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共6篇)
篇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自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臵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员工伤亡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交通事故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由负责消防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按规定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分公司发生的事故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下同)。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上报至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二)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6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1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上述事故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
(四)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企业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时,应联合成立),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的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如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
(一)当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已发生特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已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已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当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分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可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较大事故由企业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 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企业(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臵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特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臵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企业处理,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报股份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到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汇报,涉及同一地区多个企业或案情重大时,应到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及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听取汇报,事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分别视情况决定企业是否到总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主管部门分别统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本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事故报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单项上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 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 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 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附件: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篇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加强领导承诺和责任
中国石油集团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启动了HSE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经过近10年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已初步搭建起了HSE管理体系的基本架构。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整体发展还不平衡, 覆盖面不全, 一些单位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执行不得力, 以及HSE管理体系与实际工作相脱节等问题, 安全环保工作从整体上缺乏长效性、基础性的治本措施, 管理水平没有得到持续、稳步提升, 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解决这些问题, 要求我们必须站在促进集团公司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建设进程的高度, 加强领导承诺和责任。因为领导和承诺是HSE管理体系的核心, 是体系运转的动力, 也是最高管理者承担健康、安全与环境责任和义务的公开声明。
高层管理者的承诺、方针和目标是通过运行体系中的其他各级要素来实现的, 而各级要素的运行都需要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需要选拔合格的人员来进行策划、设计和管理。只有高层管理者的支持才能为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充足的资源保证。在HSE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 实现HSE与传统管理的有机融合, 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行政正职的观念、态度和行为的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国外石油企业往往都有由总裁做出的HSE承诺, 向外界公布, 阐明企业对HSE认识、理念和责任;而且各级管理者从上到下都做出了明确的承诺。
高层管理者主动学习HSE标准, 树立HSE理念, 认真领会、不断加深对HSE相关知识的理解, 从而更加清楚自己在企业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 增强了对健康、安全与环境工作的本质认识, 提高了自身的HSE管理能力。高层管理者通过主动查找传统管理中的弊端或不足, 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 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改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水平, 研究如何实现企业HSE管理体系思想与传统观念的有机融合。通过加强领导承诺和责任, 使得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HSE管理体系顺利推进。
强化员工参与和承诺
国外优秀石油企业非常强调员工的主动性, 强调以人为本, 注重培养员工的HSE意识, 所以企业员工主动执行HSE的意识较强, 每个员工都要关注身边的HSE潜在事故并及时报告, 同时规定员工要完成一定数量的潜在事故报告。他们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工作, 为各层次的员工从普通雇员到管理者提供大量的HSE培训机会。很多国外石油企业还通过HSE奖励来加强员工的参与和承诺。
企业员工是HSE管理的主体, 没有全员参与的意识, HSE管理就无法落实。积极的全员参与氛围, 对于企业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内石油企业员工对HSE管理的参与度还较低, 全员参与性差, 在现实操作过程中,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要求员工要参与到管理体系中去, 积极寻求加强他们的能力、知识和经验的机会, 通过对话交流、讨论问题和实践活动, 增强企业员工的HSE管理意识。
高度重视员工HSE培训工作, 对企业员工进行不间断的滚动式的HSE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加快培养专职HSE培训师资队伍, 统一培训标准, 落实培训时间, 保证培训效果。同时, 进一步提高HSE培训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注重模拟练习和实战操作, 有针对性地开发分专业、岗位和工种的培训教材。强化一线操作人员的岗位操作技能及故障处理和应急突变能力。通过全员不间断地滚动培训, 提高企业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 并让他们掌握自我保护的正确方法, 从而大幅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万一发生事故时也可以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完善HSE管理机构
国外一些优秀石油企业, 他们的HSE管理机构比较小, 人员精, 但强调企业的每一个管理者都是HSE的领导者, 要负责所在业务单元的HSE事务, 并且为了适用商业重组和组织机构的需要, HSE机构在不断调整。他们一般单独设有HSE管理部门, 并在具体部门的设置上一般考虑有HSE审计管理部门、应急响应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环境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企业的HSE管理机构大都不太完善或者权力不够明确, HSE专职管理人员不多, 而且权限不明确, 权力不够, 即使发现有明显违反HSE管理规定的行为, 甚至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 却无权制止。因此, 很多情况下HSE管理仅被看作一种辅助性管理工具, 以不影响工程进程为管理极限, 这种HSE管理的缺位是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通过对HSE管理重新定位, 通过组织机构的调整, 把HSE管理从辅助工作变成工作的主角, 还成立了专门的垂直管理的HSE管理团队, 并赋予了他们充分的权利, 从而保证了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严格执行HSE程序和标准
多数的国外石油石化企业针对业务活动过程都制定了系统、详细的HSE程序和指南。过程管理方法被作为有效的管理办法。例如, BP公司的HSE管理体系中包括详细的安全操作手册,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安全黄金定律”, 即工作许可、高空作业、能源隔离、受限空间作业、吊运操作、变更管理、车辆安全和动土工程。这个定律能够提供最基本的安全指导, 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必需的检查事项, 以及从长期实践中提炼出的推荐做法等。BP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都熟知其黄金定律, 并且随时随地坚持高标准地遵循这些定律。
HSE程序和标准是HSE管理体系实施和运行的关键之一。HSE作为科学化、系统化的管理体系, 文件化管理是其明显的标志, 但是要注意程序文件体系只是载体, HSE思想才是重点, 如果只是把精力放在空洞的文件标准的制定上, 过于注重体系的外在形式, 做不到严格执行, 是无法达到HSE管理效果的。挪威的大多数企业, 他们的HSE文件标准都很简洁明了, 易于操作。另外, 还要注意HSE管理体系与原有管理体系的融合, 使他们协同运作, 资源共享, 避免出现资源重复浪费甚至“两张皮”的现象。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实施的“两书一表”是实现HSE管理体系文件在基层“落地”与“生根”的有效途径之一。HSE“两书一表”的建立与实施可以较好地处理传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与HSE管理体系基层文件之间的关系, 使HSE管理由文件化管理向基层组织的风险管理转变, 使HSE风险管理的目的和要求在基层得以实现, 真正使基层作业和岗位人员按照“写所做、做所写和记录所做的”体系管理的要求规范其行为。基层必须切实贯彻和落实好“两书一表”, 认真编写, 严格执行, 才能达到HSE管理的目的。
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督体系
国外优秀石油公司安全监督的作用都非常明显, 具有很大的权限和责任, 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无需向任何人进行汇报和审批, 发现任何问题, 都有权力直接做出决定, 该整改的就整改, 该停工的就停工。当然, 这对安全监督的素质要求也比较高。国内许多企业也已经引入了安全监督的管理机制, 但由于是企业内部的监督, 人员组成、人员隶属关系等方面因素决定了安全监督无法发挥独立的工作职能。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完善独立安全监督制, 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作用, 是加强HSE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加强现场HSE的管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主要是通过加强生产的全过程控制, 建立三级监控机制来实现的。HSE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 对现场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对违反HSE规定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罚。同时, 强化对承包商的HSE管理与监督。将承包商的HSE管理纳入到企业的HSE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健全承包商管理程序, 实施承包商市场准入和项目招投标HSE评估, 将承包商HSE资质、能力、业绩作为企业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的首要条件。开展承包商HSE表现和业绩考评, 建立健全承包商退出机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实施项目HSE作业计划, 坚决禁止承包商“体外循环、放任自流”和“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简单、粗放、低水平行为。
建立科学有效的事故处理体系
挪威的HSE管理非常先进, 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在事故处理方面, 挪威的企业和咨询机构都非常注重对未遂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以期找出潜在的联系和规律, 提出相应的对策, 进行有效改进。这比我们以前所提出的“事故是血的教训”有了很大的进步, 没有流血的未遂事故同样可以提供经验教训。
篇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企业文化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以“爱我中华、振兴石化”的企业精神和“三老四严”“苦干实干”“精细严谨”等优良传统为重要内涵的企业文化在中国石化的改革发展中起到了有力的引领与支撑作用,是激励中国石化攻坚克难、不断前进的制胜法宝。为扎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落实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要求,中国石化企业文化需要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发展,以进一步凝聚广大员工干事创业的精神力量,引领与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
核心价值理念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企业行为和员工行为的根本指南。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体系包括企业使命、企业愿景、企业价值观和企业作风。
企业使命:为美好生活加油。
企业使命表明公司存在的根本目的和理由。中国石化坚持把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作企业发展的方向,致力于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周到的服务,为社会发展助力加油;坚持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加快构建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坚持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使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为各利益相关方带来福祉。
企业愿景: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
企业愿景是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表明企业发展方向和远景蓝图。为实现上述愿景,中国石化将致力于以下四方面实践:
致力于成为可持续发展企业。全面实施“价值引领、创新驱动、资源统筹、开放合作、绿色低碳”发展战略,迅速适应环境变化,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升级,使公司在已领先的竞争领域和未来的经营环境中努力保持持续的盈利增长和能力提升,保证公司长盛不衰。
致力于成为利益相关方满意企业。更加突出技术进步和以人为本,努力提供优质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展现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让员工、客户、股东、社会公众以及业务所在国(地区)的民众满意,努力成为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的卓越企业。
致力于成为绿色高效能源化工企业。以能源、化工作为主营方向,做好战略布局和业务结构优化,在发展好传统业务的同时,不断开发和高效利用页岩气、地热、生物质能等新兴产业。开发绿色低碳生产技术,研发生产环保新材料,促进煤炭资源清洁化利用,努力成为绿色高效的能源化工企业。
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企业。世界一流企业不仅需要一流的规模,更需要一流的质量和效益,一流的企业文化管理和品牌形象,以及一流的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能力。中国石化要对照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通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成为治理规范、管理高效、文化先进、市场化程度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强、拥有世界一流技术、人才和品牌的先进企业。
企业价值观:人本、责任、诚信、精细、创新、共赢。
企业价值观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循的、在企业制定战略和进行生产经营行为时必须坚守的原则和标准。
人本——以人为本,发展企业。从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出发,确定企业发展方向,研发一流产品,提供一流服务。把员工作为企业发展的主体力量,为员工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让员工生活得更加幸福。
责任——报国为民,造福人类。继承弘扬“爱我中华、振兴石化”的企业精神,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同步贡献业务所在国(地区),履行好相关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全体员工坚守“有岗必有责,上岗必担责”,为企业发展拼搏奉献。
诚信——重信守诺,合规经营。把信用立企作为企业的发展之基,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做到“每一滴油都是承诺”,为企业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精细——精细严谨,止于至善。以严格的要求和一丝不苟的态度,养成精细严谨的工作作风,追求生产上精耕细作、经营上精打细算、管理上精雕细刻、技术上精益求精,努力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创新——立足引领,追求卓越。坚持创新驱动,把发展动力转到依靠创新驱动上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引领市场发展,打造行业标杆,成就卓越品质。
共赢——合作互利,共同发展。坚持开放包容、精诚合作、互惠和谐。遵循和尊重业务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文化习俗,汲取、融汇合作方的优秀文化和先进经验。帮助客户提升价值,企业发展惠及周边社区民众,与利益相关方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企业作风:严、细、实。
企业作风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工作风气,是企业内质的外在表现。中国石化坚持弘扬“苦干实干”“三老四严”等石油石化优良传统,将“严细实”贯穿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严:就是“严字当头”。对待工作,有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
细:就是“细字当先”。工作中要始终拿着“放大镜”,对每个节点、每个工序、每个需要检查或注意的地方,一丝不苟,一点一点去做好过程控制和节点控制。
实:就是“实字当家”。坚持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踏踏实实工作,清清白白做人,静下心来谋发展,沉下身子做事情。
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继承中华民族和石油石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企业管理和文化管理的优秀成果,建设与世界一流企业相匹配、与社会共同价值观相融合、具有国际化公司特征的企业文化,推动公司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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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源于实践,引领发展。坚持从企业改革发展实践中提炼价值理念和管理模式,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实践。
继承传统,与时俱进。继承和发扬企业优良传统和管理经验,结合时代发展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文化管理模式,持续优化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突出共性,上下一致。坚持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的统一性,各单位要在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的统领下,培育和塑造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企业文化,实现文化共性与文化个性、本土文化与海外文化的有机融合,相得益彰。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围绕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领导垂范,全员参与。各级领导人员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倡导者与推行者,必须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体员工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践行和传播,共同建设和发展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
企业文化管理是现代企业先进而有效的管理方式之一,是改善企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当前,中国石化正处于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关键阶段,更需要发挥文化管理的本质作用,引领和支撑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制度建设。
以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为导向,修订完善现有制度,指导制定新制度,建立体现文化导向、与价值理念协同一致、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确保制度建设体现公司核心价值理念要求。
转化成员工自觉行为。
把价值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落实到每名员工的岗位责任中,切实提升企业的执行力、竞争力。持续完善和推行《员工守则》和《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共同的行为准则引导和规范全体员工行为。
推进专项文化建设。
专项文化包括企业在某一经营管理领域用于指导经营管理实践的工作理念、管理模式、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等内容。积极开展专项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融入经营管理实践的有效方式,是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集团公司将同步推进专项文化建设,如:安全文化、环保文化、质量文化、法治文化、廉洁文化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化专项文化建设,提高企业文化与经营管理的融合度。
规范基层文化建设。
加强价值观管理和价值理念落地的实践研究,有效推进并进一步规范基层文化建设。结合“三基”工作,突出“严细实”导向,增强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强化理念融入流程、制度、职责,推动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及战略举措在基层落地、在岗位践行。通过开展讲“石化故事”、评选“感动人物”等活动,引导广大基层员工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加强跨文化管理。
重视文化差异对公司改革发展和国际化经营的影响,系统开展跨文化管理研究,掌握企业在跨文化条件下克服冲突、提升管理、促进共赢的规律和对策。开展跨文化管理针对性培训,增强公司国际化经营管理人才在复杂文化环境下的沟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效推进境外企业、境内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跨文化管理工作,为公司国际化发展及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和谐有利的文化环境。
提升企业形象。
加强品牌管理。根据核心价值理念内涵,加强品牌战略研究、规划、整合及传播,规范品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国石化品牌及组合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品牌价值。
注重形象塑造。适时修订《集团公司视觉识别手册》,规范使用形象标识,不断提升标识的价值和影响力。加强企业形象正面宣传,维护好社会公共关系,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努力创造就业岗位,诚信交纳税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切实履行好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宣传推广。集团公司将统一制作相关宣传片、手册、海报及广告等,引领并规范各单位企业文化宣传。各单位要积极选树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员工自觉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确保中国石化核心价值理念入眼入脑入心。对外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策划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品牌宣传,展示和传播中国石化良好形象。
持续总结交流。定期组织企业文化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引导各单位科学规范开展企业文化建设。适时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培育一批企业文化建设示范点。定期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调研,总结推广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经验。
完善保障措施。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企业文化建设负总责。要建立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主管部门统筹策划,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的工作体系。要建立完善企业文化建设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科学高效开展。要将企业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文章源自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6年11月15日印发:中国石化党组〔2016〕231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纲要(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责任编辑:李 直)
篇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权限范围内资本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费用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
(三)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矿区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矿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
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指导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四)协调解决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所属企业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和统计分析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并向员工通报;
(三)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
(五)编制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 — 6 —
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第十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所属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
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
(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
(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
(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
(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
(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所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
(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领导
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和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现状;
(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
(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
(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
(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四章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
(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
(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把关,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
(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
(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 12 —
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
(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
(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
(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其中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应当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所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形象进度;
(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
(五)治理效果。
第三十条
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
信息管理子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环保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 — 14 —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考核评比。
第三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
(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
(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
(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事故隐患的;
(八)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没有治理或者治理资金不落实的所属企业,禁止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篇6: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1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2 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
(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九)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
(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
(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
(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六)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
(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
(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
(三)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
(四)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五)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七)未按规定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
(八)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
(九)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
(十)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
(十一)未按规定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二)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
(十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
(一)不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无证或者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五)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
(六)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七)擅自拆除、挪用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设备、器材;
(八)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查封的设备;
(九)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报告,或者编造生产记录或数据;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
第九条 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五)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对直接负责与事故、事件直接关联的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按应受处分档次中的后两档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追究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责任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7 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负有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政治影响的,按照一般事故A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承包商发生事故、事件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情节及其责任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在同一生产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或三年内每年都发生一般事故A级、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责任事故、事件,对同一责任人员应当加重处理。数起事故、事件责任分别处理的,对后发事故、事件责任按应当受到的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合并处理的,按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规定,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因事故、事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管理人员按照《中国8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 因事故、事件受到行政处分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应在事故、事件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审议批准,按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人员的处分,由用工单位提出处分意见,由派遣单位进行处分。
所属企事业单位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结果,应同时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 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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