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保卫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保卫科安全保卫制度
一、按时交接班、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情况交接清楚。
(1)交接班过程中如有脱岗、着装不整、有问题交接不清者罚款10元。
二、值班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并询问清楚,控制外来车辆、自行业、摩托车、及所有外部车辆,严禁上访人员进入院内,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及时联系,不能放进闲杂人员。
①在值班当中,对外来人员没登记、不联系清楚,致使外来人员随便进入院内、上访人员进入办公室、外来车辆随便出入(所有外来车辆)罚款50元,造成影响加倍罚款。
三、全体人员值班当中严禁喝酒和外出吃饭,要坚守岗位,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①如值班当中喝酒、外出吃饭、造成控岗脱岗者罚款30元。
②因喝酒和外出吃饭,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理,影响较大者辞职处理。
四、值班当中坚守岗位,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如值班会客、私自离岗、办私事),造成脱岗、空岗违者罚款20元,因私自外出办私事脱离岗位、造成自行车丢失、被盗,后果自负,严肃处理。
五、对各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落实,高度重视,保证领导的指示精神不走形、不变样,达到令行禁止的程度。
①如领导安排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不撤底、不坚决贯彻执行的轻者严肃批评,对延误了工作,造成影响的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倍处罚、严肃处理。
六、值班当中认真负责,保证院内绝对安全的同时、打扫好周围环境卫生,并指挥院内一切车辆的停放,以免造成院内交通堵塞。
①值班不认真负责,如有车辆随便停放,造成院内交通堵塞的每次罚款20元。
七、夜间值班八小时内,严禁睡岗、坐岗、加强巡逻、巡逻期间,要做到巡逻到位、路线目标明确、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多巡逻、认真观察,是否有可疑情况,如有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理、汇报。
①如值班睡岗、坐岗、不巡逻、巡逻不到位、违者罚款50元,造成被盗,罚款最低200元,造成影响者或扣除当月工资或开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值班人员对院内出入车辆、仔细观察,严禁非本单位车辆进入。做到院内车辆情况明、底数清,防止车辆被盗。
①如值班当中有车辆被盗,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九、全体保卫人员,首先要做到认真值班,按时替班吃饭,及时备勤,确保院内安全、外出严格按级请假,归队及时销假,全体保卫人员不准在院内骑摩托车(如在院内骑摩托车罚款30元,在院内必须推着走),如有违犯者按规定处理。
①根据以上要求,如有违规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十、各班查班人员及带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工作踏实、实事求是、认真检查当班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因查岗不及时造成脱岗失盗,要负同等责任,并受同样处罚。
十一、班长负责全班工作,并协助科长搞好整个安全保卫工作,积极带头起模范作用,要经常检查落实值班情况。及时传达落实科长安排的工作,并保证工作落实到位,不走样,对所接受的任务工作要坚决落实不得拖延时间,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力争使全班每个人达到工作中责任明确、目的清楚、赏罚分明。
①因班长工作失误检查工作不到位,对班里的工作抓的不紧、要求不严、给整个安全保卫工作造成影响的、出现不安全的因素、班长要负责任、和值班责任人受同等的处罚。
以上制度是保卫科全体人员的工作依据,望全体人员认真遵守。
第二篇: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职工生命、资金和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辖区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辖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信用社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信用社(部)必须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信用社(部)总体规划和经营管理目标之中,信用社(部)主任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单位、个人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奖励、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查并举,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联社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采取逐级按岗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的办法,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群防群治防范体系。
第四条 各信用社(部)、分社、储蓄所的全体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规定,在区联社的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协助工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信用社(部)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领导
组、三防一保领导组、消防领导组、联防领导组,设库配枪单位也成立了相应枪支管理领导组,组长由信用社(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在职职工,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持枪人员担任。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组长由信用社(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社(部)业务骨干组成。
第六条 联社设立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辖区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安全保卫工作政策和公安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以及省联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对本单位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安全检查结果有权向联社领导、上级部门反映,向全区所辖网点通报;
(二)及时掌握国家金融治安形势,结合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适时制定防范措施和建议,保障内部正常工作以及信用社员工人身安全与资金安全;
(三)负责专(兼)职守押人员培训,指导督促抓好金库守卫和押运的随车出纳,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保证安全运营;
(四)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案例通报,加强全员安全防范教育,指导开展应急消防预案演练;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六)协同人事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对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七)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个人要积极向领导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八)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安全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案件和事故的防范和查处
第七条 加大案件防范工作力度,层层签订安全综合目标责任书,建立上下级环环紧扣、相互制约、共同防范的机制,把案件防范的责任落到实处,提高案件堵截的成功率,严格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凡发生诈骗、抢劫、盗窃、涉枪案件、破坏、灾害事故、计算机犯罪的营业网点,案发单位应在一个小时内上报联社保卫部门及领导。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扼要,情况(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和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
保卫部门接到案发单位报案,请示领导后,积极深入案发单位调查核实,经查证不属于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侦破本单位重大案件和灾害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报案和汇报案情。
第十二条 对案件不报和报案迟缓,延误办案时机的网点负责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做好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为公安部门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提供破案依据。
第四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信用社(部)及所辖网点的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农村信用社(部)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
(一) 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安110联网报警器、红外线报警器、电话通讯设施和防卫防护器材等;
(三) 专用枪支弹药;
(四) 具有自卫防范功能的其他器械;
(五) 案件处理所需要的现场勘查器材。
第十五条 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银行业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合理制定安全设施达标和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根据上级和公安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本着因地制宜,讲究实效的原则,安装和配臵并不断完善防范设施。
(二) 坚持人工防范和安全设施防范相结合,多种防范措施紧密结合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注意防止发生依赖防范设施,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三) 防范设施、安装要求、安防设施、技防设施、必须符合营业场所设施建设许可办法,公安机关{2006}44号文件执行,技防设施必须有公安部门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四) 严格保密制度,对安装部门要做好隐蔽和保护工作,不得将有关设施的性能、安装方法等告知无关人员,使用人员要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 建立防范设施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六) 新建改建办公楼、营业场所及金库时,要统筹规划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按照公安机关晋中公治字{2006}44号文件,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执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联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全设施工程的指导和竣工验收,严禁部门上下之间互不通气,前建后拆,重复施工。新建、改造网点安全设施必须一次达标。
(二) 安全保卫部门要经常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对不达标准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 督促专(兼)职保卫人员要正确使用安全防范器材,了解器材性能,学会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第五章 枪支弹药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枪支弹药是保卫信用社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武器装备,必须坚持“工作需要,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要求,从严管理。
(一) 枪支弹药的保管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防火、防盗窃;
(二) 枪支弹药保管应使用专用枪柜,做到枪弹分离,指定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交叉或形成单人管枪的事实;
(三) 业务用枪枪柜可存放于守库室。守库室要坚固,并配备报警器及通讯工具,全天有人看守;
(四) 枪支弹药的领用归还,使用统一格式的《枪支弹药领用、交接登记簿》,要逐次办理领用、交接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登记簿使用完后,应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查考;
(五) 建立枪支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
(六) 执行任务(实弹演练)所消耗的弹药数量要及时准确登记,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公安保卫部门报告。耗用子弹数量由保卫部门负责办理补充;
(七) 枪支非使用时,戴上枪口帽,严禁用布或纸堵塞枪口,附件工具、枪证随枪保管。装有实弹的弹夹(匣)不得系在枪口上;
(八) 枪支弹药只有在执行守库、押运和其它金融保卫任务及训练时才能使用,其他人一律不准佩带和使用;
(九) 使用枪支弹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枪必验枪,验枪先验弹”的规定,严格验枪程序;
(十) 持枪外出执行任务,必须携带公用持枪证、个人持枪证,做到枪不离身,不得擅自单独行动,不准玩弄枪支,不准将枪支弹药转交他人,不准随意鸣枪或枪口对人,不准持枪饮酒,完成任务后,应马上将枪支弹药清点交接入库(柜)保管,严防枪支走火和枪支弹药丢失、损坏;
(十一)严禁非执行任务期间携带枪支,严禁枪支外借。 第十八条 枪支的保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枪支的擦拭保养,使用统一规格的《枪支、弹药保养登记簿》。日常保养、定时保养都要及时登记,登记簿的保存期为最后一次保养日至两年以上,以备查考。
(一)日擦拭。由持枪人进行,擦拭枪的外表;
(二)周擦拭。由持枪人进行,擦拭枪膛、弹膛、活动机件、导气筒、沟、槽、孔、缝、附件工具及外表;
(三)擦拭干净,涂油均匀;
(四)押运枪支要做到随用随擦。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
(一)对持枪人的检查:持枪人是否进行过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持枪人是否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应变能力如何,是否达到合格的持枪用枪技术水平;
(二)枪支、弹药保管条件是否符合标准;
(三)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包括枪支登记、领用、交接、保管、保养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要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对枪支、弹药检查的时间要求:
(一)配备枪支的单位,主任自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及时登记自查情况及时间,要有本人签名;
(二)联社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100%,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是农村信用社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工)。专(兼)职押运、专(兼)职守库员及领导批准的兼职持枪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审查合格、有持枪证、才能上岗持枪、管枪。对持枪、管枪人员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程序:
(一)用枪单位填写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二)联社人事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审查;
(三)联社理事长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枪人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经政治审查合格;
(二)无赌博、嫖娼、吸毒等不良行为;
(三)持枪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枪支性能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范,做到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持枪资格,才能持用枪支;
(四)热爱信合事业,愿意从事守卫押运随车出纳工作,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枪支携带与使用, 遇下列情况,才能携带枪支:
(一)执行现金(含金银、有价证券等)押运任务;
(二)执行金库守护任务;
(三)委托守押业务中,按合同应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守押任务:
(四)专职保卫人员的射击培训。 第二十四条 携带枪支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确认枪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枪证》副卡一致;
(二)枪支必须随身枪支携带,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备查验;
(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枪支丢失、被盗、被抢、走火等事故;
(四)执行任务或长途押运中发生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况时,可凭持枪证明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保管。
第二十五条 携带枪支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人不离岗,枪不离身,并根据持有枪支类型,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携带和使用枪支。
第二十六条 携带的枪支发生走火、丢失、被盗、被抢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农村信用社,并逐级上报至省联社安全保卫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却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持枪人员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枪支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使用枪支前,应当判明情况。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警告,警告无效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应当尽量射击其要害部位。当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二)在使用枪支有可能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事故后果时,不能射击,可使用其他手段制服犯罪分子;
(三)使用枪支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如实向本级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部门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事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枪支使用的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时后应将枪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逐级上报省联社安全保卫部门。
第六章 金库(中心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库由联社清算中心负责管理,清算中心主任为金库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金库严格执行双人武装,昼夜监控的守卫制度。守卫人员对金库安全情况的监控,主要通过闭路电视、报警系统实施,严禁一人守卫,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三十三条 随车出纳员、守库员、管库员任职条件:必须由政治可靠、品质优良、思想进步、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正式职工(合同工)担任,任职人员由联社人事、保卫、审计部门共同审核,报联社要害人员审查领导组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金库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不得交叉保管,实行同进、同出、同上锁。
第三十五条 中心库要建立交接款箱双方签字制度,款箱出入库由中心库管库员与随车出纳员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三十六条 金库重地严禁管库以外的任何人进入,如遇上级部门、公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由联社领导和保卫部门人员陪同,除出示“三证一信”外,查库须另出示查库手续,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七条 管库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到岗,做好款箱出入库的准备工作,下午待辖内各营业网点全部款箱入库后,在确保金库安全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离岗。
第三十八条 金库内和监控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和防暴灯、应急照明灯,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个人物品。
第三十九条 款箱出入库期间,中心库的管库员要现场协助随车出纳员、押运员共同做好出入库的安全防范工作。
金库(中心库)管理除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外,严格执行落实中心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 守库管理
第四十条 守库和押运是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环节,是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社(部)必须精心组织。守库押运人员要自觉执行守卫、押运工作要求和使用武器的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主动和其他部门协调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信用社人员、财产安全。
辖区信用社现金押运统一由晋中市护卫中心负责,同时护卫中心也是押运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守库期间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
(二)守库员要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现象;
(三)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运钞车尾箱库(柜)钥匙。必
须熟知守卫目标的情况、守库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应急突发事件预案;
(四)交接班和上岗时要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拉好窗帘,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及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运行正常。
(五)守库员守库时必须将枪支(防卫武器)按规定要求放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安全保卫检查;
(六)值班期间不得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随意开启守库门(外围门);
(七)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要求、程序认真填写值班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值班岗位;
(八)守库员守库期间,不准饮酒,不准从事娱乐活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金库有关秘密;
(九)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遇突发事件时,守库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三个应急预案应对各种情况。
第四十二条 执行守库任务时,严格遵守持枪要求:
(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作岗位;
(二)按规定办理枪支领用交接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按验枪要领验枪;
(三)将子弹压入弹仓,子弹不得上膛,关上保险;
(四)人不离岗,枪不离身;
(五)守库值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判明确系发生守卫、自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报警。严格按照枪支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正确处臵,事后及时报告;
(六)执行任务结束后,须立即将枪弹入柜保管。枪弹入柜前,持枪人员应按程序退出枪内子弹,按验枪要领验枪,进行擦拭,办理枪支弹药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十三条 守库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武器:
(一)守库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人员佩带的武器,遇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守库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第八章 营业、守库期间预案
第四十四条 营业期间应急处臵预案
(一)发现持假票、假折、假钞和冒领存款者时,应沉着、冷静,不打草惊蛇,以某些理由稳住对方,然后及时告知领导和公安机关捉拿可疑分子,必要时可按动联防警铃,请求联防单位援助。
(二)当犯罪分子持凶器作案时,全体营业人员要团结一致,利用各种武器进行反击,并按响报警开关寻求外援,合力制服罪犯。
(三)当犯罪分子持枪作案时,营业人员必须保持冷静,须按“先周旋、后藏身、再报警”的程序处臵。灵活机智地与歹徒周旋,分散罪犯的注意力,在有利位臵的人员要及时按动“110”报警开关及应急报警器。并密切注意歹徒的动向,此时取出自卫武器,作好防范准备。
(四)当犯罪分子闯进营业柜台内时,应与其周旋,以寻求报警反击的最佳时机。如无周旋可能,有关人员应迅速按动应急联网报警开关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员注意保护出纳员锁好现金,并机智勇敢的应对各种情况,寻找机会反击犯罪分子。反击时要出其不意,快、准、狠,力求一击见效。
(五)营业人员在上述几种案情时,要着重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相貌、口音、衣着、持何种凶器等特征。如罪犯中途逃跑,营业人员不要外出追击。
第四十五条 守库期间应急处臵预案
(一)当遇到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邻近联防单位。
(二)当有人自称是上级或公安部门前来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臵与对方问答,不得开门,通过观察口或闭路电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目特征、口音、举止动作等,如无本单位领导陪同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可疑情况时,一律不准开门受检,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守库员应立即持起武器,对外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观望孔、电视监控设备观察情况,作出判断,严禁开启守库室门出外检查。
(四)如发现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员要作好防范准备,同时按动110(防抢)报警开关,电话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援助,及时制止罪犯的作案活动。
(五)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或破窗进入守卫区域时,立即反击,同时按响联网报警开关,求取外援,妥善处臵。
(六)如发现照明、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破坏,情况可疑时,守库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外出,立即采用其它通讯器材进行报警。
(七)上述情况,如罪犯中止犯罪逃跑时,守库员不要外出追击,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提供详细发案情况。
(八)守库员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惊慌失措,先判明情况,要沉着冷静,充分利用各种防范设施和自卫武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章 电视监控(110)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电视监控器、110联网报警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各类隐患的发生。
(一)严禁非专业人员拆装,调换机器设备,随意更换配臵参数,严禁用电视监控器玩游戏和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要定期查杀病毒;
(二)各社(部)要加强数字电视监控器、110联防报警器的管理以及内存资料的保存,必须制定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进行操作和维护,使其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如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联社保卫部门;
(四)各社(部)必须做好每早、每晚110联网报警器的布防、撤防工作,发挥110报警设备的作用;
(五)未经联社理事长、保卫部门的允许,严禁删除内存录像资料;
(六)每天上班、下班前各社(部)监控器管理员必须回放录像一次,检查录像资料是否完整,录像天数是否达到30天以上。
第四十七条 电视监控器严禁上网,不准连接与内部计算机网络相联的计算机上互联网,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联社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十章 消防工作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机关、各信用社(部)干部职工都是义务消防员。社(部)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必须把消防工作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一)消防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区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消防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树立正确观念,增强防火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岗位的管理,加大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力度,加强宣教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全体干部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人人都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营业办公场所、守库室、金库、凭证库、会议室、客房等重要部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及电源、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整改,并建立检查记录。
(六)坚决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做到有人管理,有人落实;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责任追究的有效管理机制。
(七)各社(部)要不定期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认真落实每年二次的现场模拟操作演练,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做到人人皆知、深入人心,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联社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公安部门有关金融方面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三)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制度;
(四)农村信用社系统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制度。 第五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安全保卫组织机构的健全情况;
(二)检查员工防范教育和防范技能的培训情况;
(三)检查安全保卫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以及员工岗位操作、现场询问应知应会等情况;
(四)检查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达标情况,电视监控设备、自卫武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
(五)检查库房钥匙管理、交接及守库值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武器装备、通讯器材、押运交接、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检查枪支弹药的使用、保管、交接登记情况;
(八)检查岗位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安全一日规范操作程序情况;
(九)检查计算机机房、电视监控室工作人员出入、钥匙管
理、安全用电、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
(十)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安全保卫检查以普查与抽查、自查与互查、白天查与晚上查、实地查与电话查、定期查与不定期查相结合,采取听(汇报)、看(现状)、问(情况)、查(实况)、评(反馈意见)的检查方法。
(二)对专项重大检查要制定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人员组织、检查范围、内容及重点、方法和要求、对象与时间等。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负责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均应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字,以示认可,明确责任。
(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安全保卫检查要经常化、制度化,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对所属网点全年组织检查,每人不少于一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对辖区所属网点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二次,安全保卫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信用社主任必须坚持每月一次的常规检查。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前后,各信用社(部)营业网点必须组织一次安全自查,要有记录,自查报告要上报联社保卫部门。
(五)安全保卫检查实行验证登记制度。凡需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的部门,必须持有上级单位签发的介绍信,由联社保卫人员陪同,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检查证(三证一信)经被查单位验证确认后,方可开门进入营业场所。需要检查金库安全的,还必须有被查单位领导(人员)在场。夜间检查只查岗,不查库。
(六)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并向全辖通报检查结果。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指出并进行记载,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要求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安全保卫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查社(部)的网点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等,协助配合对安全防范设施完好程度的测试检查,被查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
(二)有权根据检查内容和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进行随时随地全面检查;
(三)对检查结果有权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对特殊情况,有越级报告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建议对成绩突出的社(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规违章情况现场作出经济处罚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协同人事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经过严格考核,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联社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机构、人员、责任落实到位,制度严密,措施得力,全年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为保卫农村信用社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农村信用社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事迹突出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一)管理混乱,纪律松懈,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干部职工防范意识差,对隐患、漏洞未按时整改,致使责任性案件、事故发生的;
(二)因领导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四)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个别上访、聚众闹事、以及涉枪案件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已经提
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六)未与下属机构、单位职工签订各类责任书、联防协议书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五十五条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本制度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21
第三篇:保卫科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深入贯彻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矿党政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结合矿区实际情况,落实安全保卫措施,认真执行工作。
2、进行全天候24小时巡逻,对五管要害部位、重点部位以及治安薄弱环节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位。
3、进行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情况,作好记录。
4、进行每月一次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做好记录。
5、进行每月三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矿共性考评中。
6、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全矿治安、消防工作专项检查,保证检查到位,整改到位。
7、认真受理职工群众报警,对职工群众提出的要求认真办理,不拒不推。
8、密切警民关系,既是疏导内部人民矛盾,严防上访事件的发生。
9、积极完成矿区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篇:安全保卫制度
一、全园教职工应坚守岗位,高度负责,保证幼儿身边有人,随时清点人数,严防幼儿走失。
二、加强对幼儿的常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随时检查幼儿鞋带、衣物,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解决。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教会幼儿知道幼儿园的名称、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带幼儿外出活动,必须请示领导,选好安全场地,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并随时清点人数,走路时注意不离队、不掉队。
四、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后经允许当能入园,一般情况当班老师不能会客和接电话,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不准陌生人来园接幼儿,防止冒领。
五、车辆必须停在指定区域,严禁进入幼儿活动场所或停放在走道上。
六、一切不安全用品、药品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热水、热汤应放置适当位置,电器设备应安装合理,严防中毒、烫伤、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七、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应关好门窗,做好巡视工作,安排好节假日值班人员,切实做好保卫工作。
八、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住园教职工应协助做好保卫工作。
九、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避免砸伤、摔伤等事故发生。
十、幼儿在园如发生骨折、缝线等重大事故,当班人员必须及时向园领导汇报并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家长,写出事故发生情况报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五篇:安全保卫制度
为做好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和公安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全保卫制度。
一、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保卫科实施的管理体制。
二、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院领导重要议事日程,推行各科室、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负责,任务落实,定期检查,逐级考评。
三、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四防”工作。
四、医院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医院工作区治安防范和消防工作,避免和减少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发生,维护医院的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
五、医院保卫科,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执勤、巡逻、守护和抢险等任务。
六、对置放精密仪器、贵重设备、高压容器以及财务、物资仓库等重点部门,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专门档案,设置专人管理。
七、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麻醉、剧毒物品及有害物资部门的管理制度,执行专人、专柜、专帐的管理规定。保卫科每月不定期检查,做好安全记录,限期整改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八、各用人部门对临时工等外来人员,必需按照《临时工及外来人员管理制度》执行,办理暂住证,交纳保证金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法制教育。
九、病区对住院病人、陪伴、探视人员宣传医院的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及病区管理规定,保证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医院安全。
十、建立医院防火领导小组,建立防火责任制,认真贯彻《消防法》,对院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良好状态。
十一、每年举行治保会议不少于二次,同时召开义务消防、防洪抢险会议,举办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开展消防、防洪抢险演习,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年终总结。
十二、有关安全防范、治安、消防工作的开展,由保卫科负责检查实施,并对各科室、各部门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及综合治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考评,并逐月评分,与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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