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协议准入制度(精选11篇)
篇1:超市协议准入制度
超市协议准入制度
为了监督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通过协议准入的形式,确保商品质量达到能够进场的标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品协议准入监督制度是指工商机关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超市、大型商场等与供厂家、产地签订的“场厂挂钩”、“厂地挂钩”协议的商品准入制度。
二、实行协议准入制度是商品范围:肉类和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的经营者为大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及有条件的食品
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督促和引导大型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和开办者实施商品“协议准入”制度。大型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组织 实施。
三、实行“协议准入”的方法是:由大型超市、商场及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组织和引导经营者,采取“场厂挂钩”、“产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形式,与供货厂家、产
地签订挂钩协议,明确经营者和厂家、场地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品质量达到入市标准。
商品查验登记制度
商品查验登记是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合法性进行自行查验,并对商品的查验情况进行登记。
一、商品查验登记责任人为: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
二、商品查验登记方法:
1、经营者签订进货(供货)协议时,要对经销方(供货方)证照手续进行查验,确认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合法。
2、签订供销协议时,要查验对供货商品情况,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和市场销售信息。
三、商品销售前查验:
(1)供货方是否按正规程序操作,各项操作标明内容是否齐全;查验发货要专人签收;
(2)查验是否有经验合格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保障;
(3)查验上柜的商品必须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经营单位到货后,必须查验食品的名称、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合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6)食品经营户必须建立购销台帐,对购进的商品名称、时间、供货方、购货凭证、存放地点及销售时间、数量、去向如实进行登记。
四、商品销售中查验:
(1)经营者每周对上柜销售食品及仓储情况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过期失效商品,是否有残破变质腐烂食品,查看商品使用说明、安全消费提示是否完整,并及时登记处理。
(2)对实时上柜商品查验销售外包装、标识是否完整有效。
(3)对提供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是否有过期、失效、变质现象,是否属国家或企业公告禁止销售、淘汰的商品。
(4)库存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存储环境条件必须保证商品存储安全无害并进行分类保管,做好商品出入库的登记管理。
五、退市商品查验:查验经营者对退市商品是否落实退市制度、确定防止二次进入市场,并分析不合格商品来源,提出整改措施。
六、市场巡查将商品查验列入巡查内容,落实查验制度。
七、经营户的购销台帐定期不定期地接受检查,对巡查人员落实的情况要如实反映,并提供商品进货来源、销售去向信息。
八、经营户对查验登记大宗商品负责自行送检,对送检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篇2:超市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篇3:成都超市“果蔬菌”实施市场准入
记者来到各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探营。位于双流白家镇的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24小时检测已取代以前的高峰期抽检;经营户也提前3天开始作备案登记, 以实现其经营产品可溯源……
一、买“果蔬菌”先认清“CA标识”
从2010年4月1日开始, 水果、蔬菜和食用菌这三类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市民只要认准标识, 购买“果蔬菌”就可“安枕无忧”。
“这个标识为圆形, 上面标注农产品出处的单位名称, 下面按农产品类别标注蔬菜、水果、食用菌。”据成都市食安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标识中间的英文字母“C”“A”为“成都准入” (Chengdu Access) 的英文首字母。“同一批次的农产品, 将至少取样5个。”该负责人表示, 经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 合格的农产品, 贴上准入标识后再上货架。
成都市食安办表示, 贴上准入标识的农产品被查出存在质量问题, 将会立即被限制销售, 没收商家违法所得。同一产地一年内连续3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半年内将禁止该产地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入成都市场销售。
二、凭单据溯源年内覆盖全域成都
据悉, 第一批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单位有:双流白家、龙泉聚合、彭州、郫县沙西和驷马桥5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此外, 中心城区50余家超市也进入了这个阵营, 王府井、伊藤、好又多、家乐福、麦德龙、人人乐、沃尔玛和百佳等均在此列。这几十家单位将统一使用“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据该负责人称, 相关单位的检验检疫报告号、金额、产地和生产日期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尤其是检验检疫报告号, 详细记录了每批产品的检疫情况, 便于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一旦出现问题, 各环节就可以凭该单据追查来源。
篇4:波兰市场准入制度一瞥
2012年9月20日,为期3天的中国出口商品展(波兰)在波兰首都华沙开幕,来自中国浙江、上海、福建等地的250多家企业前来参展。来自浙江绍兴的纺织企业天鹿集团是第一次前来波兰参加展销会,副总经理陈建捷说:“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绝对是有的,2012年欧美的订单明显在减少,美国市场的萎缩对库存的影响比较大。而东欧地区的俄罗斯加入了世贸组织,波兰的发展也非常快,现在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市场。所以,我们正在对东欧业务的发展模式进行改变,原来是通过中间商来做,现在需要我们自己来进入这个市场。”
然而,在中国企业进入波兰市场时,由于不熟悉波兰的市场准入制度,中国产品在波兰海关受阻的情况屡屡发生,中国产品被波兰当局召回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中国企业熟悉波兰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颇有必要的。
B-MarK转变为自愿性认证
早在1993年,波兰政府就颁布了《检验和认证法》,根据该法律规定,凡是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和环境的国产及进口产品应申报安全检验及认证,并加贴B安全标志(B代表bezpieczny,是波兰文“安全”之意)。B标志安全认证作为一种强制性认证,是目录内产品在波兰国内销售的先决条件,其检验认证工作由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CBC)及其授权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其认证范围主要包括:钢材制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精密仪器、运输工具、电子产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纸张、部分服装和纺织品、劳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随着波兰在2004年5月正式就加入欧盟,B标志安全认证失去了其作为强制性认证的法理依据,变成了自愿性认证。随之而来的是,波兰市场准入制度也完全参照欧盟相应法律法规,按照欧盟的基本指令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在波兰,凡是可能危害到消费者安全的本国产及进口产品,或用于保障生命,维持卫生及保护环境的产品,如果没有CE标志,则必须在包装上附贴B标志(B-MARK),B代表波文Bezpieczny(安全之意)。这类产品包括燃料、机器、家用化学产品、精密电子仪器、建筑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及运输工具等。
虽然是自愿性认证,但是B标志依旧是波兰本国安全认证的标准,是产品进入波兰市场的自愿性安全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及波兰相关法律的要求,可以在波兰市场上进行销售。只有当产品被证明对生命安全、环境保护无任何危害方可附贴该标志,如果产品没有标贴该标志,则表示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不允许进入波兰市场销售。B标志适用于建筑法规范围内的所有种类的建筑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的认证都是强制性的,特别是用于防火的建筑产品,即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附贴B标志及随附以下证书(产品名录在GAZETTE OFFICIAL NO.5/2000 ITEM53):
由波兰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安全证书;
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书;
由波兰认证机构检定认可的外国或波兰制造商的产品合格证明;
但是,凡是经检定后确认对消费者安全、环境保护无显著影响,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均遵循有关管理条例的,这类建筑产品不用附贴B标志,也无需随附相关文件。
申请波兰认证标志的程序
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VBC)成立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其前身是从波兰质量标志办公室(BZJ)转化的产品质量中央办公室(CBJW),其主要任务就是从事产品的检测和实施B标志安全认证、“Q”标志自愿性认证及质量认证。CBJW与世界及欧洲范围内的许多组织在质量检测认证领域合作并加入了IECEE(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体系)组织。
2004年,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正式获得了欧盟制定机构“notified body”的资格,其指定编号为1434号。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被授权可以在73/23/ECC-低压电器;89/336/ECC-电磁兼容/88/378/EEC-玩具安全,89/106/EEC-建筑产品;98/37/EEC-机械产品;94/25/EC-娱乐设施,90/385/EEC-可植入医疗装置,93/42/EEC-医疗器械和98/79EC-体内诊断医疗装置的指令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CBC)加入了IECEE组织,是代表波兰的成员机构,PCBC可以出具的证书范围为: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办公设备,以及电子娱乐设备3个类别,同时还可以办法电磁兼容EMC的CB报告和证书。
持有CB测试证书的申请人可以使外国制造商,或是其代理人。申请PCBC自愿性标志时要提交的文件有:申请表(表格可索取)、有名称及地址的申请函、CB测试证书及CB测试报告复印件,如果CB测试报告中包括国家差异,则不需要做补充实验。除需要提交1个产品外,还需要提交波兰文字的用户手册,以及与产品有关的维修手册和EMC(电磁兼容性)的测试报告。
在安全性测试方面,德国莱因测试报告和GS证书或由德国莱因发出的CB测试报告和CB证书可以被接受;在EMC测试方面,PCBC接受由DAR 所立案通过的TV Rheinland 测试实验室发出之 EMC测试报告。另外,我国某些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比如方圆认证,也已经和波兰检测与认证中心(PCBC)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也为我国企业进军波兰市场提供了便利与桥梁。
认证机构在对建筑产品是否合格进行评定时,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检查,然后进行评估、验证,确定该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程序,同时还要注册登记、认可和批准,最后颁发合格保证。
目前,波兰检验和认证中心(PCBP)作为国家认证机构加入了几个欧洲的区域组织。如:1999年加入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的认证协议(CCA),2004年波兰加入了欧盟,PCBC成为欧盟的制定机构。在国际上,波兰加入了质量体系的国际组织——IQNet及国际电工委员会的IECEE组织,并作为波兰国家的成员机构和国家认证机构。
篇5:就业准入制度
一、就业准入的含义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范围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实施。
二、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3月颁布了首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就业准人的90个职业(工种)目录。农业部根据有关规定,于2000年3月(农人发[2000]4号)公布了农业行业14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关系到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这14个职业(工种)是农作物种子繁育工、农作物植保工、橡胶制胶工、乳品检验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动物饲养工、渔业生产船员、农机修理工、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沼气生产工和太阳能利用工。
三、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规定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第6号令)中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
1、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上岗。
2、对劳动者的要求。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在岗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逐步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要求。
篇6: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 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 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篇7:护士准入制度
(一)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1、新护理专业人员的准入必须严格依据科室用人计划进行。各科室需招聘护理专业人员,应向护理部书面提出用人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人数、学历要求等),由护理部协调人事处确认后报院领导审批。
2、新护士的准入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③热爱护理专业,服从各专业的安排。
④新招聘的护理专业人员,接受护理部组织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被安排在各临床科室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完成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等程序,正式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二)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1)注册护士。
(2)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3-6个月,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5)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②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③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工作。
④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
⑤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止血、包扎、止血带的使用、复合伤的处理等专科急救技术。
⑥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ICU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②掌握本专业相应的医学理论知识、病理生理学知识及多专科护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病情综合分析能力。
③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术、血流动力学监测、人工气道的应用及管理、常用急救与监护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仪、降温机、血气分析仪、各种微量输液泵等。
④掌握常见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与护理、休克病人的观察及护理、器官移植后监护、危重病人的营养支持。
⑤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②掌握肾病及血液透析理论知识,血液透析机的基本性能,完全掌握透析治疗流程及应急措施。
③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②有较强的综合业务技术能力、敏锐精细的观察能力和突出的应变能力,会运用肢体语言与病人交流,并会对自我情绪进行调节和自控。
③掌握无菌、消毒和隔离的概念,并熟悉相关护理操作规程。掌握感染手术器械的处理。
④熟练掌握手术室各项基本操作及专科手术的配合。(5)产科助产士准入制度
①取得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注册护士。
②参加产科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预防接种证书》。
③掌握围产期助产技术、围产期解剖生理学基础、正常及异常产程护理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母婴保健知识。
④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专科护士准入制度
①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②熟悉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③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
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④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⑤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篇8:学校检查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中小学校的管理,努力为全区师生创造宁静、和谐、自由、宽松的教学秩序和安全有序的读书环境,不断加大我区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力度和深度,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建立XX区学校检查政府审批准入制度。
一、除中央、省、市统一布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区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进
入学校进行检查。确有必要检查的,必须事先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教育的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后方可进行。
二、减少常规检查频率。对必须的常规性检查,区属各单位应经政府批准后,组成检查组,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减少校长和行政人员的应酬,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教学第一线,为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进入学校检查时只纠错,不罚款。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到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确需有关部门介入的,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教育的领导同意,对违规违纪所处罚的资金除退给学生的以外,余下的应全额交给政府财政,统筹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对学校乱收费,强行收取检查费、卫生费、检测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
四、禁止部门以各种名目向学校拉赞助,杜绝各部门、单位要求学校订阅各类报刊杂志、宣传画册等。
中共XX区委办公室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篇9: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夜班护士准入由医院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1.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理教育科研管理委员会制定夜班护士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监督实施和评价。
2.有临床科室组织实施,上报护理部。
3.有医院护理部及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 a.注册护士
b.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3个月以上,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c.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独立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d.具有良好地慎独精神
e.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f.遵照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g.夜班护士享受夜班劳务津贴或夜班费等相关待遇。
篇10: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二、对新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内容须包括该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预测、防范措施等。
三、建立医疗技术科研审批制度。使用植入介入医疗器械的由主刀医师谈话签字;使用支持、维护生命的植入介入医疗器械由科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审批。毁损性手术、重大特类手术、新开展手术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科登记、审查,业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新开展的每一项新技术、新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的支持。当新技术、新项目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条件成熟重新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五、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网络直报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新开展技术开展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进行风险预测,一旦意外发生,应通过网络直报预警系统,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六、新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
七、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篇11: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执业护士一级准入制度: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全国执业护士注册的方可聘用到我院从事护理工作。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新入职的注册护士必须经过我院护理部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我院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一、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必须是注册护士。
2、聘用到我院的注册护士,在我院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三个月以上,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在10次以上。
3、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夜班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 1
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1、急诊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 经过院前急救及急诊专科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② 已经过院内重点科室轮转,能够正确、迅速、安全有效地从事各项护理工作,具有分析、判断、预测和对急危重症病人应急处理能力。
③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能与相关工作人员同心协力,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④ 掌握急诊室工作制度,急诊科护士工作职责;熟练掌握各种急救仪器及急救药物品的放置、使用和保养方法;掌握常见急症的护理常规
⑤ 熟悉各抢救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作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使用后的消毒、保养,以及使用抢救仪器时相关的护理内容。
⑥ 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术、吸痰术、洗胃术等急救技术及止血、包扎、止血带的使用、复合伤的处理等专科急救技能。⑦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⑧ 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急诊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⑨ 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急诊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院前急救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急诊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急诊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⑩ 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ICU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 接受3-6个月ICU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二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② 掌握本专科相应的医学基础理论知识、病理生理学知识及多专科护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病情综合分析能力。③ 熟练掌握心肺脑复苏、血流动力学监测、人工气道的应用及管理、常用急救与监护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除颤仪、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血气分析仪、各种微量输液泵等。④ 掌握常见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与护理、休克病人的观察及护理、器官移植术后监护、危重病人的营养支持。⑤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⑥ 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ICU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⑦ 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ICU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重症监护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ICU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ICU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⑧ 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 在血液净化中心实习满三个月,经过血液净化的基本治疗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注册护士,并有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② 掌握肾病及血液透析理论知识,血液透析机的基本性能,完全掌握透析治疗流程及应急措施。③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④ 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⑤ 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血液净
化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血液净化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⑥ 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① 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手术室专业培训合格的注册护士。有较强的综合业务技术能力,敏锐精细的观察能力和突出的应变能力,会运用肢体语言与病人的交流,并会对自我情绪进行调节和自控。
② 掌握无菌、消毒和隔离的概念,并熟悉相关护理操作规程。掌握感染手术器械的处理。
③ 了解层流手术室的管理,能根据要求调节病室的温度、湿度和层流室的风速。熟悉手术室环境、布局及基本设备、物品的定位,特别是急救物品的定位和使用。
④ 熟练掌握基础器械的名称、用途,能熟练操作正确的刷洗、上油与打包;熟知各专科敷料单的名称和折叠方法。⑤ 熟练掌握手术时各项基本操作(包括展开无菌台、穿脱无菌手术衣和手套、洗手方法等。)及专科手术的配合。⑥ 掌握手术标本的固定、登记及固定液的配制;能客观、准确的填写各类护理记录单(接送病人记录、术中护理记录单)。⑦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⑧ 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手术室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⑨ 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手术室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手术室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手术室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⑩ 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产科助产士准入制度
① 取得助产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
② 参加产科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士证书及婴儿抚触证;
③ 掌握围产期助产技术、围产期解剖生理学基础、正常及异常产程护理常规、新生儿护理常规、母婴保健知识; ④ 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定产科专业护士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⑤ 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产科专业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产科专业护士工作,并享受夜产科专业护士的有关待遇; ⑥ 每年获得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学分数;
⑦ 遵照执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专科护士准入制度
1、符合专科护士任职资格。
2、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委托的30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省卫生厅授权委托医学院校相关专科护士硕士学位课程班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在相应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基地实习三个月,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3、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开展准入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基础理论、专科理论、论文答辩、专科专业技术和专科护士能力考核,经该机构或组织审核准入后,方可从事专科护士工作,并享受专科护士的有关待遇;
4、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5、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6、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7、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学科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及
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护士的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
一、技能要求
1、具备执业能力: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职责。
2、临床护理评估:细致入微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对病人从头到脚的身体评估与心理评估。
3、紧急救护能力:发现病人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4、提供科学护理:具有较强的护理技能,能应用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解决病人存在或潜在的健康问题。
5、准确临床护理记录: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正确的医疗护理文件书写。
6、保证护理质量:能胜任护理工作,勇于钻研业务技术,保持高水平的护理。
二、工作标准
1、热爱护理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对病人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情心和爱心,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2、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诚实的品格、较高的道德修养及良好的医德医风,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友爱、团结、协作。
3、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注意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态度和蔼,稳重端庄,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4、工作作风严谨细微、主动、果断、敏捷、实事求是。
5、熟练掌握基础护理、一般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卫生预防工作能力,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在上级指导下,执行相应岗位的护理工作,配合医师执行治疗并实施护理,操作正规、准确,及时沟通,实施健康教育,满足病人需要。
7、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获取、交流信息,周密计划,疏通协调,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ICU护士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
一、技能要求
1、掌握基本的心电监护技能,能判断异常心电图。
2、掌握基本的血液动力学监测技术,能初步判断血液动力学的异常变化。
3、掌握基本的急救技术,包括心肺复苏,电击除颤,急救药物的使用等。
4、熟练使用各种输液泵、微量泵、空肠泵,正确实施输液治疗、微量药物治疗和肠外营养治疗。
5、掌握气道护理技术,熟悉呼吸机操作技术,正确实施呼吸机治疗。
6、掌握各种创伤性操作的配合技术,如深静脉穿刺术、气管切开术、腹腔穿刺术、胸腔穿刺术的配合技术。
7、熟悉多脏器的支持技术,如血液净化技术、体外起搏技术等。
8、具有各专科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二、工作标准
1、通过ICU知识和技能的相关培训、考核。
2、熟练掌握ICU的基础、专科知识和技能。
3、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制度、ICU制度和操作常规。
4、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和敏锐的观察能力。
5、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心理疏导能力和富有爱伤观。
6、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
血透室护士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
一、技能要求
1.血透室护理人员必须依法执业,持证上岗。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护士须持有血透质控中心《培训合格证书》。
2.首次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护士,必须在专职老师带教下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严格执行岗位制度,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4.熟悉各种透析方式的原理,熟练掌握各种机型透析机的操作规程、报警识别及紧急处理。
5.熟练掌握各项血液净化治疗的基本操作及治疗过程的监护
和护理。
6.熟练掌握各种血管通路的穿刺操作,熟悉内瘘的保护方法。7.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及判断能力,熟练掌握透析并发症的识别及紧急处理
8.在危重病人抢救中,能够正确熟练的配合医生实施各种抢救工作及操作有关的医疗仪器。
9.具有良好的应变及处置能力,遇突发事件(停电、停水)时能临危不慌正确有效处理。
二、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上、下机。操作前后进行手消毒。
2、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护理常规,技术操作熟练、准确。
3、严格执行岗位制度,按时巡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准确记录。
4、严密观察透析治疗中透析机器的报警指标及病人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各类并发症,并配合医生正确处理。
5、血液净化记录单记录及时、完整、无缺损。
6、每半年进行1~2次的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须达到85分以上。
7、每年参加1~2次有科室举办的相关专业培训课。
急诊抢救室护士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
一、技能要求
1.熟练掌握迎接救护车流程和分诊技巧。
2.掌握常见疾病的急救流程和病情观察,如心跳骤停、急性中毒、多发伤、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休克、重症哮喘、呼吸衰竭、急性心衰、癫痫持续状态等。
3.熟练掌握基础操作,如:氧疗、输血、各种注射、标本采集、病人转运、导尿、灌肠、口腔护理、TPR、BP测量等。4.熟练掌握急救护理技能,如:心肺复苏术、简易呼吸器、心电监护、心电图、除颤术、电动洗胃术、气道护理、吸痰技术、输液泵/微量泵的使用技术等。
6.掌握常见急救配合,如:气管插管或切开、深静脉穿刺、胸腔闭式引流、诊断性穿刺、心脏临时起搏、三腔管操作等。7.熟悉常见急救药物的作用、剂量及副作用。8.掌握无菌技术和消毒隔离技术。
9.掌握抢救记录的书写和急诊电脑操作(护理、一次性材料录入审核等)。
二、工作标准
1、熟练掌握急诊抢救的基础、专科知识和技能。
2、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制度、抢救制度和操作常规。
3、分诊正确,抢救配合及时到位,操作规范。
4、抢救记录及时、准确、无涂改。
5、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快的应变能力、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手术室护士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
一、技能要求
1、手术室护士必须依法执业,持证上岗。
2、首次从事手术室工作的护士,安排专职带教老师,实行一年专科组轮转,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及慎独精神,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4、掌握各班职责、业务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常规。
5、掌握手术室布局与环境要求,以及物品的清洗、包装、灭菌、存放常规。
6、建立无菌概念,掌握无菌操作。
7、熟悉手术疾病的解剖及病理生理,熟练掌握各科手术的洗手配合及辅助工作。
8、尊重病人隐私,合理安置手术体位,做好基础护理。
9、掌握手术室《护理常规》及手术相关科室疾病护理常规和基础护理操作。
10.了解层流手术室的管理,能根据要求调节病室的温度、湿度和层流室的风速。熟悉手术室环境、布局及基本设备、物品的定位,特别是急救物品的定位和使用。
11、遇重大抢救手术,能协调并熟练配合医生及麻醉师实施抢救。
12、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停电、停水、群伤等)。
13、具备一定的教学及管理能力,并促进学科发展。
二、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2、熟练掌握手术室护理常规,按流程操作,技术准确、熟练。
3、尊重病人隐私,正确、合理安置手术体位,做好基础护理。
4、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术前访视,术中密切观察并配合手术进展,正确、及时书写各类护理记录。
5、达到相应年资护士的技术能力、教学科研要求。
6、每年进行2-4次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
消毒供应室护士技术能力要求和工作标准
一、技能要求
1、消毒供应室护士必须依法从业,持证上岗。
2、首次从事消毒供应室工作的护士,安排专职带教老师,实行一年专科组轮转,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3、了解消毒供应中心在院内感染控制上的职能及其重要性,具有高度工作责任心和慎独精神。
4、严格执行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5、熟练掌握消毒灭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
6、熟练掌握各类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使用。
7、熟练掌握各种生物监测手段。
8、掌握消毒供应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9、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熟练判断各类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方法选择。
10、有良好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操作规范。
2、严格遵守消毒供应室三区划分的标准流程。
3、认真执行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职业防护制度。
4、保证器械物品的清洗质量和灭菌质量。
5、每年进行1-2次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的考核,成绩须达85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