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关键词: 特种设备 人员 作业 管理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中铁十七局集团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

一、

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最近一次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属公司设备部门书面申请,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5周岁和女5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将审验合格手续复印上报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设备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特种设备人员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于每次进场时和退场前向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全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组织特种设备审验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掌握本项目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检查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是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协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审验、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状况,检查、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条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掌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现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规定: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统计登记工作,每半年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年终上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分别报送所属公司和配属项目部设备部门;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年终向集团公司上报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在实行本办法时,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附表:

1、特种设备使用与审验登记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

第二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3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包括:

⑴起重机械: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桥式起重机、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⑵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

⑶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⑷运输索道; ⑸承压锅炉; ⑹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铁路机车、船舶、汽车和移动施工设备。

1.4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范围为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改造)、运行使用、维修等。 2. 职责

2.1项目经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

2.2设备物资办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对全项目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制和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3安全环保办参加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4特种设备的机长负责日常安全运行工作。 2.5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改造)、运行操作、维修、拆除等人员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特种设备采购

3.1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

3.2产品验收时,除正常清点和检查外,还应注意如下有效文件: ⑴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或部件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⑵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⑶重要的安全部件或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3.3不合格的产品由采购人员负责退回原厂商。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4.1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⑵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⑷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须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⑴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⑵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⑶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⑷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4.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

4.4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全文明生产责任。

4.5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6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结束,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政府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施工安装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4.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5.特种设备运行使用和维护

5.1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5.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和批准。登记或批准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⑴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产品文件和技术资料。

⑵安装技术资料和政府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文件。 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⑷日常使用运行状况记录。

⑸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⑹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 4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 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5.6使用单位对不经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5.7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5.8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5.9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特种设备的检验

6.1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6.2定期检验由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6.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附则

7.1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申请报废,经批准办理注销手续。

7.2使用单位对暂停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3本规定由项目部设备物资办负责解释,实施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反映到设备物资管理处。

7.4本规定自2014年11月7日起实施。

第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4.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1 2.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6.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1.操作时,随身携带证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

2 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应按规定保管好设备的钥匙,在交接班时,做好设备卫生和例行保养工作。

四.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3.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内容:

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⑵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⑶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⑷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状况记录。

⑸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⑹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⑷借用、调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要有记录,并做到及时归还,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为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固定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向

3 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移动式(或流动式)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使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⑴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⑵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⑶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⑷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⑸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⑹存在事故隐患的。

⑺安全状况等级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时间超过限定的。

⑻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六.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易损件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月、周、日维修保养计划。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3.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维修保养人员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应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4.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当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时,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5.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规程、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验、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

6.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三润滑、调整和检查。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六)、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

5 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做出记录。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予以注销

八.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编制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检查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检查是否存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以起到鼓励和警示作用。

九.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⑶事故设备名称。

⑷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⑸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4.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宿迁南钢金鑫轧钢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

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2、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化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机电部:为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1、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控制、安装、改造和竣工验收等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规程、规定和标准。

2、对施工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对特种设备进行专业点检和日常修理。

第六条安保部: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检测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的法规、条例、标准、规定等,并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

2、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等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核。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的法定检验,督促各单位及时申报检测,制定检测计划并实施,及时纠正偏离项。

4、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参与新上特种设备的招标、验收以及安装、维修、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

6、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购置、安装、维修

第七条机械电气部所购设备须为具有本专业相应资质的专业厂家生产。

第八条所购特种设备必须由机械电气部、安保部等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九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机电部应当向生产厂家索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机电部、安保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通过公司资质审查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由机电部负责督促施工方将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报告**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并到安保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移装、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移交机电部,机电部复验无误后将其移交存入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移装、维修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携带以上设备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调试纪录、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等,与安保部联系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测验收,并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许可证》,无证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大中修后,必须由**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市质监局

进行有关监督检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负责,并应指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了解特种设备的性能和参数,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使用情况记录资料,档案中应包括设备型号、规格、使用参数、材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竣工图、检验报告、使用许可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安全附件校验记录、检修记录、操作条件、电气原理及敷线图、事故记录等,统一由机电部归档管理。使用单位和机电部技术档案资料相重复的,机电部保留原件,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工作性质、特点和不同的生产工艺条件,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和维护规程,安保部予以审查确认

第二十条报废标准:

1、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达原尺寸10%)、裂纹、塑性变形超限值,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报废;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压力容器的报废以检测报告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经检验判废后,不准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不准以特种设备转让和销售,并及时到安保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械电气部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安保部提出定期检测要求,未经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机电部及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三级点检(专业点检、维修工点检、操作工点检),对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好点检记录,实行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变更,由机电部提供相关资料,向安保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发生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安保部、机电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发生设备和人身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安保部报告,安保部依次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有权越级上报:

1、设备处于异常状况,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

2、特种设备长时间在超过设计运行参数的情况下运行的;

3、特种设备受到意外损害,仍不停止合格车检查;

4、特种设备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不安排进行检验的;

5、隐瞒重大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每两年检测一次,压力容器根据安全状况等级以检测报告规定期限为准。

第二十九条新投用的特种设备,由安保部牵头,机电部、设备制造厂、安装单位配合落实安全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若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存在隐患,由制造厂、安装单位或机电部按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知书》要求及时安排整改。

第六章处罚细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造成特种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所购特种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后就进入公司,扣罚机电部部1000元/台。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大修过程,必须经**市质监局监督检验,未经检测就投入使用的,按责任大小每台罚机械电气部、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四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移装、改造结束后,机械电气部须督促安装单位携带以上设备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调试纪录、自检报告等,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测验收,并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许可证》。无证设备投入使用的,每台罚机械电气部、使用单位500~1000元。

起重机械大中修后,必须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按责任大小每台罚机械电气部、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扣罚使用单位5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罚使用单位主要领导500元。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工伤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经检验判废后,不准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不准以特种设备转让销售,并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否则扣罚机电部、安保部各1000元/台。

第三十八条经检验、检测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每项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三十九条驻厂劳务协力维修施工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要求,发现问题参照以上各条款处罚。

第五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江西同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 锅炉安全运行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二、 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锅炉应注册登记合法使用,实行定期检验安全运行;

三、 加强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水处理工的培训,作到持证上岗操作;

四、 严格按锅炉工作程序办事,当锅炉安装、修理、检修、报废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 做好锅炉现场安全检查,做到每周自查一次,每月单位领导带队检查一次,确保操作规程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六、 做好锅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行。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七、 建立健全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民生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程序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八、 实行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江西同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4月

蒸压釜安全管理制度

一、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编制适合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 建立设备档案,并到当地设区市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四、 编制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计划(设备应在安全有效期前一个月报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接受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

五、 设备报废、报停、新装、重大维修时,须报监察机构备案。

六、 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质监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证件上岗。

七、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时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江西同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4月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 新增行车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 行车使用单位应将行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行车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三、 行车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行车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行车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行车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行车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行车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 行车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行车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 一旦行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江西同宇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4月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