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精选2篇)
篇1: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狂犬病是当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头号传染病“杀手”,一旦发病,病死率高达100%。面对当前我区狂犬病高发的严峻态势,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区狂犬病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狂犬病防控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疫情的地方为疫点,疫点三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其他地方为限养区。
二、禁养区范围内自发生疫情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养犬,所有犬只一律捕杀。
三、限养区的所有犬只必须在5月底前到各乡镇、街道所指定的地点进行免费狂犬病疫苗接种,按规定领取免疫证和准养证,并实行拴(圈)养,不得放养。
四、对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犬只和限养区范围内的放养犬和流浪犬,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灭犬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希广大市民积极向当地乡镇、街道或110举报违规养犬者。
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2:浅谈东莞城镇犬只的规范管理
关键词:东莞;城镇犬只;管理
中图分类号: S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245-1
从人类驯化狗开始并且延续到今天,人和狗之间的联系几乎跨越了所有的文化,他们作为牧羊犬,看守犬,他们用嗅觉发现毒品作为缉毒犬,并且给包括盲聋在内的残疾人士提供帮助,是人们的友好伴侣。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犬只管理还有所欠缺,根据这一现状对东莞城镇犬只的规范管理提出几点建议,旨在推动东莞城镇狂犬病控制以及犬只管理能力的提升。
1 宣传教育至关重要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依法养犬的法制观念和文明养犬的责任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使养犬的主人知道养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冲动购买犬只可能会带来的麻烦。教育公众特别是儿童远离表现怪异的犬只。可以通过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媒体加强科学健康养犬宣传教育、加强对狂犬病的防治认识,提高犬伤的及时就诊率,通过犬伤后及时免疫从而降低发病风险。
2 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为规范城镇犬只的管理,各地政府当制定完善的犬只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犬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狂犬病综合防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近年来,广东省多个城市均出台了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或下发了加强犬只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养犬行为,明确了养犬人的义务和将要承担的责任。
地方政府制定管理制度时决不可采取“高收费限养”政策,因这一政策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容易造成执行难、管理失序局面。例如,广州市2008年时犬只约10万只,但截至2008年底,全市依法注册犬只有842只。而广州市2009年新出台的养犬条例充分听取群众的呼声,突出 “低门槛、重监管”行政管理理念,降低养犬管理收费门槛,管理收费更合理,养犬管理制度更加人性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 改善服务条件,加强犬只登记、免疫
为了加强犬只的管理,各地政府应尽可能为养犬提供优质、方便、实际的服务。
(1)除了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资质较好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只强制疫苗免疫注射点。
(2)所有经过免疫的犬只必须及时进行免疫的系统记录,发放免疫标识和免疫相关证明。目前广东省珠三角发达城市都设有动物免疫(包括犬只免疫)的系统记录管理。对犬类来说,免疫记录系统包含对免疫犬只的描述,年龄,健康和免疫的详细情况,同时也包括主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另外经过免疫的犬只可在皮下永久的植入包含动物调运、免疫等相关信息的微型计算机芯片。微芯片内编码了一个唯一的数字代码,这数字可以被手持的传感器和接收器阅读出来。
(3)通过宣传或各社区兽医协管人员对犬只进行调查登记,及时通知养犬人及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相关免疫登记。
(4)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抽取经免疫一定时段的犬只血样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及时检测免疫水平,确保免疫效果。同时管理部门应提供免疫、登记相关查询的免费服务,便于市民查询犬只信息,或认领丢失的犬只。
4 提倡及早绝育理念,从源头控制犬只数量
据国外報道:在6年内,如果不停的繁殖,一只雌性犬可以产生67,000只幼犬后代。这无疑给地方政府留下巨大的动物数量过剩的问题。为控制犬只的繁殖,当地政府机构应该建立打折的绝育项目,鼓励对犬只施行绝育手术,这可以和兽医机构和动物保护组织合作,任何重新被领养的和离开收容所的犬只应该在被释放前实施绝育手术。例如广州地区对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母犬繁殖幼犬的,幼犬必须在三个月内处理。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也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绝育将控制狗的数量增长,最终解决流浪犬的问题,方便控制已接受疫苗注射的犬只。
5 加强与民间组织合作,共建“犬只收容”制度
吸纳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力量,规范养宠行为,加强犬只管理的监督,提高对流浪犬的管理效度,例如《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超过一只的,养犬人应妥善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也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6 推行人性化处理方法,维护社会和谐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在面对犬只扰民投诉或处理流浪犬问题时,多采用非人道方式扑杀犬只,但频繁的大规模扑杀犬只只是残忍的,有违社区的和谐建设。因为很多犬只是人们的宠物,他们的主人及其家人会非常难过,而且因为这些犬只在被击打的时候也承受着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暴力对待这些无助的犬只无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对目睹这些暴力景象的这些孩子和其他人也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犬为我们的社会和所有的人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理应给予他们所应得的尊重和同情。我们殷切的希望政府能够修改现有犬只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禁止使用集中扑杀的方法处理犬只。如在任何时候决定杀死犬只,必须吸取国际人道标准,采用安乐死的方法处理犬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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