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键词: 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 监督管理 化学品

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选5篇)

篇1: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12〕15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促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检查、企业负责人培训、下发告知通知等形式,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精神宣传传达到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体审查要求,严格审查标准。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依规范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各环节工作和相关许可文书的制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基础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分布和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管辖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台账,按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队伍,加强专家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保证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中,省安监局直接负责安全审查的,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网上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审查后,将有关材料报省安监局。

2012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阶段许可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仍由原许可部门完成后续许可工作直至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2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受理、审查,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管辖分工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疑问的,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沟通。附: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ar

篇2: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79号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一)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制备非经营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不改变工艺布局和生产储存能力的在役装置设施的局部更新、大修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设施安全性能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二、安全审查分工

(一)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加油、加气站除外);

4.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的;

5.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及该类企业建设其它危险化学品项目的; 6.省直管试点县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

三、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单位编制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单独成册,并符合《办法》要求。其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布局与否,可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核准、审批)的有效文件或凭证。

(二)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非危险化学品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除外;加油、加气站除外;成品油库原则上也应进入化工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对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周边安全风险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在原生产、储存区进行。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大型化工装置、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石油化工专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设计单位的,每一个设计单位都应当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内容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设计单位,可以不提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四)对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的,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可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审查时安全条件审查未能通过的,整个项目不再继续审查,待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审查;安全条件审查通过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可先出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待资料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五)建设单位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试生产备案的时间间隔为:大型化工装置原则上不低于1年,中型化工装置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小型化工装置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

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大型化工生产装置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超过1年;其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可以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时,建设单位应结合试生产(使用)情况,重新修订 4 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提交修订后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延期申请书面报告(报告需写明延期的原因)。

(二)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确定的期限和范围。对于超期和超范围试生产(使用)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非法生产进行查处。

(四)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立即停产整顿。整顿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五)对于在试生产(使用)期限内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试生产(使用)延期手续,待试生产稳定运行后,方可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简易程序

(一)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不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

5(1)剧毒化学品生产;

(2)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4)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利用现有装置,改变工艺路线,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的。3.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储存装置。

4.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储存装置。

5.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制氢装置以及工业气体充装的。

6.储存气体1000m3以下,甲、乙、丙类液体100m3以下或丁、戊类液体500m3以下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25m2或货场总面积50m2以下的仓库。

7.汽车加油、加气站。

对于直接提交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简易程序申请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规划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储存设备设施的建设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无需办理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七、其它有关问题

(一)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一次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需要分期建设的,应当出具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安全条件审查,分期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投资主体、隶属关系、法人(主要负责人)、名称、注册地址、内容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前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建设内容,符合变更安全审查要求的,按《办法》规定重新向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三)下列情况可按照要求进行安全评价后,直接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1.不涉及工艺路线、原料(产品)以及主要生产装置改变,因生产组织方式、个别工艺参数优化调整等导致实际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大于原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的;

2.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改变,用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同一类别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3.储存装置(设施)基本不变,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建设项目已通过前一阶段的安全审查的,下一阶段的安全审查按《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对于电力、轻工(含白酒)、机械、冶金(含煤

制气)、建材等行业的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管。其新(改、扩)建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经正规设计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现状评价后,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六)本通知下发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9〕238号)同时废止,省安全监管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3: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四川实际,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市、州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六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一式5份);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可靠性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式5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专家组提出审查的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一式2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一式5份);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5份);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八)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出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二)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第四十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情况及档案移交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篇4: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安监„2011‟26号

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烟政办发„2011‟9 号)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2011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23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认真

贯彻执行,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工作部署,以贯彻落实安监总局和工信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主线,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为基本出发点,以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深化安全标准化为主抓手,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努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总体工作目标是: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或避免一般事故和险情,继续保持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抓好各项工作。

一、全面强化基础管理,督导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深化提升安全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2012年底前所有危险品企业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今年我市的目标是:所有危化品生产、储存及带液体化工原料罐区的经营企业都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要统筹考虑,制定计划,加大力度推进,确保按期完成达标计划。另外,到今年年底,全市共有74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到期,要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提交换证审查申请,按时完成复评工作。组织开展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企

业建立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运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同时,结合市里“基石工程深化提升年”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今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完成班组标准化建设,达到市里指导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于3月底前制定出班组标准化达标计划,按计划推进;组织班组标准化达标情况“回头看”活动,完善并严格落实班组标准化验收制度,促使班组标准化工作持续深入。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设置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且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数量不足、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安排合适人员参加培训,4月底前要达到数量要求。同时,借鉴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公司“我的区域我做主”经验,推行全员管理理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全体员工要按照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责,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新体系。

3.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指导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

理,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列为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内容,凡存在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而未申报以及职业危害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许可。

4.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方面,进一步指导企业强化内部培训管理,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充实培训教材,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总局3号令要求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完善“一人一档”的培训档案。同时,抓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教育读本和动漫的学习,坚持用禁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规范培训考核与检查。推广使用省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题库,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相关专业人才的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以及安全生产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

5.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在43家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中组织开展自动控制改造后相关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的风险分析,进一步提高自控水平,完善安全控制措施。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涉及危险工艺的,必须满足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要求,否则不予通过验收。开展化工企业设计情况调查摸底,在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企业组织开展“化工生产、储

存装置设计诊断”活动,消除未经正规设计产生的安全隐患。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推广阻隔防爆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充装管道,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监督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为计提依据,按标准逐月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其中: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其他危化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另外,按国家、省、市要求,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二、严格落实安全行政许可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7.做好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和专用区域配套建设。要根据各级安全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完成辖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同时,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加快推进已规划专用区域的完善和配套建设,大力推进现有城市建成区内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积极探索专用区域监管新模式

8.抓好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条件,从严把关,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不再受理在专用区域以外地方新建——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剧毒化学品和以生产剧毒化学品为主的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从严审批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组织好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工作,推行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试生产条件现场确认制度,凡是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备案;未经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任何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关。

9.抓好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今年共有102家生产企业、684家经营企业到期换证。一方面继续坚持许可工作预警机制,提前督促企业做好换证或延期准备,确保工作进度。另一方面,坚持“提升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时限,从严把关,通过换证使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基本规定‣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将三级安全标准化的主要规定作为安全许可条件,落实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的定期评价工作中,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凡经安全评价确认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延期换证;对上轮发证及历次检

查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尚未整改完毕的,一律暂缓许可证换证,进行停产整改;凡是拒不整改事故隐患、屡改屡犯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按期换证、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0.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台帐,全面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工作;同时,指导45家今年登记证到期企业提前三个月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原则上不再办理二类及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对易制毒备案证明到期企业及新成立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时限、程序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检查,加强监管工作,加强对涉及羟亚胺、醋酸酐、苯基丙酮等重点品种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严防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抓好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人员和重点企业的培训工作,认真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应的信息统计和季报、年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禁毒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工作。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11.组织开展四次集中行动,深化整治与隐患治理。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安排,第一季度,开展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所有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季度,组织对农药、医药及其中间体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检查,突出对其中涉及光气、双光气、三光气工艺企业的检查,加强对农药、医药行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季度,开展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完善自动化监控设施;配合省局组织开展重点危化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安全专项检查。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以上各阶段集中行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适时调整。

12.强化重点领域、区域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一是强化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光气、液氯、合成氨及硫酸等规模较大企业中推广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和万华集团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等先进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大型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试点企业,上半年组织对万华集团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进行交流培训,下半年进行推广应用。二是强化冷库、冷风库等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两隔离”措施,开展液氨使用单位专项整治活动,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化工园区、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及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监管。组织化工园区或化工

集中区域,从整体安全评估、安全容量控制和一体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导港口企业牵头做好港区整体规划和整体安全评价,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探索、建立完善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规范现有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探索集仓储、配送、物流、交易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建设,推行集中交易、指定储存,统一管理、专业配送的安全监管模式。四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监管台帐和档案,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同时,抓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整治,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控部位,督促企业完善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的自动监控措施,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推广“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紧急疏散动态指示系统”。

13.探索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结合行政许可和标准化验收评审工作情况,严格落实升级、淘汰机制。强化对C、D类企业的安全监管措施,提升安全条件,对D类企业实行挂牌整改制度;同时,严格限制C、D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

14.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继续推广“企业主体责任申——

报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应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液体化工原料罐区)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主体责任申报制度,如实填报、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提供可靠保障。同时,加强监管系统的应用,利用系统自动统计、汇总等功能,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督导企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做好综合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15.坚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例会制度。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专业委会员办公室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沟通机制和定期通报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专业委会员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意见,督促各有关单位共同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6.加强配合联动,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综合职能,督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加强配合,协同联动,组织联合执法,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加强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7.推动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队伍建设。在“以消防为主、以专业性应急技术支持队伍为重要补充,各有关企业全力参与”的应急救援大格局下,重点推进技术支持队伍建设,指导“烟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中心”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

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真正发挥作用。各县市区要指导各自确定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持队伍,从明晰职责、完善制度、健全队伍、规范管理等各个方面搞好建设,尽快在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预防性检查及事故应急救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要按照修订后的各级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预案演练工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8.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配置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并做好日常管理维护,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要点 通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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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苏安监〔2012〕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26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 〔2008〕68号)精神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三个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考核评级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

联系人: 卢叶峰

联系电话:0531-81792208

E-mail: whc8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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