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关键词: 财政补贴 保险 补贴 农业

摘要农业补贴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向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贸易活动或农民提供的转移支付手段。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国家的财政补贴,国家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财政补贴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外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1: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优化设计

【摘要】当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中存在不足,如农作物保费补贴和相关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形式单一、补贴比例不高、补贴政策不健全等。本文着重讲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优化设计: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增加经营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再保险的补贴、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体系等。

【关键词】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 优化设计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它是农业保险的重要主体。201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指出: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减少(根据实情必要时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玉米、水稻、小麦等作物保险的覆盖范围和风险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产品保险予以支持。扩大森林保险和畜产品保险的范围和覆盖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努力探索涉农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范围小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品种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中央保费补贴的农产品只有15种,近几年有一些地方特色产品,如药材、烟叶、苗圃、茶叶等高价值经济作物加入地方政府补贴项目中,但至今未能建立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支持体系,只是单单依靠地方政府支持。虽然2013年开展了渔业险、农房险、农机险、农作物制种险以及重点国有森林险的保费补贴试点,但种植业所涉及的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中仅有粮食、油料作物、棉花、糖料作物,养殖业涉及的也仅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农业保险中央补贴险种覆盖远远未达到农业要求。难以满足地区的差异化需求,难以满足新型农业中的新主体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极大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与此对比,美国的农保财政补贴品种多达150多种,基本上实现了“能补则补”。可见,我国的农保保费补贴的品种范围还较为狭窄。

(二)形式少 财政补贴形式单一

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的综合实力不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展所有形式的财政补贴。目前我国主要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形式是保费补贴,加上还有一些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费用补贴,总体来说补贴项目较为单一。虽然少数试点地区的地方财政对保险机构给予了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但是补贴实施范围狭窄,补贴比例比较低,效力不大。另外,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还未建立完善[1]。当前环境恶化、极端气候频发,导致农业保险的风险性进一步增大,提高农业保险体系的风险管理水平,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是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风险分散不够 缺乏防范巨灾的再保险机制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频繁而多样,损失范围广。例如2013年黑龙江遭遇严重的洪涝灾害,保险公司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达到27.16亿元,每户得到的赔款为5000元,远大于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2014年海南省遭遇两次台风袭击,农业保险出现了超巨额赔款[2],造成许多保险公司的动荡甚至破产,严重阻碍农业保险的进行。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国家层面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机制,尚未建立多层次的逐级风险分散模式。再保险机制稍显薄弱,再保险收入占总保险收入的比重较小,在巨灾发生时风险转移效率低,损失严重。探索防范巨灾风险的完善的再保险系统市当前急需解决的目标之一。

(四)补贴比例差异小 缺乏合理的补贴结构

财政[2013]73号文件规定,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至少是25%,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地区的种植业补贴比例分别为40%、35%;地方财政对养殖业的补贴比例至少是3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地区的养殖业补贴比例为50%、40%。其中,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稍微高一些,一般为80%。中央财政根据总产值和富饶程度,对于东部、中部、西部的补贴比例实行差异化补贴比例,这是值得肯定的。市县级的补贴比例是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但由于没有中央立法规定,不能严格做到因地制宜的制定补贴比例,造成不合理的补贴结构,只会加大贫富差距。

(五)监管力度小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

一方面,没有投保的农户对保险存在认知偏差,以为农业保险是政府帮保险公司赚钱,从而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而那些选择投保的农户,为了自身利益,往往选择投保风险高的地块;或者为了套取财政补贴,出险后很大可能选择虚报、夸大损失。这势必会导致较高的赔付率,损害保险公司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繁琐、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签订不严格的承包协议,受灾后理赔仅作均摊处理,这又会危害农户利益。还有一方面,就是保险公司和基层政府的责任分工不够明确,会使保险公司倾向于依赖政府,降低主动性。保险公司办理业务不够精细,没有建立专门的服务组织来确定投保的数量、面积和具体地点,很可能会造成多重投保或骗保现象。有的地方政府随意干涉决定理赔金额;有的出于私心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赔付或返还保费补贴资金等[3]。

二、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

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才能有效的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建议增加保费补贴险种,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险种范围,有主次的挑选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关乎国民生计的农产品进行补贴。以农产品的风险大小、规模、种类等因素为依据,继续实行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其次,进一步补充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项目。有着地方色彩的农业一般有标志性、宣传性、高效益等特点,可以增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带动发展相关产业,形成地方规模经济效應。支持鼓励开发特色农产品险种,把地方特色补贴险种列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保障特色农业发展。

(二)拓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形式

在开展了农业保险的104个国家和地区中,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保费补贴,是对农户的补贴,为的是减少农民支出,提高参保率;②经营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这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③其他补贴项目,如农业保险的推广补贴、损失评估补贴、研发和教育培训补贴等。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只有保费补贴,这与当前迅速发展的农业多样化不匹配,需要拓宽当前的补贴形式,提高对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实施程度[4]。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政府提供的管理费用补贴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而对其进行的再保险补贴,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因巨灾带来的高额赔付造成的资金短缺,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但相应的,为了避免带来的保险公司责任淡化、经营低效率等负面作用,建议建立相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准确测定不同地区的业务费用率,根据开展业务费用的真实情况,实行差别化的费用率补贴。尽量通过保费补贴、再保险补贴、损失评估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来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农业保险稳定顺利的推行。

(三)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 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统一的再保险保障体系,各级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可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机构抵御农业巨险的能力。

政府要加强补贴主体地位,保险机构加快开发保险新产品、扩大再保险业务,这将是巨灾分散机制未来的构建方向。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数据累积、信息共享等专门进行农业再保险的服务,中央政府提供相應的财政补贴。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多种补贴方式等扶持政策增加再保险公司的收入,减少再保险公司的亏损。整合具有承保能力的组织机构,形成全面有效的再保险体系。

同时,还可以建立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和保险公司划入部分的结余组成。另外,政府可以探索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机制。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对这些农保提供的税收优惠范围小,力度也不够大:①倾向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有限,只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险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②对农业保险相关的合同免征印花税;③准予保险机构税前扣除相应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后者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25%,涉及业务的也只是限定在种植业。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建议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税收优惠范围。①首先,将目前的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农户家财险、人身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也可以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补充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加宽松的税收条件。②其次,免征政策性农保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农保业务减征所得税或先征后返,用以补贴政策性农保的风险损失。③最后,提高政策性农保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保体系仍处于发展阶段,应该允许各地保险公司全额扣除提取的巨灾准备金。

(五)合理减少贫瘠地区地方政府的补贴分担

今年,中央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望超过150亿元。到了地方,从省、市到县甚至乡镇,各级财政部门都会给予一连串的补贴资金来配合。因为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农户三者的补贴比例之比为2:2:1,所以今年的地方政府也将补贴150亿元。这笔资金巨大,对较贫困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种财政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比例政策无疑是最优的选择。

差异化财政补贴方案,简单来说,就是在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力度的基础上,根据各地贫困县市综合财力的真实情况,给予不同的补贴比例来减少差距;另外,逐步减少县级财政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甚至可以取消特别贫困地区的保费补贴。

参考文献

[1]李琴英,郭金龙.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财政补贴问题及建议[J].中国农村金融.2012,(08):14-15.

[2]池小萍.加快发展湖北农业保险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9):29-30.

[3]段学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问题研究进展与展望[J].经济纵横.2012,(03):22-25.

[4] 黄颖.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J].世界农业.2015,(02):91-92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15A790035);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重点项目(14B910001);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4SJGLX265)。

作者简介:黄颖(1982-),女,河南信阳人,信阳师范学院讲师,河南省大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业保险。

作者:黄颖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2:

浅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

摘 要 农业补贴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向农产品的生产、流通、贸易活动或农民提供的转移支付手段。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国家的财政补贴,国家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财政补贴是其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外都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制度

一、国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有效的制度框架才能保障法律价值的最终实现,制度根源是导致农业保险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根据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政府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之前都是立法先行,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借鉴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立法,对于掌握农业保险这门艺术无疑是一种捷径,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首先,考察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美国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美国在农业保险立法之前有 40 多年的实践与研究。起先都是私人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但最终都已失败告终。制定相关法律规制农业保险是在 20 世纪 30 年代经济大危机以后,政府为了使经济危机中暴跌的农产品价格回升保护农民利益于 1933 年制定出台了著名的《农业调整法》。但是,1934 年和 1936 年的大面积旱灾使美国的农作物损失巨大,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没有达到目的。农作物保险又一次被提到国会的议事日程,罗斯福总统任命的专门机构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ECCI)对农作物歉收的保险保障问题再次进行研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认为:通过预测农场主农作物生产的自然风险费用,将其作为农作物保险费,以建立共同财产保险准备基金,在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时,用这个基金予以补偿。这样,农民就不会因顾虑自然风险而限制对土地的投资,也就不会影响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因此,农业保险可以起到价格政策起不到的作用。在论证的基础上,便产生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即 1938 年获国会通过的《农业调整法》的第五部分。同年,依法组建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ICC)。《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 1939 年颁布后,到 1980 年一共修改了 12 次。经第十二次修订颁布后,结束了农作物保险长达 42 年的试验,从 1980 年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1994 年美国国会根据 13 年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连年赔付率过高的问题,再次对该法进行大刀阔斧的修订,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规定 65%的保障水平的保费补贴 42%,75%的保障水平保费补贴 24%,85%的保障水平保费补贴 13%。为了鼓励农户参加高保障水平的保险,2000 年美国又制定《农业风险保护法》,规定对 75%的保障水平保费补贴增加到 55%,对 85%的保障水平的保费补贴增加到 38%。2000 年,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 53%,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联邦政府还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鼓励各州政府根据自身的财力状况,向农作物保险提供补贴,以进一步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吸引力。还有业务费用补贴,就是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 20%~25%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

其次,考察法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为了补偿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 1840 年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相互保险公司,到 1986 年正式确定为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至今已有 160 多年的历史。法国于 1960 年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 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险制度,拓宽了保险范围。1982 年又通过一项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再保险等也用法律或法规形成予以规定。法国对农民所交的保险费的补贴比例在 50%~80%左右。

通过对他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相关制度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启示:第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保护农业发展的制度,需要相关制度作为依据。第二,政府在农业保险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最重要的表现则是给与较高额度的补贴。第三,政府给与补贴也促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符合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利用了市场主体的逐利性而采用引导或诱导方式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的选择符合政府预先设定的轨道。

二、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制度

我国目前除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补贴。仅有个别省政府在自己的辖区内给与的政府补贴,如上海政府对投保农户也给予 25%-45%的补贴。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建议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包括:第一,提供保费补贴。主要是中央财政给与补贴,但是中央的补贴是补充性而非主导性的,主要体现政策导向。保费补贴以涉及国家农业产业政策扶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为主。中央财政的补贴可以采取三种渠道,即直接补贴给农户、补贴给保险公司、补贴给地方财政。第二,提供业务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既可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又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目前,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已有此做法,实践效果较好。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还应对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W·格鲁勃,基思·J·柯林斯.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美国农作物保险的经验.皮立波,李军译.李军[美]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

[2]冯文丽.美、日农业保险制度对我国农险模式选择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2(12).

(作者单位:上海烟草专卖局宝山分局)

作者:周耀华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论文 篇3:

浅谈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摘要: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金融保障,而适当的财政补贴是支撑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补贴,从而实现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同时,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地域平衡性差、补贴目标偏狭等问题,亟待改进。本文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改善性的建议举措,希望能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保费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农业保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必备的一项金融服务支撑。但是建立健康合理的农业保险体系,恰当的财政扶持干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源于两百多年前的西欧国家,是一种结合农业生产和金融保险服务的新行业,用以夯实国家经济基础,鼓励农业发展,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世纪初,农业保险的概念正式进入中国。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3.拓宽财政补贴范围。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应当进一步拓展范围,除了平衡农户的保费支出外,还应当适当支持保险公司的赢利。在对农户投保保费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险种和规模,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所产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风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减少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降低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继续开展和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解决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热情不足的问题,从而鼓励各大农业保险机构继续开展并拓展农业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5).

[2]王功民.我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思考[J].中国畜牧业,2012,(5).

[3]张祖荣.农业保险的保费分解与政府财政补贴方式选择[J].财经科学,2013,(5).

作者: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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