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安全总结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键词: 河南省 监督管理 电梯 办法

六月安全总结Microsoft Word 文档(精选4篇)

篇1:六月安全总结Microsoft Word 文档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4年1月23日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经营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第十一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电梯召回按照国家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施工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依法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具有节能措施的电梯,并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五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进口电梯,应当履行向进口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三)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改造、修理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条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电梯检验机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或者报废的意见。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四)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安全性能确认;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消除故障和异常情况;发现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七)发现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电梯维护保养、一般修理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或者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资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定期检验:

(一)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二)电梯使用单位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

(三)依法应当报废的,或者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许可工作,并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行实行网络监控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应当满足记录事故和故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工作。电梯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改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的;

(三)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

(六)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记部门的。

第三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异地维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或者未向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出具电梯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的;(四)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五)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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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综采队采煤进尺57,在中旬完成了工作面的收尾工作工作。

在工作中主要存在两个安全题,一是:工作面过风巷巷道低洼处(巷道高度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撑高度),二是:工作面收尾时上网上梁等的安全问题。

上网时采取的措施

1、联网时,作业人员站在前立柱与电缆槽之间进行,网的悬垂高度不少于2.0米。

2、联网作业时,距离采煤机20米以上的距离,并且提前将网吊起,高度满足行人和机组通行,严禁在距机组20米范围内联网。

3、联网作业时,如果要进入大溜,必须预先闭锁大溜,并且用长柄工具对作业点煤墙敲帮问顶并专人监护。

4、清煤作业时,要将防片帮打出,逼住煤墙,防止片帮伤人。

5、机组割煤时,必须将网吊够高度,严禁机组滚筒挂网。移架时,严禁顶网前移或将网顶破。

上梁、窜梁时的措施

1、作业时要闭锁机组和大溜,并摘开滚筒离合器。

2、作业前要管理好顶板和煤墙,由专人指挥、专人监护、专人操作支架。

3、上梁时,支架工将支架前后柱落下,经敲帮问顶,在煤墙处用小大板配合单体住临时管理顶板,确认安全后,由两人将3米“π”型钢梁迅速插入支架顶梁上方,然后由人工扶梁,支架

慢慢升起。

4、落架(只落前梁)上梁时要把所落的支架相邻两侧的支架升紧。

5、将收尾段的支架的上梁作业进行完毕,最后将采煤机停在机头,闭锁采煤机。

工作面机尾过低洼处

在风巷低洼处用大阪打木朵垫略高于工作面底板,大板与大板之间进行固定,并用煤把大阪严实,当支架过木朵时考虑到支架的稳定性,移架时采用了单体抢注辅助移架,并且最后三组支架之间采用了40链进行了连接,以防止移架时和静止时支架的突然倾倒

“三个百分百”和“三个全覆盖”方面

分别进行了班前会抽查和包保三级抽查,并且分别覆盖了三次,员工基本合格

七月份安全工作计划

七月份的主要任务是回撤2101工作面综采设备以及3101综采工作面的安装工作,对综采队来说是项非正规作业,也是安全的最薄弱环节,为了保证回撤安装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特有主要措施如下 工作面回撤安装前

1、工作面安装前,全队职工进行学习《2101综采工作面回撤作业规程》、《3101综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作业规程贯彻后,参加学习的人员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所有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凡上岗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和工种资格证,否则不准上岗。

4、所有人员的三个百分百和三个全覆盖,和人员站位36个不准必须达标合格,才允许上岗 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

1、利用班前会对应学习今天工作的工艺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利用班前会抽查相对应的岗位标准、人员站位36个不准,不合格的,不准上岗采取停工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

3、必须坚持井下学规程,严谨违章作业;

4、非专业人员不准乱动和操作电气设备

5、如果出现其他情况影响工作面正常回撤时,需采取其他措施回撤时,必须补充并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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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标:

1、学习掌握本课生字新词,搜集并积累描写月亮的词语和诗句。

2、朗读课文,理解课文内容,了解中秋节的习俗、由来以及与中秋节有关的神话传说。,体会&;每逢佳节倍思亲&;&;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在文中蕴涵的情感

3、培养热爱祖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情感懂得圆月象征着团圆,象征着美好,寄托着人们的祝福和相思。

教学重点:

朗读课文,了解中秋节的由来,热爱祖国悠久的民族文化

教学难点:

理解&;每逢佳节倍思亲&;&;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在文中蕴涵的情感懂得圆月象征着团圆。

教学准备:

收集有关中秋节的诗句,传说等。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读通课文,学习掌握生字新词。

2、整体感知全文,学习课文第1~3自然段,了解中秋节赏月的习俗以及有关月亮的传说。

3、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教学重点难点:

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了解中秋节赏月的习俗以及有关月亮的传说。

教学过程

一、谜语导入

1、师:同学们,你们喜欢猜谜语吗?老师要说一个谜语,请你们来猜一猜。

佳节,庆丰收,歌舞表演乐融融,月饼香,月饼甜,全家欢乐大团圆

这首儿歌中说到的&;佳节&;,是什么节?

2、交流:你们家是怎么过中秋节的?

3、揭示课题:《中秋节》

二、自由读文,了解大意。

1.自由读课文,把生字读正确,句子读通顺,并标出自然段序号。

2.同桌之间借助工具书或查阅的有关资料、联系上下文理解词语。

3.指名分自然段读课文,提问:

课文介绍了关于中秋节的哪些知识

读书的过程中,教师注意指导学生正确认读生字的读音。

4、集体交流反馈。

板书关键词语

中秋节的时间

人们的活动

中秋节的来历

有关习俗

有关月亮的神话故事

有关月亮的诗句

5.再读课文,识记生字新词和文中引用的诗句。

三、学习课文第1~3 自然段。

1、课文重点介绍了中秋节的哪些习俗?

(赏月,家人团聚、品尝月饼)

2、摸读课文,找出叙述中秋节习俗的段落。

3、找出你觉得最能体现中秋节气氛的词语。

其乐融融:沉浸在欢乐、祥和的喜悦气氛中。形容一片欢乐融洽的样子。

4、引导学生对这一段质疑,集体交流解疑。

5、&;月到中秋分外明&;,中秋是赏月的好时机,那么赏月有何历史渊源呢?请读一读课文的第三自然段。

6、指名反馈:读了第三自然段,你知道了什么?

7、教师小结:中秋节是个古老的节日,祭月赏月是节日的重要习俗,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的一部分,我们要热爱它。

四、布置作业:

1、朗读课文,默写生字。

2、收集有关中秋节的诗句和传说。

第二课时

教学目标:

1、继续学习课文,了解有关月亮的故事以及人们吃月饼、过中秋节的意义

2、联系实际,理解诗句的意思,体会诗句在文中所蕴含的思想感情。

3、总结全文,积累描写月亮的词语和诗句。

教学重点难点:

了解中秋节的有关知识,积累优秀诗句。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1、听写词语。

2、大家收集了哪些与中秋节有关的资料?和大家分享一下。

3、根据大家分享的内容,板书诗句进行赏析

每逢佳节倍思亲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

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

二、继续学文,深入体会。

1、指名说&;嫦娥奔月&;的故事

2、你还能说出一个与月亮有关的故事吗?

3、过渡语:同学们,中秋节人么不仅赏月,还一家人团聚,一起吃月饼。人们为什么要吃月饼呢?

同学们读课文第5自然段。找出有关的句子

4、指导学生有感情地朗读这些句子

5、过渡语:每逢佳节倍思亲。人们常在月圆之时,思念家人、思念亲人。古代很多诗人都用诗句来表达自己的思乡思亲之情。

请用横线划出课文中的诗句,读一读。

5、你能结合课文的内容说说这些诗句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吗?

6、小结:和月亮有关的诗句还有很多很多,大都表达了游子对家乡、对亲人的思念之情,寄托着人们对全家团圆、生活美满的向往之情。

7、你还能背诵一首借月抒情的古诗吗?

三、作业

1、有感情地朗读课文。

2、背一背搜集到的与月亮有关的词语和诗句。

3、你的亲人又远在他乡不能回来过中秋节的吗?请给他们写几句话。

篇4:六月安全总结Microsoft Word 文档

案例2: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

•(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 案例3: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

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 案例4: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

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 案例5:A公司进口一批青霉素试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物局1953年

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检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 •案例6: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损失。请问我方应如何应对?

• 案例1: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但在签定合同时,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而发货时日商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能否答

应?

• 案例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

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 案例3: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 案例7:国内某贸易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

装。出口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改用熟料袋装。试分析,若进口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这一情况,应如何处理?

• 案例8:某年3月,某乡镇企业通过香港M贸易公司出口烤花生,合同规定采用信

用证结算,货物内包装由港方提供,并规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但合同在内包装袋问题上仅规定了由港方提供,但对何时提供未作规定。在港商信用证开到后,内包装袋却直到临近交货才发到,结果使中方企业未能按信用证规定发货。于是,中方企业希望港商改证,但遭拒绝,对方提出改跟单托收。结果货物到达香港后对方又对交货时间提出挑剔,迫使中方企业再一次降价之后才付款赎单。

• 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

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 案例

2、某华北内地的出口公司与非洲的进口商洽谈一批小麦的交易,签订的合同

部分条款如下:中国小麦,FAS,袋装,数量10吨,以毛作净,每公斤2元。请针对合同中的错误予以改正

• 案例3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的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 案例4

我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坦噶。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新港至坦噶无直达船。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改证时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 案例5

我出口公司于1990年10月与德国P公司成交某商品2000公吨,每公吨单价为DM345CIF鹿特丹,交货日期为11—12月。货物临装船时,发现包装有问题,必须整理,不得已商请船公司改配B轮,但B轮实际上于1月18日将货物装船,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该出口公司凭保证函向轮船公司取得了船日期为12月31日的海运提单,并向银行交单仪付,收妥货款。B轮于3月21日到达鹿特丹港,从提单日期推算,该轮在途80余天,德

国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提出索赔。

• 案例2

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及其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请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

• 案例3:

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泊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火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从损失性质来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

案例1: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 案例2: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

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美国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远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问,银行为什么拒付?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 案例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以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1: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是否能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案例2: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案例3:1976年我国唐山发生大地震之前,河北某外贸企业与日商签订了三分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是:“开滦煤”且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问如何处理三份合同?

案例4: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转售给乙国B商,货抵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到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提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你认为此案我方应否负责?为什么?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乙方不服,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案例1: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企业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案例2: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

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案例1: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案例2: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检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和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案例1: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1000公吨,单价20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机动幅度。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200 000美元,数量1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1050公吨。问我方能否安全收汇?

• 案例2:我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出口某货物3000公吨,对方开来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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