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通用8篇)
篇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闽建建[2011]1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05-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下同)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保障性住房是民生、民心工程,是为民办实事项目,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大规模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2011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责任目标共计25.01万套(户)。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时间紧,监管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所在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发包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发包工作。要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防止最低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二)加强规划设计审批。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商业配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到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居民生活。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体现“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等特点,确保在规定的套型面积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主要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等关键内容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当前是继续实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关键时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
(五)严格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BJ/T13-119-2010)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经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工程,物业企业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抽取一定数量房间,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要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牢固树立质量是前提、安全是保证、造价是核心的理念。
(一)强化业主(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要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业主代表,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建设主体的活动,定期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奖优罚劣等措施,督促施工现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要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对管理力量薄弱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二)落实“一岗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利用管理资源,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范围,指派业务能力强的监督人员,加强工程业务指导,加大巡查检查频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的责任。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三)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档案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信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信访投诉集中经核查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与招投标、各类保证金等挂钩,确保只有诚信企业才能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
四、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责任。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项目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认真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确认的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要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要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审核合格的方案组织施工,杜绝群死群伤事故。
2、强化工程现场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工程规模,配备满足要求的、专业设置合理的监理人员,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监理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建立现场材料送检台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4、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试验数据和检测报告,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出现。
五、强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实施优质优价。保障性住房工程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确保100%达标,并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精细度、用户满意度和社会信誉度。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等文件,落实优质优价等政策。对于创优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创优要求,并在合同条款中体现,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计取相应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评标时应将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金额)。施工企业必须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从项目开工就要制定创优计划,按有关标准规范认真组织施工,创出精品工程。
(二)加强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管任务艰巨,对于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经费得不到保障的地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协调解决监督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证监督机构具备执法监督和监督检测能力,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开展保障性住房评优活动。开展保障性住房优秀设计评选,评出一批经济适用、平面布局合理、户型紧凑、功能分区明确的优秀设计。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评选一批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优良、环境宜居的示范项目。通过样板引路,引导各方主体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和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回访保修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响应时限和应急保修机制,及时处理住户质量投诉,减少或避免质量纠纷。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篇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合建质安〔2011〕73号
各县、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
二、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
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源头控制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28号)文件要求,强化对施工现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的进场检验,确保原材料 “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并用于工程。
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在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在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对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凡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要向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城乡建委报告。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市城乡建委将对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报。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153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6月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2.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明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及时支付安全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对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等重要的分项工程在隐蔽验收前要留下数码影像资料,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标准,至少建成一套样板房。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要选派专业对口,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已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6.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7.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8.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数量的30%。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确保原材料“应检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9.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注重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开裂、渗漏,以及室内装修等质量通病的防治,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工艺标准,明确防治措施,切实减少和消除质量通病。
10.施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程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从工程款中列支,检测单位应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作为结构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结构实体检验应重点检测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对于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1.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要对进场检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1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分包队伍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要成立由总分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分包要配备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强化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13.严格施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的要求,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14.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15.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16.选派优秀人员,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市可成立民生工程监督组,专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17.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审意见,如发现厨卫间装修、水电安装等设计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监督意见书。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五是落实考勤打卡制度。要不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打卡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18.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质量责任人姓名进行标识,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人分别是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应具有执业注册资格,一旦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多长时间,不管调到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篇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2)构建科学合理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3)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工程定额管理制度;(4)改革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5)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6)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7)推进造价咨询诚信体系建设;(8)促进造价专业人才水平提升。
篇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摘 要 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让杭州老百姓安居乐业的目标要求,始终把解决“住房难”的问题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扎实推进杭州特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本文针对杭州保障性住房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以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 现状 问题和对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当前,中国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2007—2009年,是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力度最强的年份。期间,国家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政府也充分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杭州保障性住房的现状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杭州市区已累计建设廉租住房44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建廉租房6.98万平方米,累计保障廉租房家庭6520户,实现了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实现拆迁户安置率90%以上。2007年至2009年,开工建设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75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开工31.5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工程惠及3万多户家庭。截至2009年底,市区两级财政共投入40多亿元,累计完成危旧房改善面积154.7万平方米,改善后的住房达到“面积小、功能全、质量优”的目标,受益住户3万多户。
2010年8月3日,杭州市建委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保障性住房全程影像跟踪等做法,对当前的保障性住房质量进行检查。作为安居工程的重要一环,保障性住房已经成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困境的一个重要举措。其质量不仅关乎这一部分人的居住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十年来,虽然各级各地政府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更新政策、制定规划、加大投资力度,但是最终还是因为政策、制度存在先天缺陷、保障性住房需求大于供给,最终致使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和功能大打折扣。 在高房价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当前,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政府资金投入不够
政府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杭州市在2009 年全市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11821.19 亩,占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的12.6%,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40.6%,保障性住房的市场供应相对不足,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建设无法满足众多特别困难的家庭需要。根據收入测算,属于中低收入的家庭一般占社会总家庭的比重为80%。也就是说,市场上住房总量的80%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供应。但事实上,不论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总额,还是开工面积都远远低于一般商品房的水平。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产生,有限的政府投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现行土地财政问题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必然造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投资不足。一方面,商业用地供应比例过高,2009 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2.1%;商品房销售额43995 亿元,同比增长75.5%,均创下历史新高,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指标均创下四年来的最低点。土地转让金普遍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许多地区70%的基础设施投资都依赖土地财政。另一方面,土地收益游离财政预算之外或用途监管失控,更不能保证用于民生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得到满足。
(三)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或出售给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已经基本失去了意义。一些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家庭或已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家庭所租用或购买,这也是众多学者呼吁取消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原因。出现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形同虚设的审查制度以及缺少相应的公开透明的程序所造成。
(四)定向分配导致变相福利分房
保障性住房应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出租或发售,任何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有资格按照公平合理的轮候顺序租到或买到保障性住房。然而,有的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部分或全部被指定给特定的单位或特定的群体租用或购买。更有甚者,分配到特定的单位或群体后,在具体分配时,就演变成福利分房,按照职务的高低、资历的深浅,不管是否具备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都可随意购买。定向分配造成了许多高收入群体具备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机会,严重损坏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平等性的原则,剥夺了社会上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权利和利益。
三、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责,加强立法保障
我国虽然有一系列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但是,缺乏从规划、生产、经营到交付管理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法律法规。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法律道德建设是保障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推出《基本住房保障法》用以指导住房保障建设,同时明确政府的责任目标,健全机构,统一部署,措施到位,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明确政府主导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认真做好财政支出、土地收益提成、公积金增值部分投资、社会机构资金等融资方面的工作,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挖掘土地供应潜力,积极筹措房源
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要加大新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同时,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调整住房结构、加大商品房配建等,多管齐下填补土地供给和房源筹措的缺口。第一,优先挖掘和使用现有存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收购或者承租现有重大工程配套用房、社会闲置房,以减少对新增土地的需求。第二,通过旧厂房改建集体宿舍,解决外来务工、蓝领的居住问题。第三,通过新建商品住宅配建保障性住房。第四,通过土地整理复垦,解决用地指标缺补与平衡。第五,利用零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解决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纳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广开融资渠道,弥补保障性住房供给所需的庞大支出。首先,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包含在政府财政支出预算范围内;其次,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资融资机制,包括逐步建立以财政贴息为基础的低息贷款机制、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担保机制;再次,研究组建全国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通过吸收部分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投资服务,考虑引入住房投资信托基金、住房证券化等方式盘活保障性住房的资源,同时,对保障性住房信托提供贴息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住房机制
1.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向有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商品房,向既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又无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租赁房,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房。
2.坚持保障性住房分配只能每户一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申请人员必须符合杭州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3.严格控制保障型住房的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一房一厅40平方米、两房一厅55-60平方米等限制条件。
4.严格限制保障性商品房的转让,杜绝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但是可以由政府收购,回购的具体价格参照原购买的标准执行。
四、未来发展
杭州市土地资源非常稀缺,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力度,从而进一步调整优化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结构,推动保障性住房由“租售并举、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同时,杭州市将通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按规定减免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税费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同时,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
参考文献:
[1]张占录.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现状与未来.经济.2011.2.
[2]刘卫卫,朱光.保障性住房现状与问题分析.上海房地.2011.02.
[3]齐超.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税务与经济.2009(3).
篇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建保[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
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篇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漳建安[2010]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建建 [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我局将继续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持续督查。附件:闽建建 [2010]12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本局有关科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0]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近期,我省及国内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3月13日下午15时27分,深圳南山区汉京峰景苑工程,作业人员在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3
月14日上午11时30分,贵州省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工程,A2展馆至A3展馆之间过街通道的模板支撑体系发生局部垮塌,造成7人死亡、19人受伤。3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周宁县污水处理厂工程,1名工人不慎坠入水解酸化及氧化池底,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14日,福州一天之内连续发生2起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上午8:30分左右,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工程,施工单位在拆除B1写字楼7层电梯井墙壁模板时,2名工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下午14:50分左右,长乐市玉田镇鸿盛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工程,1名泥水工从三层井架处坠落地面不幸死亡。3月16日上午11:50分左右,福州盛世星城工程,1名泥水工从11层人货电梯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下午15点左右,厦门康利营运中心空调工程,1名工人在固定空调冷却水立管时钢管脱落砸到自己,不幸身亡。
上述事故发生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我省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近来屡屡发生,严重威胁施工人员安全,也暴露了一些工地防护设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1月29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2009年12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监管,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继续深化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等制度。要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要注意将隐患排查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务求隐患排查取得实效。要广泛发动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建设,切实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利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并认真分析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记分,并采取集中教育培训、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严肃处理不负责任的企业和不到岗履职的现场管理人员,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各地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闽建建〔2009〕42号),利用全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抓好重大危险源防控工作,杜绝出现群死群伤重大事故。
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处罚的处罚,绝不姑息纵容。要加强现场与市场联动,严格安全问责,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资质、资格。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今年我厅将继续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持续督查。对于监管不力和事故多发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 2009-11-3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房[2009]31号
福州、泉州、漳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被拆迁房屋地块容积率、同地段周边商品住房价格、被拆迁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房屋的交易价格,并制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要按照规定对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举行听证。
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批拆迁许可证时,要重点对货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迁补助费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拆迁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合理、符合政策,同时要做到城市规划区内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基本衔接。
四、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将要实施的拆迁项目进行安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可行性、资金来源、安置房建设进度等影响拆迁实施、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项目所在地政府,供领导决策。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公布不同区域房地产交易行情,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
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也可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在提交拆迁许可申请材料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以评估方法确定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的,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5家),分别在拆迁区域选择有代表性房屋(或模拟的标准房屋)进行评估,以去掉最高和最低评估价后的平均价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并予以公示。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八成新,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普通门窗,四周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良好。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严禁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对象价格。
七、实行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应考虑原房屋所在区位与安置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部分视同原房屋面积。增加安置面积幅度具体办法由所在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八、实行期房安置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明确安置户型、结构、安置房价格、楼层调节系数。
九、对经协商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本着独立审查、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并重点就该估价报告是否符合估价规范、是否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作出估价结果等进行技术鉴定。
十、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所占用空地应予适当补偿,其补偿额应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在依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外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项目其搬迁奖励标准应该统一。
十二、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26号)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搬迁补助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对拆迁区域内的住房困难户应制定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标准可结合当地住房保障水平确定。
十四、城市房屋拆迁应与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对于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十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篇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北京市规划委, 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 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 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环节, 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 对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 也是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发展环境, 提升服务水平, 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理念, 明确基本思路和
主要目标
(一) 发展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坚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 资源节约、生态环保, 科技引领、人才兴业, 文化传承、创新驱动的理念。
工程勘察设计要始终坚持将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功能和质量;充分考虑地域、人文、环境、资源等特点,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 推进低碳循环经济建设;注重环境保护,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加强人才培养, 提升行业队伍素质;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坚持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 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完善行业发展体制与机制, 推进技术、管理和业态创新,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技术水平, 实现勘察设计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三) 主要目标
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加强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监管为手段, 以推进工程担保、保险和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 完善勘察设计市场运行体系;以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公司为龙头, 以中小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为基础, 构建规模级配合理、专业分工有序的行业结构体系;以质量安全为核心, 以技术、管理、业态创新为动力, 逐步形成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行业服务体系, 实现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四) 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进一步简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类, 加强对专业相关、相近的企业资质归并整合的研究。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强化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管理, 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防止地方保护,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五) 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框架体系, 合理优化专业划分, 逐步实现相关、相近类别注册资格的归并整合。完善执业标准, 探索拓宽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强化执业责任, 维护执业合法权益。加强执业监管, 规范执业行为, 加大对人员业绩、从业行为、诚信行为、社保关系的审查力度, 防止注册执业人员的人证分离, 全面提高执业人员的素质。
(六) 改进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
针对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完善招投标制度, 研究推行不同的招标方式, 大中型建筑设计项目采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等形式, 大中型工业设计项目采用工艺方案比选、初步设计招标等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重点评估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以及方案的优劣, 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作为中标条件。
(七) 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和个人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 定期开展勘察设计市场集中检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逐步实现与工商、社保、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联动, 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项目等相关数据的共享和管理联动, 提高监管效能。
(八) 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担保
进一步完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加快建立由政府倡导、按市场模式运行的工程保险、担保制度, 保障企业稳定运营。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 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分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从业风险。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九) 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合理收费和周期
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和周期管理体系, 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各阶段周期,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履行。完善优化设计激励办法, 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加大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规低价竞标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周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 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
按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营造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完善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标准, 建立比较完整的各类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托全国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及时采集并公布诚信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诚信信息的分析和应用, 推行市场准入清出、勘察设计招投标、市场动态监管等环节的差别化管理, 逐步培育依法竞争、合理竞争、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十一) 拓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服务范围
支持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引导企业加强业态创新。促进大型设计企业向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和融资能力的工程公司或工程设计咨询公司发展;促进大型勘察企业向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的岩土工程公司或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发展;促进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具有较强专业技术优势的专业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设计和研发为基础, 以自身专利及专有技术为优势, 拓展装备制造、设备成套、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 逐步形成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服务体系。
(十二) 增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坚持自主创新, 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工作机制和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创建技术研发中心, 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及产品, 形成完备的科研开发和技术运用体系。引导行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战略合作, 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科技水平。
(十三) 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人才支撑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制订人才发展规划, 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人才队伍。要建立健全与市场接轨的人才选拔任用、培养和分配激励制度, 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快行业领军人物、复合型人才、卓越工程师的培养, 加强多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十四) 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加快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标准。积极推广三维设计、协同设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大型建筑设计企业要积极应用BIM等技术。建立项目管理、综合办公管理、科研管理等相结合的集成化系统。探索发展云计算平台, 实现硬件、软件、数据等资源的全面共享, 增强企业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能力, 全面提高行业生产效率。
(十五) 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障水平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注重全过程质量控制, 加强审核环节管理, 同时提高自身技术装备水平, 积极开展人员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教育, 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注册执业人员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把关, 按照要求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全面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质量水平。
(十六)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参与村镇建设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参与农房建设标准规范和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编制, 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房设计服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担农村低层房屋设计任务, 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逐步提高农村房屋的工程质量。
(十七) 推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
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加快行业国际化发展进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在对外承包工程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的工程公司、供应商、专利商、分包商建立合作关系, 带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发展和设备材料出口。推动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掌握国际标准规范和通行规则, 积极将国内标准规范推广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 逐步提高我国标准规范的国际地位。
四、强化行业组织作用
(十八) 充分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组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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