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精选6篇)
篇1: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浅析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认识
于升日
福建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 福建省福安市 355000 摘要:本文通过行业中出现的事故,运用国家及企业对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程序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生产中遇到的一些安全问题,抓住生产中人的思想、行为、及可能的危险隐患,阐叙并分析了安全生产保障的措施、安全生产的对策。关键词: 危险隐患
安全生产
保障措施
1.引言
安全生产是确保一切社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首要前提,安全出效益,安全促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人们的共识,如何搞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如何摸索创新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三违”率和事故率,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我们安全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工程。现从基层管理实践,谈一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想法。2.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安全预防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安全文明生产。我集团把生命至上,安全为天作为公司的安全理念。从这里也能看到企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对广大职工生命健康,职业危害的关心。生产经营企业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源泉,同样科学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是企业生存的命脉,追求效益是每个企业的目标,保障效益的前提是安全。只有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才能防微杜渐,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中。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科员、每个职工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用严密的安全责任制度管理企业,对“三违”行为严肃处理,大大降低企业的安全作业风险。对生产线每个重大危险源、危险点,以及可能出现事故、隐患的薄弱环节都定期的检测、评估、检查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措施。有力的保障了车间的安全文明生产。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民爆企业安全事故的一般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素质差具体表现为职工为安全重视不够,在实际生产中没有把安全放在首位。
②明知故犯、出现违章行为,违章者自己很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章的,只是图省时省力、存在侥幸,见别人违章没有事故,认为自己这样同样也不会发生事故。③愚昧无知、盲目蛮干。理论指导实践,职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可以理解,更甚的是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知识和安全制度基本知识的匮乏,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瞎指挥,强迫命令等引发的事故。
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三违”内容。具体起来是职工的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所以对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及目标的细化。从管理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用制度约束各级人员的规范行为。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者要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一线工人要熟练自己的安全操作规程,这样才能保证生产活动的安全有序的进行。4.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专业的安全管理监督系统是保障工厂安全生产的职能机构,用完善的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最终目标。我公司现已建立起安全员、质检员、技术员、设备检修员,四员一体完备的网状检查检验制度,而且对检查出的隐患也能确保及时的记录、整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了安全监督的科学性、完备性、强硬性、经常性四大基本原则。
4.1.加强安全生产过程中监督工作的完备性、科学性。
完善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使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有了依据、约束,并以此形成良好的作习习惯、行为规范。通过班前的“三检”制度,和各级检查、排查,查出的隐患可以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整改的在限定的时间里及时的做出整改的方案,整改的各项隐患有书面的记录及整改后的结果,保证安全生产过程中文件程序的完备性、科学性。
4.2.实现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强硬性。
对职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照章办事,用制度管理企业,按照责任考核办法行事,抓到“违章”行为的人员,不管是什么人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三严”标准,该追究谁的责任,追究什么责任都有书面的记录并存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强硬性。
4.3.确保安全生产过程监督的经常性。
对跟班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管理考核办法,对每班的生产安全情况必须有经常性的详细的生产记录,不能搞一阵风、走形式、走过场,必须保证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到位,确保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5.加强企业安全硬件资金投入,搞好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培训,以人为本、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5.1.加强企业安全硬件投入资金,建立事故应急队伍。
多方面的资料的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的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5的关系,这说明只有进行预防性的投入,才不会因小失大。只有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设备等硬件得到保证,才能从小投入中得到大的回报。为了确保预防性的安全设施的投入及使用,对安全工作实行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的政策。我公司2008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了一支应急消防队伍,并配备齐全的专业消防设备,对应急消防队定期考核,定期的比武比赛,保证应急消防队的战斗力,为顺利实现全年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5.2.加快实施“科技兴企”战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有序。
我民爆化工公司为达到“科技兴企” “人才强企”的战略目的,引进了大量的优秀大中院校毕业生,送外脱产培训青年骨干,为迅速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强、业务能力高、附有朝气的年轻队伍,打下了良好的人才储备基础。实行了主体专业待遇工程,通过劳动能手、技术攻关能手大比武等竞赛活动,大幅度奖励工作成绩突出、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符合劳动光荣、能者多得的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也使我公司全体员工精神面貌、专业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公司营造了一个和谐、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为实现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奠定坚实的精神基础。6.结束语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的系统工作,既要主次分明又要全面详细,它不仅是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片面的工作,而是广大的职工共同参与的全员性工作,只有遵纪守规、认真监督、科学管理,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从而创造和谐的企业文明生产文化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郭正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2]陈榕光.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程爆破器材.2006.(2).[3]张国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八个方面.兵工安全技术.1997.(1).作者简介
于升日,男,1981年6月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安徽理工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现于福建省民爆化工有限公司福安分公司生产技术质量办工作。联系电话:*** 邮编:355000
篇2: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笔者做为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谈几点看法:
一、目前生产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现实中有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拉拢腐蚀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个别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近年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导致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不力,只重视事后处罚,不重视事前监督;只重视显性隐患,不重视隐性隐患—监管渎职的隐患、权力腐-败的隐患、责任虚置的隐患。特别是有的地方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工作仍至今仍是空白,对职业病的问题重视不够,只把重点放在显性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特大事故和控制死亡人数等问题上。
(三)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阻力大,问题多。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地方和单位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体捞好处;有的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由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长效机制不健全。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体制是以块为主,导致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干预,个别安监部门“辅业大于主业”,安全隐患“排查容易治理难”,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时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中,个别的地方领导非法干预,“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只能成为“装饰品”、“营养品”。同样的原因连续发生不同性质的事故,只有在隐患变成事故后才用血的代价吸取教训,隐患排查治理只能成为被动的临时的应付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操作性、演练性难以制度化、规范化。
(五)有些地方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审批权力太集中,导致权力与责任分离,安全基础不牢。目前多数地方对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管理资格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经营资格都集中在省级安监部门审批,而这些人员的培训、安全评价、验收基本是市、县安监机构做的,培训质量如何?安全验收的实际情况如何?安全培训搞了没有?负责发证的省级安监部门难以准确掌握,结果一旦出事,只能“谁发证,谁负责”,导致权、责分离,基础安全工作不实。
二、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践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发展要求,必须做到几个“应当”:
(一)应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心底线。
(二)应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既不能盲目扩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更不能因死亡控制指标的超额而推委扯皮,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借故不去处理,纵容违法犯罪。
(三)应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的方向和措施。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不得不深思。如有的单位在发生死亡事故,停产整改期间又发生新的死亡事故;有的地方竟然存在个别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多年,有关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了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外,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笔者认为应该实施三大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三是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
(四)应合理划分行政审批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矗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下放行政审批权,汽车的驾照市级能审办,特种作业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市级安监部门完全能依法办理,这样就权、责统一,避免推委影响安全基础工作。安全培训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应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上岗制度,市、县(区)安监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逐步凭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上岗,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的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素质,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增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从而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矗
(五)应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特别是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是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复合性人才(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从而有效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的事故处理中,坚持“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当事人的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批复)要公开,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处理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帐,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起到警示教育和振慑非法及违法的作用。现实中有些事故调查人员甚至个别调查组长不学无术,既不懂安全技术,也不懂法律,在事故调查中盲目蛮干,调查程序非法,调查内容不实,调查的事故原因不准,导致无法落实整改措施,发生同样的责任死亡事故。有的调查人员既调查事故,又处理事故,失去有效监督,难以客观、公正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建立专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长效机制,并且做到事故调查和处理分离,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准确、到位。
(六)应实施科技兴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不是出于压力和督促,不是出于经济效益,而是崇高的责任。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科技兴安,开展科技公关,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在隐患的治理上应实行“事前追责”制,变事后分析和汲取教训为事前防范,不仅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显性隐患,更重要的是应排查治理由于体制、机制、腐-败、潜规则等形成的隐性隐患。特别是应从严、从快加大对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责任事故人员和造成冤假错案的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彰显法律尊严,以儆效尤,引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上应科学规范、操作性强、实际应用价值高,并定期演练,不断完善、提高。牢牢抓住事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后的科学、高效应急救援,用“科技”夯实安全基础,用“行动”实现目标理想。将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使应急救援预案始终成为安全的保护神,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督查和考核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发现—消除—复查”闭环管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政策措施,狠抓措施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治理落实到位。
(七)应理顺安监管理体制,建立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安监执法队伍。目前现行的管理体制由于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隐患的治理、事故的处理、责任的追究等都难以及时、准确到位。应实行安全监管垂直管理,减少干预,提高效率。并且成立安监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尽快消除安监执法人员有“资格”难“注册”的尴尬局面,使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再好的法律,制度,政策要人去落实。所以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能力至关重要,德才兼备是安监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作为安监执法人员首先必须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以及精湛的专业素质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为此应建立具有四种意识的安监执法人员:
1.勤奋好学,换位思考的意识。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知识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作为执法人员只有学习,才能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只有学习,才能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应该利用最新理论成果指导不断变化的实践,反复换位思考,用良心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为“弱失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为依法办案奠定基矗
2.勤于检查,贵在落实的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作为安监执法人员应该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同时,尽力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动态,科学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严格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存在主体、监管责任未落实,思想麻痹问题。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导致执法人员前脚走,后脚发生死亡事故,所以只有优先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治理措施落实,才能确保安全。
3.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意识。做为安监执法人员,在日常的事故处理中,必须依法准确分析事故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责任划分。特别是更应把保护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己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出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乐于奉献,注重社会效益的意识。安全生产的本质决定了安监执法人员执法的价值取向必须是注重社会效益。因为只有端正执法态度,明确执法目的,才能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安监执法人员应乐于奉献,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思想。
篇3: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首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最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 中有规定, 监理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取消了以前安全监理的说法。这样, 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就会变得更全面, 结合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和施工承包单位自己的管理, 就会形成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和施工承包单位组成的三维立体式监督管理体系。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现状
现如今, 主要存在两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 其一, 不管是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对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重视性还不够高, 这是主要问题:其二, 就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 如果发生意外, 将会出现混乱的状况, 不能很快的拿出解决方案, 给工程的顺利开展造成障碍。
2.2 监理管理队伍的总体素质欠缺
自1990年以来, 各地区, 各行业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 纷纷成立监理公司, 并逐渐发展成单位创收, 单位人员分流的方式。但是, 在建筑安全监理工作的过程当中, 有很多情况的发生导致监理工作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 比如, 高精尖的监理人才的缺乏, 在安全检查方式上的不全面, 大部分监理单位比较重视技术手段而忽略了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
2.3 监理市场的无序性
由于监理市场的开放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出现了一些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比如, 行业性保护的垄断, 区域性保护的严重, 同时还存在着一些没有经济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些都是市场不规范性的体现。另外, 监理工作人员也没有规范的监理工作任务和行为, 经常被临时调用, 解散或转移, 造成监理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的缺失。
2.4 监理主体缺乏独立性
监理是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建筑主体了, 需要有此公平、独立的地位, 具有一定的权力去处理和解决在工程当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 事实却与此情况相反,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 有诸多的不正常的外部干扰因素, 比如, 经济利益上的牵绊, 关系的左右, 都会影响监理单位做出真正在独立、公平的判断。
2.5 监理收费的不合理性
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和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 强烈的市场竞争导致市场环境的混乱, 出现监理乱收费的现象。除此之外, 一些监理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承接业务, 比如走后门, 拉关系, 给回扣, 互相压价等手段来低价抢标, 这样的恶性竞争必然导致诸多不利监理工作进行的问题出现, 比如, 监理单位没有强劲的核心力量, 监理单位员工的待遇低而造成心里上的不满, 以及监理工作上的服务问题出现漏洞。
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建议
3.1 提高监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人员的监理能力
要想规范和制约企业的行为,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人员的能力, 必须要严格规定监理资质管理制度, 将一些监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 如此一来, 才能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如果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的监理企业, 情节严重的就要严肃处理, 并向更多的企业发出通告, 做出违规行为企业的处理结果, 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让其他企业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此外, 监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的要求, 并对监理人员及时培训和专业监理知识的更新, 不断加强合同法、招标法等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监理企业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人才制度, 要做到给监理企业提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并能满足企业择优录取的要求, 这样才能保证人尽其才, 物尽其用, 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监理作用。
3.2 加快完善监理法规制度的步伐, 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要想保证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理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 便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要逐步走向正规程序,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关注建筑法修改的相关信息, 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之后, 认真思考并总结, 及时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到立法机构。规范市场秩序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才能将其工作顺利的开展下去, 政策上需要积极健康的引导, 各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将市场的管理体系逐渐推向规范化, 并且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与配合, 为营造出一个公开、公平、有序、开放的建筑市场环境而努力。
3.3 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 并且合理规定监理费用
当前的监理费用已经很难满足建设监理的需要, 适当的提高或降低监理费用是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化来不断调节的。工程监理是一项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工作, 因此要有高标准的要求, 不但要提出“优质优化”的法则, 而且还要通过改变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优质优化的监理目标。举例说明, 要想提高监理企业的地位, 就要保证做到预防监理企业与业主直接发生经济联系, 则在这种支付过程中, 需要第三方 (比如政府有关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监理协会) 来收取业主的监理费用, 并由第三方将此监理费用转交给监理公司或监理企业, 这样就能保证监理费用的合理性了。
3.4 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意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保障, 安全监理工作要想顺利开展并进行下去就要提高对此的重视程度, 将其作为一项长期而艰难的思想工作, 并有利于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在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之前, 要时刻传递给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和强化安全意识, 将安全教育工作坚持并落实到位, 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力度, 培养“安全第一, 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 把安全工作再次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安全教育的过程中, 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让安全教育工作开展的更具有趣味性, 比如, 通过会议, 学习班让人人都参与到讨论中来, 通过粘贴宣传画、标语牌、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让工作人员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并让其意识到安全生产已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违法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以国家安全协会编辑出版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为教材给工作人员讲解, 以这些活生生的事实和一次次血的教训为案例, 必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4 结语
篇4: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一、“严不起来”的主要表现
1、把关审批“严不起来”。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事项通常集中在关系公共安全、危险性程度较高的行业、领域,有些审查批准权限只集中在省、市(地)两级,这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门槛,从源头上把关、消除隐患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地方却将安全生产事项审查批准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性审批,认为安全生产事项审查批准太严,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要将审批权限下给县(市、区)一级。二是有些领导要求负责审查批准的部门适当放低审查批准的门槛、标准或减掉某些程序,极个别领导甚至要求让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审查批准等等。三是一些应纳入审查批准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经过批准并纳入有关部门正常的监管范围,特别是在乡、村两级或城乡结合部,一些无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成为事故多发、易发的群体。四是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查批准的部门中的极个别人与一些不法业主搞钱权交易,没有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放松要求、降低标准,为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单位“开绿灯”、“行方便”。
2、日常管理“严不起来”。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最直接、最基础的责任主体,而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不起来”的问题非常突出:一是没有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设备落后、老化,生产经营作业场所条件、环境恶化,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没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应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劳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不到位、不严格、存在死角、漏洞、空白,违法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三是没有严格对新招收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极个别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无证上岗的问题较为突出,从业人员缺乏与本行业、本岗位工作相应的起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四是主要负责人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抓好,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拖一天算一天,过一天算一天,最终导致事故甚至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监督检查“严不起来”。一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往往很难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条进行。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过于集中在作业场所现场,而至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是否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等等最应检查的内容则往往很少过问,很难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产生应有的触动,很难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其严格依法抓好安全生产。三是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管部门就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少,难度大,难以有效地推动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开展监督检查的有时则碍于情面也“严不起来”,不能、不敢直言存在的问题,使一些被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不能认真地对待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行政执法“严不起来”。一是有的执法部门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只是发出整改指令书,但对于不按规定期限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致使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如吉林中百商厦今年2月15日发生特大火灾之前,有关部门已下达了7次隐患整改通知书,但该商厦没有认真抓好隐患整改,最终酿成惨剧。二是有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一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得到的“收益”仍大于其“成本”(即违法行为可能被处罚所要付出的代价),导致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三是一些干扰因素影响严格执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对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这些单位的负责人千方百计动用各种关系,甚至通过个别的领导打招呼,要求免予处罚或降低处罚额度,让执法部门左右为难;另一种情况是极个别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一些无证小企业业主的暴力抗法行为,导致了敢于严格执法的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正常执法的开展。
5、责任追究“严不起来”。一是一些地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地方领导认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不合理,因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重点、中心工作很多,安全生产只是其中一项内容,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应是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处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很“冤”。因此,一些地方在对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上还存在失之于软或失之于宽的现象,一些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二是个别地方对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一般死亡事故或个别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事故调查组虽然在调查报告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极个别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并没有被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三是目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通常由有关地方政府或由政府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政责任追究建议意见时,有些部门的同志常常会在"部门保护"意识的作用下,千方百计要求不处理、少处理或从轻处理本系统的有关责任人,因此,要真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还有相当的难度。
二、“严不起来”的根源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这是“严不起来”最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一是对立、颠倒了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抓得太紧、太严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会破坏招商引资的环境,存在重生产轻安全、保效益弃安全、经济增长第一安全生产第二的现象。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个必须服从于GDP增长需要、服从招商引资需要的“第二位”和从属性工作。二是对安全生产工作假重视,有些地方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只停留在口头、停留在会议上,认为自己逢会必讲安全生产,就是重视安全生产,抓好安全工作热衷于搞形式、图虚名,没有实际可行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三是侥幸心理和迷信心理严重,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抓得紧不紧、严不严不是主要和关键的,关键是要有运气、要靠运气,因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决策,不是结合实际,提出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而是采取应付的态度开一场会作个讲话,发份文件就算贯彻落实。四是在不少地方将安全生产工作看作是“烫手的山芋”,谁都怕沾、谁都怕管,最为突出的是县乡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绝大多数是新提拔的、挂职的、排位最后的领导,不少问题难以协调解决,这实际上将安全生产工作“边缘化”、“末位化”。
2、管理体制不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的问题已越来越突出,这是客观上造成“严不起来”的体制根源。一是管理模式的不适应。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与技术监督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等都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分块负责应属于整个综合监管范畴的某一方面的监管工作,工作之中的矛盾、摩擦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一种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的状况,大大地降低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统一性、有效性和严肃性。二是职能定位划分不适应。按照现有的定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除了承担全社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能外,还承担了危险化学品、矿山和部分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工作,这种集“裁判员”、“运动员”职能于一体的职能配置,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很难处于一种超脱、中立和公正的地位,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三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规格、地位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极不相适应。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副部级单位,但承担大量牵头工作,要协调、指导甚至监督检查众多正部级的单位,以这种“格低、权小、责大”的尴尬地位开展工作,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而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小权负大责、以有限职权负无限责任的“小马套大车”的苗头也非常值得注意。因为给予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却没有给予相应职权,这本身就不符合权责对等这一权力配置原则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求的。因此从某种程度说,以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工作真是想“严”也“严不起来”。
3、监管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机构设置逐级衰减导致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缺乏基本的承担主体和依托力量,这是“严不起来”的组织根源。一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未形成网络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是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主体,应是一个必设的机构,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目前全国还有约四分之一的地(市)、三分之一的县(市、区)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通常,出过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地方,领导就重视些,机构设置到位、规格高、人员多、装备好、经费足,而没有发生过大事故或发生事故少的地方,领导就没那么重视,机构设置迟迟不到位,有设立机构的也是规格低、人员少、装备差、经费缺。这种“事故出机构”的状况给全社会产生了一种错觉,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级别可高可低、无足轻重。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五花八门,规格高低不一,隶属关系复杂多样,这一状况使得全社会很难认同其应有的权威性,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目前各级安监机构权威性不足、开展工作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三是全国安监机构设置呈上大下小、逐级衰弱的状况。市、县这两级的安全生产机构非常薄弱,市一级的安监机构只有10个人左右,县一级的安监机构只有3--5人,有些甚至只有1--2个人。人手少、设备差、经费缺已使一些安监机构连正常的工作都难以运转,而在安全生产任务最重、事故多发的乡镇一级,则没有专门的监管工作机构。
4、责任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主体、传导及约束机制不健全,是“严不起来”的机制根源。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出现职能及责任的错位,导致该严的“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有三个层次的责任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主体,各级政府及有关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三者不可混淆,不可相互代替。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日益健全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出现政府及监管部门热、生产经营单位冷的现象非常值得反思。由于过于强调政府领导及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而忽视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结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抓本应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等工作,而生产经营单位这一最该“严”的主体却“严不起来”,政府、监管部门则因为“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自己应该履行好的职责也难以很好地履行到位,该严的方面也没有“严”起来。二是责任传导不顺畅。有些地方各层次责任主体对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不尽明确,工作只能等上级、靠领导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决策及重要举措等难以快速、准确地传达、贯彻、落实到位,与此相关的工作责任也难以及时完整地落到相关责任主体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中间梗阻、政令不畅的问题时有发生。三是责任约束未完全硬化,目前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行政责任追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没有及时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没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没有及时抓好隐患整改但又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却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
5、政绩评价不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没有纳入各级领导的政绩评价内容,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对政绩观的认识不全面,这是“严不起来”的重要根源之一。有些领导认为安全生产虽然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与前提,但它不是政绩表上的“加分”项目和“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抓得再好、再紧、再严,也很难给自己的政绩“加分”,很难形成政绩的“亮点”,而GDP、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硬”指标不仅是发展的内容和发展的标志,更是显示自己能力水平、魄力、业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抓GDP、招商引资增长等可能得到的政绩“预期收益”远远要大于抓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收益”。在这种政绩观的驱动之下,安全生产工作只能让路,只能靠边,只能排后。因此,如不尽快研究制定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的评价标准,并尽快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范围,要从根本上消除“严不起来”将非常困难。
三、解决“严不起来”的对策建议
1、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是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全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中地位更加重要、更加突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大局、全局,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党的形象、威信与执政能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各级政府一次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也应是各级地方党委全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切实强化地方政府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责任,地(市)、县(市、区)级的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逐步由政府一把手担任,成员也相应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一把手担任,切实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三是提高各级地方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权威性。尤其是地市、县(市、区)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逐步进入同级党委常委,并担任政府安委会的常务副主任,既体现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也有利于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力度。
2、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及监管体系建设。一是要按照“经济管理职能和执法监督职能分开,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监察”分开的思路,逐步解决目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集“运动员”、“裁判员”职能于一体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减少其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直接管理的职责和直接审查批准的事项,超脱、集中地抓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抓好对有关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统一规范各级安监机构的设置。应尽快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为正部级,减少其由于级别偏低所带来的工作难度,同时提出对全国各省、市、县安监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重点要加强市、县(两)级安监机构的建设,并探索在乡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或所,作为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延伸到乡镇一级。三是为消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应逐步对省级以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安监机构双重管理的模式,即地、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免、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征求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一是要研究拟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范格式,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事项及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如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说,重点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位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分工及其责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重点是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制度,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从制度、投入、管理、机构、措施等方面确保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依法实现安全生产经营。二是要按照定性要求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思路,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标准,严格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评与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考评及监督检查定量化,克服定性化、主观化、模糊化。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并制定安全生产各有关责任主体因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酿成重、特大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负的责任类型、责任档次、处理形式等的可操作性制度或规定,并加快研究出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引咎辞职制度,推进责任追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及公开化。四是对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不力、没有认真履地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但没有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要给予通报、问责、效能告诫或必要党、政纪处分。
4、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一是要加快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可参照已设立专业执法队的有关部门的做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级分别设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总队、支队和大队,经依法委托后成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执法队伍,切实解决目前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力量不足、行政执法活动不到位的问题。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经济处罚力度。重点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法律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等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为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付出的“成本”大于或等于其可能得到的“收益”。三是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行政执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法活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
篇5: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赢得全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是关键,做好宣传工作,必须要充分利用宣传横幅、电教宣传、宣传橱窗、黑板报、安全知识挂图等,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舆论氛围。利用社区文化活动,体育活动,进行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安全月”活动的实施,并积极组织一些“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的社区活动。
二、要及时查找隐患,堵塞漏洞,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社区要充分发挥居民和员工的作用,建立自上而下的一个有效管理机制,对辖区单位、商业网点各住宅居民楼院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并对安全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做到日检月查,节假日期间重点进行检查。对各项安全工作落实不到、责任落实不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在做好检查记录的同时及时复查,切实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制度,长抓不懈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基础,而领导重视是抓好安全生产的保障,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深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着手,制定可行的事故责任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同时也要制定奖惩制度,做到安全生产“责任重担众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切忌将制度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不放在心上、使制度流于形式。通过制度管人、管事,安全生产长抓不懈,才能有效克服以往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时松时紧现象。
四、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位”、“有数”、“有责”。
“有位”。加强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在社区全体居民的思想和脑海中,时时想着个人安全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到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上来;“有数”。社区主管领导及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对社区内的各单位及存在危险隐患的重点部位及隐患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坚持检查和整治相结合,坚决做到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努力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责”。在其位谋其政,守土有责任,保一方平安,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各口、各部门、各班组的职责、任务、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层层落实、人人有责,做到谁的工作谁落实,谁的责任谁承担,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篇6: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不断强化红线意识,推进依法治安,狠抓责任落实,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不断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和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坚持安全生产是最大的民生,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时,严格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围绕责任落实、分级管理和强化预防,进一步完善修订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控、安全考核“一票否决”、安全准入、点评通报、专项督查、举报奖励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制度,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经费“五落实”,进一步优化监管人员结构,三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推进依法治理。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继续完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推动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实现监管责任“五级五覆盖”,不留盲区,无一遗漏。
一是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各级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责任制落实台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是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
三是继续落实法人代表承诺、“黑名单”制度、重点企业责任挂牌公告等制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全员培训,落实隐患自查自整,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厂矿、车间、班组和岗位,落实到每一名领导干部和职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四是进一步发挥安委会统筹领导作用,细化明确目前监管责任不够明确的行业领域的职责,2016年3月底前,把辖区内工商登记的所有企业逐户落实到具体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做到无一遗漏。同时,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控制指标,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制度。
(三)全力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库作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二是继续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煤矿:严格贯彻落实《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突出瓦斯防治,全力推进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井下在用非金属瓦斯抽采管路改造;突出水害防治,严格落实“先探后掘、探掘分离”等探放水规定,开展矿区范围内采空区水害普查,2016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和整合矿井水文地质调查;突出整合矿井和基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开展施工项目专项清理整顿,对资质证照不全、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问题的施工队伍,坚决予以清退。打击私挖盗采: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严格执行举报重奖、发现重处的奖惩机制,确保矿业秩序持续好转。道路交通: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突出“两客一危”等重点营运车辆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载人、营运、改装车辆等行为;制订危险路段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加强急弯陡坡、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综合治理和管控,完善警示标志、标线标识、防撞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对冰雪、雾霾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消防安全:以养老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煤化工企业和文物建筑单位检查全覆盖为总要求,重点排查整治违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主要致灾因素,2016年年底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深刻汲取天津“8.12”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对安全间距不达要求和安全评价文实不符的企业,重点加以整改;加强危险化学品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环节整治,2016年8月底前完成全省开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和专项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燃有毒气体场所专项整治,对检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整改。油气输送管道:深刻汲取青岛“11.22”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综合监管力度,严格整治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以及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交叉穿跨越等隐患问题,2016年年底前隐患整改率达到9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汲取深圳“12.20”滑坡事故教训,突出排土场治理,逐一进行稳定性分析,2016年年底前完成分级分类整治任务;严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整治不按规定使用主扇风机等违规违章行为。建筑施工:集中整治和预防深基坑滑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火灾、电梯、高处坠落等事故,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验收等重要环节和脚手架、模架支撑体系钢管扣件质量等进行重点检查。特种设备:集中开展15年以上老旧电梯主要零部件报废综合治理,2016年年底前完成80%;对使用20年以上的老旧压力管道全部进行风险评估,逐一落实整改措施,2016年年底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以上。冶金工贸:深入开展熔融金属吊运专项治理,严禁使用普通起重机吊运,2016年年底前所有熔融金属吊运作业实现专机起吊、专道运输;突出粉爆场所专项治理,2016年年底前对所有粉爆场所不达标的除尘系统和不防爆的电气设备全部更换;突出有限空间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规定;突出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治。
三是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始终以“四个一律”作为检验打非治违成效的标准,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出击,严密排查,找准重点,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问题,扭住不放、依法严查,坚决做到停产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四是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全留痕工作。在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要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每年不少于4次、分管领导每季度不少于2次;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月不少于2次;各级各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每周不少于1次到现场检查的频次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用手机进行拍照的方式,并附检查场所、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文字说明,在当天及时上报区安委办,进行留底保存。
(四)打造本质安全企业,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
一是对2015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中100家已达标企业,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巩固和提升工作。对出现安全管理滑坡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视情况予以整顿处理,直至取消规范验收评定资质。
二是在2015年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基础上,继续扩展参与活动的重点企业范围,从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安管员配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现场带班、标准化管理建设、安全生产运行状态定期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内容的执行入手,不断提升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全区重点企业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五)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是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以实施“六权治本”为总要求,以“合法、合理、高效、便民”为原则,通过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二是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继续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落实各岗位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做到行业有标准、企业有清单、单位有图表、岗位有卡片,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企业要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厂矿、车间、班组和岗位,落实到每一名领导干部和职工,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已达标企业,加强动态管理,做好巩固和提升工作。
三是突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推进《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前置审批事项的审核管控,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扎实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等基础工作,扎实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统一指挥、快速高效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和相关应急装备的储备,及时对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继续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奖励渠道,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实现群防群治。同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严格落实督查考评机制,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充分发挥安委办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综合督查工作力度,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查,督查情况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善安全责任制考核、行政问责和奖惩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履职检查和目标责任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好的实行奖励,对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进行问责。
(七)规范事故查处上报,进一步加大事故警示教育。
一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坚决纠正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对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制订对策措施,修订完善相应的标准规范,准确把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是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采取通报、召开现场会、播放案例片等措施,开展现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堵塞漏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市受警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
(八)全面提升安全素质,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通过集中座谈、专家授课、现场示范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安全生产培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操作技能素质和全社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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