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的警民关系

关键词: 警民 关系 话题 构建

随着市场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建设, 警民关系这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如何在新时期条件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成为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警民关系的概念及其社会意义

(一) 警民关系的概念

“警民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1) , 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和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社会与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基础的现状和客观实际决定着警民关系的存在与发展。

余方巍、魏迟剑学者认为:“警民关系是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相互理解支持, 警爱民、民拥警、警民良性互动的社会关系。” (2)

区分界定警民关系的概念是我们分析研究警民关系本质及其发展趋势的逻辑起点, 也是我们开展和进行警务活动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笔者认为, 警民关系就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协调下所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的、警察与民众之间公共良性互动的一种社会关系。按照这样的思路, 警民关系有两大表现形式, 第一就是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就是警民公共良性互动。

1.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警察作为国家专政的重要工具, 与人民群众之间就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人民群众并不直接管理国家, 而是采取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大机关的形式进行, 人大制定各种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这一形式在警民之间最为具体的体现就是警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方面, 警察享有法律所赋有的各项职权、开展各种类型的警务活动, 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经济社会建设塑造良好外部环境;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多的体现在监督警察机关及其警察队伍的各项执法活动是否在法律框架上、是否在法律程序下进行, 有效减少体制内的腐败。义务方面, 警察机关和队伍要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尊重并且保障人民群众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切实杜绝形形色色的侵犯人权行为;而人民群众在监督警察执法的同时, 也要为打击法罪、维护治安环境, 履行积极配合、警民共防的义务。

2.警察与民众的公共良性互动

良好的警民互动关系是追求公众满意度以及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正确回应的结果。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 并非是一蹴而就的, 它需要一个过程。结合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实际, 笔者认为,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应从以下做起:

(1) 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关系还是具有强烈个性色彩和职业特点的警民关系, 都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伴生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警民公共关系的主体, 每位民警都是警民良性互动关系的参与者。建立和协调警民互动关系也是整个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加强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共同需要。目前,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警民公共良性互动尚未完全深入建立起来, 因此要培养这一观念和意识。一方面, 要加强理论引导。可以通过定期组织理论征文、研讨、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 调动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写作能力的民警积极性, 撰写这一方面的理论文章, 逐步营造理论氛围。另一方面, 要加强教育培训。应当考虑将此纳入民警在职培训课程, 采取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和外出参加相关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 加强对直接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培训。根据其中遇到的难题, 适时举办专题讲座, 邀请专家有针对性地传授关系理论和实践技能, 向各级领导和宣传干部灌输新理念, 逐步转变他们传统的工作观念。

(2) 整合两大资源体系。一是要整合公共关系组织体系。建立良性互动的警察公共关系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作为依托。要赋予各基层单位有建立和协调警察公共关系的职权, 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职责、目标和任务, 并将警察公共关系工作作为一个考核项目, 纳入各单位主要工作的范畴, 像队伍建设工作一样, 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逐步形成日常联系网络和组织管理体系。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并不断充实警察公共关系职能部门的警力, 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目标, 建立起日常性的工作运行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形象危机预警机制。警察公共关系组织协调部门要坚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适时与各基层单位的领导和相关民警进行沟通, 找准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重视的议题, 并以此为切入点, 针对性地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 相关基层单位应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充分的协助。二是要整合公共关系资源体系。一方面, 要整合内部品牌资源。公安机关在长期的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历程中做出了了巨大的贡献, 形成许多优良传统, 造就了宝贵而丰富的精神财富和品牌资源。在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过程中, 应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这些精神财富, 为中国警察公共关系注入生机和活力。历史积淀下来的警方品牌资源 (比如“漳州110”、济南交警等) 中包含了大量公共关系的元素。充分发挥品牌效应正符合公共关系基本原则。另一方面, 要整合公众活动载体资源。与警方宝贵的品牌资源一样, 公安机关在长期执法和服务实践中创造了许多面向公众的活动载体资源, 如“爱民月”、“双争”活动等等。这些活动载体在历史上乃至今天都为增进警民公共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建设新型警察公共关系过程中, 应充分运用原有的特别是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载体, 将其由单向传播转化为双向沟通与交流, 赋予其新的公共关系内涵, 使之更加有效地为警方公共关系服务。

(二) 警民关系的社会意义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系统‘三项建设’之一, 也是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推进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 (3)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既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也是形成警民“鱼水关系”的前提基础, 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 努力提高群众对警察的满意度, 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大局, 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警民关系现状

警民关系现状就是我们处理解决警民关系在现实中存在问题的风向标、晴雨表、和指南针。当前, 各级公安机关在不断加强自身队伍、业务建设的同时, 还致力于强化群众工作,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 不断争取人员、经费的落实, 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群众积极性得到进一步的调动和发挥, 有效确保了各项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应当看到, 我国警民关系的主流是好的。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受传统的“警察只与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 与普通群众没有关系”无关论及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 公安民警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与群众之间产生了一种无形的, 由诸多因素组成的距离,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而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 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是应尽的职责。在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 密切警民关系, 具有优良的传统和作用, 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基层民警的工作核心就是群众工作, 更好地贴近群众, 服务群众, 密切警民关系, 让群众满意, 这样才符合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 从而真正改善警民关系, 消除不和谐现象, 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警民关系不和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民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逐步增大

由于社会人财物大流动的客观原因和一些群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求太平思想的影响, 与以往相比民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在逐步增大。一是群众面难见, 基层民警工作时间来到辖区, 一般很难找到需要熟悉的群众, 找人难成为基层民警的一件头疼事;二是群众门难进, 不少群众普遍认为警察找上门来没好事, 因此民警经常碰到这样的尴尬事, 人民群众躲起来不愿见民警, 有时将民警拒之门外。三是找群众了解情况难, 不少群众因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提供情况, 在场的证人不肯提供证据, 甚至有些受害人自认倒霉不愿吐露真实情况。

(二) 部分民警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和“冷、硬、横、推”现象

有个别民警以特殊者自居, “宽以律已、严以待人”。如:驾警车乱闯、乱鸣警笛、乱响警报, 还有的民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将“我为人民管治安”变成“我用治安管人民”, 还有的民警对群众求助应付、推诿, 以及基层民警缺乏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 如方法简单, 言谈粗鲁、举止不端等等。

(三) 民众对警察不信任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警察与民中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感, 这种不信任感的产生与发展为警民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一方面, 传统的管理型主导的执法理念使警察形象受损;另一方面, 警务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造成了公众的不信任。

(四) 少数民众对警察有偏见

少数民众因为曾经受到个别的警察的暴力执法行为侵害、看到新闻报刊上对警察暴力执法的报道, 认为整个警察队伍都是一丘之貉, 造成了其对于警察根深蒂固的偏见与厌恶。

三、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

(一) 个别民警观念传统, 在警务活动中方法粗暴、蛮不讲理

老百姓都会把责任说到整个公安机关身上, 这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 遇到案件线索来源局限于当事人, 破案率不高, 社会治安不好, 警察在群众心中的威信下降。

(二) 执法为民理念不够牢固

有的民警无法摆脱过去“官本位”观念的束缚, 总是认为自己高人一等, 以至于在与群众接触中表现出轻视、蔑视的情绪。这会使得老百姓逐渐对某个警察的厌恶不满蔓延至对整个警察队伍的厌恶不满。

(三) 民众对警察队伍的认识

历史及实践证明, 民众对警察队伍的认知与了解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警民关系的发展与走向。也只有让民众以全面、公正、理性、辩证的视角看待警察队伍及其执法行为, 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才是可能的。

(四) 少数警察的不良形象被媒体恶意放大

媒体出于吸引公众眼球、引起社会关注的意图, 往往将极少数的警察行为进行曝光。而那些关于警察正面形象的报道却很少。这无疑是为警民关系雪上加霜。

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设想

和谐警民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的重大举措, 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环境, 保持社会安定团结, 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外部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是我国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和抓手。

(一) 加强政治建警, 筑牢民警思想防线

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党组织建设, 不断提高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加强广大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 始终牢记党的嘱托, 坚持执法为民, 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 在警察队伍之中进行广泛的政治纪律与教育, 始终保持人民警察忠诚于党、忠于人民。

(二) 加大气力进行法治教育

要在警察队伍中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和风气, 持续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切实做到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执法活动。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并相信, 警察队伍是一支守法、懂法、护法的队伍。

(三) 完善社会各界的监督

人民警察享有各项法定职权, 因而在警民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要构建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这一重要主体的监督上。要不断完善对警察执法活动的各项监督, 既要让人民群众监督警察, 也要构建包括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公安机关内部共同参与、共同防护的这样一个体系。

(四) 规范媒体行为

现实生活中, 大多数群众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来认识、了解警察队伍。因此, 新闻媒体就是警民之间的纽带与桥梁。新闻媒体要自觉担负起自身的责任, 多多宣传有益警民关系的事迹, 为促进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维护社会文明和谐多做贡献。

(五) 开发各种途径, 增进民众对警察的认知

民众对警察的认知与了解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性条件。没有这个条件, 和谐警民关系就是一句空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一方面要扩大与人民群众的接触, 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作为, 开创新的民众认知警察的途径。

五、结语

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是促进社会治安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也是在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要加快形成和谐有序的警民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从而形成合力。警民关系的成败在警不在民,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积极作为, 在各项业务和执法活动中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摘要:警民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关系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调整下形成的一种互动和谐的关系。构建新型警民关系要深入贯彻以往重视不够的理念和原则。文章注重公安特色的同时, 吸收社会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相关学科的专门知识, 分四个方面论述。首先解释说明警民关系的概念特征及社会意义。其次着重分析我国目前警民关系现状。第三是对影响警民关系的因素的深度探析。第四是提出构建良好和谐警民关系的设想。

关键词:社会关系,新型警民关系,以人为本,为民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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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俞可平.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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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翔.浅谈新时期的警民关系的新特点及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 2003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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