,由主持支部大会的人写出说明,代表支部签名盖章。
8、支部大会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时,可不可以要求非本支部的办案人员在会上介绍案情?
答: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精神,办案人员受党支部委托,列席会议介绍案情是可以的。但最好的办法是办案人员可先将案件的调查情况向支部负责人或支委会作详细汇报,召开支部大会时,由支部成员介绍案情,办案人员可根据支部的要求作补充。
9、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有两种意见,人数各占一半时,支部以支委会的多数意见决定给这个党员的党纪处分并上报,这种做法对吗?
答: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在两种意见人数各半的情况下,以支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决定给予某种处分上报是不妥的。支部大会上两种意见人数各半或有几种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时,支委会不要匆忙地做出决定上报,应进一步向党员介绍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并结合学习《党章》、有关党纪处分条规等,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仍然不能形成决议,支委会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和各种意见一并上报上一级党组织,按照审批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作出对该党员的处分决定。
10、党员违犯纪律,未经支部大会讨论,可否由支部委员会决定免予处分?
答:党组织在决定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时,应当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申诉,交党小组讨论。在集中党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未经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无权决定免予处分。
11、临时党支部是否有权处分党员?
答:临时党支部一般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他们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没有赋予临时党支部执行纪律处分党员的取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12、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答:党员犯了严重错误,仍然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13、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是由谁作出的?
答: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是由党支部大会作出的,上级党委(纪委)下达的是批复。
14、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时本人不签意见怎么办?处分决定是否生效?
答:经党组织正式讨论对犯错误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时,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受处分党员如果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已经本人阅过,但拒绝签署意见”,以便备查。受处分党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不是处分决定是否生效的条件,即使受处分的党员拒绝签署个人意见,只要处分决定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即可生效。
15、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不同级别的人共同违纪,且都应给予党纪处分,应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答:按照级别管理原则,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
二是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所有违纪人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然后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分别审批。这个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指对职务级别最高的违纪党员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
16、党员犯错误后调到别的单位,应怎样处理?
答:党员犯错误违犯了党纪,只要本人工作调动之前参加了讨论对他处分的党支部大会,本人也表示了意见,调离后原支部的上级党委可以审批对他的处分,但要抓紧办理。如果调离时没有召开党支部大会,原支部就不要再讨论其处分,可将有关情况转给调入单位。
17、对受刑事处罚的党员进行党纪处理时,需要哪些材料?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答:党组织对受刑事处罚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时,除需从司法部门取得判决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摘抄或复制主要证据材料处,还必须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写出审理报告。党组织履行党纪处理的手续,仍须根据党章的规定,由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程序报批。
18、给予因违法犯罪被关押、判刑的党员党纪处分时,怎样履行审批手续?
答:一般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无法与本人见面,应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将上述材料存入档案。
19、党员在代理职务期间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是否应按当时所代理的职务报批?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凡是由领导临时指定或口头宣布代理某项职务的,在代理期间犯了错误,需给予党纪处分时,按其原职务的权限审批。如是组织正式行文任命代理某项职务的,在代理期间违纪需给予党纪处分,应按所代理的职务的权限审批。
20、对离休、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谁审批? 答:对离休、退居二线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仍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休或退居二线后提高了政治待遇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21、党员干部因犯错误被停职检查的,在正式处分决定作出后,是否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手续?
答:在正式处分决定作出后,如果所给予的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措施的手续,如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或免处,则应将处分决定抄报批准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机关,由他们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手续,恢复正常工作。
22、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党章》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给予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3、如何理解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的职务,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24、党纪处分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办理解除或撤销手续? 答: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其规定。受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后要求重新入党的,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审批。
25、对公务员的政纪处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期限:行政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6、如何解除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答:人事部、监察部人发[1999]100号文件《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做出解除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解除行政处分。
27、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如何办理手续?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首先由本人向党组织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支部大会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确认其已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要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正式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28、预备党员违纪能否予以党纪立案和给予党纪处分,如何处理?
答:纪委不能对预备党员予以党纪立案,也不能给予党纪处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是对除前项规定的情况以外(指不需要开除党籍的),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或者死亡后又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1、党纪处分决定和政纪处分决定应当从何时算起? 答:从按照审批权限的机关作出该决定之日算起。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是何时颁布试行,试行到何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何时颁布实施? 答:1997年2月7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3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何时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何时起施行?
答: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令第125号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同时废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何时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何时起施行?
答: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何时起施行?
答: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6、中共中央纪委中纪法复[1997]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997年9月1日,中共中央纪委颁布了中纪法复[1997]2号文件《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其主要内容为:
㈠、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六条(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为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除党籍。 ㈡、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㈢、处理贪污、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在实际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㈣、中央纪委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答复相抵触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复为准。
3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处分执行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38、党纪处分对考核结果的影响是怎样规定的? 答:1998年4月8日,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
㈠、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㈣、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㈤、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㈥、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考核,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前述五条的规定办理。
㈦、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㈧、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39、审理案件的“二十四字”方针要求是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0、如何理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答:㈠、事实清楚。指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违纪行为正确定性量纪的客观基础。定案的事实必须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缩小的材料,作为定案所依据的事实。
㈡、证据确凿。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明则不能采信。 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
⑴、
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⑵、
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⑶、
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⑷、
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㈢、定性准确。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违纪行为人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准确判定案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以正确执行。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即党纪处分条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幅度。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中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将此行为认定为彼行为。
㈣、处理恰当。指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恰当的处理,要做到轻重适度,不枉不纵。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处分是否恰当,对于正确执行党纪和公务员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人,挽救犯错误人员,教育广大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轻了,难以使违法违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起不到教育挽救本人的目的,还会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产生消极作用。处理重了,滥施纪律,就会损害违法违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㈤、手续完备。手续是指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即案件调查处理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核、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基层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案件审批、下达和送达处分决定等程序,每道程序都要有相应的文字材料存卷。如果某一程序的手续未到位,就不能进入到下一程序。
㈥、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调查处理的程序是法定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是调查处理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是法定的。受理、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41、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怎样? 答: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订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以及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授权和特别权的形式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部门规章相抵触。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为开展行政管理活动,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就某方面或某项工作,发布的发布行政决定,行政命令。
国务院决定与行政法规不同,决定与命令的对象是比较特定的,使用的范围比较窄。制定行政法规是行政立法活动,程序更严格,对象是不特定的,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使用,具有宏观性,目的是为了落实宪法行法律。
42、在党纪处分决定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中告知被处分人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怎么写?
答:在处分决定最后一个自然段应告知被处分人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如果对所给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途径和申诉期限。
党纪处分决定:本决定自某年某月某日(指党委或纪委研究批准该党纪处分决定的日期)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某某乡纪委等提出申诉。(注:不服党纪处分申诉没有期限限制,但申诉必须按规定逐级办理) 政纪处分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43、一份处分决定书能否下达多人的处分决定?同一人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能否用一份文件下达?如何行文? 答:不能。处分决定书只能一人一下,并且同一人的党纪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决定也必须分别下文,党纪处分决定书只能用党委或纪委的文件下达,政纪处分决定书只能用行政机关的文件下达。
44、什么是报批案件的请示?能否用“报告”或“意见”来表达?
答:指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本机关审议后决定给予处分的案件,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书。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上级机关必须答复。“报告”、“意见”则不属于必须答复的公文。因此不能用“报告”或“意见”代替“请示”。
45、如何写报批案件的请示? 答:报批案件的格式有文头、文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名称、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日期、加盖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等构成。
标题:由受处分人姓名、处理意见和公文类别组成。如“关于开除XXX党籍的请示”、“关于XXX贪污受贿案件处理的请示”。
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简写。包括受分人的姓名、职务、错误性质、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处分意见、报送的主件名称、结束语等。如:“XXX村党支部书记王XX,贪污公款XX万元,经XXX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开除王XX党籍。现将《关于开除王XX党籍的决定》送上。妥否,请审批。”另一种是繁写。包括受处分人姓名和现任职务、本案简要办理经过、认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应简单明了)、定性和处理意见、结束语等。
46、留党察看处分应从何时算起?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其留党察看的时间又从何时算起?
答:计算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日期算起。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候算起。如果开除党籍处分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处分决定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
47、党员因过失犯罪,或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犯罪,被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应从何时算起?
答:其考察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起算起。因为他们在监禁期间,已停止过党的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党支部的活动,组织才便于进行直接考察。
48、党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或宣告缓刑)、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其考察期应分别从刑满释放、解除管制和缓刑期满时算起。在服刑和缓刑期间,停止党的组织生活。
4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延长党员的察看时间,应该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50、留党察看期满不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怎么办?
答:期满后本人不提出申请,经组织反复做工作,仍不申请的,说明他对自己的错误没有认识,仍坚持错误不改,党组织就要坚决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或延长留党察看一年(只针对原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或开除其党籍。
5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支部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本人有没有表决权?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未批准前,有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支部大会在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可以参加,但不能参加表决。在上能党委或纪委批准前,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2、党员受处分后不久,党组织又发现他隐瞒错误怎么办? 答:这说明他不接受教育,对党不忠诚老实,应根据其全部错误事实重新处理。
53、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同类性质的错误,怎样处理? 答:说明该党员没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因此在决定对他的处分时,不仅要根据这次错误的具体情况,而且应当将他前后所犯错误联系起来考虑,一般应给予比前次较重的处分。如果后次错误轻微,也可以给予较轻的处分或不给予处分。
54、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二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处分基本恰当的原则。三是分级办理的原则。四是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五是客观、历史、辩证的原则和全面审查的原则。
55、什么是申诉案件的分级办理原则?
答:指办理申诉案件,要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办理。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先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作出结论。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申诉人对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的审查决定不服,有权再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直至中央委员会或中纪委申诉,上级党委、纪委如认为需要,可以调阅有关材料审议或直接派人处理。
申诉案件要做到“首诉必理,首理必办,办有结果”。
56、什么是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
答:“复查”指党的组织和纪检机关,对已经处理的党纪案件重新调查核实。
“复议”指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对已经处理的党纪案件,不再重新调查核实,只在原材料的基础上,对审查结论、处分决定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
“复审”指不服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对已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重新审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
“复核”指不服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作出复审决定的案件重新审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复审决定的决定。
57、“复议”适用于什么案件?
答: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诉人只对定性、处分提出不同意见的案件。二是申诉人虽然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但案卷材料齐全,能够解决申诉人提出的问题,审理部门可以得出结论性意见的案件。三是其他只需要审查案卷材料就能解决问题的案件。
58、“复查”适用于什么案件?
答: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调查补证而又不适宜或不需要退回原办案单位的案件。
59、申诉案件怎么处理?
答: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批准权限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并下达相应的文书。 60、哪些人员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答:一是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工勤人员。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人员,实行招聘、选举、租赁、承包等制度的企业事立业单位中经国家行政机关委任、聘任等方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下文或决定任命有职务的人员,与其是否是国家公务员身份无关。
监察机关不能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人员行使监察权,如果监察事项涉及到管辖范围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
第二篇:企业纪委监察部案件查办经验
查办案件工作经验之谈
本人在纪检监察机关一线查办案件工作多年,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是查办案件工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证查办案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运行。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查办案件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严肃党纪政纪的关系,既严肃惩治腐败,又克服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倾向。处理好查办案件与促发展、维稳定、顾大局的关系,处理好惩治极少数与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关系,努力取得查办案件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的统一。
三、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始终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查办案件与教育干部有机结合起来,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才能扩大办案的效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
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是查办案件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及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依纪依法办案。
五、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是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重要保障
健全办案工作制度,是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创新工作,办案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篇:县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工作汇报
××年,××县纪委、监察局积极探索查办案件的新思路、新办法,在继续重点查办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同时,加大力度查办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挥霍浪费公款、私分滥发钱物等案件。仅第一季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就已立案调查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件,比去年同期增长。其中经济类件,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件。结案件,共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名,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一、完善各项机制,落实办案责任
一是强化目标责任机制。年初,县纪委根据上年度查办案件情况,确定全年查办案件的总体目标,对本委有检查职能的科室及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数量分别提出具体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规定:县纪委每个检查室年内查办案件基数为件,各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基数为件,县直纪检组(纪委)查办案件基数为件。二是严格考核奖惩机制。我们制定了年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单位与个人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考评机制。为了保证考核结果能够得到有效运用,还制定了奖惩办法,将查办案件完成情况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停发办案补贴;物质奖励方面,从收取的违纪资金财政返还中提取用于奖励办案有功人员,并对查办案件先进集体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三是实施轮岗培训机制。一方面,县纪委每月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讲授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方法和技巧。另一方面采取跟班学习,每季度抽调乡镇纪委办案人员到各检查室跟班学习,直接参与查办案件工作。同时,对县纪委内部科室人员实行轮岗制度,使县纪委工作人员全部做到能够独立办案。四是推行“一案四卡”机制。我县继续以“一案四卡”为载体,充分发挥县纪委案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办职能,在全县纪委办案中全面推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五是制定领导包案机制。县纪委高度重视和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两名副书记和四名常委直接参与办案,并担任一些重大案件的专案组长和调查组长,直接指挥、调度重大案件的查处,在突破大要案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强化案件线索,提升线索价值
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主动拓宽案件线索领域,不坐等群众举报,广辟案源,重视对各类案件线索的分析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在挖掘深层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下功夫。
一是注重从已结案件中捕捉新形线索。对已经查结的案件进行分析,从留下的疑点和未查的线索入手,从中发现问题,由浅入深,挖掘串案、窝案。月,我们由主管案件的副书记和主管常委,组织信访室、检查室、审理室人员,对年以来我委立案调查的全部案件材料进行集中调阅、对比,进行分析,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达余条,并组织人员进行逐一核实。
二是注重从一般线索中捕捉特殊线索。改变以往举报线索没有实际内容一般不查的做法,在对举报内容不具体的线索分析研究上,注重由浅入深,突破深层次案件。如今年初,××镇××村一名群众举报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有经济问题。举报线索非常简单,即举报人曾在该村村办企业工作过。我们通过找举报人了解情况,进一步做深入调查取证,很快查清了××伙同村主任、村会计分别非法占有村办企业货款元、元的违纪事实。
三是注重从单个线索中捕捉连带线索。打破思想上的框框,除查清举报信所涉及的问题外,还顺藤摸瓜,透过暴露出的问题,深入挖掘隐藏其后有深查价值的违法违纪线索,扩大办案成果,突破窝案、串案。如去年月份,我们接到××村部分村民举报原党支部书记××购买本村商贸楼少付利息元的问题。调查组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这绝不仅仅是一个人违纪的问题。因此,立即将此情况向领导汇报,县纪委召开常委会决定“立即组成调查组彻查”。调查组从核对该村建商贸楼工程的结算情况入手,清查该村的收支情况,最终不仅查清了××非法占有公款元的问题,还查清了包括××在内的名村干部借偿还本村商贸楼和纸箱厂办公楼建筑欠款之机,收受工程承建商××手机、家用电器和代币券折合人民币元的两委班子集体违纪事实。
四是注重从表面现象中捕捉隐形线索。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专项清理中挖掘案件线索;从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系中获取案件线索;通过对发案率较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执法监察、定期审计、专项检查发现线索;通过剖析非正常亏损企业,挖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线索。如××村两委班子集体违纪案线索,就是我们在规范村街财务管理,进行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我们在检查该村财务帐过程中,发现了一张数额元的砖款收据,存在明显疑点,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深入调查取证,一举查清了该村名村干部虚开万元砖款并私分以及收受安装自来水工程回扣、私分承包费达万元的违纪事实。
三、讲究办案策略,提高办案效果
⒈在“稳”、“准”、“抓”上下功夫。“稳”就是从稳定这个大局出发,通过办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查办每一起案件都有低调稳妥的思路,一方面既看到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要冷静对待,稳扎稳打,进可攻,退可守;要有稳定的办案队伍,充分保证查办案件的连续性。“准”就是选准当前反腐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起到查处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效应,要选准每一案件的突破口,找准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对象,作为案件的突破口;要选准最佳“两规”时机,快查快结,事半功倍。“抓”就是要狠抓办案队伍,提高办案人员政治和
业务素质,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要狠抓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探索监督办法和措施;要狠抓办案程序,做到有序、规范、合法。
⒉在“实”、“巧”、“追”上做文章。“实”就是认真分析反映问题内容是否真实可信,线索是否具体,时间、地点、主要情况是否符合逻辑,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违纪问题线索,向知情人搜集所有相关证据。经过案情分析、排查掉虚假、次要的问题,掌握主要问题线索、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良好基础。“巧”就是根据不同的违纪者的不同心理,采取不同的突审方法和策略,因人制宜,巧妙运用各种策略,迫其就范。比如今年我们在查处××乡××××村原党支部书记××贪污、非法占有案时,我们就抓住其和现任村党支部书记××相互矛盾的心理,使其互相攻讦,查实后,名村干部受到了党纪处理。“追”就是要抓住疑点,咬住不放,一查到底,真正拔出萝卜带出泥。比如我们在查处××××镇财经办副主任××××贪污案时,通过一个疑点,不仅查出了××××粮站副主任××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大案,今年又通过××等人案件挖出了××××镇原财经办主任××挪用公款案,仅此一案使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⒊在“审”、“快”、“密”上寻突破。“审”就是审计开路,对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凭证不全,容易发生大要案的单位,要协调审计部门全面进行审计,要力求精、细、全,通过审计揭露和发现问题,为深入调查提供依据。“快”就是快速行动,一旦掌握证据,就采取果断措施,不给违纪者喘息和串供的机会,审查违纪者要做到亲和、威严相济,情理、法规交融。“密”就是严格保密,依据中纪委《案件检查条例》中的“两规”,对人际关系复杂的重要违纪人员采取远离本籍或调换审查地点的方法,排除关系网和说情风,使违纪者在心理上形成压力。把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在调查取证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封闭办案,为案件查实创造有利条件。
四、指导乡镇办案,推动整体工作
我们在逐步解决乡镇纪委无人办案、无能力办案、案件管理不规范的基础上,在抓乡镇纪委办案工作中采取四项措施,全面推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极大提高了乡镇纪委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两年来,全县个乡镇纪委共查办案件件,已连续年消灭了乡镇办案“空白点”。
一是实行量化考核。严格落实县纪委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办法。两年来,先后有名乡镇纪委书记被提拔重用;个乡镇纪委被通报批评;个乡镇纪委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办案补贴。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县纪委主要是督促检查各乡镇办案目标的落实情况、信访要结果的案件、较大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等。对较复杂的案件要帮助乡镇纪委分析案情,提出指导性的具体意见,促进案件查处力度。三是加强分类指导。县纪委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经常组织检查、审理等科室进行个别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四是发挥协调配合。县纪委要求乡镇纪委要发挥主动性,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争取他们的支持,发挥他们的优势。涉及到县直部门的,由县纪委或乡镇党委出面协调,形成查办案件合力。由于各乡镇注意综合协调,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使查办案件摆脱了孤军作战的局面,增强了生机活力。
目前,我县查办案件工作发展势头强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也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⒈案件线索少,案源匮乏。⒉查办案件方法单
一、滞后,查处有影响的经济大要案不多。⒊县直纪检组仍是全县查办案件的薄弱环节。今后,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在挖掘案件线索、提高办案技巧、指导县直纪检组办案工作上下功夫,集中力量、强化手段,重点突破有影响的经济大要案,确保圆满完成××年查办案件工作任务,促进反腐败深入开展,为我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一、强化案件管理,防止线索流失。对领导批办的案件及有关科室筛选的案件线索存入“案件线索库”统一管理,案件线索转出后,随时掌握查办进展情况,调整办案方法,确保每个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得到充分利用、深入挖掘。
二、改进办案手段,突破大案要案。做到从现有的职能权限出发,因案致宜,把《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赋于的办案手段用足、用好、用活。一是发挥组织协调优势。针对办案手段不同进行职能协调,对一些问题多、涉及面广的案件,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协调联动的,由县大要案领导小组负责与各执法部门的协调,发挥各自的优势,协同办案,形成办案合力,有利于集中力量迅速突破大案要案。二是发挥骨干力量优势。对一些案情复杂,查处难度较大的案件,抽调办案骨干人员,组成优势兵力,成立专案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力争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三是简化办案程序。对来信来访、案件初核、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等实行一条龙管理,由分管案件副书记全面负责,主管常委分口把关,便于前后衔接、快速运转。改变单纯利用组织程序找证人取证的方法,必要时不通知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从而减少跑风漏气的可能性。对需要立即决策的重大案件,先口头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实行急事急办,当场决策,避免因耽误时间而贻误战机。
三、强化四个结合,增强办案技巧。一是全面查帐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全面查帐是对被查单位一个年度或几个年度的所有帐册、凭证及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掌握被查单位财务管理情况,发现违纪线索、疑点。重点突破是在全面查帐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和疑点认真分析排查,抓住主要矛盾,找准重点,深挖细查,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典型查实与引用借鉴相结合。典型查实就是针对违纪人员带有普遍性的作案手段和方法,进行重点和深入细致的审查,力争查实。引用借鉴就是借鉴典型查实的经验,查出其它案件中的类似问题,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内查与外延相结合。随着
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和加入以后,各项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同时,经济违纪也日益显示出智能化、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内查与外延相结合将是纪检监察机关突破经济案件,尤其是突破经济串案的重要思路。四是查帐与审查业务活动相结合。某些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往来有其内在的规律性,查办这些单位的经济案件,就要掌握和分析该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管理情况,了解哪些环节容易发生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问题。查帐时,要结合该单位的业务活动和行业特点,查业务台帐,原始记录等档案资料,并找出它们之间的各种联系和规律加以综合分析,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四、加强纪检组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一要健全组织,做到人员落实。每个县直纪检组至少要配备两名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搞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下,兼顾其它工作,为查办案件奠定基础。二要上岗培训,提高素质。县纪委要针对新任纪检组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到县纪委检查室轮流上岗,进行实战锻炼,提高办案能力。三要转变工作思路,坚决克服怵头畏难情绪,要以民主评议行风、财务清理、专项治理等为契机,主动寻找案源,查办案件。同时每个案件都要按照“三定一包”(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领导包案)的要求,明确办案重点,实行办案责任制。四要全程服务,跟踪指导。县纪委要对工作薄弱的纪检组采取“无案帮找、难案帮查、疑案帮审”的做法,进行办案指导,对办案成效显著的帮助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四篇:乡镇纪委案件查办难的原因及对策
新闻来源:培训处
发布时间:2011-10-27 浏览量:767次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毛权民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高度重视,乡镇自办案件质量和数量大幅度提升,一些违法违纪的农村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处理,办案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必须看到乡镇纪委办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以及广大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以贵州省万山特区为例,少数农村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腐败及消极腐败现象在少数地方甚至呈上升的趋势。乡镇纪委案件查办难,自办案件不多、质量不高,上级转办交办件结案不及时,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乡镇纪委案件查办难的原因
(一)信访渠道窄,信访件质量低。一是信访网络不健全。虽建立了乡、村、组三级信访举报网络,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乡纪检员、村级信息员、组级联络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访渠道不畅通,案件线索相对较少,案源匮乏。二是举报人的主观因素。农村信访举报人的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文化水平低,甚至做笔录时名字都不会写,很难保证信访件的质量。同时,部分信访案件反映的违纪问题较为模糊,举报问题内容不具体、线索不清楚,甚至存在“四无”现象,即反映内容无发生时间、无地点、无情节、无人证物证。有些只凭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消息进行举报。有些举报反映本身动机不纯,或个人不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工作中的小磨擦,便小题大作,捏造一些“事实”向上反映,导致信访案件质量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成案率。
(二)办案环境不顺。一是个别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认识上有偏差,对办案工作不够重视、支持,担心查办案件会影响到上级对本单位及本人的评价,影响到评选表彰,影响到集体利益,更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对本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总是积极“护短”“避丑”,想办法去捂着、掖着,甚至是压着,有的即使案发也不积极配合,极大地制约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二是通过关系网说情、打招呼的多,导致乡镇纪委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现象。因同是一个单位的人,乡镇纪委办案人员怕查出问题影响自己和同事、领导的关系,耽误仕途发展而不愿查;有的上级领导打招呼,办案人员对反映的问题不敢大胆调查,存在着担心情绪、畏难情绪,担心查出问题得罪人,怕报复而不敢查;有的办案人员则是反映什么就查什么,上级纪委要求查什么就查什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也置之不理,不能有所作为。
(三)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办案手段不多,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较弱。现在,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多样化,而乡镇纪委还是停留在过去的老方式、旧思维,基本上依靠一页纸、一支笔、一张嘴进行办案,对于如何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如何去伪存真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环节中抓住案件重点,缺乏针对性的方法技巧,策略不够,能力欠缺。乡镇纪委工作人员中,能克难攻坚的主谈突破高手少,精通审计查账、找人追赃、协调关系的能人缺乏,善于分析、能写材料的人才欠缺。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外出学习培训少,接受新观念、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少,导致整体素质不高。
(四)乡镇基层纪委办案质量较低。一是由于个别基层纪委书记较多考虑个人得失,担心核查案件会得罪很多人,得罪选票,因此对核查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涉及到对同级领导干部的调查,如果同级党政主要领导表态不明,只作一般性了解,上报材料了事。导致该查清的问题未查清,该处理的问题未处理到位。二是乡镇纪委人员较少且不稳定,乡镇纪委书记变动较频繁,因而对查办较复杂信访案件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三是乡镇纪委书记大多任党委副书记(万山特区四乡一镇一办事处纪委书记均兼党委副书记),分管其他的中心工作多,工作压力大,工作任务重,分散了纪检监察工作精力,从而影响了信访案件的查办质量,导致上级交办转办件、自查案件质量较低。四是查审不分,影响了案件质量。各乡、镇纪检干部一般只有1-2名,既要查案,又要审案,使有些案件手续不够完备,定性不准,处理不当。五是案件管理工作普遍比较薄弱。案件材料不能及时整理归档,个别的甚至丢失,案件统计上报不及时、准确,影响了整体情况的汇总上报。
二、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基层纪委案件查办难的问题,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要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加强引导,教育办案人员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各种说情风和干扰风,增强办案意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不办案就是失职,纪检监察干部不会办案就是不合格干部”的思想,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大胆开展工作,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惩治腐败分子。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省、地、特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纪委办案能力和水平。通过以案代训、参加培训班、自学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查办案件工作的需要。
(三)拓宽信访渠道。进一步健全乡、村、组三级信访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村级信访信息员和组级联络员的作用,加强信访信息收集,加大矛盾调处力度。
(四)试行代审制。逐步实行特区纪委代审制,解决乡镇案审不分的问题。乡镇纪委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将所有材料移送特区纪委审理室,经审理室把关后,再交乡镇处理,保证案件质量。
(五)加强案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各乡镇纪委普遍存在案件材料不健全,归档不规范的问题。特区纪委要及时指导乡镇案件档案管理,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所有材料收集,装订归档,妥善保管,并及时报特区纪委,确保统计报表准确无误。
(六)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查办案件工作。要优先安排办案经费,确保办案工作正常进行。在领导分工时,应确保纪检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职工作,对分工不合理的,应及时做出调整,下功夫解决乡、镇纪委书记兼职过多的现象。
第五篇: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
作用
莲湖区纪委 赵鸿远 (2009年4月21日)
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的优势所在。在新时期,群众利益呈现多元化,反腐败的领域在拓宽延伸,越来越涉及到更多个方面和更多个领域,需要更多的组织、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一个考验,也是进一步提升组织协调反腐败水平的一个机遇。本文拟就如何在
案件查办中发挥区县一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谈几点认识,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在区县党委的领导下,区县一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越来越得以突出,有关部门、单位对纪委的组织协调愈来愈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也给予新的关注和期望。但是,在组织协调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区县一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
(一)信息不通。按照现行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受理群众举报、检举、控告,群众也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意愿自行选择受理部门。而从法律制度规定上讲,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相互独立,各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系统间信息的传递有赖于相互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的建立。但是,区县层次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尚未建立,或者信息交流不畅、滞塞。在相互信息不交流传递或传递不畅的情况下,易产生消极后果:一是群众举报信息不能使部门共享,线索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二是在一信多投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重复劳动,浪费资源,不利于成本的集约;三是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因未能传递共享或传递不及时,降低了线索的使用价值。
(二)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接受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一是借口系统独立,部门特殊,不愿意合作;二是借口工作涉密,不便于协作配合;三是借口本职工作忙,人力紧张,视协作配合为份外劳动,不甘心付出;四是借口内部层级请示,影响了协调的效率。
(三)组织协调的领域不宽。从对象上看,协调面有局限性,略显狭窄,组织协调者常常只主动协调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典型的“拿来主义”,借他人之力为我所用。从深度讲,组织协调多表现在查办案件惩处上,在教育、治本、预防上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的少。从主动性上讲,对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没有及时过问,没有主动上门提供“组织协调” 服务。之所以如此,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平台,信息不畅;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针对反腐败组织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树立组织协调者的角色意识,增强组织协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组织协调的主动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因此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三大主要任务之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应该占有很重的分量,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旗帜鲜明大胆的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另外,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纪委组织协调的任务之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新时期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发生的一个特点就是跨领域跨行业,可谓“内串外联”,因次从反腐败的这一手来讲,就应该对腐败现象全方位多角度的打击治理,出重拳,更应该打组合拳,这就需要组织协调,这是形势使然。从组织协调的含义和特点讲,主动、积极是组织协调的应有之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讲主动积极组织协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有之责。
(二)强化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进一步形成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共识,调动各部门接受、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的积极性。要加强各部门对党章的学习,特别是对《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全面贯彻党章的觉悟水平,增强接受纪委组织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对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宣传,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内设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对《规定》的学习贯彻。要宣传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价值和取得的成就,使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到组织协调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章》和《规定》上来,为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维护组织协调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一是建立线索信息沟通平台,纪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相互通报有关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举报、控告、检举受理情况,统一分析研究排查,统一部署调查;二是建立案情进展通报备案制度,各部门应把本部门正在办理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委通报备案;三是建立组织协调责任制度,各部门应明确接受组织协调的主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人员,保证组织协调的畅通;四是建立办案人才库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的办案人才进行筛选,把那些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输入到纪委的办案人才库,供组织协调是调遣使用;五是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对组织协调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时落实,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介绍真实情况。
(四)拓宽组织协调力度层面,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中央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做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根据《规划》精神,纪委的组织协调不仅仅表现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还应拓宽到警示教育方面,延伸到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治本预防上,最大化的实现组织协调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
(五)突出组织协调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服务性,为案件的查办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及时性,从线索排查、调查部署、展开调查、突破及其他后续、同步工作,什么时候出现困难,什么时候就及时展开组织协调;二是有效性,组织协调要有成效,对案件的惩治和预防有推进作用,不能搞形式主义;三是服务性,要作办案部门的坚强后盾,围绕案件的惩处和预防开展组织协调,为办案一线鼓劲加油,提供支援,提供服务,不能借口组织协调而给办案增加不必要的工作甚至添乱。
(六)加大自办案件的力度,起好示范带头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中要做表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为有关机关部门提供线索案源,用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用自己的过硬实力证明自己有能力能完成反腐败的组织协调任务,赢得同行们的尊重和赞同。
(七)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增强组织协调的针对性。组织协调者要做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把握好组织协调的时机、部位、节奏,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服务不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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