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析

关键词: 医疗机构 损害赔偿 患者 医疗

一、医疗纠纷现状

医疗纠纷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与焦点, 医疗纠纷是法律规范的重点领域。通常而言,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 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医疗纠纷涉及到医学专业领域与法学学科, 在实践中, 一旦产生医疗纠纷, 解决时间会比较长。医疗纠纷的良好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 先了解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便于我们有效选择更好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 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1. 医疗纠纷数量增加

我国医疗纠纷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 不论是三甲级医院, 还是乡镇卫生所, 公立医院或个人门诊, 医疗纠纷全面爆发。目前, 我国医保范围远远未涵盖医疗纠纷的范围。医疗纠纷在世界各国都存在, 但是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惊人, 据统计, 我国医疗纠纷年平均数量是日本的12倍。我国目前的临床的误诊率达30%, 有的疑难杂症甚至超过40%。当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 医疗设施与医疗水平未达到患者的需求。医疗纠纷本质上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纠纷。但与普通民事上的权利义务纠纷不同, 医疗纠纷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因此, 医疗纠纷的影响力大。

2. 医疗资源分配差异大

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大的主要原因是医疗资源分配差异大, 大部分普通民众并无足够的财力、物力支付高昂的费用, 所以会选择基层医院或私人诊所, 但是基层的医院与诊所里, 医生水平、医疗设施有限, 同时医生的压力大, 出现医疗问题的可能性比大型医院的概率大。譬如北京地区, 普通的三甲医院, 副主任医师正常情况下一天会接待一百五十例患者, 相当于不到五分钟要接待一名患者。在如此短的时间内, 医生是无法对患者进行全面、科学的诊断。错误的诊断, 是医疗纠纷产生的温床。

3. 医患关系改善空间大

我国医患关系整体来看, 处于一个较为紧张的状态。医生一直被称为白衣天使, 在中国民众的眼中, 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但是近些年, 发生了一些医院为减轻责任, 拒绝急救生命濒危的患者;医院成本高, 医院之间相互竞争大, 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医院会采取一些过于商业化的手段, 使得病人对医院的不信任感增加。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 患者会采取过激的手段处理问题, 我们称之为“医闹”。改善医患关系, 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 关键的环节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

(二)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调解、行政部门处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各有优缺点, 下图进行了简要的比较:

通过上图表可以看出, 我们对于这四种方式有了一个宏观的了解, 详细了解这四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 能更好的指导我们医疗纠纷的实践。

1.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一:调解/协商

调解是我国特色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范围广泛。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类型, 调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首要采用的一种。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这个文件是医疗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重要依据。在这个文件发布之前, 我国针对医疗纠纷调解的模式主要有四种: (1)

(1) 南京模式。2003年, 南京医疗调解模式由营利机构介入, 以公司运营的模式采用先付费, 后服务的方式为患者和医院进行诉前调解。营利机构的介入, 提高了调解的效率。

(2) 北京模式。北京医疗纠纷调解模式起于2005年, 其特点是承保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指定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做纠纷调解。调解团队由专业的法学医学专家组成。调解中心在确认属于保险范围后, 会进行调解。

(3) 上海模式。上海于2006年最早成立我国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发生医疗纠纷后, 医患双方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委员会受理后, 会安排医学专家和律师进行医学技术评估和法律服务, 再由调解员进行调解。相较于南京模式, 上海的调解是免费的。

(4) 天津模式。天律的医疗调解不同于南京、北京、上海模式, 其采取的是仲裁委员会调解方式。天津仲裁调解委员会于2006年成立, 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依据《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原则上在县 (市、区) 设立。这与上海模式近似。医患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达成一致, 有利于化解敌对关系, 低成本高效率的达成一致, 执行起来相对容易。医患双方如能相互协商一致, 达成令双方均满意的解决方案, 可以要求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效率更高。医患之间协商处理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中一般适用于邻里之间, 譬如患者与当地的小医院或小诊所, 现在较大型的医院与患者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2.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适用较广泛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条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医疗纠纷法定的方式之一。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本质上是采取调解的方式, 应遵循平等自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效力“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 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 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 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 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从这个层面来看, 可以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划为调解。

但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其不同于之前提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当事人协商。首先,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会被患者方认为不具有中立性。其次,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单位, 其对于违法操作的医疗机构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规制。

3.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三:仲裁

仲裁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医疗纠纷解决中有其一定的适用空间。天津采取的“仲裁委员会”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取得一定的效果。仲裁与调解类似的地方在于其效率高, 与卫生行政方式类似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书要求强制执行。但是仲裁在我国目前适用的范围不大,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主要规定了协调、调解、诉讼这三种方式, 未将仲裁明确纳入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中。但从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来看, 并未排除医疗纠纷的适用, 有建议在现有仲裁机构内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 也有建议专门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 不管是哪种方式, 仲裁是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有效途径。

4.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四:诉讼

医疗纠纷中, 如果双方协商、调解, 或采取仲裁方式, 仍无法使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诉讼是可选的一种方式。诉讼具有权威性、终局性与强制执行力。医疗纠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从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各种方式选择分析, 主要选择的是调解与诉讼。诉讼强调事实与证据, 证明的难度较大。在诉讼过程中, 对医疗纠纷的处理, 实际存在着两种证明。一种是在医学科学领域内的证明, 另一种是在诉讼科学领域内的证明。医疗纠纷涉诉后, 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一般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用以确定医患之间的责任。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从第五十四条至六十四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纠纷中, 患者只需证明存在侵权行为, 对医疗机构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即医疗机构需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在医疗纠纷中, 通常来说, 患者是受害方、弱势者, 除了极少情况的医疗意外, 在医疗事故的情况之下, 医疗机构均是侵权主体。再者, 医疗机构掌握主要的证据, 让其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有其合理性, 体现了公平。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析

医疗纠纷是始终存在的, 我们无法阻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设置良好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案是关键。笔者认为,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在法律规定与具体实施方面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一)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种, 适用医疗纠纷一般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特殊法律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重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它专门性规定散见于各个文件中, 以通知、意见的方式体现, 如《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专门性不强, 即使较为专门规范性文件, 更新速度慢, 无法有效的规范现时的医疗纠纷,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于2002年, 《药品管理法》颁布于2001年,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 医疗纠纷解决权威性保障不力

医疗纠纷解决耗时长, 成本高, 且采用上述笔者提到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后, 一般是法律层面处理了, 具体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医患双方对于解决结果采取消极的对抗态度。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 主要是我国缺少全面系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流程及专业化的执行队伍。尤其小医院或小诊所,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可能面临着远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的高额赔偿, 即使通过相关的解决途径从法律层面维护了患者的权益, 也无法使这些权益得到切实的履行。医疗纠纷解决权威性无保障, 是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存在的顽疾。

三、医疗纠纷解决的完善

(一) 法律层面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规范分散、不专业、更新慢。除非是专业的医疗纠纷解决的专家, 普通的医患双方对于我国如此分散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意见、通知, 是无法一一掌握的。医患双方不懂法, 是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 笔者建议,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方面的法律应进行统一, 提高法的层级, 并予以专门的规范。如“尽快制定和颁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明确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 (3) 从医疗纠纷解决的实体法律规范到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应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使得当事人知法懂法, 并能积极的用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践中, 医疗机构主动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不多。对医疗机构而言, 医疗纠纷是极其机密的、隐晦的、不名誉、不能公开的, 因为预示着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缺陷, 不仅可能导致经济赔偿, 还可能耗费时间成本等等。 (4) 民事法律具有被动性, 但是医疗纠纷不同于普通的物权、债权纠纷, 针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应体现更多的主动性, 譬如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法律可规定由当地的医疗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主动介入, 对医患双方予以基本解决纠纷的教育, 这是程序方面的规范, 除非医患双方均同意, 医疗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并不是直接介入到实体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处理。

(二) 执行层面

实践中, 医疗纠纷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解决, 但是医疗纠纷的执行难度大。执行在我国诉讼上都是一个难题。医疗纠纷执行不易主要因为涉案金额较大, 尤其是涉及到患者死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实行一次性结算, 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一次性结算, 是否可以分期付款, 这里没有明说, 事实上对于小型的医院或私人诊所, 面对几十万或上百万的赔偿, 是无力一次性付清, 同时医疗机构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 使得执行根本实施不了。因此, 医疗纠纷执行层面是应该重点关注与规范的领域。细化医疗纠纷的执行措施, 使得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使医患双方真正认可纠纷解决的方案。

四、结论

医疗纠纷解决关涉到国家的发展与稳定, 了解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以及具体的解决途径与程序, 从法律的角度对医疗纠纷存在的不足予以完善, 从法律层面, 专门规范对医疗纠纷, 加强医疗纠纷执行力度, 切实推进我国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

摘要: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的重要种类, 从法律的层面规范医疗纠纷, 使医疗纠纷有法可依, 有效选择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提高医疗纠纷解决效率, 缓和医患关系, 营造有序和谐的医疗环境, 推进我国医疗事业发展。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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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艾尔肯.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 201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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