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替代

关键词: 死刑 替代 民众 调查

死刑替代(精选三篇)

死刑替代 篇1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由此, 可以看出我国的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在这里, 我们主要探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一、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沿革———死缓推进废死进程具有可行性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死刑执方式。1951年5月, 毛泽东提到死刑缓期执行“对于没有血债, 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 而又罪该处死者, 应当采取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强迫劳动, 以观后效的政策。”这是我国现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雏形。1952年政务院在《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指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 均得按情节轻重, 宣告死缓。”1954年, 死缓制度被写进刑法草案。1979年刑法正式规定了死缓制度, 1997年将其完善, 形成今天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②。 (在本文中, 死缓制度不是重点, 只是个引子, 所以不做非常详细的列举, 死缓制度沿革详见高憬宏&刘树德的《死缓使用条件的四维思考》) 。综上可见, 死缓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 其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而一步一步完善。所以死缓制度具有本土性。正是基于此, 我们才易于对其进行完善或改造, 以便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废死进程。笔者对死缓制度情有独钟,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觉得它与自己同根同源, 都是土生土长的中国文化载体。

二、我国死缓制度的“非死刑性”。———死缓适用废死进程的“发动机”

我国的死缓制度包括适用对象、核准程序、死缓变更及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四个部分。

就适用对象来说, 有两个条件, 一个是罪行极其严重, 一个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具有某种从轻的情节, 比如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有立功等等。可以说, 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个条件上, 法官是有很大的裁量权的。究竟什么是“不是立即执行”, 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有待立法者和学者们来探讨。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尴尬境地。———死缓适用废死进程的必要性

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是以剥夺罪犯不可复制的生命刑为惩罚措施的刑罚。自古以来, 死刑以其无法替代的威慑力居于刑罚榜首。从上表中, 我们可以看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相距甚远, 其虽都属于死刑, 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威慑力远远不及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知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如果在两年内不故意犯罪, 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这种概率是很高的。因为大多数人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在两年内故意犯罪。因此我们说, 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死不了了, 甚至有了减刑和假释的希望。这也正是可以解释, 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尴尬境地, 那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威慑力太小, 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去甚远。

四、死缓制度的存废与我国“废死”进程的探讨———我的方案

笔者认为, 有两种方案来推进我国在司法实务中的废除死刑。

第一种: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平民化”, 将大部分死刑案子都先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因为死刑缓期执行也属于死刑, 在民众心理上也好接受。同时必须提高死刑缓期执行变更的标准, 将“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换成“两年内有重大立功”。这样, 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威慑力, 拉近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距离, 为以后完全废除死刑做好铺垫, 打好基础。

第二种就是废除死缓制度, 实行绝对的无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③。纵观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 他们都有自己完美的死刑替代刑罚, 其中最受欢迎, 使用率最高的就是绝对的无期徒刑, 即不能假释的终身监禁。这种刑罚以剥夺罪犯的一生的人生自由为惩罚方式, 不给予罪犯以假释和减刑的希望, 其威慑力也极为强大。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狱中从事劳动, 也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不管对罪犯还是对国家, 这都不失为一种好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且这种刑罚的威慑力不亚于死刑立即执行, 易于被国民所接受, 易于实施。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潮流。在呼吁人权保护的今天, 以国家的名义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已经失去其理论基础。在死刑情节浓厚的中国, 要想废除死刑, 就要慢慢来, 先做好过度工作, 然后再有计划的实现司法实践上的废除死刑, 进而过度到立法。我们的废死进程困难重重, 从我们现有的法律, 现有的本土资源入手, 才是王道。而这个突破口就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废除死刑, 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一直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摘要:历时百年的废死之风终究没有能冲破中国绵延千年的重典亲刑的桎梏, 呼啸而去!中国的废死进程可谓举步维艰。放眼望去, 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 中国的废死之路将何去何从?笔者认为:要废除死刑, 我们就必须找一个与死刑有着相同或相似威慑力的刑罚来替代死刑。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 最便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我国独有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上做文章, 或废或强化, 都可以助我国的废死进程一臂之力。笔者将会在下面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 不足之处, 望前辈雅正。

关键词:死缓制度,死刑缓期,废除死缓制度

注释

1杰罗姆*柯恩, 赵秉志.死刑司法控制论及其替代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130.

2高憬宏, 刘树德.死缓适用条件的四维思考[J].当代法学, 2005.

浅析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 篇2

【关键词】死刑;替代措施;死缓;无期徒刑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186-01

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宽泛的死刑罪名设置、庞大的死刑执行人数,要求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尽管在我国彻底废止死刑仍是遥远的梦想,但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有步骤、有策略地逐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由此,死刑代替措施作为行之有效的重要方法,已逐渐被提上日程。

1 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未对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至于究竟如何界定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亦时有争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司法上替代死刑立即执行说。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认为,“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方法。” [4](2)立法上替代最严重犯罪之死刑说。李希慧教授认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是指在废除了最严重犯罪的死刑后所采取的替代死刑的处罚方法。”[3]

死刑替代措施简言就是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用何种方法代替死刑措施。由此,死刑替代措施存在的前提,必须是“死刑”,并且这里的死刑在中国大陆特指死刑立即执行,即出现可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和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时,如何从限制死刑的目的出发,以其他严厉刑罚措施来替代死刑。

2 外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

纵观一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各自采取的替代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以绝对的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立法例与构想。所谓绝对的无期徒刑是指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2)以相对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的立法例与构想。所谓相对的无期徒刑就是执行一定期间后准予假释的无期徒刑 。(3)以有期徒刑代替死刑的立法例与构想。以有期徒刑代替死刑就是死刑与无期徒刑都予以废止,而全部改用有期徒刑,并且只有在执行30年后才能假释。 (4)以不定期刑替代死刑的构想。[6]

3 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具体设计

对于在立法上究竟应该以哪些刑罚措施来替代死刑,中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概言之,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替代死刑说。具体而言,又有三种不同的认识:

1)以不可减刑、亦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来替代死刑。这种观点出现在关于死刑替代措施的早期研究中。

2) 将无期徒刑分为两种,即可以减刑、亦可以假释的无期徒刑和禁止减刑、亦禁止假释的无期徒刑,二者均可替代死刑的适用。

3) 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但能严厉惩罚犯罪人的无期徒刑,即以25年内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或者25年内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替代死刑的适用。

(2) 死缓替代死刑说,其实是指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来替代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具体又有两种不同看法: (1)全面替代说。有学者认为,为减少死刑,應该扩大死缓的适用,甚至可考虑对所有的死刑犯一律判处死缓。有论者进而认为,可以将死缓逐步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使其具有终身监禁的内容,从而替代现有的死刑执行。(2)必经程序说。有论者提出,应把死缓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任何死罪都先判处死缓,经过考验期后,如果确定犯罪人有非常危险的人格,加上其罪行极其严重,可以考虑执行死刑。

(3)多元替代说,即以多种措施来替代死刑。该观点兼采众长,主张以严厉化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严格的无期徒刑、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来替代死刑的适用(主要是指死刑立即执行) 。[5]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死缓制度做一个严厉化地调整,一般情况下可以对死缓犯减刑后的无期徒刑设置比普通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假释,减刑制度,但是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这样既不会无节制的加大执行刑罚的成本,同时不会放纵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学者提出将无期徒刑也应分为一般的无期徒刑和特别的无期徒刑,一般的无期徒刑与死刑没有废除前的无期徒刑相同,特殊的无期徒刑就是用来替代死刑的不可假释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在规定无期徒刑的条文中明确规定无期徒刑的种类,并且明确规定特殊的无期徒刑不能假释也不能减刑。[6]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具有可采性,这样的话就可以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做到区别对待。此外,在涉及人身的犯罪中,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可以适用许多学者提到的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将金钱视为一种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方式,将附赔偿的长期徒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以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内心的仇恨和报复心理。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立法现状下,我国应在司法上重视死刑替代措施,随时注意贯彻限制死刑适用的理念,在司法中对于特定犯罪,出现了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某些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时,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尽可能代之以他法。对此,我们要重视如何以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具体案件中的酌定量刑情节,以尽可能减少死刑适用。[2]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 .政法论坛,2005.

[2]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J] .法学杂志,2007.

[3]李希慧.论死刑替代措施[J] .河北法学,2008.

[4]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J] .河北法学2008,第26卷第2期.

[5]赵秉志.中国死刑替代措施要论.学术交流[J] .2008年9月,第9期.

死刑替代 篇3

一、《天龙八部》中犯罪人的最终归宿

在金庸的武侠作品《天龙八部》中, 萧峰的父亲萧远山和慕容复的父亲慕容博最终皈依佛门、重新做人的结局一直给我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最近读到死刑替代措施的文献, 又想到了这部作品中两个犯罪人最终放下仇恨、皈依佛门的故事。我觉得这个意味深长的归宿可以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探索带来一点启发: 当滔天罪行已然发生后, 是杀死犯罪人以示惩罚, 还是改造犯罪人使他变成一个“好人”?

《天龙八部》整个故事都围绕着雁门关之战展开。大燕皇室后裔慕容博为光复大燕国, 策划雁门关一战以挑拨宋辽两国关系并挑起武林纷争, 向中原武林豪杰谎称辽国有高手来探听大宋军情, 使中原武林高手在雁门关一战中围攻了来大宋探亲的萧远山一家, 杀死了萧远山的妻子, 萧远山悲痛跳崖, 将儿子萧峰留给了中原武林高手抚养, 散布虚假消息策划该悲剧的慕容博也就此消失。可以说, 慕容博是雁门关之战案中的幕后元凶, 一众中原武林高手受其欺骗以民族大义为名围攻了萧远山一家, 杀害了萧远山的妻子。

三十年后, 萧峰长大成人, 萧远山暗中将当年参加雁门关一战的中原武林高手一一杀死报仇, 还杀害了萧峰的养父养母和师父, 武林人士都怀疑是萧峰所为, 欲除掉萧峰, 萧峰开始追查自己的身世。在这一环中, 萧远山杀死当年杀他妻子的中原武林高手, 虽是报仇, 却使自己也成为了犯罪人。后来, 萧峰、萧远山、慕容复、慕容博等都在少林寺相遇, 说清了当年的往事, 开始厮杀。萧远山、慕容博在打斗过程中遇到了少林寺藏经阁的高手扫地僧, 扫地僧劝二人泯却前仇, 二人不肯。扫地僧假装将慕容博打死, 萧远山终于释怀, 慕容复发现父亲被打死欲杀萧远山报仇, 扫地僧又假装将萧远山打死, 携二人尸体而去。众人追至扫地僧处, 发现萧远山和慕容博苏醒过来, 他们二人经历了复仇与生死之后突然大彻大悟, 最终都皈依了佛门。

我们来看故事中的两个犯罪人。截至到两人皈依佛门的时间点, 这两个人都是身负命案、犯下滔天罪行的人。然而他们本身真的那么十恶不赦、不可饶恕么? 慕容博是大燕国皇室后裔, 背负着光复大燕的政治理想, 策划了雁门关之战这场血案以制造武林纷争为大燕光复创造时机, 可以说他的复国执念和不择手段制造了之后的诸多悲剧。而萧远山三十年前只是带着妻子和孩子从辽国到大宋省亲, 却横遭不幸, 从此踏上了复仇的道路。犯罪人犯罪的背后总有它的原因, 既有个人原因, 也有社会原因。

武侠社会是无法制的社会, 因此这是一个无法制社会里冤冤相报的复仇故事。试想如果没有扫地僧的出现, 如果是萧远山终于杀死慕容博报了仇, 慕容博之子慕容复必要找萧远山报仇, 萧峰便又要找慕容复报仇, 中原豪杰们杀掉萧峰为武林除害……杀人偿命的循环式报仇会造成更多的血案。再回到《天龙八部》里这个故事的结局, 两个犯罪人最终大彻大悟, 放下仇恨、皈依佛门, 从充满杀气的人变为了“好人”, 从此在少林寺跟随扫地高僧吃斋念佛、度过余生。这和假如他们被杀、他们的儿子继续厮杀报仇相比, 可以说是一个最为理想的、充满包容与人性的积极的结局。《天龙八部》里的这个故事是一种无法制社会里的理想的、艺术化的状态, 在现实社会里, 我们应当尽量考虑到全局的公平正义, 犯罪人犯了杀人等严重的罪行后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那么如何处理能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又不违人性的效果呢?

二、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和各国情况

死刑替代措施是什么? 目前, 我国学者对于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尚没有统一的结论, 多是在我国保留死刑、限制并减少死刑的背景下讨论死刑替代措施的, 并有部分学者将死刑替代措施与我国限制死刑问题和刑法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混同。笔者认为, 应当将死刑替代措施与限制、减少死刑的措施区分开来, 以厘清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都是在我国保留死刑的背景下对限制并减少死刑进行的探索, 但是死刑替代措施应当是对未来立法的探索, 是建立在废除死刑的状态下的。限制、减少死刑研究的任务是逐步限制、减少死刑, 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而死刑替代措施的任务则应是探讨在废除死刑的状态下, 用什么样的措施来替代死刑。因此, 笔者认为,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立法上在废除最严重的犯罪的死刑的状态下, 用以替代死刑的、与死刑严厉程度相当但更为人道的刑罚措施。

综观一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 各自采取的替代措施并不完全相同,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无期徒刑或者终身自由刑或者终身监禁, 如意大利、加拿大、德国、瑞典、芬兰、丹麦等国家的做法。在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 有的是长时期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 如在意大利,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服刑26年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在加拿大,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必须服刑25年以后方能予以假释; 有的是较长时期不得假释的终身自由刑, 如在德国, 被判处终身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服刑15年后才能假释。二是长期徒刑, 如在西班牙, 在犯一罪的情况下, 在加重一级处刑后监禁的期限不得超过30年。2

三、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制度设想

如前所述, 死刑替代措施是对未来实现废除死刑的状态下的死刑的替代措施。对死刑替代措施的设想, 应当与未来废除死刑状态下的刑罚体系紧密相连, 现行法律条件下对刑罚体系的调整应当是属于限制和减少死刑问题的研究范围, 因此本节是对未来废除死刑状态下的死刑替代措施的设想。

首先, 死刑替代措施处于未来废除死刑状态下的刑罚体系中, 是该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目前, 在中国刑罚体系及其适用中, 死刑过重, 生刑过轻, 虽然无期徒刑也是较重刑罚, 但在实际适用中显得过轻, 与死刑差距太大。因此, 在未来刑法体系的构建中, 应当考虑到刑罚体系的梯度,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梯度的刑罚体系。在理想状态下, 在该刑罚体系中, 因为已经经过了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改革, 留下的应当适用最严厉的死刑替代措施的应当是本应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的犯罪, 比如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恐怖活动造成多人死亡的犯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的犯罪等。其它严重程度相对较弱的犯罪应当适用该刑罚体系中相对较轻的其它刑罚措施。因此, 死刑替代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是与死刑相当的, 只是不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同样残忍的行为来实施。

在现代观念中, 报应不再是“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的绝对的报应, 而应是等价的报应, 犯下最为严重的犯罪的人, 对其处以的应该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 能够起到足够的威慑, 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天龙八部》是一个无法制的社会, 在有法制的社会里, 若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国家可以运用公权力惩罚犯罪人来“报仇”, 犯罪人的家属也不用再去报仇而陷入冤冤相报的循环里。但是, 杀人是一种非法行为, 犯罪人因为杀人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那么国家公权力可以也用杀人这种非法的行为去惩罚一个杀人的人吗? 当国家公权力也用杀人的方式惩罚犯罪人后, 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的家属会产生报仇或消极的心理吗? 犯罪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恶劣的行为, 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但杀死犯罪人就一定是实现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目的的最好选择么?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恐怖活动造成多人死亡的犯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的犯罪等这些最严重的犯罪, 笔者认为, 应以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后果已经无法挽回, 死刑是国家通过一种杀人的同样非法的行为惩罚了一个犯罪的人, 而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既能使犯罪人永远丧失自由, 严厉惩罚了犯罪人, 保障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 又可以通过教育改造让犯罪人重新做人、通过劳动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还能避免错判误杀的风险, 更为健康、积极和包容。另外, 笔者还有一个关于终身监禁人的劳动制度的初步的设想, 让犯罪人在监狱中从事有偿劳动, 劳动报酬补偿给被害人家属, 被害人家属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这可以使被害人家属可以获得一部分经济上的补偿, 又能让犯罪人通过劳动来赎罪。死刑替代措施是一项复杂的课题, 具体制度的选择和构建要经过更为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希望笔者的这篇文章能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和探讨尽一点微薄之力。

注释

11 袁彬.我国民众死刑替代观念的实证分析——兼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选择[J].刑法论丛, 2009 (4) :1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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