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独立性保证(通用6篇)
篇1:浅析审计独立性保证
浅析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与对策
摘要:非审计服务是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服务领域。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非审计服务收入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比重日益俱增,并逐步取代审计服务成为注册会计师业务体系中的“主角”。然而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丑闻不断的发生,引起社会公众对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高度关注,并就是否应对其进行拆分进行探讨。本文从审计独立性的基本层面出发,对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会影响审计独立性问题进行了探讨,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审计服务发展的现状,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对非审计服务的发展策略。关键词:非审计服务
审计的独立性
影响
应对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审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慢慢已达到饱和状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若想富有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发展非审计服务,提供更多的非审计服务类型。再加上企业国际化趋势和经济行为的变迁,使得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类型需求大幅增加。但这种发展引发了一些人及监管机构担忧,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现就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加以分析:
一、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质及其关系
(一)非审计服务的概念 由于目前对非审计服务尚无明确定义,可以根据其具体业务范围试定义如下: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审计以外的多种服务。内容主要有:纳税服务(如纳税申报单的编制等)、管理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与会计有关的服务(如系统设计控制、数据处理、清算和成本会计方面的咨询服务、营销规划)、与会计无关的服务(如市场调查、经理人员招聘和工厂布局研究等)。CPA之所以愿意提供非审计服务,有以下经济动机:(1)审计行业内部压力。审计服务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行业内部的竞争和边际利润下降导致其不断寻求新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其审计业务。(2)审计行业外部的激烈竞争。对于一些新兴的服务市场,如伦理签证、网站认证、系统认证等),并不是审计师法定的服务范围,如果审计师不去占领,其他竞争者就有可能去占领这一市场,从而影响整个审计师服务市场的发展。(3)顺应市场需求。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地影响决策者对新型信息和相关的签证与认证服务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CPA提供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服务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决策所需的信息具有可靠性。
(二)审计独立性 根据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的定义,审计独立性是指“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审计师作出公正判断能力的因素的影响”。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最重要的要求之一,也是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我国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两种含义。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注册会计师只有与委托单位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外界人士进行决策的依据,因此,只有形式上的独立,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
(三)非审计服务发展的现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的崛起,以及企业经济活动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趋势的增强,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
已成为世界趋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审计服务所占收入比例和创造利润的能力不断下降,非审计服务的收人比例与日俱增,并逐步取代了审计服务成为注册会计师业务体系中的“主角”。目前发达国家非审计服务收入占事务所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非审计服务费用所占比例如此之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而我国的非审计服务尚未普遍开展,我国的管理咨询、评估等高层次非审计服务的费用所占经营收入的比例是非常之少,甚至可忽略不计。其它如验资等低层次非审计服务所占比例也并不大。近年来,非审计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但总体所占比重仍不大。
二,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1,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中专家所持有的观点
(一)非审计服务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有许多专家学者认为,非审计服务的提供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1)经济利益关系影响审计实质上的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就和审计客户之间形成了一种生意上的伙伴关系。正因为这种关系的客观存在,当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对同一客户的其他行为决策时,难免会考虑这一财务利益,当利益出现冲突时,甚至还会为保持这一财务利益而不得不向管理当局屈从。“利益冲突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相冲突;情况二则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能同时用这两种情况来解释: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取得收入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财务利益,发现(若有违约行为)并报告管理当局在提供会计信息方面的违约行为是注册会计师的义务,但在是否报告违约行为时可能注册会计师会面临管理当局的压力,甚至失去客户,此时自身利益就与应尽义务发生冲突;在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这一主体身兼二职,同伺两主,一方面为股东、债权人等尽义务,另一方面又为管理当局尽职责,这两种义务也因为管理当局在“审计收费”方面的重要作用而难免冲突。以安然公司为例,安然公司的破产和它运用高风险的经济和会计政策直接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对安然公司进行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2001年,安达信对安然公司的审计收费是25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收费(管理咨询等)却是2700万美元,也就是说,安达信一手为安然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又对其进行审计,可见安达信与安然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害关系。由于利益一 致的原因,安达信不仅没有指出安然在会计上的违规操作,还帮忙造假并在事发后销毁了部分有关资料。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严格禁止审计师拥有客户公司的股票,以保证其独立性,但安然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6名成员中有一半拥有将近10万股安然的股票,市价高达730万美元,审计独立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因此,非审计服务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影响审计独立性是毫无疑问的事。(2)CPA 同时提供两项服务会损害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主要是关注形式上的独立,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因为公众只能通过观察注册会计师形式上是否独立而决定是否 信任其报告的信息。由于向审计客户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了社会公众的不信任,注册会计师在他们看来是不独立的。一方面,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的实质独立性存在潜在的威胁,当发生审计独立性受损的情况时,非审计服务对审计形式独立性的“不信任威胁”产生。另一方面,许多研究通过第三方对审计独立性的感知来
检验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这实际上就是对形式独立的检验。且不说这些检验结果如何,而这种检验研究行为本身即从一个侧面说明社会公众已对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是否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存在了疑虑,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的形式独立已经产生了“不信任威胁”。(3)关联关系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二)非审计服务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有专家学者认为,非审计服务并不必然损害审计独立性,不必拆分限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1)两种服务之间存在一种协同效应。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不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其理由是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两种服务可以通过知识共享提高审计效率。首先,根据“知识溢出效应”理论,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知识,可能向审计服务产品“溢出”,从而降低审计服务的成本,提高审计服务产品的效率,使审计成本得以降低。也就是说,当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够更深入地接触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商业计划和管理运作,实质上会大大加强审计的有效性,这种正面的效应远远高于形式上独立性的影响;其次,广泛的服务范围和领域,能使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坚实和更广阔的财务基础。随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更加多元化,其财务上更加安全,就更有能力承受失去某个客户造成的损失,因此能够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其三,非审计服务有助于事务所在审计市场形成竞争优势。审计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存在着竞争,而审计服务模式的特殊性质又使得事务所在同行竞争面前显得特别脆弱。事务所接受公司所有者的聘请,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公司所有者根据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判断公司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种模式下,支付审计费的客户只关注审计结果,而不在乎事务所发表适当审计意见的能力,因此其更换事务所的成本非常之低。面对客户的这种“威胁”,事务所经常要在失去审计费收入与违背职业道德甚至冒遭到诉讼风险之间进行艰难的抉择。同时提供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事务所,一方面拓展了收入的来源,增强了对失去客户的抵抗力,更重要的是,非审计服务具有更大的附加值,客户对事务所的依赖性较强,事务所在冲突中就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2)实证研究证实非审计服务未对审计独立性有较大影响。2000年,美国公共监督委员会(POB)下属的审计有效性小组首次对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详细调查表明:未发现非审计服务损害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证据,并且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上市公司客户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能够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未发现审计失败与此相关。”2000年,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ISB)委托研究调查机构专门对非审计服务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也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之外开拓了其他服务领域虽是事实,“多数人认为,但这并没有给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带来任何挑战”。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 2000年,(FEE)专门就美国SEC 的独立性修订草案发表评论:不认为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必然损害
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参与审计客户或其管理层的决策活动,提供非审计服务就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安达信尽管审计安然时独立性丧失是事实,但这并不说明暴露的独立性问题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必然联系。安然公司的雇员中有100多位来自安达信,包括首席会计师和财务总监等高级职员。这种高层的密切关系才是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据报道,曾是安达信员工的安然公司财务总监在安然事件中直接控制和操办了很多的违规操作。另外,安达信是安然公司成立16年以来的审计师,16年的紧密合作不能说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如果将安达信的独立性问题归咎于非审计服务,无疑是一种简单的思维方式,最终不利于问题的解决。(3)我国非审计业务产生的经济利益并未压倒社会目标。只有当非审计业务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压倒社会目标时,才会出现非审计业务干扰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构成中仍以会计审计、验资等传统会计服务为主,而且这些业务收入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迹象。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还处于单一化、低层次的发展阶段,我国非审计业务所产生的收入远远达不到国际上被认为剥离的界限,即占事务所收入的50%,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还没达到需要拆分的程度。2,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正面影响
(1)广泛的服务范围和领域能使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坚实和广阔的财务基础。审计业务发展至今,传统的服务已经很难通过职业竞争扩大收入,签证、认证等非审计服务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已经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新增长点。事务所财务实力的壮大提高了其财务安全保障系数,使事务所更有能力承受失去客户造成的损失,彻底割除对客户经济利益的依赖性,增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能力,使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2)事务所更好地运用人力资源,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实力。由于客户经营和财务结构的复杂性,审计工作越来越复杂,有效的审计有赖于多方面专家的集体工作。事务所尽可能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有利于降低对外部专家工作的依赖性,也有利于事务所合理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非审计服务的开展,有利于事务所吸引并留住各类专家,同时也会丰富事务所专家的知识和技能。
(3)为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如管理咨询等,能使会计师对客户的经营及财务情况更深入地了解,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缩短收集审计证据的时间,节约审计费用。20多年前Cohen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管理咨询能够帮助会计师对客户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能够更有效地确认风险,选择更有效的审计程序,也能更有效主动地抵制来自客户的压力和被动的审计合谋。(4)使事务所增强了独立性。CPA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可以通过知识共享提高审计效率,根据“知识溢出效应”理论,提供非审计服务所获得的知识,可以向审计服务产品“溢出”,从而降低审计服务成本,提高审计服务产品的效率。由于CPA在审计过称中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内部控制的设置状况,因此聘请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的CPA非审计服务,对企业来说可以节约一定的沟通成本,对CPA来说能够提高其服务的附加价值,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从这一点来看,CPA向审计客户提供CPA非审计服务应该是提高而不是损害审计独立性。
(5)有助于事务所在审计市场形成竞争优势,增强事务所独立性。审计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存在着竞争,而审计服务模式的特殊性质又使得事务所在同行竞争面前显得特别脆弱。事务所接受公司所有者的聘请,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公司所有者根据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判断公司经营者受托责任 的履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这种模式下,支付审计费的客户只关注审计结果,而不在乎事务所发表适当审计意见的能力,因此其更换事务所的成本非常之低。面对客户的这种“威胁”,事务所经常要在市区审计收入与违背职业道德甚至冒遭到诉讼风险之间进行艰难的抉择,而多元化的非审计服务能逐渐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获利能力,使其在竞争中逐渐发展壮大,增强其经济独立性,事务所实力的壮大提高了财务安全保障系数,彻底割舍对客户经济利益的依赖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能力,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3,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1)非审计服务的提供模糊了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关系
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关系,在委托人、被委托人与审计人员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委托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被委托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员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三个主体。审计独立性的保障是以审计人员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为前提的,其中审计人员独立于被委托人(即客户)是关键点。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鉴证业务时,是受托于委托人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委托人进行审计,而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提供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时,则直接受托于被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三位一体”的审计关系即被打破,尤其是在同一事务所的会计师在两种业务之间发生“角色互换”的情况下,审计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已变得模糊不清,审计独立性的基础被动摇。非审计服务业务量的增加,加剧了利益冲突,影响了审计独立性。其结果是,事务所受第三者委托的审计鉴证角色日益弱化,而将其经济命运紧紧维系在非审计服务领域。这样,面对客户的重大会计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鉴证意见时,不可能不考虑因充分披露而遭解聘,同时丧失巨额咨询收入的风险,其独立性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
(2)非审计服务的高额收费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一方面,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害怕失去非审计服务这块“诱人蛋糕”,只好在审计方面做出妥协,这就使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成分。这样在事务所收取高额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情况下,事务所是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的。另一方面,当非审计服务的收入超过审计服务的收入时,会使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而收入较低的审计服务竞争者趋弱,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服务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3)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经营成功的期望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受约提供非审计服务,其工作质量可通过考察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声望取决于其成果,并且经营成功的客户卷入诉讼的可能性也较小。那么注册会计师在非审计服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从而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4)提供非审计服务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社会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原因在于这么多年事务所建立的一系列职业准则,尤其是良好的职业行为准则、公认审计准则以及质量控制准则。而随着非审计服务的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形成的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责任体系正受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质疑。由于非审计服务的多样性和不成熟性,使得该领域内的职业准则和责任体系的建立几乎不可能,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受到损害。
"知识溢出效应”(Simunic,1984)认为,“管理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的成本函数具有显著的相互依赖性。”该观点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为非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提供更为有效的审计服务,从而获取经济收益。由于非审计服务的“知识溢出效应”会降低审计鉴证服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有可能向客户提供费用方面的折扣,这样在竞争市场上,客户就倾向于向同一家会计师务所购买非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折扣显然是受到利益因素驱动。由此 “低价策略”的实施影响了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审计质量。其后果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巩固竞争地位,有可能按照客户的意愿解决某些重大会计问题,从而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行为的失范,同时加强对财会人员舞弊行为的监督与处罚力度,确保提供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另一方面,加快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并注重制定实施细则,从源头上避免制度落实不到位,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制。根据财政部 门及证监部门颁发的规范意见,整改内部财务报告披露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不断加强修改与补充,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
(5)非审计服务使形式上的独立受到损害。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代理会计记账、设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咨询和税务规划与咨询等业务,已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完全深入到客户公司的内部经营与管理,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客户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且为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近亲繁殖”提供了土囊。如安然公司的许多高层管理人员都是安达信的前雇员,安然公司的首席财务主管、首席会计主管等高层管理人员都是从安达信招聘而来,至于从安达信辞职,到安然公司担任较低级别管理人员的更是不胜枚举。与此同时,尽管制度要求同一事务所的会计师分别担任同一客户的不相容业务,但不容置疑的是同一组织内部的相同利益关系势必会影响独立性。
三,正确处理非审计服务和审计独立性关系的对策及建议
(一)非审计服务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非审计服务对事务所的发展的益处又使事务所增强了独立性。因此,在现阶段,我国仍需大力发展非审计服务。但为了减少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负面影响,我国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1,事务所要有一定限制地提供非审计服务
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委托人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只能二者择一,这一举措不仅可以解决独立性问题,而且还会产生一种内在牵制机制,使事务所之间得以相互监督,最终会使信息使用者受益。同时,对同一客户进行业务转换时,要有适当的时间间隔。当注册会计师为某一客户终止提供非审计业务后,不得立即提供审计业务,必须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同样终止提供审计业务后,也不得立即提供非审计业务,这样,既防止了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影响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保证审计的质量,又有利于会计、管理服务市场(非审计服务市场)健康顺利地发展。2,充分披露非审计服务
当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企业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被披露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以及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支付给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要求,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判断提供的审计、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才能确保不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3,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非审计业务有利于我国事务所业务的拓展和规模的壮大。积极拓展费审计业务有利于事务所防范审计风险、保持审计独立性。审计市场竞争会日益激励,若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就会使众多的事务所挤入一个极为有限的市场。在对市场份额的争夺中,CPA是否会保持其应有的客观、公正和独立还值得商権。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咨询等方面的非审计业务差距很大,因此,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扩大业务范围,以进一步壮大实力,增强竞争能力。只有拥有竞争实力,独立性才有可能提高。
4,加快法规建设,强化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专门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时,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出现某些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立场时应严厉进行处罚,其处罚丽力度要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好处,使注册会计师不愿因小失大而得不偿失,这样才能促使其严格保持其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与六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违反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吊销执业资格与刑事处罚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案例当中,还没有正式出现过对不特定主体(如债权人、股民)的民事赔偿。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特定主体的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监督力度的加强,注册会计师因其丧失独立性而出现的过错或舞弊行为,向公司债权人或股东等利害相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指日可待。
5,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督。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监督审计的独立性,对违反独立性原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权进行处罚,目前,美国拟成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管委员会就是一个拥有调查权和处罚权的监督机构,它负责监管公众会计公司的业务,检查、调查和处罚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然而我国的现状是证监会、审计署、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都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所以建议明确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监督管理事务所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监督审计的独立性,并有权对违反独立性原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
(二)建议与启示
1,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在各类非审计服务中,有些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较大,有些对独立性影响不大,甚至可能有助于审计独立性。因此,应禁止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下降的、特定的非审计服务。美国《2002萨宾纳斯——奥克斯莱法案》对一些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作出了禁止提供的规定,这些非审计服务包括:1,薄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服务,2,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3,评估与估价服务;4,精算服务;5,内部审计外包服务;6,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7,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8,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9,公共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他服务。
2,加强行业自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只有充分认识到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和整个行业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价值,才能从积极、主动的角度去看待它、遵守它。
我国民间审计起步较晚,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还比较单一,主要是审计服务。
非审计服务业务大多是管理咨询业务,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较小。而审计服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发展较慢,急需借助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互动关系来推进事务所的持续发展,利用事务所的人力资源优势,创造与客户良好的关系,打破业务领域过于集中的状态。因此,应积极鼓励事务所提供各项非审计服务,等到非审计服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再考虑采取措施来减少其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五,我国发展非审计服务的策略选择
(一)我国发展非审计服务的动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尽管全国现有执业注册会计师7万余人,但全国4000多家事务所中, 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人以上的事务所只有405家,其中40人以上的不到70家,60人以上的不到20家。从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情况看,全国78 家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1000多名,超过20名的只有5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虽有提高,但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也只有90余人,且70%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0人以下。面对现在激烈残酷的竞争,整个行业都在寻求联合,通过行业整合的形式,达到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协同能力的目的。然而低层面的相对过剩与高层次的相对不足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如果现在还不顾行业的现状,盲目地实行分拆,只会使得大的更弱,小的愈小,使其在与国外同行竞争中生存更加艰难。现阶段我国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冲突并不明。就我国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的服务结构比较单一,审计服务占绝对优势,咨询等非审计业务所占比重非常小,发展相对缓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两项服务所占比例为7% 左右,且非审计服务收费占审计服务收费的比例很小,此时极少出现事务所从同一家企业获得的非审计服务收入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现象,而利用较低的审计收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平均为45万元,最低的不足10万元,而中国石化2001年支付给毕马威的审计费用是6000万港币)吸引非审计业务的现象也不明显,对独立性的影响相对较小。同时,现阶段国内非审计业务范围主要是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培训及出具内部控制评价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与审计业务的冲突未呈现激烈的状况,而社会公众目前很少对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进行两种服务提出质疑和不满。由此可见,非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形式上的独立性影响不大。拆分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众所周知,审计业务发展到今天,审计服务市场已经处于一定的饱和状态。而非审计业务以其潜在的高额收入的可能性和广泛的市场需求,以及相对审计业务而言几乎不承担风险的特征成为吸引会计师事务所诱人的项目。国际四大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 以上。而我国的非审计业务才刚刚起步,业务类型狭窄,收入规模偏小,仅占事务所收入的15% 左右,可见这一领域的发展空间很大。但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较晚,执业质量不高,企业对非审计业务的认识还存在问题,如企业管理者的素质不高,缺乏咨询需求的意识,对非审计业务理解不够并对非审计业务的方案缺乏信心等,导致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拓展非审计业务的市场潜力巨大但真正做好还有困难。如果审计与非审计业务分拆,在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时,将大为降低事务所的抗冲击能力,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非审计服务内部协调措施。谨慎选择客户和业务范围,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可能会影响其形式上的独立性,因此可以考虑限定从事的业务范围,即由不同部门负责两种业务,但这种做
法还是无法从实质上排除人们的疑虑。另外,客户为了寻求最低的交易成本,往往要求事务所提供一揽子服务,从而造成实务操作上的困难。因此,事务所在承接两种业务时,需要谨慎选择客户,了解客户的情况,对影响其独立的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因非上市公司受影响的范围相对较小,故可考虑同时为其提供两种服务。但应注意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首先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由于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能会增大审计风险,甚至导致审计失败。因此,事务所应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选派可以胜任两种业务的审计人员,执行严格的三级复核制度,相应地提取更多的风险基金或投保责任险,避免出现重大的审计失误;其次应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才能保证在提供非审计业务的同时,又能保持其精神上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高质量的审计的实现。此外,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内部进行专业化管理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即严格区分两类从业人员,一类专门从事审计工作,具有审计方面的专长,另一类发展成为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专家,他们分别从事不相容的服务项目,从而在一项程度上保证审计的超然独立;再者,应完善实施行业内互查制度。即通过对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的非审计服务的工作情况的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以及非审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最后,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作为一个诚信行业,只有不断地提高诚信水平,使公众建立起牢固的信任,行业才能保持自己的优势地位。诚信对于每一个从业人员和执业机构来讲,不仅仅是为他人、为社会,更是其自身利益所在。(2)外部协调措施。加强证监会对非审计业务的管制。此外,证监会可通过加大对事务所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导致审计失败的惩罚力度,以促使事务所谨慎执业。(3)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范。当前我国的审计准则仍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的阶段,应通过执业准则的规范化,从以下两个方面协调并有效解决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冲突: 第一,加强独立审计准则建设。我国的独立审计准 则目前尚未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进行准则规范,而职业道德规范中对诚信方面的规定尚存不足,这将不利于指导审计实务。为此,加强独立审计准则对独立性和诚信方面的规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开展非审计业务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建立“非审计业务准则委员会”,限定非审计业务执业资格。我国目前尚无非审计业务执业准则以规范和指导非审计业务,这将不利于非审计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协会下专设“非审计业务准则委员会”负责准则的制定和改进工作。(4)强化法律约束。我国现有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所承担 的责任并不清晰,投资者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寻求利益保护亦不多见,而举证责任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法律制度环境的低风险难以约束审计人员,为此,应加强法律约束及法律惩罚力度,从整体上提高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时,特别是在同时从事非审计业务时更为谨慎,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各种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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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浅析审计独立性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从属性
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和法律制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参见武靖人 袁祝杰主编:《中国担保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61条。)。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保证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因此从属性是保证的本质特性,即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这种从属性根据我国学者的归纳(注:参见孙鹏 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60页;郭明瑞 杨立新:《担保法新论》,吉林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30—32页;陈本寒主编:《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月第1版,第67—69页;邹海林 常敏:《债券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35页。),主要表现为:保证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参见武靖人 袁祝杰主编:《中国担保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61条。);保证的范围与强度原则上以主债务为限,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各国民法一般都有此要求(注:《法国民法典》第2013条;《瑞士债务法》第495条;《日本民法典》第448条。);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德国民法典》第401条;《瑞士债务法》第170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5条。);保证债务随主债务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注:《德国民法典》第767条;《瑞士债务法》第499条;《日本民法典》第44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40条。)。
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设置的目的既为追加票据的信用,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相对于被担保的票据债务而言,也应具有从属性。但有关民法上的保证从属性的法律效果在票据保证中是否皆能得以体现呢?其实并非如此。从我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来看,其从属性体现的并不明显。除“保证”一词的含义因在民法上已予界定,从而其从属性由此有所体现外。从属的特性仅能从《票据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中隐约显现出来。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对该条但书,学者多称之为票据保证“形式上的附属性”的佐证(注:刘甲一:《票据法新论》,1978年初版,第193页。)。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该条规定,学者多认为这是票据保证从属性的体现之一,即所谓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的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71页;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5页。)。持票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保证人不拥有先诉抗辩权。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保证人的债务在种类上和数量上决定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也是票据保证从属性的体现(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第271页;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法律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第173页;郭明瑞主编:《票据法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4页。)。笔者认为这一体现形式并非自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所能必然得出,而是学者自国外有关立法例和学说推至的。从国外有关立法例来看,有关票据保证的国际公约(注:《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32条第1款;《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43条第1项。)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例(注:《法国票据法》第130条第7款;《德国票据法》第32条第1项;《日本票据法》第32条第1项;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皆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许多学者(注:参见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4、165页。)正是以上述规定作为票据保证从属性立法依据的。我国《票据法》虽说无同样的规定,但从其与国外立法例的相通性来讲,作同样的解释当无问题。不过,我国《票据法》既然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又不作同样的规定,当有弱化票据保证从属性的立法意图。基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产生法律效果有: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消灭,票据保证债务也归于消灭(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第271—272页;郑玉波:《票据法》,第161页;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3页。);持票人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致使被保证人因而免责的,保证人的责任也随之免除(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第272页;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3页。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72页;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5页。);票据保证人不得援引民法上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这已如上所述;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其免除的记载对票据保证人也发生效力(注:刘甲一:《票据法新论》,1978年初版,第193页。);保证债务的时效期间与被保证债务的时效期间相同,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时,保证债务也因而消灭(注: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3页;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09页。)。
从民法上的保证与票据保证的比较来看,在从属性的法律效果上两者似无多大区别,但实际上两者在保证自身的法律效力上存有本质差异,前者无形式与实质之分,后者的从属性则主要相对于形式而言,而在实质内容上则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这正是下面需着重探讨的问题。
二、票据保证的独立性
票据保证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作为一种保证行为,我们探讨更多的是其从属性的一面,这是由保证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作为一种票据行为,我们则想从票据行为的特性入手,来探讨一下票据保证的另一面-独立性。从严格意义上讲,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学者多称此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注:参见谢怀轼:《票据法概论》,第43页;郑玉波:《票据法》,第29页。)。一张票据上可能出现数个票据行为,而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其中仅出票行为不以其他票据行为为前提,而其他三种票据行为在性质上大多以他种票据行为为前提。例如背书、承兑、保证等均以出票行为为前提,所以出票行为又称为基本票据行为,而后三种票据行为又称为附属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除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外,相互间也常以他票据行为为前提,例如背书以前背书为前提;保证以主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为前提。然而,附属票据行为中也有不以他票据行为为前提的,例如背书并不以承兑行为为前提,承兑也不以背书行为为前提。在上述票据行为中,如果有一个无效,是否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不无疑问。如果依民法上的原则(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0条。),只要法律行为具有前后关系,作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果无效,其后的法律行为也应无效。据此而解,上述票据当事人均不须负票据上责任。结果,票据受让人于受让票据时,势必调查所有前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如此一来,票据的流通功能便无法达到。因而,为了票据的流通,票据法特赋予票据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性-独立性,从而确立了“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所谓票据行为独立原则,乃同一票据上之多数票据行为,其效力各自独立,一行为之无效,不影响他行为之效力是也”。(注:郑玉波:《票据法》,第39页。)此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中,具体体现在以上四个方面(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第42—43页;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第34页;陈柳裕:《票据法详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有的学者将该原则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三点,即将票据代理的独立性排除在外。):一是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该签章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注:参见《票据法》第6条。);二是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负担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代理权限时,就逾越的部分,也应由签章人自负责任(注:参见《票据法》第5条第2款。);三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变造对其他真正签章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注:参见《票据法》第14条第2款。);四是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以下详述。
独立性既然是票据行为的原则,理应贯彻到票据保证中,我国《票据法》第49条正是这一原则在票据保证中的体现。该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该规定表明,(1)如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即所谓方式欠缺)而无效,保证人对该汇票的持票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这是票据保证从属性的体现之一(2)保证人仅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负保证责任,如果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或出于恶意取得汇票,或者因重大过失而取得汇票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这一含义应是《票据法》第12条的必然反映,似与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无关;(3)从对该规定但书的反对解释来看,应是如被保证人的债务不存在汇票记载事项上欠缺,保证人对即使是因其他原因而无效的被保证人的债务也须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虽已透露出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特征,但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来讲,对保证人承担如此责任,似乎有所顾虑。如有关国际公约(注:《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第32条第2款。)和德国、日本票据法(注:《德国票据法》第32条第2项;《日本票据法》第32条第2项。)都从效力方面规定,除“担保”方式欠缺外,在被保证的债务因其他任何理由而无效时,保证人的“担保”仍属有效;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注:《法国票据法》第130条第8款;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则规定的更为直接,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当然保证的方式欠缺的不在此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虽从正面予以确定,但并不如国外立法例来得明确,因“合法”一词的介入而使保证人的责任似有所减弱。但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过程来看,该规定应与国外立法例作相通的解释。也就是说,被保证人的债务如因实质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这就是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基于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产生的法律效果有:被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对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效力(注:参见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3页。);即使持票人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而擅自允许被保证人延期清偿的,保证人也不能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注:参见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3页;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09页。);保证人不得以主债务人所得主张的抗辩,据之以为拒绝保证债务履行的事由(注:参见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3页;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09页。)。
三、从属性与独立性的关系定位及其影响
学界之所以对上述两属性的关系定位有较多关注,主要原因是两者谁主谁从将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在票据保证人能否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的问题上,本文将以此为例加以说明。
首先,票据保证人能否对被保证人物的抗辩权援用的问题。物的抗辩根据抗辩权人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两种: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23页;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5页。)。在任何票据债务人对任何持票人均得行使的物的抗辩中,如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对票据权利无法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当然亦得主张,这不属于对被保证人物的抗辩权的援用。而是票据保证人自身抗辩权的行使。在仅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物的抗辩权中,对于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抗辩,票据保证人是否可进行援用,也就是说保证债务因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得以延长、但被保证债务未发生时效中断事由而消灭时,票据保证人能否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事由,主张自己的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则因票据保证的定性不同而有不同观点。如果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来看,就应允许票据保证人援用被保证人的抗辩权,以免票据关系人为的复杂化;如果从票据保证的独立性来看,就应否定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抗辩权的援用。从而,即使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票据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也仍然存续,票据权利人仍得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
其次,票据保证人能否对被保证人人的抗辩权援用的问题。人的抗辩同样根据行使抗辩权人的不同分为两种: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注: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30页;郑玉波:《票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165页。)。在任何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可得行使的人的抗辩中,票据保证人作为票据债务人之一当然亦得主张,这不属于对被保证人的抗辩权的援用,而是票据保证人自身抗辩权的行使。在仅得由被保证人主张的人的抗辩权中,保证人是否得以援用,也因对票据保证的定性不同而存有不同观点,“一种是所谓独立性说,一种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认为,票据保证是一种完全独立的票据行为,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对人抗辩权的援用,当然应该予以否定;而从属性说认为,票据保证也是一种保证行为,其效力应从属于被保证债务,因而,票据保证人完全可以援用被保证人的对人抗辩权。”(注: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第297页。)
从我国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来看,应该说虽有从属性的一面,但更着重突出了其独立性的特征,可认为“票据保证,发生上有从属性,效力上却有独立性。”(注:刘甲一:《票据法新论》,第191页。)如上所述,《票据法》第49条、第50条虽有票据保证从属性的规定,但也仅限于“形式上的附属性”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一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虽是我国票据保证的必然解释,但在《票据法》中不作明文规定,其立法目的也正在于淡化票据保证的从属性。而从《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及有关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独立性特征是比较突出的。其理由:一是票据的使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而要使这一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票据法所设定的各项制度都必须以“助长票据流通”为出发点,票据保证当然也不能例外;二是票据保证作为票据行为之一,适用票据行为独立原则应是其当然选择;三是从有关票据保证的具体规定也显现出其独立性的特征,除上述已论及的第49条外,其他如保证为单方法律行为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6条。)、保证不得附加条件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8条。)、先诉抗辩权不得援用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0条。)、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2条。)等,无不体现出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特征。
篇3:浅析审计独立性保证
一、内部审计的重要特征
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内部审计应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以确保审计目的的实现。
(一) 独立性
独立性,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 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管理层和治理层往往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和结构, 综合管理和治理的要求, 设计符合本企业利益的内部审计目标。所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范围往往是由单位领导来决定, 这就导致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即便如此, 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仍可以通过努力, 尽最大可能保持这种独立性。
(二) 客观性
客观性, 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 应以事实为依据, 保持客观、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客观性一般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 应做到客观公正, 才达到内部审计的目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内部审计活动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状况, 都会影响到其客观性。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前, 应主动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评估, 以确保客观性。客观性是对审计人员的一种全方位的要求, 需要审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丰富的审计经验。只有内部审计人员保证了客观性, 审计工作才能到达预订的效果。
(三) 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关系
独立性作为一种手段, 在内部审计中作为其他质量保证的前提;有时独立的程度会根据情况发生变化, 其解释依赖于一系列因素, 如企业的行业类型、地区及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相关服务的本质等。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提高。
遵守独立性有助于达到客观性。内部审计部门能为企业增加价值就是因为它对改进经营与控制的分析与建议是客观的。独立是为了保证客观, 是一种手段, 而客观性才是最终的目标。
二、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的内部审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影响它的独立性与客观性。鉴于独立性是前提, 所以影响到独立性的问题会间接影响到客观性, 但一些客观性方面的问题, 就不会与独立性有关。下面就影响到二者的问题及相关原因进行分析讨论:
(一) 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及原因
1. 问题
某些单位虽然成立了内部审计部门, 但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形式, 附属于某个高级管理部门, 没有真正的让内部审计发挥最大的功效, 有些甚至没有设立内部审计章程, 这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这样, 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就无章可循, 造成了管理混乱, 职责重复或某些工作的疏漏, 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2. 原因
高级管理者没有真正重视内部审计, 只是照搬他人经验, 没有真正以如何更好的进行管理为出发点。内部审计部门没有章程可循, 自身的工作没有指导依据。内部审计部门的经济本身也不独立, 它也必须依赖其它部门获得经济来源, 内部审计部门的收益也和单位的利益有关。
(二) 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问题及原因
1. 问题
(1) 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 且缺乏继续学习机会, 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考核标准不够完善, 使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受到影响。目前, 担任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主要来自会计和工程核算岗位, 对企业经营管理和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很少, 所以无法满足企业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企业在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方面, 不侧重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国际内部审计新理念、内部生产流程等实用知识的培训, 还是主要关注会计核算、工程决算、审计业务规范等具体业务知识的培训。
(2) 内部审计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实现内部工作效能问题及解决途径。目前, 企业内部审计开展的各种具体的内部审计活动, 主要以询问和检查为主, 内部审计人员很少实际参与到企业的各种控制活动中去。这种审计方式下, 内部审计人员很可能得不到真实的信息, 进而难以得出客观的审计结论。
2. 原因
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不高, 专业技能不强。审计人员可能迫于经济或权力方面的压力, 很难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从本质上来说, 审计部门必须接受高层管理者的管理, 并且和被审计单位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 使审计人员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这些都是是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 人情关系在工作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活动时, 很难保持一种客观公正的心态。
三、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与客观性的措施
(一) 内部审计作为一项管理职能, 又要在拥有一定的独立性的情况下为企业的管理服务, 既需要有机制配合, 也需要有执行力作保证
机制上, 由单位的最高管理部门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更好的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形成内部审计直接受最高层的管理的领导机制, 可以有效实现治理层的信息沟通, 加速信息流动, 降低治理成本, 为企业赢得价值。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 其地位在其他部门之上和董事会领导之下, 内部审计置于委员会领导之下, 这样更能使独立性大为增强。这样内部审计委员会就和其他单位保持平级, 内部审计工作的展开就不再受除董事会之外的其他部门的制约。执行力上,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需要得到治理层利益三角的全力支持与配合, 真正能够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 切实能为企业发挥最大作用。
(二) 关于领导层
1. 应对企业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内部审计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 组织他们参观学习其他先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使他们更加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领导层必须首先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通过制度保障内部审计职能可以得到有效发挥。
2. 企业管理层和治理层必须重视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 并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展开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相关领导应该充分信任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使其能够自由对企业的各项活动开展调查和发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审计意见。同时注意确保信息沟通的有效性, 从而使管理层和治理层以及其他部门的相关信息能够真实可靠地传递到内部审计部门。
(三) 关于内部审计人员方面, 应接受各种后续教育, 扩大知识面, 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对待工作应该有一个认真严肃的态度, 面对具体问题时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表面现象的观察和会计资料的检查上, 应该实际深入企业的各项活动, 参与其实际运行, 从而得出更加可靠的结论。
(四)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开展步骤, 可以参照外部审计进行
以对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为例, 工作可以分为:审计项目立项、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签订审计承诺书、审计公示、召开座谈会、了解与记录内部控制、初步评价控制风险、符合性测试、评价控制风险、实质性测试。这样从形式上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加上审计人员如果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 客观性也能够得到保证, 其操作在实务中也便于应用实施。
以上针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部分解决方案,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对应的问题。其实内部审计中的具体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最终取决于各种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的好坏。只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才能为内部审计的更好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霍志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与操作规程.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8:6-17.
[2]蒋燕辉.现代内部审计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1-512.
[3]邢丕臣.提高内部审计效能的途径探讨.中国内部审计.2010 (4) :45-47.
篇4:浅析我国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
1 审计独立性的概念
审计是指审计主体受到委托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独立检查被审单位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 •希金斯指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即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公正、客观和怀疑的工作态度,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其专业态度不能受外界因素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为了避免出现重大错报,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在审计工作之中,审计师既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也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
2 我国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2005年9月28日,审计署发布了第四号审计结果公告,在其进行抽查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14家出现问题。其中有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这不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投资者惨痛的投资损失,而且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了质疑,使得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步入了信誉危机时代。
我认为,造成我国审计独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在有些情况下审计委托人的缺失使管理层担任了审计委托人和审计客体的双重角色,这样就使审计三个要素的基本关系发生了改变。因此审计师不得不对审计付费者进行审计,而一旦与审计客体建立起了薪酬关系后,就会出现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矛盾,这样的话,审计独立性的保持可想而知。其二,中国特色的社交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处处讲情面,处处讲朋友,因此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常常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管理层的款待,虽然有些款待微不足道,但审计师为了顾及他人情面,都会或多或少接受一些,比如由管理层请客吃饭等。这些款待虽然很少,但总得来说,确实对审计师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外,我国法律体制不够完善,对注册会计师的管制力度不够,也是造成审计师独立性缺失的原因之一。
3 不完善制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完善制度主要指两方面,一是指被审计单位制度的不完善,比如审计业务的委托制度;二是指审计机构本身的制度不够完善,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存在分离。
3.1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
这样的话,相当于是委托人和审计客体合二为一,造成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委托人三个审计因素的关系混乱,经营者由审计客体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由他们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收费等事项。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委托人、被委托人与审计人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破坏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3.2 注册会计师选聘权与监督权分离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往往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权却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主要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而对审计报告的质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受专业能力的限制,而无法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因缺乏激励机制而没有监督的积极性,监督的独立性也很低,实践证明其监督的效率是很低的。
4 审计者个人方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者是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对审计意见的发表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审计者因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方面因素影响了自己的独立性,那么审计業务的独立性必将受到极大的影响,会对被审单位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个人经济利益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4.1 个人经济利益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经济利益,是指从某一尸体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中获取的利益,包括取得这种利益及于其直接相关的衍生工具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直接经济利益是指个人或实体直接拥有并控制的经济利益(包括授权他人管理的经济利益),也指个人或实体用过集合投资共计、房地产、信托或其他中间工具而拥有的经济利益,且能够对这些工具施加控制或者有能力影响投资决策。简直经济利益指个人或实体通过集合投资工具、房地产、信托或其他中间工具拥有的经济利益,不能对这些工具施加控制,或没有能力影响投资决策。
如果审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审计单位中取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必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这样会对审计人员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审计判断产生巨大影响,就无法发表合理的审计意见,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
4.2 审计人员的轮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据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如果某一审计人员任职时间过长,则难免会和被审单位的管理层过于“亲近”,也许审计人员就会对管理层的一些不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就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的一定影响。
げ慰嘉南:
[1]于生生.审计独立性.《财会研究》.2006年第7期
[2]邹婷.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金融财经》.2008年第7期
篇5:浅析审计独立性保证
关键词:审计收费,审计独立性,影响,对策
一、我国CPA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一)审计收费的支付方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客户收取审计费用,客户管理当局充当实际委托人。这种方式导致审计人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形成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上的一定程度的依存性。在被客户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在遇到重大审计问题时受到经济威胁,为了维持自身的经营,作出顺应客户管理当局意志的妥协,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二)审计收费的费用额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在我国,行业中的恶性竞争所导致的过低的审计费用会对独立性产生重大的影响:迫使事务所减少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雇佣更多的初审人员来代替注册会计师,以损害审计质量为代价来减少审计成本,这样有可能无法查出重大的审计问题,即便发现,也有可能迫于审计费用的压力而与被审单位合谋。
(三)审计收费的费用结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这里的费用结构指主要是指某一客户的付费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当某一或某几家客户所提供的审计收费占事务所整个费用收入总和的比重很大时,该事务所就有可能单纯从利益出发,屈从于客户管理当局的压力,将很难保持独立性。
(四)审计收费支付时间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费用的拖欠对独立性的损害非常严重。所谓拖欠审计费用,一般是指在连续审计下截止签订本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尚未完全支付上年度审计费用,在变更审计下对前任事务所尚未完全支付审计费用的行为。拖欠的审计费用是对今后年度审计工作的影响,说明上市公司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非本年度审计费用外的经济利益关系,形式上与实质上均未完全独立。
(五)审计收费的披露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我国审计收费的披露透明度不高,披露不充分,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同时不利于监管机构掌握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联系,不利于社会各方利用这一信息的透明度,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
二、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思路与对策
(一)对审计收费方式进行改革
针对我国现有的直接收费的方式的弊端,有一种在独立性方面具有很大优越性的审计模式——基于账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审计委托模式。
财务报表保险,是指公司不再任命和支付报酬给注册会计师,而是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使投资者在面临财务报表虚假陈述所带来的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公司所能获得的保额和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将被公布。由保险公司任命并且支付报酬给注册会计师,让他们对潜在投保人的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提供鉴定。那些公布高保额和低保险费组合的公司将脱颖而出,在投资者的眼中他们具有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因此,每家公司都将渴望得到更高的保额并且支付更少的保险费。这将导致报表质量的一次飞跃。
篇6:浅析审计独立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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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摘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及商业正义的一道有力防线,而审计的独立性是该防线的基石。在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审计意见价值甚微,审计职业的社会功效就不复存在。从“安然”事件到“银广夏”事件, 都折射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陷所带来的弊端。透过对这些审计失案例的立体反思,我们应该认识到,独立性作为设计的本质特征,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 注册会计师行业能否恰当的坚持独立性,不仅仅关系到该行业本身,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大环境。所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只有严以律己,提高对独立性的认识与要求,行业的诚信才能得以恢复和发扬。【关键字】注册会计师 审计独立 职业道德 【引言】
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活动领域中的一个中介者,他的作用是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利益。为此,注册会计师必须以独立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身份出现,这种独立既是形式上的,也是实质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如果注册会计师和某一方有利益关系,为了自身利益,注册会计师很可能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偏向这方,从而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说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基础和灵魂。【正文】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不断有“问题”公司被曝光和查处,从国内的“银广夏”事件到国际上的“安然”事件,最后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联系,而这些审计的失败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缺失有关。因此,要加强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关注,以提高审计的公正性,增强公众的信心。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概述
审计的独立性,从字面的理解,就是要求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的工作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审计必须表现这种明显的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与审计机构在相关利害的关系者中保持一种中立的状态,表现这种重要的经济手段,以利于审计工作顺利和正常的进行,从而保证审计结论的公正客观。无论业务的技能多么的高超,如丧失了审计独立性,那么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对使用与依赖这种意见的债权人、客户、投资者和政府机构将毫无用处。独立性是审计根本之所在,审计没了独立性,就如一个人没有了灵魂。“独立性从根本上说其实是一种精神状态,即不允许自己的观点和结论依附屈从于利害冲突关系压力的影响”。
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职业道德准则中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核心,丧失其准则与核心,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必然受到怀疑,过度的竞争会危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审计的质量。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审计唯有独立,才能得到社会的信任与尊重,才能保证审计人员的依法进行的经济监督客观与公正,审计报告才能更加可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灵魂,也是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赖以生存与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独立性主要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独立性在实质上是一种内心的状态,是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的过程中不受影响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的行事,遵循客观的、公正的原则,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2.独立性在形式上可以使得一个理性掌握充分的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相关事实和情况后,使得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损害客观、公正原则的职业怀疑态度,是一种外在表现。
二、审计独立性的基本体现 审计的独立性体现在结果之上,但其结果的独立性是审计人员和审计过程的独立性的必然体现。所以审计独立性以审计人员独立和审计过程独立为基本要件。1.审计人的独立体现
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对审计授权人与被审计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他对审计授权和被审计人员都具有主动性和自由性而处于超脱地位。这样,审计决定的做出不得涉及审计人员个人的利益,审计人员不应对受审计直接影响的人存有偏见或有所偏袒,而应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具体则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审计人员不得受与所要做出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者或组织的控制;(2)、不得担任与其审计角色不相容的职能。(3)、不得担任自己的审计事件的审计人。2.审计独立性在审计过程中的体现
审计独立性贯穿于审计活动的整个过程,审计活动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体现。
在审计计划阶段,独立性体现于“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技术、审计程序和确定其应用范围时,不受任何控制和干扰。在审计约定的整个范围内,无论对应采用的审计方法,还是应达到的审计工作量,均有制定审计计划的自主权。”此外审计计划还要保证审计程序的公平性,即审计程序应平等的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同时,审计程序还应该具有民主性、公开性等原则。
在审计实施阶段,独立性只要体现为“审计人员在选择应检查的范围、活动、人际关系和管理政策方面,不受控制和干扰。不因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场合应检查的活动、记录和人员的检查。”此外还要保证管理当局的参与,即与审计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遭受有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审计过程,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在审计报告阶段,独立性体现在“审计人员在陈述经检查明确的事实,对检查结果提出建议或意见时,不受任何控制和干扰。没有责任和义务改变报告事实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得以在非正式报告中已包括为理由而在正式报告中不予以反映;在说明和表述事实、意见和建议时,避免有意或无意使用意义含糊的词句”。
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随着审计领域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和审计人员自我意识的不断加强,审计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审计独立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国家和社会都迫切需要一个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审计监督机制,但充分独立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现实环境下,还存在着制约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收费。审计人员要对客户的审计收取费用,以维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客户具有经济依赖性。这同时也造成了被审计者经济上的力量优势。
2、价格竞争。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格,由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对收费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区的收费标准不一样,而收费标准的差异在注册会计师跨域执行审计业务时会带来混乱。
3、市场竞争。我国审计市场竞争激烈,目前还很大程度上处于买方市场这样一个局面,因此一方面,事务所为争客户会采取一些不合理的手段,比如:降低审计费用、给予回扣等。这些措施的采用将直接压缩了事务所的利润空间,会要求注册会计师通过减少审计时间或者某些必要的审计程序等来降低其审计成本。这样审计质量必然难以保证。
4、审计人员的审计成功离不开被审计者的配合。因此审计人员很有必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5、委托人掌握着审计人员的选择。特别是当这项服务是大多数审计人员和事务所能胜任的时候,这种经济力量的优势往往造成对独立性的不良影响。
6、管理咨询服务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这种密切的关系也会对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7、无保留意见的重要性和公司状况。当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或委托人很重要的时候(比如公司要发行新股),委托人和被审计者在审计人员面前往往很难让步,财务困难的公司往往要做出提高收益的会计变更,将会计报告方法的选择作为粉饰公司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手段。
8、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水平。由于会计的工作是向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各个层面提供相应的信息工作,因此诚信水平就显得更加重要。“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也就没有会计”。如果一个人失去信用,就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甚至身败名裂,更为严重的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提高审计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虽然受到很多不良因素的干扰或影响,但我们不能因此畏缩不前。独立性是审计职业的基石,是实现审计效力的有效手段,当审计独立性的不充分时,会导致审计效力低下,我们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努力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1.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强化独立审计的意识。
对于能否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抵御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当局中的诱惑和压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组织形式。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规模化程度不高,众多的中、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难以满足大型客户的审计提出的需求,保持独立性的能力很薄弱,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必须走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2.保证审计经费来源。由于目前审计经费由被审计者提供,而会计师事务所又需要此经费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应保证审计经费来源,避免注册会计师由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依赖性而不得不丧失其独立性。比如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使得审计委员会独立行使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审计经费的权力,从而保证审计经费来源。
3.提高审计人员服务水平。一方面是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提高审计人员在审计职业行业中的地位。4.避免“低价揽客行为”。由于中介行业不规范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往往易导致委托人和被审计者轻视审计人员以及低估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水平,从而会使委托人和被审计者对审计人员提出不合情理的要求。
5.创建注册会计师声誉机制。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制定决策,培育公众依据会计信息、引导公司对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需求。通过政策倾斜,促进全社会形成一种追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良性循环气氛,6.加快有关审计独立性的法规建设。我国有关法律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的条例规定不够具体和详细,守法程度不高和执法力度不强都对审计的独立性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需要大力完善独立审计的准则体系,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执业,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客观、独立、公正的最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和坚定作用,加大对企业间联合注册会计师造假行为的处罚,制裁造假违规行为,为保证创造出一个公正健康的审计独立性的法律环境。
【结论】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离开了独立性,公平、客观的审计质量也就无从谈起了。总之,独立性是一个动态的,多样化的概念,会随着审计的发展而变化,会视社会群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用发展的、辩证的观点去认识它、理解它、贯彻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审计行业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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