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村民 城乡 住宅建设 福建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用6篇)

篇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村[2011]1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10-10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全省要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取得规划许可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乡(镇)村建站和国土资源所应按《办法》要求联合受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办理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住宅申请应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附件)。在审批过程中,乡(镇)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规划建设和用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经依法批准后,两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到位。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市、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

篇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5〕13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按照“纳入规划、简化程序、减免规费、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新型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这些新型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实施村镇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农村新型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充分运用规划手段引导合理建房 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各市、县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尽快组织乡(镇)、村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已编制村庄规划但需要修改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规划时,可以打破村民小组的界限,统一按规划安排住宅建设用地。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增加透明度,引导村民按规划进行建房。

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使用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列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闽国土资文〔2005〕10号)办理,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件(复印件)。

引导农村建设住宅小区,提供农民建房技术服务。各地要按照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政策导向,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合理建房、节约用地。申请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需明确小区的建设规模,拟安排村民建房的户数、住宅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县(市)、乡(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做好住宅小区总平布置,提供农村住宅通用图集和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按图施工建设,使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

三、切实简化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明确用地报批权限与程序。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中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地块号、用地面积、用途等内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地块用途栏应注明“农村村民住宅”。

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自今年6月1日起。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站应按《办法》要求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住宅用地申请应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附件一)。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村民用地申请后,两部门一起到现场勘测,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并绘制住宅用地规划红线图;住宅用地和建设许可经依法批准后,两部门一起到实地放样定界;村民住宅建成后,一起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界址、用途和其他规划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和建设。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到位。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办法》对住宅用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县、乡政府及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按规则和程式办事,坚决杜绝松懈渎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现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窗口办文”制度,在乡(镇)设立办文窗口,受理用地和建设申请、土地登记等报件,以减化工作环节,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农民负担。

四、严格执行住宅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和收费规定

落实住宅小区用地的优惠政策。基层单位要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以及对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的,应按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按闽政〔2004〕21号文的规定免收相关费用。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所在村委会支付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中予以垫付。待向建房户办理供地手续时按照每户应分摊的金额收回所垫付的资金。

规范土地补偿费收取行为。村民建设住宅使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超出法定的补偿标准进行额外收费,不得借机搭车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土地补偿费在用地获得批准后支付,严禁在用地申请报批前支付或收取土地补偿费,严禁私下买卖自留地、承包地建设住宅。

五、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市、县要按照“以防为主、查处为辅”的方针,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对农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费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用地批准后,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者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建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全面提升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管理水平

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县)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乡(镇)、村科学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通过盘整逐步消灭“空心村”。各设区市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若干村庄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旧村庄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力争用五到十年时间使农村面貌发生明显改变。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适应“高效、便民、公正”为特征的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加大对县、乡两级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方要配置电脑、票证打印机、测量仪等现代办公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各市(县)、乡(镇)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适时录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等基础数据信息。对于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及时发布并适时更新。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网站,与省国土资源厅和建设厅网站、设区市政务信息网站链接,逐步实现网上政务公开、信息交流和远程查询。

实行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统计年报制度。从2005年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备案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每个季度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统计数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县(市)上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统计表》(附件二)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并通过政务专网随传电子文档资料。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和省级村镇住宅试点小区建设情况季报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统计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县(市)上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情况汇总上报设区市建设(规划)局,由设区市汇总后于1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村镇处。附:

1、《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2、《××县(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统计表》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一(表1):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建设厅监制

填表说明

1、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单独选址建设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填写本表(一式五份)。

2、本表中的封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拟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情况”栏由申请人用钢笔如实填写。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用地的原因,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拟建房情况”是指新建住宅、原址上翻建住宅、改扩建住宅或分户建房等。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的“房屋四至”须按事实写明距某固定物的距离,并注明长、宽尺寸,不得笼统填写。

7、本表中的“规划要点”是指对总平面布局、与相邻建筑物、路的间距及高度、层数和设计等要求。

8、本表中的“村委会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房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以及拟收取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9、本申请表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县(市)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申请人各执一份。基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家 庭 其 他 人

员姓名性别年龄与申请关系身份证号码用地现状原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人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原宅基地性质房屋现状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层数房屋结构申 请 理 由地拟 与申 建请 设住 情宅

况用拟建住宅位置县(市)乡(镇)村拟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平方米)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是否归还旧宅基地拟建房情况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层数房屋面积

(平方米)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纸村 委 会 意

见(签章)审核人:年月日乡、镇 规 划 建 设 部 门 意

见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要求新建、改建 或扩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 层数建筑总高 度(米)建筑占地面

积(平方米)设计图纸委托设计选通用图房屋 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他规划要求:(签章)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住

核、审

况核 定 用 地 情 况四至

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用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权属地

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小计小计小计耕地园地乡(镇)国土资 源审核意见(同时说明地质灾害情况)(签章)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意见(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县(市)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县(市)人民 政府审批意见(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许可意见(签章)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附图:

注意事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每户为80—12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4、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四、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附件一(表2):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

(住宅小区)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建设厅监制

填表说明

1、需要建设住宅并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小区建房的应填写本表。

2、本表中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个人拟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情况”栏由申请人填写,“住宅小区用地情况”栏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填写。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用地的原因,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以及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村委会或拆迁安置单位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房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用地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以及拟收取的每户应分摊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的“申请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中每户实际占用的宗地面积所形成宗地红线图。基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家 庭 其 他 人

员姓名性别年龄与申请关系身份证号码用地现状原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人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原宅基地性质房屋现状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层数房屋结构申 请 理

由个人拟申请住宅

用地与建设情况拟建住宅位置县(市)乡(镇)村住宅小区拟用地情况单户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是否归还旧宅基地拟建房情况房屋层数建筑总高度(米)房屋结构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纸村委会或拆迁 安置单位意见(签章)审核人:年月日乡、镇 规 划 建 设 部 门 意

见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要求新建、改建 或扩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 层数建筑总高 度(米)建筑占地面 积(平方米)设计图纸委托设计选通用图房屋 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其他规划要求:(签章)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住

核、审

况住宅小区用地情况小区四 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 权属用地总面积(平方米)其 中住宅用地

总面积小区配套设施 用地总面积地

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小计小计小计耕地园地供地方式住宅用地小区配套设施用地乡(镇)国土资

源所审核意见(同时说明地质灾害情况)(签章)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意见(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审核确认意见(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许可意见(签章)

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住宅小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500)小区主要

规划指标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总户数(户)注:在总平面图中应注明申请人宅基地位置附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附图:

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独选址建设住宅:

1、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3、农村新村建设的。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

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每户为80—12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4、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4、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附件二:

篇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漳建安[2010]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我局将继续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持续督查。附件:闽建建 [2010]12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本局有关科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0]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期,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3月13日下午15时27分,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作业人员在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3

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造成7人死亡、19人受伤。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周宁县污水处理厂工程,1名工人不慎坠入水解酸化及氧化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14日,福州一天之内连续发生2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上午8:30分左右,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在拆除B1写字楼7层电梯井墙壁模板时,2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下午14:50分左右,长乐市玉田镇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1名泥水工从三层井架处坠落地面不幸死亡。3月16日上午11:50分左右,福州盛世星城工程,1名泥水工从11层人货电梯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下午15点左右,厦门康利营运中心空调工程,1名工人在固定空调冷却水立管时钢管脱落砸到自己,不幸身亡。

上述事故发生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我省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近来屡屡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也暴露了一些工地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月29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2009年12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监管,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继续深化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等制度。要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要注意将隐患排查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务求隐患排查取得实效。要广泛发动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建设,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利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并认真分析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记分,并采取集中教育培训、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处理不负责任的企业和不到岗履职的现场管理人员,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建〔2009〕42号),利用全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抓好重大危险源防控工作,杜绝出现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纵容。要加强现场与市场联动,严格安全问责,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资质、资格。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今年我厅将继续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持续督查。对于监管不力和事故多发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11]1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5-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同)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是民生、民心工程,是为民办实事项目,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大规模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2011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责任目标共计25.01万套(户)。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时间紧,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发包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发包工作。要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防止最低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商业配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到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居民生活。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体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等特点,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主要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等关键内容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当前是继续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关键时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经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程,物业企业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抽取一定数量房间,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要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牢固树立质量是前提、安全是保证、造价是核心的理念。

(一)强化业主(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要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业主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建设主体的活动,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奖优罚劣等措施,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要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对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二)落实“一岗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范围,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督人员,加强工程业务指导,加大巡查检查频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的责任。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三)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档案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信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信访投诉集中经核查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与招投标、各类保证金等挂钩,确保只有诚信企业才能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

四、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责任。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确认的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要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要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核合格的方案组织施工,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2、强化工程现场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工程规模,配备满足要求的、专业设置合理的监理人员,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监理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建立现场材料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4、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试验数据和检测报告,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出现。

五、强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实施优质优价。保障性住房工程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确保100%达标,并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等文件,落实优质优价等政策。对于创优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创优要求,并在合同条款中体现,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计取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评标时应将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金额)。施工企业必须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从项目开工就要制定创优计划,按有关标准规范认真组织施工,创出精品工程。

(二)加强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任务艰巨,对于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经费得不到保障的地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协调解决监督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监督机构具备执法监督和监督检测能力,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开展保障性住房评优活动。开展保障性住房优秀设计评选,评出一批经济适用、平面布局合理、户型紧凑、功能分区明确的优秀设计。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评选一批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优良、环境宜居的示范项目。通过样板引路,引导各方主体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和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回访保修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响应时限和应急保修机制,及时处理住户质量投诉,减少或避免质量纠纷。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9-18 0:00:00 信息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文号:闽公综〔2004〕136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

《管理办法》是我省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法对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不仅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更是对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理念的变革。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自觉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彻底解决“重审批发证、轻管理监督”问题。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等消极现象,按照“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加强服务”的管理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从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等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工作重心的转移,真正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上实现创新,逐步建立以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依法管理为基本手段、以公开高效为主要特征的工作机制,推动我省行业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完善备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一)明确列管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列管范围。其中,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迪吧、游戏游艺厅(室)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包括:桑拿按摩场所、盲人按摩场所、足底按摩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美容美发场所以及其他设置非医疗性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同时设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兜底条款,对其他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列管范围既周延又重点突出。

(二)需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行业场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规定,目前,仍需公安机关审批许可的行业场所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营业性射击场所和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开业后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有:印章刻制业(除公章刻制业外),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维修业,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2004〕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完善备案告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方便群众,认真做好行业场所备案和告知工作,全面掌握行业场所的底数和变更情况,加强动态监管。要主动与文化、工商等部门联系沟通,定期了解行业场所开办等有关情况,同时,建议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告知业主按规定到辖区派出所备案,使公安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行业场所的开办情况,及时纳入治安管理。社区、责任区民警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和入户访查,及时发现新开办的未备案的行业场所,督促其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拒不备案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增强业主做好备案工作的自觉性;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要纳入监管视线,及时查处存在的治安问题,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取缔;对原已经公安机关审批的行业场所,可不再进行备案,但要告知相关的管理要求。备案内容应包括行业场所所在位置、经营范围、经营者、治安保卫人员、从业人员情况等主要情况。有关备案回执格式、告知书等另行通知。

三、抓住时机,推动行业场所信息化建设 实现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信息化是建立完善行业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必由之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原则,精心组织,切实加快旅馆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度,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成效。各设区市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50个床位以上及有条件的旅馆信息系统安装和推广应用工作,并实现全市联网。使用的软件未通过公安部检测评估的,要督促使用单位与设区市公安局选定的软件公司联系,抓紧对原使用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和升级,尽快达到部颁《标准》。同时,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于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各地要督促经营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安装。今后,新开办的50个床位以上旅馆不符合旅馆业信息系统要求的不予审批。要加快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尚未确定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地方,必须在年底前确定并上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备案。已建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要督促、指导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承建商对原有刻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定稳定。

四、加强和规范检查督促,全面整改治安隐患 对行业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日常治安检查暂行规定》(闽公通〔2003〕252号)的要求,把强化业主治安责任作为治安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和规范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持证检查,依法检查,不搞扰民式的大清查。检查中,发现行业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帮助业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现不列入发证管理的行业场所,要依法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仍需审批发证的行业场所,凡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要及时换发新证,不符合治安安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劝其改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换发新证。对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各地公安机关要合理划分治安部门、派出所和其它警种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中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派出所对辖区行业场所实施治安管理权。行业场所开业备案后,派出所必须在7天内进行一次实地治安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要根据行业场所治安秩序的情况,日常检查中在检查方式、检查频率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要实行重点监管,使之不失控、不漏管。各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场所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抽查。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将派出所上报的行业场所登记造册,加大检查和抽查力度,重点检查治安问题比较多的行业场所;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重点对群众举报比较多、基层反映管理有阻力的行业场所进行抽查,重点监管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场所。要采取公开检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分类、分等级管理,通过多层面、经常性的检查,实现对行业场所治安状况的动态、有效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治安隐患较多,治安问题突出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明确与其他警种在办案中的职责分工,对于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刑事案件,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由相应的警种负责,对于需追究行业场所经营者相关责任的由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五、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取消行政审批后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密切关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可能引发的治安问题,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生在行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树立执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安机关除可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视不同情形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业场所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公安机关强化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要充分运用,用足用好。在办案中,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在行业场所中有计划、有目标地物建和使用好治安耳目,以获取深层次信息,实行精确打击。同时,要切实提高法制意识,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与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业场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对违法经营的行业场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该处罚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该告知听证的要告知听证,真正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有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各地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和《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03〕68号)执行。有关法律文书由各地自行印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各地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经常检查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加强工作指导;法制部门要加强法律应用的研究,搞好办案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大练兵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对适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指导,全面提升治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在警力配备、经费保障、物质保障等方面向一线倾斜,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七、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管理办法》中增加了许多公安机关服务性、限制性条款,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于促进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明确公安机关在行业场所治安管理中的角色定位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入手,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坚持重在教育的原则,不得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对一般性违规行为,要坚持教育为主,告知限期改正,对初次违法行为,要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业主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依法认真处理,慎用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措施。要防止和克服执法与指导脱钩、管理与服务脱节,真正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要强化公安内部监督管理,保障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禁开办行业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行业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行业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民警的配偶、子女,也不得在民警管辖范围内开办或参与经营行业场所,已开办或参与的,要坚决退出。在具体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吃、拿、卡、要和冷、硬、横、推等问题发生。要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追究,对违法违规民警,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加强民警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

八、需要说明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从业人员培训问题。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所列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行业场所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治安管理相关的技能知识和要求。培训工作可通过公安民警主动上门授课、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来实现。

(二)关于聘用保安人员问题。对娱乐服务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聘请的保安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厅、建设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2〕413号)的要求聘用保安人员。各地要加强对保安公司工作的指导和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考核,将保安队伍建成既能有效维护行业场所正常治安秩序,又能提供行业场所治安信息的治安辅助力量。

(三)关于行业协会问题。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行业场所建立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场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等形式,指导和依靠行业自身的组织功能,解决行业内的恶性无序竞争以及带有行业特点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业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为宜。

(四)关于《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业场所治安管理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潜心研究,积极应对,本着“什么方式更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场所,凡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禁止的,可以边观察边规范,逐步将其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

篇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复印件加盖公章)

1、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申报企业资质晋级文件(由企业资质现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出具此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从房地产管理系统企业端打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最新章程(加盖公章);

6、企业投资者验资报告及上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及任命文件;

8、企业各专业技术、经济、财务、统计师等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9、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立项实施情况证明文件(立项批文及项目“五证”);

10、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验收备案有效证明材料;

11、本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表号:H101、203表)(加盖市统计局公章;统计报表数据应与实际开发的业绩一致);

12、本企业各项目《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证书》的样本;-------指发给业主“两书”(业主已签字)的样本二份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