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浅谈米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创新的时代需要创新的管理,管理模式要改革,要超越,但更要创新。创建管理创新模式在于科学规范管理工作,在全面保证与提高工作、生产、成果与管理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其创新。
米村煤矿是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骨干矿井之一,隶属于上市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改扩建后,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90万吨,职工4890人。根据米村矿现状从以下几点浅析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创新。
管理理念是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指导思想,体现企业的思维方式,是企业进行管理创新的灵魂,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首先在管理理念上不断创新。对于一个优秀的企业来说,建设企业文化的关键在于按照企业理念的要求,改善员工的行为,让职工自觉认同和遵从企业文化。
米村矿通过打造企业“家”文化理念,要求每位职工能做到“以矿为家”,爱家、护家,各基层单位可将这一“家”文化理念延伸至“岗位是我家,我爱我的家”,“家”文化理念的提出,让每位职工都觉得自己是企业大家园的主人翁、一份子,增强了凝聚力,提高各项任务的运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各项安全、经济指标顺利完成。
2企业形象管理创新
形象管理创新是具有创新意识的管理主体运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在无线的空间和区域内,以最快的速度整合并传递自身的理念、标识、品牌、风气、制度、服务、环境等要素,塑造并实现管理主体最佳形象的过程。塑造理想的煤矿企业形象,米村矿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塑造企业形象:
2.1有形形象的塑造
主要指煤矿企业形象中视觉识别系统的设计,比如,该矿设计矿标(徽)、统一定制具有该矿标志的服装、强力推进职工宿舍公寓化管理、进行棚户区改造等显而易见的举动,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2.2无形形象的塑造
主要是从非视觉方面来体现企业独特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和环境氛围。通过输出高素质人才、加强职工文明礼仪教育等方式,提高企业整体形象。
3执行行为创新
企业管理朝精细化方向发展,其实质是在深化和细化管理过程中,提升企业的执行力。执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没有执行,任何好的决策或目标都不可能成功。
米村矿面对当前安全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大胆提出推进执行力建设,强化执行观念,团结带领干部职工抓落实、讲执行,做到“于人公正、处置合理、处事公平”,推动了各项工作全面进步。
4加强区队基础管理
区队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安全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区队安全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矿井安全经营指标和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实现,
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安全区队建设,才能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才能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米村矿来积极开展安全区队建设,在管理制度上多做文章,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区队安全基础堡垒,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
5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问题始终是煤矿企业的头等问题,企业必须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
5.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在煤矿企业管理中,有人将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视为相互矛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安全与生产之所以不是一对矛盾,是因为安全与生产是相互依存的,安全是伴随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同时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这就是人们常说:“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道理。
5.2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就煤矿整体而言,追求经济效益是中心,这是全部企业的目的和归宿,但是在具体的成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安全第一。事实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如何,必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为安全事故本身就是经济效益的损失。
米村矿通过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活动,使全矿干部职工摆正了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坚实了安全第一的思想。
6狠抓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对基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安全培训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如何来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是煤炭行业多年来搞好安全生产的“法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安全培训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培训工作必须上升到特别高度予以紧迫性加以认识。如何抓好安全培训工作,米村矿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安全培训重在平时,做好职工安全培训的累积工作,解决职工中存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潜移默化中优化职工安全理念。
(2)开展灵活多样的安全培训活动。利用技术大比武等一些列活动,选出优秀典型给予适当奖励,调动职工学习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在职工中形成“赶、学、比、拼”的热潮。
7不断创新,深化精细化管理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的速度加快,企业不进则退。煤矿企业更要狠抓安全弦,面对生产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只有经常创新,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但是,创新绝非凭空想象,只有在细节上逐步完善,煤矿企业只有狠抓安全生产,坚持不断创新,坚持深入精细化管理,才能抓住企业发展的主动权。
米村矿在日常管理中,不断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让每位职工能以主人公的姿态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谋划策,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创新打下基础。
8结语
米村煤矿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形势,在管理过程中不断创新,在制度上不断完善,想出了一大批新点子、新思路,摆正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总结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得矿井质量标准化水平始终处于集团公司前列。
篇2:浅谈米村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创新
二00八年
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全面提升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在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制度》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章程和总结多年经验,经过总工程师、通风管理科和各生产技术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2条
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专门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检工、通风工、放炮员、监测工、抽放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必须适应“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
第3条
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
第4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本规定,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检查、总结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5条
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促米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第6条
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平衡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7 条
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负责研究矿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管理,平衡解决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8条 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及“一通三防”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9条
生产、掘进、机电、经营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10条
通风管理科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一通三防”技术方案,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深入实际,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
第11条 调度室协助矿领导做好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协调工作,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加强调度,重点落实整改,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当生产与安全冲突时,必须做到先解决安全问题再生产,确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第12条
技术管理科在编制开拓开采设计时,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做到通风系统简单、稳定、可靠,并把瓦斯治理工程,防尘、防灭火系统一并纳入设计。
第13条
生产科和掘进科在编制采掘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工作面风量配备和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井下巷道维护,保证通风断面;完成瓦斯治理巷道工程计划。
第14条
机电运输科负责维护好矿井主要通风机,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实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条件;搞好井下机电防爆工作,确保消灭失爆;做好运输巷道综合防尘
工作。
第15条
经营管理科和供应站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物质材料的及时供应工作,并保证供货质量。
第16条
矿安全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17条
矿井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当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由矿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18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首先施工回风巷,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然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以将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实现独立通风。
第19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一水平、每一采区都应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每一采区的进风直接从矿井(水平)进风巷引入,回风直接进入矿井(水平)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区内各采掘工作面应直接从采区进风巷引入新鲜风流,乏风直接排入采区回风巷,实现独立通风,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采空区漏风和自然发火等措施。
第20条
在高瓦斯高应力区,各采掘工作面严禁对口布置;工作面回风巷与采区回风巷应采用顺交联接;矿井所有回风系统中和采掘工作面
回风侧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确需串联风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开工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高瓦斯高应力区采掘面严禁串联通风。
第22条 联合布置采面、非正规采面采用非“U”型通风方式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23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不准采用局部通风机向工作面供风的通风方式;不准采用老塘通风。
第24条 在风量计算及配备上,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103条的规定,结合矿井“三软”不稳定煤层的特性。要求综采工作面风量不得超过1400m3/min,炮采工作面不得超过900米3/min。
第25条
巷道贯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必须提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建好通风设施。贯通当班,必须有通风、掘进及施工、安检等部门人员现场跟班,由通风部门跟班人员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工作。贯通后,必须停止影响区域的除调整通风系统外的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通风系统经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26条
矿井应建立严格的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水平、翼、采区进、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应设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均应悬挂测风记录牌,记录牌应包括风量、风速、瓦斯、温度、断面、日期、测风人员姓名、地点等内容。
第27条
通风管理科应根据井下风量供需情况变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风量调整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批,然后付诸实施,并存档备案。
第28条
矿长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并在反风后两周内将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技术管理部。
第29条
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通风机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以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须制定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按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30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二节 通风设施
第31条 矿井所有风门墙、挡风墙、密闭墙设置时要采用砖和水泥沙浆构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5米,并要尽可能设置在岩石巷道中,掏槽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不得小于0.2米,若设置在煤层中深度以见实帮实顶为标准,但不得小于0.5米。正、反向风门框和风门均采用钢结构,门框要用不小于10号槽钢加工而成,与墙体接触的每侧要有至少3个同规格加固装置砌入墙体内,风门钢板厚度不小于6-8mm,四边用不小于50mm角铁包边加固,并在门板上用不小于50米米角铁加焊“十”字加强装置,与门框接触的一面加装风布等包边,正反向风门均要设底坎,风门和四周接触必须严密。风桥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测风站(点)巷道前后10m须平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障碍物及拐弯分岔,凡是进回风流,平面交叉的地点均应设置风桥,风桥内不应设风门,矿井总进回风巷,矿井一翼采区的进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点)。
第32条 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所有通风设施要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33条 为观测内部气体成份和应急措施需要,密闭中上部应安设观测孔、注水孔、措施孔,孔口外露不少于300㎜并安装闸阀,若巷道存在积水应设反水池或U型放水管进行放水。为增加密闭抗压性,构筑密闭的巷道应进行加固,构筑密闭应采用砖、木结构,密闭以里至少10m套棚回收并端丁,密闭外两帮各打一个抬棚,确保密闭抗压性。
第三节 局部通风
第34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施工钻场、峒室深度不超过5m,高度不低于1.5m而无瓦斯涌出或瓦斯浓度低于1%时,可采用扩散通风;若瓦斯涌出有增大趋势时,可采用风障辅助通风,防止瓦斯超限。
第35条 掘进巷道施工前由用风的施工单位提前3天下发施工通知单,经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报送通风管理科,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对通风队下达局部通风机安装通知,安装风机前通风队必须提前向机电部门申请负荷,不得影响风机的正常运行。通风队在领取风机时必须验查铭牌(参数清晰)及煤安标志是否齐全,否则有权拒领,造成一切后果由机运科负责。
第36条 通风队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作业规程》设计要求安装风机,其安装位置、风筒直径及敷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第37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前,机运科必须提供风机专用电源;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安装后施工单位负责安装风电闭锁,掘进工作面电气
设备安装后,通风管理科负责及时安装瓦斯监控装置,确保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三专两闭锁供电供风,否则不准掘进。
第38条
局部通风机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有其它任何动力设备。(1)由施工单位负责将供电总开关设置在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保证断电控制符合规定。如供电区域增加电源开关,增加电源开关的责任单位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管理科及时增加断电设备。
(2)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通风队交付施工单位管理和使用,并现场办理交接手续,施工队不得推诿或拒接,否则按规定处罚;风机运行过程中施工单位班班检查风机及附属设备,确保风机完好运行;出现问题和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通风管理科汇报。问题处理后施工单位应通知通风队现场对风机及附属设备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风机消音器、铭牌、风机说明牌、风机架、开关架损坏或风机吊挂不好,高压部位漏风、风头连接不良,风机开关螺丝松动等由施工单位处理解决,确保风机运行完好,情节严重的对照制度对责任单位实施罚款;施工结束后,施工队与通风队现场办理交接风机及附属设备手续,通风队负责拆除。
第39条 巷道开口架棚前,由通风队负责对风机进行调试,各项性能符合规定保证供风正常,启动后交施工队使用;若开口架棚时无瓦斯涌出或巷道内任何局部瓦斯浓度低于1%时且掘进长度不超过5米时,风机可暂缓启动,但施工单位时刻关注瓦斯涌出情况,跟班安质员要加强瓦斯检查,若瓦斯涌出有增大趋势时,由安质员负责及时将风机启动并且保证风机正常供风,防止瓦斯超限;当巷道掘进长度超过5米时,安质员必须将风机启动并保证正常供风。
第40条
施工单位加强对风筒保护,不得因安装设备或打点杆等挤压风筒,运料过程中注意保护风筒,严禁将风筒挂破或出现风筒脱节现象,严禁出现掐断或捆扎风筒现象,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41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计划停电、停风。若发生停风时,由安质员负责必须停止施工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风机,并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排放瓦斯。
第42条 为严格局部通风机管理,防止单台局部通风机长期负荷状态下疲劳运行而出现故障,由施工队队长负责,每日8点班将本使用地点的运行风机倒至备用风机一小时,使运行风机及其开关等有一个小时的零负荷待机状态,以保护风机及其开关等附属设备,在备用风机运行期间,施工队应派专职人员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前,必须清理好迎头浮渣、浮煤,并对煤墙打好箅子且派专人看管风机,确保风机正常运行。
第43条
机电一队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双回路供电,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同时抓好双回路供电保障工作,严禁双回路同时跳闸停电造成掘进面无计划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风,要追查原因进行分析处理。
第44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安质员在巷口掐断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队负责派专人在巷口新鲜风流中把口,严禁人员进入;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时,由通风队进行密闭。
第45条
一旦掘进面发生停电停风,施工队迅速在巷口设置把口,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或瓦斯超限区。
第46条 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及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以备随时对风机运行状态和工作面供电情况进行监测监控。安装完毕后,由通风管理科移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传感器进行监护,保证传感器不被人为损坏。发现被损坏要及时向调度室、通风管理科汇报。通风管理科负责传感器的维护和定期巡检。
第47条
由通风队负责加强供风风筒的敷设质量管理,风筒原则上敷设在巷道非行人侧,所有风筒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推广使用聚力风筒直径不小于600mm(回收头除外),所有风筒接口必须双反压边,做到严密不漏风;风筒实现打号管理吊挂平直,不得有死弯、挤压、花接等现象,有破口或漏风时及时处理。掘进工作面备用风筒由通风队运至距工作面窝头60-100米处,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任何单位的任何物资严禁堆放在风筒上。
第48条 跟班安质员负责风筒断开应急处理及风筒末端30米的续接、维护,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窝头距离不得大于5米,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窝头距离不得大于10米,防止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49条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施工单位对每台局部通风机均必须实现风电闭锁装置,对旋式风机两极为一个整体,只能视为一台风机,严禁将一台对旋式风机的两级分开作为倒台风机使用。
第50条 通风队每日必须派电工对全井下运行局扇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三专供电情况、风机完好情况、倒台灵敏情况、风机电源线吊挂情况等,排查完毕后现场填写说明牌,并及时将排查情况报通风管理科,以确保风机正常稳定运行。
第四节 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
第51条
根据集团公司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要求实现系列化项目共23项:
1.双风机、双电源(三专);2.瓦斯风、电闭锁;3.风机自动换台;4.风筒自动倒切;5.阻燃抗静电风筒;6.风筒双反压边;7.风机开/停传感器;8.风机消音器;9.瓦斯监控;10.便携仪;11.防尘、洒水管路;12.水炮泥;13.水幕;14.风动钻;15.不延燃电缆;16.电气设备完好;17.水胶(乳化)炸药;18.专职放炮员;19.专职瓦斯检查员;20.专用电话;21.自救器;22.浅孔注水;23.隔爆水袋。
高瓦斯高应力区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除全面落实上述项目外,必须实行边抽边掘。
第52条 由通风管理科负责对系列化所有项目进行分工落实和责任划分,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
第五节 硐室通风
第53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必须直接进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第54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在进风侧安装监测系统。
第55条 井下充电硐室必须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在同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56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时间、方法、人员组织及鉴定报告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工作。
第57条
回采工作面、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均必须至少配一名专职瓦检员,并固定在采掘工作面内,其它地点可配备巡回瓦检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58条
(一)矿井瓦斯检查点的设置:
1.采煤工作面:(1)在采面进风安全出口下风侧10m处和回风安全出口的下风侧10m范围内,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风流瓦斯浓度;(2)采面回风安全出口下风侧10m处与回风巷距回风口10m—15m范围内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采面回风隅角涡流三角区(切顶线边长1~1.5m,巷帮边长0.5~1.5m)内的最高瓦斯浓度为采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4)高瓦斯采面进风巷(上风侧)安全出口以外10米。(5)采面回风巷设置的碴硐、工具室、水仓、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钻场、躲避峒及进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等处也随该工作面纳入检查范围。
2.掘进工作面:(1)风筒出口以里范围内所有检查瓦斯浓度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2)风筒出口以外距风流汇合处10m—15m范围内所检查瓦斯的最高值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3)掘进巷道内的钻场、水仓、躲避硐、巷道低洼点和制高点及进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开关等地点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3.矿井的机电硐室、瓦斯抽放泵站、炸药库、压风机房、充电室、水仓、停风点栅栏处、密闭处、挡风墙处、瓦斯涌出异常点和进行巷道扩修、设备安装、打钻等有人作业和用风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附近至少20米范围内必须检查瓦斯。
4、采区、一翼、水平及矿井总回风巷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5、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备用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点检查瓦斯。
(二)瓦斯检查牌设置
1、回采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回风巷中距切口20-30m处,回风瓦斯牌版设置于距回风口10—15m处;掘进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20-50m处的掘进巷道中,回风流瓦斯牌板设置于回风口10—15m处;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处的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机电设备附近,距机电设备不大于20m;其它有人员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应设置在人员作业地点附近,距作业地点不大于10m;硐室内的瓦斯检查牌应设置在硐室内便于人员查看明显处,栅栏外、挡风墙及密闭前的瓦斯检查牌板应分别悬挂在栅栏、挡风墙及密闭上。
2、为减少机电设备处瓦斯检查牌板设置数量,机电设备应尽量集中布置,在20m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可设置1个瓦斯检查牌板,超过20m应再设置1个瓦斯检查牌板。
第59条
矿井每一瓦斯检查点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每一检查点必须设置规范的瓦斯记录牌板,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60条
矿井瓦斯检查规定:
1、采掘面每班瓦斯检查不少于3次,停工(保持正常通风)的采掘面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一次,挡风墙、密闭外每周至少一次,其它地点每班至少一次,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记录牌》,并及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安全质量管理科汇报,做到《瓦斯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检查牌必须用水笔填写。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区域)要坚持不间断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随即向调度室、通风调度、安全质量管理科汇报并进行现场处理。
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严格执行高瓦斯采掘工作面专项治理瓦斯措施,并监督相关单位进行落实。瓦斯检查工必须对瓦斯超前释放抽放钻孔等钻场的孔深及钻孔个数严格落实把关。
9、采掘工作面进行钻孔探测时,要巡回检查探测孔内及风流中的瓦斯、CO2等有害气体和气温等变化情况,掌握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涌出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制度,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第61条
矿领导、采掘科队科队长、通风管理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全监测工、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采掘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掘进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风流中,即非风筒侧巷道中部风流距迎头3m处;采煤工作面应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距工作面切顶线0.5m处;所有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均距巷道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
第二节 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62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高瓦斯采掘工作面: 1.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或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的回采工作面;
2.在正常通风和非生产作业情况下,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
3.采煤工作面持续响煤炮或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现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高瓦斯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不合理时,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第63条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每掘进10m由通风管理科统计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以巷道掘进长度为横坐标,绘制瓦斯涌出曲线,并存档备案。
第64条
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依据掘进时瓦斯涌出量预测出回采时瓦斯涌出量绘制曲线图。
第65条
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风量配备、回采工艺控制、通风断面、安全监控、机电防爆、钻孔释放、负压抽放及职责划分等。
第66条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措施内容应包
括风量配备、系列化项目落实、机电防爆、安全监控、放炮管理、以及边掘边抽、释放钻孔、浅孔注水、顶板管理、安全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67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由通风管理科、安全质量管理科组织分析,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节 瓦斯抽放
第68条
凡具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瓦斯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147条规定。
第69条
矿井必须建立专业瓦斯抽放队,隶属通风管理科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70条
瓦斯抽放要首先作设计,且要遵循“分源分抽”的原则。瓦斯抽放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第71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1、采面概况:采面位置及周围开采情况、煤层地质概况、通风瓦斯状况、回采工艺等。
2、抽放必要性:通风可解决的瓦斯含量;预计采面瓦斯涌出量。
3、需抽瓦斯量:瓦斯储量;需抽瓦斯量、抽出率。
4、抽放方法选择。
(1)钻孔:布孔方式、钻孔直径、钻孔间距、单孔长度、钻孔总数量与总长度、吨煤钻孔长度。
(2)巷道:抽放巷道布置方式、层位、支护形式、断面、长度、方位、坡度及密闭设施等。
5、预计抽放效果:总抽放量、抽放时间、抽放、吨煤抽放量等。
6、抽放管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选型。
7、泵房选择:位置、断面、长度、支护形式等。
8、安全技术措施:打钻安全技术措施;高抽巷施工与安全技术措施(防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防卡钻、塌孔,防机械电器伤人,防煤尘及高抽巷自燃等);系统管理措施。
第72条 结合我矿“三软”不稳定煤层透气性较差的特点,原则上采面应选用高抽巷进行抽放;如条件不具备时,可选用其它方式进行抽放。但煤厚大于8m的高瓦斯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投产前施工高抽巷进行抽放,坚决执行“不抽不采、边抽边采”的原则。
第73条 高抽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抽巷设计、施工、验收按《郑煤集团公司瓦斯高抽巷巷道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2.凡煤厚超过8m的回采工作面必须施工高抽巷进行瓦斯抽放。3.高抽巷应沿煤层顶板布置或直接布置在顶板中,平行于采面回风巷,内错10~15m。
4.高抽巷密闭后,不得留有盲巷,密闭前方巷道要形成全风压通风,以防瓦斯聚积。密闭必须设在沿煤层顶板的巷道内,密闭按要求构建,保证不漏气,必要时要对密闭及密闭前5m范围内全巷道喷浆处理。
第74条
瓦斯抽放钻场、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场应布置在(煤)岩完整处避开地质构造带,间距一般不超过50m,钻孔数量应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设计,但不得少于6个,前后钻孔水平重叠不少于20m,终孔位置在实践中根据煤层赋存和顶板地质状况研究确定。
2.钻孔必须封孔严密。封孔长度:岩孔孔口段围岩条件好构造简单,孔口负压中等,封孔长度可取2~3m,孔口围岩裂隙较或孔口负压高时,封孔长度可取4~6m。煤孔封孔长度可取5—8m。采用聚氨脂封孔段长度不小于1.0m;若采用其它材料封孔,封孔长度与封孔深度相同。钻场内必须保持良好通风,严防瓦斯超限或积聚。
3.钻场必须悬挂图板和记录牌。图板上必须标明钻孔各种参数(钻孔编号、长度、方位、倾角、流量、负压、浓度等)。
第75条 瓦斯抽放管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规格、直径等要符合设计要求。
2.运输巷道或斜坡巷道敷设管路原则上选用无缝钢管,且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杆,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对28°以下的其间距根据巷道坡度,其它巷道选择合格的轻质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
3.在易受到碰撞或冲击挤压的地点,抽放管路应选用无缝钢管,如选用其它抽放管应有保护措施。
4、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测压装置。
5、抽放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第76条
抽放泵主管路上必须安装抽放参数自动测定仪及防爆、防回火装置。管路上每一分支管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流量计、放水器、过滤器等。
第77条 管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尽量保持平直,低洼处设置放水器间距一般为200—300m。主管路要放置在专用托架上或用木鞋支垫,每节管路至少有两个支点或吊点,离地高度不大于0.5m,但不得小于0.3米。支管路必须用钢丝绳或铁夹子固定在巷帮,每节管路至少有2个固定点,管路如敷设在有轨道或皮带的巷道,抽放管路距矿车或皮带外沿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0.3m;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架设高度不小于0.3-0.5m,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
第78条 井下抽放泵站建筑和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尺寸要满足设备安装及维护需要,巷道地基要比底板高0.3米,且必须设置水沟。
2.泵站必须设置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泵房回风要汇入采区或矿井总回风。
3.泵房严禁兼作它用。
4.泵站必须设置栅栏门,非工作、检修、检查人员严禁入内和通行。5.泵站必须布置在顶、底板良好且不受淋水影响的巷道中,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泵房内及前后5m范围内巷道无积水、淤泥、冒顶、片帮、底鼓等现象。
6.泵站及距泵站20m范围内禁止电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泵站内配足灭火材料和器材。
7.泵站采用双回路三专供电系统。
第79条 瓦斯抽放泵站设备布置及使用管理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能满足抽放要求,至少应有1套备用,且备用设备与运转设备能力相当,泵站内内电气设备必须为矿用防爆型。
2.泵站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当抽放瓦斯泵因故停止运转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管理科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报警点为0.5%。4.有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检测系统。值班人员每小时检测、记录一次抽放参数。
5.抽放泵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并装有软化水处理装置。抽放泵必须使用软化水,不经软化处理的水不得直接向水环式真空泵供水。
6、抽放泵安装后需试运行1周无异常情况后,由生产准备队和抽探
队办理移交手续,交付抽探队使用。
第80条 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可引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并执行下列规定:
1.在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必须设置栅栏,并悬挂警戒牌;两栅栏间禁止通行和任何作业。
2.在下风侧栅栏外1m处必须设置瓦斯探头,报警点、断电点符合《规程》168条规定。
第81条
抽放管路维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抽放系统管路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尘垢清除和漏气检验,不合格不允许使用。
2.抽放管路(钢管)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防腐处理。3.抽放管路必须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台帐。
4.抽放管路上禁止堆放或吊挂任何物品,严禁敲打、撞击或站坐人员。5.认真观察和总结管路积水规律,定期放水,确保管路畅通。第82条 瓦斯抽放必须编入矿井年、季、月生产经营计划,包括抽放工程、抽放设备、瓦斯抽放量等。年度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由通风管理科合理确定,并分月考核。
第83条 必须及时绘制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图,填报瓦斯抽放报表。图纸和报表的填绘及报送必须符合《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图表管理规定〉的通知》(郑煤集团通字[2005]16号文件要求。
第四节 瓦斯排放
第84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主扇因故停运后,要立即打开风井防爆门和安全门,利用自然风压维持矿井通风。主扇启动前,首先利用防爆门(或安全门)或各采面车场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瓦斯排放。必须保证最后采区的风流瓦斯
排出以后,再逐渐把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第85条
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瓦斯: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停工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有通风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第86条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防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断电、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进行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一但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的效果。确认排防区内一切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第87条
排放瓦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4.排放方法与步骤必须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
5.排放结束只有巷道内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第88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不齐。
第五节 安全监测
第89条 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或后备电源,以确保监控中心主机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控主机须一用一备,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编制采区设计、采掘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等。
第90条 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第91条 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回采面上下付巷做到独立供电,禁止混合供电,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瓦斯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控制条件,尽量使供电总开关与监测分站布置在同一地点,设置在采区变电所内或新鲜风流中,监控设备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安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供电区域如再增加电源开关,机运科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监测组及时增加断电设备,如机运
科不通知监测组,造成后果由机运科负责。
第92条 采掘工作面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向通风管理科送达开工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提供被控开关的位置、型号和用途及断电控制条件等,然后通风管理科监测组方可安装设备。
第93条
巷道开口机电设备安装后或采面回采验收前,通风管理科监测组必须按要求安装好监测装置,安装完毕后,由通风科与施工单位办理监测设备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对传感器、传输线进行监护,保证传感器不被人为损坏,施工结束后,由监测组拆除。
第94条 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装到位正常投入使用后,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和采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由施工单位负责每次放炮前往外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崩坏传感器及传输电缆。监测组负责随采面推进及时挪移、吊挂监测装置,保证其始终处于规定的监测位置。
第95条 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装置相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等,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在拆除或改接线时必须经通风管理科同意后方可作业;其总开关必须派专人经常检查,保证脱钩机构运行灵敏可靠,如被控机构出现故障没有及时处理,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维护人员的责任;安全监控装置、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监控设置损坏、故障,将严格按罚款条例进行处罚;如故意破坏或偷盗安全监测设备,仪器,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行,并提前向上级处室汇报。
第96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安全监测设备采取防护措施,如果未加保护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安全监测设备损坏、埋压等中断传输,将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97条
当安全监测装置因瓦斯超限切断采掘面电源后,在瓦斯浓度未降至复电浓度以下时,严禁人工复电,否则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98条 瓦斯监控分站、传感器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分站应安装在距瓦斯监测点较近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涌水、无杂物的进风流巷道硐室中,安设时应放在专用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或总开关)的一次侧。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第99条 监控分站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监控地点、安装时间、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负责人等。监控分站要有备用电池,在井下电网停电时,备用电池向分站供电时间应不少于两个小时,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
第100条 矿井应使用屏蔽监测电缆或抗干扰监测装置,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且与动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易碰撞、挤压、挂伤的地段应有保护措施。
第101条 安全监测设备应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定期进行调校,每月至少一次。井下甲烷传感器至少每7天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标校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标校。高瓦斯高应力区甲烷传感器标校周期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断电功能每7天试验一次,并如实填写标校、试验记录。甲烷传感器黑白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更换。
第102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调度如实汇报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103条 井下监测电工执行井下值班制度,瓦斯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处理,2小时内处理不好的应马上更换。
第104条 矿井瓦斯监控信号必须连续不间断发送到集团公司无线网络信息中心。严禁人为停止无线网络监控系统运行,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汇报。
第105条 为了区别瓦斯超限和标校甲烷传感器,安全监测员在下井标校甲烷传感器前,提前通知矿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说明所标校的传感器,使用的标准气样浓度、标校时间等。
第106条 监测中心站实行24小时制度,值班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通风科汇报。瓦斯监测日报表每天必须报送通风管理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第107条 通风管理科监测组要经常深入井下对各地点安全监测设备、仪器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准确地编写各类安全监测报表、记录、台帐等。
第六节 盲巷管理
第108条 凡长度超过5m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规定的独头不通风或通风不良巷道均为盲巷。
第109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特殊情况临时停风时,必须切断掘进面供电电源并在巷口掐断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栅栏设置符合规定并坚固牢靠,最大空格不超过200×200mm。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密闭。废弃、长期不用巷道及采空区都必须及时进行永久封闭。所有密闭的巷道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轨、架线、管路等导电体全部切断。
第110条 由矿救护队负责每旬至少开展一次盲巷大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矿通风管理科,通风管理科负责安排对盲巷及时进行密闭。盲巷未及时发现由检查单位负责,盲巷检查情况报送通风管理科后未
及时按排由通风管理科负责,通风管理科按排后未及时处理由通风队等施工单位负责。
第七节 石门揭煤
第111条 石门揭穿煤层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第112条 石门揭穿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2.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米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小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浓度等据此采取揭穿措施。
第五章 粉尘防治
第113条 矿井各单位对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做到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具体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通风管理科:负责矿井防尘工作的全面技术业务管理,经常检查井下粉尘情况,编制防尘措施,建立健全各种防尘台帐、图纸、资料、制度,同时检查全矿井各单位综合防尘工作落实情况,做到现场检查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力保矿井综合防尘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2、通风队:负责所辖范围内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拆除,并做到管理到位,保证安全生产。回采面运料巷和采区回风巷(不含皮带巷)煤尘及时清扫和冲刷,井下各地点的粉尘浓度按规定进行测定。
3、采煤队:负责工作面、皮带巷、溜子巷防尘设施的管理、使用,对工作面及运输巷和运料巷(运料巷是指安全出口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洒水降尘工作,同时工作面坚持开展煤壁浅孔注水工作,效果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切实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注水有记录可查。
4、煤(岩)巷队:坚持湿式(凿岩)打眼,负责本单位施工的整条巷道(包括辅助巷、回风联眼)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以及转载点洒尘装置的使用、管理,定期冲刷巷道,做到无浮煤、积尘,坚持放炮前后、装煤(岩)洒水降尘,同时根据《作业规程》规定,煤巷掘进工作面坚持煤壁浅孔注水工作。
5、机电队:负责本单位管辖的胶带运输巷以及胶带运输巷相连的联巷10米范围内,机电硐室内及回风联眼的综合防尘工作,做到洒尘设施正常使用,定期冲刷巷道和清扫积尘,保证无浮尘、积尘。
6、运输队:负责井底车场、运输大巷等地点的综合防尘工作,做到降尘设施正常使用,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保证巷道无积尘,并且每年至少对大巷刷白一次,保持大巷清洁。
7、井下各转载点及其它地点的洒水降尘装置由通风队加工安装,交付有关单位管理和使用。
8、对井下各地点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如下:(1)井下主要进、回风巷,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煤工作面上下付巷、煤(岩)巷掘进面隔爆水袋由通风队负责安装、更换和拆除。
(2)安装隔爆水袋时,位置、数量、容量、长度、排距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实行框架吊挂,编号管理、挂牌管理,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看管。
9、采、掘、机、运等业务科室,负责本系统综合防尘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宣传部和安全管理科负责对综合防尘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
作,提高职工的防尘意识。
第114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静压供水系统,地面永久性水池一备一用其容量大于200m3,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4.水质必须每季度测定化验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115条 矿井、水平、采区必须有防尘系统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也必须有防尘系统内容,对管路直径、水量、水压作出明确规定。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上下山、车场、溜煤眼、翻罐笼、运输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等,并按规定安装三通阀门。
第116条 巷道冲刷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冲刷周期由总工程师负责,以防止煤尘堆积为标准予以确定。但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采区上下山巷道要每月至少冲刷一次,且有记录可查。
2.+35水平东西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贴瓷片巷道瓷片保证完整、干净﹚有记录可查。
第117条 巷道冲刷责任范围和洒尘装置、防尘管路使用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巷道冲刷
1)机电一队负责对21管子巷每月至少清扫一次,运输一队负责对+35水平东大巷、21轨道巷、26轨道巷、26扩大区轨道巷、-150水平大巷、28排水进风巷每月至少清扫一次,对+35水平东大巷每年刷白一次。运输二队负责对井底车场、+35水平西大巷、28轨道巷每月至少清扫一次,对
+35水平西大巷每年刷白一次,运输队应保持辖区内贴瓷片巷道瓷片的干净完整。
2)通风队负责对主要回风巷、专用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积尘每月清扫一次,采面运料风巷每周至少冲刷一次。
3)采煤队负责对机巷(包括巷帮、巷底电缆上、管路上、风筒上),每周至少冲刷和清扫二次,不得有煤尘堆积现象,由有关采煤队负责落实。
4)掘进队负责对掘进巷道(包括巷帮、巷底及电缆上、风筒上、管路上)每周至少清扫和冲刷二次,不得有煤尘堆积现象。
5)机电队负责对中央斜井及采区胶带运输巷(包括巷帮、巷底及电缆上、管路上)每周至少清扫和冲刷二次,不得有煤尘堆积现象。
6)通风管理科分别于每周一、四八点班对井下全面检查,发现一处煤尘椎积(厚度超过2mm,长度大于5m),除下达处理通知单外还要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各单位清扫和冲刷辖区的粉尘次数以巷道内无积尘堆和飞扬为准,对产尘大的地点经常除尘。
2、洒尘装置和防尘管路的使用、管理
1)通风队负责各转载点、卸载点洒尘装置加工和安装,喷嘴位于最大产尘点的正上方0.4m,且保证雾化效果好,位置合理,固定牢靠,然后交予使用单位使用。
2)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各转载点、卸载点洒尘装置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防止洒尘装置丢失或损坏,并做到开机先喷雾。
3)掘进面生产期间,防尘管路必须按要求吊挂并及时续接,保证洒尘装置及时安装。
4)扩修或进行其它作业时,不得将防尘管路、洒尘装置损坏。5)井下防尘管路及洒尘设施损坏要及时处理,以免影响生产。6)禁止私自掐断防尘管路,擅自将防尘管路挪作他用。
7)防尘管路及洒尘装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安装完毕,以不影响生产为原则。
8)防尘管路必须按规定配够三通闸门,胶带运输巷每隔50m设一个(由生产准备队负责安装),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
第118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进行煤体浅孔注水。单孔注水量以邻孔出水或煤体渗水为准,孔深6m以上,水平孔距4~6m,角度根据本工作面煤层情况确定,并有记录可查。
2.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外50m范围内及进、回风口以里50米范围内各设置一道水幕,水幕必须雾化好、全断面封闭、开关方便、灵敏可靠,且坚持正常使用。
3.所有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降尘设施。喷雾设施固定牢靠,喷嘴对准产尘源,雾化好,开关方便,灵敏可靠,且坚持正常使用。
4.进、回风巷防尘水管末端距安全出口不得大于20m,向里必须配备20m以上的防尘洒水软管。
5.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119条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1.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末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20m,且配有20m以上的防尘洒水软管。
2.放炮前后及装煤(岩)时必须洒水。
3.距掘进工作面和回风口30~50m范围内各设一道净化风流水幕,水幕必须雾化好、封闭全断面、开关方便、灵敏可靠,且坚持正常使用。
4、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煤壁浅孔动压注水、且注水效果好,有记录可查。
5、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第120条 粉尘测定:
1.矿井必须建立粉尘化验室,配备专职测尘员,且建立粉尘测定制度。2.井下每个测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全尘和呼吸性粉尘。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121条 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相邻的采区之间、煤仓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设置隔爆水袋,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400L/m2,水袋排距1.2~3m,铺设长不小于30m。
2.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隔爆水袋,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小于200L/m2,水袋排距1.2~3m,铺设长不小于20m。隔爆水袋的位置距工作面60~200m;掘进巷道超过80m必须设置隔爆水袋。
3.隔爆水袋必须实现编号挂牌管理,牌板要标明地点、断面、水量、个数、容积、管理人员等。
第122条 矿井各科队必须建立井下科队防尘工作责任制。
第六章 防治自然发火
第123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供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可以与防尘系统共用。
第124条 井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器材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更换,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第125条 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要执行下列规定: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专项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并认真执行。
2.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应留足够的煤柱,煤柱宽度不小于30米。3.采面回采期间不准时采时停,以避免因老塘漏风而造成煤层自燃。4.工作面回采结束(停止推进)后,炮采工作面必须在1月内撤出一切设备进行密闭,综采工作面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进行密闭。如因回收迟缓引发煤炭自燃等事故时,将追究相关回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采面过风眼、联络巷后应及时建立永久密闭。永久密闭构筑质量符合通风设施标准要求。
5.巷道掘进过程中严防出现空顶或高冒区,否则,要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喷浆封闭处理。
6.沿空送巷或留巷要制订专项防治自然发火措施。
7.由救护队负责每周开展一次井下密闭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报总工程师和通风管理科。
第126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消防管路必须设置到位,距上下安全出口均不得超过20m,并由回采队各接不少于30m的胶管。回采面材料运输巷消防管路由通风队管理;回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米内和胶带运输巷内的消防管路由各回采队管理使用。
第127条 掘进工作面消防管路由各施工队队长负责班班进行续接,距窝头不得超过20m,并续接不少于20m的胶管,不得将防尘(火)管路挪作它用。
第128条 采掘巷道或其他巷道发生冒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堵。当高度超过2m,直接封堵不合理时,必须进行搁架处理,接帮接顶,并用不燃性材料封堵,确保严密不漏风。
第129条 由救护队负责每周对采掘工作面和密闭、防火墙进行一次防灭火预测预报检查。观测地点为:采区防火墙、密闭、采面隅角、矿井和采掘进回风巷、高抽巷或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包括CH4、CO2、CO等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水温等情况。救护队对检查结果认真记录并及时报送通风管理科等部门,如发现有煤炭自燃发火征兆或已发生煤炭自燃时,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治理。
第130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硐室出口前后5m巷道、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131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工作,每次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132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皮带机头等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符合有关规定,并确保完好。每月由经营管理科、生产科、机电运输科、掘进科等业务部门进行检查落实。
第133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调度室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险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第134条 当进风井口房、井底车场、中央斜井等区域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在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后,经总工程师批准可采取矿井反风等措施控制火势,防止灾害事故扩大。
第135条 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CH4、CO2、CO等气体浓度、煤尘和风流变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136条 自然发火的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有煤焦油味、烟雾、高温、明火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管理科和救护队,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管理科和救护队等迅速查明火情。
2.发生自燃火灾,按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第137条 煤层自燃事故统计:开采过程中发现自燃烟雾、明火或一氧化碳严重超限无法控制而采取封闭措施的统计为一次自燃事故,只发现一氧化碳,经处理消除的可不定为自燃事故。
第138条 火区管理:
1.通风管理科要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展过程、防火措施及应接受的教训等。
2.所有防火墙都要统一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防火墙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防火墙内气体成份和温度每季度由矿救护队进行取样,气样送公司通风实验室进行分析、化验。化验结果报送通风技术管理部,由矿通风管理科存档。
4.新火区的取样地点和次数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一氧化碳涌出趋于稳定后,每月必须取样化验一次。
5.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章 放炮管理
第139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在高瓦斯高应力区,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换牌制”。
第140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第141条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毫秒电雷管,且不得发放和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防爆发爆器和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供应部门负责把好供应关。
第142条 放炮员负责从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并办理三联单手续。雷管实行导通和编号制度。施工队负责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炸药至作业地点炸药箱内,雷管由放炮员携带。每班实际消耗炸药、雷管量由当班班长与放炮员在放炮前后相互核实签字,剩余炸药由施工队、雷管由放炮员携带当班必须共同退交炸药库。必须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第143条 炸药库两个出口抗冲击波防爆门维护好,防止出现变形,门附近顶、帮、底坎保持完好,库房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144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或将雷管装在身上。爆炸材料箱要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及导电体的放炮作业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45条 装药前,由施工队负责把足够的炮土运送至爆破作业地点。
第146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4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
1.采掘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柱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或无水炮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矸石。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规程》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兆。
第148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掏净煤粉或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149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规程》329条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第150条 采掘面布置有探孔、释放孔、注水孔时,探孔、释放孔、注水孔0.5m范围不得布置炮眼,并且炮眼与各类注水孔,必须平行布置,并且区别开来,严禁穿孔,或把其他孔当炮眼使用,放炮前,炮眼附近各类钻孔以里500mm长度,必须用黄泥囤实囤满(掘进面各类钻孔全部囤实囤满,采煤面炮眼1m范围各类钻孔囤实囤满)。
第151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洒水并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瓦斯浓度达到0.5%及以上时严禁爆破,通风不良时严禁爆破。
第152条 放炮撤人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m。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m;半煤岩及岩巷不
小于100m,并有掩体;拐弯煤巷不小于50m,岩巷不小于75m,拐弯后不小于10m。
3.当需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掘进面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把口和警戒,并认真检查两个工作面瓦斯,其中一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均不准放炮。只有当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高瓦斯高应力掘进面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安全出口50m外,回风系统必须全部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警戒。炮后至少30分钟才准进入检查。高瓦斯高应力石门揭煤震动爆破后,至少1小时才准进入检查。该类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爆破作业掘进,不准直接进行人工和手镐、风镐掘进。
第15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放炮:
1.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工具、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没加以保护或未撤出工作面。3.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没有洒水降尘。
4.掘进工作面以外10m范围内支架没有加固、控顶距超过规定或不用超前梁。
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放炮地点附近10m支架不齐全、不牢固。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7.工作面人员未撤到警戒线外,警戒岗哨没设置好或人数没清点清楚。
第154条 一个放炮作业地点只能使用一台发爆器,一台发爆器只能配一把钥匙,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155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正向起爆和毫秒爆破。瓦斯涌出量大或煤层顶板破碎时,必须控制一次放炮个数和装药量。
第156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15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158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八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第159条 检验鉴定
1、由公司技术中心计量专业人员负责对新采购的通风仪器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检查合格的进行煤矿计量管理编号,并粘贴合格证,方可入库,不合格的采取退货、换货措施。
2、通风安全仪器到矿后,由矿技术科计量专业人员对仪器进行计量管理编号,并粘帖绿色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为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由技术科负责下达安全仪器周检通知单,确保安全仪器进行周期检定。通风科监测组、通风队按通知要求分批将安全仪器送公司技术中心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粘贴合格证,送检结束后,通风科监测组、通风队将检定证书交送技术科,技术科对安全仪器、仪表粘贴绿色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经过大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必须重新检定;小修的仪器必须在现场标校。
第160条 管理、维护、标校
1、通风科监测组、通风队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和维护,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有专一的维修室和发放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通风队至少每7天对光学瓦斯检定器逐台进行气密性示值误差校正,允许误差±0.01%-±0.3%以内时方可使用;使用中误差值不得超过以下标准:0-1%,误差±0.05%;1%-4%,误差±0.1%,4%-7%,误差±0.2%,7-10%误差±0.3%。至少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规定对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标校,允许标样误差不得超过±0.03%时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误差值不得超过以下标准:0-2%,误差±0.1%;2%-3.5%,误差±0.2%;3.5%-5%,误差±0.3%。
3、通风科监测组至少每7天用标准气样按规定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标校,标校后运行中瓦斯传感器检测数值与实际值误差不得超过以下标准:0-1%,误差±0.1%;1%-2%,误差±0.2%;2%-3%,误差±0.3%。
4、通风科监测组、通风队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仪器维修、标校制度,同时做好各种记录和使用台帐。
第161条 发放、回收
1、仪器发放人员每班要及时清理上架仪器仪表上的煤尘,发放前要对仪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检查,不合格仪器严禁发放,保证入井安全仪器完好率达到100%。
2、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凭领取牌发放,无牌拒绝发放;特殊情况,需使用单位写出申请,经通风队队长签字后发放。
3、发放过程中,发放人员与使用人员须当场对仪器完好情况进行交接,有缺损、不合标准情况,使用人员有权更换(如标签、合格证不全,光学仪器电路、光路、气路系统不合标准,便携仪欠压等)。
4、通风队收发人员必须做到领用牌、仪器和记录三统一,记录要认真详细。
5、使用单位当班领取仪器必须当班交回,三班不交仪器的视为丢失,接丢失规定处罚;如有特殊情况推迟交回仪器的,交回时须通风队队长签字后,仪器维修人员鉴定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回收使用,否则按迟交规定进行处罚;通风队发放人员在接到交回的仪器后,要认真仔细对仪器进行检查,看是否有零部件、标签损坏或丢失,若零部件标签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扣除当事人的仪器领取牌,并向通风科汇报,按规定进行罚款。
6、对报废、损坏丢失通风仪器仪表的,由通风队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按其价值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162条 仪器使用
1、安全仪器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妥善保护,正确使用。
2、安全仪器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人故意破坏安全仪器者,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人按物价进行加倍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严肃分析处理并进行罚款;特别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3、安全仪器使用中,使用人员要对仪器各种标签进行保护,不得将仪器仪表标签任意损坏或丢失。
第163条 封存报废
1、半年以上不用的安全仪器办理封存手续,不参加检定和标校。但通风科监测组、通风队须填写反馈单,并经计量部门批准方可封存,且每年须对封存安全仪器检查保养一次。
2、经技术中心计量检定不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仪器和无法满足检测要求须淘汰的仪器,必须报废处理。
3、通风科监测组、通风队须将报废处理的安全仪器情况报告技术科批准后方可报废,及时将安全仪器报废情况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并建立台帐。
4、报废处理的安全仪器,须放置在报废仓库中集中处理,决不允许流入井下生产现场或社会。
第九章
自救器管理
第164条 自救器配备数量应达到《郑煤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仪器仪表装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满足下井人员最多班的2倍,并有20%的备用量。
第165条 自救器的日常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自救器应集中管理,设专职维修人员,自救器维修发放室应保持干燥,避免潮湿,并有维修、收发制度。
2、自救器型号、编号、出厂日期、出厂重量及煤安标志等应齐全清晰。
3、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和气密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隔离式自救器两个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166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携带自救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完好地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在领取自救器时,发现自救器失效、过期、破坏、变形等问题,应拒绝领取使用。
2、正确携带自救器,要避免碰撞,防止破坏。无事故发生时,不能随意打开自救器。在工作过程中,如自救器被损坏,应立即升井更换,并向发放和维修人员说明损坏情况。
3、自救器应随身携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随身携带时,应放在距本人工作地点附近3m范围内,保证能在第一时间佩戴自救器。
第十章 米村矿“一通三防”罚款条例实施细则
第167条 通风管理
1、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上、下付巷、掘进面巷道内物料堆放、浮煤堆积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主要进回风巷、采掘面测风站(点)内堆放物料和设备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2、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巷道采掘面通风巷道失修,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或扩修期间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冒顶堵塞巷道断面,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面回风侧擅自构建通风设施,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4、凡井下出现通风巷道失修(风速超限或影响通风)必须由通风部门每月23日前将扩修计划提交掘进部门,由开拓掘进科排计划组织扩修,否则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168条 局部通风:
1、井下使用的风筒私拉乱扯,挤压和损坏风筒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矿组织分析追究其责任。
2、施工地点风筒末端扎住、掐开、挡住造成掘进头风量不足,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对通风队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200元。
4、井下供风风筒有拐死弯、花接和反接头现象或易损坏风筒的地点未采取保护措施,对通风队2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5、不经通风部门同意,擅自将风筒挪作它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造成损坏报废的按原价处罚。
6、安装风机前,通风队必须提前向机电部门申请负荷,凡申请负荷不及时或批负荷影响风机运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由通风科向通风队下达安装风机通知单,内容包括:风机安装地点、功率及风机、风筒安装标准。不按规定要求安装风机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安装风机前,相关部门必须现场鉴定风机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不具备条件时必须提前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扩修、垛底等),否则影响风机安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追究影响生产之责任。
8、掘进面开工或回收地点用风,无施工单位下发施工通知单和措施,安装设备后没有安装风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起作用,通风科有权责令其停产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9、局部通风机严禁任意停开和无计划停风,发现一次对有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矿组织分析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由于供电原因,造成局扇停风和瓦斯超限,对机电一队罚款1000-3000元,凡单回路供电、风机出现故障时,施工队必须派专人看管风机,现场交接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不按规定实现煤巷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项目,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施工单位必须在局部通风机装好运行正常或掘进工程结束后必须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通风科有权令其停止生产。
12、局部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更换(要求两班内完成),并向相关部门汇报,施工单位在更换风机时,其附属装备(消音器、风电闭锁、自动倒台装置、铭牌、说明牌、风机、开关架)必须装配齐全并保持完好,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3、对矿上紧急安排的风机安装、风筒吊挂任务必须无条件完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169条 瓦斯管理
(一)凡违犯以下1—7条规定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对班长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出现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仍进行施工作业。
2、无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排放瓦斯或在排放瓦斯期间措施执行不力,按集团公司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
4、长期停风区没有在24小时以内进行永久密闭或密闭前造成瓦斯超限、积聚。
5、瓦斯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在瓦斯浓度未降至规定值以下时,进行人工复电。
6、对矿下发的瓦斯管理措施规定落实不力,在生产中造成瓦斯超限。
7、瓦斯检查员由于工作不负责,在生产中造成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不及时处理的。
8、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现象,是协议工解除协议,是固定工或合同工给予开除矿籍。
9、流动电钳工、专职电工下井不带便携仪在检修设备前,没有用瓦斯便携仪检查瓦斯浓度,而打开设备进行检修的。
(二)凡违犯以下规定10—14条的,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10、瓦检员业务知识不熟练、不持证上岗的,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处未设置瓦斯记录牌板的。
11、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制”的。
12、瓦检员不认真填写记录,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13、瓦斯检查员在工作地点没有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或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造成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4、回采工作面没有及时回收尾巷造成瓦斯超限积聚的。第170条 安全监测
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监测设备丢失,如:监控主机、传感器、接线盒、信号电缆等,涉及有关单位按原价加倍罚款。
2、非专业人员私自拆卸瓦斯报警断电装置或采取其它任何手段造成监测装置运行不灵敏、瓦斯超限失去断电功能,组织分析。除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扩修、爆破或进行其它作业时,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将监测设施损坏,造成信号中断,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并组织分析,追究其责任。
4、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根据监控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电源总开关必须设置在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5、采掘工作面及主要机电峒室被控电源总开关必须经常维护,确保脱钩机构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6、煤岩(半煤岩)巷、采面回风隅角每次放炮前将监控传感器移至安全地点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监控设备损坏的,组织分析并追究其责任。
7、检修设备需要停电时,必须提前制定措施通知通风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否则造成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8、凡违犯以下两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或分站安装在回风流中。
(2)采掘队或机电队无故不办理断电仪移交手续。
9、运输巷道或其它巷道需要喷浆时,必须对监测电缆及装置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凡违犯以下两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监测探头、便携仪、光学仪器误差偏大或充电不足,造成误报、误传的。
(2)采掘队跟班队长、班组长施工地点没有按规定配带悬挂便携仪或班后便携仪不交。
11、技术管理科负责做好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网和瓦斯防治导航系统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通讯站、通风科、调度室密切配合,确保网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否则按郑米矿字(2007)第29号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171条 防治自然发火
1、无故掐开、损坏防灭火(尘)管路,或将防灭火(尘)管路擅自挪作它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煤巷掘进面工程质量差,出现空帮空顶现象(1米以上),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高温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收或永久密闭,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高温或发火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并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4、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执行防治自燃发火技术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井下皮带运输巷机头处前后20m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设置灭火器和灭火沙箱,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救护队必须将每周检查密闭、盲巷结果及时报送通风部门,不得漏检或误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对其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172条
通风设施
凡违犯以下规定1—3条,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是协议工的解除协议,固定工或合同工给予开除矿籍之处分。
1、用矿车、电机车运送物料撞击风门或任意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2、没有安全措施和未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扒开临时密闭或永久密闭。
3、损坏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闭锁绳、自动化风门辅助设施、风阻、挡风墙、风帘、测风站、各种管理牌板、风门开停等)。
4、通风设施前后5m内堆放杂物、材料、设备等,下发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进行处理,对有关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5、未经通风部门批准任意在风门墙上打过墙孔,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6、构建通风设施不掏槽或墙体厚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需要设反水池不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7、凡构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时,通往密闭内的一切管线、轨道等导电体必须全部断开,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8、主要车场、巷道贯通或其它通风巷道由于巷道受压变形,浮煤堆积造成无法构建风门,不及时采取措施,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73条 瓦斯抽放
(一)凡违犯以下规定1—9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影响安全生产者除加倍处罚,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瓦斯抽放系统没有按设计安装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完成安装敷设任务影响瓦斯抽放。
2、瓦斯抽放泵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供电不符合规定要求。
3、扩修或进行其它作业时,将抽放管路埋(挤)压撞击等造成管路损坏。
4、抽放管路泄漏,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擅自掐开抽放管路或将抽放管路挪作它用,闲置的抽放管路不及时回收。
6、抽出的瓦斯没有按规定引至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出气侧出气口上风侧、下风侧没有按规定设置栅栏。
7、不经总工或通风科同意私自改变抽放形式或拆除抽放设备者。
8、抽放管路没有及时放水,造成阻力大负压增高影响抽放效果的。
9、本煤层抽放、高抽巷抽放没有按抽放设计施工。
10、抽放设备及供电线路出现失爆,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二)凡违犯以下规定11--13条,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篇3: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煤炭生产;事故安全;生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142-01
截至到2003年,据统计世界煤炭资源总量大约在50忆吨左右,每年因煤炭事故的死亡人数大约在8000人左右。我国煤炭资源储备丰富,月占有世界煤炭总量的35%左右,但是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则高达6000人左右,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其他国家的事故死亡人数。这些事故人数还没有包含伤残人士在内,每年的伤残人数甚至已经高达20万人左右,是印度的10倍,与发达国家美国相比是100倍。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每年也至少有10起左右,这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也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1]。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急需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极值,让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加大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一、扎实开展安全管理三步走,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强化安全“红线”[2]管理。为了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并安排专人负责条例的监督与落实,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的“红线”,必须让每一位员工有清楚的安全意识。企业在适当时候,可以通过职代会表决、专题电视讲座、职工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文艺宣传、召开现场会及各级管理干部现场讲“红线”等多种手段进行宣贯,通过长期对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对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人员的严肃处理,使得职工对安全管理“红线”更加地熟悉、理解和支持,对提升自主保安能力、实现主动预防、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减少“三违”和冒险蛮干行为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效果十分显著,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二)实行薄弱环节管控。薄弱环节管控主要包括薄弱工序、薄弱地区、薄弱时段、薄弱人员和状态变化。公司每月、矿每周、系统每天及区队每班都组织对基层单位井上下全面排查、通过人、机、环和管的系统梳理分析,明确工作重点,使各级管理人员清楚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时时处处做好主动防范。
(三)实施岗位作业流程化管理。岗位作业流程化管理是在对各项工作系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现行作业方法的每一道操作程序和每一个动作进行分解,以科学技术、规章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对作业过程不断进行简化、优化而形成的一种岗位标准作业流程,主要解决“怎么干”的问题,是实现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作业效率和减少事故的重要手段。
二、安全管理“红线”前期推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现阶段所采取的各种安全手段和措施没有真正得到高效的落实,在制约性和促进性上没有形成良性互动,无法搭建起一个安全保障机制平台,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系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以及优化。现在实行的“红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安全管理“红线”面太宽。其次是对触犯个别、有些安全管理“红线”的人员处理太重。最后是基层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不理解、抵触情绪,对于存在的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不敢管,不利于问题、隐患的管理。
三、对下一步推行安全管理“红线”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使安全管理“红线”今后更好地推行,特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实施方面建议:
(一)对安全管理“红线”进行分类管控。将现有的安全管理“红线”按照性质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细分为三类[3],分别是第一类:性质极为恶劣或后果极为严重的,如“有扒、蹬、跳车及乘坐矿车和皮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和“瓦斯超限不撤人仍继续作业的”等预计20条左右;第二类: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预计30条左右;第三类:性质极为恶劣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预计50条左右。
(二)划分权重。建立职工安全积分档案,详细记录每一名职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及“重点”情况,矿井每月初通报上一月本单位职工安全积分情况。凡触犯第一类安全管理“红线”的,安全积分记100分;凡触犯第二类安全管理“红线”的,安全积分记50分;凡触犯第三类安全管理“红线”的,安全积分记30分;凡触犯安全管理“重点”的,安全积分记10分。
(三)责任追究。对直接触犯者个人处罚方面。凡安全积分记够100分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撤职;凡安全积分记达到50分不到100分的,工人开除留用,管理人员免职;参加为期15天的安全学习班(进行安全约谈、现场说教、亲情教育、警示教育),按照1分20元的标准,向本单位财务科缴纳安全保证金,并对其进行黄牌警告,重点关注;凡安全积分记达到30分不到50分的,工人开除留用,管理人员免职;参加为期7天的安全学习班(进行现场说教、亲情教育、警示教育),按照1分20元的标准,向本单位财务科缴纳安全保证金[4]。
单位凡发生触犯第一类安全管理“红线”的,单位当月“双基”考核扣2分,分管系统领导当月“双基”考核扣3分;单位凡发生触犯第二类安全管理“红线”的,单位当月“双基”考核扣1分,分管系统领导当月“双基”考核扣2分;单位凡发生触犯第三类安全管理“红线”的,当月系统“双基”考核扣3分,分管系统科室当月“双基”考核扣2分;同一区队(科室)半年内发生多处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单位领导牵头,对该区队(科室)进行重点帮扶、管控。
(四)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安全管理责任体制,对安全绩效定期考核,通过煤炭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商业保险以及煤炭同业保险基金会的有机互动,综合煤炭企业内外部的影响作用,最终实现煤炭企业安全的最优目标。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同时还能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结语
本论文的主旨思想是既肯定推行现有1+3安全管理模式所取得的成绩和起到的作用,但也指出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安全管理“红线”),探讨安全管理方式方法。
参考文献:
[1]胡方坤,杨林青,孙珍玉.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J].硅谷,2009(24):92-92.
[2]王国海.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及对策-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4(38):124-124.
[3]李玲.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几项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3(7):105-105.
篇4: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永恒的主题,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煤矿的必要保证。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全面发展和经济效益。搞好煤矿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把安全工作作为煤矿生产管理的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实抓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发展。
煤矿生产是地下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约束很大,不同的地质构造和煤层的赋存条件决定了必须采取不同的开拓开采方法,并且带来了许多自然灾害,如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矿井透水等等,这些都是煤炭生产特有的不安全隐患,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的不幸。而且煤炭生产系统复杂、工作场所黑暗狭窄,人员集中,采掘工作面又随时移动,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会使移动的采掘工作面不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如不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可能会导致重大灾害事故,这就给安全工作带来了困难。
目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过就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煤矿部分领导和职工尚未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没有把安全第一的方针深入地贯彻到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煤矿生产建设的关系,甚至有时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从我镇煤矿死亡事故看,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第一的方针是人们经历了多次惨痛教训,付出了血的代价才认识到的。整个煤矿企业必须突出抓好安全管理,人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职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增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意识。
当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虽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的首要理念;落实“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指令已经成为我们的行动要求。但是,从现有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看,仍然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仍然存在着安全管理上的漏洞问题。突出表现在:⑴抓安全管理,建立的长效机制效果不佳;⑵治理“三违”现象,持有的铁面无私恒心不够;⑶安全宣传教育,连续性、持久性观念不强;⑷安全文化培训,缺乏系统性、全员性,覆盖面小,有时只注重岗前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和“三违”人员培训。有时甚至为完成培训计划而培训。那么,我们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者,应该怎样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解决好以上四点较为明显的问题呢?
第一、严格遵守规程,依法进行管理。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严格遵守规程,依法管理。实践证明,只要是严格遵守规程进行工作的,就能够保证安全。如果不严格遵守规程,就违背了客观规律,生产中也就容易出安全事故。从以往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惨痛教训看,究其原因都是与违反《煤矿企
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关。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我们还必须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切实做到依法管理。
第二、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管理就是一种责任。安全第一责任人,首先要明确自己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要对本企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家庭安全、集体安全以及社会安全高度负责。广大职工要形成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建立“四级包保”安全体系。“四级包保”即:个人包保班组、班组包保区队、区队包保企业、企业包保政府。因此,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安全生产执行者必须自觉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指令。
第三、抓住安全关键,突出管理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关联到企业的生存,涉及到职工的健康,因此需要抓的工作也很多。但是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安全管理须从实际出发,抓住安全关键,突出管理重点。如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部门主要是负责各基层单位安全过程中的监督,安全质量的检查,安全资金的投入,安全培训的督导,安全隐患的排查等;企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目标计划的编排,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等;生产一线单位负责职工安全的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安全质量的实施,安全管理运行等等。在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中,要分清安全管理的重心和主
导方向,把安全管理的落脚点,放在关心各基层单位的生产班组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上来。因此,安全第一责任人须把生产班组建设和职工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并围绕这个核心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夯实安全基础,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确保措施得力,履行监督到位。任何管理都离不开具体措施,而有了措施就必须监督执行到位,才能产生实效。为了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个企业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强化安监人员的安全监督意识,确保各种规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减少事故发生。监督的重点应放在安全第一负责人和广大职工身上,查他们执行规程和制度的力度与效果。若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就必须要求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及时给予排除、纠正和制止,并给予经济处罚,使责任部门受到深刻的教训,从此不会在犯同样的错误,真正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荫牙状态中。
第五、挖掘安全潜力,探索管理思路。安全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这里面的学问既广又深,而且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和时代特色,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特殊性。因此,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者,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挖掘安全潜力,探索管理思路。比如:运用现代科技挖掘安全管理的途径与方法潜力;探索“安全评价”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思路;督导“手指
口述”操作法与“安全五步法”并轨使用情况等等。“安全五步法”即:开始进行任何工作之前,先停一下问自己:⑴我是否具备了从事此项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⑵我是否持有此项工作所要求的许可证或得到批准?⑶我是否对此项工作的风险进行了识别,并采取措施以保证自己安全?(4)我是否检查过我的活动不会危及或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⑸我是否使用了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如何实施五步安全法,工作前:⑴停顿一下,观察工作区域的安全和环境状况;⑵思考一下,确定如何实施这项工作;⑶识别一下,此项工作中的风险多大;⑷验证一下,问自己如何控制这些风险;⑸认可一下,对自己准备采取的措施感到满意后,开始工作。工作后:⑴观察工作区域,针对你的工作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采取防范措施;⑵回顾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你使用的计划方法;⑶你对此项工作是否感到安全;⑷再作此项工作时,是否有改进之处;⑸在下班时讨论这些改进,并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同时,安全管理者还要进行安全管理理论的创新、思路的创新和措施的创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尽量杜绝安全事故。
篇5:浅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陈良春
煤矿生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的生产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一定要把生产安全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充分认识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体干群的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我们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环节过程入手、注重生产日常细节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本人根据自己的现场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特点,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一)、做好“安全理念” 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
造成事故,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二)、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
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
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
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
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
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
全意识。(三)、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切实有效的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
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
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
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
心理。这种作风,拿来抓安全,轻则懒惰了自己,重则成了一种惯性,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但却经
不起明眼人的审查、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
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对
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
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
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企业的安全生
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安全,生产安全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生产安全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
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
处入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
这个神经。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
缺乏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
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
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
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
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它是一种习
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生产安全的方方面面。
四、警惕不良习惯
在煤矿企业里,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打打闹闹,骂大会;有的井下个人工作间隙喜欢躲在巷道一角打瞌睡;有的干起工作毛手毛脚等等,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实,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干活毛手毛脚也好,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时都要规规矩矩,执行制度、规范上岗,切不可死守自己的***惯、坏习惯,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毁了生产的安全。
五、安全工作靠大家
在现实工作中,一提到安全工作,一些人总不以为然,认为那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或是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误 认识,形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没有搞清楚,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这种认识的职工主观上产生麻痹,思想上警惕性放松,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心不在焉,能应付则应付、能走“捷径”则走“捷径”,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抓安全工作仅仅依靠领导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领导和安全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了解生产现场,班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六、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
发现了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不留后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闭环管理方面做的还不够。处理起隐患来不是拖泥带水,就是 不够果断,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抓好安全闭环管理,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经常遇到。
七、安全应多一些“自律”
说起安全的重要性,道理谁都懂。但能够坚持数十年如一日做好安全工作,却很难。确保安全生产,除了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更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如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因素,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也决不能图省事存侥幸。要多做些准备,要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弦,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即使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也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所以加强自律是做好安全的关键。做善于自律的人,首先要有一颗关爱安全的心。不仅表现在自己的小组和团队成员之间,也应对不熟悉的人的安全多一些关心。这样.面对安全事故就会多一些警醒,少一些麻木;对他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多些提醒,少些漠视;对自己的作业行为多些理智清醒,少些盲从糊涂。做善于自律的人,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安全检查,只要安全措施得当,按章作业,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检查不检查都是一个样。总之,生产安全工
作没有捷径可走,只有实实在在地坚持制度,狠抓落实;只有从预防抓起,从细节抓起;只有全员参与,共同营造;强调自主管理;注重日常基础工作,我们的安全工作才会更安全。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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