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关键词: 试析 养老保险 农民 模式

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精选6篇)

篇1: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在农村生活。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关系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

一、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农民老龄化趋势的要求

社会养老保险的重任是保证老年人生活有保障。而农村老年人的比重在增加。农村养老保险在各地不断尝试过程中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存在很大空缺。迫切要求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减轻、化解养老压力,才可能有全国的安定与农民幸福。

(二)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中国现阶段“三农”问题日趋严峻。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让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保护和调动他们的劳动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使他们逐步富裕起来。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由于农民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2%以上,农民消费不足已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农村现实情况表明,由于受传统养老问题所困扰,农民不愿也不敢将全部积蓄用于消费。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应该为广大农民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养儿防孝的思想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在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农民增收比较困难,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收入并不宽裕。这就削弱了农民参保的意识。即便意识到了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却因为对农村养老保险知识了解比较少,对农村养老保险持怀疑态度也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重任是让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受益”是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动力与最终期望。但是有资料表明,农村社会保险的受益率并不高。这样严重打击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农民参保率较低。覆盖面较窄。参保的积极性不高[1]。仍然无法普及推广。

(二)法律保障不健全

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特点。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几乎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律法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从而使广大农民对此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投保积极性不高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2]。

(三)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长期以来社会保险基金都采取了存入银行的方式且基金存入银行利率明显低于给付利率,出现利率倒挂现象,最终导致保险费征缴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越大。基金的保值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主要是由于分散运营、管理水平低、投资渠道单一造成的。再加上管理人员的素质有限、机构设置不健全、一些基金管理部门违规投资,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很难保证农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未能有效衔接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未能有效地衔接起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体系,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据资料证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险费支出11%。然而农民的总人数却占全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截止到底,我国每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占GDP的比重还不到0.5%。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占GDP的比重却达到了7%左右[3]。由此可见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要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衔接。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才能体现和谐社会提出的初衷。很好体现社会公平性。

(五)养老保险地区间不平衡

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不均的现状。东部地区、农民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西部地区,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些人甚至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民参保率极低,养老保险在西部地区农村就无法得到保障。那些养老保险欠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投保能力的贫困农民却被拒之门外,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东部地区的参保率较高,西部地区的参保率较低。越是贫困的地区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越低。这充分表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严重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状况。

三、构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8亿左右的人口在农村生活。目前农村人口急剧老龄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不仅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稳定。所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因此,要让更多的农民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进而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二)通过立法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千差万别,具有很浓的地方色彩,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状态,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要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农民自觉投保。建立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制度,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保资金。二是健全约束机制,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行为。特别是对基金、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制定扶持农保基金增值优惠政策。提高农村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完善基金管理和运营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农民老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是农村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基础。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是否科学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创新和完善基金运营管理方式,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成立省级管理机构。把基金的管理权由县一级单位管理的方式转为省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大幅度提高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能。其次成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公司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门的投资和运营。一是基金投资运营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再从政府管理成本中提取。而是从公司盈利中提取。二是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定期审查这些公司的营运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公司有足够的投资能力和信誉。最后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它安全的前提下,要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需要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方式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加强基金的流动性,提高它的收益性。

篇2: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山东青岛、烟台等地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试点情况看,新农保制度与上世纪90年代初推行的农保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今后要从加强对新农保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财政对新农保制度的支持机制、进一步创新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方式、建立新农保基金的有效管理与保值增值机制等方面完善新农保制度。

[关键词]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贴

背景

我国于1999年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进人21世纪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2亿,并且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2030年到2050年中国即将面对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提供健康、娱乐和照顾服务等成为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

在山东省委、省府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规划(2006-2020)》中,我省提出了“2010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全省适龄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70%,2011年到2020年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适龄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的任务目标。要完成省委省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必须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速度。

一、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

2003年以来,青岛、烟台等地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的农保制度进行创新,开始建立财政补贴为主要改革内容的新农保制度。青岛市经过2003年在城阳区的试点后,目前在全市基本建立以“大账户、小统筹”为基本模式的新农保制度。烟台市2005年在招远、福山、莱山组织新农保制度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107号政府令发布了《烟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市开展新农保工作。日照东港区和菏泽牡丹区也在部分乡镇和村组织了新农保制度试点。东营、淄博、泰安、潍坊、临沂、威海等市的部分市县也相继形成了新型农保操作办法并进行试点准备工作。目前全省参加新农保制度的农民达到84万人④。

内容

综合各地试点情况,我省新农保基本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青岛、淄博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具体的政策设计上,两市又有较大的差别。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上,青岛市实行区(市)、街(乡镇)、村(居)、个人四级负担机制,即按照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或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划分若干缴费档次,并确定上限和下限,参保个人自行选择,区(市)、街(乡镇)财政和集体按照个人确定的缴费比例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并规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淄博市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区分不同的年龄段,采取缴费补贴、领取补贴、养老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中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养老补贴、计划生育养老补助记人统筹基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县、乡镇两级政府承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担比例。单从政策内容看,淄博市是最完善的,但因刚刚启动,具体实施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二是烟台实行的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设个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的设定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直接挂钩。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拿出一定数额资金,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相应的不定额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全部计人个人账户。比如,2008年烟台市年内财政预算共安排补贴资金4000余万元,预计财政补贴将达到投保额的6%以上,其中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财政补贴将达到投保额的lo%以上。此外,还有些区、市进行了新型农保试点。如《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市、区政府按照不同缴费档次给予参保人员相应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全部由个人账户支取,政府不兜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实施。该办法虽早在2006年就向社会公布,但至今尚未实施。日照东港区先确定每月60一100元的领取标准,财政出资200万元,在部分行政村按照参保率对不同年龄段参保农民进行不同标准的补贴等等。因这些试点都在小范嗣内进行,尚不具备大面积推广的典型意义。

从试点情况看,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新农保是农民投保政府补贴,体现了政府责任。二是新农保设计了激励农民参保和缴费的机制,因为政府补贴的多少与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的高低呈正相关关系。三是新农保确定了最低缴费标准,建立了领取标准调整机制,解决了老农保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四是新农保的覆盖面更广,比老农保更具有社会保险性和福利性。五是新农保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金的安全运营问题。六是新农保注意到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正因为新农保有诸多优越性,故实施后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比如青岛市开展新型农保前的2002年年保费收缴是1552万元,2007年11月底全市收缴保费己达6.1亿元。招远市财政补贴前的保费收缴是2000多万元,财政补贴200万元后保费收缴是6000多万元。菏泽市牡丹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区财政拿出30多万元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保费收缴比上翻了一翻@。

二、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出台的新农保政策差别很大,为以后制度衔接和提高统筹层次增加了难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关于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因认识不一致,该文件一直没能出台。新农保在我省尚处于试点阶段,省里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各地实施的新农保制度从政策框架到制度模式,差别都很大。有的地市有详细的实施意见,有的只是勾画了一个制度框架,任由下面县市各搞一套。这就为以后制度衔接和提高统筹层次增加了难度。

(二)新农保的筹资机制决定了其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在筹资机制上,新农保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与老农保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围家政策扶持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的责任。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便在少数试点地区,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放在县、乡政府,中央、省、市三级基本没有投入。从目前的体制看,县、乡两级政府,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很多地方都是吃饭财政,不仅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的支持,今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使新农保无论在基金筹集还是待遇支付方面都存在不言而喻的风险。

(三)新农保的覆盖面仍然较低。目前,全省新农保的参保人员总计84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征地农民,特别是人均占有土地少于O.3亩以下的农民,农村人口中占主体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基本没有被覆盖。与老农保以乡镇企业职工、村干部、民办教师等为主体相比,参保对象客观上仍具有选择性。

(四)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在体制上是政事不分,农保经办机构实际上既是管理者,又是投资者;目前,新农保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县(市、区)级对农保基金的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规模不经济、易受当地领导行政干预等问题。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投资运营办法,基金投资无章可循。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困债,在银行利率和围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全省新型农保工作的指导。从国外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需要立法先行。从2003年算起,我省进行新农保试点已经快5年,对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制度安排,应及时总结,争取尽早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对全省新农保工作的指导。指导意见要对新农保的参保对象、范围及参保人应有的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比例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农民享受养老保障的程序,侵害农民社会养老金权利行为的处置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使我省的新农保工作有章可循,改变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局面。

(二)建立公共财政对新农保制度的支持机制。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这是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验。目前,由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已使中央财政困难重重,省级财政主要对落后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转移支付,因此,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主要来自县乡政府。但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投入在财政支出方面应放在优先地位,新农保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的责任,这是该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首先,市、县二级政府可每年从土地出让和拍卖收入中提取一块、财政预算安排一块、预算外收入切出一块,用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其次,中央和省级政府也应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人中提取一部分,除用于建立中央支持新农保制度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余通过转移支付充实地方农保专项基金;农保专项基金可由省级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以降低管理风险。

(三)进一步创新瓤农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要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对各地新农保T作实施不同的推进政策: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以缴费补贴的方式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与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新农保制度。另一方面,针对有些欠发达县尤其是西部地区的部分县目前还不具备财政支持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条件,必须对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方式进行进一步创新。借鉴其他省的相关经验,可以考虑实行以下做法:一是中央及省级财政直接建立用于支持新型农保制度建设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新农保制度建设。二是研究制定龙头企业资助农民参加新农保缴费免税的鼓励政策和实施办法。三是研究制定与银行合作开展保险证质押小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借支办法等。通过上述办法,建立起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参保的机制,探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现实可行的办法,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

(四)实现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农保经办工作是面对每一个参保个人的,这种特点要求经办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必然趋势,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必须与该趋势相结合。这就需要在新农保制度推进初期,就考虑其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各个层面上的衔接,使新农保和城保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是融通的,技术手段是共用的,信息资源是共享的。比如,在新农保信息系统和组织机构方面,要力争使农保工作建筑在城保的公共网络和管理系统之上。新农保计算机网络可以和城保共用一个平台,一个主机,农保占其中一个模块。人员方面,村里面应设劳动保障协管员,由县里直接管理,这部分人不只承担农保工作,还管医保,管就业。这些措施不仅使社会共有资源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化,还能推动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

篇3: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1 新农保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渐被打破,新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不断突出,农村大部分老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们成为整个社会最边缘和最弱势的群体之一,这个群体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开始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形式,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新农保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1 农民参保意愿差异大,参保意识维持难

新农保是近年才提出的惠农政策,由于农民对它的整个运作还不是很清楚,对政策本身了解得也不够多,加之农民更习惯于传统的养老方式,对家庭子女养老方式以及土地养老方式还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因此,对于新农保则大多带着保守观望态度,积极性还未完全调动起来。

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于新农保的接受度以及承受力有一定影响。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选择较高的缴费水平,并表现出很高的显著性。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具备较强的缴费能力;而且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更能意识到自己的老年风险,并不愿把自己老年风险的规避仅仅指望于传统观念中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

农民收入微薄,手头上的剩余资金很少甚至没有,在一些贫困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还只能基本维持温饱,对于把钱交出来很谨慎,甚至很避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状况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农民在选择新农保的时候存在一些顾虑,在农民是否投保、投多少保障金上影响较大,致使部分地区农民参与度不高、积极性不高。

1.2 政府部门组织和宣传力度不够

农民是否选择参加新农保,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机构的组织与宣传。虽然现在政府部门也做了很多的组织宣传工作,可是大多都是形式主义的走过场,说的话大多是书面语、官方语,而不是老百姓能够接受的简单易懂的口头语。据调查,农民对养老保险信息的了解有16.2%是通过村干部及养老保险部门的宣传。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除了宣传和组织农民参加新农保外,最迫切的是要帮助农民转变传统养老观念,让农民能够认识到通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制度以及经济上的保障。要实现这一政策目标,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引导、扶持和激励。

1.3 各地方政府的社会养老金筹集难

新农保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资助三部分相结合组成的,不像老农保只要农民个人交了钱就可以办。而新农保除了农民要交保障金之外还有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两个部分,加大了地方政府对社会养老金筹集的困难,只要一方的资金缴纳没有到位或者一方资金管理不当就会使之不能成为完整、有效的新农保。

另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农民的收入和结余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性。在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地区,社会养老金的筹集就会很困难,尽管他们也担忧,但也无可奈何,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1.4 社会养老金管理难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基金的监管在养老保险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好养老基金监管工作意义非同寻常,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参保对象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目前的社会保障金的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各级别、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造成地区、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同时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风险。另外,各部门分别设置管理机构,造成机构重置、人员臃肿、效率低,浪费严重。其次,保障金的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面临困难。社会保障基金为了应对未来日益增长的支付需要的客观要求,需要保值、增值,可是目前为注重其安全性,按照劳动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要求,只能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来实现增值和保值的目的。客观上社保资金的投资渠道不畅,资本市场发展不顺利,造成缺乏相应的选择性。由于受银行存款率下调、通货膨胀等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很难达成。最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等,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呆账、冒领等现象屡屡发生,加剧了基金收不抵支的矛盾。

1.5 新农保制度的地域针对性不强

有些地方政府在以中央的相关指示精神为基础之外,并没有依据本地的实际经济情况、本地的民生状况、本地的特色去深入研究探索与当地相配套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而是机械模仿,盲目地去借鉴照搬其他地区或者中央的相关政策,采用模式化的新农保政策,然后应付性、功利性地着手实施,并不是以农民的实际需求及意愿为基点出发。

2 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对策

2.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不具备社保的“强制性”,所以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畅通政策信息显得尤为重要。这样不仅可以让农民百姓真正深入、详细地了解到新农保政策的实质及其优惠性,改变老百姓传统的养老观念,接受更为科学,更为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实用性、优惠性的新农保政策,把农民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而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能打造一个良好基础,起到一个很好的预防作用。宣传要做到农民能够懂,能够接受,能够询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要有耐性,了解老百姓的需求和意愿,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换位思考,以老百姓最能接受的形式、手段进行组织和宣传活动。

2.2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

加强新农保需要领导干部的足够重视。有关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新农保的实施对新农村建设,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要组织专门人员实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有针对性地深入研究,探讨出一套适合当地发展、最大满足当地老百姓需求和意愿的新农保政策,并以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方式实施相关方案。事前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做好社会调查了解民意;事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以防相关机构松散、放水等应付性操作;事后,则要做好回访、追踪工作,进一步督促机构运转,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2.3 增加农民收入、加大教育投资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解决好“三农”问题。当前最根本的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扩大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利益;加大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用工业化模式经营农业;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要从战略高度向城乡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育问题,培育农村新人,培训农村劳动力;赋予农民平等权力,如户籍、用工、社会保障、同工同酬等,激发农民自救的热情,增强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以公共财政投入公共产品建设构建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支持农民和农民组织的创新行为,推动新农村建设主体的发育和壮大。

2.4 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监督

要逐步完善经办管理体制,加强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注重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利于政府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事业,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乱。同时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规则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贪污或浪费。在基金的具体运营方面,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场规则运营,这既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绝基金被挤占、挪用、贪污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夏伟杰.欠发达地区新农保制度改革的政策效应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以浙江省龙游县为例[J].中国市场,2012(44).

篇4: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关键词:产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1)08—0014—02

引言

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但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现代产权理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家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根本缺陷进行思考和批判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简单的说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可行使性、可分割性四个属性。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属性,产权才是最有效率的。本文将从此理论视角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分析,以求作出有益的探讨。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产权理论视角分析

通过产权分割,可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权分割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个具体的子权利。现在具体对三个子权利进行有效性分析。

(一)所有权有效性分析

对内排他性较弱,对外排他性不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俱乐部产权,当前大都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而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账户,农民当期缴费数量与未来收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内排他性不强。而在这个产权俱乐部之外,由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享受资格没有严格科学合理的规定,加上在管理上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当前存在着诸多不符合条件的受保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外排他性不强。

可转让性较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只有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才可以根据《基本方案》的规定在代际间转让,若没有特殊情况则不能在各产权主体间进行转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可转让性较弱。

可行使性不强。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够稳定性,农民在行使其所有权的时候存在困难。此外,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挤占、挪用现象非常严重,这也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可行使性。更为重要的是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当前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行使存在很大的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权的可行使性不强。

(二)使用权有效性分析

对内无排他性,对外排他性不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产权俱乐部内,只要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在60岁之后都有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内无排他性。而在这一产权俱乐部外,因在管理上存在不足之处,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给付条件等环节上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定,存在保险金冒领、多领及死亡后继续领取等不合理现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外排他性不强。

可转让性较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只有在发生特殊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权才可以转让给其继承人,而没有特殊情况则不能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权的可转让性较弱。

可行使性不强。当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稳定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并且缺乏科学合理的基金运作机制,农民的未来养老待遇很难保证。农民当期交纳的养老金能否满足其未来养老需要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使性不强。

(三)收益权有效性分析

排他性较弱。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统一运作,所得资金收益扣除管理费后全部充实到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只要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者都能从中获得一部分收益。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收益权的排他性较弱。

可转让性较弱。《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无特殊情况收益权同样不能转让,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益权的可转让性较弱。

可行使性较弱。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运作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单个农民对投资组合的选择及投资渠道的选择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决定的权利。此外,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科学合理的资金运作方法,保值增值存在困难,资金收益很能得到保证。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益权的可行使性较弱。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效率,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其有效运作和快速发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分析

公平和效率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转让性较弱,是由社会养老保险特殊的性质及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也要努力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在此原则下我们来考察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排他性不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一是对内排他性不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的资金筹集模式,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账户,当前农民所交纳养老金不能进入个人账户进行长期积累,而是全部进入统筹账户,统一调配。这就使得农民当期缴费多少与其未来收益没有直接联系,很多人就产生了逃避缴费现象,“道德风险”问题随之发生。二是对外排他性不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对养老保险金给付条件、受益者领取资格的确定等环节缺乏详细的调查研究,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规定。并且,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从而造成大量的养老金代领、冒领、多领及延长领取期限等不合理现象,“道德风险”问题严重。

(二)可行使性不强,农民面临严峻的老年风险

一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稳定性,农民以后是否可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还存在一定的未知性,农民面临严峻的老年生活风险。二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运行,这不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农民现在所缴费,在很多年后能否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同样存在不可知性,农民老年生活面临严重危机。三是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缺乏科学合理的投资方式,资金保值增值存在困难。并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挤占、挪用现象严重,农民在年老后能否保证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同样是不确定的,农民面临严峻的老年风险。

三、对策

(一)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排他性,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首先,改变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的筹资模式,努力做实个人账户,避免社会养老保险空账运行。使农民当期缴费与其未来收益成正比例关系,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内排他性,避免“道德风险”问题。其次,提高管理水平,杜绝养老金冒领、多领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对受益对象进行详细调查,制定合理严格科学的养老金给付条件,严格审查养老金领取资格。此外,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队伍,提高管理质量,杜绝徇私舞弊现象,从而更好地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二)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使性,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首先,要尽快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增强农民的参保信心,提高农民参保程度,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使性,减少老年风险的发生。其次,积极探索安全高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确保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得到未来养老收益老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外,要加强监督,坚决杜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保证养老金足额及时支付,以保障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建立可持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因此要从长远考虑来保证它的可持续发展。当前状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农村家庭养老等其他的养老方式有效结合,以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坚持“城乡分割→统分融合→基本统一”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分阶段、分步骤地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兴利,等.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2]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篇5: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问题研究 作者:张平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起步晚,目前仍处于试验发展阶段,自2009年我国10%的县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来,对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是从调查的试点的做法和成效中进行分析,发现了试点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新农保;养老金;农民

一、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做法及成效

(一)做法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重视。试点县和乡镇成立或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配给编制和非编制的专门管理人员,村里配有协办员协助乡镇对养老保险的基础信息登记、缴费记录等具体事务。新农保试点工作全面启动。[1]各个领导干部都深入到家户进行宣传,解决村民的疑虑,加大村民参保的积极性。尤其是深入到家庭关系较复杂的家户中,询问情况,帮他们解决参保疑难问题。

(二)成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得到了初步的成果。首先,初步建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得新农保可以依章进行实施。其次,使村民对新农保有了初步的认识了解,有助于他们积极参保。最后,确立了相关的部门对新农保进行单独的管理监督,有利于新农保顺利的开展。

二、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对政府政策认识不清

村民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度不高是导致参保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政策认识不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农保与银行储蓄、保险没有差别。由于村干部等在宣传新农保时并没有把具体细节一一向农民作解释,使得农民有了误解,以为新农保与将积蓄存入银行没多大差别,实际上新农保除了个人账户还有政府和集体对农民的补贴,这部分补贴也是很丰厚的。第二,早交与一次性交没有差别。很多农民都认为每年都要交比较麻烦,还不如在快要领要老金时一次性交清,这也是对政策认识不清的一个表现。每年都交会按照当年货币的价值进行计算,不存在贬值还有利息,而一次性缴清不存在给予利息之说,更不承担贬值风险。第三,新农保只要交够15年就可以了。第四,养老金领取数额不清。当人们领取养老金时,对具体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不清楚,这也是对政策不清楚的表现。

(二)新农保养老金捆绑式不合理

在调查中了解到的新农保捆绑式的缴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也令人质疑。捆绑式存在另种表现:一种是如果不参加新农保,家中就不能参加或享有其他保障待遇,如合作医疗待遇、社会救助甚至各项农业补贴。另一种是如果其中有一个家庭成员不参加新农保,那么等家中老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仍不能领取养老金,即使老人已经按照规定缴清了15年的新农保的保险费。前者不仅不利于新农保的实施,还不利于其他保障村民利益制度的实施,侵犯了村民享受物质保障的权利。后者是一种连带责任制度,但是在出于保护农民养老难的目的下实施连带责任制度这一强制性的制度是否与新农保的初衷相抵,这是值得思考的。

(三)集体补贴难以实现

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根据调查,目前新农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再加上农民的参保,农村集体补贴是空白。在实践操作中,按照相关规定,集体是要对新农保进行补贴的,但怎样补贴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存在着空白。

(四)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在实施新农保的实践中缺乏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衔接缺陷:一是新老农保之间的衔接。在实现新农保的同时,原本参加老农保的村民如何转入新农保,转入后会不会比原本所享受的少。另一个是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除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外,目前农村老人还享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制度、计划生育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新农保的政策要与已经实施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统一,避免冲突,各自只在自己的领域发挥作用而影响其他领域作用的发挥。最后是相关制度衔接不完善使得人们对政策的稳定性产生怀疑,害怕参加的保障制度相互交叉。

三、完善新型农村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新农保的宣传力度

加强宣传力度,不仅要体现在宣传的范围上,还要体现在宣传内容的详尽性上。在宣传范围上,要落实到每家每户,将新农保政策传送到每个人脑中,使得人们了解有新农保这一种养老机制,有参加新农保的意识。在宣传时还要做到将新农保的具体措施耐心地讲解给村民听,往往村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是因为对政策存有疑虑,对政策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从而产生了误解,总以为政策强制参加的对自己未必有好处,只不过是为了大局而采取的,实际上这是为了村民自己的养老问题而制定的。最后,在宣传方式上也应采用多样化。随着网络的普及化,可以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对新农保进行宣传,还有利于详实生动的介绍新农保的各个方面。充分利

用村里的广播,每天利用清早或傍晚村民闲暇的时间普及新农保知识,也便于村民之间对新农保政策进行评价、讨论。此外还可以通过发宣传册、挂宣传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也可以编顺口溜,既娱乐也达到了使村民了解新农保的目的。宣传过程中要坚持长期做,注意特殊人群,比如,在外务工农民,要利用他们在家时间对他们讲解新农保。对于年纪较轻的应该耐下心来,不厌其烦的为他们解释,毕竟他们都认为自己年轻,现在考虑养老太早,应为他们说明早参保的好处。

(二)完善新农保基金的筹资制度

1966年,亨利•艾隆在萨缪尔森“生物收益率”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艾隆条件”:当一个经济的人口增长率与工资增长率之和大于或等于市场息率时,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制是有效率和可行的,否则应考虑选择基金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2]当下,我国实行的是基金积累式的新农保,政府、集体、农民三方投资建立的基金制度。但政府、集体、农民三方的出资比例如何分配仍需要仔细地考虑,有些地方认为实行2:2:1是比较合适的,农民也乐意接收,可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率。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政府应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分配,做到财政补贴方面各级财政合理分工。该政策在中东部富裕地区可以实施起来,但在西部贫困地区可能就无法实现。针对特殊地区可以通过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组织和商业保险来作为补充,增加新农保养老基金,对农民进行补贴,总之,在新农保基金的筹措上社会公益组织要发挥其重要作用,商业保险要发挥其补充作用。

(三)健全与新农保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及机构设置

制度的运行和经办机构的科学设置是新农保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新农保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序衔接。首先要与老农保之间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制度之间平稳过渡,保证不损害农民的利益。其次要协调新农保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问题,切实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新农保制度的推广。这样也可以保证从各个方面对农民生活进行保障。而且还要保证各项制度间可以互相协调,防止相互抵触,影响制度原本效能的发挥。对各项制度的边界作一清晰的认识,使得各个边界相互吻合,协调发展,避免出现重叠或矛盾的现象。

健全新农保机构的设置也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是指单纯的机构设置,还包括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及工作管理等方面。机构的设置应该合理化、科学化,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的建设,各级间做好互通工作。而且还要合理设定各级经办机构的编制,确定与其工作机构相配套的工作人员。最后应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各级间建立网络链接,以便做好统筹工作,同时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农民对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惑或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反映,这样既方便有快捷,可以及时解决农民的问题。

(四)完善养老金的缴纳措施

捆绑式的养老金缴纳方式的有不合理之处,采用捆绑式有碍于养老金的领取,老人达到年龄仍不能领取养老金,仅仅因为子女没有缴纳保费就扣留老人的养老金,虽然是出于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的考量,但这将影响到老人的养老,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这种连带责任势必会影响新农保在农民心中的形象。

在养老保险缴费办理和养老金发放环节,实行社会化管理方式,需要一些金融机构加入进来。参保主体主要是针对上了年纪的老人,他们腿脚、身体等各方面都不适宜长时间行走,如果在农村多建立营业网点,方便他们更积极的参加新农保。最重要的是,一般应该向国有商业银行缴纳,尽量避免向农村信用社缴纳,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农村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尽可能地建立多一些金融机构来方便参保农民,但也要适当的向信用社缴纳。总之,做好社会化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也十分必要,在参保农民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环节推出满足便民的服务。

参考文献:

篇6:试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发展经济,加快工业化进程,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都体现了先城市后农村的发展理念,长此以往,形成了我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众所周知,我国的城镇发展,无论是经济,还是其他,都明显比农村优越,社会保障方面则更是如此。随着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变得越来越迫切。更甚之,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下,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首先从理论视角考察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渊源,其中包括了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社会公平理论、福利经济学和人口老龄化,另外,界定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能;其次,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旧农保的介绍是对新农保出台做了铺垫,重点分析了新农保的内容及其特征,并且就新农保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然后,考察了世界上三种养老保险类型的国家,包括现收现付制的德国、福利型的瑞典、强制储蓄型的智利和新加坡,分析了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提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建议;最后,通过对我国新农保的分析以及对国外部分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提出了我国新农保发展的政策建议,法制建设是保障,完善制度细节是关键,政府职能的发挥是必要,资金的保值增值是目标,基层机构建设是基础。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也

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如经济、政治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仍然需要做新的调整和完善。鉴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并未达到高级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仍然任重而道远。【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职能法制建设基金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23.89;F842.6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1导论12-191.1选题背景与意义12-131.2文献综述13-171.2.1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3-141.2.2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14-151.2.3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15-161.2.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16-171.2.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综述171.3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17-191.3.1研究对象17-181.3.2研究方法181.3.3论文框架18-19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综述19-242.1相关概念界定19-202.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20-212.2.1马克思的社会保障思想202.2.2社会公平理论202.2.3福利经济学20-212.2.4人口老龄化212.3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方式21-222.3.1家庭养老21-222.3.2自主养老222.3.3社会养老222.4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22-242.4.1立法职能22-232.4.2财政职能232.4.3监督职能23-24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24-333.1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24-253.1.1探索阶

段(1986-1990)243.1.2试点阶段(1991-1992)24-253.1.3曲折发展阶段(1993-2002)253.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25-293.2.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26-283.2.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28-293.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9-333.3.1法制建设落后,政策存在不稳定性29-303.3.2“捆绑缴费”问题与普惠式的悖论30-313.3.3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难以达到真正的“老有所养”31-323.3.4管理水平落后,经办力量薄弱32-334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33-384.1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条件分析33-344.1.1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33-344.1.2工业化程度进入中后期344.1.3城镇化水平较高344.2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介34-364.2.1德国模式34-354.2.3瑞典模式354.2.4智利、新加坡模式35-364.3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鉴36-38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景与展望38-425.1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制度细节38-395.2明确政府职能,扩大财政投入力度395.3提高保障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39-405.4完善筹资机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405.5重视基层机构建设,加强账户基金管理40-42参考文献42-44致谢44-4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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