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药品 加强 农村 网络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篇1: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促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药品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主要目标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要以行政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诚信建设为保障,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充实壮大监管力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规范药品供应渠道为核心,以药品经营企业直接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供药模式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方便、价廉。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全省县、乡、村三级农村药品“两网”的全面覆盖。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体,以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村药品监督信息员为辅助,充分发挥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假劣药品的作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本行政区域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巡检,坚决查处制售和供应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健全农村药品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快速稽查机制、部门协调机制,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在农村涉药单位建立举报公示牌,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假劣药品,通过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结合,对农村药品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加强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应有1名协管员,每个村至少应有1名信息员。药品监督协管员主要从乡镇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用,药品监督信息员主要从村干部、教师或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的人员中聘用。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收集所在地药品、医疗器械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药品安全知识及药品价格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三、大力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包括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药品配送的合法企业,可向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对所属药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含药柜)和医疗机构向患者供应药品。要大力发展农村药品区域直接配送,积极引导和支持有一定经营规模、配送能力较强、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配送药品。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零售连锁企业要切实做到对直营和加盟药店统一配送药品。要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在没有药品供应的地方依法依规设立“便民药柜”。要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鼓励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参与医药分开的各种试点,规范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促进药品价格的降低。各地要积极探索,整合农村医药资源,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药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购药报销范围,使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件大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把“两网”建设工作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处在农村无照从事药品经营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药品等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共同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篇2: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

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

六政办〔200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和药品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保障广大农民饮食用药安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两网”建设工作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促进“两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两网”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县、乡、村三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经营、共同发展”的思路,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我市“两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两年左右的时间里,基本建立起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员、行政村食品药品信息员为辅的县、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以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直配及设立农村药品区域性配送点为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零售药店及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为辅的乡村药品供应网络。具体目标是:2005年已先行启动“两网”建设工作的五个县,年内“两网”要覆盖所有的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2006年要覆盖所有行政村;金安、裕安、叶集三个区也要同步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两网”建设工作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市“两网”建设的领导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

管单位,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物价局等单位为协管单位。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两网”建设领导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和落实本地的“两网”建设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由分管同志任组长,党政办、卫生、计生、工商、公安、农技、畜牧水产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食品药品监督协调管理办公室(简称“协管办”)。协管办成员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各村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两员”)组成。领导小组承担本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乡镇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协管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区“两网”建设的工作部署和乡镇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食品药品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各村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的管理和培训,收集和反馈食品药品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信息,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两网”保障机制

按照“结构严密、运转协调、信息畅通、上下互动”的要求,建好乡镇协管办,聘任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管人员担任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聘任村计生专干或村干部担任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建立协管办及“两员”工作制度,落实协管办办公场所,构建覆盖县区、乡镇、村的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络。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区“两网”建设牵头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两员”进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协管员的培训,使之尽快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建立“两员”档案,制定“两员”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规范行为。要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或监管有功的“两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发挥其在食品药品监督方面的宣传、举报和协查作用。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已通过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直配或在乡镇设立区域性配送点的形式担负起乡镇、村的药品配送任务;支持在没有药品经营企业的乡镇、村设立零售药店,不断扩大农村药品供应网的覆盖面。基层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的药房,是广大农民用药的主渠道,是药品供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卫生、人口和计生部门要结合乡村一体化新型合作医疗形式的建立,扎实开展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通过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降低药品价格,方便群众购药,增加就业岗位,形成促进发展、群众受益、政府满意的多赢局面。

四、强化责任,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长效机制

按照省政府关于“强化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在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中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网的组织机构、目标体系、支撑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把“两网”建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之中。

各县区“两网”建设领导组要切实担负起“两网”建设的领导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积极推进“两网”建设工作,建立完善“两网”建设的激励机制。每年进行一次“两网”建设及运行工作的检查、考评和总结,表彰先进、批评落后。对“两网”建设工作认识不清、行动迟缓以致辖区发生食品药品质量事故危害人身健康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县区“两网”建设牵头单位负有指导、协调乡镇、村“两网”建设的具体责任,要尽快抓好各乡镇协管办的建设,收集食品药品监督协管信息,利用网络或简报等形式进行交流,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两网”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区开展“两网”建设工作,要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切实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篇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确保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同时,以扩大药品供应网点为基础,以理顺供药渠道为核心,积极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并扶持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延伸,发展农村药品连锁经营,提高农村药品配送能力,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公平的药品县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监督管理网络方面,通过建立健全三支队伍,构筑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实际药品监管重点由城区向农村基层的转移,切实保证全方位、无缝隙的严密监管。在供应网络建设方面,先在两处街道试点,积累工作经验,再用1—2年时间,实际对全县农村卫生室、乡镇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商业物流配送,规范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整顿药品秩序,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探索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新路子,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工作措施

篇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对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建设业主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并办理备案。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四)严格执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新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六)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凡建筑节能未组织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建筑的体型系数、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屋面、墙体、门窗、分户墙、架空楼板、楼板和地面的节能构造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用能系统的设计选型及性能指标,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构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

(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内部校审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系统在建筑中应用水平。建筑工程设计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冷热桥处理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确定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建筑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学习、掌握、选择建筑节能新技术,加强对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研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可行的节能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积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做法必须真实,与施工图纸的设计选用一致,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和构造做法。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墙体保温体系的防火隔离带等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对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审查情况汇总表、审查情况记录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并加强分包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对进场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查验,确保其与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以及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质量控制和防火安全监管。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五)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的建筑节能质量问题和隐患,应当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功臣质量监督机构。

(六)项目监理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

(七)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主持建筑节能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实施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并出具合法检测报告。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对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依法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管。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工程,违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的工程,未按要求设计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未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设计变更后未报送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工程,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工程,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公布所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与设计图纸、计算书的一致性。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未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工程、未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实施专项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与监理;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外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五)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管理机构承担本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组织相关机构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应用于工程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实施备案管理;对本地工程中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抽查,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实施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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