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关键词: 计时 工作制 工时 综合

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精选12篇)

篇1: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综合计时有以下特点:

1.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合时间用完为止。以工厂每周按60小时(每周6天×10小时/天=60小时)计算,在综合计时下,工厂只能工作40周以及40小时的正常工作(40周×60小时+40小时=2440小时)。这意味工厂一年有11周和20小时不能再上班,无论是否手头有订单。

3.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的加班,工厂只需支付平时薪资的150%,而无论该加班时间是在周六或周日;但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工厂必须按平时薪资的300%支付工人。

但是许多欧美客户是不接受七天没有一天休息,也不接受周六或周日的加班工资按150%来支付。而且一般工厂都不会冒险按以上三点操作。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 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 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 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

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

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

5天/季 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

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注意适用对象: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企业不得对员工随意适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如果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批,企业可能要承担按标准工时制给员工支付加班费用的风险。因为经过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休假节日也要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也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加班费。

对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各地法规规定不一。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所以,各企业应根据当地法规,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人事操作要点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够申请综合工时的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特殊性。特殊性是指行业特性的特殊,通常此类行业常受外部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而且多数为劳动密集型。第二:连续性。连续性是指在这些特殊行业中的岗位人员必须通过自己的连续作业才能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通过连续作业来抵消外界因素影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以周、月、季、年为单位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小时=2000小时。

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8=500小时。月为单位:250天/年÷12月=20.83天×8=166.64小时。

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处理。

通常理解,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无加班费,即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超过的,(除了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一律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150%计发,法定节假日安排的按照加班小时工资的300%计发。

下面举例说明:

小白是上海某地质勘探队的队员,基本工资960元,该勘探队2009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单位。2009年小白全年工作了2196小时,其中8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小白想知道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加班费? 计算步骤:

1、确定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为多少小时。年工作日*8小时=(365天/年-104天/年-11天/年)×8=2000小时

2、确定小白实际工作时间为多少小时。实际工作时间为2196小时(含8小时法定节日)

3、确定超出时间为多少小时。

2196-2000=196小时(其中8小时法定节假日)

4、确定计算加班费标准。小白的小时工资为:960÷21.75÷8=5.52元

小白的加班费为:(196-8)×5.52×150%+8×5.52×300%=1689.12元

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运用的限制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能够直接适用每个员工的问题: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看,在进行审批前企业对对应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先制定相关方案(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且公示,得到员工同意。在获得审批后,对于新进入员工必须要有告知程序,至少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得以体现。

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留下来的待解决问题。

1、关于加班超时是否有上限限制:众所周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那么使用综合工时是否可以突破每月36小时,在相关规定中并无体现。笔者认为,应该不能突破36小时的上限。当然,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灵活用工,因此可以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明确:经批准可以以月、季、年为单位的企业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2、关于得到审批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加班费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笔者认为:获得审批的企业与劳动者因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不能仅凭批复认定企业没有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实际执行的工作制是标准工作制而非批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作为仲裁机构或法院理应进行实地审查,而不能凭批复简单认为有效。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后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由于现行规定中没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一个加班上限约束,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理应明确每天至少保证劳动者休息多少小时。

篇2: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篇3: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实 施 方 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1000万。

3、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研发、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406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391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336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0 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家用电器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 A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A、需连续作业;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 K 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适用范围和综合工时计算周期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注塑工,现有人数 19 人; 工种:流水线操作工,现有人数 131 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生产管理,现有人数 36 人。其他工作岗位,工种: 门卫,现有人数 5 人。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周。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 工种:装卸工,现有人数7人。

四、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期限为自2014年12月1日 至2015年11月30日 ;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 A 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A、以年为周期,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季为周期,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C、以月为周期,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D、以周为周期,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2)在计算周期内,日连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中间安排1小时休息时间,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4)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企业的执行情况。(5)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1)本单位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10日内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6℃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并针对工作性质采取下列措施:(1)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2)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对于本单位的未成年工以及在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须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篇4: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上海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我司是有限责任(国内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等。由于我公司承包的项目一般都在晚上进行作业,受天气影响,遇到下雨天,无法正常进行工程作业,故特此申请以上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是我司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公司设专职带班4名,为管理层,主要职责是依据岗位职责,对所带班组人员的管理。养护工人14名,完成公司承包项目工程。司机1名,负责驾驶公司车辆,及时将所需设备、材料和作业人员带到施工地。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为××至次日××,一周不超过40个小时。受天气的外在影响,如遇下雨天,公司停止一切作业;如遇台风天、下雪天,公司采用应急预案。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以调休的方式安排员工休息,并平均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

司机的工作时间主要根据公司和客户的需要,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可自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不出车的时候可以在公司中休息。出车等待的时候,可以在车上小憩。遇到晚上要送养护工去施工现场,隔日上午可以在家休息,下午再进公司。以保证小车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司机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

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员工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将严格按照《劳动法》中法定节假日工资为平时工作日工资三倍的规定执行。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

以上岗位人员对工时用工特点已明确。此致!

上海××有限公司

篇5: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组装生产手机相关零部件。由于我司是外商美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与美国总部沟通进行日常工作交流与指导,销售人员经常需要被派遣至项目现场,无法正常考勤,故特此申请以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是我司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采取弹性工作时间,迟到、早退不作任何处分和扣款;如因项目原因加班,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以调休的方式安排员工休息,并平均每周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

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协调,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不计考勤。外出开会、办事只需总经理批准,可自行安排时间外出。遇公司宴请招待,高级管理人员可自行安排时间招待,隔日可以晚到公司或不进公司,不计迟到和缺勤。

市场销售人员(包含客服人员)因工作需要,晚上宴请或加班的,隔日早上可以晚于9点到公司,不计迟到。或隔日提早下班,也不计早退。没有任何处分和扣款。市场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出差,出差时间尽量安排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安排在双休日或者晚上的,出差员工可以在隔天休息或者出差回来后公司补给调休。占用半个双休日,补给半天调休。占用1个双休日,补给1天调休。

小车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主要根据公司和客户的需要,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可自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不出车的时候可以在公司中休息。出车等待的时候,可以在车上小憩。遇到晚上接机或者送客户,隔日上午可以在家休息,下午再进公司。以保证小车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

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员工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将严格按照《劳动法》中法定节假日工资为平时工作日工资三倍的规定执行。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

以上岗位人员对工时用工特点已明确。此致!

篇6: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协商

用人单位制定并公示《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5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搜集员工对《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与员工就申请周期内工时制度及劳动报酬变更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若审批不通过则此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无效)

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材料(详见提交材料清单)

前往宝安区劳动局421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区劳动局审核、调查申请材料后,作出并送达准予(不予)审批决定书

用人单位将区劳动局的审批决定公示不少于5日

篇7: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

[ 所 属 类 别 ]:劳动人事 [ 生 效 日 期 ]:1995-06-06

[ 发 布 单 位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 布 文 号 ]:电人教[1995]335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电力生产特点,部制定了《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5]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附件:1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2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附件1:

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结合电力生产、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72小时。

第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供电企业变电运行、电力调度等岗位上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轮班工作制可采用五班制、四班制、三班制。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主要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一般实行:五班四运转、五班三运转方式;变电运行岗位的倒班方式可按变电站电压等级分为110kv(66kv)大型站及以上的变电站实行四班一运转或四班二运转等方式、110kv(660kv)中型站及以下的变电站实行三班一运转或三班二运转等方式;电力调度岗位的倒班方式可区别情况实行五班、四班或三班制。具体采取何种轮班方式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在定员标准内自主确定。

第五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其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的按其基本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电力生产检修、修试人员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主设备大、小修期间需加班加点的,不发加班工资,事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同等时间补休。

第七条 基建施工企业实行定期安排休息、休假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括间歇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合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第九条 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机动作业、难以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以及事业单位实行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人员等。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加班加点,也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企业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时工作制。特殊情况下,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可安排适当补休。

第十一条 企业应该有计划地通过科技进步、技术培训、加强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扩大看管服务范围,提高劳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后,应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2.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见附表)附:1.

标准工作时间表(见附表)┌────────┬────────┬────────┬────────┐ │日工时(时/天)│周工时(时/周)│月工日(天/月)│月工时(时/月)│

├────────┼────────┼────────┼────────┤ ││

21.5│

17│ └────────┴────────┴────────┴────────┘

附:2.

电力运行岗位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对比表

┌────┬───────┬──────┬───────┬──────────┐

│工作班制│最低月工时

│标准月工时 │最低月工时与标│ 备

注 │

│(时/月)

│(时/月)│准月工时差额 │

│ ├────┼───────┼──────┼───────┼──────────┤

│ 五班 │ 146

172

│-26

│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 四班 │ 14

4│

172

│-28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 三班 │ 169

172

│-│部分变电运行岗位及部│ │

│分电网调度岗位 │

└────┴───────┴──────┴───────┴──────────┘

说明:1.110kv(66kv)大型及以上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轮换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9小时计算。

2.110kv(66kv)中型及以下变电站运行人员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夜间可休息,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最低按17小时计算。

3.电网调度人员每值(值一昼夜班)有效工时可根据工作班制参照发电主要运行岗位及变电运行岗位的有效工时确定。

4.凡运行人员实际月工时低于标准月工时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安排职工学习。

附件2:

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1995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5]232号)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电人教[1995]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电力企业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电力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电力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所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

(二)发电企业检修作业岗位的职工,因发电机组检修时限特点,必须连续作业时,可实行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连续施工作业,可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适当的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法。

(四)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职工,如供销、采购、小车司机、交通车司机、仓库装卸、消防队、部分值班岗位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篇8: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我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司机1人、保安2人、保洁1人、仓管1人。申请理由是:驾驶员负责日常的送货业务等,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遇到晚上或双休送货或接送客户时,可安排调休,以保证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其他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特对上述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由于我司生产的产品淡季旺季不固定,客户的下订单时间多集中在每年的6月—12月,也就成了我司大量生产的高峰期,其余时间订单大量减少甚至有时处于无订单的状态,故我司生产具有明显的淡旺季,拟对生产一线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及人员如下:装配工3人,电焊工2人,剪板工2人,数冲2人,折弯2人,打磨工1人,车间班长1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旺季6—12月,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安排:17:00——20:00,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淡季1月至5月,淡季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旺季延长的工作时间在淡季根据生产情况安排轮休调休。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施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2000小时/年),我司将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此申请

****有限公司

篇9: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审批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关于发布天津市劳动局贯彻〈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办法〉细则的通知》(津劳护[1995]157号)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劳护[1995]57号)

审批机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对象: 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

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

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

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

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

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

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审批程序: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管辖权限的不同,分别报市、区等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并填写《天津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报企业(行

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首先对

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与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

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

评估论证,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审批时限: 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安排时间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一般审批时限不超过15天。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处室: 工资福利处

举报投诉途径: 咨询电话:23393680

监督电话:23030859

篇10: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息安排计划报告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司主要是从事加工汽车配件、模型、模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非常强的季节性,生产旺季集中在每年年初(3月至6月)与年尾(10月至12月)。现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为保障职工权利,确保满足企业生产需求的情况,拟自2010年5月1日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和休息方法,即:

一、适用范围:生产部门工作人员

二、工作及休息安排:生产旺季实行三班倒,确保员工每周一天休息,每天加班时≤3h。加班时间按《劳动法》规定计算;在淡季安排休息、轮休调休(滚动式轮休),而全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以上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现报贵局审查备案。由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程度有限,特恳请贵局专业人员帮助提出修改建议。

特此报告,请予以批准。

篇11: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篇12:工时计算、工资核算、不定时工作制相关资料

鄂人社发〔2009〕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五条 企业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驻鄂部队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并将批复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武汉市以外的,还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准文书、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和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获得批准的,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鄂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二)本企业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三)属于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提交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四)再次申请的,提交前一次实施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企业申请时,可以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企业在执行工时制度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才能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扩大范围,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实施期限届满后,企业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实施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实施期限同前一期限。

第十二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安排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归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档案,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施期限届满后两年。

相关材料包括:

(一)企业的申请材料;

(二)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延期、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四)实地核查的笔录;

(五)监督检查记录;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县以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本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施期限的,应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附件: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样式)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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