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精选5篇)
篇1: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
金鸡小学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二
未成年人也应该懂法
同学们,对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违法呢?同学们都知道,在我国,一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违法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要求做什么而不做,或者是法律禁止做的而又做了,这就是违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就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是犯罪。那么,(一)怎么判断一个公民、一个人是否可能违法?作为公民个人,不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一般就不违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你只要按照正常人思维去做,一般就不违法。
(二)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只 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都知道当官掌权好办事,但是当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老百姓做事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政府机关是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我们说,国家公务员应当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选拨上来的,但我们也不否认,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水平素质不高,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识别政府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违法行使权力?问两句话:第一句:我违反了那条法律?我没有违法,凭什么要受法律的制裁?第二句:你处罚我的依据是什么?我即使违了法,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处罚也是有标准的,不能你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比如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违章《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罚款5元到50元,你交通警察说罚款200元——哪条法律给你的权利?
(三)怎么判断罪与非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第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呢?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五是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表现只有达到规定的程度,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比如刚才讲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后有一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哪些规定呢,另外的规定很多,对青少年犯罪就另有规定不适用死刑等,还有一些涉及其他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一般公民难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这就需要寻求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你。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比较容易犯罪,除缺少法律知识外还易冲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观念淡漠,而且这一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是长知识、长身体的在校读书的学生,为了帮助广大同学加深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我讲一些案例,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2010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16岁)、李某(14岁)、田某某(14岁)、伊某某(16岁)、杨某某(15岁)、班某某(15岁)在一起玩,实在无聊便起意去抢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将车卖到张家口,所得的钱用于上网、吃喝。于是上述六人准备了甩棍、刀子等作案工具,从蔚县城汽车站租到了受害人左某某的力帆出租车。按照嫌疑人的要求,左某某驾车先去了邸家庄,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地点,李某某要求司机改道去了西合营,因为还是没有合适的作案地点,之后又上了去往草沟堡方向的公路。一路上,嫌疑人都在寻找作案地点,并不断编造假话骗左某某往人迹罕至的地方行驶。在行至一处偏僻路段,嫌疑人李某从身后用甩棍死死勒住了左某某的脖子,之后几个人一起动手,残忍将左某某杀害,后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随后李某某在驾车逃匿过程中因为慌乱发生车祸,致班某某受伤未能逃脱,其他五名嫌疑人弃车逃匿,两日后因恐惧害怕在北京向警方投案。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我提讯了以上嫌疑人,得知他们均在小学时就辍学,过早的进入社会,而且其中四人都是单亲家庭或无父无母,其实在他们动手杀害被害人时也很忐忑,刚刚得手后就后悔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他们互相推诿,并且由于害怕杨某某一直在哭。但是一切都为时太晚,由于年少轻狂不思后果,他们不仅毁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生活,更是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令人痛惜。
还有一个案例,我至今都不能忘记,也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经历的最为痛心的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李某都是未成年少女,都在小学时就辍学,整日在大街上闲逛,5 因没有钱花便心生歹念,几个人从蔚县一小学物色了两到三名女生,通过拦截、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将受害人控制,通过一发廊女老板联系到蔚县做生意的嫖客李某,将受害人分别带到一宾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然后由三名嫌疑人收取几百块钱的“卖处费”,只分给受害人几十元,剩余的全部挥霍。案发后,受害少女不能正常到校学习,而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在提讯嫌疑人时,她们竟然都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这根本没什么,更不知道是犯罪行为。既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没有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她们,受到肮脏的社会风气影响,加之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偏离了自己人生的方向,铸就了一辈子的大错,令所有人感到震惊和痛惜。
通过以上案例,大家要知道,学法、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的事情,一定不要让自己的行为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同时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二、那么,犯罪以后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第一、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的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 6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蹲监狱”,小时候我们老家的叫法叫“坐大院”,名词都用的很形象,不管是在牢房里长久地“蹲”着,还是日复一日的在一个封闭的大院里“坐”着,我想滋味都不会好受,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关于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菲有一首著名的诗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当一个人失去自由没有自由的时候,才知道自由的可贵,才知道自由甚至比生命和爱情还要重要。
第二、对亲人的打击将使犯罪的人的内心承受着长久的内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爱。但是,不公开审理,你犯了罪、蹲了监狱,这些事实还是无法隐瞒的,父母和社会还是知道的。中国做父母的,不能说全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但绝对没有一个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不是望子成龙,至少也是希望孩子成为一个诚实善良的、积极向上的、能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有一句话叫“可怜天下父母心”。当自己的孩子蹲了监狱坐了大院,成了人们为之侧目的犯罪分子,他的父母是什么样的心情呢?蹲在监狱里的青少年当反思因为 7 自己的犯罪行为使父母心急如焚的时候,这个青少年不感到对父母内疚吗?这种内疚对自己的折磨,恐怕要高于丧失自由对人的打击。
前些日子,我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五、六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因为整夜在网吧里上网,没有钱花了,就起意去抢劫,当然他们抢劫的对象也是一些未成年在校生。通过在僻静路段拦截、恐吓、殴打受害人,他们一共抢劫受害人六、七十元钱,却因此都进了看守所。在提讯他们的时候,按规定通知他们的监护人到场,当他们的父母看到他们穿着囚服从看守所走廊里走出来的时候,都不禁失声痛哭,试想有哪一个父母能够看到自己百般爱护的孩子身穿囚服、手带手铐从铁笼里走到审讯室,然后被警察锁在一个铁板凳上,隔着一层铁窗与办案人员交流的景象?这是哪一个为人父母的都不能接受的事情!在讯问其中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嫌疑人过程中,他的母亲躲在审讯室一角,紧紧贴着那扇铁窗,不停的哭泣,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当时对嫌疑人的触动也挺大,他边哭边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讯问完以后,嫌疑人的母亲离开,他的姨妈又返进来,指着嫌疑人说“你呀,你个不听话的孩子,你妈一夜之间急得差点把头发脱完,她为了你,整个冬天没有舍得烧一块煤,她一个人把你从小带大容易吗”?当时说得在场的人都心酸的很,就是说,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在父母眼里还是孩子的未成年人犯了罪,谁最伤心?一定是自己的母亲,自己的亲人,他们内心的痛苦根本不是时间的流逝、岁月的变迁就能抚平的,没 8 有教育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他们心里,将永远是他们一生都无法原谅自己的错误!所以作为未成年人,一定要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懂得辨别是非,懂得把握自己人生正确方向的好孩子,不只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养育我们的父母亲人!
第三、犯罪对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将使犯罪的人的良知承受着永远的折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了社会对年轻生命的珍惜,是给少年犯罪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危害,将长久的折磨着犯罪的青少年的良知,使犯罪的心灵不得安宁!就像上面我说的那个抢劫杀人案件,当我对嫌疑人说“被他们杀害的那个人家里有一双活泼可爱的儿女,在等着他们的爸爸回家”时,嫌疑人泣不成声,也许在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人,在冲动的行为下,毁了自己的前途不说,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人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伤害将永远折磨着嫌疑人的良知!
说到这,我想重点给同学们说一下抢劫罪,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罪名,意思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下面有八种情形,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以往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不认为自己行为是犯罪的占绝大多数,为了上网而去抢劫的占大多数,抢劫在校生零用钱的占大多数,的确,他们抢劫的财物并不是很多,通常只有几元、几十元钱,但是抢劫罪是不以抢劫数额多少定罪处罚的,它是以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构成人身威胁为追诉标准的,而且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无论抢到多少钱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守法小公民 第一,要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 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
这是刚刚发生在成都郫县的真实事情。一个15岁的花季少年小明(化名),自称心情不好,就将邻居家6岁的小孩小刚(化名),用石头砸昏后放到粪坑里淹死。事发后,小明脱掉身上的血衣,并镇定自若地去当地公安局自首。并对警方称,他是个懂法律的人,他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判不了几年。
小明的一番话,让在场的警察们都感到非常吃惊。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杀死人之后,竟然能这般镇定自若。昨天是此案庭审的日子,当法官问小明时,这孩子也是非常的镇定。令办案多年的检察官都感到头痛,棘手,老检察官都说这娃娃太不寻常了。
当检察官问到为什么要杀死小刚时,这孩子竟然还露出了笑容。答得异常的轻松:“我心情不好,考试考的也不好,还被爸爸打了。”
“我杀他的时候是肯定他是死了,因为人死了是没有呼吸的。我学过生理卫生课,人活着的时候要呼吸,在水里要冒泡,我是等他在粪坑里没有冒泡了才离开的。我懂法律,我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不可能判我好重的刑。”
当小明的一番话说完,整个审判厅一片哗然。这还是一个孩子说的话吗?太恐怖了。这真是一个让人倍感痛心和沉重的社会悲剧,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怎么会变成如此冷血的杀人凶手?
最让人吃惊的是作案细节:砸昏之后,还要丢进粪坑,确认“没有再冒泡”。自称“懂法”“判不了几年”,这显然是一个智慧早熟的所谓“聪明孩子”吧。在网络时代接触各种信息多,孩子容易“智慧”早熟。但本该是“聪明的孩子”却最终堕落成了杀人凶手,说明相对“智慧”上的早熟,他身上的道德能力、精神能力发育去滞后,“晚熟”了些。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才是一个青少年成长的最大监护人。所以,孩子的道德能力发育滯后,原因还在于作为成长的社会。“不冒泡就真的断气”的生理知识、“未成年人就判不了几年”的法律知识等各种智慧。实际上都仅仅是工具,而散发着人性光辉的道德和精神能力,才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正确地使用这些知识工具的根本。
以前很多未成年人犯了罪都是因为不懂法,而这个孩子却口口声声称他懂法。可是小明在杀死小刚的那刻,心里显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在剥夺人最宝贵的东西——生命。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诗歌《仰望星空》的引言中所说:“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个体心灵的救赎与社会核心价值的重建,现在是最重要的时刻了。
第二,学法、守法,提高法制观念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近几年,由于网络的蔓延和网吧的无序管理,许多未成年人整天沉迷于网络的世界不能自拔,整夜呆在网吧里聊天、打游戏、浏览各类网站,骗家长、骗老师,没钱花了就去抢劫,去偷窃,许多孩子为此荒废了学业,还有的进了看守所,为自己的青春时光添上一笔耻辱的色彩,实在是不该!最近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人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92%,网上邀约犯罪已成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一些未成年人利用QQ群结成帮派,在网上联络沟通,网下实施犯罪,类似的未成年人“网络结社”的现象呈扩散之势……
一名在校生小刘想外出上网但是没有钱,于是拿起家中的菜刀抢劫邻居;15岁的小张为了上网,屡屡去出租屋门外偷邻居的皮鞋去卖……据深圳检方统计,在校生犯罪中,侵犯财产的比较多,其中往往是为了一点点上网费去抢劫,“抢钱上网”成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现象。
据介绍,网吧内聚集了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均不强,当他们沉迷于网上游戏、聊天室不能自拔时,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如罗湖区福林小学附近曾经发生一个案例,陈某等几人见到高中学生小方、小李在网吧上网,遂起歹意,欲挑衅、敲诈两人,不料敲诈未遂,陈某等人恼羞成怒,拿出电警棍殴打2人,遭到两名学生的极力反抗。陈某3人极不服气,离开网吧寻找作案工具。随后,3人分别手持开山刀、竹棍和警棍回到网吧对两名被害人拳打脚踢。最后,两名高中生都受到伤害。
小强是班里的双差生,老师看不起,同学不愿理,家里又疏于管教。久而久之,寂寞孤独的小强开始逃学,把网吧作为自己唯一能排遣郁闷的场所。他在网上与人较量游戏、尽情聊天,观看网络黄色信息,使他空虚枯燥的生活平添了几许欢乐,也让他的自尊和精神得到了暂时的抚慰,他错误地认定,精彩的网络世界才是自己的天地。
当小强花光自己平时的零花钱、压岁钱等小积蓄后,罪恶的念头在他无知的大脑中滋生。一天晚上十一点多,他模仿影视片里的蒙面大盗,戴上用黑丝袜自制的头套,手里拿了把水果刀,在一个光线阴暗的地下通道的拐角中隐藏起来,等候抢劫目标的出现。一位学生打扮、斜背挎包的年轻女性向他隐藏的方向走来。心里怦怦乱跳的他,突然从暗处跳出,用刀指向那个早已被吓得不知所措的姑娘。就这样,他在没有遇到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实施了第一次抢劫作案,抢得手机一部、人民币若干。他将赃物变卖后,在网吧、歌厅挥霍一空。网络的诱惑,被害人的懦弱,膨胀着小强的犯罪欲望。同样的手段、同样的方法,他连续在不 同的地下通道实施抢劫作案三起。在他第四次准备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小强为此付出了十年囹圄的代价。
一位法官介绍,目前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的四分之三左右,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犯罪目的只是为了弄钱去泡网吧。在未成年人蜕变的轨迹中,绝大多数少年犯有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网吧过夜的经历。一些利欲熏心的黑网吧业主,为赚昧心钱,臵法律于不顾,长期容留一些未成年人在网吧玩乐,向他们提供吃喝住行一条龙服务。而网吧并非免费的午餐,当不能自拔的网络少年们没钱光顾网吧时,他们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地以非法方法获取钱财。
金伟,某中学学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曾是个学习不错的学生,平时非常喜欢到游戏厅、网吧玩打打杀杀的暴力游戏,也使他养成了舞刀弄枪的危险嗜好。他每逢上学之前,都不忘把自己最中意的折叠式牛角刀带在身上,经常向同学们炫耀他的“宝刀”,他绝没想到会给他招来牢狱之灾。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他因故与一位同学发生口角。不堪受气的他,在对方转身离去的一刹那,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向该同学连刺三刀,第一刀没有刺中,而第二、第三刀从该同学的背部刺入,刺破了其肺部。受害者当即倒在血泊中,虽经医院奋力抢救,终未挽住这个年轻的生命。当法官问金伟,“你知道用刀刺人的严重后果吗?” 他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我玩游戏时,把对方打倒只是流血,但对方过一会儿还能站起来,我不知道现实中会是这个样子。”
篇2: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
授 课 人:刘新春
授课对象:文庙坪小学全体师生 授课地点:文庙坪小学操场 讲课提纲:
从当前犯罪的现状来看,主要原因是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其次是一些人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从而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而,养成依法维权的意识相当重要。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要依法,而不能脱离法律之外采取不正当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我们怎么才能够做到依法维权呢?我认为,首先,要明确有哪些合法的权益;其次,要清楚依法维权的渠道;最后,就是要学习法律有关知识,做到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政治权利。包括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一律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
2、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选择教种、教派的自由。但是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才受保护。
4、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 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6、其他
二、依法维权的途径有那些
目前,我国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很多。如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可以申请交警处理等等。同时,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最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问题得到公正的判决。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不管采取哪种途径维护权益,关键是要树立证据意识。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管是裁决还是判决都要以证据为主,所以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保留证据。
三、怎样才能做到依法维权
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像我们在坐的小朋友,我建议大家从现在起逐步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将来你们会发觉终身有益。
篇3:法制副校长授课内容
法制副校长 现状 经验
法制副校长是指从基层政法部门选派干警到中小学校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解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良好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三县一市的12所中小学的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法制副校长进行了调研。
一、法制副校长工作现状
通过自编问卷,选择学生、教师、学校领导、法制副校长为调查对象,分别从法制副校长在校知名度、进校开展工作次数、内容选择、工作的形式、针对对象、考核、工作的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具体结果如下。
1.法制副校长在校的知名度
调查结果发现,学校教师都知道自己学校配有法制副校长,但是学生中却有17%的不知道自己学校配有法制副校长,其原因,一方面是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学生对什么是法制副校长并不清楚,还有可能是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次数太少,给学生印象不深。
2.法制副校长每学年进校开展工作次数
根据被调查市、县的相关文件规定,法制副校长每学年进校开展工作应不少于两次,以此达到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2]。
但根据学校的领导和法制副校长自己的反映可以看出,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固定次数至少一次,但未达到文件要求两次的有7所学校。
3.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内容的选择
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工作内容的选择,直接关系着对学生的教育影响力,因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可以提升教育效果,反之,难以达到教育日的。
根据调查,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在内容选择上自定成分较少,而根据学校需求选择组织内容所占比例较大,其中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内容也占据较大成分,这与调查中和个别学校领导交流了解的情况相吻合,很多学校在学期初邀请法制副校长进校参与学校的计划制定,并把相应法制教育写入校历,以确保法制教育有序开展。
4.教师希望法制副校长给学生开展工作的内容
教师是直接接触学生最多的教育者,更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所需的法律知识,因此,他们的想法是学校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重要参照点。
从调查结果反映出教师希望法制副校长给学生开展工作的内容重要性依次是:普法知识(92%)、通报学校周边治安动向(89%)、处理校内安全事故(77%)、转化问题学生(62.8%)。这些内容正好是法制副校长的特长,在一定程度可作为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内容选择的参照。
5.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形式和学生希望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形式
法制副校长工作方法的选择,一方面受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的制约,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授课教师自身的素养,最后还需考虑教学环境、教学设备等条件。必须在考虑上述条件的基础上选择学生喜欢且能接受的方法进行教学,才能取得教育的效果。
从调查中看出,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使用最多的是大讲座,其次是图片影视宣传,最后才是活动和班级授课。而学生希望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的形式分别是普法讲座、案例分析、实际参观和情境模拟。因而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使用讲座的形式是有效的,一方面学生需要,另一方面能节省人力、物力、时间等。但是一定要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辅助使用参观、情境模拟等方法。
6.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对象
对学生的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学生需要懂法,同时教师、家长也需要懂一定的法律法规,学生、家长、教师都应接受一定的法律教育。
从调查结果看出,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主要的对象是学生,针对教师的比例不大,针对家长的更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学生是教育的主要对象,相比教师、家长法律知识更少;另一方面是学生相对更好组织。同时在对学生开展讲座或活动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也参与旁听,从中受到一定的教育。而家长相对较难组织。
7.学校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情况
考核评价机制的科学合理化和落实的规范化,一定程度上对人具有督促、激励、引导作用,了解法制副校长考核的情况,一方面可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问题,为今后完善考核机制提供参考。
从调查可以看出,法制副校长清楚上级是如何考核自己的。相关文件规定法制副校长工作实绩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提出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任命、培训、管理、考核工作。被调查的学校中市属学校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但参与考核人员相对单一,只是学校领导单独参与考核。而县辖的学校根据文件规定均未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
8.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满意度
开展工作满意度的高低,直接说明其效果的好坏,为此从学生、教师层面了解对法制副校长进校开展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可以全面考察法制副校长工作开展的效果。从调查结果看出,77%的教师和95%的学生对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是满意的。
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经验及困难
1.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经验
法制副校长方面:①应结合当地学生典型案例;②分年级选择教学内容;③多种方法综合使用;④考虑学生需求及兴趣;⑤抓好学生安全常识的普及及突发事件的应对;⑥利用好家长会,多与家长和学生交流。
学校领导方面:①预防为主、有效开展法制教育活动;②与学生成为朋友;③以身作则、做好榜样;④通过讲座、授课、活动、广播、宣传媒体等形式开展活动;⑤结合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活动;⑥学期初邀请参与学校的计划制定;⑦有规律地开展活动。
2.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面临的困难
法制副校长方面:①警方与学校很多地方不同步,有时间冲突;②学校设施不全,不利于进行工作;③经费不足,无保障;④自身能力不足,教研能力不足;⑤难组织。
学校领导方面:①在校学生人数较多,学校组织开展活动有一定难度;②学校教学任务重,活动内容多,在时间安排上有局限性;③法制副校长是兼职工作,忙于两方工作,任务重;④考核制度执行力不够;⑤奖惩机制不健全;⑥学校难以直接参与考核。
3.法制副校长希望得到上级或学校的支持
①学校与法制副校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②希望学校能主动配合,给予图文、电视等媒体资源的支持;③希望与家长多沟通;④经费的保障,制度的完善;⑤上级重视,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课件、听课、签名、图片等进行考核。
三、对策
1.主管部门方面
(1)巩固成形经验。根据调查发现,很多法制副校长多年担任此项工作,已经总结出了很多较好的经验,相关领导可组织专门人员通过逐一调查了解或召开专门经验交流会,把经过检验的好的经验进行巩固推广。
(2)完善规章制度[3]。根据调研发现,对法治副校长的管理特别是考核制度相对薄弱,且操作性较低,在现行条件下学校难以直接参与对法制副校长的考核管理。为此,应在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3)加大督促力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了解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法制副校长高质量履行好此项职责;同时协调好法制副校长所在单位,督促其给予法制副校长大力支持。
(4)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划拨部分经费作为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专项经费,用于活动的开展、基础设施的建设、绩效奖励的发放等。
(5)组织专门培训[4]。除常规的开会动员、聘任、相关制度的学习,更应组织相应教学技巧、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培训学习,以此适应学校教育的特点。
(6)开展课赛交流。由主管部门组织,法制副校长参与的县、州级的课赛交流,通过此种形式,把好的经验进行交流学习,从而提高法制副校长工作水平。
2.学校方面
(1)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根据调查发现,部分学校学生并不知道本校设有法制副校长,也不知道法制副校长能给自己提供哪些帮助。为此,学校应大力宣传,让每个师生都知道法制副校长,有困难会主动寻求法制副校长帮助。
(2)转变思想,主动联系。由于学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性质不同于法制副校长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其二者会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学校应主动联系法制副校长,如学期初工作计划会议、学校重大活动的组织等,有时法制副校长可能由于自身工作任务重等原因不能参与,但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协调安排相应人员到校开展工作。
(3)认真策划,积极配合。学校应在学期初科学制定法制教育相关事项,然后规范地写入校历,并组织好相应人员参与协助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同时尽可能地提供所需的设施设备。
3.法制副校长方面
(1)妥善处理工教矛盾。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一职,就应该履行好法制副校长的职责,为此,法制副校长应协调好本职工作与法制副校长工作中的矛盾,安排一定时间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
(2)不断提升教学能力[5]。法制副校长并非专职教师,在某些教学技巧技能方面相比长期在校工作的老师有不足之处,因此,要不断地学习总结,掌握一定的教学技能,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从而提升对学生的教育能力。
(3)认真开展课题调研。根据进校开展工作所积累的经验或遇到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对应研究,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
[2] 楚雄市教育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市学校兼职法制教育工作副校长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教字[2012]45号.
[3] 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选聘管理工作探析.思想理论教育,2008(1).
[4] 蔡剑兴.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几点思考——兼谈当前中小学法制教育.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6(3).
[5] 陈立,姜德祥.知己知彼入情入理——法制副校长讲课怎样切实结合实际.贵州教育,2011(1).
篇4: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下午由我为大家作法制安全教育讲座。我认为举办这个法制教育讲座很及时是当务之急,也是很有必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今天,我讲三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当一部份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一些未成年人盗窃案、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1、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3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身边事)。(逃学、打架、恐吓、吸烟、骂人)
从这几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施害者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这类事在你们学校,就发生过,而且我也处理过。)甚至还可能传说以后见一次大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心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敢打你,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我说他们做坏事是不敢打你们的,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一个方面:
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
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夜总会、歌舞厅、游戏机室,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由于这种片子助于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之路。
3.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常以为家庭生活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而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
7.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一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近贫困,那有钱时,他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死。当被公安民警讯问后他还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杀她了。
9.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山西大同市有人青年叫桎小兵在街道闹市区与他人下棋,旁观的一个中年人说他臭棋,他当即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此人桶死。还有个13岁的少年,将邻居家两个6岁的小女孩残忍杀死,审讯中问他为什么杀人他竟说了一句“好玩“。关押期间,能吃能睡,若无其事。
三、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临牢,被判处七年徒刑。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最后还是祝大家学习愉快!谢谢大家!
主讲人: 时 间:11.8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受学校的邀请来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制课。对于讲课呢我是外行,今天我只能说是就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当前小学生容易发生的不安全问题以及容易染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与各位老师及同学们作个交流。这一学期的学习任务开始了,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而我呢,从法律的角度对各位同学再提几点要求,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为一个人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二、帮助他人,抵制不良诱惑。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只要自己不违法,别人的事情与我无关。这是不对的。如果我们身边的同学、朋友甚至家人做出了一些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当及时阻止,给他们讲解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法的后果,那你就立了大功,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比如:有的家长晚上喝酒回来,把音响打开,乘着酒劲拼命地唱歌,影响到楼上楼下,你呢,可以好好劝劝家长,告诉他夜深人静的时候,这么大的声响会搅得邻居不安的,同时也是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人家打了110,民警来处理多不好啊。这样你的家长可能就会及时改正。
三、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入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我们的报警电话是多少啊?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几件案子很有代表性,有一天,有个小女孩叫娟娟放学后往家里走,罪犯王某看见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不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男青年一直跟着,心里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她就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等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正在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部门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篇5:法制副校长文档
为提高我校全体师生法律意识,熟悉并掌握法律常识,使全校师生能够自觉成为法律的监督者和捍卫者,现聘请沙沟派出所的李玉尧同志为我校法制副校长,聘期为两年,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树尔湾完全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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