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

关键词: 部委 大病 城乡居民 保险

大病医疗(精选十篇)

大病医疗 篇1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 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安排, 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 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为了有效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推动医保, 医疗, 医药互联互动, 并促进征服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 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必须大力推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 (合) 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 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 (合) 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 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 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 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 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 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 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 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 强化政策联动, 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大病顾名思义即为有着巨大灾难性的疾病。巨大的灾难会给家庭带来比较大的经济影响, 一般的家庭是无法承受的, 会很容易因病致贫。所谓大病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第一即是花费巨大, 几乎可以耗尽一个家庭的经济而致贫。另一个特征就是对患者和家庭的伤害重大。大病会牵涉到家庭成员劳动参与率的下降, 因此大病不仅仅只是影响一个病人, 还会影响到一个家庭, 家族, 社会, 从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据调查得知, 传统的大病划分也有两种不同的划分方式, 第一就是按照病种进行划分, 第二种就是按照花费或者治疗费用进行划分。这两种划分各有利弊。根据兵种划分, 按照‘指导意见’中的定义, 是按照花费来界定大病。这样的缺点就在于同一种病, 由于病情不同, 治疗费用差别较大, 会在不同的情况下被划为大病保障对象或者非大病医保对象。”

近些年来, 大学生突然遭遇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的事件屡屡发生, 也因此对他们的学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他们的不幸遭遇引起了社会和学校的关心, 经常可见众多大学生为了延续重病同学的生命, 自发在学校内甚至于走上街头向行人募捐, 许多新闻媒体集中策划并组织对大学生健康的“爱心活动”。在精神抚慰和医疗经费的筹措上, 大家已经在道义上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天有不测风云, 人有旦夕祸福。面对种种突发的意外, 仅仅是依靠这种道义上的援助已日渐显得杯水车薪。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员, 一旦遭遇大病或灾难, 将会给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是, 由于缺乏了解和认识, 大学生往往不重视保险的作用, 有的同学可能认为自己身体结结实实, 用不着参加什么大学生医疗保险, 乃至在遇到危难时束手无策。

将大学生纳入社会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的举措是一种社会的进步。随着鸡肋似的“公费医疗”转变为社会医保, 大学生虽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 但是由此而来的方便好处却是实实在在的。首先, 社会医保覆盖范同广, 保障高。该项政策惠及所有大学生, 且没有像商业医疗保险那样的投保资格的审查, 这给已经患病的大学生带来了春天的雨露;同时支付限额较高, 甚至有些城市未设定支付限额, 这对患严重疾病 (如白血病等) 的学生来说, 无疑是生命的延续。其次, 保费较低, 基本上都在学生和家庭的承受范围之内, 且确实有困难的还可申请其他途径的免交, 真正惠及到了每人每户。再次, 社会医保系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它在时间的延续上和未来的受益方面都要比商业保险更加完善, 更加有效。此外, 由于社会医保还可和以后自己工作时间段内的医疗保险、退休后的医疗保障直接挂钩, 这也是普通商业保险所无法比拟的优点。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 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 要逐步完善机制, 做好衔接。规范资金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 确保资金安全, 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 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的镇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缴费十分简便, 定点医院均开设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窗口, 参保人员出院当天即可直接到所住医院办理医疗报销手续。

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承保制度, 作为政府更应该做好监督, 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能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来进行资源配置。所以政府应该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 精心谋划, 周密部署, 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其次要稳妥推进, 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循序推进, 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再者要统筹协调, 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最后政府要注重宣传, 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密切跟踪分析舆情, 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 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 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完善大病保险准入退出机制, 进一步细化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资质条件, 服务标准, 以及产品定价,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建立健全保险机构相关资质和大病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次更需要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的风险控制的激励处罚机制, 调动当地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参与医疗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明确重点人群, 重点病种和重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风险等级, 有针对性地加大服务控制, 费用审核, 健康干预等措施的力度, 有效控制大病赔付风险。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营遵循“收支平衡, 保本微利”的原则, 应当给以一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探索和改善专业化经营的方式和手段, 做好大病保险的承办工作。政府还应该减免征收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 为商业保险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动力。

借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安排, 建立和完善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注重提供适当的健康风险保障, 着力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和满意度。

参考文献

[1]魏承洋.高校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新探[J].山东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 (02) .

[2]魏新民.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 1999 (05) .

大病医疗简报 篇2

自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来,承担此项业务的中国人寿休息休息为了落实好这一重大惠民政策,把配合做好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对待,及时开设了大病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在进行信息采集、结算支付、统计分析,“一站式”服务等方面统筹规划,精心准备,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通过及时宣传大病医疗政策、公司领导亲自登门结算医疗费等服务,受到了群众的普遍赞誉,也不时收到患者送来的锦旗;截至目前已为全县 位大病患者结报医疗费用 万元,切实减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用行动落实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今后,中国人寿青休息休息还将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大病医疗结算运行情况,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思路、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对大病医疗结算的全程监督,并就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及时汇报沟通,不断强化管理水平,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使这项惠民工程深入人心。

远程医疗实现“大病不出县” 篇3

《方案》指出,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不过,如何能够让患者对基层医疗增加信心,这对于医院来说是一个比较“头痛”的问题。

协作模式

改变就诊模式

在当前的医疗体系建设中,信息技术的地位不言而喻。无论是基础的HIS等医疗系统,还是预约转诊平台、远程影像会诊、“医联码”等应用,都离不开IT架构的支撑。如今,针对就诊模式,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医疗协作模式开始崭露头角。

“对于‘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思蜀援川’项目无疑是一个有效途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大光华卫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国恩近日在《协作模式引领医疗卫生体系变革——“思蜀援川”医疗卫生项目效果评估报告》(下文简称《报告》)发布会上表示,“这一项目提升了医疗的‘可及性’”。

2008年的5·12大地震使我国四川等地区遭到了巨大的损失。灾难发生后,思科投入约3.25亿元人民币,与中国有关方面一起启动了“思蜀援川”项目。这一项目从基层医疗的基本点出发,主要包括了协作式医疗技术(包括远程医疗和院内互联)和区域协作医疗网络云技术。

刘国恩认为,“思蜀援川”项目在医疗协作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果:

一是基于医院内部协作的解决方案,实现了网络化的应用和符合医学要求的网络设备(包括提高临床效率的解决方案)。

二是基于医院之间协作的解决方案,各远程医疗中心配备了思科网真系统,通过网络相互连接,从而实现了远程会诊、远程培训和远程影像诊断。同時,移动医疗车上也配备了思科网真。

三是基于整个区域协作的解决方案,区域协作医疗网络云平台以数据中心作为集散节点,将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大型综合性医院和卫生局相互连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云。

《报告》认为,区域协作医疗网络云有别于传统的医疗服务的提供模式,通过信息技术,它能够在医疗网络的不同层级上使得各医务人员交流互动并实现资源共享。

协作在“思蜀援川”项目中的另一个体现,就是两辆设施齐全的移动医疗车,其中一辆配备了思科网真系统,用于开展农村地区的心理康复治疗及培训;而另一辆医疗车则配备了各种诊断设施,包括数字X光机、彩色超声和血液生化分析仪。第二辆医疗车主要由汶川县人民医院负责运营,穿梭在汶川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医疗车的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边远地区患者也能够享受到先进的医疗技术。

“医疗体制改革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又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表示,“在技术层面,协作模式能够帮助基层医疗机构更快地实现变革。”

提升基层医疗水平

在今年1月召开的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在讲话中表示:“要通过改革和能力建设,在较短時间内使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甲’水平,显著降低县级医院的县外转诊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众所周知,将患者留在基层的一个重要驱动力,就是提升基层的医疗水平。

英国Intertek天祥医学检验所总经理陆培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時曾表示,由于医疗资源和信息的不对称,基层医院病人较少,人们更愿意相信大医院。但是,拥有足够医疗水平的医生又很难去到基层服务。“一个医生如果要下基层,必须要在自己本职工作完成且有精力的情况下才能去,甚至还要和自己所在的医院请示、得到审批,所以下基层在现实情况下很难做到。”陆培表示。

以“5·12”地震前的汶川地区为例,当地的医务工作者亟需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医疗服务的质量。然而,除了培训经费有限以外,实际上也很难有办法对分散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医护人员进行全员的、经常性的培训。

《报告》中提到,“思蜀援川”项目的远程医疗技术使得接受培训和为患者提供服务之间不再相互冲突。例如,在地震之前,汶川县的龙溪乡卫生院每年最多只能派出两位医师奔赴乡外接受培训,而远程医疗系统就位之后,卫生院全部6名医师都能定期接受培训。

同時,远程医疗网络将汶川的医务工作者与整个四川乃至全国的医学专家都联系了起来。现在,远程医疗网络在汶川的站点平均每月有4.5次被用来进行远程培训。

汶川县卫生局局长岳洪青表示,协作模式将当地的医疗信息化进程推进了至少二十年。

不过,目前来看,三级医院实际上并没有通过这一模式实现收益。“我们每个月都会同基层进行8个以上的远程网真医疗会议。按照规定这是可以收费的,不过我们并没有收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在谈到医疗协作模式表示:“信息技术可以让14亿人因此受益。”

大病医疗 篇4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对城乡居民“大病”提供制度保障的要求。“大病保险”的核心问题是关于“大病”的界定。具体来说, “大病”是一个病种概念, 还是一个费用概念?是应该按照疾病划分, 还是按照费用衡量?考察已经实行“大病保险”的地区, 有的提出20种重大疾病, 有的提出40种“大病”病种。2012年9月6日卫生部宣布, 当年要在参合农民中全面推开尿毒症等8类“大病保障”, 在1/3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到底“大病”应该包括哪些疾病, 看来确实比较难以统一规范。

笔者认为, 对于“大病”的界定, 以病种为依据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究竟哪些疾病应该纳入“大病”范围、哪些不纳入, 很难说清楚, 且经常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如上所述, “大病”到底是8种或12种, 还是20种或40种?根据什么来划分?什么叫“大”?什么叫“小”?大病小病的区分或许可以从医学上来确定, 但恐怕在医学专家当中也会产生分歧。另外, “大病”的范围是动态不稳定的, 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疾病谱的变化, 20世纪初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疾病是急性和慢性传染病、营养不良及寄生虫病, 在当时来说这些病就属于“大病”了。但20世纪50年代后人类疾病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疾病是慢性病。2011年中国居民主要疾病死亡率排名前三位的是恶性肿瘤、心脏病和脑血管病, 所以今天的“大病”与50、60年前的“大病”不能同日而语。此外, 人为划分“大病”界限, 还会遗漏掉一些病患。在实践中, 如果参保人所患疾病没有在规定的“大病”病种之内, 但确因治疗花费了大量资金, 导致“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那么这样的参保人该不该得到“大病保障”呢?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灾难性医疗支出”概念, 即“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超过家庭非食品支出以外剩余支出的40%”。可见, 医疗费用支出才是医疗保障问题的关键, 医疗保障的宗旨是避免个人或家庭因病陷入贫困。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 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 并且进一步确定“高额医疗费用, 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所以, 界定“大病”终归还是一个医疗费用的概念。就其本质来说, 即使是按照“病种”界定“大病”范畴, 最后还是要对个人负担的费用进行补偿。可以说, 无论是按照“病种”界定, 还是按照“费用”界定, 最终的结果都是费用的分担或保障, 即“大病保险”是针对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出了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而进行的保障。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篇5

所谓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被纳入居民大病报销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界定范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如果放得过宽,将全部医疗费用都纳入补偿范围,由于大病保险资金有限,补偿比例将很低,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沉重负担难以解决;如果范围过窄,补偿比例较高,但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得不到补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也难以减轻,可以说“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多少。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以下费用: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同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执行时间,待确定药品品种后另行规定。

据了解,在7月29日之前,我省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使用的是《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4﹞48号)中界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

大病医疗 篇6

鄱阳县教育系统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以人为本,2008年1月,“鄱阳县教育工会大病医疗互助会”在省、市教育工会及其他各级有关部门领导的关心下,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基层教育工会的支持下正式成立启动。全县共7928名在职教职员工参会,共融资23.784万元。

互助会资金取之于师,用之于师。2008年,鄱阳县教育工会大病医疗互助会经过对申请援助人员条件的严格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54人进行援助,其中一次性定额援助共18人,计4.4万元;一次性不定额援助37人,计18.9888万元,援助金额共23.3888万元,援助比例达19.76%。

大病医疗 篇7

首先, “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否由医保部门经办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安全性和政策的延续性, 经办主体的选择更是关系到“大病医疗保险”的定性和未来发展的走向。

其次, “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不足问题建立的补充性政策, 其资金筹集、费用偿付和管理方式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有着必然联系。加之前期的管理实践, 医保部门主办已经深入人心, 此时转给商业保险公司, 不但是对已投入资源的极大浪费, 还会造成商保资源的二度浪费, 更会影响参保人群的信心。所以从管理成本及保障效率的角度出发, 医保经办部门主管具有绝对优势。

再次, 商保势单力薄, 相对医疗机构的议价能力较差, 其介入“大病医疗保险”, 不但前期进入成本高, 后期亏损可能性更大, 制度可持续性差。我们必须正视的是, 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摆脱营利性的根本目的, “保本微利”的理想状态不符合现实情况。

大病医疗保险对国有企业员工的保护 篇8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 国有企业能否得到良性发展, 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而在国有企业当中进行大病医疗保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提高职工积极性

众所周知, 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程度正逐步加深, 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人口的养老问题, 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生活。大病医疗保险恰恰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国有企业当中推行大病医疗保险, 能够让职工在遭遇疾病的时候, 得到更为有效和可靠的保障, 如此一来, 员工能够更加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将会直接给国企带来更高的工作效率, 从而提升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效率, 相应的, 也会给企业打来更好的效益。同时, 职工没有后顾之忧, 也鼓舞了职工的士气, 在职工当中形成了一种团结的工作气氛, 这种团结的工作气氛将会让员工更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 不仅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同时也能够在企业当中形成团结协作的企业文化。

二、完善企业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国社会管理制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衡量一国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 很多现代化的国家均已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大病医疗保险弥补了以往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的空白, 在以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中,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较小, 当国企工人面临着一些耗费巨大、治疗期长的疾病时, 原本的医疗保险体系不能帮助他们克服这些困难, 在原本的医疗保险体系当中, 面临重大疾病的时候, 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 仅仅能够支付非常有限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大病医疗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 并不需要个人出资, 这将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个人的负担, 能够真正起到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的作用, 真正实现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此外, 大病医疗保险能够覆盖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较高的覆盖比例为个人抵御大病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由此可见, 大病医疗保险能够填补原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白, 弥补原体系存在的不足, 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完整化和体系化, 从而构建起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实现国有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诚如前文所述, 国有企业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 过去, 我国的国有企业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 一直不能很好的融入市场竞争当中。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展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注重市场和商品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我们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化的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 我们逐步建立起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很到程度上提高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程度, 加速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四、缓和社会矛盾, 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改善。但是, 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逐渐凸显。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差距的扩大以及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等问题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而医患关系问题就是这些重要社会问题当中的一个。

一直以来, 医患关系问题都备受关注, 尤其是在近几年, 医患矛盾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 病人打伤甚至杀害医务工作人员的案例令人震惊, 同时也证明了医患关系问题已经非常棘手, 亟待解决。

解决医患关系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恰恰能够更好的帮助病人度过艰难的治疗和恢复时期,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这将极大的缓和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医患关系的缓和, 医患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从而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浅谈新型模式下的大病医疗保险试点 篇9

一、甘肃省大病医疗保险现状

2013年, 甘肃省以金昌市、定西市、庆阳市为试点开展了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资金渠道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划拨 (按照参保清算人数乘以每人每年30元划拨财政专户) 作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甘肃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下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试行) 》 (甘发改社会[2013]536号) 、《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社[2013]195号) 等制度。三个试点市州分别成立了由发改、卫生、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 制定实施方案, 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主动向群众宣传大病医疗相关政策, 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认识程度, 推动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截至2013年底, 三个试点大病医疗保险共赔付人员21751人, 赔付资金9016.65万元。

二、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商业医疗保险的加入, 必然会给大病医疗保险注入新鲜血液,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会很多。如何平衡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占有比重, 如何制定商业保险的准入标准, 如何实行大病保险, 以及如何监督大病保险的经办和报销等等的问题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同时, 基本医疗以县为单位统筹, 各县的报销政策和报销比例不尽一致, 对大病保险的推进, 政策衔接上存在一定困难。

(二) 城乡医疗卫生资源不均等仍是制约大病医疗保险的瓶颈

市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和病床数等卫生资源配置在城乡之间仍存在差距。在农村, 对于重大疾病的初诊、分流起到关键作用的执业 (助理) 医师非常缺乏, 农村群众人均能够享受的卫生服务远远低于城市人均水平, 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面临着工作用房破旧狭小、设备简陋老化、专业医务人员匮乏的问题。城乡医疗卫生资源不均等增加了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的难度。

(三) 商业保险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方式亟需完善

大病医疗保险首次提出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凡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以自愿投标, 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承担经营风险, 自负盈亏。但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它是在取得更大利润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大病保险商业联保的。多年来由于商业保险报销存在许多问题, 人们大多对其持有不信任的态度甚至负面意见很大, 赔付效果还不理想。

(四) 大病医疗保险难以实现跨地区保障

市州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 医保水平也与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异地报销如果全进入当地报销, 即使是发达省份地区也难以承受超支的风险。在这种体制下, 就诊区域限制难以避免。此外, 大病患者异地报销手续烦琐, 各市州、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对大病的病种定位、药品价格等方面门槛不同, 影响了大病医疗保障工作。

(五) 基本医保基金压力大导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保障乏力

医疗服务的重心在于公立医疗机构系统, 医疗服务的重中之重是公立医院, 而公立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有政府财政补助、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近年来, 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越来越高, 但与其他省份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随着医保惠民政策力度加大, 群众就医意识不断增强, 住院率和报销费用增长较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压力增大,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乏力。

三、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大病医疗保险在甘肃省实施时间还不长, 其保障范围、本质属性、管理经办等特征都需进一步明晰, 这对统一补偿标准, 指导市 (州) 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未来要实现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 应从制定相关法律、改善运行环境、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监管、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一) 制定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大病医疗保险需要利用法律法规手段, 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工作顺利进行, 确保大病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对应保未保或拖欠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强制征收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强化大病医疗保险宣传力度, 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自觉性, 提高国民依法维权的意识。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稳定、持久发展下去。

(二) 改善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环境, 解决城乡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

改善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环境, 解决城乡医疗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政府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投入和补贴以改善农村的医疗条件。并联合公益基金会从更大程度上扩展大病报销病种, 提高大病报销比例。继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三) 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的招标管理要统一标准, 规范口径, 实现公平竞标。要制定科学有序的筹资政策, 健全招标机制, 规范招标程序, 依法进行招标。大病医疗保险需要综合实力强、经营网点多、开办经验丰富的大型保险公司来经营, 招标时要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同时适度降低保险价格的评分权重, 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资质经验、服务方案等方面的权重;要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把合作期限适当延长到三至五年, 以增加大病医疗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和服务的持续性。同时, 通过保监会、财政社保方面、大病医疗政策制定部门相互合作、相互监督, 共同实现大病医疗保险的健康运行。

(四)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政策, 解决大病医保的“转移”和“续接”

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政策, 解决大病医保的“转移”和“续接”。政府需发挥主导作用, 加快建立全省医疗统筹机制, 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不同地区间制度的统一, 尤其是筹资标准、参保补助、报销比例等方面的统一。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的“两网合一”, 统一筹资标准, 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推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一卡通”, 建立一体化平台, 使参保群众享受“一站式”报销流程。促使大病医疗报销工作紧跟工作流程, 更好的满足保障大病患者的需求。

(五) 完善大病保障配套制度, 缓解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压力

明确大病保险的范围和标准, 实现基本保险的普惠性、共济性与补充保险的自愿性和选择性的平衡。目前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公共产品, 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延伸。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 提高公共卫生水平。财政部门通过和卫生等其他部门协调, 来吸引私人部门向公共卫生投资, 减轻财政负担。税收部门可以对投资公共卫生的私人部门实行税收优惠, 银行也可以实行贷款优惠。政府应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新途径, 借助市场力量, 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共卫生事业中来, 改善基本医疗基金压力, 降低大病患者负担, 实现互助共济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文.商业医疗保险与补充保险[J].中国卫生资源, 2001 (3) .

大病医疗 篇10

纳税服务司表示,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 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 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 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税。

纳税服务司称, 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 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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