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制(精选8篇)
篇1:投资机制
从目前国内外风险投资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三种机制:即政府主导型、混合型和市场主导型.1.政府主导型机制:政府主导型机制是由政府作为主要出资人,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以国有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以促进高科技的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从总体看仍采取的是这种机制。政府主导型公司存在以下缺点:第一,政府主导型的机制由于社
会各方参与程度低,缺乏一种利益制约机制和社会经济中专业分工合作的机制,造成效率低下和市场机制、法律环境建设的滞后,阻碍了风险投资行业健康的发展。
第二,政府投资和拨款后缺乏监督管理,公司在选择资金投向和数量时不承担责任,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易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干预,使经营活动不能建立在科学论证和遵循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往往是长官意志决定项目是否投资。
第四,缺乏发展后劲,表现在经营管理人员缺乏激励,经营者没有长远打算,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与风险投资这种长期投资的属性相悖。
第五,政府拨款建立的公司管理水平低下。这类公司的经营者多是政府官员,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用政府程式化管理方式应付多变的市场,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
第六,企业缺乏融资机制,往往是大量依靠贷款。资本结构是高负债型,承受经营风险能力弱。然而,从1985年成立的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至今已有十多年了,这种政府主导型机制并没有使风险投资在我国发展起来,在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关闭。但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初始推动力应来自政府。这是因为只有政府能起到引导的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成功运作,才能逐步吸引民间的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而且,要建立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公司,最初阶段也只有政府有此魄力和能力。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这种机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必然要求在其组建和经营上都要进行根本性变革。
2.混合型机制:混合型机制是指由政府牵头,社会各方参与,以市场机制运作,共同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的体系,其中政府不仅充当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市场的参与者,提供资金,参与投资。当前国内一些地区又开始的新一轮发展风险投资的热潮,多采用这种机制。和80年代的政府主导型机制的风险投资公司组建热潮相比,一是规模更大,上海的风险投资基金为6亿元,深圳10亿元,广东3个亿,而且,广东还成立了一个新技术发展基金,到2000年达到4个亿;二是在机制建构上引入了市场机制,由政府出资,按市场来运作。
混合型管理机制的特点是:第一,政府是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公司的经营成果归股东所有,公司经营者由董事会聘用并有明确的责权利关系,对经营失败承担责任。
第二,不受政府主管部门干预。一切经营活动依照公司经营战略实施,项目取舍与管理建立在科学论证和规范的制度之上。
第三,企业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主发展。并且给予经营者(包括员工)以充分的激励。特别是使经营者的利益所得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对应,收入高低与经营业绩挂钩。混合型机制是我国目前发展风险投资所可能采取的机制。这也是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所采用的机制。
3.市场主导型机制市场主导型机制是目前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形式,其特征是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资本市场提供,在投资人、投资管理人、风险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依赖、互相制约的市场机制,保证了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政府的职责只是完善市场运行环境、监督市场秩序,利用法律和政策手段进行调控。从其他国家风险投资发展的历程来看,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不可能仅由政府投资创办的公司来完成,政府的资金也不可能满足市场上对资金的不同风险偏好、不同的来源的需要。风险投资业发展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最初由政府推动的风险投资业,随后被市场的力量所取代。虽受政府支持的影响,但风险投资业的主体最终不应是政府而是按不同公司形式如股份制、合伙制组建的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东来自富有个人、银行、大企业、基金、其它企业、国外等。
通过对上述三种投资机制比较,可以看出政府主导性的风险投资机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环境。但鉴于社会上对风险投资的认识有限,加之还未形成规范的运作模式,从而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因此目前情况下宜采取混合制风险投资机制,由政府牵头,社会各方参与,以市场机制运作。但从长远看,建立市场主导型的风险投资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然要求。
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获得投资收益的方式是股利分配和股权转让的收入,担保活动的收益主要是担保费收入。
风险投资与贷款担保业务的联系
两种业务虽然有以上提到的诸多区别,但同时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点:在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在项目选择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注重对创业者人的评价,都关注项目的技术成熟程度和市场前景;都是高风险的业务;都具有分期、多阶段投入的特点。
篇2:投资机制
中国股权投资历经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虽然主板、新三板、注册制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完善,但退出依然是国内各大投资机构最为棘手的难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需要经过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其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PE具有循环投资的特点,即“投资一管理一退出一再投资”的循环过程,退出是PE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
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PE基金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PE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PE的投资者而言,退出机制与投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被投资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PE者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PE的退出机制是投资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为PE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安全可靠的退出机制,PE就难以发展。退出策略是PE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PE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退出的有效和成功与否。因此退出机制对于PE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被投资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PE的退出路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般而言,传统的PE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清算退出四种方式,融资型反向收购(APO)则成为近年来PE退出的一种新模式。一定程度上,以何种方式退出将成为PE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基金管理者就应当制定了具体的退出策略。对于PE而言,退出决策就是利润分配决策,以什么方式和什么时间退出可以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则成为最佳退出决策的选择。
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回购、借壳、清算等。
1、IPO: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Public Offering),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并退出资本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在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虽然飙升的股价和更高的估值促使了公司的上市热潮,但就境内IPO而言,高标准的上市要求和繁杂的上市手续,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IPO相比其他退出方式,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较繁琐,成本过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企业IPO的成本均价为4500万。而且IPO之后存在禁售期,这就使得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
2016年,共有265家企业上会(不含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其中主板122家、中小板49家、创业板94家。其在每个审核阶段所经历的平均时长如下:
目前IPO提速后,上市时长已经有所减少。根据一览每周发布的《一周动态》对最近过会企业的统计,申报到上会主板和中小板21月左右,创业板16月左右;过会到发行20天左右。
从2014年1月2017年2月23日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所有新股发行的数据,计算的平均数如下。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
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并购退出的缺点主要在于其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并购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企业还要找寻合适的并购方,并且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战。
并购退出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并购案例(1)——腾讯86亿美元巨款并购Supercell
2016年6月21日,腾讯发公告称已决定收购Supercell84.3%的股权,交易总额约8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66亿元),这是腾讯史上最大一笔并购,腾讯也凭此从一家中国互联网大企业变身为全球游戏巨头。Supercell是一家芬兰手游开发商,成立于2010年,公司只有180人,共4款游戏:《皇室冲突》《部落战争》《海岛奇兵》《卡通农场》。仅凭这四款游戏2015年Supercell共实现营收23.3亿美元,意味着员工人均每年可以创造出3500万的净利润。
并购案例(2)——滴滴优步宣布合并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优步全球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优步全球董事会,优步创始人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其二,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其三,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其四,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新三板挂牌费用
目前主流券商的挂牌新三板的费用普遍在150万元左右,甚至有券商报出200万的价格。目前的挂牌费较2015年的100万元的费用翻了两番。
新三板挂牌时间及流程 新三板挂牌一般4-6个月。
新三板挂牌流程:
A、申请新三板挂牌流程,首先要跟券商签订推荐上市协议。
B、新三板挂牌公司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C、主办券商对要进行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D、主办券商设立内核机构,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审核。
E、审核完成后,主办券商提交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F、审核通过,新三板挂牌流程完成。
4、借壳上市:另类的IPO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较弱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是借壳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诸如:滋生内幕交易、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等。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监管不断趋严,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
借壳上市案例(1)——圆通175亿借壳大杨创世
2016年3月23日,大杨创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拟以7.72元/股向圆通速递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合计22.67亿股,作价175亿元收购圆通速递100%股权。受圆通速递借壳上市影响,大杨创世在4月11日复牌后,收出5个涨停。
借壳上市案例(2)——顺丰433亿借壳A股 2016年5月23日,A股上市公司鼎泰新材发布公告称,拟置出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8亿元),与拟置入资产顺丰控股100%股权(作价433亿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交易完成后顺丰预计将持有鼎泰新材94.42%股权。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是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创业资本通过管理层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阿里巴巴回购雅虎所持阿里巴巴20%股份
2012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将动用63亿美金现金和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阿里集团优先股,回购雅虎手中持有阿里集团股份的一半,阿里巴巴集团股权的20%。如未来阿里集团进行IPO,阿里巴巴集团有权在IPO之际回购雅虎剩余持有股份的50%。而7年前,雅虎投资阿里巴巴10亿美元,这笔回购雅虎收益超12倍,当2014年阿里巴巴上市,雅虎的剩下部分股权收益超过70倍。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
篇3:投资机制
一、与预算编制改革结合,对政府投资进行事前预警
在预算编制方面,我区实行综合零基预算,根据“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支出保重点”的原则,对人员经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对部门公用经费实行包干办法,较好的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但在专项支出特别是各类基建项目支出方面,由于项目支出预算具有复杂化、专业性、多样化的特点,还缺乏科学的预算编制手段,对基建支出拨款有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实施部门预算改革后,预算编制更加细化,迫切需要项目支出科学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后,制定《钢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钢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积极适应预算编制细化、科学化的要求,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核定环节的评审力度和覆盖面,主要对项目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进行评审,用相关经济指标进行专业测算,通过算实帐、算细帐的方法确定项目所需的合理资金,为预算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提供可靠依据,从源头上科学、准确、合理安排项目预算,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有规、执行有序”,达到了财政投资评审事前预警的目的。
二、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改革结合,对政府投资实行事中控制
近年来,财政系统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部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对节约财政资金积极作用。对基建项目支出,要做到按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拨款,必须有专业的财政评审业务作保障。评审部门实施了“321”工作法,财政部门为主,监理、审计配合,充分利用专业人才优势,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依据工程实际进度,评审投资计划和用款计划,并提出指导意见,为集中支付部门拨付项目支出资金部门提供坚实依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到位。钢城区自评审工作开展以来,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对实行了基建项目支出“县级报账”和“直接支付”制度,各业务单位项目支出决算由财政评审后送支付中心记账,付款由支付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减少了中间环节,避免了资金截留、挪用问题。特别对国家扩大内需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后,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主管科室对工程进度、资金需求量进行审核,据此拨付资金,即保证了资金安全,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方面,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对政府工程采购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对工程事物消耗量、单价、工程取费、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为政府采购行为提供参考依据和技术保障,政府采购部门根据评审部门提供的标的和项目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和采购,实行采购过程的全程管理。钢城自财政评审工作开展近8年来,共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1961个,审定造价16.5亿元,审减3.2亿元,平均审减率16%,有效地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评审范围,起到了规范市场建设秩序、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积极作用。
三、与财政绩效评价制度结合,督促部门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对政府实行事后监督
为督促施工部门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寻找项目支出漏洞,评定施工单位建设业绩,建立完备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至关重要。通过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准确、及时地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可以实现财政支出效益透明化,促进项目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管理,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把好关、服好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直接效果表现为财政投资支出的核减,投资效益的提高,间接效果则是通过项目评审建立起财政投资规范化管理机制,以达到督促有关部门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这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最终目标。
四、与财政监督工作结合,丰富财政监督手段,对政府投资实行全过程监控
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实质就是财政对建设项目监督的过程。财政投资评审开展后,全过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为财政监督深入基本建设领域提供了专业技术保障,丰富了财政监督手段,成为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审机构充分利用自身利益的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评审,为财政监督提供科学、可靠、翔实的监督信息资料,提高财政监督整体效益。
五、强化“三种”意识,不断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
强化创新意识,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和科学的财政投资评价指标体系。一是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当前的财政投资评审主要采取行政评审的方式,由于政府投资规模大、涉及领域多、技术性强,这种评审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式的要求。要更好的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作用,必须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可在评审部门建立专家库,针对不同项目组成专家评审团,以增强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二是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评价指标体系。用这一体系,对财政投资做出价值判断、质量判断和决策判断。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应包括经济、人文、自然等方面,要更多从社会效益方面考虑问题,特别是必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指标。
强化廉政意识,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自律机制。为建立高效廉洁的内控机制,钢城一是建立各项内控制度,相继制定出台了《钢城区财政投资评审规程》、《钢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则》、《钢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廉政规定》、《评审单位意见反馈制度》等11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内部责任分工,规范了内部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强化社会监督,面向社会各界聘请了12名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保证了评审队伍的高效廉洁。三是实行复审制度,对评审项目,年终按5%的比例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对差异率超过8%的,进行重新评审,对人为因素出现导致偏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4:论投资公司与制衡机制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细胞。企业的发展作为原动力推动着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资本市场的成熟,投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而归结投资权,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只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法人所有权)。三个所有权主体作为出资者,是否一定要由自己来行使出资者权利进行投资呢?笔者认为未必如此。或缺乏行权能力,或行权效率低所导致在没有中介投资机构的资本市场上,出资者不能有效行使所有者权利,而且造成了资本结构不均衡、证券市场跌宕、投资诚信度等问题。
1、市场不均衡:行政权力和投资权力合一的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国家作为所有者是以抽象的概念形式存在,因此国家不能直接进行所有者的各项行为,而是由代理者行使所有者权利,这一代理权自然就优先由政府接受了。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集中体,首要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创造一个安定环境。所以政府在基于社会责任和多层次利益的情况下,作为受托者可能有时不以出资者利益为最先考虑,而侵犯了出资者利益。同时,政府可能利用行政管理职能之便作出“寻租”行为,谋求自身福利。这样,集行政权力与投资权力一身的政府不能彻底履行国家所有权的受托责任。
正是由于国家缺乏行权能力、政府的非专业化运作,在国有企业,为保持国家出资的控制底线,国有股绝对比重大,并且不能在资本市场流通。这所引起的资本结构不均衡成为改革过程中的一大困难。
2、市场的跌宕:社会公众行使自然人所有权
对一个自然人而言,他具有行权能力。在“经济人”假设下,他会使自有资本流向最能带来财富的地方。但对自然人全体而言,行权效率低下,特别是在社会化的资本市场,能力的制约、薄弱的力量使自然人往往在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后被动地行权——“用脚投票”。
自然人作为个体,他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投资市场上做出决策时,特别是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自然人仅有的知识、聪明度以及对市场信息的敏感性都将成为他自己投资的瓶颈。甚者自然人仅存的理性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丧失掉。这些制约因素使得自然人即使作出谨慎的投资行为,也难确保资本的保值增值。手握闲散资本的自然人只有在资本市场上游走,即自然人在收益性和安全性之间权衡所作出的无奈选择。
3、市场泡沫:公司法人行使法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的主体:法人出资者分为机构法人和公司法人。机构法人纯粹从事资本经营;公司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兼营资本经营。公司法人在主营业务之外,控股下级公司行使法人所有权。笔者认为公司法人充当出资者必须以互为补充的两条件为前提:一是公司法人必须投资于实体产业;二是公司法人的行权过程必须受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督。只有投资于实体产业,被控公司的经营业绩才构成出资公司的实在投资利润,形成高质量的损益报告。相反,出资公司直接投资证券市场,催生股市泡沫,加剧市场波动的同时,不利于促进其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甚至用之来粉饰经营效益。同时也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出资公司才不会滥用投资权。“安然事件”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综合起来,国家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直接行使是低效的、不均衡的。究其行权不力的原因,我们明白复杂多变的资本市场上,所有权主体没有行权的比较优势,与其它市场参与者博弈的过程中就损失了自身利益。既如此就需要构造一个市场化、专家化的投资主体来取代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者权利。
二、制衡的结构机制及投资公司的作用
投资公司随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投资公司作为中介投资机构,专门代表所有者从事资本经营或行使资本经营权。根据美国《投资公司法》的定义,投资公司指“发行面额凭证设立,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和证券交易,且拥有和购买价值超过其本身资产总值的40%的投资证券”的公司。出资者委托投资公司代行所有者权利,这层委托代理关系是以出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实现。出资者将资金投入投资公司,组成投资公司的投资资产;投资公司受托进行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业务。
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出资者资金筹集起来组成投资资产,根据法律制度、公司章程或契约进行投资决策与管理。而投资资产应由另一方来托管,一般由信托机构担任托管者,主要负责托管投资资产并实施监督,具体办理证券和现金账户管理及有关代理业务。托管者监控投资资产即对出资者资金负责。托管者通过往来资金的动向监督投资公司或经营者不能贪污、挪用出资者资金,以及违法、违规使用。托管者监控的结果是保证出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率性,即资金是否被投资公司恰当运用,谋求增值的同时尽量达到最大收益。这必须由专门的审计机构,以监督专家的身份,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投资公司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所以,为使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投资机制正常运作,要求四个基础当事人:出资者、投资公司(管理者)、托管者和审计者。
在这四方当事人中,出资者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各方当事人运转目标就在于使得出资者利益最大化;投资公司则处于日常经营活动中心,负责投资决策。出资者既是投资资产的委托人,又是资产的受益人,“一人身兼二职”。投资公司和托管者都是投资资产的受托人,前者负责投资资产的日常决策和管理,后者专司资产账户及其他控制职能。投资公司和托管者分别作为投资资产不同方面的受托人,“二人分担一职”,二者之间是一种互相监督和分工协作关系。审计机构则从独立角度对出资者资金的使用及受托者职责的履行进行监督,我们不难看出,以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投资机制是一个各进其能、各司其职的有机体系。投资公司、托管者、审计者在利用各自比较优势发挥某一职能的同时,以出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率性来彼此制衡,体现了出资者利益的内在要求。
投资公司在这一制衡机制中处于运转轴心的地位,作用的发挥如下:
1、投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使投资权的行使更有效
投资公司发行受益凭证完成出资者的委托,代行所有者权利。与政府相比,投资公司是独立的经济主体而非行政主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投资公司作为纯粹的资本经营者,在市场经济中,吸收广泛的资金形成巨额投资资产,在受资企业中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又是自然人投资所不具备的,而能确实地行使受托的所有者权利,行使出资权。而且,投资公司在保证出资者资本保值的前提下,追求增值的动力既增加了社会财富,也使受托责任得到完全的履行。
2、专业化、专家化的优势使投资公司的决策更理性化。投资公司是由一批专业领域里的专家组成,他们共同在一起,互补短缺,发挥集体效应。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新的金融工具不断衍生,非专业人士是无法完全理解并运作的;一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晦涩、关联交易的玄妙,更搞得出资者一头雾水,增加了决策的难度。所以,聚集了专业人士的投资公司就弥补了非专业出资者的短处,集体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出资者带来了安全的收益。
3、投资公司有利于监督上市公司等投资客体。投资公司运用投资资产进行决策时,它全面衡量投资客体的状况或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这样,它会更积极地关注投资客体,与单个出资者比较,它更有与投资客体博弈的力量。投资公司作为市场中的参与者,在完成出资者委托责任的前提下,谋求最大收益,所以也就有监督上市公司等投资客体的最大能动性。
4、投资公司更利于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受益凭证集合了众多出资者的资金,即形成了投资资产。投资公司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根本目的,兼顾资产的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投资公司注重资产的风险管理,依据证券组合原理追求最大收益和最小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因此,从投资的金融对象上,它会选择普通股、债券、优先股等组合;从投资的产业结构上,它会选择低风险的基础产业、高收益的新生产业等组合。这就使投资公司满足了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金融需求。这是中小投资者所不敢涉足的。投资公司投资的稳定性、长期性也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壮大。
篇5:投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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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私募投资基金动作中的三大步骤是融资、项目选择、退出,三者一环扣一环。任一环节的堵塞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成功。退出机制是这三大运作流程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循环运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由于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破产和清算。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在市场上套现以实现投资收益。IPO被认为是最常见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国,大约30%的风险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针对希望快速从企业中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的风险资本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美国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资本最终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1)企业回购(Buy Back)是指投资期满,企业从私募股权投资手中赎回其所持有股权。这是一种很保守的退出方式,通常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备用方式。金苏财富提醒广大公司,回购股份给私募股权投资家带来的收益并不差。
(2)兼并与收购(M&A),是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为目的重大经营活动,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风险资本投资创业企业不是为了经营,而希望可以快速实现权益增值然后彻底退出。就这一目的而言,是十分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退出方式,其益处如下:
第一,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创业企业,使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推出实现投资回报。
第二,在创业企业的任何发展 M&A 阶段都可以实现。公开上市的资源毕竟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可以顺利上市。而且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并不须要过分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的完全的退出。
第三,M&A 机制灵活,全过程可以控制。风险资本可以自由选择有意向得较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过程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3)二级出售,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存续期届满,或出于某种原因须使收益变现,私募股权投资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风险资本退出。
3、破产和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其投资会败率仅为 20%,换而言之,也就是投资失败。事实证明,相当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是不成功的,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旦认定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过慢,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即要果断的撤资止损。
二、退出时机的确定
每一次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运作的起点是退出时机的确定。确定退出时机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要考虑当时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收益水平,还要分析当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合退出。从最佳的状态上看,退出的时机应该是市场高估企业的时候。而市场是不是会高估一个企业,基于市场上投资者的预期,聪明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常善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但这也需要市场基本面的配合。
通常,整体经济要向好,市场认为某种行业是朝阳行业的时候,这个行业的企业就容易卖一个好价钱。但只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业绩使企业大幅增值,就不必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对时机的把握不出太大的问题,就总是会赚钱的。
在确定退出时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会就要对各种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进行详尽的评估。在对退出时机所处的整体宏观环境进行考虑的基础上,深入比较各种退出路径的利弊。这个时候,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和投资银行等协助其进行分析。
三、退出过程的设计
确定备选的退出路径后,私算股权投资基金就开始设计整个退出过程。基金经理通常会聘请各方面的专业人员来负责不同方面的远作,比如与退出相关的法律、税收政策和商业事务。
同时,由一家或多家机构进行时时监控,以此来保证退出过程的每一环节部良性运作。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必须结合所选择退出路径的特点,确定一份具体的退出进程计划书。一份具有可行性的、完备的、事先草拟的退出进程计划书对于整个退出过程的成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退出进程计划书,私募投资基金要分配给退出过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退出过程一般要牵涉大量的人力,将任务和责任有效地分配可以确保退出过程的顺畅。另外,基金经理人和高层人员在私募投资基金成功退出后所能获得的收益一般在投资开始运作之前就已经在合同中确定了,所以,这时需要确定的是,其他参与退出过程并起着重要作
用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机制。
另外,在开始正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之前,仍然需要其他大量的准备工作,比如相应市场环境的调研、法律文件的撰写、历史财务报告和业务前景预测,这些都是评价一个投资项目价值的基础性材料。在大多数情况下,潜在投标方还会对公司的生产状况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这也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对企业规模、业务种类、现行运作体制的考察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至半年时间不等。
四、退出过程的监控
在私募投资基金完成一系列相应的准备工作之后.退出过程就可以开始了。首先生将事先准备好的相关信息文件提供给潜在投标方,这一过程最关键的一点是保密性,其要求潜在投标方在获取任何信息之前都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
在开始正式的退出过程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提供给潜在投标方所额外要求的信息,而且要确保他们可以与公司的管理团队进行有选择性的接触。每一种退出进程的风格都大相径庭。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书之后,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顾问要击评估不同的报价,这个步骤可能会持续几个星期的时间。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还会受到质询,并重新根据变化后的情况报价。
五、交易结算和事后评估审查
在经过几个回台对于所谓“买卖协议”具体的谈判,双方达成一致之后,一项退出交易基本上就完成了,其结果就是股权的转移。另外,为了给未来的退出交易积累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整个退出过程进行事后的评估审查也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整个交易过程涉及的各方任务协调和整体退出策略值得特别关注。
六、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接近三十年的历史。通过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20 世纪90年代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规与政策。逐步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体系:
1、首次公开发行IPO作为最理想的推出方式
为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所首选,但是上市推出必须要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尤其是要具备面向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二板市场。美国的NASDAQ,英国的 AIM 市场,欧洲的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 EADAQ,加拿大温哥华的创业板,香港的创业板市场都是较为成功的国外经验。我国于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以方便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
2、股权转让
(1)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 Out,MBO)MBO近几年在我国迅速发展,MBO/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员工持股计划)逐渐成为国有股减持的新方式,它对明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励机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
用。但是在这股 MBO 浪潮中却出现了假借MBO之名,而行侵吞国有资产之实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种种行为。
(2)兼并与收购,我国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也是选择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3破产和清算
篇6:国内投资银行业内控机制亟待强化
得益于前几年资本市场的较快发展,国内投资银行业务也实现了快速增长,但投行业务的项目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对滞后导致违规风险显著增加。201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相继通报了数起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案件,并对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体现了监管层对投资银行的尽职调查责任和内控体系的要求,值得业界深思。更多最新资讯请浏览:合时代
近期投资银行业务的违规案件
2013年5月14日,证监会通报了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公司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这是首例创业板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的案件。经查,万福生科为了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而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上市后的报告也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保荐机构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证监会认为,新大地、天能科技两家公司虽迫于压力,主动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未实际发行并上市,但其IPO申报材料涉嫌造假,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审慎核查。在发行上市提供服务过程中,保荐机构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
2013年6月21日,证监会通报了部分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涉嫌在发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立案情况。其中,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的IPO申请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有虚假记载;上市公司隆基股份在通过发审会后至获得发行核准前的阶段及发行过程中,未报告、未披露业绩下滑重大事项,涉嫌违法违规;上市公司贤成矿业在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申请过程中,涉嫌报送虚假发行申请文件、骗取发行核准。这是近年来证监会第一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证监会认为,相关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未尽勤勉尽责和审慎核查义务,出具了具有不实陈述的相关文件,涉嫌违法违规,予以立案处理。
实际上,类似案例近年来在境外也时有发生。由于多个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在2012年底传出财务造假,美国证监会成立了专项部门对借壳上市的公司和中介机构开展调查。香港联交所也针对保荐人工作存在的种种漏洞进行整顿,其中最受市场瞩目的事件是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挂牌的洪良国际在上市约3个月后,即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洪良国际在上市文件中,虚报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同时夸大盈利近6亿元人民币。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保荐人兆丰资本的调查结果显示,兆丰资本并
未有效履行保荐人的职责。由于兆丰资本违反了保荐人承诺等香港证监会多项法规,香港证监会对其做出了撤销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以及罚款4200万港元的处罚,其负责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香港证监会成立以来做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决定。
篇7:证券投资基金损害赔偿实现机制
我国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法律责任的构架上克服了原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漠视民事赔偿责任的缺陷,对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为受损害的基金投资者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但要使遭受不法侵害的基金投资者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赔偿实现机制。
一、设计合理的群体诉讼模式
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一旦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会使大量投资者权益受损;由于诉讼空间的有限性,无法同时容纳众多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程序上就有必要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诸如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模式、德国的团体诉讼模式等。从实证角度来看,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赔偿问题较为成功的是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代表权益受损的全体集团成员提起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当事人,而且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受损害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并且诉讼成本低,有力地维护了众多弱小投资者的权益以及补充了政府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
在我国,代表人诉讼是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群体诉讼模式。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不同: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涉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只对参加登记的受害人有效,未参加登记权利的,判决则无效。这就使我国民事赔偿的威慑力和对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大大受到削弱。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集团诉讼中的有益做法来重构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为此,应明确在代表人诉讼完成后,没有参加代表人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适用判决;为了以此激励受害人加入代表人诉讼,应对直接适用判决的条件作出规定;为设计直接适用判决还应规定一系列的规则。
二、确立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而有效的诉讼制度将为投资者的损害提供重要的救济途径,但诉讼安排都是十分耗时耗力的,对投资者而言,不是惟一经济的选择。并且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系十分复杂,各种证券争议也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仅靠证券诉讼制度也远不能满足解决大量证券争议的要求。由此现代社会发展了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非诉机制也应运而生。其中证券赔偿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机制与调解机制两种。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证券争议,并由开始仅限于股票发展到适用于包括基金在内的各种证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证券仲裁适用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成为解决证券纠纷的最为主要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证券调解机制,也相继建立和运用,它既有利于减少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又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被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这种非诉讼调解机制若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也建立和运用,这就不仅要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追究机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要在实践中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客观存在的这种民事赔偿纠纷获得迅速全面有效的解决。这既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又有利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还可减轻法院负担。可见,我们有必要建立证券仲裁与调解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有益补充。
三、建立赔偿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
在证券投资基金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中,还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投资者胜诉或通过仲裁方式赢得裁决后,如何确保投资者能切实得到赔偿。为此,建立一套保障赔偿实现的制度安排是必不可少的
篇8: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 (VC) , 又称创业投资, 是指风险投资家向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潜力的企业 (主要是高科技企业) 投入权益资本, 并主要通过资本经营服务, 直接参与风险企业创业历程的资本投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权益性投资, 而这种高收益需要一定的运作机制才能实现, 即在所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 通过一定的退出渠道, 将所投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 这种运作机制便是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二、主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及在我国的运用
1. 公开上市 (IPO) , 是风险资本实现安全退出, 取得预期收益的理想方式。
公开上市通常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渠道。创业企业的公开上市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主板市场上市;二是创业板市场。这是国内外风险投资退出常用的方式;三是通过场外交易 (OTC) 退出。
2. 股权回购, 是风险企业以现金或票据的形式向风险投资家回购本公司股权的交易行为。
其基本形式有: (1) 用风险企业现金或票据进行股权回购; (2) 在风险企业内设立员工持股基金 (ESOT) ; (3) 运用衍生工具期权进行回购。
3. 并购, 是当风险企业的发展较为成熟, 特别是预期投资收
益现值超过市场价值时, 风险企业常常被包装成一个项目, 出售给战略投资者——另一家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 以实现投资退出, 获取风险收益的方式。
4. 清算, 是对于不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迅速离场的无奈但又最佳的选择。
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企业的成功率很低, 部分或完全的失败在风险投资业是很普遍的, 而沉淀在失败项目中的资本, 其机会成本巨大, 及早从失败项目中退出并转投其他项目是风险投资家必须采取的果断措施。
据《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显示, 目前我国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主要是并购和股权回购, 但国际经验表示, 风险投资项目退出绝大多数以并购方式进行, 在美国这一比例达70%, 在欧洲接近90%。而我国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比例与国外相比明显偏低, 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内资本市场尚不成熟, 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功能不完善;二是企业在主板市场发展有限, 尤其是法人股交易受限, 客观上加大了企业间并购的难度。
资料来源:王松奇、王国刚主编《2006年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 中国财经出版社
三、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法律法规, 风险投资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风险投资体系的条款。
2. 风险资本IPO退出门槛较高, 使得真正实现IPO退出的风险
企业为数不多, 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在政策法规等方面根本无法完全与IPO退出机制实现对接。中小企业板除了上市股本总额要求较低外, 大部分还是沿袭了主板的游戏规则。
3. 产权交易效率不高。
首先, 各地政府监管滞后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 使得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困难重重。其次, 尽管产权交易形式趋向多样化, 但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仍占主导地位, 产权市场并不允许进行非上市的股权交易。再次, 我国风险企业大多有政府背景, 国有股、法人股一般通过协议转让, 这使得风险企业股份并不一定能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最合适的时间找到合适的买价, 加大了投资风险。
4. 缺乏有效的中介服务。
风险投资涉及到很多的机构和环节, 如风险企业的资产评估、业绩审计、法律认证等, 这需要风险投资人才具备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国内目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非常少。
5. 税收力度不够。
国外的风险投资业, 政府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 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创业环境。我国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政策, 但从措施力度上看, 远不如发达国家。优惠政策少, 显然无法有效鼓励和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四、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措施
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出台以风险投资为调节对象的专门法律, 同时修改和完善相关风险投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为建立适合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2. 完善国内中小板市场, 加快建立二级市场。
随着风险投资地不断发展, 必须建立主要服务于风险资本发展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定位应注重与主板市场的互补性, 把主要服务对象定位于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为风险资本提供退出机制。
3. 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在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的地方选择一些资信好, 经营管理水平高的证券公司开展柜台交易, 按照市场机制, 买卖产权, 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
4. 完善中介服务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标准认证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 以及专业性的融资担保机构等的建设。
5. 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
着重强调对风险的关注和中小板市场成长性的披露, 让投资者根据自身承担风险的大小和中小板市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进行合理投资。
参考文献
[1]《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M].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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