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承诺制度(共13篇)
篇1:个人安全承诺制度
企业安全承诺制度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 水平,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 项目部)。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4 安全承诺内容
4.1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2 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4.3 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4 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4.5 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4.6 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5.1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5.2 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5.3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5.4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6 安全承诺的要求
6.1 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6.2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6.3 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7 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8 目标考核
各单位、部门、项目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9 附则
9.1本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解释。9.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承诺内容及要求 3.1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3.2 严格执行“四级”承诺制:即车间、部室向公司递交承诺; 工段、大班向车间递交承诺;班组向工段、大班递交承诺;班组 职工向班组长承诺。3.3 车间、部室级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其他三级承诺 制度由车间根据作业实际自行制定;车间主任、部室长、工段长、1 大班长、班组长和岗位职工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 真履行安全承诺。3.4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3.5 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 诺制度。3.6 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 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 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3.7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 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存档。3.8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 1 年。3.9 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部是 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 况进行检查考核。3.10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等有关条 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8 监督检查与考核
该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制定、落实、解释、监督检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相关部门参与管理。8 管理评价
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每年年初局办公室组织召开管理制度评审会,对制度的符合性进行评价、修订。9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个人安全承诺制度
为保障各班组织成员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班组一致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精选厂及磨选工段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履行岗位安全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自愿接受矿安全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
3、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岗位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进行作业,做到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不冒险作业。
4、保证各班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保证工作现场场的规范化,标准化,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化,及安全通道的畅通。
5、根据矿管理制度,对各班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及技能培训;召开本班的安全例会并做好记录;响应矿组织的“安全生产月”的宣传并进行培训。
6、各班成员经培训后,熟悉相应敢为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响应的安全技能,懂得相应岗位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急救工具和消防器具,会处理事故苗头,同时班内安全员做好监督。
7、积极参与矿的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立即组织处理并向上级报告,并做到岗位间人员互相监督。
篇3:个人安全承诺制度
。公司总经理张宏滨作动员说,根据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交管局通知要求,公司开展认真落实城市公交客运安全告知制度,驾驶员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活动。目前江南公交有运营车4833辆,运营线路241条,驾驶员8293名,客运覆盖南京主城区,驾驶员的安全运行责任重大。公司历来将城市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工作做为各项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严格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日常监管工作。
公司要求全体驾驶员通过此项活动更好地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文明的公交出行环境。
南京市劳模、3路驾驶员管金玲向江南公交驾驶员发出倡议。结合公司开展的“城市公交客运安全告知制度,驾驶员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活动”,我们面向乘客郑重承诺:在行车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服从安全管理,积极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交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全体参加活动的驾驶员代表集体进行了宣誓。
乘客委员会代表鲍昭恺教授说,当前,由于驾驶员服务责任意识的转变,在行车中不规范行为已经大幅下降,这为实现江南公交“六个江南”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天的活动,必将会让南京公交的面貌更加美好。
他素为的惩共车管所外勤科科长朱泾舟讲话,他表示,驾驶员是道路安全的关键因素,他为此三点意见:一是驾驶员是为群众服务的主体,关系着公众服务的质量;二是车管所将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监督;三是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将共同开展交流培训活动。
篇4:建立健全审计承诺制度的探讨
审计承诺制度实施以来,对加强审计作业中的质量控制,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审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须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被审计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内容笼统、含糊,存在错误、虚假现象
在审计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承诺书是由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作出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必能完全发现并掌握本单位由其他财务人员处心积虑作出的舞弊行为,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误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而无意作出了错误的承诺;另一方面,部分明知自己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提出书面承诺要求时也在承诺书上签字并盖章。被审计单位签订错误、虚假承诺书的现象并不罕见,签订了承诺书并不等于他们提供的会计资料一定是真实、完整的。
2提出承诺要求的时机不及时
过早地向责任人提出承诺要求,会使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有可能误导审计人员的视线;过晚提出承诺要求则达不到减少审计工作量、降低审计成本的目的。部分审计人员对承诺书产生过度依赖性,误认为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后,即使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也与我无关,从而被审计单位放松警惕,甚至不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这样一来,无形中使审计风险加大了。
3承诺制度在实践中难以顺利开展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被审单位并非心甘情愿向审计部门作出承诺的情形,他们往往是迫于审计部门、审计的权威性,为了不给审计部门留下不配合的印象而无奈作出承诺,作出承诺并不表明他们愿意或准备承担所承诺的责任。此外,承诺要求遭到拒绝、审计部门无法取得承诺回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认为自己无法了解本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而拒绝签字,法定代表人则以不熟悉财会知识为由拒绝作出承诺。
二、审计承诺制的实施
1应实行“三向”审计承诺制度
“承诺制”是一方对另一方所要求的事项答应承办的一种责任形式,对约束承诺方的行为、意识、办事效果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三向”审计承诺制是指:一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制度;二是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承诺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并承诺保守有关商业秘密;三是具体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承诺审计活动合法、有效。这样使审计部门、审计组和被审单位各自的责、权、利相结合,在审计中都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实行“三向”审计承诺制度,能使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2要求被审计单位承诺的内容要具体
通常的做法一般是当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对所提供会计及其他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进行全面承诺。这种做法的必要性是应当肯定的,但从实践来看,它还不能够从根本上阻止被审计单位隐瞒事实真相。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可随时就发现可疑的具体事项向其责任者提出承诺要求,讲明提供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后续审计验证措施方案。这时,承诺人便会认真对待、慎重承诺。一般情况下,属于不易发现的常规性违纪或集体违纪,当事人极可能在承诺压力下不得已向审计组讲明情况,使审计获得瞬间突破,从而达到节省审计时间、扩大审计效果的目的。
3允许被审计单位有选择地承诺
审计承诺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提供所需审计资料真实可靠,至于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一般不能作出肯定答复。因此,根据承诺书设计的具体内容,承诺者认为其中某项不能承诺或心中无数不敢做出承诺,应允许有不同方式的承诺选择。对有一定理由不能或不敢承诺的事项可不予承诺。但相关责任人对不承诺的事项需要特别说明,如以后发现这些事项有问题,他们仍应承担相关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一特定的重大事项有违纪违规嫌疑,如果审计手段、审计力量有限,一时难以找到确凿的审计证据而审计成本又较高时,可以实行专项承诺,保护相关人员,明确会计责任,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新准则强调了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这与新《会计法》对加大单位领导责任的要求完全一致。由于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会计责任不一样,就有实行全部承诺与局部承诺、专项承诺相结合的现实必要。因此,除了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需进行承诺外,单位的非主要负责人也要对自己负责的范围进行承诺。从事具体工作的会计人员和具体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承诺其严格遵守了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工作中依法办事,并承担所处工作环节的会计责任。这样,将审计承诺化整为零,实行分级承诺,可以防止推诿责任的现象。
4审计部门不能因为实施承诺制而自减审计法赋予的审计职责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十分严重,如果被审计单位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则会因暴露其舞弊行为而直接受到处分。因此,一些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会绞尽脑汁地掩盖该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用尽各种手段敷衍甚至阻挠审计组的调查取证工作,有选择地提供有利于他们的证据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审计承诺制度的存在,被审计单位还是会提供虚假的书面承诺。无论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否做出承诺,审计人员都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务求突破,有效履行职责。
5严格审计承诺书的有关交接手续
承诺书上必须注明承诺人因承诺不实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注意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的时效性。按规定,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就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确定被审计单位提交书面承诺的时间不宜太长,以避免给被审计单位留下弄虚作假的空间。
6在审计过程中处理好未承诺事项和已承诺事项的关系
篇5:安全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需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安全承诺书由矿安检科统一制订,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4、各级领导要以安全岗位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和我矿安全的相关规定。
4、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自救器、灭火器等防护设施和器材。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检科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检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篇6:个人安全承诺书
为实现个人保班组、班组保科室、科室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局面,进一步强化个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特签订此承诺书。
二、承诺内容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安全素质;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4、按时认真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个人能消除的立即采用正确方法消除,个人不能消除的立即向班组长或科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汇报;
5、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为实现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
7、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考核标准,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及时、如实的报告事故,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5、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四、考核
参照公司、科室的各项考核标准执行。
承诺人所在部门: 班组名称:
部门负责人:承诺人:
篇7:个人安全承诺书
1.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杜绝多人中毒事故发生;
3.杜绝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
4.杜绝重大及以上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5.杜绝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6. 轻伤率≤3%。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我公司将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坚决做到: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按照国家规定,依据销售收入,提取安全费用800万元以上,保证专款专用。
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工作,确保“三项人员”100%持证上岗。
四、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诺人:
篇8:个人安全承诺制度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上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差异
(一) 立法目的与国际规则的要求相去甚远
GPA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他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 其目的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世界贸易体制之中, 从而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 即《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心的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 实现世界贸易在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二是建立健全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 增加其透明度;三是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四是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成员方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 并尽最大的可能保持各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以下简称《示范法》) 的立法目标来看, 其着重关注缔约方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其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竞争性出发, 强调政府采购应面向国际市场开放, 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 通过国内外供应商的竞争参与来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其立法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尽量节省采购成本, 提高采购效率;二是促进并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三是建立竞争机制, 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在货物、工程或服务方面进行竞争;四是应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五是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 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六是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以上两个法律文件异曲同工, 都要求GPA的缔约方开放国内采购市场, 建立与《WTO政府采购协定》《示范法》接轨的国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 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国内外供应商一视同仁, 不得采取歧视性行为, 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来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总则的第一条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制定本法”。由此可见,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还没有任何涉及到开放国内采购市场, 对国外供应商实行国民待遇的内容。
(二) 适用范围与国际规则的要求差距很大
《WTO政府采购协定》第一条第一点规定:“本协议适用于有关本协议附录一所列采购机构所有采购遵循的法律、规章、程序或做法。”这对政府产品采购的有关运行机制进行了界定, 规定缔约方政府制定的任何适用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管理程序、措施等都要遵守该协定, 并受该协定约束。第二点“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以合同形式进行的采购, 包括购买及不论是否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或租购, 并包括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主要表明了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第三点“属于本协议的采购机构, 要求未列入附录一的企业按特别要求授予合同时, 执行第三条规定”, 对有关参加方的采购实体进行了确定, 规定了在该协定附录一中所列实体或者未列入采购实体要求从事该项采购活动的, 缔约方政府应无条件地向这些供应商给予不低于国内供应商的待遇, 即享有非歧视性的国民待遇。
《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有三个方面:一是采购实体的内涵, 采购实体主要是指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或其他单位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二是规定了采购形式和类型, 即适用于任何方式进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 包括购买、租赁和易货;三是对采购范围进行了界定, 即在采购活动中应尽可能多地选择中标人。
我国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等对适用范围也作了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了政府采购的实体部门和单位, 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二是明确了国内供应商可在全国政府采购市场上进行投标、谈判、询价和交易;三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方面, 法律赋予了中央和次中央政府很大的权力, 即“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从以上有关规定来看,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则不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我国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在财政资金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 如果不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就不能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三) 政府采购方式与国际规则大相径庭
《WTO政府采购协定》《示范法》倡导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无歧视原则, 要求缔约国政府采购必须按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处理国内外供应商的关系。
《WTO政府采购协定》在第七条投标程序中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三种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选择性招标; (3) 单独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 无论来自国内或者国外, 均可参加投标, 这是世贸组织最为赞同的招标方式, 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竞争和贸易自由化。选择招标指的是只有应招标实体邀请的供应商才可以投标的招标方式, 为了在该种招标程序中继续保证国际竞争的最佳有效性, GPA专门在第十条作了进一步规定, 即为了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 在符合执行采购制度效率的条件下, 采购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和其他缔约方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各采购机构在选择供应商时, 应坚持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单独招标, 即采购实体只与一个供应商进行单独接触并邀请其参加投标。这种方式无疑最容易对公平竞争构成威胁, 形成采购实体对他国供应商的歧视和对国内生产者、供应商的保护, 因此GPA在第十五条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并列举了不适用此种方式的具体情况。
《示范法》规定的采购方法较为灵活, 有七种方式: (1) 公开招标; (2) 两阶段招标; (3) 征求建议书; (4) 竞争性谈判; (5) 限制性招标; (6) 邀请报价; (7) 单一来源采购。各国采购实体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采购, 所有的采购应在透明的采购程序中进行。《示范法》对选择哪种方式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 其主要是为意欲参加该协定的国家提供一个参考样本。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列明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 共有六种: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 (5) 询价; (6)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这些采购方式选择的先后顺序, 仅仅是对采购方式进行了简单的罗列。法律赋予了政府采购部门极大的权力, 采购方式的任意性决定了官本位主导政府采购的基本思想。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 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的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除在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采购程序外, 对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 如第三十四条的邀请招标方式, 仅规定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 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仅规定了投标的时限;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对废标情况及其处置作了相关规定。财政部2004年8月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也没有对这些采购程序出台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实施细则。2010年1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下称条例) 。尽管《条例》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邀请招标方式的程序在确定被邀请供应商和投标文件截止时限方面作出了笼统性的补充规定, 但其更多的却是规定采购工作的要求, 如投标无效说明、评标方法、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等, 丝毫未对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作出规定, 更谈不上对程序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必要的法律制约。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上的空白使得商业贿赂屡禁不止, 导致了“权力腐败”, 并在客观上违背了立法“促进廉政建设”的初衷。
(二) 质疑和投诉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质疑供应商、采购人或其代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权利、责任和义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第六十四条至八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供应商某些具体的质疑和投诉权利, 但仍存在较大的缺陷:一是由于采购人是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的是财政部门, 二者同属政府部门或受政府管辖的单位。甚至在很多情况下, 财政部门同时扮演了两个角色, 既是采购人, 也是仲裁者, 在采购文件尚未公布就内定了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不在少数。二是《条例》规定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 以减少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条款来束缚采购人。三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但在《条例》中却未列明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采购行为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这会导致官本位思想膨胀, 行政垄断更加严重, 长官意志盛行, 权大法小, 法律为权力服务的局势进一步蔓延, 甚至导致采购机构无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使质疑、投诉规定不具有操作性, 仅成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摆设。
(三) 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据此, 《条例》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机构的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考评以及对供应商的监管和诚信档案的建立等。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和法规赋予了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很大的权力。政府的一个授权部门去监管同级政府的另一个授权部门, 如出现争议, 双方必然要求行政长官出面解决和协调, 也就是说, 法律默许了行政长官在同级政府采购上的最高权力, 并使得一些政府的采购职能部门变为利益集团,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即由谁来监督政府的采购行为?
(四) 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罚款的金额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罚款的金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罚款的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经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该条款涉及的情形包括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招标采购中与投标人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又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监督检查等。第七十二条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款涉及的情形包括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非正常利益、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等。将《采购法》与《条例》的这部分内容进行对比, 可以看出, 前者规定较为具体;而后者只有处罚规定而没有对任何情形进行说明和具体描述, 因此过于笼统模糊, 让人费解。
《采购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法的处罚太轻, 不足以消除政府采购中日益增加的腐败行为, 采购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为了使自己得到公共权力“租金”而违法, 本应依法严办, 但《采购法》的处罚却只有改正、警告、罚款、处分、通报这几种类型。对违法行为过轻的处罚, 客观上纵容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有关对策的探讨
我国政府要想兑现承诺, 要想在较短时间内加入GPA, 就应根椐国际采购规则的基本要求, 参照国外公认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建立透明而公正的政府采购机制。
1.利用GPA观察员的身份熟悉其运作机制。成为观察员的好处在于可以取得政府采购委员会的相关文件, 并可列席参加政府采购委员会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还可以全面掌握GPA的执行和实施动态, 深入了解GPA的运作过程, 利用GPA提供的途径了解其他成员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和相关信息, 从而为我国制定或修改相应法律和行政规章、建立合理运作机制做好准备。
2.《政府采购法》应按公平、公正、无歧视原则并参照《WTO政府采购协议》, 增加有关开放国内采购市场等方面的内容。国外供应商可以逐步、有条件 (如保证我国国家安全、公民健康的采购项目除外) 地进入我国的采购市场, 同样, 我国的供应商也可以进入国外的政府采购市场, 扩大出口销售。
3.对于采购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第一, 进一步完善招标制度。实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和有效性, 使政府采购部门和官员的行为“像金鱼缸中的鱼一样”, 因此, 《采购法》应明确具体地规定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按序施行条件, 最大程度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 建立政府采购部门的作业标准化制度。政府采购部门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外, 还应依法制定或调整、修改采购实施细则, 即采购执行程序及具体办法、招标和非招际的采购操作规程。同时, 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程序完成采购, 包括未达到招标条件的行政审批、许可程序和定向跟踪记录等。
第三, 健全供应商评审制度。对国外供应商应充分体现非歧视原则, 评审标准应透明, 对国内外供应商实行一个评审标准, 建立详细的供应商信息档案, 在招标前完成资格预审。
第四, 改革审计、监管制度, 杜绝腐败。实行采购人员轮换制;将计划、发标、结算“三权分立”;将监督和审计政府采购的职能交给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 该监督、审计部门不隶属于政府, 可采取突击审查或抽查的方式, 对采购中的质量、规格、数量、价格、效果、程序进行全程审计或核查, 也可根据需要, 对某些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 建立健全交货追查、核查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档案中记载描述的招标采购部门的作业情况、工作范围及采购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检查中标人的合同执行情况。
我国加入GPA的承诺, 将促使我国深化近年来一直在探讨的政治体制改革, 使政府机关的职能从权力型向服务型转变, 并促使政府机关用制度上的公平、公开、公正代替暗箱操作, 从而有助于我国加强廉政建设, 建立高效低耗的政府管理机制,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摘要:我国政府要履行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庄严承诺, 就应根据国际规则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 在《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增加有关国外供应商进入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内容, 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关键词:兑现承诺,加快,政府采购,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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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侯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与法制现代化[J].西华大学学报 (哲社版) , 2010 (3) .
[4]吴总建, 张小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缺陷及对策探讨[J].四川大学学报 (哲社版) , 2006 (5) :66-69.
篇9:个人安全承诺书
1、严格遵守电力法、安全生产法及行业和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反事故措施等进行工作。
3、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为企业安全负责、为部门安全负责、为员工安全负责、为自己安全负责。
4、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做斗争,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坚持做到“不安全不作业,措施不落实不作业,隐患不排除不作业”。
5、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将车辆借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开车时不打手机、看信息。
6、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
7、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保证每项工作、每个作业程序、每个操作工都能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8、自觉接受公司、部门、班组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自觉执行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要求的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9、支持公司安监部和上级安监部门的工作,积极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批评和建议并及时改正。不抱抵触心理、不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出自己不安全行为的人员。
10、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1、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12、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承诺人:XXX
篇10:个人安全承诺书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习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实习工作。
2、自愿接受公司及部门等各级委派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行业施工技术水平,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3、在实习工作中自觉遵守本岗位的《施工安全措施》,严格按工程施工规范和要求进行操作,做到不违规、不蛮干、不冒险作业。
4、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工具,按要求使用和维护本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5、认真学习交通法规,熟悉交通安全知识,切实做好自身出行安全防护工作,注意上下班车辆行驶安全及乘坐班车的安全。
6、不在实习工作期间参加各种非法的组织以及非法的传销、非法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7、不私自到自然水域、人工水域及其他无正规经营许可的游泳场所游泳。
8、不去参与任何涉及酗酒、赌博和斗殴等扰乱治安的活动。
本人保证履行承诺,在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的实习期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与学校无关,且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篇11:个人安全承诺书
我在此担保个人的承诺:
1、我了解并且会遵照公司的安全制度及使用安全工具,到现场务必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穿高跟鞋上班。我会保持高度警觉,并且注意每一个我所负责的活动及任务。
2、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睡岗、不脱岗、不串岗;上班期间不玩手机、不吃东西、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3、上下班途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搭乘合法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车副驾驶位置时系好安全带,开车时不打电话、不超速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闯红灯;按规定路线行驶。骑乘摩托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超速,不超员。
4、工作中注意别人的安全,当观察到别人不安全的活动时,我必须要请他们纠正或是停止该动作。
5、在上下班时都远离伤害而且帮助他人远离伤害,要以身作则。
6、在我开始任何工作前,我先三思而后行,同时要了解工作的内容及找寻潜在的危险,并且确认工作的安全性。
7、不随意开启设备;不进入危险区域;在仓库、电力室、车间、油库等重点防火部位不抽烟、不随意动火。
8、我会花时间确保每一个工作是安全地执行,我会遵照书面的标准操作程序,而且当发现错误时立即更新。
9、我会穿戴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来工作,而且我会思考自己执行的工作并且做正确的决定。
10、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11、我自愿接受公司的安全培训,违反公司安全条例接受处罚。我承诺:本人已知晓本工作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熟悉衡水英才印务有限公司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内容,并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防范一切安全风险。
篇12:个人安全承诺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工委主任顾秀莲,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原名誉会长王文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期刊协会会长石峰等出席了峰会。
会上, 三元食品副总吕淑芹发表演讲。她详细讲解了三元食品的全产业链模式及其对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 并就创新营销工作进行了阐述。
她说, 三元食品之所以能够稳步前进、连获佳绩, 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坚持自有奶源, 同时坚守原料关、生产关、检验关和运输关。是健全的保障体系和便捷的售后体系, 使三元食品赢得了众多消费者的信任;是决不妥协的质量管理和不断创新的营销管理, 成就了三元奶粉连创业内“增长率第一”和“口碑第一”;是企业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员工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 助力三元食品荣获本次峰会颁发的两项大奖。
篇13:个人安全承诺书
为使实习培训顺利进行和方便油煤新技术开发公司安全管理,本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已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能够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能做到“四不伤害”。
二、抵制违章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三、积极主动参与公司及车间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四、严格执行现场安全规定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上班期间,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六、严禁携带烟火进入生产区,拒绝在厂区内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交通安全等制度。
七、未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进入危险区域。
八、爱护公共环境,不乱扔生活垃圾。
八、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汇报,并迅速通过逃离通道撤离危险区域。
我已经接受了入厂安全培训,完全理解了油煤新技术开发公司的基本安全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如果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罚。
单位(部门)名称: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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