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键词: 意见 住房 保障性 促进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用12篇)

篇1: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全文如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对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三、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20xx年10月6日(含)起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执行以上政策。20xx年10月6日前已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10月5日

篇2: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8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产业集中度高、关联性强,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事关荆州发展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主动作为,推动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银行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银行贷款已经结清,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银行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放款,不得附加其他放款条件。银行监管机构将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银行考核内容。县(市)及外地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无需出具无房证明,本人及父母、未成年子女均可凭在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缴纳凭证,申请在我市城区落户,公安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办理好落户手续;教育部门对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成员,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办理入学手续。购房家庭依法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帮扶等方面的政策。

三、落实住房交易税费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其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契税按1%的比例计征;单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契税按2%的比例计征。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对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单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实施购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作用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且其名下无住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其名下有一套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在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放款。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市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总额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允许职工直系亲属间购房实行住房公积金互取、互贷、互还。

五、发挥棚户区改造的拉动作用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货币化安置比率逐步提高到80%以上。利用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整体代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用作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尚未开工的还迁(建)房项目可停止建设,通过货币化方式安置还迁(建)户;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原则上不再新批还迁(建)安置房项目。

六、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和结构

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发挥土地“闸门”调节作用,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合理控制还迁(建)房建设土地供应规模和新增房地产开发土地总量。中心城区及远离中心城区的乡镇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对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可进行用途转换,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七、提升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强化资质年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证书。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日报制度,准确掌握市场信息,提高科学研判水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公租房易地建设费等数额较大的各种规费,经批准可按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分期缴纳。规范房地产预售许可条件,多层住宅主体工程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层数的2/3工程量后,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快房产交易和土地权属信息整合力度,缩短交易登记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篇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现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产业层次, 转变发展方式。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科技厅评定的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省中小企业局、知识产权局联合确定的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列入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项目。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加快产业集群建设

各地要结合资源、区位优势, 因地制宜, 合理规划, 促进区域产业科学布局, 防止结构趋同。促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培育优势品牌。依托重点产业集群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 延伸和壮大主导产业链, 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完善产业集群载体的服务功能, 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

三、大力培育创业载体

以构建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完善创业服务、培育创业主体、提高创业成功率为重点, 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盘活土地存量, 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厂房建设创业基地。各地对创业基地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优先供地。今后3年, 省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 对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扶持, 增强其培育、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 促进一批中小企业创立和成长。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市、县 (市) 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 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建立的市、县 (市) 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规范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 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对增加资本金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鼓励担保机构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 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省、市、县 (市) 财政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部分, 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增至1亿元。改进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稳妥推动民间借贷合法运行和规范发展, 各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中小企业纳入服务对象。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 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引导、培育力度, 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实力雄厚、运行健康的上市企业。择优选择5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和指导。对新上市的中小企业, 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奖励;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 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

八、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在办理各类注册、年检、更换证照等环节简化程序, 杜绝不合理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 严禁各种形式的摊派。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苏政发[2008]78号) 要求, 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 对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 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

九、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市、县 (市)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抓紧培育核心骨干服务机构, 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 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形成功能健全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增强服务意识, 拓展服务领域, 提升服务能力, 提高服务绩效。

十、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篇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篇5: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区市县房地产相关工作考核力度,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增加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六、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速度,城市中心区年底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2万套,2010年城市中心区安排经济适用房8000户。筹集廉租住房租赁资金3000万元,廉租户实现应保尽保。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建设1500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后逐年加大建设数量。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办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七、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定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具体措施,提高预售门坎;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坚决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行为,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九、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县要按照市国土房屋局制定的《大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建设方案》要求,抓紧工作,尽快建立起涵盖所有区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数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系统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和互联互通,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和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报道,营造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6: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辖六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本市市辖六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及已购房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违反本规定购房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合同备案和房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银行不予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三、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143m2以下(含)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住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进行预售或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批准预售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后,不得随意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核查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

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确保具体地块落实。市政道路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和资金筹集,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八、加快公共租赁房建设

进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建立完善公共租赁房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已列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加快各项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房;已具备配租配售条件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配租配售工作。

篇7: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征用、资金投入、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2011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2.5万套(廉租住房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2.3万套)。同时,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年内基本完成市区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贷款。

三、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时间以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认定。对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房产登记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篇8: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强调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筒子楼) 改造等方式, 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 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并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 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 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 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 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5年) 转让免征营业税, 改为超过2年 (含2年) 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 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意见》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主动采取措施, 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 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 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并规定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意见》提出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篇9: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推高房价的原因

住房价格的变化不仅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且受市场信息的影响,住房价格涨幅过快,就是由以下几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需求方面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住房需求由正常的住房需求,超前的住房需求,被动的住房需求和投机的住房需求构成。这次房价的上涨主要由后面三种需求共同推动。

正常的住房需求。这是指现有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或城镇化过程农民进城产生的对住房及其他房屋的合理需求,正常的住房需求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规模每年都在逐渐上升。

超前的住房需求。这是指超出自身现行购买力而形成的需求。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占城镇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24.7%,这超出了部分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产生了大量所谓的“房奴”。

被动的住房需求。这是指拆迁城镇旧房产生的住房需求。随着拆迁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实物补偿改成了货币补偿。拆迁户得到补贴也大幅度增长,拆迁户借机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同时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营城市,盲目大拆大建,引起大量被动的住房需求。

投机型的住房需求,这是指由于投机而形成的需求。

二、供给方面的原因。

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的有限性是房价上涨的重要前提。本轮住房价格上涨与市场上预期土地供给政策趋紧是有关系的。一方面,2004年“8.31”大限之后,开发商只能通过招、拍、挂三种方式取得土地,成本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另一方面,为防止农用地无序转用,政府强化了土地计划审批管理,这两方面的因素都向市场发出了土地供给偏紧的信息。

建筑成本上涨也是房价上涨的一个原因。政府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提高,房地产商追求高品质,采用新型材料及提高绿化率,增大小区配套设施的投入等都造成单位面积建筑成本的上涨。

三、其他方面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商对信息的操纵放大了市场失衡状态。市场均衡总是相对的,不均衡是绝对的。一般商品由于有较强的流动性和较短的生产周期,能够根据价格信号迅速做出反应,自动调节供需状况,而房地产市场由于承载其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和住房生产周期较长等特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相对比较迟缓,自我调节能力薄弱。因此,准确提供各类信息,对矫正市场预期,平抑住房价格意义重大。

遗憾的是,在本轮房地产价格高涨的初期阶段,由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缺位,主动将信息提供权让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利益集团,使得他们能够向社会发出对自己有利的、片面的信息来操纵房价。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对策

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一般只发生在于“市场失灵”的时候和价值规律起不到作用的地方。因此,当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点应是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包括规范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的行为,严禁欺诈、投机炒房和囤积房源等行为)的同时,加大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包括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等,即从市场和保障两手抓,才能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的根本问题。具体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相关制度做出安排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一、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办法,开征土地财产税。

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采取一次交清的办法,是将今后50-70年的收益提前收取,这是导致政府在出让土地上的短期行为,引发土地投机活动的重要原因,也是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建议改革目前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办法,由一次性交清改为逐年征收土地财产税。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土地供应中的短期行为,为后届政府创造稳定的财源;另一方面也可平抑房价,减少土地交易中的投机行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中的过热现象。

二、强金融监管,抑制投机需求。

首先,加强银行资金的管理,加大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消费信贷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资本金制度,提高企业自有资金的比重。土地购置和商品房开发数量必须同企业的资本金数量相联系。原则上,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土地购买活动,开发活动也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保证,以降低银行资金的比重;要严格控制对投资和投机购房者的住房消费贷款,对多次购房的可探讨实施抵押贷款额度递减制度。其次,要强化外资的监管力度。外资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对外资在我国进行房地产投资行为要加以警惕,事实上,外资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多,他们更多地通过其他方法来进行操作以逃避国内的政策监管,因此政府一方面应考虑为外资投资资金确定合法的进入渠道以加强监督。一旦拥有合法身份,遮遮掩掩的暗箱操作反而会减少;另一方面,提高资金退出的门槛如征收高额税,使得部分追求高额利润回报的投机炒作资金知难而退,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三、加强住房需求管理。

首先,区别管理住房的需求。为区别对待各类住房需求,要依据有保有压的原则,对住房需求进行差异化管理:适度增加住房供给,鼓励正常需求,限制集团购房,抑制超前需求。其次,强化住房租赁管理,要建立和健全租赁市场规章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范租赁市场的发展。同时,要构建合理的住房租赁体系,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第三,培育住房梯度消费。强化合理消费观念,倡导建设小户型住房,购买二手房,租赁住房等方式,让住房市场回归正常供需状态。

四、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

首先,要明确政府有责任帮助人民实现“居者有其屋”,但并不是要让所有人都能购买商品房。政府每年应推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满足中低收入人员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要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优惠政策,完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对象的条件,购买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五、完善房地产税制。

首先,对交易环节少征税,可以鼓励住房流通,提高房地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如在住房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和契税,虽然有利于抑制投机和投资性需求,但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这部分税收可能转化为交易成本,推升房价;在需求平稳的情况下,又会极大地抑制二手房交易活动,因为“惜售”会阻碍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的发育。其次,增加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如房地产税),房地产税主要是作为财产税征收,并且是地方税种,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还可以让全体市民分享房地产增值收益的成果;第三,转变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手段。考虑到现行增值税在实际征缴中的困难,长期内政府可以将土地增值税并入到所得税中征收。

六、建立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

首先,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其次,要缩短信息发布的周期;第三,要完善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四、建立房地产预警系统。要及时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建立综合的预警指标体系,重点监控土地、投资、价格、空置率、供求状况等指标,为房地产市场各主体提供服务。

七、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确保我国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住房建设计划和政策提供法律依据,规定住房开发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明确住房保障制度,这就要求制定一部完整的《住宅法》。

当前政府对房地产的调节和干预,主要目的是调控住宅市场,来实现住房公平及运用再分配手段,通过住房政策和制度,缩小中低收入阶层和其他收入阶层居住水平的差距,使其达到政府规定的住房水平和合适的居住环境。但是这样有悖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律,因此要出台《住宅法》来明确这种关系

篇10: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单人从现行的30万元上调至45万元,家庭从现行的50万元上调至70万元;存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为单人从现行的21万元上调至45万元,家庭从现行35万元上调至70万元。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实行两种计算方式并行,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在现行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基础上,增加一种按月公积金缴存额计算的方式供选择,使职工能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90平米以下20%、90平米以上30%统一调整为20%。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贷款利率上浮10%规定,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通过向受让银行转让存量公积金贷款资产的融资方式,进一步提高公积金流动性。

二、根据城市建设规模的需求,适度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征收房屋试点推行货币化回购实施办法。逐步按照货币化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被征收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使其直接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房。

三、适度控制土地上市的规模和节奏。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减少或控制住宅用地上市。对住房供应不足的区域,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严格控制商业地块的供应

四、探索和培育商品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积压严重、市场销售不畅、产品不对路的新建商品房源用于养老、休闲旅游等产业的深度开发。对符合条件开设的养老机构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适当降低商品住房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标准。对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货币资本金按70%监管,地下建筑部分免于监管。保障房项目按50%监管。

苏州市人民政府

篇11: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1996-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

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步伐,经研究,特提出如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的若干意见:

一、一、加强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地产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纳入全市经济发展的规模,宏观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量,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

二、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房地产开发。

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电、水容量免收福州市征收的相应的增容费,使用性质和规模改变的补交差额部分。

旧城改造项目,地段差、配套实行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为3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

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或拨补的事业单位计划兴建的办公楼、宿舍,应尽可能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适当价格和形式,帮助消化开发商滞销的商品房。市计委、建委、房管局应编制计划,将现有房价等方面条件适合的积压的商品住宅调整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并积极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销售。

三、三、放宽商品房预售及转让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分2至3次发给许可证,预售收入资金由监管银行监督使用,确保用于工程建设。

购买预售商品房在按规定付足首期购房款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可按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办理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

四、四、放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骨限制

允许现有的房地主开发企业在投资完成地面物拆迁、落实安置方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办理变更手续。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地产、房产信息工作和地产、房产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地产、房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商品房交易、土地出让的相关信息,定期召开交易会,为取得商品房开发和土地使用开发的伙伴。土地使用权单位可向市地产市场发布,寻找合作伙伴,以促进地产地合理流通。

五、五、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抵押信贷业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制定的《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银行开展市区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市区房改单位的公有住房和市政确定的解困房、廉价房、安置房的销售额给予重点支持,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积极为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好、价格合理的楼宇提供购房抵押贷款,引导城镇居民的住宅消费,完善住宅抵押市场。各家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专项贷款规模或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开发房地产贷款,以加快我市解困房、廉价房、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要尽快对商品房购房抵押贷款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购售双方和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六、六、清理税外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清理工作,继续对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市对外资历房地产企业税外费清理和规范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内资房地产企业。今后将对经过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统一予以公布,增强收费透明度;近期内将逐步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集中收费;严格控制项目须经省以上有权机关审批后才准于实施。

调整税外收费缴交比例及期限。对开发周期长、规模大的成片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水、电等大宗收费,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情况,实行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七、鼓励境内外人士购买市区商品房。境内外人士在本通知发布后一次性购买福州商品房价值500万元以上,且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凭有关证明可办理一辆私家汽车牌照。

八、八、鼓励房地产转让。

凡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五年内又重新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可与上一道所缴纳交易奠证费相抵销,差价部分给予补足。

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住房,凡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已获得经营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其代销、包销的商品房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奠证手续后转让销售的,视同开发企业的销售,仅对差价部分征收交易奠证费。

九、九、改进服务,促进开发。

市政府将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处理房地产企业的投诉,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开发中的问题。要创造条件以实行房地产项目建立“一栋楼办公,一条龙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十、十、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程序,同一职能系统内各级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应做好统一组织、集中检查,不允许同一内容的分级重复检查。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履行检查的有关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在检查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依法必须责令停业、停工的必须出示责令停业、停工的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企业处罚的依据和理由。经检查须对企业处予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发给统一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严禁检查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和提高罚款金额。企业对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十一、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篇12: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9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经济政策,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但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较小,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增幅较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一)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2010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增长25%以上,总量突破500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

(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居民住房需求,科学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内容包括:住房供应总量、建设用地总量、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地块、空间布局、住宅套型结构比例和分实施计划等。设区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调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并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区域内的住宅建设用地,要统筹布局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宗住宅建设用地7公顷以上的,出让时要留出30%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根据确定的用途,按国家规定的方式供地。

(四)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商品住房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居民居住、生活、出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等因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综合考虑城市性质、传统风貌、规划用地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局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合理确定小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规划控制性指标。

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

(五)探索住宅建设用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探索住宅建设用地出让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受让人闲置土地、信用等级等综合评标方法,改变住宅建设用地出让价高者得的单一评标方式。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要求。

(七)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八)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九)发挥国家住房税收政策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销售、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小城市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加强对土地受让人的资格审查,不得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收取闲置费,两年以上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十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

(十二)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完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加强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转让和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坚决打击无资质开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

(十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代理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为监督举报机制,依法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十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拓展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为业主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覆盖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的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创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促进物业服务品质的提升。

(十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建立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监管体系,明确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好、管理好小区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保障公共设施不受损害,业主权益不受侵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强买强卖和强行运送装饰材料等干扰业主装修的行为,为业主营造良好的装修秩序。

(十六)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与运行评价体系,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商品住房性能评价体系,评定商品住宅性能等级;建立房地产信息公开体系,适时发布产业发展政策、市场运行情况;建立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体系,推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跟踪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晋建房字[2005]202号);建立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坚决打击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违规擅自变更规划的查处。

四、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十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信息采集、政策及统计信息发布平台,年底前实现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增幅、商品房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商品房销售、存量房屋交易信息采集、分析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监测房地产市场动态,评价房地产市场运行,评估发展态势,预测未来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十九)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发布房地产开发及住房供应等信息,大力宣传国家及省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严肃处理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五、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落实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组织领导,经常研究市场运行态势,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管房地产市场秩序,一级抓一级,加强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和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变相销售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管,查处违规闲置土地,违规用地、囤地、炒地行为。

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乱收费等行为。

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的查处力度。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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