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关键词: 双汇 责任保险 责任险 事件

【内容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但由于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特征,受害人获得救济不仅十分困难,而且结果也不尽如人意。文章通过分析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存在的救济困境,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与救济方式,从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三方面,为合理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救济途径提出建议。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篇1:

食品安全责任险破冰

从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到修正的毒胶囊事件,老酸奶事件,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道路上,除了政府的监管、法律的制裁,更为商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依然必不可少。多年来专家呼吁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此刻也许能为此提供一个突破口。

现实尴尬

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出现的并不晚,却未能像交强险一样被人们所熟知,投保率也仅在10%左右,大多数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而国内食品企业投保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食品进口有相关的准入许可证,如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二是产品责任险也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密不可分。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限额可以在保险人政策范围内根据企业投保需求确定,费率一般根据保障额度、营业规模、业务类型、场所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食品安全责任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和再保险的方式将同质的分散性风险集中起来设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可以使受害者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承保的责任范围如果是由于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如瘦肉精事件和毒胶囊事件,保险公司是免赔的,但是事前的风险控制能够减低企业此类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在国外,责任险的投保率超过50%,我国除交强险之外其他责任险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的效果。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责任险时多摇头不知。

目前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如企业无力赔偿,最终还需政府买单,造成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局面。以“三鹿事件”为例,政府耗资11.1亿元为受害的27万多名患儿进行赔偿,还有很多人都是自掏腰包。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发也还不到位,不同的食品企业和食品,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险企需推出不同风险的产品。而这类保险产品开发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投保企业少,险企自然不愿花成本来开发和推广。

此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繁多,在食品安全这块九龙治水的局面,也导致问题的责任模糊不清,给了食品企业黑色膨胀的空间。

破冰之举

4月14日,在京举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层研讨会”上,湘鄂情作为京城首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司,与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险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计划用100万元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累计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正式投保后,消费者在湘鄂情就餐时如发生食物中毒或遭遇摔伤、烫伤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4月18日,扬州工商局率先在江苏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开了全省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先河。20家中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首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

一时间,食品安全责任险成为保险业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国际上,通常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目前,我国国内交强险的投保率和旅责险的投保率已达100%,这也给食品安全责任险提供了有迹可循的参考。去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总裁吴焰就曾在议案中提出: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除了强制实施,政府部门也可以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提高其投保的积极性。

对保险公司来讲,还需要其开发更多适合市场的同类产品,针对企业承受风险能力和行业职能的不同,开发不同的条款,厘定不同的费率。通过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监控的能力:确立免赔责任、赔款限额和保险费率的方式来约束企业对自身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连同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企业改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减少保单赔款限额或增加保险费率的处罚,提高企业风险意识。

作者:严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篇2:

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损害赔偿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案件可谓层出不穷,但由于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特征,受害人获得救济不仅十分困难,而且结果也不尽如人意。文章通过分析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存在的救济困境,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与救济方式,从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三方面,为合理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救济途径提出建议。

【关 键 词】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救济

作 者 简 介:陈佳祥(1995-),男,广东惠州人,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环境法务,法律(非法学)。

一、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

(一)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界定

大规模侵权的概念是由国内学者自美国侵权法中的术语“masstorts”翻译而来。传统侵权法理论并没有涉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然而在很多人的观点当中,侵权的问题屡禁不止。而恶意侵权的问题需要大额赔偿,所以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定义的时候,需要考虑侵权的实际问题,同时从赔偿的状态下分析这一问题。通过这些可以看到,侵权如果范围较大,就很容易晋升为不同性质的产品服务问题,同时也会使得受害的人员产生双重损害问题。

(二)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管理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现在人们较为关注的重点问题。可以看到,考虑整体,大多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能够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上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侵权问题,一般情况下,侵权人较为隐蔽,而侵权的事件也并不非常确定。所以在遇到这种问题时,考虑到这一行业加工的特殊性,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会出现侵权的问题。所以整体的监管力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现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不断出台,并解决人们生活中的各项难题,已经成为在现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保障。所以怎样更好地解决大规模的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最为重要的话题之一。

二、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问题的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一)同质赔偿的救济作用弱

当前我国的民事赔偿,通常选择的是加害方补偿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实现被侵权人的基本保障。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要做到及时的禁止和有效的惩罚。所以在现在进行赔偿数额确定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的损失。然而,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的第14条和第148条当中,可以看到,赔偿的制度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保障,所以在研究的过程当中,要从更加全面的角度上考虑。

同质赔偿救济需要考虑的作用问题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这种补偿不够到位是由于对责任人的惩罚达不到一定的程度。而另一种问题则是受害人的补偿难以及时到位。这两种问题都会使得救济的效果明显降低,而在遇到食品安全侵权问题时,需要重点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制约作用。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这些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很有可能会对他们造成并不致命的打击。他们在索赔的过程当中,却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保证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够得到有效的赔偿。除此之外,还需要追究食品安全者的民事责任以及出现的律师费和误工费等各方面的损失。虽然在进行赔偿时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必须要能够从整体的角度上考虑全额的补偿以及在遇到损害问题时同质赔偿的权利。

(二)惩罚性赔偿规定欠缺操作性

在《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时,可以看到理论方面是可行的。但是在考虑实际的问题时,必须要能够从惩罚性的补偿措施上考虑。因为在实际的使用过程当中,惩罚的力度难以达到基本的作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可以看到有双倍赔偿的概念。也就是在惩罚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考虑双倍的赔偿性。在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出现的过程当中,中国才开始利用西方等法律体系当中的各种较为合理的制度。通过引进这些制度,进一步作出惩罚方面的赔偿制度的规定。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尚未确立

中国的责任保险起步的时间较晚,所以不管是保险的种类以及各种条款上都无法满足现代化的发展。从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上海和福建等各种城市当中都开始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保险制度的确认。不管是在学校当中还是农村家宴,每一个很有可能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领域,都需要重点进行强制性的保险确认。通过这种方式才可以让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更为放心,在消费的过程当中,整体的消费水平和欲望都会有所提升。虽然在现在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关于食品安全的保障。但是能够真正购买这一保险的公司少之又少。所以在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上要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可能产生的补偿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完善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基金救济制度

在现在食品的大规模侵权问题,都是通过救助基金来实现基本的救济。这种方式能够达到救济和补偿的效果。所以是现在使用较多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看到在现在的西方很多国家当中,大部分都依赖这种形式。通过基金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有效地对救济的范围以及怎样筹集基金等各个方面,进行合理的规范和操作。基金设立的方式也能够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进行损害的预防。在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设立这一制度实际上也是较为适用的。这种基金在多元化的角度上看,很多都是从食品侵权人的角度上考虑的。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救济制度

在遇到违法行为的状态下,需要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惩罚的力度加大才可以防止出现违法问题。所以从食品经营者的角度上看,要从违法的成本以及罚金的角度上,更好地防止出现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那么惩罚性的赔偿措施要能够依照食品经营者的被处罚情况以及对商家的警告来实现整体的效果。一般惩罚是针对于侵权人,通过这种方式来遏制他们的行为。但是还需要考虑受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所以在考慮这一制度的时候,要能够从两方面分析。

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发展的状态下,越来越多的问题在解决的过程当中变得更加地繁琐复杂。单一的赔偿方式已经很难满足现代化的需求。所以在赔偿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大规模的食品侵权问题的合理维护。在遇到侵权问题时,要对诉讼条件以及经济实力悬殊较差的一方,进行重点的关注。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正义问题以及倾向性。要能够从平等的角度上正确的分析价值理念,进一步对加害的公司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在现在中国的很多行业当中,公司生产能力并不能达到很好的状态。因为这些公司的管理方面,理念落后,所以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确认的时候,无法及时地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公司的车间管理较为混乱,所以食品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在中国的很多中小型公司当中,因为是私营企业,所以产品的流动性强,但是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也逐渐增多。这些公司对保险方面并不是非常重视,他们仅仅为了降低成本来提升整体的利润。所以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对投保并不是非常重视。那么在遇到食品安全侵权的事件之后,很多公司无法及时解决相关的赔偿问题,所以很容易出现经营困难的现象。这些问题也进一步地导致越来越多的员工失业或者是产生社会的稳定性降低的问题。那么责任保险的方式也可以有效的保证保险可以转嫁给其他的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一定的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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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品.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3]王丽华,王婧瑶.大规模侵权视域下的市场份额规则[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7,17(05):79-82.

[4]刘筠筠,王洁.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探索与比较研究[J].食品科学技术学报,2017,35(03):89-94.

[5]程建华.大规模侵权救济思维的塑成——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2):82-86+127.

[6]曹相见.大规模侵权的内涵界定——基于美国法的考察[J].法治社会,2017(02):5-16.

[7]王圣利.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之解析与重构[J].医学与法学,2017,9(01):14-18

[8]张力,庞伟伟.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机制探析[J].法治研究,2017(01):27-42.

[9]柴姣.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研究[D].云南大学,2016.

作者:陈佳祥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篇3: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现实选择

摘要: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解决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人赔偿问题的有效途径。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要以政府立法推动为主,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模式,并应注意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受害人赔偿

一、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本文采用的食品安全定义仅指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2007)显示,82%的公众表示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感到担心,希望能通过有效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仅有9%的人认为没有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伴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普遍关注和焦虑。

食品安全问题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食物中毒。2001-2006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如表1所示。如果把未报告的食物中毒加上,估计每年平均有20~40万人发生食物中毒。据此推算,相应的各项费用的支出将是一笔庞大的数字。食物中毒不仅不可逆性地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还使得消费者因治疗和康复而支出巨额的费用,并要承受收入中断的损失,部分家庭因此家破人亡。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人民健康,也严重影响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如2006年11月电视媒体曝光了部分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敌敌畏的过程,使拥有1200年历史的浙江金华火腿信誉被质疑,当年50%的金华火腿企业被迫停产,整个地区的金华火腿减产了2/3,销量减少60%,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有一半的中小企业转产、停产,火腿价格直线下降,全行业大面积亏损。并牵连到相关的产业,间接损失难以计数。

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最有效的一种风险转移方式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理论上受害人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结果可能是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或者有能力赔偿而现行法律不健全,导致其可以逃避赔偿,或者会千方百计转移资产,使受害者迟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第二个途径是政府。我国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共四级。无论是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也规定了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包括受害人员的抢救、安置、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因而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如2003年安徽的劣质奶粉事件当中,受害儿童的治疗费用全部由阜阳市政府提供,并主要承担了每个死亡婴儿家庭10000元人民币的救济金支付责任。

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责任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尤其突出。责任保险不仅能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能够起到强化风险管理和预防损害发生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既能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这对于辅助政府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正外部性决定了其最适合以强制方式推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虽然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但最终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受害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企业的自发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不足,尤其是中小食品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尽量压缩费用,保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责任保险的投保率非常低,从而导致对第三者的赔偿不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应采用立法的形式,以强制保险的形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影响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制约因素

(一)外部环境因素

1 法律因素。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即责任保险是所有险种中对法律敏感度最高的险种之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离不开健全的民事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缺乏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现有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以《食品卫生法》为例,种植业和养殖业产品就不包括在该法所认定的食品当中,而实际上涉及种植业(粮食、蔬菜等)和养殖业(猪、牛、羊肉等)的食品安全事件等已经频繁出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方面无法可依,对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一点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2 经济因素。

从表2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虽多但市场占有率却最低,这些为数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遍布城乡各处,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以及农村地区最为密集。2006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平均抽样合格率仅达到70.4%。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大部分都与食品小作坊有关。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以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注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食品行业将长期存在。虽然这些食品加工小作坊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生活,但也因其数量庞大、流动性高、安全隐患多而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对尚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既有一日三餐讲究色、香、味和营养搭配的小康家庭,也有一日三餐只求温饱的普通家庭。对于第一类家庭,有能力又有知识购买到相对安全的食品,对于后一类家庭来说,大多忽略或没有能力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类家庭由于收入水平的制约,往往成为劣质食品的受害者。

3 化因素。

中国传统法律中有“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古代人不仅信奉“无讼”、“贱讼”理念,而且害怕诉讼,由于古代的官方,惯用强制的非公平与公正的方式息讼、终讼,而争取表面上的和谐,从而扼杀和限制了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追求。这种无讼的传统理念体现出了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也妨碍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277;297)。由于这种法

律文化传统约束,以及对法律程序的无知和恐惧,导致普通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被侵害以后多数人会选择沉默,或仅仅选择通过媒体求助,而不是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使得劣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有恃无恐。而某些正规的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面临索赔诉求时,也会习惯利用企业的强势地位践踏消费者的权利,对于食品责任风险的认知严重不足。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不足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的时间较短,目前竞争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有形财产保险领域,承保责任风险的技术能力不足,从业人员极度短缺。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国际平均水平15%有很大差距。责任保险险种推广主要集中在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险种,即使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责任保险,也主要承保的是出口食品,尤其是出口到欧美等国市场的食品,面向国内销售的食品行业的承保率非常低。截至2007年10月,中国人保、大地财产和华安财产在产品责任保险之外开办了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中国人保和大地财产将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列入承保范围,华安财产仅限于承保食物中毒的单一风险,并且保险金额都比较保守。

(三)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相对不足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致害人)是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最终目的是对第三方即消费者(受害人)的救济,该险种对于法律和监管的敏感度很高。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相对滞后以及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在产品责任风险领域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执法人员水平不等,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限,加之处罚与违规所得的数字相差太远,企业违规的成本较低而获利丰厚,即使被媒体曝光,换个牌子照样生产。消费者由于前述原因或在个人维权意识方面相对淡漠,或恐惧于令人身心疲惫的诉讼过程。食品企业总体面l临的侵权责任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说并不大,从而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业务总体规模较小。

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思路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提供法律及政策基础

1 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家应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尽早出台与国际接轨《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的全过程纳入到法律的监督控制范围,并使法律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的食品,同时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考虑制定《产品责任法》,逐步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于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严格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为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2 政府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应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将是否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生产企业年审的基本条件。此外,政府还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对于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减免税收。

(二)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 产品开发。考虑由保监会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开发相应产品及相应操作规程,报经政府审议批准后执行。条款应统一赔偿责任限额,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设定不同的费率,并给予费率浮动。

2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一是禁止政府部门代理。二是给市场所有产险公司业务开办权,有利于通过竞争提升保险服务,防止市场垄断。三是视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及理赔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并将费率浮动权限下放到各保险公司,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监会负责业务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负责统一协调。

3 各保险公司应对该项业务给予高度重视,选派业务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才进行业务操作;完善内部业务管理、单证及财务管理,保证业务顺利开展。

(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后,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费者。因此,一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完善的司法体系能使其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对于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受害者,还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帮助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 张艳峰

作者: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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