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关键词: 保健品 职能 组织 食品

第一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它的职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改革方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在辖区内实施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的工作。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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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1-24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在湖南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1、继续承担原湖南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能,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2、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能。 3、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定、修订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药品法定标准,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拟定、修订、颁布地方习用药材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初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依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九)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法律法规,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国家关于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含容器)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广告。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对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和医药产业政策。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组织拟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拟定综合监督政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本机关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食品安全监察与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省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的许可标准;负责保健品广告的审核。 (四)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法定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注册初审工作;负责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加工出口的审批;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省内调剂审批与管理;负责对全省生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工作;负责新药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初审临床药理基地;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定、修订药品地方习用药材的质量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初审工作;指导全省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医疗器械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医疗器械(含特种药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负责规定以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认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负责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认证制度;负责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全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审核医疗器械广告。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按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初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书;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七)药品市场监督处

贯彻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监督检定、抽验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药品质量公报;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广告。 (八)财务处

负责全系统财务及资金管理工作;编制全系统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系统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系统基本建设;负责全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承担全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制订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承办全省药品检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6名(含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行政编制中划拨的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

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正处级。核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5名(含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中划拨的2名)。其中正、副主任各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办公室,为局直属机构,正处级。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受理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重大事故进行查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从湘编办„2001‟35号文件核定的省以下药监系统稽查编制中划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置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将直接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下放给县(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9个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综合、督查督办、统计、新闻宣传、保卫、保密、信访、信息化、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三)餐饮安全监管科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使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药品的再评价工作;组织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等相关事宜;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药品市场监管科

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

(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临床机构;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依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部门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经费和项目资金;承担局机关资产财务管理;对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直属单位资产、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管理。

(九)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依法实施执行药师管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4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药品检验所。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湖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仙分局,正科级,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北湖区、苏仙区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北湖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含从北湖区卫生监督所划入4名 ;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苏仙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含从苏仙区卫生监督所划入3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2名行政编制划给市卫生局。

(三)郴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由湖南省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办公室更名,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含从市卫生监督所划入10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其主要职责是: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有关食品卫生许可、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县(市)食品药品稽查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郴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定期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代表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消防、交通、运输、建筑、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无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六)依法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

法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玛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指导、协调和监督县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统计全县各类事故,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2.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措施的建议,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分县、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责任目标的考核;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社会事业和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负责全县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除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工矿商贸行业和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程、规范;

4.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省州举办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州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专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5.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玛多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四篇: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时间:15-10-10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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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湖县大力开展机构改革,将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三个职能部门整合组建成市场监督管理局。我们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市场局重组后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体制改革的主要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一是机构组建及人员配备情况

挂牌成立了“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金湖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在全市率先完成148名干部职工的定员定岗工作。

根据三定方案,局领导职数为9名。全系统行政编制132人,事业编制48人。实有:公务员119人,事业人员26人。其中: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四个分局核定行政编制84名;两个直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分别为:市场监督稽查大队25名,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3名。

二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情况

根据“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政办[2014]105号),内设科室13个,均为股级,另按规定设置了纪检监察机构。正副科长(主任)20名,其中:科长(主任)13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派出机构4个,均为副科级;直属事业单位两个,均为全额拨款的副科级事业单位。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组以来,整体运作顺畅,确保了“挂牌及时、到位迅速、运行平稳”的目标,实现了“工作职责、班子建设、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办公地点”等五个快速融合到位,基本达到了整合管理资源,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系,对全县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的“事合、人合、心合”目的。

二、改革中存在着的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体制改革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亟需解决和完善:

人员不足引发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合并后,原有的三个局人员配备不足问题并未得到缓解,反而进一步突出,要对应市里三个部门,有的业务科室要对应市局四五个处室,存在多渠道多条线布置工作、下达任务、报送计划总结等情况,有疲于应付现象。二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是为了实现食品监管的“无缝对接”和“上下贯通”,事实上基层分局存在人手紧张、工作量增加、专业性欠缺问题,而四个分局只有黎城分局充实了2名执法人员,基层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三是个别专业人才紧缺,药械监管科相对专业性较强,科里只有3人却承担着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监管工作,有的科室科长年纪偏大,亟需建立并形成人才有序培养机制。四是人员下划地方迟迟未有完全落实。

整合单位原待遇不一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事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一,部分人员执行的事业绩效工资标准,部分人员(主要为原药监执法大队)因已经上报参公(未批),现执行参公工资标准,导致现人员整合后同工不同酬现象;二是临时人员相对较多,现有临时人员44名,原工资标准不一,统一工资标准所需经费财政没有预算

技术支撑不足的瓶颈。“三局合一”之后,存在执法车辆不足、陈旧老化,以及设备设施落后等问题,带来执法手段单

一、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县检验检测中心,目前只能是立足现有条件开展工作,下一步,希望能够争取政府层面的支持,加大检验检测设备的配备和完善,逐年增加食品抽检经费,提高食品检测率和覆盖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大支持。

法律法规滞后的矛盾。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已与现实不相适应,亟需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五小行业”数量大,涉及面广,建议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三局合一”之后,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还尚未到位,目前,仅为局里制定了一套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过渡运行。

三、应对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人民群众对质量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全县的市场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建议如下:

一是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

要建立健全监管网络。要尽快充实专业监管和稽查力量,落实市场监管,特别是大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各镇市场监管工作体系,优化人员配置,监管力量向一线倾斜,让监管工作更 “接地气”。如在以前安全协管员的基础上,组建完善一支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市场监管兼职协管员队伍,能较好弥补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使市场监管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要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快原来几支队伍的人员的融合,使之凝聚成一股力量,把原来各有侧重的工作理念、价值文化融合成一个思想,真正做到“合心、合拍、合力”,形成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开展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对机构改革中涉及岗位调整的同志,要及早完成角色转换,使其履行好新的工作职责。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三定”方案对部门间职责界定,努力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如进一步理顺食安办与食安委成员单位的关系,充分发挥食安办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总牵头作用,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进一步拓展监管的广度和深度

加大深度监管,要把监管从过去注重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向生产前道、消费后道延伸,强化全过程监管理念;拓展横向监管,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和整治力度,尤其是对于无证小餐饮、小作坊、小食杂店等,要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加大对食品、特种设备、重点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分类管理、设施改造、加强巡查抽查等,做到疏堵结合,以防事故发生。

三是进一步实现监管与服务并举

要整合好检验检测资源。要在现有整合的检测机构和设备基础上,加大检测设备和抽检经费的投入,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水平,以适应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求。

要整合好综合执法资源。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追责和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执法队伍作用,严厉打击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拓宽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的各种手段和平台,使人民群众成为监管部门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同时,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交由行业组织承担一些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知识普及等工作,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

第五篇:改进对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实施“阳光合同”机制,制约违法合同的产生。

把合同管理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之内,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对待,从而净化建设市场的合同环境,避免无效合同、违法合同的产生,提高履约率,进而进一步净化建设市场秩序。

(二)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治理。

参与监管的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各自对市场进行管理,形成统一有效建设市场合同监管体系的重要保证。

(四)、严格招标过程的管理。

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以查处串通招投标等非法行为为突破口,实现监管职能到位。 一是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严把入口关。

凡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扣分并网上公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招投标市场。 二是实行人员身份识别制和其它证件查验制度。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在本公司注册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凭证,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进行身份证识别,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查。

三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帐户,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直接转入其备案时所提供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四是变资格预审为“后”审,改变过去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做法,原则上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五)、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1 对中标的工程,建立了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会同纪律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300万以上工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

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企业去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严格审查备案,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施工管理班子与招标结果一致;

二是严查施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一律实行押证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与中标人员一致,中标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批准。

三是严查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

四是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工程进度款接受财政监督后直接转入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严禁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七)、强化监督手段。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作及新闻媒体人员等为特邀监督员,参与对重大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及重大招标决策的制度,并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完善制度,提倡合法分包。

2 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九)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多部门齐抓共管。

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标后监督小组,牵头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十)发挥业主在防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

(十一)搞好监督信息管理。

监督信息管理薄弱工,监督信息少,项目受监情况、质安监管情况等都要及时进入网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自我考评情况(原《警示制度》执行情况)、各阶段执法检查情况、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等都要形成汇报材料及时报送市站。

(十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工期按时完工。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监督,特别是监督各施工项目部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实名制管理和考勤

(十三)、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规范项目造价管理

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察院须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取消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资格。

各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监理不到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 3 控机制,努力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促进合同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严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四)、加强标后监督管理,严查资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十五)、建立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为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采取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先行试点,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各参建单位的履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受任何部门干预,独立开展监管工作。

要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推进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监管,常抓不懈。

通过召开工地例会,举办民工安全培训学校、开展“质量安全知识下工地”活动等方式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采用摇控、视控等先进手段进行监控;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十六)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4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十七)强化动态监管。

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

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推行差别化监管。

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

(十九)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乡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十)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 5 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入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二十一)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二十二)分工负责

合同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责任单位:招标站) 强化巡查监管,全面掌控建设工程动态

1、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验证核对,重点查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情况,发现问题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2、施工过程监管。

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3、工程变更监管。对建设单位提出,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报请备案的工程变更,予以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招标站)

4、竣工验收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责任单位:质监站)

(二十三)强化违法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1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 6 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因管理不当,造成工程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招标站)

2、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或在某单位任职、兼职的;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安全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延施工人员工资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报告的;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

3、查处中介机构以下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承接业务,不按有关法律、标准、规范、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盖章或出具虚假内容报告的;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审批科)

(二十四)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对列入重点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现场联合抽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理履责、劳务人员

7 工资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业人员资格、各方主体资质等。

(二十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在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仍难以制止到位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建筑业管理科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建筑业管理科要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科室和单位,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责令责任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六)处理各环节问题,综合治理。 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构建防范与查处的工作体系建立。

工程现场、保险市场、建筑市场三场合作,形成一组良好的市场调节机制。现场预控层面,加快职业责任的三个转变,实现数字化工地,各个单位对各自负责的环节承担责任,检测机构对来样负责、对现场检测对象负责,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对整个工程负责,形成现场预控诚信链。

完善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单一现场监督要走向综合监督,由工程实体向参建各方行为延伸,各方责任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应上升到社会责任,由营造过程质量行为向控制竣工备案后质量责任延伸。 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工期的关系

8 建设施工项目进度应与质量安全相协调,工期进度的有效控制与质量安全的程度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控制工期是保护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的途径。 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

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改进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对策

9 2.1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告知制度,提高建筑工程监督执法的社会及行业内的高透明度,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项目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和鞭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受监督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规则约束性,使其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2 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的科学性。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3 建立预先预警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和谐服务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预警,把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于不可避免的质量问题,尽最大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4 建立行为监督与事实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分清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全体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必须的测试手段。

1、改进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

一是重点项目设立专项监督小组,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指导把关。一般项目采取巡回监督,逐步改变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常规做法,以优势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实现分类监督的新模式;

二是实行监督对象差别化。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资质、人员及设备,诚信程度不同区别对待。

2、加大对工程巡查和抽查力度和频率。

为改变目前人员被动地预约检查的一面,突出以巡查和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质量监督与巡查交叉进行,互为补充,提高成效,以便更真实、准确地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突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主体结构的优劣涉及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影响了社会的诚信与和谐。使建设工程各方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诚信服务的管理理念。

5、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引向深入。

为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发生,减少因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我们推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6、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 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

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

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围绕三大分布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 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

11 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四、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加快监督信息化进程,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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