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回购协议(共14篇)
篇1: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出卖车辆及限期回购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
车主名称:;车牌号码:;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船使
用税交付有效期从至;保险费交付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已行驶公里数:;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权:。
二、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总价为人民币。
2、乙方应于收到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全部购车款。
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交付乙方。
4、乙方负责在车辆交付后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如需甲方协助,甲方
应积极予以配合,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包括在回购期满后乙方将车辆转给第三人)。
5、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4、税讫证明
5、车辆年检证明
6、车船使用税交
付凭证
7、原车质量合格证
8、保险单等。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车辆交付后不得拒绝甲方回购请求。逾期不回购,乙方有权对车辆另行处置,包括转让给第三人。
4、甲方若行使回购权,则除返还乙方全部购车款外,另需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元(大写:)。
四、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车价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篇2: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甲方(买受人):身份证件号:
乙方(出卖人):身份证件号:
1.回购车辆:本协议所称的回购车辆指甲方出售的,(包括车辆本身、随车资料)。
2.回购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回购价格:人民币(大写)(小写)乙方交车时提供的文件如有遗失,补办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回购前,回购车辆存放在乙方库房内,由乙方负责保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篇3:质押车辆买卖的法律分析
一、车辆质押概述
(一) 车辆质押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对质押进行了界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①因此, 车辆质押可以认为, 需要资金的一方 (出质人) 为了获取资金将期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辆交付给出借资金一方 (质权人) , 双方约定如果逾期还钱, 出借方有权对该机动车辆行驶处置的权利。在质押过程中, 出质人有权使用车辆, 但是使用后交由职权人保管。
(二) 车辆质押的特点
1.车辆质押适用的是资金需求急, 要求资金能够快速到账的情形;
2.资金周转周期比较短, 资金利率往往较高;
3.质权人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保管存放;
4.为了保证质权人权利的行驶, 需要保管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政、购车发票等证件;
5.在现实中, 资金出借方要求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同时, 签订车辆买卖合同 (一般质权人签字盖章处留白) , 一旦出质人违约, 质权人一方面可以行驶质权获得补偿, 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签字, 让买卖合同生效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有些资金出借方要求借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出借方或者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处置车辆, 如果出现出质人逾期还款等情况, 质权人可以处置出质车辆获得补偿。
二、出售质押车辆的法律效力
(一) 质押车辆出售权利归属
在车辆质押过程中, 资金出借人对质押车辆进行了控制, 但是不能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因此, 不能对抗第三人, 特别是在车辆所有权证等证件没有完全控制在资金出借人的情况下, 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售给第三人的可能性极大, 实践中出质人出售质押车辆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机动车是动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利的变动以实际交付为准, 行驶证登记人并不具有实际的物权效力, 其更多的意义在于方便交通行政机关对于机动车的管理。对于购买质押车辆人来说, 存在极大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其购买的车辆是什么权利, 车辆所有权?还仅仅是车辆使用权?此时就要看购买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 购买人则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如果不是, 购买人取得的仅仅是一段时间内的车辆使用权。
(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情形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善意取得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 受让人在取得财物是主观是否具有善意, 不能存在恶意的情形, 比如恶意侵占, 非法受让等。第二, 受让人取得财物客观上付出的对价合理。如果受让人无偿或者以远远低于市价获得财物, 即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 除非符合赠与的法定要件, 否则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第三, 从形式上看,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交易的标的物已经转移到善意购买人名下, 具体来说, 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 动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完成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 则可以认为转让的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 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质押车辆买卖的风险防范
第一、购买人在买入之前要考察车辆出售方的信用。特别是其是否有信用不良记录, 结合金融机构贷款的分类标准对其资产状况进行简单的分析, 同时要求查看其购买车辆的合同等资料, 保证其取得车辆的合法性。
第二、购买人要对车辆的市场价格作出合理的判断, 参考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以及专业人士的估价, 不能有贪小便宜的心理, 交易价格不能过分低于市场价格, 当然也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要保留价款支付凭证, 同时要求出卖方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收到价款。
第三、购买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不可与出售方串通, 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转移车辆, 从而损害质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车辆应当返还给出售方, 并承担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可能损失。
第四、购买人要积极调查购买车辆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况, 要求出售方对此做出书面说明, 如果车辆存在质押情形, 调查情形抵押的具体情况, 比如抵押比率是否合理?一般认为质押率在50%-70%比较合理;是否存在多个担保?存在多个担保情形下, 担保率是否合理也需要考察。据此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比如, 通知质权人想要购买车辆的意向, 三方 (质权人、质押人、买入方) 进行积极的沟通, 争取到质权人对于买卖行为的认可, 并配合质权人做好相应的还贷工作, 让质权人解质,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出售方保证不存在质押情形, 需要对此做出承诺, 如果实践中如果有第三方主张质押权利, 应有出售方对此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无论如何, 都要尽快做好车辆产权的变更登记事项, 并要求对方尽快交付车辆。
注释
篇4:车辆买卖回购协议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发布,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2012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151.7万亿元,较2010年的112.1万亿元增长了35.3%,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67.8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1主协议》(以下简称为《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2主协议》(以下简称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两份协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相比于国际市场通行的《全球通用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GMRA主协议》)所采取的“两个或以上做市商报价或由非违约方确定”的约定,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对非违约方权利的保护较弱。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与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此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在通用条款部分既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在回购业务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还借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合同可终止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保证了回购业务开展的延续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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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发布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注:
1.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时间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的交易行为。
2.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由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债券的交易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责任编辑: 廖雯雯 印颖
篇5:补充协议(车辆买卖)
甲方:深圳市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乙方:(以下简称“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就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资双方恪守。
一、双方清楚明白乙方所购车辆在双方签订《原合同》之前已登记在甲方名下,但甲方保证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 公里。
二、乙方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费用,并经双方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后,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使用。
四、如果因乙方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则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车款、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本补充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后,由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当乙方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具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通知乙方提取车辆,乙方不得以尚未取得小汽车增量指标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拒绝提取车辆。乙方在提取车辆时自己或受乙方委托提取车辆的人必须具备车辆相应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
六、乙方在提取车辆时以及提取车辆后至车辆变更登记办理前,应当足额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当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无法获得赔偿。
七、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责任,在车辆交付乙方前,由甲方承担;车辆交付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车辆后,有权自主使用车辆,但车辆使用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因任何一方依法解除《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或《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无效,造成甲方收回车辆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并赔偿甲方损失(可按车辆折旧费计算。)
九、如果乙方未按照《原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的规定付清车款、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将车辆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不足,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十、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互为补充,两者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乙方:
篇6:车辆买卖协议
卖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_____
买方: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小写:元)。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_____%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7:电动车辆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乙方(买主):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就车辆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二手)电动车辆,车主姓名:;车辆名称:;车架号:车辆颜色:;此车辆;要求:
二、此车辆售车之日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由甲方负责。
三、此车辆售车之日后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由乙方负责。
四、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反悔,则必须向一方交纳违约金,本车辆的买金。
五、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和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性别:性别: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篇8:二手车辆买卖协议
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购车方):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现有一辆 银灰 色 大众波罗劲取 车,车主 张秀银,车牌号湘N7ZJ35,发动机号304216车架号码 LSVNT29J2A2037249,登记日期 2010-5-28,乙方已现场核对一致,于年月日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车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成交。
二.本车使用性质非营运,随车交付证件(行驶证正、副本,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车原始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发动机号拓印件,保险)。由乙方现场过目清点确认后交接。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乙方验收后同意购买,在车辆交付完成后,甲方不向乙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车甲方不作任何质量保证,由乙方现场鉴定认可购买,成交后双方不得有异议。
五、自签字成交后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签字成交前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六、本车必须过户,车款乙方在本协议签定时即全数支付给甲方,过户费用由乙方自理,后甲方配合提供过户所需证件或资料。如 1
乙方未能及时过户,自签字后发生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事故、债务纠纷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自订立本协议之时起,甲方对乙方违规违章使用车辆造成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如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九、如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篇9:车辆买卖协议1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甲方将车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出售给乙方。
一、此车以元(大写:元整)出售给乙方。
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过户。
三、此车在年月日点分以前所发生的交通违章事故及车辆连带责任,均由甲方负责;此车在月日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保证本协议车辆来源合法,不是被抢、被盗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过户。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篇10:车辆买卖协议书
乙方:
甲方兹有重型专项作业搅拌车一辆,车号苏,初次登记年月日,公安年检到年月份。此车以元的价格卖给乙方。此车手续齐全,为黄标车,目前盐城车管所不予年审,如车管所同意过户,此车无条件过户。此车从年月日前违章由甲方承担,此车买给乙方后,所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连带责任。但乙方如从买车之日后起,保险不买全或不买保险,甲方有权给乙方此车辆到车管所去报废所有一切手续,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上协议无条件服从。
如年审通过,甲方协助乙方无条件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捺指印后生效,不得违约,谁违约罚违约金就是此车价格。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受法律保护。
甲方:乙方:
证明人:
篇11:车辆买卖协议书
甲方(卖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电话
乙方(买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电话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将
一辆,自愿出售给乙方。现就相关事宜协商如下:
一、交易价格:
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二、交易方式:购车款已于_____年______月____ 日一次付清。
三、甲方保证该车在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之前,无被盗被抢,无交通肇事,无违章记录,无抵押担保,无因车而引发的任何纠纷。
四、车辆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交付。
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该车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车辆税费以及一切因车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
六、车辆交付后(即 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交车后一切因车所发生的事故责任,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车辆所有手续随车一起交付乙方。
八、自签订之日起,两天之内不能付清全款,甲方有权将车辆扣回。
九、其他无争议,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间人三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中间人:
签订协议日期:
篇12:车辆买卖协议书
乙方(买车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 车卖给乙方,
发动机号 ,出厂编号 , 许可证号 ,以壹拾伍万元成交。
一、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以前此车一切责任由甲方(卖车人)
负责(包括经济纠纷、盗抢、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从签订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买车人)负责(包括经济纠纷、盗抢、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
二、购车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在交车时一次性付清。
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法律生效。
四、交车时间:20xx年10月8日。
甲 方:
乙 方:
篇13:车辆买卖协议书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_______ 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车辆识别号:_______,车款为人民币_______卖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付清_______全部买车款。
二、甲方将_______交给乙方及车全部手续(行驶证、附加费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保险)。
三、甲方必须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无条件给乙方过户,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此车辆交易之前,所发生债务、债权、交通事故、违章罚款及一切事宜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五、此车辆交易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此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一方违约,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篇14:《车辆买卖协议》(不过户)
甲方(售车方):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
号)一辆卖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价款元(大写人民
币:),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交付;具体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2、双方商定该车不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完全归乙方。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因该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人员伤亡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4、如在该车交付乙方后,乙方转卖该车给任何人,因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