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精选6篇)
篇1: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8-28 【生效日期】1994-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8日宁政发〔1994〕71号)
一、一、为了进一步理顺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关系,防止资产流失的闲置,便于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充分发挥现有固定资产的实有效能,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由市政府委托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二、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市政府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专用基金、业务经费、其他投资及办事处其他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和用品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三、固定资产的起点标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不满固定资产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足上述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四、四、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订的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对于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作为登记内容,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五、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添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转让、报废和定期清理等管理制度。财会部门一般只设固定资产总帐,财产管理部门设总帐和明细帐,各办事处设明细帐,建固定资产卡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并列入财务报表中。
六、六、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每两年一次对各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审计,市财政局、审计局按上级统一部署进行审查。驻外办事处主任调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七、七、各驻外办事处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情况、纠纷、争议要及时上报,维护市有资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
大型固定资产管理八、八、根据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财行[1992]263号),凡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作为大型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九、九、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委托驻外办事处管理;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驻外办事处自行管理。各级部门要指定专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十、驻外办事处单项固定资产的购置、修缮、报废、出租、出售、转让、赠送、联营等项目,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需专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大型固定资产调出办公厅系统,需经市财政部门和产权委托部门批准。十一、十一、对于尚未按规定手续批准借出和转让的大型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审批手续。十二、十二、各驻外办事处新增大型固定资产,应将发票复印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建帐。
房地产管理十三、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情况,遵循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对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房地产实施管理。十四、十四、市政府驻外机构的房产产权均属市政府所有,原委托有关部门办理的房产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原始资料副本,由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十五、十五、现有房地产产权资料不全的,应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尽快向当地有关部门办齐后,交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验收,以保证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十六、十六、对于在建房屋竣工后的接管验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1991年2月4日颁发的《 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进行接管验收。十七、十七、对于驻外办事处购买和新建的房屋,应在接管房产后,尽快办理有关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参照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有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房管[1993]251号)的内容,将有关资料或副本移交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验收接管。十八、十八、对于市政府提供给办事处的办公、接待用房、经营用房、职工集体宿舍和职工住宅等,按下列标准收取房租。
1、各驻外办事处办公用房、职工集体宿舍,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用房面积,免收房租。
2、办事处接待用房、经营用房,根据房屋建造标准、参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房产局〈关于深化改革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发[1993]117号)文件中规定的非住宅租金标准实行协议租金。由市财政局、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各办事处按核定后的标准交纳房租。
3、职工住宅,按当地房产部门规定的居住房租金标准,由居住人按月缴纳,办事处代收。十九、十九、驻外办事处的房屋租金(含职工住宅)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管理。各驻外办事处每半年一次集中向市财政局缴纳房租(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二十、二十、收取的房租,按“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单列帐户。主要用于驻外办事处房产的日常管理、更添设备、中小型维修等所需资金。
二十一、二
十一、各驻外办事处要加强房屋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住用安全。因使用需要,须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翻建、搭建、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添装设备等,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同意,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十二、二
十二、未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变卖、出租、转让。
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二十三、二
十三、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各驻外办事处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十四、二
十四、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转让、报废、出租和出借等需经办事处领导审批,并及时调帐。
二十五、二
十五、驻外办事处经济实体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各办事处自行管理。大型固定资产的增减报市驻外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二十六、二
十六、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22日西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造成重复建设的;
(三)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外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条第四条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项目视为非政府固定资产。
第五条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第六条 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地(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公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二)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持加盖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备齐登记备案材料,并如实填写《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在项目开工前20日报送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和有关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对登记备案项目材料不齐全的,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要求实施单位补充,待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如遇重大调整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项目登记备案事项;项目登记备案后一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予注销。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项目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应制订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在项目登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建设,并通知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停止办理土地征用、报建、能源供应、产权登记、贷款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继续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向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认为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备案书面答复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大调整是指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10%以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已登记备案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报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如何加强政府资产的管理
关键词:政府,资产,管理
一、引言
改革开放带来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也给各个社会主体带来了机遇与挑战。 政府作为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采用财政政策或者货币政策来进行调控;当社会秩序出现问题时,需要政府使用武装力量来维护秩序; 当社会价值观出现问题时,需要政府作为价值倡导者来向公众展现并宣扬一种正确的价值观。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管理机关,是国家秩序的维护者与监督者。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行驶公权力的载体,就必须注重单位资产的管理。政府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政府职能运转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 2009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了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可是在对于政府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发现当前政府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当前政府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对于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够合理
国有资产的配置工作是各行政、 事业单位(部门)开展正常工作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对于国有资产的配置仍然缺乏统一标准。主要体现在,个别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预算缺乏细化, 甚至极个别单位完全不理会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效率,单纯盲目的追求高配置,出现了“少占、不占吃亏”的思想,出现了极个别单位、部门刻意追求各种办公条件高标准, 对尚未报废、能够使用的国有资产提前报废,要求更新, 导致了部分未到报废年限的国有资产出现了闲置, 造成的结果是其他部分单位, 需要正常更新的国有资产不能正常更新,影响了单位、部门日常工作,造成国有资产配置不均。 同时,各单位、部门之间还存在着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还不健全的问题,出现了国有资产职能在部门内流通,跨区域和跨部门调拨国有资产很难实现,资产短缺单位无法通过调剂手段得到所需资产,出现了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与资产短缺并存的现象,降低了资产配置的效率,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够合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 二) 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意识淡薄
一直以来,有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足, 管理意识比较淡薄。 一是存在不合理的观念和思想。 不少单位、部门的同志都认为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统一调拨的,而不是本单位购买的, 因而自己本单位拥有“支配权”,可以自主调拨、使用和处置。 二是认为流失不可避免。 有的同志认为国有资产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机关单位消费,所以国有资产流失是不可避免的。 三是只片面强调国有属性。 有少数同志更是认为国有资产是国家的, 管理的好坏和自己无关,这些片面强调国有属性观念影响和制约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由于各单位指标压力较重, 一些单位、部门往往只注重完成发展任务等“硬指标”,而忽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的“软指标”。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混乱,“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具体表现在:虽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每年需要盘点一次本单位国有资产”,但一到年底,财会人员忙于年终结账和决算等其他工作,没有时间对去逐项清点国有资产。 有些单位固定资产淘汰后,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有些单位将一些尚未销账的国有资产,随意处置,则造成单位固定资产的有账无物;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新增国有资产不及时入账,也造成了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
(四)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在1994 年进行事业单位改制之前,事业单位是没有详细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这就使得一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并不入账。对于这种不将国有资产记录入账的行为,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帐外资产的出现,滋生了单位的腐败现象, 更有甚者在单位设置 “小金库”,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经常发生,都是由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太过松懈,又不及时的进行盘点与审核。现在虽然有纪委与审计部门的监管,但在管理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国有资产的流失,给政府和国家都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害。
三、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资产管理,健全管理体制
一是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者, 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范围,理顺管理关系。 二是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从严管理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就不在购置, 从制度上规范,分配不均,闲置浪费和其他因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而产生的问题。三是从严管控国有资产管理,不得私自随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出租、出街手续。
(二)推动管理理念的宣传,强化管理者的意识
一是转变“重占有、使用,轻所有权”观念。端正产权认识,必须端正定位,单位是授管理者, 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调剂、处置,各单位有义务支持与配合。 二是转变“重帐面,轻实际”观念,强化监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必须强化管理者的“ 主人翁 “ 责任意识, 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健的日常监控机制,充分利用年检、清产核资、审计检查、盘点等手段, 保证国有资产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是转重购置,轻处置“观念,确立绩效考评机制要管好、用好单位资产,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赋予单位一定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单位科学合理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把闲置或不用等过多的国有资产调剂出来,由国家配置给需要的部门和单位使用,促使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完善资产配置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此处所指的管理人员是对于资产进行具体核算的人员。再智能的系统也需要人来进行操作,操作这些系统的管理人员就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人群。他们可以是一个事业单位内的财务人员,也可以是国有资产办公室的人员,除了分工不同, 他们都是政府资产管理的中坚力量。 财务人员负责将政府的资产记录入账,核算购置政府资产的支出情况。 国资办的人员则是负责核实是否发生购置行为,决定是否进行采购等。 这两个部门的紧密配合。
(四)完善政府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
虽然2009 年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 但这个法律是比较独立的,没有与其他的相关部门规章形成协同一致的效果。如果有一个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那么遇到各种事项都会有章可循,而不是想现在这样在事后再出台相关规定。配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必不可少,科学合理地核算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能够更好地规范政府资产的购买、 使用、折旧、建设、出售等情况,这样可以防止政府资产的流失,也加强了对利用政府资产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结语
政府资产的管理涉及到了多个方面、多个部门。虽然我国正在对政府资产的管理进行不断的规范, 并完善了相关法规。但这些只能在一段时间之类解决政府资产的管理问题,并不能长久地解决和预防。当前政府资产出现的配置不合理、 流失严重,管理者意识不够,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制度,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配置不合理以及流失严重的问题, 建议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管理。 例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三方共同监管, 这样定能起到有效监督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鲍莹.浅谈如何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J].中外企业家,2015(07).
[2]张玲.浅谈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J].科技信息,2011(07).
[3]潘金莲.浅议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04).
[4]钱津.论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3(03).
篇4:政府资产分类管理
关键词:政府资产;分类管理
政府资产作为一种资源,主要目标为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各项服务,资产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但能帮助主体实现目标。所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主体控制的,预计将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流入主体的资源。
1、政府资产分类管理现存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资产(本文的“政府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规模庞大,行政事业资产是国家政权运行和公共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载体。目前中央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1)与部门预算没有形成有效的结合。政府资产是预算资金累积的结果,资产管理部门不能为预算管理部门提供有用信息,导致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不对称,资产占用较多的部门,不会少安排预算,反而可以多申请运行维护费,甚至将资产出租谋利,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管理相脱节。部门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多争取预算资金上,忽视对资产的管理,影响了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影响了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的提高
(2)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各单位不会因资产管理好受到表扬,也不会因资产管理糟而承担责任,甚至不会因违规操作而受到惩罚。结果是各部门对资产的日常管理漠不关心,资产损失浪费严重,资产处置报废随意。
(3)不合理的配置标准。对于资产的配置,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但是这一配置标准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违反资产配置标准的情况屡有发生。
(4)不完善的配套措施。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着缺陷:首先,总预算会计没有核算和反映政府的固定资产;其次,固定资产均不计提折旧,这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没有体现固定资产的磨损程度,虚增了固定资产总量;二是业务活动的成本不包括折旧费用,造成成本核算不完整,不能准确反映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耗费成本情况。正是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助长了政府资产管理的弱化,掩盖了政府资产的流失现象,也影响了预算安排的准确程度。
(5)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在传统管理体制之下,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存在着不记折旧、不评估、不核算、存量不清、产权混乱、账实不符的现象。有的单位疏于管理,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有的利用国有资产办企业、开公司,账外设账;有的单位利用占用的土地违规违法投资开发建设;有的单位国有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等等。政府转让或出让一部分固定资产涉及部门单位没有及时进行核销处理,造成账实不符。
(6)“非转经”管理不善。利益的驱动使单位加速行政事业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步伐,由于分散管理运作“非转经”资产,加上体制方面的原因,存在大量的问题:一是“非转经”后所有权虚位问题更加突出,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容易造成流失。二是“非转经”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补偿严重不足。作为经营性资产,其价值补偿是在营运中不提或少提折旧,而所创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三是“非转经”后资产经营效益低下。“非转经”后财务监督滞后,大部分都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四是收益分配中严重向个人倾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效益收入、租金收入均被提供这些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视为集体所有,甚至作为福利,进入单位的“小金库”,背离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
(7)资产利用率低。资产的购建、管理和处置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基本上是脱节的,无法形成系统的责任制度。各行政管理机关之间资源的横向联合调剂余缺的意识和行动力欠缺。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部门与部门之间、下级部门与上级部门之间条块管理、利益分割的格局,部门林立,自成一体,互不协调,造成机关内固定资产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铺张浪费,造成大量的固定资产未使用、不需要或闲置,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资源浪费和利用率低以及国有资产流失。
2、政府资产分类管理改进意见及建议
要做好政府资产分类管理,应该在基础方面下好功夫。
(I)加强政府资产监督管理。首先应该加强对资产的监督管理,以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政府资产不受侵犯,制止政府资产的流失。
(2)规范政府资产分类购置。要从根本上解决资产分类管理中存在问题,就要建立科学的政府资产分类预算制度和分类采购制度,以加强资产分类管理。
(3)完善政府资产分类管理法规。应尽快对现行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以形成比较系统和完备的管理法律体系。要对各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具体分类明确定义,并且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转让处置、违法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4)加强政府资产管理人员的培养。要加强对政府资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培养,使政府资产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既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养,还要注意吸收新鲜血液,培养管理队伍的新生力量。
参考文献:
[1]张媛:《政府资产计价相关问题讨论》
[2]幺冬梅,邵铁柱:《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3]王丽:《政府资产核算与披露问题研究》
[4]张效功:《完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提高政府资产利用效率》
篇5: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一、工作总结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国资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强烈的发展意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果。根据财务快报统计,截至2012年12月,纳入我委监管的所出资企业67家,资产总额149.3亿元,同比增长31.4%,所有者权益64.3亿元,同比增长21.4%。所出资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7.4亿元,同比增长6.8%,利润总额3.5亿元,上缴税金2.3亿元,较好地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效的目标。概括起来,主要取得以下几方面成效:(一)多管齐下,做强做大做优取得突破。
一是国企整合重组取得突破。以培育“大公司、大集团”为核心,积极推进交通、旅游、港口、城建集团组建工作。注册资金3亿元的市交通投资集团和注册资金2亿元的市港务集团已挂牌成立,生产经营和融资平台运作已进入正轨;注册资金各1亿元的城建集团和旅游集团首期注册资本金也已落实,集团组建工作基本完成。
二是借用外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围绕海西建设和“环三”发展战略规划,国有企业全面开展合作,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向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聚集。与省汽车工业集团和上海中科深江集团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宁德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前期工作已全面展开;与大连港集团合作,对漳湾区域港口、码头统一规划、开发、运营工作已经展开,并作为首期合作的启动项目——总投资约为5.3亿元的漳湾作业区8#、9#泊位工程,主体工程已动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此外,按照XX市人民政府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公司战略合作要求,双方合作投资5亿元的城市供水项目,已成立中闽(宁德)水务有限公司开始正式运作。
三是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各出资企业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转型升级。闽东电力加快推进风电项目建设,霞浦、福鼎、古田等地总装机25万千瓦的6个陆地风电场及总装机10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宁德示范工程项目已列入全省十二五规划,其中装机4万千瓦的霞浦闾峡风电项目预可研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查,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汽运集团面对高铁竞争和运输成本增长的压力,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大力培育旅游、综合物流等第三产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福宁公司加大内部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培植金融产业和类金融主导产品,主业优势进一步凸显。城投公司、九建公司注重发挥品牌效应,积极主动开展代建工作,不断提升代建品质,企业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二)深化改革,国有经济活力明显提升。
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从5家扩大到14家。推进所出资企业进一步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全面推行外部董事占多数和监事外派工作,先后向市国投公司、闽东电力、能源公司、福宁公司、路桥公司等14家企业共派出外部董事、监事各32名,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建立董事和监事人才库,尤其做好具有财务、投资、证券、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外部董、监事人才的储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参谋作用。
二是公司制改革步伐加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尚未设立董事会的所出资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已完成市路桥、交建、投资开发、港务集装箱、地产、建设等市属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公交、汽运公司的改制工作基本完成。新组建的交通投资集团、港务集团、城建集团、旅游集团等大型集团公司均按公司制模式设立。
三是企业三项制度改革逐步深入。草拟《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已完成2011年出资企业市国投、能源、福宁、城投等11家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批复,完成新设立的港务集团和交投集团职工工资总额核定。下达出资企业2012企业工资总额核定的通知。推动企业按照民主、公开、择优原则,加大竞争性选人用人力度,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比例,积极营造重能力、重业绩、重创新的氛围,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是困难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有序推进。按照“依法依规,一企一策,区别对待、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关停破产和困难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妥善解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先后指导市木材公司等8家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积极推进物资、九建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特别是积极帮助和指导商业总公司处理下属赛歧工业品站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与此同时,认真做好下属企业职工的信访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项目引领,支撑保障作用全面凸显。
城市建设方面,预计完成城建战役项目投资3.0亿元,占计划112%。完成南大塘排洪渠工程建设,已竣工投入使用;贵岐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7月底通过竣工验收,已经开始试运营,将进一步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能力;火车站南侧山体土石方工程取得突破性进展,正在有序进行控爆施工;宁川路、天湖路、南环路~东湖路~塔山路沥青路面改造工程全面动工;学院路东段一期、金马北路、金马南路等项目都在稳步推进。民生工程方面,保障性住房金涵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已完成投资2.57亿元,占计划的128%。总投资6200万元的第三自来水厂已完成工程建设,日供水5万吨,大大改善城区居民用水状况。总投资4700万元的东侨公交停车场(保养场)及指挥调度中心现已完成主体封顶,完成投资约1600万元。(四)完善体制,国有资产监管逐步规范。
一是健全产权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划转、转让和交易等行为,严把产权转让审批、资产核销、资产审计关,促进产权有序流动和公平交易。完成监管企业产权登记163户,登记注册资本422948万元,实收资本424597.02万元;按程序依法依规审批产权交易行为,依法审批所出资企业产权租赁项目3个;完成闽东地产、物资集团、外轮理货、外轮代理、港兴公司、投资公司等6家企业的产权划转,新划转资产1.47亿元。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完成国有资产租赁项目6个,合计评估值为6047万元,成交金额9231万元,平均增值率52.65%。完成公交公司、闽东建总、汽运集团、闽东地产4家所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掌握监管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项目投资、对外担保等基础信息资料。二是完善经营业绩考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提出了针对性的考核指标,并对经营考核指标的设置和权重进行适当调整,明确经营责任考核中经济指标占70%,非经济指标占30%,使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科学、合理。完成9家监管企业2011年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制定并下发了10家监管企业2012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完善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突出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将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新企业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草拟《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送审稿),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
三是全面推行财务预算管理。实行“预算、决算、绩效评价”三者有机结合,完成国投公司、港务公司、汽运公司等11家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审核,初步形成以企业财务预算为起点,财务快报和经济运行动态分析为手段,绩效评价为目标,财务决算为依据的企业财务监管框架,基本实现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全覆盖。实行预算完成情况与业绩考核挂钩,保证预算执行效果。
四是设立国企发展资金专户。建立以国资委为投资主体的政府投入机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全部通过国资委国企发展资金专户注入。目前,市政府通过我委已累计拨付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达6.15亿元,其中,增加市交通投资集团注册资本金3亿元,增加港务集团注册资本金1亿元,城建集团和旅游集团首期注册资本金也已到位。这些资金的注入,既提升了国资监管工作的控制力,又增强了国资委监管工作的影响力。
(五)服务中心,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
一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推动“四好”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形成团结和谐、共创佳绩的良好风气。二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机制。围绕市委重大决策,加快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干部双向交流,在市委、市政府关心下,共选拔推荐44名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干部到13家国有企业交流任职,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三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理顺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目前已有15家企业党组织划转到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其中:企业党委5个、总支10个、支部71个,党员总人数达2089人。四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企业特色,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呈现出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企业上水平、职工提素质的良好局面,其中闽东电力党委和公交公司第一分公司党支部被评为2010-2012年全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汽运集团福安客运站雷贵容被评为2010-2012年全市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五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任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凝聚力和职工积极性明显提高。
2012年以来,我市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国有经济总量偏小、质量不高,做强做大进展缓慢;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竞争力不强;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改制矛盾复杂,改革改制任务艰巨等等。我们将高度重视这些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凝神聚力,真抓实干,开创我市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工作的新局面。
二、2013年工作思路
2013年我市国资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不断提高国资监管水平和国有资本营运质量,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做优,全力保持企业和谐稳定发展和平稳较快增长,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环三”战略实施作出积极贡献。2013年力争实现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量180亿元,营业收入25亿元,利润总额6亿元,上缴税金2.3亿元,融资规模30~60亿元。为实现以上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切实提高国资监管水平。
一是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情况的动态监管。积极和工商部门配合,完善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的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全面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出租的规范管理。
二是切实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监管。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担保、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管,严控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和资金监管,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增强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是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好经营管理者和出资人双重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办法,积极推行分类分级考核,探索推行对标考核和经济增加值考核,坚持把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事会监督,通过强化重大事项监督、突出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灵敏性、有效性,拓展和深化监督成果运用机制。结合出资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向有关企业派驻监事会,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重点企业实行内部审计,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风险防控。(二)着力优化布局结构,推进国有企业调整重组。
一要做强做大优质企业。要推进国投公司、闽东电力、福宁公司等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通过资产、资源的整合,发挥集聚效应,实现企业扩张升级,使之成为“环三”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引领者。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因企制宜,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二要加快推进集团组建和运作。已组建的交通、港务、城建、旅游集团要加大运作力度,积极发挥投融资平台的作用;能源集团组建方案要抓紧酝酿成熟。新建集团要通过资产整合、归类、合并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水平和配置效率,增强活力,壮大实力,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城投、汽运公司要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借助集团平台作用,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争取更大发展。
三要加快困难企业的改制重组力度。积极帮助物资、九建、商总等老国有企业调整工作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摆脱历史包袱,积极改革改制,盘活存量资产,妥善安置职工,寻求“靠强靠大”,实现自身发展。四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抓住“环三”战略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谋划培育地方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思路。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利用好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尽快形成一批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国有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和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三)着力深化国企改革,激发企业发展内在活力。
一是继续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继续完成一批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国有独资企业,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手段,加大股份制改造力度,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企业(集团)走上市发展的道路,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要整合到集团企业,创造条件争取集团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实现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
二是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导企业以制度建设为先导,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责,加快形成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确保各方依法依规、按制度行权履责。继续推动规范的董事会建设,坚持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原则,选好配好外部董事,真正实现决策层和经营层分离。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建设,增强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三是深化企业劳动、分配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进一步加大企业领导人员选聘方式改革力度,继续深化企业用人、考评、激励制度改革,加快企业市场化选聘人才步伐,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加强董事和监事人才库建设,尤其做好具有财务、投资、证券、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外部董、监事人才的储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和规范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参谋作用。
四是稳步开展困难企业改制重组工作。要继续稳步推进关停破产和困难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尽快盘活资产,妥善解决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稳妥推进劣势企业退出,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四)着力强化资本运作,拓展政府融资渠道。
一要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努力构建多元融资平台。市国投公司退出政府性融资平台后,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夯实自身基础,加快二期发债步伐,抓紧启动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的前期工作;尽快发挥交通、港务、城建、旅游等新建集团融资平台作用,增强融资能力,实现融资多元化。二要加强项目融资,缓解政府筹融资压力。要积极配合各项目管理部门,推进项目进入市场,通过bt、bot、tot、信托、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等方法,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政府公共领域等。三要开展融资创新,不仅要利用银行、债券市场等吸纳资金,还要通过企业短融、企业发债、项目信托、租赁融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工作新突破。
(五)着力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一要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上级国资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对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课题的研究和交流,充分利用国资监管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和成果的共享。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加强与各部门、各社会团体的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大力支持,做到互相理解、互相配合,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要提高服务水平。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优化服务质量,努力为国企发展开辟绿色通道。要结合国资系统“解放思想、力求先行”大学习大讨论,通过开展“四下基层、四解四促”活动,送管理到企业、送服务到基层,及时帮助企业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企业需要什么”能够及时反馈上来,使“解决什么”能够有效落到实处,不断开创齐心协力抓机遇、谋发展、促跨越的新局面。
三要做好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要重点抓好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安全稳定各项工作。要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要重视和做好维稳信访工作,帮助困难职工切实解决生活困难。在改制重组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范程序执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六)着力加强企业党建,发挥政治保障作用。
篇6:政府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土地市场的明显好转和制度建设的明显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 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含土地整理折抵、置换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以及一级土地市场供求行情,科学编制各类用地计划,并按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方式可以是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三)城市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根据计划,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加强对储备机制、资金运作和风险防范等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能。各级政府可在土地净收益中划出8%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对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及准备推出的土地地块,各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除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必须在合同签定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有偿使用,并公布协议结果。
(五)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各地为扶持发展导向产业而需要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的,必须在经集体讨论和依法报经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声明特殊优惠理由。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各地要依法落实各级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职能,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都要依法进行登记。除设计国家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宗地的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座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
料。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结果时,要做到可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七)集体决策制度。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八)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制度。各地必须强化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工作,对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同级国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对不公开声明理由而以低于最低价出让、租赁土地和减免地价的,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正,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处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监察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并不定期地对土地交易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供地商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设施,建设土地有形市场,并注意协调好土地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中的工作关系。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进行。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及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要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
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物价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清理工作。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以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工作情况,狠抓落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相关文章: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方案02-22
资产管理系统立项报告02-22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方案02-22
快捷速递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开发书02-22
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功能02-22
不良资产处置系统02-22
房屋资产管理系统02-22
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02-22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02-22
仓库管理系统测试文档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