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

关键词: 特种行业 治安 治安管理 责任书

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1: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

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娱乐会所的治安秩序,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民众的合法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娱乐场所治安治理条例》

制定本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禁止设置有色情、淫秽内容的装饰和色情按摩的设施。禁止在场所内进行以盈利为目的地陪待、表演、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格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对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身份证进行核实,禁止用有卖淫违法行为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人员。

三、建立并完善各项内部安全,营业日志登记制度、治安防范责任制度、内部安全巡查制度、应急预案齐全。

四、五、严格按标准配备足额专业保安人员。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娱乐场所硬件设施达标、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放置到位。

六、禁止入场人员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标准,对于大型文体活动及会议接待需先向公安机关申报。

七、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禁敲诈顾客。

篇2: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

甲方:赤水市金华街道办事处沙湾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合同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要求:

1、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治安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及各类案件发生,杜绝“黄、赌、毒”现象存在。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其进行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4、乙方有义务及时发现并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积极配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乙方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一旦因管理不善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案件,甲方将依法对甲方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书执行

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赤水市金华街道办事处沙湾村村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篇3:浅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1 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造成火灾荷载

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豪华、高档的装修及良好的音响效果, 违反规定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隔断, 加之场所内休息沙发, 按摩床等本身就是易燃物, 如管理不善, 遇到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

1.2 用火用电设备多, 火源隐患多, 难以控制

公共娱乐场所中使用电器音响特别多, 稍不注意, 就会留下很多隐患。如歌舞厅里使用的天幕灯, 布景灯数多, 功率大;洗浴中心使用的空调、音响、电视、灯具等用电设备, 如果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局部过载, 线路短路, 引起火灾。

1.3 人员密集, 疏散困难, 造成人员伤亡大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比较集中, 社会流动性大, 一旦发生火灾, 场所内人员容易惊慌失措, 争先逃生, 相互拥挤, 很难及时疏散, 特别在经济比较落后的贫困山区, 大多数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更容易造成混乱, 导致出口堵塞, 发生挤伤、踩伤、烧伤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1.4 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管理混乱

公共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由于流动性较大, 上岗前大多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加之一些场所负责人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 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忽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致使服务人员缺少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不懂场所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防范措施。

2 公共娱乐场所电气火灾原因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使用可燃材料多, 火灾荷载大, 加之大功电器集中, 如:电暖器、蒸气机、干蒸炉等, 多数还是24小时处于运行状态, 经调查资料显示, 其场所电气火灾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 建筑违规设计施工违规操作

由于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 有些娱乐场所在建筑设计施工装潢过程中, 违规操作, 有的甚至使用次品、伪劣电气线路设备, 使该建筑造成先天隐患。

2.2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有的娱乐场所是经原建筑改变使用性质而开业的。在对原建筑进行改造和装修过程中, 经营者多是因陋就简, 匆忙上马, 对原有电气线路设备额定电流功率及性能不检测、不计算, 盲目增加负载。

2.3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转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由于各种原因, 有的公共娱乐场所多次易主, 经营者对电气线路设备情况不熟悉, 往往私拉乱接造成线路和设备过载老化、接触不良和三相电流不平衡等, 还有的临时线路环境复杂, 受外力损坏, 而漏电失火成灾。

2.4 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当

电气设备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火灾占整个电气火灾相当大的比例, 如电视机、VCD音响等设备长时期处于工作带电状态, 通风条件差, 容易发热漏电失火。

电热器、大功率照明灯距可燃物较近都有可能造成电气火灾。

2.5 违章检修

由于娱乐场所人员复杂, 素质也参差不齐, 对电气设备管理使用不当, 一旦出现故障, 仓促维修, 尤其是保险装置熔断, 不找原因, 先通电维持经营, 久而久之, 接头氧化受损, 电阻增大, 电线发热老化。

2.6 线路漏电失火

目前, 在许多公共娱乐场所, 大家对建筑电气线路因接地漏电引起的短路火灾认识不足。电气导线间短路瞬间电流增大, 容易引起火灾, 这是一般的用电常识, 而有关专家调查资料显示, 所谓短路火灾, 大部分是接地短路起火, 因为通常低压公用电网采用的TT系统 (接地系统) , 在发生相线与套管或建筑物等短路时, 往往因为产生电流小, 不能使过流保护电器熔断器、断路器及时动作切断电源而引起失火或拉弧, 而这种失火或拉弧如遇可燃物足以引起燃烧。

2.7 雷电引起火灾

因雷电引起的火灾, 虽然比例不大, 但对人员伤亡和建筑损坏程度巨大。

3 公共娱乐场所电气火灾的防范措施

3.1 严格进行设计的防火审核

公共娱乐场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在内部装修时, 应事先将电气线路图报请所在地区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经同意后方可施工。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 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 由正式电工操作。

3.2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产品

电气产品的质量好环直接关系到防火安全, 因此, 必须选择质量好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产品。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导线, 因为导线担负着传递能量的作用, 所以它是带着一定的温度工作的。导线在长期负载运行的情况下, 线芯本身的热量会使导线的绝缘层产生局部老化, 在过载的情况下将加快其局部老化速度, 老化的结果将导致击穿引起相间短路。较大容量的相间短路在很短时间内会产生几千度的高温, 足以使周围可燃物燃烧。因此, 线芯截面应适当大些, 使导线安全载流量与实际负荷间留有一定的余量。其它的电气产品如开关、插座、插头以及灯具也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3.3 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安装施工

电气线路的配线、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吊顶内敷设线路时, 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硬塑料管保护。高温灯具和功率较大的电气设备线路应单独敷设, 并采取隔热材料加以保护。凡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或金属电线管, 均应做好保护接地。导线之间的连接以及导线与设备端子的连接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 防止接触不良造成连接处局部过热, 产生危险。可燃吊顶上的吊灯、吊扇, 墙壁上的壁灯、壁扇应安装牢固, 电线不应受力。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木质吊板上或暗装在木吊顶内。设有电控设备及配电箱的房间不应使用燃烧材料进行装饰, 如因功能必须装饰时, 配电箱必须用金属材料制作。霓虹灯装饰、灯箱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严禁使用可燃材料。疏散通道的应急事故照明灯具应备有蓄电池电源, 并保证在发生事故停电时, 能供电照明20分钟以上。

3.4 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是预防电气线路和设备发生火灾的有效手段, 必须引起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营的发展,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往往会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发生过载、发热、漏电等现象, 所以必须定期进行检测。一般可以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绝缘遥测, 发现有可能引起失火、短路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 必须立即进行维修更换。

3.5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电气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不同电气设备的性能特点, 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如电视机、音响等设备应置于通风干燥处;电热器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若连续工作时间长应检查其工作是否正常;对长时间不用的电气设备应将其电源断掉等。同时要杜绝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娱乐场所, 杜绝违规操作和有关电气设备隐患的失控漏管。另外, 电气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且有严格的检查、奖惩制度。若经营场所转手, 接手经营者应详细了解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

3.6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和依法管理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因此, 要想有效地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 使大家认识到电气设备的技术管理水平。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对辖区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对因消防责任不落实、违章操作造成的电气火灾, 要坚持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另外, 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 以杜绝因电气火灾引起的群死群伤和重要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火灾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会造成重大威胁, 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也应加强防火意识, 给人们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休闲环境。

摘要:社会已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 人们生活水平也因此不断提高, 各类公共娱乐场所也逐年增多, 电气引发的火灾成逐年上升趋势。为彻底消除电气所带来的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 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篇4: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地下建筑的大量出现,增加了城市的容量,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给居民正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正是这种大量的人口聚集,一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一、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及管理现状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不同于传统建筑的结构,密闭空间结构往往给消防救灾工作带来致命的阻碍。

(一)人员密集,疏散难度大。地下商场、地下电影院等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有异于传统建筑和地下停车场这类地下建筑,其最主要的两个特点就是空间密闭和人员密度大。这都将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时很难实现人员的快速疏散。一方面,密闭空间会给火灾现场人员造成心理恐惧,很难冷静下来遵照指挥有序撤离;另一方面,地下建筑很难实现自然采光,当火灾发生时,一旦照明系统失灵,昏暗的现场将对人员疏散工作造成难以想象的困难。

(二)空间密闭,排烟效果差,消防力量很难直接对着火地进行扑救。地下建筑相对密闭的空间将造成火灾现场的烟雾不能及时排出,火灾现场能见度低,不仅造成人员撤离的难度加大,也增加了消防官兵进入现场扑救的难度。另外,密闭空间也直接导致了许多大型消防设备难以入场对着火点进行直接的压制和控制。

(三)管理混乱,隐患频发。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真正令人担心的不只是建筑结构对消防工作带来的不便,更在于混乱的管理现状为重大火灾带来的安全隐患。由于消防公安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够,地下场所管理运营者的不重视,出入地下公共聚集场所人员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共同造成了目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局面。隐患主要表现为消防设施数量不足,质量不过关,缺少日常维护,消防通道存在私自改建现象,消防应急指示灯、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失灵等诸多方面。

二、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当前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诸多弊病和其本身的结构特点,应该从多方面着手采取行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为主,做到消防工作常规化,落实消防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实现全面的消防监督管理,要采取群防群治、联合治理、标本兼治等措施,减少地下建筑的安全隐患,将此纳入社会化消防的建设。

(一)完善工作流程和章程,強化安全培训。现在的消防设施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其日常维护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了能充分发挥出消防设施的功用,应雇佣专业的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备使用技能的培训。参与消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除了专业技能的培训外,更要重视对消防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培养,事实证明,许多火灾的发生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导致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形成“火灾猛于虎”的意识常态,时刻保持警惕。同时对于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内容,包括设备维护具体报备、消除隐患等流程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各工作环节的负责人,做到权责明确,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切实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作。

(二)加强对地下建筑的结构要求。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预防和降低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发挥其在火灾自救和救援中的作用。1、严格限制地下建筑的适用范围、层教、离度。对于商用地下建筑要严格进行用途审查、结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和改造责令整改,并将相关结构图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火灾发生时消防工作的开展。2、进行防烟分隔、设里排烟系统。地下建筑的排烟情况对于火灾的现场扑救影响很大,为此必须在结构上尽量保证排烟效果的最佳。可以在建筑中大量采用挡烟梁、防烟垂壁等隔断物进行防烟分区的划分,将烟气包围在一个区域进行排烟。并适量配备排烟机,在火灾发生后进行机械排烟。

(三)监管消防设施。1、确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洒水系统的正常工作。对于地下建筑,由于空间的相对封闭,对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造成不便,因此消防工作相对于其他建筑形式更依赖自动喷水系统,可以采用水幕、自动水喷淋系统保护玻璃,起隔火、降温作用,也可以扑灭初起火灾。同时,安装必要的火灾报警系统有利于在火灾初期就及时发现并控制灾情,这一点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十分必要。2、确保事故照明灯的正常工作。地下建筑由于自然采光不好,加上烟雾浓度大,因此能见度低将对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对于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管理,应该更重视事故照明系统的可靠性检查,保证事故照明和照明标准高标准,一般不能低于SLX。3、专业维保。消防设备作为建筑中最为重要的消防保障,采购时要保证质量过关,布置时要做到合理,日常不使用时,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可以选择雇佣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也可以交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公司,并签订维保协议,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负责,专业的机构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一旦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及时与使用方取得联系,避免消防设施摆“空架子”。4、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地下建筑由于结构特殊,给人员疏散和消防力量进入现场都带来了极大不便,因此更加要重视仅有的消防通道的正常使用。除了消防通道建筑标准(通道的安全出口数量、通道大小)要符合规定外,还应保证通道上不存在违规的改造现象,同时不得对方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杂物,保证通道畅通无阻,使消防通道真正成为“生命通道”。5、完善日常巡查制度。针对地下公众聚聚场所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火灾隐患和消防设施的排查,是重要的工作内容,许多安全隐患都是可以通过日常检查进行消除的,同时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也十分依赖于巡查工作。为此,应建立相应的巡查记录制度,对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损毁、隐患消除等内容进行记录、建档保管,做到有据可查。

(四)实现全面监督。社会化消防的重要是全民消防的实现,针对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特殊性,应将群众纳入到监管队伍中来,实现监督举报公开透明化,在地下公众聚集场所设立醒目额举报电话和举报服务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针对发现隐患具有重大作用的人员,经核查属实的立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结语

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发展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给人民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的条件,针对地下场所的消防监管和火灾防控,应常抓不懈,制定有效的预防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以预防为主,真正实现防火防灾常规化,努力构建稳定、平安的社会环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

篇5: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

治安防范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地(部位)风险等级划分与治安防范级别、治安防范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部位)治安防范系统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10409防盗保险柜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O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3 机械防盗锁

GA30S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l剧毒化学品

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符合剧毒物品毒性判定标准、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化学品。3.2放射源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又称密封放射源。3.3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

储存、放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库房,库区或场地: 3.4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部位

储存、放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具体位置,包括在生产、实验及医疗等场所中单独设置的防盗保险柜。3.5治安防范

为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手段及相应管理措施的活动。3.6风险等级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在其存放场所(部位)被盗抢、破坏以及流失等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3.7治安防范级别 为有效预防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在其存放场所(部位)被盗抢、破坏以及流失等,所采取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措施的强弱程度。3.8保卫值班室

值守人员用来履行看护、防卫职责的房间。4风险等级划分与治安防范级别 4.l风险等级划分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部位)的风险等级应根据其品种、数量、常温常压下物态及流失后对治安潜在危害等因素划分为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4.2风险等级 4.2.l一级风险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的,为一级风险等级: a,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按GB18218)执行)的;b,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0Kg(含)以上的;

t c,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d,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e,I类放射源,但医疗单位使用的I类放射源除外。4.2.2二级风险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风险等级: ⑴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含)至1000kg的;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c,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d,Ⅱ、ⅡI类放射源;eJ医疗单位使用的I类放射源。4.2.3三级风险等级

具各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风险等级: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以下的;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c,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d,Ⅳ、V类放射源;e,医疗单位使用的Ⅱ、Ⅲ、Ⅳ类放射源。4.3治安防范级别

4.3.l治安防范级别(含技术防范级别)应与存放场所〔部位)风险等级相对应,分为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治安防范要求用于一级(含)以下风险等级,。二级治安防范要求适用于二级(含)以上风险等级,三级治安防范要求适用于三级风险等级。4.3.2根据存放场所(部位)局边地区治安复杂程度,当地公安(武警)和单位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大小等因素,可对其治安防范级刖进行分配。

5治安防范要求 5.1人力防范要求

5.l.l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不宜超过60周岁;b,应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等为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c,应品行良好,无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d,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考核能掌握值守岗位所需要的化学、辐射防护、技术防

范等知识,能熟练操作技术防范设备和自卫器具。

5.l.2值守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进出存放场所人员进行检查、制止非法侵入;应严格执 行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5.l.3保卫值班室应24h有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每两小时对存放场所周围进行一次巡查,巡查时携带自卫器具。

5.l.4敞开式存放场所(部位)等不宜单独设置保卫值班室的,单位总值班室等其他房间可兼用

为保卫值班室,其监控中心宜设在保卫值班室内。

5.l.5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人,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 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5.l.6应建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次针对性的应急演习。5.1.7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起存放。就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5.l.8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贮

放、领取、使用、归还情况的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含放射源装置暂停使用期间,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5.l.9应每天核对、检查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存放情况, 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账物不符的,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5.2实体防范要求

5.2.l存放场所的建筑结构、配电设施、通风设施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

5.2.2存入场所(部位)的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其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l0409的要求。

5.2.3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剧毒、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应符合GB2894、GB18871的要求。

5.2.4一、二级风险的库房墙壁应采用混凝土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顶部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厚度不小于160mm。

5.2.5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5.2.6库房、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的窗口,通风口应设置防盗栅栏。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⒛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钢板栅栏应采用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mmx⒛mm的钢筋(钢管、钢板)。相邻钢筋(钢管、钢板)间隔应不小于100mm,高度每超过800mm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钢管、钢板)。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2.7敞开式存放的剧毒化学品大型槽罐阀门应加装防破坏装置:料位仪等含放射源装置应装防盗保护罩。5.3技术防范要求

5.3.l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技术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区域: a,库区周界;b,库区出入口;c,库区内主要通道;d,装卸区域;e,库房出入口;f,库房窗口、通风口;g,存放场所(部位);h,保卫值班室;D监控中心。5.3.2一般要求

技术防范一般包含以下要求: a,技术防范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 sO348的要求;b,技术防范所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的现行相关标准;c,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d,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有关部门远程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接口;e,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f,安装在有爆炸性质的剧素化学品场所(部位)的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g,系统应校时,系统的时间误差应小于等于5s,与北京时间误差小于等于30s。

5.3.3三级技术防范要求 三级技术防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库房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状况。

b,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

c,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操持24h畅通,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人工触 发报警;d,应设置监控中心,可设在保卫值班室内,监控中心应配备通讯工具,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监控中心设备,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人I触发报警,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5.3.4二级技术防范要求

除符合5.3.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b,库区出入口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型及车牌号;c,库区内主要通遒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d,装卸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及车辆状况。

e,巡查部位和区域应设置电子巡查装置。

f,监控中心应独立设置,面积应与治安防范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⒛m2。

5.4技术防范系统的功能、性能要求 5.4.l视频监控系统

5.4.l.l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50395的相关耍求。

5.4.l.2模拟视频监视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420TVL,回放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270TVL,数字视频格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x288像素。5.4.1.3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5.4.l.l当报警发生时,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图像复核,记录报警触发前图像信息,预录时间可设定且不少于5S。

5.4.1.5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视频监控设备供电不少于lh。5.4.2入侵报警系统

5.4.2.l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50391的相关要求。

5.4.2.2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4.2.3紧急报警应设置独立防区,应有防误触发措施且⒛h处于设防状态。

5.4.2.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等因素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5.4.2.5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可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检测,能显示和记录报警发生的位置、区域、地点。

5.4.2.6声光报警设置安装在防盗报警控制器外,报警声级应不小于100dB。

5.4.2.7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

5.4.2.8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报警系统供电不少于8h。5.4.3出入口控制系统

5.4.3.l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0396的相关要求。

5.4.3.2应具有对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的显示、记录、查询、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记录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5.4.3.3不同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应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

5.4.3.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满足人员逃生时的相关要求,当需要紧急疏散时,各闭锁通道应开启,保障人员迅速安全通过。

5.4.3.5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出入口控制设备供电不少于48h。5.4.4电子巡查系统

5.4.4.l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GA/T644的相关要求。

5.4.4.2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通过信号转换装置将巡查信息输出到本地管理终端上并能打印。5.5重点部位和区域技术防范设施配置

重点部位和区域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A。6管理要求

6.l存放场所(部位)所属部位负责落实本标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篇6:场所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制度

为深化“三基”建设工作,有效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滕州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和“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九小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三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为指针,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实施主动警务战略,按照服务发展、方便群众、惩治违法、规范秩序的要求,统一执法思想,及时发现整改辖区内“三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强化阵地控制,严格履行管理、服务职能,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努力工作,主动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三管”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三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实行责任制。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三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做好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当前,在人、财、物大流动的动态环境下,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三管”工作,是公安机关深入开展“三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主动警务战略,有效提高公安机关防范、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公安机关务必从思想上予以足够重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深入研究各自“三管”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以人为本、更新观念、大胆改革、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密切会同综治、民政、税务、工商、计生等部门,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办法,积极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夯实主动警务的基础,牢牢掌握驾驭社会治安的主动权。

(二)严密措施,全面排查,完善台帐,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适应人口大流动的形势发展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封闭式、静态式管理模式,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效能。

一是广泛宣传,营造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的浓厚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重点抓住出租房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告知要求,约法立章,使其明确自己的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管理工作。要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教育效果。要深入发动群众举报涉及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信息有功的群众,要及时兑现奖励。

二是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帐,实行信息化管理。要针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登记不违法、违法不登记”问题,积极推行“以房管人”与“以业管人”相结合的做法,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租赁房屋调查,全面掌握动态信息,摸清出租房屋(包括公房和私房)和租住人员的底数和登记、办证情况,严格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明等证件。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注重生活来源、结交人员、消费状况,以及活动规律的调查;对原籍的现实表现和情况通过发协查函、网上查询、电话访问、老乡了解等形式开展多方位的调查,最大限度地掌握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管控工作。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要按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把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以备查询,实现资源的共享共用,提高信息利用率。

三是坚持调查、治理相结合,及时查处、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对调查发现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流动户口登记、暂住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责令其限期补办;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要依法责令房主停止出租;对不按有关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或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要依法从严处罚。

四是落实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水平。在收集流动人口信息资料的同时,要注意对嫌疑人员进行重点审查,认真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及时录入人口管理系统,利用系统的自动比对功能,及时发现、抓获网上逃犯。要把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广泛收集挖掘情报信息,做到反应敏锐、及时上报。

篇7: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126

【实施日期】 19910401

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 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下列公共场所 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

(四)有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所;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 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园林、旅游、交通、体育等有关部 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 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治安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内的治安安 全负责。

【章名】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五条 开设公共场所,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向 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 后,应当派员核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治安安全条件。不具备必要的 治安安全条件的,不发给《治安许可证》。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治安安全条件,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具体规定。

第七条 依法需要办理开业登记的公共场所,应当凭《治安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超核定容量的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或者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 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在举办的十日以前向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 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 在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上述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的五 日以前报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举办前条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并有明确 的现场治安负责人、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 公共场所歇业、停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 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治安许可证》。公共场所减少经营项目或者变更 负责人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的变 更手续。公共场所转业或者增加经营项目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的规定办理。

《治安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章名】 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应当做好下列治安安全工作:

(一)宣传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和奖 惩措施,定期检查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保 卫职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赌 博、卖淫、嫖娼、斗殴、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以及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分子送交公 安机关处理。

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不得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定期检 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督促公共场所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 防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下列治安管理工作: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 人员,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指导公共场所治安保 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治安保卫 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或者 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 事故,对公共场所及其周围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枉法。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

【章名】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主管 单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治 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 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公共场所负责 人一百元以下、单位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一)不按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 》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治安许可证》审验,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 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注销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 办理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获许可,擅自举办 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处主办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二百元以下、主办单位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或 者停止举办。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治 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五千元 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吊销《治安许可证》:

(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不履行规定职 责,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进行或者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 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对公共场所负 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 公共场所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吊销《治安许 可证》。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治安许可证》处罚 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 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接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公共场所限期部分或者全部停业 整顿。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治安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 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停止营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十日内交回 《治安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道或者省道两旁开设的农村公共场所,比照本办法实 施治安管理。

其他农村公共场所需要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 决定后,参照本办法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站、码头、机场、渡口、旅馆等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篇8:浅析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关键词:校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对策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校园文化也更加丰富, 广大师生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各类场所应运而生。校园KTV、超市、宿舍楼、体育馆、网吧、自助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出现, 极大地丰富了师生们的业余生活。随着这种公共场所的出现和增多, 各种消防隐患也由此浮现。尤其在开学之后, 这类公共场所人员十分密集, 加上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淡薄, 很容易出现消防事故。随着各大高校对校园文化的逐渐重视和投入的加大, 高校公共场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多, 随之而来各类场所的消防事故也不断增加, 不仅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甚至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 加强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是十分必要的。

1 高校公共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高校有未经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场所存在

我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合格后, 才能投入使用。随着校园文化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各类公共场所不断增设、改建和装修,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一般都是先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等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 才会去办理相关的消防安全手续;有些公共场所虽然在建成时办理了消防安全的审批手续, 但是在经营或使用一段时间之后, 需要对场所内部的一些装修进行翻新、改建和扩建, 或对原有房间布局进行更改, 进行二次装修或者改造的时候, 并没有重新去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手续。这些行为使消防审核和验收形同虚设, 也为消防安全事故埋下安全隐患。

1.2 部分公共场所未采取防火分割或防火设施形同虚设

部分公共场所开设在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内, 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娱乐场所并没有采取防火分隔的措施, 没有形成为防火分区。一旦发生火灾, 就会殃及其他地方。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共场所为了满足广大师生消费群体的需求, 逐渐开始向大型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 集合了各种购物、娱乐、健身方式, 功能齐全。比如, 高校部分场所经营者开设KTV、健身房、桑拿、自助餐厅等功能在内的综合性娱乐场所。为了增强气氛和效果, 很多公共娱乐场所会让房间布局复杂化, 不断增大建筑面积, 这种行为会导致场所面积超出规范的要求, 导致出现消防安全隐患。而在防火分隔上, 没有防火分隔物或未按防火分隔的规范要求执行, 比如墙体不能低于2 h的耐火极限、楼板不能低于1 h的耐火极限等;有的装修防火门时使用的是普通木门, 没有经过阻燃处理的, 其耐火等级很低, 无法满足防火分隔的要求;也有的经营者虽然安装了乙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方便客人进出, 便将关门器去掉, 从而让乙级防火门没有了自动关闭的功能。这样, 乙级防火门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无法进行防火分隔, 也没办法阻止火灾中的烟气蔓延;有的高校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消防值班室无人值守;有的消防设施量少质差, 有的消防设施配齐后一劳永逸, 长期无人保养、无人维修和管理。以至于在发生火灾时, 这些消防设施发挥不了作用, 导致小火酿成大灾。

1.3 安全通道锁闭现象突出

高校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消防意识淡薄, 疏于管理, 导致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有些甚至形同虚设, 不但容易造成消防事故, 而且还会在火灾时给人员疏散带来困难。目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公共场所由于其经营性质的原因, 内部建筑布局复杂, 影响人员疏散。 (2) 很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疏散距离远, 甚至有些疏散通道堆放很多的杂物, 导致疏散通道不通畅, 人员疏散困难。 (3) 安全出口的数量不足或无法正常使用。有些公共场所为了便于管理, 只设置了很少的安全出口, 有的虽然安全出口的数量较多, 但是很多安全出口实际上不能使用, 发生火灾时安全出口不足和无法正常使用都对人员疏散极为不利, 还容易引起疏散的混乱。 (4) 消防安全通道的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标志缺失, 经营者疏于管理, 增加安全疏散的难度。

1.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最为突出的就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消防制度落实不到位。高校大部分商户来自于农村或小商小贩, 只注重于经济效益, 漠视和敷衍消防安全, 甚至是不执行消防法规, 甚至个别会为了经济利益做出有损消防安全的事情。根据调查, 有相当多的公共场所很少甚至没有进行过消防安全演练, 无消防应急组织或有些未接受过安全培训、不具备消防系统操作上岗证, 或具备消防相关证件有能力处理消防事故的员工离职后, 没有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补充;有些即使有安排, 但是也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即使这些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消防设施进行年检, 也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很好地保护, 存在乱丢乱放的情况;还有些娱乐场所在进行防火检查的时候敷衍了事, 没有及早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高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2.1 严格消防安全审批手续

针对高校内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和装修工程, 消防安全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这些场所的选址、内部结构、安全疏散、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和规范, 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消防安全是大事, 仅仅依靠消防安全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协同合作, 如工商部门、文化部门、治安部门和高校的通力合作, 采取群防群治的办法, 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及时通报, 严把源头关。

2.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高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在公共场所启用前、使用中,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确保各类消防设施齐全和符合消防法规的要求, 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各项消防制度落实到位。另外, 确保这些场所具备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定期保养和维护, 定期有序地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加大监查力度, 使这些公共场所的员工都掌握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避免消防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消防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不仅是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事, 也是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大事。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不但会危及广大师生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还有损学校的声誉。所以, 我们一定要把消防安全当做一件大事、要事来抓。

除了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外, 还要使广大师生员工熟知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消防事故中的自救和逃生技能, 学会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在出现火灾的时候能够很好地应对。

高校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 比如部分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电器线路凌乱、老化, 存有大量易燃易爆化学试剂等;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现象;高校装修改造工程较多, 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气焊, 民工吸烟、明火做饭等违章施工现象;个别人存有极端行为的风险等。因此,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防止消防事故尤为重要, 是高校中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徐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初探[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3, 26 (7) :76-77.

[2]吴晓羽.小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及防火对策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 2012, 31 (32) :168-169.

[3]李德禄.浅析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危险性及成因与消防安全管理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 2011, 7 (4) :88-92.

篇9:小场所安全管理难点与对策

【关键词】小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

一、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和自主创业越来越多,小场所消防安全问题也越发突出,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所谓“小场所”是指根据公安局派出所的分级管辖原则而划分出的人员密集场所,例如小商店、旅馆、网吧以及小餐厅等,小场所是针对这些小范围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代称。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府对自主创业的不断支持,“小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目前,小场所不仅发展速度快,而且其辐射范围大。就消防安全的角度来看,目前,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发展远远落后于小场所的发展速度。同时,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尚缺乏系统的监督系统,导致小场所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小场所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问题提出了质疑。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针对目前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给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二、小场所小单位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一)消防通道问题。小场所小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存在占道经营、出摊经营、占用消防通道、出口等问题,屡经整治,但效果不甚理想,时有反弹。此外,部分小场所小单位应急照明和安全指示标志严重不足,大大限制了受困人员火场逃生。还有一些小场所小单位为了管理方便,在窗户上安装防盗网,严重影响灭火救援和火场人员疏散逃生。虽然近两年来,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安全有所改观,但仍然不能够满足规范要求。拓宽消防通道问题仍是当前小场所小单位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最难的一点。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局。

(二)消防水源问题。部分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水源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影响了整个单位的安全工作。如部分乡镇小场所小单位的消防水源问题就是单位消防工作的老大难,整个小加工、小作坊内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形成了单位消防工作盲点,隐患整改举步维艰。

(三)消防设施问题。一部分小场所小单位存在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固定的消防设施。还有的由于管理不善,自动固定设施被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不能发挥作用。

(四)灭火器材的问题。一些小场所小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材。有的场所虽然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但位置摆放不正确,不便于寻找和取用;有的灭火器型号不符合场所火灾危险性的配置需求;有的场所灭火器材缺少专人管理,经常出现灭火器已经报废但仍在使用的情况,甚至有些场所的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

(五)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的问题。一部分小场所小单位使用大容量的保险丝、用铜丝代替保险丝,使电路始终处在过负荷的使用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危险性。许多经营者为了个人方便在建筑物内搭建隔层用于存放货物,同时又在这样的建筑物中居住,烧水做饭,乱拉电线。这样不仅造成了潜在的火灾隐患,同时也大大加深了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

(六)内部管理问题。一般小场所小单位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经营者根本就没有真正重视起消防工作,总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出事故,有的甚至把消防监督人员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看作是故意刁难,当耳旁风,对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器材维修保养等经常性工作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一般小场所小单位不能坚持每日巡查活动。在生产旺季,经营户在生产车间内堆放大量货物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圈占室内消火栓。部分小场所小单位内吸烟现象时有发生,单位负责人对这些隐患,不能及时制止,只是做表面文章,遇到突发事件束手无策。

三、加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方向,加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由于很多小场所经营者并没有拿到消防安全的检查报告即可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导致一些小场所的经营者忽视消防安全这一环节的工作,因此,在整治小场所消防安全问题时,首先要对小场所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培养和教育,加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的检查,并以消防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以及消防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内容为重点检查方向。除此之外,充分发挥法律作用,加强对小场所人员的约束和管理,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并对那些拒不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二)加强小场所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配置。畅通的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是保障小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条件,在进行小场所消防安全通道的建设中,确保疏散通道的足够畅通,切记不能在疏散通道处堆放杂物和货物,合理构建小场所的安全出口系统,保证每个角落都有一个明确的安全出口;同时,小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例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消火栓和灭火器等。

(三)加强对小场所建筑和基础设施的检查,对于出现问题的建筑和设施要求进行及时的更换。一方面,小场所在被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对原有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被改造和继续使用的要求,对于不能改造使用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做报废处理,重新购置;另一方面,在对小场所进行了改造之后,还要对小场所所有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其消防设施的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检查,以及灭火器、出水管等设施使用期限的检查,看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等,如果检查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就必须责令重改,如果检查结果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

(四)加强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提高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很多小场所之所以容易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乏。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每个小场所都必须配置必要数量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小场所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四、结束语

近年来,小场所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损失更是惨不忍睹。随着国家政府对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不断重视,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在后期的消防安全工作中,一定要根据小场所的实际情况,明确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和方向,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尽可能的杜绝小场所的安全事故和损失。

参考文献:

[1]浅谈小场所小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及预防中国新技术新产品吴绪堂;2012-08-10

篇10: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 OK 厅、游戏室、游乐场、夜总会、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

(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

(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第四条 开办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治安责任制,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治安安全工作:

(一)根据公共场所的规模大小及治安情况,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保安)人员,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应成立治安执勤室,维护治安秩序;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检查危害治安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 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标志明显,便于疏散;

(二)制定安全、消防措施方案,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六条 举办超核定容量或在无核定容量的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出安全保卫方案,在举办该活动1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勘察现场,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

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明确治安责任人,有必要的维持秩序的人员和具体的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接受持有治安管理检查证件的公安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经常检查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整顿措施。

第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举办临时性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商品交易会等活动的,对主办单位可处以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举办。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治安责任制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或者提供色情服务的,对公共场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赌博、贩卖吸食毒品,制作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犯罪者、公共场所负责人、治安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外,对公共场所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裁决。

第十四条 罚款应开具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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