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问题论文

关键词: 阶段 不够 原因 工程

工程招投标问题论文(精选6篇)

篇1:工程招投标问题论文

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招投标制度通常是由招标人提出工程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者参加投标,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理论上招投标制度是科学的工程承发包方式,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有促进作用。然而,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了拿回扣,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利用各种不法手段,铤而走险,滋生腐败。所以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2.投标人的问题 2.1投标文件的问题

工程投标是为了取得中标和获得项目的施工权,并且保证通过承接工程能获得预期的利润回报。许多投标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也会因为文件中的小失误而被废标。常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标人没有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所以没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而导致废标;二是投标文件内容不具体,没有针对性,甚至有错项和漏项;三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送来文件;四是投标书上没有投标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且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等。2.2投标人行为问题

投标人为了取得中标资格、提高中标价格或为了买标、卖标、恶意压价中标,会采取围标、串标、挂靠和卖标,即有多个投标人私底下商定好,采取非正常的竞争手段,一起组织投标。各投标人缺乏诚信,信誉低,弄虚作假,会产生以下问题: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时间严重滞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给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3.招标人的问题 3.1招标文件的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有缺陷内容的招标文件:缺项、漏项及层次错乱等。常见的情况有,内容条款不清楚导致的理解差异以及时间节点安排过紧问题。又如在公开开标之前,招标人并没有对投标人的资格、代表身份和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例如,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存在的主要矛盾体现在对工程概况的描述——房屋总建筑面积、各类工程数量以及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有时对工程范围的划分也不尽一致: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细的细目和说明,也没有详细的答疑和补遗,造成投标报价不统一,难以评审。3.2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1开标

在接收投标文件方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人员,应熟悉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封装、封面盖章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应在查验后告知规定并同时允许其进一步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递交。3.3.2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这些职责和权力,而他们也要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来进行评标。经过相应的评标程序之后完成评标。

在评标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产生歧义时,要正确解释;对符合性审查为“不合格”的单位,应按照法法规、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认真核对其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保存好,以备查验;评标委员会解散前,有评标委员会度保密工作作进一步要求,并将评标时的各种记录表、草稿纸、文件收回。

下面请随笔者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5月华东地区某大学,暑期需要将学生食堂屋顶由普通阳光板顶棚换成玻璃顶棚,该项工程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工程设计报价为52.5万元,工期为2个月。经过招投标,某单位以次低价41.3万元中标。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招标单位提出要将顶棚玻璃换成双层夹胶玻璃,中标单位则提出如果这样,预算成本必定上升,要求合同价格提升1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顶棚材料换成双层夹胶玻璃,整体重量增加,可能会导致支撑部分失稳,于是基础支撑部分必须同时改造,这样又追加投资近10万。而因基础支撑部分的改造,地基部分也随之改造,导致该工程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基础支撑部分、地基部分的改造,使得工期拖延,中标单位要求补偿,最后,该项工程工期延迟近1.5个月,总花费了78.6万元,且发现该工程还存在转包现象。在这个案例中,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单位在前期招标的组织过程中,事前招标工作不细致、计划不周密,造成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对应,合同不断更改,增加投入,无科学性、严肃性。同时,技术标书编制质量差,参数不足,技术标准、投标范围不明确,从而影响投标报价的准确性。而此案例中还存在明显的中标单位资格审查问题,也体现了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这一现象。

而投标单位方面的挂靠行为比较明显。在投标过程中,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会通过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等证明材料通过资格预审,在中标以后真正承担施工任务的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此案例中的转包行为就印证了这一点。

4.政府行为规范与职能问题

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也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它既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又是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委托人,还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然而,许多招投标出现的问题都与政府有关。第一,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滞后,且有一些法律空白或是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第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约招投标双方的交易,行政干预严重。第三,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因为监管而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小静,企业招标采购中常见问题解析,《中国市场》,2014(38):46-47 [2]张宏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 [3]赵璐琳,建筑工程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1000-176X(2014)11-0129-04 [4]刘福琴 刘竞祥,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及其控制措施,《建筑与文化》,2013年第03期

篇2:工程招投标问题论文

一、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对承包商的选择

对承包商的选择应当是择优而定,选定承包商的第一关就是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对参与竞标的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技术人员构成等进行比较审查,从中选出几家优秀的企业来参加竞标,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发标人的自身利益。

(二)对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界定

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除了要看“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件”外,还要从以下要素来评判:(1)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出工程造价;(2)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确定最大可下浮的浮动率(此最大可下浮率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3)确定投标单位的平均评标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各一家投标单位的评标价(但必须保持有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后,计算出投标单位的平均评标价;(4)运用权数计算组合造价咨询计算的工程造价和投标单位的平均评标价,再乘上最大的下浮率,得出的便是设想的最低工程成本价;(5)工程量清单报价,根据定额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再考虑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及税金等,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采取有差别的管理费率、利润率报价从而审定是否低于成本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改变过去的“法定量、指导价、竞争费”,进而成为清单模式下的“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组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系。同时注意废标的界定:业内人士强烈呼吁,某些废标条款严格到不尽情理,过于苛刻,甚至吹毛求疵,应予改观。为此,呼吁尽快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以外,不得擅自增加废标条款,对废标条款的设置应该慎之又慎。

(三)评标专家的素质问题

标书评定工作的真正意义在于评定出最为合理而且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执行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的特点,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标书的评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粗心。但是在评定标书的实际过程中,这项工作的完成仅在几个小时内就结束了。可想而知,这样没有时间保证的评标太过于形式化,使评标者根本没有时间来仔细阅读标书文件,根本无法了解投标企业的具体而详实的资质、实力、信誉、业绩等情况。因此得到的结果也实难保证评标的工作质量,同时也很难发现标书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出现偏差是难免的。另外,某一个地区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而且每次评标都是他们来参与。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弊端,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同时委员的心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进,一些评标专家对清单招标

不熟悉,知之甚少,对标底,对项目特征的描述把握不准,亟待提升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是保证评标客观公正的重要举措。

1.清单计价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规范和发展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革命。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评标专家要站在这一高度,真正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实意义。

2.强化对评标专家知识盲点的充电,在实践中确有一批评标专家知识老化,对清单计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束手无策,无法面对带有挑战性的新思维方式。因此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及早组织培训,做到知识常新。

3.工程量清单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关键控制点,作为社会中介单位,在实质的考核上不能仅局限于单一,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逐步演变成具有双资质的代理机构。

4.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专家行为,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暗箱操作,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大力开展公正度评价,对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媒体曝光,并加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招投标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的几点建议

1.信用考核:将企业信用列入投标入围审查条件,诚信是一个企业有否生命力的标志,市场经济就要讲诚信,无诚信可言还谈什么竞争。因此要将投标人以往的经营状况,合同履约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支付工资情况等方面表现要有综合了解予以考核,准确做好对投标方自身能力和信誉评审。

2.中标候选进入考核:对投标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列,商务评审-标价分析与比较,技术评审-工程实施方案评审,能力和信誉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进行评标、定标,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候选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淘汰出局。

3.强化风险担保制度:完善风险担保制度和合同条款,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交方式、额度、时间、终止时间以及担保金的管理、退还予以明确落实。

4.对低价中标实施全程监督:借鉴香港等地区经验,对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项目,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和监理行为的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公布考评结果,容纳企业资质晋升、年检、投标入围,评价企业信用的范围。

三、结语

在招投标工作中,依据市场运作规则,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最适宜的施工承包队伍,采用这种方式,使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运行操作中总伴随一些不尽如人意的行为,如上级的某项特殊的指令,或是某方之间、某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这种公开、公正、公平行为的扭曲。政府为了避免一些非正常行为的出现,便出面进行监管,用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同时,政府的监管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中,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也存在一些应当改进的地方,如政府的监管没有摆正位置,在某些情况下,对违规者姑息迁就,执法不严。有时监督管理错位,不该管的它去管,而该管的又不去管。如对评标的过程,政府仅应作为监督者,而不应该进行干预,更不应该对评标委员们指手画脚,或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暗示,来影响评标委员们的判断力。为此政府的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行事,要摆正位置,做到公正廉洁,同时政府的监管工作要有透明度。总之,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勇敢地面对问题,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篇3:工程招投标风险问题研究

1.1 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最基本、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 对于招标人来说, 担保需要分阶段设置实施:招标投标阶段的投标担保, 工程实施初期的预付款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担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担保。做为投标人来说, 政府为保证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而设立的业主支付担保无疑给处于买方市场激烈竞争中的施工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这些担保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招投标阶段必须精心设置

1.2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投标保证金等方式。具体方式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投标保证金的, 在确定中标人后,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 招标人可以将其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 也可以要求按照与第二标投标报价的差额进行赔偿: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 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的两倍返还中标人。

1.3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因经营状况不良或某些原因挪用转移预付款无法按合同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而采取的措施。预付款担保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有效, 担保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情况而递减。

2 对于业主的风险管理

2.1 选择合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 项目投资单位都采用项目业主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来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有的业主对工程建设管理并不精通, 他们可以寻找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的模式, 并且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这样可降低也能降低业主所承担的风险。有技术实力的业主可选用工程设计、施工分段管理的传统管理方法, 这不仅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有效控制, 而且便于对大型工程进行分解。

2.2 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

任何一个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 都不可能保证不出现工程变更, 有变更就有索赔。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 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 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确认适合的施工组织计划书。

2.3 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 防止、减少将会出现的争议

在业主选择了最适合的承包商后, 就要协商、形成施工合同。合同谈判时, 业主往往将合同中的承诺条款描述得不够准确, 或根本就不了解承诺的风险。另外, 在投标时, 业主只是极力回避风险而忽略或低估了承包商执行合同条款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 承包商可能会因此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和信心, 使工程的实施无法进行。

所以在谈判起草合同时, 成功地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和有可能的。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 从而减少费用, 并起到鼓励承包商提交准确的标书作用。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必须事先预测争议, 并为防止、解决争议做准备。

3 工程招标风险分析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 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 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 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 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 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分析预测,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加以回避并把风险降到最低, 从而降低合同风险, 做到事前预防, 尽量避免事后补救索赔的情况出现。

3.1 设计技术风险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 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 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 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

3.2 施工技术风险

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 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 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 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 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

4 对于承包商的风险管理

4.1 在投标时考虑可能遇到的变更风险

承包商在招标阶段应意识到他面临的风险已经存在, 这些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存在。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 在投标前就应熟悉所有的合同条件, 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工程合同中风险转移条款应用的增加, 极大地改变了工程建设各方对风险的认识。承包商必须在合同签约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 并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 如让业主提供银行资信担保或通过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等。

4.2 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是承包商遇到的主要风险之一。变更条款非常重要, 承包商和分包商经常利用这一条款来增加弥补费用, 这也往往引起工程争议。因此, 承包商必须充分理解典型变更条款的内容及其范围。

4.2.1 正规变更

业主颁发的“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规划。“变更指令”必须经业主签署, 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 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

4.2.2 建设性变更

这种变更或者遵照业主的口头或暗示指令, 或者是起因于业主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比较常见的有:

(1) 在不完全的或不确切的合同文件之外增加的工程。

(2) 起源于合同中没有要求的工程 (额外工程) 的非正式批准或口头指示。

4.2.3 技术原因变更

在最初的合同、图纸和技术资料中, 其提供的技术参数或文字描述虽与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相符, 但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 则需由工程各方协商变更工程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 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 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4.3 工程变更处理

在工程出现变更时, 首先应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变更, 并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理计算出成本费用和工期延长。这样, 一旦出现合同争议, 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 承包商可以处于有利地位, 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

参考文献

[1]李一波, 王砺。招标中的投标报价[J].经济视角, 2003 (4) .

[2]张庆双, 张炜.编制公路工程投标报价应注意的几个阶段[J].黑龙江交通科技, 2005 (3) .

[3]多淑贤, 李朝洲.投标报价的程序与技巧[J].交通科技与经济, 2004 (3) .

篇4:招投标中工程评标问题探讨

关键词:工程评标 方法 问题

一.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根据采购的具体要求选择最贴切的评标方法。目前所采用的评标方法有,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最低投标价法。最低价投标主要适用于技术含量不高的通用产品。主要用于标准能够统一,技术要求简单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

2.最低评标法。是指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总报价最低的中标人。目前我国评标多采用这种方法。它必须具备,中标的前提条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不能低于成本价格。

3.综合评标法。目前在国内运用最广泛的招标方法。评标小组将根据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技术标的总分40分,低于24分的将视为不合格标,不能进入商务标的评审。

二.掌握好评标评分的尺度

《招投标法》赋予评标专家独立打分的权利,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就造成评标专家在评定分值时尺度的把握上不能统一,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比如,满分为20分,有的评标专家给A家20分,给B家1分,随意性大。对于评分分值尺度偏差问题,评标委员会可参考如下方法:评标前,统一评标标准,对尺度把握不准的专家,事先在评审前统一说明。同时,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大于等于百分之二十,该成员的该项分值作废,以其他成员的均值代替

三.评标注意事项

1.首先评委进入评标现场,要及时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并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集中保管;其次如果发现有的的投标人与自己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四.评标相关问题

1.专家库的问题

评审专家的组成是从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由5个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目前的专家库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专家库的专业分工不够细化、专家的行业结构不够合理。所以必须吸纳部分特殊行业专家人士入库,细化专家库专业分类。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纪律问题

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活动全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评审工作场所,接触任何投标人,这样评标工作才能做到客观、独立、公正,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3.评标专家的问题

A.职业素养的问题

现在的评标专家,大都是兼职的,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就散了,评标结果,项目建设的成败根本与己无关。加之少数评委专家责任心不强,虽然从某种角度上属于个人问题,但对于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公平、公正为原则,这样的问题会直接影响我们评标的结果;也有的评标专家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公平公正地评标,造成投诉现象增多,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在评标过程中,不正确地使用其自由裁量权,有的把废标当作要挟招标人而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拒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人的解释和提醒,在一些细微偏差上吹毛求疵,随意废标。

B.专业水平问题

少数评标专家忽视业务知识的学习,对政府招投标政策法规了解不透,导致对招标文件理解不到位,甚至评标时出现错误的理解;有的评标专家为某专业的专家教授,拥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但缺乏实践工作经验;有的评标专家跨行业参与评标工作,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

五.结束语

评标是招标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评标态度直接影响评标的公正和结果。要选出最佳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必须要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但要真正做到评标的公正性,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柏新.遏制招投标腐败需多措并举[J].建筑.2011(15)

[2]周德兵.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J].重庆与世界.2011(11)

[3]尹贻林.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M].天津人民出版社

[4]宋建华.浅议评标办法lJJ.山西建筑,2007,33(4):121—122.

篇5:工程招投标问题论文

2011-05-31作者:海中洲来源:《中国监察》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经历二十多年发展,科学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体系初步确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细化。当前,绝大多数工程建设项目都能依法进入统一的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正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扩大,参与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部门和人员也越来越多。某项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除了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外,更要看招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代理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当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各行为主体主要存在以下“五个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一是招标人行为不规范。招标人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某些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协助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使特定人中标;招标人向评标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合理、公正的独立判断。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合同,强迫中标人降低报价,垫资承包,签订“阴阳合同”,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发包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首先是现有制度不完善。现行制度在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享有资格审查、制定招标文件等诸多权力的同时,却没有明确细化地规定其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条款。其次是现行监督制度不配套。招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一些招标人行政权力过大,背后又有“人为因素”作用,造成监督者“无计可施”;再次是招标监督部门目前的监督形式大多只重程序及招标过程的形式监督,而对招标人是否真正履行合同和落实招标合同的事中、事后监督,却没有足够的手段,招标监督部门仅能起到程序形式和表面合规的公证作用。

二是投标人行为不规范。投标人在自身资质上弄虚作假,采用挂靠方式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暗中进行约定,恶意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期达到中标目的;投标人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投标人行为不规范的原

因,尽管有因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市场压力导致恶性竞争,但主要还是投标人缺乏法律观念和公平竞争理念,企图走捷径、蒙混过关。

三是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鉴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改为过程监督,并依法登记备案,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具体实施由招标代理单位作为专业机构代替建设方来完成。在实践中,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相关工程参与方进行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的原因,首先是我国招标投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实际运作中缺乏独立性,招标代理市场发育不完善,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是自收自支单位,靠“关系”承揽业务;其次是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竞争规则,动态、透明的管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和形成;此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可行、量化的评价标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

四是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评标专家有的不遵守客观中立守则,受邀请方的意见左右;有的脱离量化评标标准随意抬高或压低投标人分值,徇私舞弊;有的不诚实守信、不遵守保密原则,寻求不正当经济回报等。评标专家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一些专家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把评标简单理解为既然受聘于人就要尽可能满足邀请人的“意愿”。专家不专,评标专家大多是兼职的,在招标人和投标人行为不规范的现实下,加之监管部门对其动态监督跟不上,内涵管理不深入,专家往往会抛弃其职业道德准则,把其“兼职”看作获利的一种方式,对评标专家的评定结果不公开,使专家避开了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是招投标监督者行为不规范。作为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招投标的监督行为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当前的招投标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在监督过程中行政缺位,只重形式上公证合规、轻内涵上的监督,重事前监督、轻事中、事后监督。其次是在监督过程中行政越位。有的监督者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由行政监督变成行政主管,代替招标人行使招标权力;有的则受经济利益驱使,共同参与幕后的违法违规操作。另外,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政务不公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督部门的形象。招投标监督者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科学、严密、完整的制度设计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及手段,导致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行政缺位。上述五方面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安全隐患,以致社会上不断发生“楼倒”、“桥塌”、“坝溃”等事故,导致干部前腐后继不断倒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招投标工作体系对策建议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建立一个公开统一、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平台和完善的诚信体系入手,构建监督体制、约束机制、准入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

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招投标制度体系。建议从国家层面组织制订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条例,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改变目前有关配套规章存在效力层次不高、职能重复交叉等问题,适当调整依法强制招标范围及标准,完善资格审查程序、评标标准、评标专家管理等内容,细化招投标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强操作性和约束性。制定并推行通用的标准化招投标示范文本(商务标),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或生产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部分),并在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中强制使用。

建立功能齐全、信息闭合的招投标信息技术平台。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权力相对集中、信息相对封闭、交易相对分散的现象。因此,一定要依法按照“信息充分公开、竞争充分广泛、规则科学统一”的思路,依托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系统,突出管理创新,构建一个“统一计划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运作监管”的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平台。即以规范管理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以权力制衡为根本。要做到科学分解权力,对工程招投标规则制订、业务办理、监督考核实施全面分离,利用其“交易集中、权力分散”的特点,促使业务管理部门在内部管理上进行职能调整,流程再造,彻底改变以往工程管理部门既制定规则、又负责招投标,一个项目从受理到办结,往往由一个口子负责到底,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从根本上改变工程招投标中权力寻租问题。要做到统一发布信息,该公开的充分公开,将工程项目和招投标流程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及时全面公开,对社会关注度和竞标参与度高的竞标活动用视频全程向大众开放;将竞标人之间的信息,采用分散隔离等方式给予屏蔽切断,以确保竞标人之间的信息对称和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压缩幕后交易空间。要做到统一竞标交易规则和运作监管,将全程业务分为竞标人、专家及主持人、业务工作、配套工作等四个模块,对业务流程实行分段管理,通过系统数据采集产生交易结果。这种“制度加科技”的“以机管人”约束机制能够使人不能单方面操纵竞标交易过程及结果,有效防止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竞标交易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目前,应在各地已有的有形建筑市场基础上,整合建立由当地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的统一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按照“统一进场、各自监督、规则统一、程序公开”的原则,着力建设一个以省为单位目标的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的招投标平台,努力使招投标权力运行真正实现“规范、效能、透明、责任

可究”的目标。县级一般只设立工程招投标业务受理、咨询工作站,不直接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信用制度体系。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是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应尽快在各行业、各地区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推进整合信用信息平台,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分别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并将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单位以及违法操作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以供社会公众查询。通过惩恶扬善,促进招投标行业自律。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中诚信缺失的现状,着力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一是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全公开制度。要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施工等环节相关信息全过程全方位公开。二是实行工程建设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的披露和共享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体系,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电子诚信档案,启动个人执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的信息记录,依法进行披露,要整合相关省和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实行互联互通,要将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信用信息与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信息实现无缝链接。三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环节中加强信用监管,在评标、政府采购等领域探索建立使用信用产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记录与准入、日常管理和退出相结合的机制,从制度上根除假标、围标、串标、陪标等问题。建立评标专家队伍执业行为规范体系。评标不仅要求执业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境界和优良的工作作风。一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对现有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进行整合,建立国家、省两级的跨行业和部门的统一评标专家库,分专业、分级、分区域设置,解决一些地市专家面窄、人数有限、易串通评标等现象。扩大专家入库范围,通过公开报名筛选,范围拓展要跨省市、跨地区,起码要把相邻地区的优秀专家吸收加入。探索建立特殊行业、资深专家和稀缺专业专家的全国联网共享机制。二要实行专家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切实保证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高评标的公平性与客观性。三要深化专家后评估制度。将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回标分析质量以及业主评委评标行为等列入对专家的评估考核内容。四要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与规模,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以及评审的时间等标准,为评标专家提供公正、独立的评标环境。五要实行专家奖惩和淘汰机制。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每年要组织对相关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对那些不诚实守信、“专家不专”的要进行淘汰;对那些在招投标工作中违纪违规、以权谋私、泄漏标底、里应外合的机构及专家,不仅要取消招投标中介机构的资质和执业者的准入资格,而且还要将情节严重者移交执纪执法机关严肃处理。

篇6:工程招投标问题论文

专业论文

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工程招投标中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摘 要: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分析了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探讨了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实行工程招投标的时间还不长,国内的招投标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的操作远远不够,还存在许多腐败现象,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亟待加强。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

1、法制、法规不健全

执法不严,法制观念淡薄,将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建筑各方主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蔽,权钱交易时有发生。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法律实施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建筑企业为主导的市场逐渐转变为建设单位为主导的市场,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从法规上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部门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此外,《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建设单位对项目定标的行政直接影响,从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科学与民主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未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实现其预定功能。

2、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正性;评标过程中,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评标中定性因素多,定量因素少,缺乏客观公正;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改革措施滞后。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3、工程规避招标

《 招投标法》 中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4、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关系户等现象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潜在投标人。招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广泛的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者参与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而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对招标质量造成影响。但在企业整体工程招标过程中,因工程开工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建筑工程的造价高,并且工期和施工质量也很难有保证,为工程埋下了隐患。

二、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1、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 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 《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 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健全招投标法规,完善市场化运作平台

第一,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第三,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第四,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3、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从业人员自律意识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规范从业;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4、制订科学并且操作性强的中标准则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位,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规范招投标方的行为,构筑科学运行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加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大量增加,勘察、设计特别是施工单位数量剧增,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方、工程招标方,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规范建筑各方主体的行为,重点应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建筑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严肃查处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要充分认识“黑白合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投资建设项目时要带头遵守法律,同时要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按照“建管分离、用建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建筑风险工程投标论文 下一篇:投标决策公路工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