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精选14篇)
篇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附表1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危化(生)字第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材料登记表:
你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文件、资料,经清点,登记如下:
注:
1、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在表中列明的,请一并填写在“其他”栏内。
收件人(签名):送件人(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工作点存档,一份省安监局存档。
篇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的函
锡安监〔2008〕67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公司: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组织、接收及受理,现将《无锡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市安监局危化处联系。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书电子版(Access数据库)(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换证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市(县)区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二份)
6、书面申请材料一套(内容见苏安监〔2008〕37号文附件二)
7、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二张)(内容及要求见附件“申请材料电子版本的要求”)
8、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材料与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份)
9、由安评公司代理申报的需提交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协议》(二份)
附件:
申请材料电子版本的要求
1、首先建立一个文件夹,命名为“xx公司(全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电子版”
2、在“xx公司(全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电子版” 文件夹内再建立18个子文件夹,依次命名并存放相应的材料:
01、安全责任制
存放内容:(1)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扫描件);(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同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的扫描件)。
02、安全管理制度
存放内容:加盖企业公章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扫描件)。
03、安全操作规程
存放内容:加盖企业公章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扫描件)。
04、安全机构和人员
存放内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扫描件)。
05、安全资格证书
存放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注: 扫描证书的正面和安全培训资格记录及再培训记录页面〕。
06、特种作业人员
存放内容: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扫描件)〔注:名单应注明姓名、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和有效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07、其他从业培训
存放内容:第05、06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 证明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08、工伤保险
存放内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市(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09、安全投入
存放内容:(1)《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扫描件);(2)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扫描件)〔注:市政府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出台前, 企业应提供“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的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中必须载明: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及时按照规定执行的承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10、职业危害和劳动防护
存放内容:(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扫描件);(2)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扫描件)〔注:情况说明和登记清单应加盖企业公章〕。
11、重大危险源
存放内容:有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市(县)、区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文件夹名称后加注“无”〕。
12、应急预案
存放内容:(1)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注:预案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预案封面采用扫描件(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在无锡市安监局备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通知书(扫描件)。
13、工商执照
存放内容:(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2)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文书(扫描件)。
1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存放内容: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提供(1)市或市(县)、区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扫描件);(2)无锡市安监局颁发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扫描件)〔注: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在文件夹名称后加注“无”〕。
15、危化品登记
存放内容:(1)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和危化品登记台帐(扫描件)〔注:盖有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公章〕;(2)未取得登记证的,提交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开具已进行登记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16、规划许可
存放内容:(1)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2)无一书两证的提供书面承诺(扫描件)(承诺书内容见苏安监〔2008〕37号文, 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注: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提交双方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一书两证或书面承诺(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并加盖章公章)的扫描件〕。
17、安全评价报告
存放内容:安全评价报告书(正文可采用word文档,加盖企业公章的封面、加盖安评机构公章的封
二、安评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报告工作人员组成表、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以及非文字类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证书等附件提供扫描件,并依次形成一个扫描文件)〔注:与企业申请材料有重复的不再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18、其他证明材料
篇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标准是实施细则规定产品有关要求的最主要内容,是产品实施细则关于企业设施、设备、人员、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要求的制定依据,因此标准是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基础和支撑。
1 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实施细则引用标准的不适应性
2008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用的28项产品标准存在标龄长、技术要求不适应行业发展的情况。3项标准为1987年制定,标龄达21年,14项标准标龄超过15年,标龄最短的是2003年制定的《HG/T 3349-2003各色酚醛磁漆》等10项标准。因此,这些产品标准严重脱离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产业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现状和需求。且上述28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在涂料产品没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企业为了适应产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可以不受有关标准制约,制定适宜的企业标准并组织生产,因此,部分标准实际使用率很低。随着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并且按照涂料产品的28项产品标准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由推荐性转化为强制执行,这些标准的不适应性便突显出来,给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HG/T2238-1991(2004)和HG/T 2237-1991(2004)等6项标准分别对F01-1酚醛清漆和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等6种涂料产品标准中的光泽项目只规定了高光漆品种的指标。而随着市场的发展,用户对涂料的光泽选择性具有了多元化,而且光泽并非是该产品重要质量性能指标,只是个体视觉和审美选择。如果要求产品满足标准规定的光泽指标,那么大量的非高光漆产品将全部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不能生产,迫使有关产品撤离市场。如果实施许可证管理后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严重不符合涂料产品的实际情况的,也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规定。
另有执行HG/T 2593-1994的丙烯酸清漆,标龄已经14年,这期间由于丙烯酸树脂产品性能的不断改进,很多企业选用酸价较高的丙烯酸树脂作为原料生产丙烯酸清漆,相关产品酸价项目检测值难以满足标准HG/T 2593-1994的要求,而且该检测项目与涂料产品质量性能关联度甚微。因此,标准对于酸价项目的要求已不能适应丙烯酸清漆产品的实际需要。同时耐油性检验用RH-75号航空汽油市场没有流通,相关检验无法开展;硝基漆防潮剂执行标准为HG/T 3383-2003,标准对“挥发性”项目的要求已不适应产品配方的调整。富锌底漆产品执行标准为HG/T 3668-2000,该标准检验项目中耐候性(天然曝晒),其检验周期长达6个多月,如此长的周期无法满足许可证审查的要求。
2 生产许可推动危险化学品涂料产品标准化工作
为了解决上述部分产品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缰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为涂料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申请、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涂料分部积极与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委员会沟通报告,并配合标委会对涂料产品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查,标委会针对标准存在的上述问题于2008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10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并建议将原细则引用的行业标准修订完善后上升为国家标准。2009年正式启动并完成了该批标准制定工作,国家标准委于2010年9月26日批准发布了该批标准,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表1)。涂料产品标准化进程取得了长足进展,其生产许可证实施也将更加有效。目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在根据标准的调整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因此,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本着满足产品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充分兼顾了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的需求,较好地解决了原标准存在的一些影响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实施的问题,为涂料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10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性能指标的确定应与产品质量关系密切,性能指标要求应增强其通用性,提高标准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基础性作用和适用性。
3 新发布涂料产品10项国家标准的主要特点
3.1 产品部分技术指标规定更为合理,更能适应市场的不同要求
涂料产品在2008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时,存在诸如标准适用范围太窄、规定过于僵化的不科学不合理不适应情况。生产许可证工作启动时,为了不影响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产品实施细则对部分标准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如:取消“光泽”、“酸价”项目检验等。
此次标准修订,对有关标准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彻底解决,使修订后的标准更适合行业发展状况和生产许可工作需要,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广。具体内容详见表2。
3.2 增加通用性,拓展适用范围
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一般都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制定一项标准,技术指标的针对性强,因此,每项标准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通用性也很差。本次对原化工行业标准修订,基本思想是按产品所含主要成膜物质种类制定通用标准,拓展了标准适用的产品范围,使得更多的涂料产品具有可以依照的国家标准,为涂料产品实施许可证奠定更为广泛的标准基础。新旧标准产品适用范围的具体情况见表3。
3.3 适用范围描述更加通俗科学,产品界定更加便于掌握
由于原部分化工行业标准只针对一种特定的产品,所以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专业性很强,一般非专业人员很难理解并予以明确界定,给有关产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如受理人员和监管人员难以掌握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品种,无法做到准确受理有效监管。为此,此次标准修订,审查分部积极参与标准的修订工作,在标准适用范围的描述方面力求通俗易懂科学规范。具体情况见表4。
4 合理划定标准适用范围,为涂料产品生产许可和3C认证奠定科学管理基础
为了避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和生产许可重复管理,本次标准修订将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表面用产品标准与其他用途产品标准进行了合理划分。目前涂料产品实施3C认证与生产许可管理可能交叉的产品主要有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两大类。为了避免重复发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直未将醇酸涂料和硝基涂料列入。此次标准制定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明确界定,GB/T 25271-2010硝基涂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包括工厂化涂装)用木器制品表面的保护与装饰(见表2)。由于醇酸涂料在室内装饰装修用木器制品上的应用越来越少,故申报制定该批国家标准时,也针对醇酸树脂涂料,制定了新标准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该标准整合修订了4项化工行业标准,他们是HG/T 2009-1991《C06-1铁红醇酸底漆》、HG/T 2453-1993《醇酸清漆》、HG/T 2455-1993《各色醇酸调合漆》、HG/T 2576-1994《各色醇酸磁漆》,为醇酸涂料列入发证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注:HG/T 3668-2009富锌底漆2009年发布,修订时根据许可证管理发现的问题取消了“耐候性”项目。
目前,针对室内装饰装修用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发布了专用标准GB/T 23995-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和GB/T23998-2009《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3C认证产品可执行这两项。非3C认证的醇酸树脂涂料和硝基树脂涂料已经具备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件,可考虑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标准分别为GB/T 25251-2010醇酸树脂涂料和GB/T25271-2010硝基涂料两项标准。
除了上述已经颁布实施的10项标准外,针对HG/T 3668-2000富锌底漆对产品耐候性(天然曝晒)型式检验要求的不适宜问题,2009年修订后的标准取消了“耐候性”型式检验项目。近两年,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在陆续对其他许可证产品标准进行了修订(表5),并根据许可证管理需要对部分要求做了必要的调整。
篇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9月9日下午,省安监局召开全省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国务院安办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办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并进行具体部署。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出席会议并宣读了李川副省长的讲话,省安监局副局长裘松樵在会上对专项检查工作作了详细部署。
李川副省长在书面讲话中对搞好专项检查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8.26”广西维尼纶股份有限公司爆炸重大事故的重要批示,要求制定中小化工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检查,在全国开展一次化工企业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二是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局长陈炎生要求:本次检查工作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要把监管任务重和发生过事故的县(市、区),合成氨、氯碱、剧毒品等危险性大的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规模以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和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企业,位于城区、安全距离不足或在百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仍未整改销号的企业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本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期三个月,从9月10日开始到12月10日。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安监局、经贸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抽查、督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重点突出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改治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否得到加强等。(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五)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六)企业自查主要内容。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省安监局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认真落实以下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抓紧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立即研究制定检查工作具体方案,于9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部署和方案落实到基层、到企业、到班组。
(三)全面开展自查抽查。全省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化工企业都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10月10日前必须全面完成系统排查整改,自查自改面必须达到100%;中央驻闽单位、省属企业要组织对本系统所属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面要达到100%:各县区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重点经营企业、重点加油站,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和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数的50%: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县(市、区)监管部门,危险性大、安全管理薄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剧毒品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规模以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医药和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抽查: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检查组赴九个设区市开展重点督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这次安全大检查为契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工作的落实,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监管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情况。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中央驻闽和省直有关单位要逐级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中央驻闽和省直有关单位应于9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大检查工作方案、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大检查进展情况,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大检查总结。
篇5: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0号局长令、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4]8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该表可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填报《申请表》,可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http:///用“A4”幅面纸张。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各部门、各要害工种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本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管员正式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核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2004年9月9日之前贵州省经贸委审发具有时效《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篇6: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A危化安许证受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H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E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经审
查,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I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将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的英文字母分别表示为: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C—表示四位顺序号;
D—表示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的名称;
E—表示申请的类别(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选择性填写;
G—表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几条第几款规定;
H—表示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I —发证机关或受理单位。
篇7: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经 办 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篇8: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石油化工行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不断兴盛,并且,其生产规模也不断地扩大,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例如:天然气、汽油等危险化学物品投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与此同时也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主要是因为其本身所存在的危险系数。一单人们在使用时处理不当,就极有可能会造成必要的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损失,甚至于身心上的创伤。那么,我们该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物品呢。就我国而言,按照我国现有法规、标准进行评定:第一:该物品属于化学物品;第二:其具有的化学性质为:易燃性、有毒性和易爆性以及腐蚀性;第三:具有对生物(包括人)和设备以及社会环境造成伤害的能力。满足以上三点特性,我们即将之称为危险化学物品。斌企鹅这种化学物品是以多种形态存在的,如:气态、液态以及固态等。据相关调查数据比对,近几年来,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这主要是因为中小型化工企业自身具有见效快、投资少、利于转产等优势。但是,在鼓励中小型化工企业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要看到其企业内部所存在的问题即: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因此,对于中小型化工企业来说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就必须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掌握问题的关键性,对于避免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及利益、更好地促进企业、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等都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
1、对于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
当今社会,化学工业随着社会科学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其化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事故的严重性以及多发性的等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可以判定出来。危险化学品对于人体是存在危害性的,所以,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环境污染甚至人员中毒及上网时间的发生,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之前企业必须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及筛选,避免操作失误,在对容器进行密封时一定要严密,尽最大可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表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故而对于所需求的化学品种类以及数量愈来愈多。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声明及身体健康不受伤害、保证社会经济及环境不受到损失,则必须要切实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工作。我们不能单单的看到化学品带给我们的益处,同时也要看到危险化学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牢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依旧不够完善,就安全评价体系而言,化学物质种类更新比较迅速,申报许可制度实施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相关的技术不是很成熟,导致了对于化学品风险评价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安全监管制薄弱,监管部门并没有构成一个百密无一疏的网络,由于一些部门对于责任的分担问题,遇到某些环节是置之不理的,出现了监管方面的漏洞。不仅如此,硬件条件也是不乐观的,实验缺乏技术支撑。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加强危险化学物品有效的安全监理迫在眉睫。
2、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生产过程是受到社会任何方面都比较重视的,这是由于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其危害和牵涉到的各方面利益是非常多的。总而言之,针对突发事件,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这一体系完善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事故,化工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对于事故产品物理特性以及性质还有其可能会导致的危害进行充分地了解和研究,并且要及时有效的为其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以便事故发生时可及时开展救治活动,迅速控制住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化解危机带来的危害,选出最佳有效的措施阻止危险进一步恶化,在能够确保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将不良的影响降低至理想化的程度,经济上的损失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在化工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是十分的关键点的。
3、加强从业培训及安全教育,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由于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往往会存在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特点,所以,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则有必要从其从业人员的实业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方面着手,另外,为了规范和监督企业人员严谨办公,则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3.1从业培训方面
企业在招录人员时,有必要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草拟合格录用规格,并且严格按照其规格进行录用,不容偏差。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這些人员之前,企业应当开设相关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培训课程,要求被录用人员一一参与培训,从而巩固员工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其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测试。进行多种事故模拟演练,并对其传授各种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措施,以及预防中毒的方法,并制定逃生方案及路径,从而培养员工实际操作和应急救助能力。
3.2安全教育方面
在招录人员时,企业单位除了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外,还有必要开设安全教育方面的测试,以明确要求其在从事此工作时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人员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对其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其讲座的演讲人则可为一些经验丰富的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士,并且明确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参加,这主要是因为安全教育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过.安全教育来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3.3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仅仅靠加强从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时往往不够的。除了要掌握熟练地专业和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意识之外,员工必须要有着严谨工作的态度,所以,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帮助员工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从而提高安全系数,更为有效的防范风险。
4、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在进行化工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时,除了要操作技艺要醇熟意外,对其所用到的设备也要予以注意,不容忽视。为防止设备组装失误和设备陈旧以及设备零件脱落坏死导致严重性事故发生,企业方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的运行,即对其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除此之外还要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并安排相关人员对其检验效果进行监督并签字。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部分属于压力容器,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并保存检测报告。
5、结束语
发展科技、经济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从事化工品事业的同时,首先一定要确保自身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引发事故。
上文通过分析加强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率作出了一系列阐述,充分说明了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意义,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和社会也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因此,从今以后,我们有必要透彻了解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要做到放眼世界,努力借鉴和学习各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有效措施,弃其糟粕,充分借鉴其精髓,并且秉着遵循科学规律的精神,将其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从而做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进而更大的降低事故发生率,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篇9: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必须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必须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应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1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换证)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消防验收文件形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具结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6.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储存场所、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储存场所(设施)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如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交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1.零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2.安评委托书和安评合同书复印件;
13.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
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10: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 0371-68091980联系人: 王海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局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2、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分理到相关处室审批。
3、根据审批需要按规定向申请人反馈补正告知、受理通知等有关文书。
4、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申请人可通过我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或电话(0371-68091980)查询审批结果。申请人接到我局通知后,凭规定手续到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审批决定或许可证件。
4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受理该事项必须具备的相关条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篇1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一、选址
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安监局派员到现场确定厂址。其中:市环保局出具项目选址批准文件,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
二、安监局三同时审查和申办许可证程序
市安监局设立安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监局批复同意设立→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项目施工建设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项目试生产→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向自治区安监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投产。其中:
(一)市安监局安全审查和市政府设立审查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县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国土局的土地使用权文件、建设局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公司出具);
5、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价公司出具);
6、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监局设计图纸审查资料
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有关部门编写可研报告、图纸设计和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同时,向市安监局申请图纸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图纸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三)市安监局试生产备案和项目试生产
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向市安监局提交试生产方案,经同意备案方可试生产。
(四)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竣工验收
项目试生产结束后,向市环保局和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市安监局需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现状评价)。
(五)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须交材料
1、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
三份及电子版1份(由县、市安监局签署意见);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安全评价报告;
7、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员的文件;
8、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10、生产企业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注:
1、所有上报材料须签章
篇1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意见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中“企业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按照申请书中载明内容填写。
二、本表中“审查类别”分为三类:“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其中,“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注明变更事项;“延期申请”的还应当注明直接延期或审查延期。
三、本表中“材料复核要点”共列出19项,应当根据审查类别选择相应的要点进行复核:
(一)首次申请的,复核第1、3、4、5、6、7、8、10、11、13、14、15、16、17、18、19项;
(二)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复核第1、6、11、16、17、18、19项;
(三)申请变更隶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的,复核第1、11、16、17、18、19项;
(四)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变更的,复核第1、3、4、6、7、8、9、10、11、13、14、15、16、17、18、19项;
(五)申请直接延期的,复核第1、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六)审查延期的,复核第1、3、4、5、6、7、8、10、11、12、13、14、15、16、17、18、19项;
四、本表中“复核情况”栏,符合要求的项目划“√”,无关项划“-”。
篇1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单一式四份)
第一步:(向南平市经贸委提出申请)设立安全审查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①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应提交“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②在乡镇规划区内建设的,仅提交《乡镇选址意见书》复印件;③对于现有的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断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准、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七、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说明: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南平市经贸委应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两名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必要时的实地核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查合格后,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二步:(向邵武市安监局提出申请)设施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有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说明: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邵武市安监局应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两名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必要时的实地核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审查合格后,当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效内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步:(向邵武市安监局提出申请)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和认可表;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许可意见书、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四、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等。
审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邵武市安监局审核,并报南平市经贸委备案,试生产期限三个月,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邵武市安监局仅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四步:(向邵武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说明:邵武市安监局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书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并组织两名以上省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该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材料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八)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改动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应明确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为安全设施所发生的费用)资金总额和明细。
五、建设报告
(1)建设单位概况;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①建设项目设立批准情况;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备案)等情况;③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情况。
(3)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4)安全预评价和设计审查中安全措施与对策落实情况。
六、试生产报告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情况(8号令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可不写此内容);
(2)试生产情况:①生产装置运行情况;②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3)试生产期间隐患排除情况和事故情况。
七、安全设施设计报告
(1)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设计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设计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情况;
(4)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5)安全预评价中所提出的安全措施与对策落实情况;
(6)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计改动情况。
八、建设项目监理报告
(1)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2)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监理单位以往所承担建设项目监理情况;
篇1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十九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在鄂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和省属企业包括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直接向实施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州、直管市、林区)管理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下属的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除以上之外的其它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同时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扩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意见表》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实施机关、市级、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并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增项目的,应当在新增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对正式受理的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工作由实施机关承担,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对不需要到现场审查且申请文件、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手续;对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实施机关不予许可。
第三十条 下列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一)实施机关直接受理的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
(二)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生产企业;
(四)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的;
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对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审查由实施机关、申请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现场审查内容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实施。
现场审查应当听取企业情况介绍、查阅原始资料、查看现场,集中讨论(核对)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现场审查意见书》。
对审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整改。整改复查情况应当以文字和照片的形式上报实施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对企业提交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一)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规定。上报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工作人员签字栏必须是原件(一律用蓝色笔签);
(二)评价范围应当涵盖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品种及其生产装置和附属设备设施,评价报告中必须注明其产品、品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类别和编号;
(三)企业概况应当包括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能力和工艺、技术、装置、设施等现状及变化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三年来发生各类事故情况;三年来各级政府部门检查时指出的各类隐患整改情况等;
(四)评价单元应当按照产品的生产过程、储存区域(设施)、安全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部位、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等分别划分,进行逐个评价分析;
(五)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采用了“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编制的“HAZOP报告和建议措施的追踪与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六)评价报告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评价分析,包括现场管理、作业现场票证执行情况、生产及巡检记录情况、电气设备和管线布置及着色、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的规范等;
(七)评价报告应当对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企业平面布置进行分析评价。对企业内部厂房、装置、设施之间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提出整改意见或防范措施。对企业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分析并作出明确结论。关于卫生防护距离,应当参考企业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
(八)安全评价结论。第一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第二种表述为: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某某企业有某某项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指出具体条款及其依据,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作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可接受程度的判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对已受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实施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可不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二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实施机关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细则和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延期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企业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连续两个周期安全评价不得选择同一家评价机构。
第四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负法律责任。实施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除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抽查。发现提供虚假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实施机关依法查处;由此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暂扣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实施机关决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条 鼓励企业大力推广、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进行安全管理,其分析结果普及应用且HAZOP分析报告通过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认定的,可不作安全评价。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四)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装卸等场所。
(六)隶属关系,是指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企业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企业的行政或财产归属性。
(七)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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