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通用6篇)
篇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计划。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 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 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资本投资咨询。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
(五)受托资产管理。
(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省、市有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章程,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两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要求的材 料)。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工商,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公司等部门对县(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 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 转让比例超过5%,增资扩股,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上级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市金融办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股东借款和优先股东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定向私募;定向私募、股东借款和优先股融资总和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第二十一条 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不得现金交易。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 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法人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私募融资的投资人、有关捐赠公司披露经中介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 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并建立动态信息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市金融办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市和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 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取消其设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县地方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及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试点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行业是指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3、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由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及其关联企业不得作为主发起人;
5、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担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二)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向县(市、区)金融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民间融资需求分析,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等;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方案进行审定,经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批复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凭市金融办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住所;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市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资入股。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49%,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鼓励吸引当地信誉优良、经营稳健的现行资本运作类机构通过重组或参股形式,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但不得作为主发起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法人股东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且连续两年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不得低于50%,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50%,域外股东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九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一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市金融办审核,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1年以上,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试点期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一法人股东额外增加的自有借入资金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的5%,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有资金应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合作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九条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
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范围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或以向股东提供融资名义变相抽逃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服务活动,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市金融办建立有关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动态监测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制,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县(市、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县(市、区)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年
审不合格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向省金融办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其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篇3: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 ,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 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 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9月24日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简称PPP) 项目财政管理, 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 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 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 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 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 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 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 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 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 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 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 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 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 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 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 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 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 但经采购未中选的, 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 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 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 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 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 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PPP项目合同审核时, 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 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 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 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 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 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 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 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 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 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 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 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 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 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 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 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 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 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 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 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 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 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 列入支出预算。
(三) 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 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 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 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 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 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 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 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 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 项目公司 (或社会资本方) 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 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 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 开展中期绩效评估, 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 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 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 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 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 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 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 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 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 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 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 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 参照市场同类标准, 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 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或进行结构化融资, 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 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 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 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 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 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 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 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 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 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 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 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 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 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 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 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 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 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 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 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 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 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 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 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 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 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 建立PPP项目库, 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 保障公众知情权, 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 采购成交结果, 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 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 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 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 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 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篇4:“探路者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根据温州市出台的《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民资管理公司被定义为“经批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亿元。民资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所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温州两家已运营的民资公司作为金融改革先行试点的“试金石”,主要解决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试点期间资本管理公司向企业单笔投放资金不得超过500万元。
股权投资蹒跚起步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等。
从单纯的投资回报率来说,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固定的贷款利率,民资公司的投资回报,既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分享收益,也可以约定固定回报。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三个月的则没有限定。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显然更具吸引力。
但是目前的温州民间资本回报率实际上难以达到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对社会公布温州民间借贷监测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已连续5个月呈下降趋势。4月,民间借贷利息为一分八,其中直接贷款的月息已经低于一分五。而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6月1日在中心登记的平均出借利率仅为1.44%。这与去年高达五六分的借贷利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即使如此,短期财务性融资和项目固定回报投资仍然是目前民资公司的首选。“初生婴儿”民资公司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更倾向于选择风险低、回笼周期短的投资方式无可厚非,但如此一来却变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无异。作为“金改破冰船”的民资管理公司当然不能止步于此。
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出于资本逐利性考虑,股权投资无疑更符合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虽然股权投资具有债务共担的经营风险,却没有挡住民资公司“吃螃蟹”的热情。
以温州首家民资公司瓯海信通为例,该公司投放项目第一单是瓯海当地一家眼镜深加工企业,该企业之前一直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眼镜镀膜,现在自己有技术了,想投资建设一条镀膜生产线。
瓯海信通最终对该眼镜企业投资500万元,采用固定回报的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率为年化12%,如果效益不错,再考虑股权投资。
私募基金投资应该是温州金改在民间资本上的一大突破。但瓯海信通总经理助理孙啸翔承认,目前公司除了项目投资和短期财务性投资之外,还未开始开展私募资金等其他业务。
慎之再慎
坏账率高企是目前温州借贷市场“借钱难”的重要因素。据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2月末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1.74%,已经8个月呈现上升态势,比2011年6月末最低时的0.37%飙涨了370.27%,达到了十年来的历史高位。其中,一家国有大行温州分行的不良贷款达到20.9亿元,居各家银行之首。
在这样恶劣的金融背景下,如何控制资金风险就成为了资本管理者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了达到“安全投资”,瓯海信通成立了由股东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凡是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全部由股东投票。只有占70%股权的股东投票通过,这个项目才可以实施。而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则由总经理负责。
“我们对项目的选择十分慎重,在调查的过程中,会对该企业家的社会关系、家庭背景和过去的诚信情况都进行摸底,一旦发现曾将资金用作炒房、赌博等,而非投入实体经济的疑点,就会终止投资”。
在项目选择上,瓯海信通更是层层把关。据孙啸翔介绍,目前他们投资的企业以技术型企业为主,不过大部分企业不符合他们的投资要求。不符合的原因除了项目不够有吸引力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担保人。
试营业3个多月来,瓯海信通完成总投资1950万元,其中支持中小企业股权投资700万元,项目投资900万元,短期财务性投资350万元。取得项目前期的固定回报37.43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2.1万元,税前利润21.70万元,实现净利润16.275万元。相比较其1亿元的注册资金而言,不到2000万的投资总额显示出其在风险管控上极其严苛的要求。
政策壁垒难突破
根据规定,民资公司“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总资本净额的5%”,即目前单笔项目投资款不能超过500万元。类似风险投资,虽然民资公司并不完全以控股为目的,但是对于一些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500万的额度几乎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满足企业项目的融资需求。这也是民资公司在开展业务中面临的一个政策壁垒,极大地限制了民资公司的发展。
虽然在试点期间,民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额外增加投资资金及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即当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最高募集到5亿元资金时,其单笔项目的投资额度可以达到2500万元),但这并不是民资公司快速融资的捷径。
目前温州地区具备专业管理水平的基金经理人才不多,经营团队的组建及对团队的信任度都需要长期培育,这一部分业务如要产生效益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
另外,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由于私募资金的来源必须是特定的投资者,手握闲钱的投资者若想参与投资还存在一些条件限制。
对此,已经试运营的两家民资管理公司也在积极寻求突破。孙啸翔表示,在正式营业后,希望经过请示相关部门得到同意,可以适当超额。
作为新生事物,民资公司在接受政府监管时备受关注。除了必须接受温州市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等各部门联合监管外,每个月都需向监管部门和股东递交当月的经营情况报表和投资收益,温州市金融办也会派遣专员定期前来检查。年终还将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此外,民资公司的账户由一家商业银行托管,相关资金往来数据都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一旦公司出现违规行为,都将受到查处。
篇5: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财政部日前正式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不涉及国家发改委负责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
《办法》共7章40条,涉及PPP项目识别论证、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有不少亮点:在项目识别论证方面,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流程,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等。例如,“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提出“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注重平等参与,有助于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在项目资产负债管理方面,强调“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在期满移交时不得将公司债务移交给政府;同时,针对目前少数地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要求“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支付责任,以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程序”。在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方面,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在信息对外公开方面,进一步明确,在项目的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公开内容除了项目基础信息、采购信息等,还应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还应包括“项目的成本检测和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应公开“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把政府履约情况放在阳光下,也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对社会资本的承诺按合同执行。
《办法》是在总结了PPP推广三年多来实践经验后出台的,尤其在明确PPP项目政府财政管理要求、细化财政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鼓励社会资本发挥技术优势、调动社会资本的参与积极性、强化项目的公开透明要求等方面做了优化,这将有力促进PPP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也有利于后续PPP项目能沿着政策所引导的规范方向发展。
篇6:浅析中国民间资本及其管理
一中国民间融资起因
2007年事发浙江省的吴英非法集资一案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叹息, 很多百姓为之心生怜悯。在众人关注与同情的背后, 显露出的关于中国民间资本及现有金融体制管理的不足, 令人深思。这是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都不会发生的, 然而由于当下中国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
在现今的经济体制下, 很多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的情况, 对于资金较充足的企业或个人又会出现被拉存款的现象。对于国企或大型企业, 他们多数易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 也可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或证券进行融资。而对于中小型企业, 在我国现今的金融制度下, 缺少为这类企业金融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或信用公司, 他们常常困于资金的缺乏又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获得贷款, 加之之前经济危机的影响, 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出现融资难的症状。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曲径单一, 民营经济的融资额度普遍较低, 因而民间资本成为其融资的重要对象。根据西安交通大学的研究数据表明, 目前陕西省不同层次的民营企业对民间资本的需求如表1所示:
引用《民间资本供求与民营资本融资:对陕西的实证分析》
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及珠三角地区, 民间资本汇聚, 为这些地带聚集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融资来源。因而在这些地区, 民间融资程度较深。对于这种民间融资, 主要的融资方式是直接向拥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直接集资。除此之外, 其中还有极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或中间人交易。其中不乏地下钱庄进行交易。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地下钱庄控制的资金保守估计有近万亿元 (在浙江省8300亿的民间资本当中, 若有20%通过地下钱庄交易, 则该省地下钱庄所控制的资金便会高达1600多亿元) 。除此之外, 近十年来有数以千亿记的民间资本通过地下渠道非法逃往境外。由此可见, 民间资本的存在所带来的影响不可忽视。
二中国民间资本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国的民间资本来源形式多种多样, 不仅包括新兴民营企业的可投资资本, 还包括非企业主体和普通居民手中掌握的大量资金。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后, 经济发展迅速加快。据调查, 截至2011年8月, 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高达33万亿人民币。作为民间资本重要的组成部分, 如此之多的居民存款很容易进入到民间融资体制中去。为此, 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说明我国现今民间资本的现状:
1. 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多, 分布不均衡
当下我国的民间资本主要是投向产业或证券市场上。对于证券市场, 由于较多的民间资本拥有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他们不是盲目投资证券就是避之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导致证券市场民间资本投资态势不稳定。对于产业方向的投资, 由于我国政府政策限制, 民间资本拥有者较多的投入房地产或工业部门, 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投资较少, 造成行业间投资不均匀。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民间资本积累进一步加强, 民间资本流通呈现区域化特征。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民间资本较少, 民间资本流通性较弱, 主要呈现为居民存款等;在经济较发达地区, 民间资本较多, 民间资本流通性高, 被投向个行业领域抑或被借贷出去。
2. 投资渠道匮乏, 纯投资盈利空间低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颁布后, 政府颁布的政策和措施对民间资本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落实起来仍有不足之处。虽然“新36条”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矿产石油等行业, 但国有垄断经济行业仍是民间资本难以突破的关口, 民间资本进入这类行业步伐较为缓慢, 很多民间资本依旧只能投向一些服务业或制造业。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 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较少, 易产生集中抱团现象, 进入银行储蓄存款抑或过热的投资行业, 导致其盈利空间缩小。
3. 民间资本成为民间融资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 银行信贷业贷款程序繁琐, 要求条件较多, 很多个体以及民营企业出现贷款难的状况, 有富余资金的又可能被存款。为此, 民间资本一是经过银行中转入民间借贷, 二是直接通过民间借贷形成民间融资。无论以何种途径流向贷款人之手, 民间资本都已成为我国民间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民间资本流通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民间资本大量积聚之时, 民间资本对经济及社会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民间资本的发展是两面性的, 下文将从民间资本与公共资本、民营企业发展、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其进行阐述。
1. 民间资本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
第一, 互补公共资本的不足。在我国现今的金融体制下, 通过向银行贷款是中小型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然而, 商业贷款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繁杂的手续来实现, 如房产抵押、他人担保等。这些复杂的手续加之现今金融体制的不完善, 导致了很多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状况。由于民间资本的存在, 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 这一现象与公共资本相互补。民间资本通常是通过熟人借贷, 以欠条形式作为证明, 到期还本付息。
金融资本的借贷, 不仅手续繁杂, 而且灵活性低。通常有固定的借款数额、期限等, 不能做到随需随贷。与之相比, 民间资本借贷显得更加灵活。民间资本在贷款人需要的时候, 便可以通过自己的人脉贷到资金, 而且在借款金额, 还款时限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民间资本借贷程序简单, 来源广泛及其灵活性, 都很好的与金融资本相互补, 可以缓解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资金借贷压力。
第二, 便于企业快速获得信息,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民间资本在我国的借贷形式, 主要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形成借贷关系。所谓的中间人在我国的民营经济中通常是指通过自己的人脉进行民间资本的流通。这种借贷关系的发展使一种叫“熟人圈经济”的诞生。伴随着这种以“熟人圈经济”为基础的民间资本流动, 在我国民营经济圈形成了一种企业间网络。民间资本的借贷将不同的企业联系在一起, 在资本流动的同时伴随着新知识、新工艺的传播。对于市场信息获取不流畅的中小型民营企业, 民间资本的流动有利于市场信息的加速传播, 便于中小企业迅速获得市场利息。
市场信息获取的后知后觉是导致企业遭遇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之一。若民间资本借贷发展成熟, 使“熟人圈经济”更加完善, 便能改善企业获得市场信息的速度, 促使企业健康快速的成长起来。
第三, 拉动需求、增加供给、开阔市场。在新古典经济模型中, 资本积累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我国的民间资本聚集, 有利于加速资本的积累。在民间资本积聚时, 民间资本的拥有者便会寻求投资机会, 将资本投入某一行业, 例如民间资本过剩带来的炒房热、炒棉花热等, 这一系列的投资热潮都将拉动需求, 加速各类产品的供给。
随着社会消费需求的不断增加, 在资本逐利性的驱使下, 民间投资主体便将投资目光逐步投向新的市场, 挖掘新的消费渠道, 并在生产中不断形成规模化效应。例如, 在温州民间资本投资者可以将小小的打火机发展成为占领大部分欧洲市场的产品, 而小小的纽扣也可以被做成全国的大市场。在民间资本积聚的同时, 不仅拉动了需求, 加速了经济的增长, 同时还不断开阔处新的市场, 这就是民间资本的魅力所在。
2. 民间资本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第一, 过度积聚、加大资本贷出风险。资本的逐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之一。民间资本掌握在个体或民营企业等未受过专门训练的群体中, 对资本投资风险的判断意识薄弱。在民间资本流通的过程中, 资本的贷出者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因而将资本过多的投入当下获利较多的行业而忽视其潜在风险。民间资本过于集中于某一行业, 资本带给那些当下行业较热的贷款者, 如房地产等行业。这些过热的行业, 常常由于人们的盲目追捧使其产生虚假浮华现象。当民间资本被投资到这一些非实体经济中时, 其所面临的风险便自然加大。加上我国民间资本借贷的法律保护体制等的不健全, 致使民间资本承担了较大的难回收的风险。
第二, 资本流向不当, 不利于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的逐利性与投资主体的盲目性, 致使民间资本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而不能有效的受政府宏观调控的控制。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 投资活动变得被动而机械, 投资主体跟风现象太重, 民间资本投资过度集中, 易造成虚假的经济繁荣, 例如房市泡沫等。盲目投资所带来的虚假经济繁荣容易造成经济泡沫, 带来经济较大的波动性, 不利于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与政府经济发展目标相违背。
四正确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的措施
在民间资本带来如此之多的利与弊的同时, 加强民间资本管理, 对其进行正确引导便显得格外的重要。若能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加以利用, 必将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否则, 反其向而行之, 畸形的民间资本所潜伏的危险也是不可估量的。
1. 加强法律意识宣传, 进行金融制度教育普及
关于民间资本潜在的畸形发展态势, 主要是由于人们对金融制度以及法律知识了解的不足。民间资本借贷本是为了缓解现今体制下个体及民营企业等资金借贷难得问题, 但由于人们对公司法等法律了解甚少, 不能准确的将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明确分开, 导致企业资产被非法挪用等问题。人们对金融制度的不了解, 致使人们盲目投资, 例如房市泡沫就是这一原因的悲剧。因而, 从根本上加深人们对金融制度的了解以及加强其自身的法律意识, 对民间资本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2. 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建立多元化金融市场
在我国现存的金融体制中, 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占据了主导的资金借贷地位, 是企业进行资本借贷的主要来源。然而, 由于现存金融体制的不完善, 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因缺乏相应的担保公司或信用公司而造成贷款难的现象。贷款难迫使他们通过进行民间资本进行借贷。因而, 建立完善的金融体制, 帮助中小型民营企业便利获得资金, 有利于从根源上改善民间资本的流向。
没有获得合法地位的地下金融的存在是现存金融体制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经济与发展有突出表现, 说明了区域民营经济的反战对金融的迫切需求。因而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建立多元化金融市场显得尤为重要。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不仅需要对现有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体系改革, 还应将隐藏的地下金融挖掘出来, 引导其正确发展, 建立完全由市场竞争的新的金融体制。
3. 建立和完善担保组织、保险机构
民营经济贷款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存的不完善的担保与保险体制。在正确引导地下金融发展的同时, 我们还需要解决现存的“贷款难”的问题, 从正面减弱民间金融畸形发展态势。
通过建立担保基金的形式, 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担保贷款、抵押贷款难的问题, 防范银行的信贷资金的风险, 促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把资金贷给中小型民营企业等。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 更加有机合理的分散信贷风险, 解决现存金融体制中资金借贷的一系列问题。
4. 政策引导, 加强监督, 使民间资本投资落到实处
政府通过颁布政策, 如“新36条”等,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产业领域。目前, 可以先从已进入的铁路投资、水利工程等方面入手, 逐渐向公用事业、石油开采等垄断行业进军, 最后进入金融市场, 配合相应的政府金融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 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现状如表2所示。
引自2010年《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研究综述》
2010年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 允许民间资本投入的只有41个, 在传统垄断行业等领域比重依旧较低。在“新36条”颁布后, 政策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向各行业发展, 但这一政策的落实仍需政策加强引导及监管力度, 将政策落实到实处, 完善民间资本投资行业的分布比例问题。
5. 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海外投资
在国有资本进行海外投资遭到发达国家政府和公众担忧之际, 经济迅速发展而富余下来的大量民间资本恰好可以用于海外投资。通过政府引导, 进行海外投资的民间资本在达到国家战略目的的同时亦可解决国内民间资本市场混乱的情况, 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正确的投资, 流向明确。
五结语
民间资本作为一股重要的投资力量,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因而成为当今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 自“吴英案”后更是有众多学者就目前存在于中国社会的民间资本进行思考, 研究当下金融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民间资本不正确的流向。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中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 未来不仅会深刻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 而且会对政治体制产生深远影响。民间资本正确的发展, 首先得从人们自身资产的意识入手, 对其进行正确的法律概念等宣传, 引导其投资国内公共基础建设等行业, 并鼓励其投资海外市场等。从国家长远战略角度出发, 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制度, 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问题。在对民间资本进行分析后, 投向海外市场以及均衡的投资于各个行业是民间资本未来健康发展的趋势所在。但由于民间资本的存在形式多样, 分布范围之广, 使人们对民间资本数据统计研究尚且不足, 未来继续关注我国民间资本的形态与流向仍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富有、刘奕.民间资本供求与民营企业融资:对陕西的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 2005 (1)
[2]姚达.如何化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以浙江省为例[J].北方经济, 2007 (14)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J].金融研究, 2002 (10)
[5]王晓燕、郑媛、李丽娟.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研究综述[J].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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