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选7篇)
篇1: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广德县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办[201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广德县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
广德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和推进我县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综合性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臵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
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臵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设臵的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分为4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八、九、十级职员岗位。
(2)事业单位中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臵,其级别和数量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规格和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设臵,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8、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
6、5。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三、四级岗位比例为4:6;副高级的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岗位的,原则上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确需设臵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按规定报省审定,同时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臵数量应相应减少。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最高岗位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新规定办理。
(3)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合理设臵主体、辅助岗位。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助岗位的等级设臵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9、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设臵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臵应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10、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1、特设岗位设臵。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急需引进的本县区域外的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且本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申请设臵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臵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和年限要求
12、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3、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4、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其它条件及有关规定。
具备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首聘上岗的,对应聘任相应等级最低级别。聘任相应等级岗位较高级别岗位,需具备以下年限要求:
正高三级岗位一般应在正高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副高五级岗位一般应在副高六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副高六级岗位一般应在副高七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中级八级岗位一般应在中级九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中级九级岗位一般应在中级十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助理十一级岗位一般应在助理十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人才晋升级别岗位年限经批准后适当放宽。
15、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16、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程序
(1)编制〘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
根据政策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各事业单位应依据编制部门批准的单位性质、级别、编制等并根据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及事业发展,确定本单位主体岗位和辅助岗位名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等级,编制〘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申报表〙(附件3)。
(2)岗位设臵方案核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及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3)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安徽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核准表〙,制定本单位岗位设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时间要求、任职条件、竟聘上岗办法、程序要求等。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4)组织实施。
根据本单位〘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岗位设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岗位设臵工作。实施中,人员实施竟聘上岗,岗位设臵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社局核准。
单位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臵方案,统一管理和实施。
六、岗位聘用
17、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依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完成人员定岗、定级,签定聘用合同,实现全员聘用。
聘用合同应经主管部门、县人社局鉴证验印,作为核定岗位工资的依据。
18、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19、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县人社局核准,并按主要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工资标准。
20、单位管理岗位中承担领导职责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21、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岗位须重新按新标准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目前在聘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其中多出的岗位人员一律暂时保留在该级别的最低等级;此类事业单位设臵5年过渡期,过渡期应通过自然减员、流动等办法使在聘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减至新核准的结构比例;5年过渡期满仍然无法达到新的结构比例的,从2014年元月起,每年递减超出的岗位数额50%,同时按递减的岗位数额重新竞聘上岗。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臵后竞聘上岗工作分层次进行。
正高三级岗位首聘一般在聘满正高5年以上人员中竞聘产生。
副高五级岗位首聘一般在聘满副高10年以上人员中竞聘产生。
副高六级岗位首聘一般在聘满副高5年以上人员中竞聘产生。
中级八级岗位首聘一般在聘满中级10年以上人员中竞聘产生。
中级九级岗位首聘一般在聘满中级5年以上人员中竞聘产生。
助理十一级岗位首聘一般在聘满助理5年以上人员中竞聘产生。
首聘上岗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人员,定为正高四级、副高七级、中级十级、助理级十二级。
(3)参加岗位级别竞聘上岗落聘人员的,该等级落聘人员进入下一等级竞聘,仍落聘的以此类推。若在本等级岗位最低级别落聘,可直接聘用下一等级岗位的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4)过去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竞聘政策规定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一致,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2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按新标准进行岗位聘用。现有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设臵5年过渡期暂时保留,过渡期内应通过自然减员、流动等办法使现有技术工岗位人员结构比例减至新核准结
构比例;5年过渡期满仍然无法达到新的结构比例的,从2014年元月起,每年递减超出的岗位数额50%,同时按递减的技术工岗位数额重新竞聘上岗。
七、组织实施
23、为加强对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领导为组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岗位设臵管理协调组织、工作指导、政策解答等工作。
24、岗位设臵工作安排。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分步实施。
25、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6、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的实施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7、事业单位是岗位设臵管理的主体,应在县人社局监督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政策宣传,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及时做好岗位设臵的实施方案制定及具体实施。
28、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确保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工作公平公正。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社
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29、本实施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附件2: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臵申报表附件3: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申报表
2010年8月26日
篇2: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我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局直属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篇3:安徽出台农机化示范项目管理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农机部门提高认识, 强化对示范项目的监管, 通过组织实施农机化示范项目, 科学引导农民学技术、用机械, 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的发展, 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意见提出, 要确保水稻、油菜、玉米等农机化项目示范工作落到实处。每个水稻示范县每年建立3个以上育插秧机械化示范点, 每个示范点育秧规模满足向500亩以上示范大田供秧, 每县年新增机插秧面积10000亩以上。每个油菜示范县每年建立3个以上示范点, 重点示范油菜机械化种植、收获技术, 秸秆处理机械化技术, 完成机具选型, 开展技术示范。每个油菜示范点完成示范面积不少于500亩以上。每个玉米示范县每年建立3个以上示范点, 重点示范玉米机械化种植、收获技术, 秸秆处理机械化技术, 完成机具选型, 开展技术示范。每个玉米示范点完成示范面积不少于1000亩。
意见还提出, 各示范点建设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为依托。要加大技术培训, 每县每年完成200人以上的培训任务, 扩大技术辐射和普及面。培训对象以水稻、油菜、玉米种植大户、农机大户和科技示范户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水稻标准化育秧技术、机插秧操作技术、田间管理要点和插秧机的使用维护知识等。玉米、油菜示范重点要实现农机农艺配套。各地要不断制订和完善生产环节机械化作业的规范和规程, 确定适合当地生产条件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同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示范作业进行补助, 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 不断扩大机械化生产规模和技术推广应用范围。
据悉, 安徽省农机局每年对示范项目都将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开展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宣传培训等。
篇4: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英国政府对学徒制发展的整体规划,到2020年,英国将设立300万个学徒岗位,其中包括各级各类大、中、小型企业,同时将增加与学历挂钩的学徒数量,以进一步增强大众对学徒制的认可与接纳。相关数据显示,2014-2015年,英格兰地区共设立了25万个学徒制的工作岗位。随着英国对具有动手能力的中端职业人员需求的增多,学徒制已经成为用人单位重要的人才招揽渠道,同时是推动英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平台。正如英国教育部门负责职业技术教育的国务大臣尼克·波斯提到的,“越来越多的英国青年人在离开学校的时候选择通过学徒制来获得职业发展的可能。作为既可以与职业挂钩又可以在工作中学习一技之长的唯一方式,学徒制已经是英格兰青年进入职场的快速通道。”仅2015年第四季度,英格兰地区就新增了15万余名学徒工。学徒制的发展为青年人成功就业提供了新的选择和目标。培养高质量、多领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学徒制人才是影响英国今后经济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包括政府部门及公共事业部门在内的劳动力人员占英格兰的16.2%, 但是其提供的学徒岗位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私营机构。为了达到政府承诺的2020年300万个学徒岗位的目标,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类公共事业机构都要设立学徒工作岗位。这其中除了面向各级各类的学生群体外,还将向那些正就职于政府机构和公共事业部门的人员开放,以便满足他们对其他工种、岗位以及相关技能学习的需求。英国政府希望通过实施此计划,对社会阶层流动带来新的变化。
篇5: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粤人发〔2008〕27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
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
4、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5、行政类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其他事业单位按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7、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8、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1)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3)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4)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三、岗位总量控制和类别设置
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0、行政类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核定的编制总数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控制标准,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岗位总量不作为增加编制和财政拨款的依据。
11、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
(2)主要以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以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2、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特殊的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人事厅核准后,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13、特设岗位属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4、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符合国家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5、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见附表1)。
16、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7、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设13个等级。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见附表1)。
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地级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另行制订。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附表1);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六、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一)管理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21、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2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比照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2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各自章程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2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和副省级市属事业单位为3∶4∶3;地级市和副省级市区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市、区)和副省级市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乡镇,其比例可相对高于其他一般乡镇。
2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26、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2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标准,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29、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专业技术辅助岗位要求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单位,其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单位。
30、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由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确定。
七、岗位基本条件
3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2、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四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五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六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七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八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九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专业技术二至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人员; 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36、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八、岗位设置的程序
3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7(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九、岗位设置的审核
3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地级以上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级以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9、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需另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3)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4),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事厅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40、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5),附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核准;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4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经核准后,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出现国人部发〔2006〕70号文第27条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实施意见第38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十、岗位聘用
43、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44、事业单位要严格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6、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本实施意见第38条管理权限核准,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
4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岗位身份和等级不再保留;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岗位等级。
48、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6)、《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7)、《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9),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人事厅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十一、其他事项
49、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1、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订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2、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篇6: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9-5-13 11:15:00
点击:18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7]23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岗的原则及依据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4.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的事业单位,其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册(在机构编制管理注册)的超编人员可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付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按照人事部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根据我盟实际,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3.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高位分为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盟本级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7:4.0:4.3,旗级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5.事业单位中各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结构比例,仍执行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治区规定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指导性意见。6.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见附件7。未明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规定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其他无参照相近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与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8.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高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应高于辅系列高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在岗位等级规范(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工勤技能—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左右,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左右,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四)特设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阿拉善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核准权限(一)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现有各类人员状况,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在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填写《阿拉善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阿拉善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4)、《阿拉善盟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5)和《阿拉善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二)岗位设置核准程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盟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批复;盟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批复。
2.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批复;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批复。
3.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由自治区、盟级实行总量控制,集中调配。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盟直事业单位设置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经盟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批复,其中设置二级以上岗位须经盟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三)岗位设置变更的条件程序: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至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其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为自治区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五)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状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在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岗位人员聘用(一)各类人员聘用程序
1.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相关待遇。2.人员聘任程序步骤:
(1)聘用单位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3)聘用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党政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按照本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聘任审批程序级、人事部门审批;
(二)人员聘用审批程序
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盟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职员、专业技术以及工勤技能工作人员,应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其中,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五至八级职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备案。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由盟人事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2.办理聘用人员的审批程序步骤:
①事业单位人事干部携带岗位设置方案审批件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册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对岗位职数。
②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事业单位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由事业单位出具拟聘人员文件,提供聘任人员相应等级证书、培训证件等必备相关材料,人事行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单》。
③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
④同级工资部门依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单》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工资兑现手续。(三)聘用合同管理
1.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见内人发[2006]64号文件)。
2.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指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的核准,下同)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在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并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各事业单位在与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本实施意见中关于聘用人员的审批程序。
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岁[2005]16号)、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四)聘用的其它要求
1.聘用工作应首先在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并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及两类以上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实施意见》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事业单位兼任(聘)职务,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各类津贴补贴。
4.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可以按照现聘岗位等级继续聘用超出结构比例人员,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核减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后产生未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内政字[2006]376号)等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3.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篇7: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完成,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划分。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见《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附表1)。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10、11条规定执行。
13、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17、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设区市属事业单位为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2)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0、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5、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3):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4)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33、在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4);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36、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4、35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9、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0、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42、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聘用;
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参照42条(1)项规定精神确定。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7、30、3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46、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7、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0、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5)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6)、《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7)、《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5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5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4、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55、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组织实施
56、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7、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58、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9、各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订本市、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60、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安徽养老机构一览表01-19
最新工厂车间主任年终工作总结1500字 工厂车间主任年终总结(四篇)01-19
安徽事业单位考试01-19
维修车间主任年终总结 化工厂车间主任年终总结(十篇)01-19
安徽省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解读01-19
团市委申报安徽省文明单位自评报告01-19
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01-19
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改革01-19
2024年9月份考试网络安全第二次作业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