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

关键词: 校团委 社团 章程 爱心

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精选6篇)

篇1: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

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

重庆大学爱心社

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全称是“重庆大学爱心社”,简称“爱心社”。“爱心社”成立于1995年11月,是在重庆大学团委的领导下,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重庆大学学生组成的全校性社团,接受校团委、社团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本社旨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借鉴吸收现代文明价值观,倡导人间真、善、美的和谐统一。活动立足校园,兼顾校外,大力倡导敬德教育,呼唤人们的爱心,积极成为和谐建设校园的中坚,并为弘扬传统美德做出贡献。

本社团的口号是:奉献爱心,传递温馨。

第三条 本社团奉行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四条 结合实际情况,把社团的爱心活动分成四大方向。1. 活动立足校园,日常设立爱心留言本,爱心黑板贴等传递各界爱心与祝福;组织大型的校园募捐活动,建立爱心超市以及爱心基金以资助贫困学生;探望本校的退休老教授并进行义务劳动;鼓励活动走进社区,进行义务劳动与配合各项活动主题。2. 传承尊老爱幼的美德,走访重庆市的各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聋哑学校并与之建立长久联系,进行定期的志愿者活动;尤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情况。

3. 积极配合“三下乡”活动,鼓励到山区进行支教活动的锻炼,与山区的贫困儿童进行密切的帮扶联系,推行“一帮一”制,在物质与教学改善方面给予山区教育事业的建设做出贡献。4. 成立血液服务队,积极配合重庆市血液服务中心,在各高校园内进无偿献血宣传服务活动,同时积极配合其相应活动。5. 关注公益教育,与周边中小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展爱心家

教和关注留守儿童等活动,并在贫困山区筹建“微笑图书室”。

第三章 社员

第五条 凡在重庆大学注册的师生,申请加入爱心社,经过具体考核,在会员注册管理中心登记注册方为我社社员。第六条 社员资格: 1.承认并拥护本社章程

2.责任心强,有志无私奉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尽职

尽责。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敬老扶幼,关心病残。4.在社内开诚布公,团结一致,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第七条 社员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社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通过本社权

力机构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工作人员。3.有参与优秀社员评比的权利。

4. 可以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

5.有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第八条 社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有宣传推广青年志愿者行动的义务。

2.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

社团的声誉。

3.主动向本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

执行情况的义务。

4.有参加社团章程、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决议的学习,并接受会员

注册管理中心以及各部门培训的义务。第九条 本社团实行进出自愿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

第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大会每一学期开学初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社员出席。

第十二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社团章程,并报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后实施。

2.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3.审查社长和各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报告。4.审查对社员开除社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理事会制度是本社的基本制度,理事会作为执行及决议机构,设理事长一名(不由社长兼任),理事若干,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受社员大会监督。在理事会下设立主席团,作为社团日常事务的处理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受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双重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基本职

1.负责社团重大决策、大型活动的审批和决议; 2.负责定期审核部门绩效考核和财务状况

3.策划召开社员大会,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向社员大会定期

汇报工作。

4.制订和修改本社的章程制度。5.对外代表本社。第十五条 主席团基本职

1,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部门协调、人员调配、财务结算等)、审批一般活动策划和商定一般决策。

2,负责监督和协调各部门日常工作,监督社团日常财务状况。3,向理事会或社员大会提交有关人事任免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严格执行签到制度,由理事会成员及其他必要社团骨干参与。各理事会成员若不能参加会议,须请假,并务必派代表前来参加,以便传达信息。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一般为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中心)实行部门(中心)负责人负责制。爱心社由会员注册管理中心、职能部门和实践类部门。职能部门下设宣传部、外联部、文秘部,实践类部门下设公益助学中心、敬老助残中心、家教服务中心、校园公益中心、血液服务队。各部门(中心)在理事会和主席团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自主管理、自主发展。

(二)职能设置 第十八条 社长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同时对理事会负责。2.进行总体规划提出议案,并指导各部门的工作。3.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4.监督社团活动及财务情况。

5.协调社团与团委、社团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第十九条 理事长职责

1.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处理理事会工作。

2.负责各理事之间的联系引导理事会做相应决议和安排,协调

各理事的分工协作。

3.负责各项决议的具体分工和执行,组织并监督社团及理事会日常

活动开展。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责

1.受主席或理事长委托,负责主席团或理事会会议的发起,与会

人员的确定通知,会场的签到等;

2.负责会议流程及内容的记录,并负责存档和网络上传; 3.负责会议决议、通知、公告等的草拟、发布,会议精神的传达; 4.协助主席(理事长)开展主席团(理事会)人员的协调与分,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监督;

5.起草主席团(理事会)所需的各项材料,并提请主席团(理事

会)审议;

6.在主席(理事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社长职责: 1.协助社长做好本社团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代替社长参加各项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3. 负责召集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4.负责监督和指导其所负责的部门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会员注册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纳新活动,社员的注册管理,以及社员素质拓展训练。2.指导并监督文秘部开展社员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3. 负责活动人员的组织和安排,以及社团内部人员的调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行。4.发展发动社员,上传下达,协调各部门工作

5.负责社团文化的培养宣传,其中包括网络文化的打造 6.建立和管理网络宣传平台,如网站、QQ群、公共邮箱、飞信

群以及飞信快报等。

7.利用各种方式联系社员,加强社内的交流。

8.指导并监督宣传开展社团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和报

道,并组织社员学习。

9. 组织社员学习各种章程、管理办法、决议、会议纪要等。10. 组织社员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社团文化氛围。第二十三条 文秘部职责:

1.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对会议内容进行系统整理。2. 负责财务以及爱心基金的管理,进行档案与票据的管理记录工作,并严格执行财务的审批制度。3.负责社团活动策划草拟工作。

4.负责社团活动的监察以及社员的考核和评优。5.负责活动资料的撰写,开诚布公。

6. 负责社团公共财产的登记和管理。7. 负责社团活动及会议的新闻报道。8.负责社团档案的整理及保存。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职责:

1.负责爱心社社团文化和社团活动宣传工作。2.负责社团社史的整理,以及社报社刊等的制作。

3.负责电视台、报社、广播站、网站等宣传媒体联系及交流。4. 负责社团宣传材料活动简报的制作。

5. 负责社团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采访、撰写、收录和报道。6. 负责活动DV拍摄,纪录片、活动PPT 的制作。

7. 负责社团文艺宣传工作的开展,组织各种文艺节目的排练和演

第二十五条

外联部职责:

1. 向社会企业及各界人士募集资金,拉取赞助。

2. 开展与校内外各种组织的交流沟通,开展形式各样的对外交流活动及联谊。

3. 负责对外联络,联系活动单位及校内外各组织。4. 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或创收活动,为社团募得活动资金。5. 代表社团参加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

6. 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员交际能力和商业创造能力的培训和比赛

活动

7. 寻找和拉取各种社会公益项目。第二十六条 家教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爱心家教活动。2.开展“助理班主任”活动。3.开展周末培训班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公益助学中心职责

1.负责“绿叶成长计划”支教活动。2.负责“微笑图书室”的筹建。

3.开展一队一帮扶活动。第二十八条 敬老助残中心职责 1. 2. 3. 负责开展走访敬老院,看望孤寡老人、空巢老人、老教师等 活动

积极团结各种爱心力量,进行关爱智障儿童,关爱残疾人等

活动

组织和发动学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和参与敬老助残 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园公益中心职责 1. 2. 负责在校园内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负责开展举办爱心社社庆和其他校园活动

第三十条 血液服务队职责

1.负责服务队志愿者的注册和管理

2.负责血液捐献服务的宣传以及配合血液中心的各种活动 3.开展志愿者的培训,以及素质拓展训练

4.负责与血液中心、红十字会无偿献血服务队、各高校血液

务队等组织的联系和交流。

(三)任职与罢免 第三十一条 任职

1.社长:由主席团提名竞选,经社员大会出席代表2/3以上通过,报

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正式生效;

2.理事长:由社长提名竞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当选; 3.副社长:由主席团提名竞选,报理事会表决;

4.秘书长:主席团(理事会)秘书长由主席团(理事会)表决任免; 4.各部部长:由主席团或上任部长提名或本部门推荐(在开本部门全体成员会议,须2/3以上到会选举表决,其中的半数以上通过),报理事会表决。

5.各部副部长、各小组组长产生方式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提名,报理事会表决。

6.各部门负责人选举成功后由社长、理事长、副社长、社长助理等社团骨干成员组成新一届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正副部长等社团骨干成员组成新一届理事会。第三十二条

罢免

⒈ 社长:由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或1/3以上理事或1/5以上社员提出,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2/3以上通过并集体署名,报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后即可终止其社长职务,由理事长暂代社长; ⒉ 理事长:由社长或半数以上理事或1/5以上社员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1/2以上通过后即可终止其理事长职务。⒊ 副社长、各部部长:

①由主席团直接罢免,但主席团行使罢免权时必须向理事会作详细解释。②由1/3以上理事或一名监事理事或1/5以上社员提出,提请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1/2以上通过。5.其他社员:由理事会直接罢免。第三十三条 辞职

⒈ 社长、理事长:向理事会提出辞职,理事会讨论后提请全体社员代

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代表1/2以上通过。

⒉ 副社长、各部部长、其他社员:向主席团提出辞职,主席团通过后 经理事会表决后即可生效,但主席团每月只能批准一名理事及十名以内社员辞职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团立足校园,是致力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赢利性学生社团,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为:

1. 学校对本社团的扶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2. 提供咨询、策划宣传服务及其它活动的创收。

第三十六条 社团日常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维持本社团正常运转

及其用于各种社会活动的开支。经费的使用必须报

经文秘部审批,分管财务副社长签字方可支出。费 用报批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收据、出货单无效)。建立专用帐本,专用的银行账号,有清楚完整的帐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末由文秘部结算本学期财务情况,财务公开,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格接受社员大会、理事会及其校团委以及社团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大学爱心社”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员大会通过及团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大学爱心社

篇2: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

一、爱心基金会的目的和宗旨:

汇聚爱心,传播友爱,助人为乐,回报社会。

以学校为基础,全体师生参与为原则,以爱心帮扶为纽带,凝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资金,救助贫困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摆脱困境,以激励他们发奋学习,立志成才。让贫困学生受到学校和社会给予的关爱,立志多为社会做贡献,回报社会。

二、“爱心”口号:

播种一分爱心,培育未来希望

三、筹建基金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

1、由爱心基金会领导小组负责筹建,以全校师生自愿捐献为主,长期接受捐赠,并不定期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资金

2、动员周边企事业单位赞助。

3、对不良习惯,有超前消费能力的学生处罚性赞助(如:吸烟、赌博、酗酒等行为学生)。

4、从学校自筹经费中补贴。

四、基金用途:

爱心基金的全部资金都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我校在校生,实行专款专用。资助条件:

1、在校就读的初中、中职学生

2、德育良好,生活简朴,学习态度端正。

五、基金管理及发放:

1、有关基金管理和使用问题,均由基金会成员讨论决定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专门基金账户,由财务负责管理。

3、基金的使用要经过基金会领导小组审批,由团委按规定时间发放。

4、每次发放情况向全校师生公示,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合理性,并接受群众监督。

六、基金发放等级和金额:

在就读学生中摸底,严格资助条件,确保资助对象的是最需要资助者,并评

出如下资助等级

一级资助者:最贫困的学生(约占全校学生的1%),每月资助100元/人; 二级资助者:贫困的学生(约占全校学生的1.5%),每季度资助100元/人; 三级资助者:较贫困的学生(约占全校学生的2%),每学期资助100元/人; 特殊资助形式:对特别困难的,原则上是品学兼优,家庭是典型的贫困户者,采用“一帮一”的帮扶形式,即经济条件相对好一点的师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定人定月向受资助者提供一定金额的资助,原则上资助金额每月不得低于120元,最高一般为200元。

七、被资助对象产生的程序。

1、由学生个人向本专业部或年级组提交书面申请,或由专业部或年级组推荐(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经本专业部或年级组领导审查后上报基金会;

3、基金会负责组织对拟定被资助人进行审查,公示征集意见,最后确定被救助对象和救助方案。

八、资助及跟踪反馈。

实施爱心资助后,领导小组将对被资助对象进行跟踪了解,以确保资金用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不仅要在资金上给予被资助帮助支持,而且要定期与之联系,对其生活、思想、学习等诸多方面予以帮助引导,以使其在学校关怀下,正常地学习和生活,从而使爱心基金更好地发挥作用。

九、组织机构:

基金会会长:黎玉财

基金会副会长:李远祥、李德刚、黄中凉、谭世波

基金会成员:熊伟、黄先学、幸伟、严世祥、熊开梅、钟华

十、基金会职责、权利和义务:

爱心基金会以“奉献、团结、务实、开拓”为工作宗旨,发扬主人翁精神。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1、职责范围:

(1)组织召开基金会有关会议;

(2)制定基金会工作计划;

(3)筹措资金和基金的管理;

(4)起草基金会工作报告;

(5)组织举办基金会各种活动

2、权利:

(1)审议或批准基金使用方案;

(2)审议和批准基金会工作计划;

(3)讨论并决定有关重大决策;

(4)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3、义务:

(1)遵守基金会章程的义务;

(2)对师生宣传基金会的义务;

(3)维护基金会形象的义务;

(4)为本基金会争取资金的义务;

(5)调查资助对象情况的义务;

(6)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十一、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基金会章程

2、积极为基金会募捐;

3、享受基金会服务,监督基金会工作;

4、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5、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十二、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爱心基金会领导小组。

十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爱心基金会

篇3:重庆大学爱心社章程

当前, 我国对西方大学章程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别间的横向比较, 且大多限于现行章程翻译与介绍, 缺乏纵向深入的比较研究。本文试图作这样一种尝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 解析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两个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 重点比较与分析它们的主要内容, 揭示其中恒定不变的要素、增减的要素以及各要素内涵的演变, 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章程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本文选取伦敦大学章程为个案, 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 伦敦大学是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开路先锋。它是由英国政府1836 年颁布特许状、合并伦敦大学学院和伦敦国王学院成立的, 伦敦大学学院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所纯世俗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1]伦敦国王学院则是在反对其世俗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伦敦大学的诞生“形成了与牛津和剑桥大学不同的办学及治理模式, 开辟了一条新的大学发展之路, 对于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堪称英国高等教育史上的里程碑”。[2]其次, 这两个章程在伦敦大学历史具有重要性和代表性。19 世纪末20 世纪初, 伦敦大学面临着有史以来的最重要改革, 大学组织结构有了重大调整, 《1900 年伦敦大学章程》 (以下简称《1900 年章程》) 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标志;20世纪末21 世纪初, 伦敦大学同样面临着重大改革, 大学学院关系愈来愈疏远, 《2008 年伦敦大学章程》 (以下简称《2008 年章程》) 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标志。伦敦大学的这两次重要转型深刻地反映在这两个章程之中。

众所周知, 英国的大学章程与其大学一样历史悠久, 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 例如依法制定章程传统。正是由于“英国大学章程依据特许状或国会法案而制定”, [3]因此欲对《1900 年章程》和《2008年章程》进行深入地比较与分析, 必先对二者制定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

二、伦敦大学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

英国大学章程具有依法制定的传统, 这里的“法”不是像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之类的普通法案, 而是指特定的大学法;依据大学法制定的大学章程必须呈交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审核, 获得批准或修订之后才能生效。《1900 年章程》依据的是《1898 年伦敦大学法》 (University of London Act, 1898) , 《2008 年章程》依据的是《1994 年伦敦大学法》 (University of London Act, 1994) 。

(一) 《1898 年伦敦大学法》解析

1836 年诞生的伦敦大学是一所纯考试机构, 不管教学与科研, 只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和授予学位。长期以来, 伦敦大学考试功能被发挥得淋漓尽致, 为近代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对教学与科研的无视却引起了大学学院和国王学院的强烈不满, 双方的矛盾在19 世纪最后20 年内达到顶峰。就在大学无力解决矛盾之时, 问题被提交给了枢密院, 最终政府颁布了《1898 年伦敦大学法》, 决定重组伦敦大学, 联合大学考试和教学功能并兼管科研, 努力把伦敦大学建设成一所辐射英帝国的联邦制大学

《1898 年伦敦大学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成立伦敦大学委员会 (Commissioners) , 负责改组伦敦大学委员会由贺拉斯·巴伦·戴维 (Horace Baron Davey) 、伦敦皇家主教曼德尔 (Mandell) 、欧文·罗伯特爵士 (Sir Owen Roberts) 、剑桥大学希腊语钦定讲座教授理查德·克拉弗豪斯·杰布 (Richard Claverhonse Jebb) 、剑桥大学生理学教授迈克尔·福斯特 (Michael Foster) 和伦敦大学评议会主席爱德华·亨利·巴斯克 (Edward Henry Busk) 组成, 还有一位女皇陛下任命的秘书。戴维任委员会主席, 拥有一枚法团印章, 凭此制定相关章程条例, 且不受其他议会法案、宪章、契据或法律文件的制约。《1898 年伦敦大学法》规定:“章程条例一经委员会制定就得在伦敦公报 (London Gazette) 上发布通知, 公告章程条例已制定及可获得副本的地方, 同时递交议会两院, 经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审批之后才能生效。如果议会两院在章程条例公布后的40 天内 (不含休会时间) 提出申请, 请求女皇陛下撤销她同意的章程条例 (或其中部分内容) , 那么该章程条例 (或其中部分内容) 则不可进一步实施, 且本条款适用于新章程条例的制定。”[4]委员会可取证和处理任何事件, 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向女皇陛下递交任何建议。委员会任期满后, 大学理事会将有权制定章程条例, 修订或增加委员会制定的任何章程条例。理事会在制定或修订的章程条例前, 必须将草案交与评议会商议, 如在2 个月内反馈至理事会则必须考虑评议会的意见, 但8、9 月不在2 个月的计算时间内。[5]由此可见, 委员会是伦敦大学章程制定的临时主体, 待重组完成之后, 制定章程的权利将转移至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 即理事会。

(二) 《1994 年伦敦大学法》解析

1989 年, 大学联合计划委员会 (Joint Planning Committee) 组建一个战略问题讨论组 (Strategic Issues Group) , 负责筹划大学未来组织、运营和管理的战略, 确保中央的管理职能在联邦制的基础上最有效地运营。1991 年, 战略问题讨论组提出报告, 建议改革大学的管理体制, 形成单一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即用大学委员会 (Council of University) 取代理事会 (Senate) 和董事会 (Court)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 随着多科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 大学学院、国王学院具有大学规模学院倍感危机, 纷纷要求独立的大学地位, 《1994 年伦敦大学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1994 年伦敦大学法》赋予了大学委员会制定大学章程的权利。第一, 委员会应根据本法案的相关条款来制定章程, 更改、撤销或增加暂行的章程;第二, 委员会制定的章程副本必须递交给评议会、学院管理机构及大学认可的教工会审议, 他们的任何申述必须在递交之日起4 个月内反馈至委员会;第三, 委员会必须保证关于章程的任何申述都能够顺利进行;第四, 委员会考虑评议会、学院管理机构、大学认可的教工会或任何教授、副教授、教师、评议成员学生提出的关于章程的任何申述, 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对章程作出修订;第五, 委员会通过决议来制定章程且要满足以下条件:决议必须在委员会的会议上获得通过, 会议的时间是在上次会议之后的1 至6 个月内;每次会议至少提前15 日书面通知委员会成员;会议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2/3, 决议通过的票数也不得少于2/3;至少有2/3 的学院管理机构同意, 决议才可生效;如果制定的章程改变了评议会的结构或功能, 那么章程的制定必须得到评议会的同意。[6]此外, 章程不能修订特许状及任何其他法律文件;委员会制定好的章程必须在伦敦公报上发布通知, 获得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的审批之后才能生效。

三、章程内容的比较分析

《1898 年伦敦大学法》在结尾处为伦敦大学的改组制定了“一览表” (Schedule) , 《1900 年章程》是完全依照“一览表”的内容来制定的, 相关条款经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修订通过的时间是在1903年~1911 年;但《1994 年伦敦大学法》并没有直接为《2008 年章程》提供具体的改革内容, 而是为委员会制定章程赋予了法律权利。《1900 年章程》共20 章、136 条, 《2008 年章程》共23 章、54 条。除了序言、过渡条款、修订条款、废除条款等之外, 《1900年章程》和《2008 年章程》在主体内容上有显著的变化, 不仅章节的总数量大大缩减, 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条款, 即使章节名称不变, 其意义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一) 名称未变的章节

《2008 年章程》仅仅保留《1900 年章程》中“视察者”、“校长”和“副校长”三章的名称, 而这几乎是英国所有大学章程的必备要素。从表面上看, 伦敦大学章程世纪演变是全面而广泛的, 甚至是颠覆性的。从要素的内涵上看, 虽然这三章名称未变, 但其意义却不可同日而语。关于“视察者”, 《1900 年章程定义为“会同枢密院的女皇陛下”;[7]《2008 年章程定义为“会同枢密院议长的君王”[8]。这表明大学的视察者没有变, 还是国王或女皇, 但视察者的会同人员由整个枢密院改为枢密院议长。关于“校长”, 《1900 年章程规定, “校长大学的领导和行政长官, 由评议会选举, 实行终身制, 作为理事会、评议会和常务委员会成员主持理事会会议, 如职位空缺则由副校长或代理副校长担任”;[9]《2008 年章程规定“, 校长是由校董会任命的大学领导”。[10]学界一般把西方的校长 (Chancellor) 视为一种荣誉头衔, 但事实上这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早期的校长是掌管一些大学事务的, 至少从伦敦大学历史上看是这样。早期伦敦大学校长是理事会、评议会和常务委员会成员, 还主持理事会会议, 直至现今才演变为一种荣誉职位。关于“副校长”, 《1900 年章程规定, “理事会选举其一名成员担任副校长, 并赋予其相关职责, 任期1 年且可重复当选, 无论副校长职位在任何时候产生空缺, 理事会都可任命另一名理事会成员代理”;[11]《2008 年章程规定, “副校长担任大学行政长官, 负责组织和管理大学的事务, 在校董会的同意下副校长可以被代理”。[12]从本质上看, 副校长是由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选举任命的, 无论是理事会还是董事会, 在副校长空缺的情况下, 都有权任命最高管理机构的成员担任副校长。这一点始终未变。

(二) 重组替换的章节

1.“大学目的” (Purposes) 和“构成” (Constitution) 分割为“大学目标” (Objects) 和“成员” (Members)

《1900 年章程规定:“大学目的是为联合王国及其他任何地方的所有阶级和教派提供教育, 鼓励追求一种常规的和自由的教育课程, 促进并提升科学研究与教学, 并在被认可的范围内组织、改善和扩大高等教育;大学校长、会员 (Fellows) 、1理事会、被认可的和被任命的在职教师、毕业生和学生组成。”[13]而《2008 年章程》将这一章拆分为两章, 规定大学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 主要通过学院, 同时还有中央学术机构和下属服务机构来促进具有大学标准的教育;通过教学与研究来提升知识和学术水平;鼓励实现和支持最高水平的学术标准;为了追求这些目标, 大学将为学院服务并支持学院的利益;大学校长、校董会成员大学学院的所有员工学生、毕业生以及大学学院的荣誉教授和副教授 (Readers) 组成”。[14]

从“目的”到“目标”, 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 而是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改革的不同方向。20 世纪初的伦敦大学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联合大学的教学与考试功能, 兼顾大学的科研功能;其次是继续扩大高等教育的受惠范围, 使伦敦大学面向所有人招生。这两点正是“目的”所要表述的意思。“目标”更关注的是公共利益, 着力提升大学的学术水平, 给予学院更大的利益考虑。在大学的人员构成方面, 除了校长、学校最高管理机构、教师、毕业生和学生之外, 《2008 年章程》还强调大学学院的所有员工退休教师, 不仅包括大学学院的教师, 还有非教师的员工值得关注的是, 《2008 年章程》中“大学目标”和“成员”这两章从一开始明确划分大学学院学院学院之间的关系, 它们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团体。

2.“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重组为“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 (Board of Trustees and Collegiate Council) 、“校董会成员资格”、“校董会职能”、“学院委员会成员资格”、“学院委员会职能”和“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900 年章程》共用了12 条内容对“理事会”的构成、选举、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地规定, 其中主要内容则是理事会的构成和权利。理事会共54名成员, 包括校长评议会主席、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4 名、评议会16 名、伦敦皇家物理学院2 名、英格兰外科医学院2 名、伦敦大学学院2 名、伦敦国王学院2 名、林肯律师学院1 名、内殿律师学院1 名、中殿律师学院1 名、戈瑞律师学院1 名、联合王国合并学会2 名、伦敦城市公司1 名、伦敦郡管理委员会2 名、伦敦促进技术教育城市行会1名和学部16 名。[15]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负责大学公章的监管和使用, 拥有大学的全部管理权 (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 , 统管大学事务、重大事件和财产, 并采取最有利于促进学生利益的方式, 普遍推广大学目的。“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的3 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共20名成员, 由校长、副校长评议会主席、16 名学部成员和1 名理事会成员组成, 主要负责分配资金、批准合格的机构成为大学学院、任命大学的教师并规定其职责、组织管理校内生考试和任命考官等。

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是伦敦大学的最高管理机构。根据《2008 年章程》, 校董会是大学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推动大学目标, 总领大学事务, 但无权干涉学院事务;学院委员会负责向校董会建议关于大学所有事务的集体观点。校董会共14 名成员, 包括当然成员校长、校外独立成员9 名和学院委员会选举的院长4 名, 任期4 年, 连任一届后至少间隔1 年才可继任;校董会任命1 名独立成员为主席;校董会行使权力的法定人数是5 名, 且独立成员必须占大多数出席成员。校董会的职能主要有制定大学的战略方针, 管理大学的财产和资源, 任命校长、副校长审计员, 制定大学的财政报表, 确保中央学术机构和下属服务机构的有效管理, 审批大学每年的预算, 联合学院委员会出版大学年报, 审批学院的准入以及是否继续拥有学院的地位, 审批中央学术机构的建立或解散, 制定或修订章程条例, 等等。[16]学院委员会由副校长、所有学院的院长和高级研究院的院长组成, 副校长任主席, 校外学院院长任督察员。学院委员会职能主要是向校董会提供建议, 包括大学的战略方针、学院的准入以及是否继续拥有学院的地位、建立或解散中央学术机构、修订章程条例等。[17]此外, 《2008 年章程》还规定学院委员会与校董会的关系, 如学院委员会必须定期向校董会递交相关事务处理的议程和决议报告, 校董会在决策过程中必须给予学院委员会的观点和意见以一定的权重等。

从“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到“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 伦敦大学的最高领导机构实现了蜕变, 期间虽然也出现过董事会, 但最根本的变化在于大学学院之间关系的变化。起初, 大学通过学部将各学院纳入麾下, 学部由各学院中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团体组成, 通过控制资金和学位授予权来保持与学院的密切联系;20 世纪90 年代, 随着大学内外环境的变化, 伦敦的大学数量增多, 伦敦大学原本具有大学规模学院普遍要求“大学”的待遇, 因此, 重组大学的最高领导机构并赋予学院学位授予权, 一方面是对学院具有大学的教学与科研水平的充分肯定, 满足了学院的诉求, 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时代改革与发展的潮流。

3.“学院 (Schools) 和大学教师”分割为“学院” (Colleges) 和“大学员工” (Staff)

《1900 年章程》在“学院大学教师”这一章中共有27 条, 对学院的认可、教学标准和内容、实施和仪器供给、教师的任命和等级划分、理事会的监管等内容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学院和教师的定义。《1900 年章程规定, “理事会批准在伦敦郡范围内的公共教育机构全部或部分地作为大学学院, 包括伦敦大学学院、伦敦国王学院等24 所公共教育机构成了伦敦大学的首批加盟学院”, [18]并且设置了8 个学部, 将各学院纳入学部之下管理。恰恰相反, 《2008 年章程》取消了学部, 把学院“独立”出去, 让其变成一个更为独立、自治的法人团体, 而且各学院独立于大学和其他学院, 有的学院甚至可以授予自己的学位。《1900 年章程》将教师分为两类:被理事会任命为大学官员的教授、助理教授、高级讲师和讲师, 称之为“被任命的教师”;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在被任命的范围内, 无论是否大学学院, 从章程修订生效的那天起被委员会或理事会认可为大学的教师, 称之为“被认可的教师”。[19]在《2008 年章程中》中并没有采用“教师”这一说法, 而是采用“大学员工”这一称谓, 校董会负责制定大学雇佣人员的服务条款, 确保绩效管理、处理惩戒、解雇和投诉的顺利进行, 但大学不能干涉学院员工聘用。

需要注意的一个词是“学院”, 由“Schools”变为了“Colleges”。事实上, 这两个词在现代大学的使用中并没有严格的区别, 因此很难做出十分明确的划分。但在伦敦大学的不同时期却有着不同的含义, “Schools”是指20 世纪初被伦敦大学接纳为“学院”的所有学校, 其中有一些并不具有大学的教学水平, 因而统称为“Schools”;而“Colleges”则指伦敦大学中在具有大学规模的“学院”, 类似于大学的地位之象征。

4.“校内生”变为“学生

《1898 年伦敦大学》的颁布形成了著名的“校内生” (Internal Students) 和“校外生” (External Students) 制度, 在伦敦地区大学学院学习的学生称为“校内生”, 在其他地方或不在校内学习的学生称为“校外生”。《1900 年章程》尽管确立了“校内生”和“校外生”制度, 但始终强调“校内生”和“校外生”的学位标准一致。20 世纪前半叶, 攻读伦敦大学校外学位的人数持续增多, 遍及英属殖民地乃至全世界, 到20 世纪60 和70 年代, “校内生”和“校外生”人数几乎相等, 但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以及大学数量的增多, 选择攻读校外学位的人数逐渐缩减, 因此, 《2008 年章程》只设“学生”一章, 将学生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大学注册的学生, 另一类是在学院注册的学生, 校董会负责处理第一类学生的惩戒事务、学术申诉和投诉, 学院负责第二类学生的所有事务。[20]

大学机构的重组大学学院之间关系的变化引起学生类别的划分学院是独立的法人团体, 负责处理自己学生的事务;大学也是独立的法人团体, 只负责向自己注册的学生的事务。《1900 年章程规定的“校内生”与《2008 年章程》中的“学生”之不同, 是大学章程演变的结果, 其原因主要是大学学院之间存在一种既相互独立又彼此互惠的关系

(三) 减少和新增的章

《2008 年章程》摈弃了《1900 年章程》的8 章内容, 即“会员”、“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外部学生委员会”、“促进大学教学扩展董事会”、“评议会”、“学部和学部成员”、“学科董事会”和“学位和考试”;新增了6 章, 包括“大学权利”、“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委员会”、“审计员”、“中央学术机构”、“学术自由”和“反歧视”。“大学的权利”包括授予学位和其他荣誉的权利、推动大学目标的实现、制定任何形式的投资方式等;“校董会和学院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风险管理, 可随时组建具有特殊咨询功能的常务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计员”是一个公认的监督组织 (《1989年公司法》中第二部分规定的) 成员, 由校董会任命;“中央学术机构”包括10 所校内高级研究院和3 所校外机构;“学术自由”指大学雇佣的学术教师在法律范围内所具有的学术自由的权利, 包括质疑和检验既定的知识提出新观点和不入流的意见等, 大学保证教师的这些言行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反歧视”包括反对歧视种族、国家、性别、性取向、年龄、宗教信仰、政治背景、婚姻状况、残疾等。[21]

四、特点及启示

伦敦大学章程的百年演变是一个在内容上由充实至简约、在主旨上由集权到放权、在传承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的发展过程, 这不仅反映了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章程发展的自身特色, 同时也折射出了英国大学章程在百年演变中一些恒定不变的要素。在内容上, 虽然《1900 年章程》比《2008 年章程》还少3 章, 但每章规定内容前者却比后者多出83 条, 内容之详细和全面与后者之间形成了一个充实与简约的鲜明对照;在主旨上, 这两个章程体现出了联邦制伦敦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演变是从加强中央对学院的集权控制到放权给学院使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甚至学位授予权的过程, 如大学目的的转变、学部的取消、最高领导层的重组学院委员会的成立等无不体现出这一主旨;在传承上, 《2008 年章程》继承了《1900 年章程》依法制定章程传统, 在大学最高领导层中继续吸收校外人士参与大学管理, 加强科学研究, 保持大学反保守的特色, 同时《2008 年章程》还对《1898 年章程》有所超越和创新, 体现出了伦敦大学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精神, 如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大学风险管理、反对各种歧视。

综上所述, 通过对一个世纪前后伦敦大学章程的比较、分析与总结, 反观我国大学章程现实的困境, 英国大学章程世纪演变过程中所表现的特点能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第一, 加强大学法建设, 保障大学章程的制定确实有法可依。我国大学在制定自己的章程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宏观法案, 没有针对个别大学单独立法的先例, 这些法案体现的是所有高等教育机构的共性要求即普适性, 不能反映各个大学的自身特色, 造成一种“表面上有法可依, 实际上无法可依”的困境。尽管2012 年教育部下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但“作为部委规章, 鉴于其法律地位相对较低、效力不强, 没有被纳入作为大学章程制定依据的‘上位法’体系之中”。[22]我国是否有必要针对所有大学都单独立法, 这一点仍然值得商榷。但是, 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大学法未尝不是一件有益的尝试。制定单独的大学法, 可以突出大学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特征, 实现大学的理念, 解决我国目前政府与大学关系的胶着状态。[23]

第二, 明确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 厘定必备要素。伦敦大学章程在百年的发展中呈现出越来越简约的趋势, 逐渐抛弃原来繁琐的内容, 凸显章程的必备要素及其简约性。究其原因, 大致有两点:大学放权至学院, 学院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并拥有制定自己章程的权利, 使大学章程内容有所缩减, 这是一点;另一点是除了章程之外, 伦敦大学还制定了条例 (Regulations) 和细则 (Ordinances) , 共同构成现代伦敦大学治理的主要依据。这就可以看出, 大学章程并不是简单的管理条例细则, 而是大学改革与发展、内部治理以及与外部关系的纲领性和规范性文件, 具有简约性, 不可与其他细则条例混为一谈。因此, 我国在制定大学章程的第一步就是要明确大学章程的功能定位, 其次是厘定必备要素, 如校长、最高领导机构、大学构成、大学目标、大学权利、学术自由、教职工、学生学院等, 同时还要明确各要素的基本内涵与一般特征, 以及章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 因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论证其本身合法与否的根据”。[24]

第三, 把握大学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 彰显大学特色大学最高管理机构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必须阐明大学目标, 而且作为大学发展的指南针, 大学目标必须具有战略意义, 指引大学未来发展的方向, 让大学目标成为大学使命, 例如在《伦敦大学2009~2014 战略计划》中就将《2008 年章程》中“大学目标”的内容转述为“大学使命”。[25]每所大学都应有自己的办学特色, 这一特色要体现在大学章程之中, 这样才能避免千篇一律。伦敦大学的办学特色是在创办伊始就形成的, 并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现代伦敦大学的前身之一伦敦大学学院在成立之初就打破了宗教的入学限制, 不开设宗教课程, 教学内容实科化, 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所纯世俗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 开创了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世俗化和大众化进程。因此, 大学章程特色应从大学成立之初的办学目的中去发掘, 寻找在后续发展中一以贯之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精神与理念。

第四, 与时俱进, 充分反映当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大学章程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 也是指导大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因此, 大学章程内容不能固守传统, 而应紧跟时代步伐, 与时俱进, 切实反映当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伦敦大学的自身特色就是反对传统思想和保守势力, 并时刻走在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前沿, 这一点在《2008 年章程》的“反歧视”一章中尽显无遗。该章不仅继承了伦敦大学反对宗教限制和性别歧视的特色, 而且将当下十分流行的民主化内容纳入章程之中, 如种族肤色、政治与宗教信仰、性取向、婚姻状况等, 足见它的与时俱进的特征。我国在建设现代大学章程制度中应结合国情和大学自身的创办特点, 与时俱进, 把握当下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让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章程绽放出时代的主题与自身的特色

参考文献

[1]W.Rudy.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1100~1914.London: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es, 1984.115.

[2]肖朗, 袁传明.伦敦大学建立与近代英国高等教育改革——以第一特许状为考察中心[J].现代大学教育, 2013, (6)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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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郑洁.章程建设:大学管理改革的新方向[J].教育发展研究, 2011, (5) :17.

篇4:大学章程策略探讨

关键词】大学章程 策略 探讨

一、制定大学章程的策略探讨

第一,教育主管部門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切实加强对大学章程建设工作的推动和指导力度。一是要对大学报送的章程建立起规范的报送审批制度,使章程的审批工作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也要对章程积极反馈,提合理化建议,让主管部门大学在办学的重大问题上有协商、有沟通,在章程核准过程中实现二者充分的意志沟通和表达,从而确保章程更科学、更完善,实施起来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提升章程的实施效度。二是要善于挖掘典型,对章程建设工作做得好的大学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使其为其他大学章程建设起到引领、借鉴、促进、示范带动作用。可通过网络、报纸、刊物、宣传册、电台电视台、DVD等媒介宣传大学章程理论知识、内涵价值等,提高相关主体的认识和建设的自觉性,为章程建设积极作为

第二,大学领导要高度重视,主动参与章程制定并发挥领军人物和协调统筹作用。领导的认识高度影响全校人员的行动力度,也直接决定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笔者章程制定问题与几位大学领导进行过探讨,制定起来远非那么简单容易,必须对学校的基本重大事项做出规定,要全面反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传承学校的办学理念和优良传统结合新的时代彰显学校的特色。这就需要校领导高度重视,既要加大章程制定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积极性,让他们踊跃参与章程的制定过程,也要和专家学者、知名校友一道对传统的实践、文化内涵进行总结、凝练和提升,更要结合时代对高校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法律知识汲取,保证章程充分体现法律效力和现代管理制度的特点,更好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外界侵犯、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诉求。

第三,大学章程的制定要严谨缜密,科学规范,为章程有效实施提供好文本。一是起草人员的组成要科学规范。在人员组织上,可设立顾问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多层面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学科背景、资历经验,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这样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够切实反映学校的整体情况,充分表达各方利益诉求。二是起草过程要做到严谨、细致、周密、客观。在程序组织上,可分几步进行。首先是实地调研。到各院系调研,到其他兄弟院校调研,相互间沟通理解章程制定的信息,并且开展一些分析论证工作。其次是翻阅文献。立足学校实际,借鉴国内外大学章程制定的经验,以及各类论述大学章程的文章,进行研究对比和分析,找出他们各自的突破点和特色,为章程的起草提供丰富的素材和广泛的参照。结合自己的高校进行分析,对本校制定章程具有“明目”和拓展思路的作用。三是从法律视角明确章程的主体框架。尤其是在章程建设的核心要素上下大工夫,如:大学的外部关系章程的生效程序;规范学校的办学定位,明确办学目标和使命;明晰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决策过程要科学民主,行政过程专业高效,监督过程要公开透明。学校运行过程中的组织架构和权力配置要清晰顺畅。四是召开专家小组讨论会和专家意见反馈会。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章程起草小组的汇报,让专家参与讨论,提可行性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章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在形成正式草案之前,学校可专门布置各单位组织师生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校报、新闻网上等全文刊登,直接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征求意见。对于每次征求的意见,章程起草专家工作组先进行认真汇总,然后再提交章程起草委员会或起草小组逐条审议。

第四,章程的制订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又要尽可能地符合学校实际和体现学校特色,为学校未来发展指引方向提升整体效度。章程中最为关键的是这几方面内容大学权力(办学自主权)——划清与政府的权力界面,是大学获得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大学内部的组织机构与权力配置——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是大学自运行的组织保证;大学与教职员工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明晰大学各个主体法律关系途径。学校现在的章程也正是按照这个逻辑顺序来安排整体内容和结构的。还需要注意的是,章程的制订应根据大学的定位,界定大学共性的同时彰显个性,做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使命有所区分。比如,高水平大学要瞄准国际前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体现原创性、前瞻性、引领性;地方大学要更多地参与和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现地方性、区域性、应用性;行业特色大学要努力为行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服务,体现行业性、服务性、创造性。在管理体制方面,可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总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经过规范程序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经过科学的核准程序,加之监督功能的真正发挥,这样实施起来才能具有很好的执行效果和整体效度。

总之,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是连接高校内部法规和校外法律规范的桥梁,是界定高校和其他民事主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法律边界、职权范围的载体,是高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法律基础,更是学校按章办事、更好根据办学定位履行人培养任务的基本依据。我们在把握其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和现实性特点的基础上,加强章程建设的力度和实施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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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爱心社社团章程

总则

安徽理工大学爱心社是安徽理工大学富有爱心、甘于奉献的大学生自发组织起来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领导。爱心社的宗旨是:奉献爱心,倾注真情,服务校园,关爱社会,投身实践,锻炼自我。爱心社以奉献性、进取性、智力性、活跃性、健康性作为行动指南。她以全体社员为核心,团结更多的同学,积极开展服务性 活动帮助需要关爱的人,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一章 社旗 社徽 社歌

第一条:爱心社社旗含社徽、社名在内的矩形红色旗帜。

第二条:爱心社社徽为“手拉手,心连心”,红黄相间的图案,象征着无私奉献的人间真情。

第三条:爱心社暂定《爱的奉献》为社歌。

第四条:爱心社以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我社的诞生之日——爱心日,爱心日是全体社员的节日。

第二章 社员

第五条:凡是具有奉献精神的安徽理工大学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成教学员等承认社的章程,愿意参加本社并通过审查合格者方可接纳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社员入社程序:

(1)提交入社申请书。

(2)学习有关文件,阅读有关资料,接受一段时间的考察试用

(3)经社校委审议通过上报社团联合会。

(4)由爱心社社委员会和相关部别负责人发放社员证。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社的有关活动和会议,享有本社的各种优待或优先权。

(2)参加重大问题的讨论,对本社做出的决定有权提出疑问,并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3)对本社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社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罢免或撤换社内有严重违反我社宗旨的社员或负责人。

(4)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社员毕业离校有权要求我社出示相关社团履历及推荐表鉴定信。

第八条:社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及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社章程

(二)理解宣传爱心社的宗旨,鼓舞身边的人参加本社活动

(三)认真执行爱心社所做出的决定,积极参加并完成任务。

(四)按时交纳社费,爱护本社财务。

(五)以社为荣,维护本社的荣誉和形象。

(六)积极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社员的表彰

一、对社员的表彰每学年一次,分“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社员干

部”两种表彰形式。

二、受表彰的人数占全体社员的5%~10%。

三、评选以自我申投、社员推荐、民主选举等方式相结合进行综合考察。

四、受表彰的社员由社委员会上报社团联合会和个人所在系,以及参加全校每学年的“优秀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社费,经社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爱心社是根据自己的章程,以自愿报名为基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

一、社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社委员会选举产生5~7名委员组成。

三、执行机关为爱心社委员会,社委员会包括全体干部和部分成员代表。第十二条:全体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社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修改和补充章程

(3)选举新一届的社长及委员。

(4)表决和讨论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对近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期的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四条:每学期召开的社委员会不得少于五次,全体社员大会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爱心社实行部长负责制,分部管理制。设社长一名,副社长4~5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2~4名。

第十六条:爱心社下设:组织部、艺体部、宣传部、学习部、外事部、信息部、勤工部及财务部八个部门,各部除积极参加配合全社工作外,更要在部内定期开展活动全体分部不分家。

第十七条:爱心社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有较强的工作热情、责任心和创新能力。

(2)能够与广大社友、干部和睦相处。

(3)积极主动地组织社友参加活动并及时向委员会反馈信息。

(4)组织活动时不铺张浪费。

第十八条:爱心社干部委员会提名,自我申请经社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干部任期半年,有条件的可留任晋升,二年级下学期不鼓励续伍,三年级提倡“留职不退社”,鼓励新社员毛遂自荐。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经费来源:

(1)社费的交纳。

(2)社团联合会下发的活动经费。

(3)个人、集体、企事业单位捐赠

(4)通过举办活动或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的服务费。

(5)勤工助学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所得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把各项财务分门别类,收支分明,切定期向社团联合会和全体社友公开帐目。

第二十二条:社内的所有开支必须凭发票或单据支取对50元以下的由一名分管副社长签名,5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社长及社长两人签名方可报销。第二十三条:经费主要用于社的建设及各项服务性、奉献性活动的开支。附则

篇6:爱心公益社团章程

为了使“本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参加“本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总括

名称:xx爱心公益网社团,简称本社团

Logo:

口号:爱,在路上……

宗旨:关注,关心,关爱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二条性质

xx爱心公益网”是由长期坚持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的几位热心网友于08月发起,在各地网友的积极支持下建立起来的。xx爱心公益网前身为“中国xx慈善网”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组织名称:xx爱心公益

第五条 本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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