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关键词: 登记 机关 机构 组织

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共9篇)

篇1: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东宝区。

第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性质: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以及由社区居委会举办,主要在社区地域内活动,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要为出发点,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为目的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群众自发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社区居委会和

街道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办公地址或活动场所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须拥护本组织的章程,1

填写会员申请表,并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办非企业不需要此项)

第七条

本组织实行负责人会议制度。负责人会议主要是商议财务收支及召集会员对组织重大事项或活动进行决策。负责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本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

负责人人选由社区提名,热心公益,本人自愿产生,报所在社区居委会批准。负责人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条

本组织在本社区区域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报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报社区居委会审查,经街办同意后方可终止,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

街道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

《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但还是需要征询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所以在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过程中,我们依然需要各镇(开发区、街道)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

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在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在这里我讲几点适合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内容,其他不涉及到的就不讲了)

1、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比如我们现在已经有的星火爱心助学协会;爱益阳光助学协会。

2、降低会员数量标准。社会团体会员数量降低为2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20个。

3、降低注册资金标准。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的注册资金可以不作要求,但是要开设账户。(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组织一定要账务公开,另外,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单位也一定要有正式单位账户才能申请参与。

4、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5、简化验资手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供银行进账单或者其他合法的出资证明,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流程

1、咨询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成立条件、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名称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名称核准申请,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登记的决定。同意的,发给《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不同意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A、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表。B、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成立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符合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的说明,发起人(举办者、捐资方),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 C、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D、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成立登记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成立登记申请,发给《社会组织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成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准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准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决定书》,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的,发给《不予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成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B、C、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D、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社会组

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E、F、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 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

G、住所证明;

H、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注:(1)社会团体还需提交社会团体成员名单[包括会员名单、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

(2)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捐资承诺书。

5、公告 社会组织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6、备案

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名称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3)会议纪要;(4)登记证书正、副本。B、法定代表人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负责人有变动时提供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表;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4)会议纪要;(5)登记证书正、副本。C、住所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2)新住所证明;(3)会议纪要;(4)登记证书正、副本。D、业务范围变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3)会议纪要;(4)登记证书正、副本。E、注册(开办)资金变更(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3)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修改后章程;(4)捐资承诺书;(5)会议纪要;(6)登记证书正、副本。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B、C、清算情况报告;

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D、会议纪要。

E、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

1、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人;(2)、有规范的名称;

(3)、社会团体需有10人以上的会员,民办非企业需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一块牌子;

(5)可以有一室多用的场所。

2、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社区民间组织备案表》;(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社区社会团体还需提交会员名册;

(4)、相关章程(可以参照统一的版本,也可以自定,但决不能出现违反法规的语句和规定,必须是合理合法合情)。

(5)、办公场所证明

篇3: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近年来, 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实践, 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继续改善宏观调控,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服务型政府”。之后, 国务院与2007年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要“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 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 深圳和上海先后推行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与实践, 深圳2003年用于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高达750万元, 2006年更是拿出2000万元作为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项基金。2008年, 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 》, 明确地规定了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主体是市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领域涉及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公信证明、等级评定、行业标准、行业领域学术、行业评比和科技成果评审、法律服务、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社会福利等等。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明确地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列为我国的第六支主体人才, 为社会组织介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了一支新的生力军。

可见, 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已经作为一种新理念融入到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与实践之中, 政府也在采购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重新界定其政府职能, 由公共服务的“直接供给者”逐渐向“采购者”、“监管者”转变, 这也将有利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逐渐提升。

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困境

当前, 我国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法规欠缺, 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行为、采购范围、运行机制、效率评估等均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从目前的实践来看, 现有地方法规仅包括2008年深圳市颁布的《深圳市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 》、2008年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发展和规范广东省社会组织的意见》以及2010年成都出台了《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等等。上述现有的地方文件与措施参差不齐, 各自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了规范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采购主体、监督机制等, 但都存着诸多需要不断改进的地方。除了现行的《政府采购法》之外, 我国政府尚未颁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或法规, 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主体、采购行为等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我国各地政府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文件和措施对社会组织市场准入制度不统一, 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标准和能力评价也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作为一种刚刚发展起来的政府与非政府合作模式, 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督体系尚未完善, 政府监管理念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行政体制管理层面, 属于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模式, 这将影响到政府监管行为的贯彻与履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在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 政府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监管方面主要是以行政命令方式为主, 其中政府是监管主体, 而社会组织是被监管对象, 在社会地位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同时, 在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操作流程上, 政府的采购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社会组织的选择、采购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采购行为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 传统的政府监督方式将导致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行为缺乏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 甚至出现权力滥用。

传统体制的制约下,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比较缓慢, 尚未在公众心目中建立有效的、长期的信任。在公共治理的合作框架中, 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是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石, 否则就无法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合作。公共服务是一种涉及各个领域的公益事业, 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具备比较强的专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制度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然而, 从社会组织发展趋势来看, 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能力都相对比较薄弱, 在项目承接能力、专业人才配备、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精神、组织规范等方面都发展还不够成熟, 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公共服务需求。

完善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机制

首先,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法规机制。英国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 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德国的社会保障法自从19世纪期就开始倡导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济与保险领域的公共服务, 而香港也出台了《受资助非政府组织福利机构的采购程序》等五部法律条文, 对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 我国目前关于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法律仅有《政府采购法》, 并未将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也没有授予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主体资质。因此, 我国必须尽快制定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法律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社会组织资质及准入条件、审批程序、预算程序及支付标准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 构建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监督机制。为了规范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行为, 应逐渐建立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信息发布、经费预算、招标方式、项目立项、绩效评估等方面的配套监督机制, 将采购、委托、评估、问责等纳入相应的法定监督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与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相应的综合监管制度。我国政府必须授权登记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管和指导。同时, 我国还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信息披露制度、政府采购行为公开化制度、公众投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健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评估机制和诚信机制, 形成对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服务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篇4: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新闻链接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日前出台,今年4月1日起,在本市范圍内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此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登记前,有部分行业的社会组织需要办理资质许可,主要包括5类:教育培训机构需教育部门许可,医疗机构需卫生部门许可,劳动技能培训机构需人保部门许可,养老机构需民政部门许可,认证机构需技监部门许可。另据了解,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类等社会组织的登记仍由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上述规定的出台,旨在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以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专家学者对此给予积极评价,认为以直接登记为重点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不仅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更是政府管理理念、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篇5: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活动,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负责人;

(三)活动场所;

(四)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第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最低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00元。备案的社区社团类社会组织,会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同类组织;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和注销的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相应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收到备案、变更或注销相应材料后,对其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备案机关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变更或注销,并颁发或收回《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备案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通知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

(一)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工作总结和下一工作计划;

(三)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场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织:第1位:类别,第2-3位:区(市)县,第4-5位:各区(市)县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编号2。第十七条 都江堰市编号为“10”。

第十八条 幸福镇为“01”、灌口镇为“02”、滨江街道为“03”、胥家镇为“04”、蒲阳镇为“05”、天马镇为“06”、崇义镇为“07”、紫坪铺镇为“08”、龙池镇为“09”、虹口乡为“10”、玉堂镇为“11”、中兴镇为“12”、翠月湖镇为“13”、青城山镇为“14”、向峨乡为“15”、安龙镇为“16”、大观镇为“17”、柳街镇为“18”、石羊镇为“19”、聚源镇为“20”。

第十九条 《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通知书》、《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都江堰市民政局制定。

篇6: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关于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鹿泉市辖区内各类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方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监管机构的一项社会职责。

为了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尽快实施,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领导小组,李金龙局长任组长,贾秀敏副局长及相关单位领导任副组长,局劳动科、工伤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劳动仲裁科、市社会保险局、市就业服务局、市医保中心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劳动科(机-1-

构人员名单附后)。

企业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行为,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当检查企业是否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单位,应督促其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纠正以往只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二、全面启动,抓好试点

按省厅及市局要求,我市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建立起我市完整的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监管体系。

(一)今年的目标任务

1、选择试点企业,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选定35户企业(名单附后)作为试点。各试点企业要按照文件有关要求,于11月底前将从现有职工中采集的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5,以下简称表5)全部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同时向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帐”(附件7,以下简称表7),并于10月底前将试点企业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6,以下简称表6)录入系统。到今年底,实现全部试点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监管的目标。

2、在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按相关程序和要求录入系统。

(二)2011年全面推行

1、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不留死角。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企业、改制企业及辖区内的外资、民营企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所辖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级不能涵盖的各类企业)。

2、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增设一名劳动用工备案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企业和有雇工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3、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档案管理机构,要为劳务派遣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时间的总体要求是,2011年4月底前将表6的采集情况录入系统,8月底完成表5的采集和录入,并向市人劳局劳动科报送“台帐”(表7)。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9月1日开始进行督导检查。

(三)2012年在有劳动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经过三年的时间,最终实现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录用、使用、流动、退休等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现政府行政部门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全过程的目标。

三、搞好培训,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顺利实施

为了确保全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传输和对接共享,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用人单位统一使用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厅推荐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软件安装使用,相关软件公司具体负责管理软件的培训、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

各重点联系单位要选择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系统软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我市劳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尽快全面实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提供快捷服务

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最迟于明年8月底前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填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到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职责,简化手续,力争做到用人

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及时办结,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11年9月起组织开展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用工备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各乡(镇)、市直有关部门、鹿泉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

电话:82012182

附件: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2、市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成员名单

3、市属35户劳动用工备案试点企业名单

4、劳动用工备案业务流程图

5、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7、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帐

8、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

9、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流程

10、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篇7: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篇8: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组织机构实行分类登记注册管理,并据此确定了具体的登记注册流程及其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由编制部门登记与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社团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除机关等少数组织机构外,在我国组织机构登记注册之后,会由相关部门核发成立证书,如企业会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会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在这些机构取得成立证书之后会到代码部门进行代码登记,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这样的重复登记势必造成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分散的注册管理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相关部门出于管理和保持信息资源有效性的需要,都会开展年度检验工作,这在客观上也增加组织机构的负担,进而对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不利。

2.对我国统一社会代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践分析

基于我国原组织机构注册的种种弊端,国家于2015 年10 月1 日起开展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登记的实践工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登记制度,利用了大部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理念,将不同部门的登记功能通过信息技术纳入统一的体系之下,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组织机构的唯一性标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是基于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建立国家注册制度,之所以以组织机构代码制度为基础,是因为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一项成熟的组织机构信息管理制度,它具有超越部门管理的数据优势和实践经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的高度继承,也是我国组织机构注册制度的最终改革方向。

我国原来实行的组织机构分类登记注册制度,是通过将组织机构进行专业化的类别区分,确定组织机构的不同类型,然后分别在不同的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注册。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管理局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系统进行登记管理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根据各注册部门的注册登记情况,将赋码权限分散于各登记部门。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 位):机构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 位):校验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打破了以往各部门赋码格式不统一的弊端,将各部门的编码规则统一。通过各部门在登记注册各种机构类型时,按照统一规则赋予组织机构唯一不变的代码,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最终实现分散登记——统一代码——信息共享——诸多领域应用的一项管理制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已经开始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践之中,首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5 年工作数量的码段提供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然后各地将组织机构代码码段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企业单位,最后工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数据回传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以回传数据为基础建立全国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数据库,实现各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数据应用。

由此可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目的是实现了注册登记信息的标准化,利用注册信息的标准格式。实现各部门登记信息的互用共通,这样有着同样数据结构的注册信息就无需转换,直接应用于全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基础数据库。最终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最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利用。

3.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前景展望

我国当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工作没有完善,这项制度是磨合了组织机构代码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等多种制度改革后的最终成果。在改革的过程中还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个体工商户的赋码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问题等等。要扎实稳妥地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完善我国的组织机构信息管理体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改革实践,立法先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整合现有的机构注册法律法规,建立我国机构注册的法律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不同机构职能、人员的信息统一问题,这是我国历次登记制度改革的难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涉及的部门众多,要解决的问题也千差万别,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根本思路不应动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划,要争取在2017 年底完成工商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系统转换工作。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实现统一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制度,彻底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最终实现登记信息的互用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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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广乾周刚司琳华洪悠悠袁东明.国外代码管理体制及其特点[J].电子政务,2011年Z1期:24-33.

篇9:社会组织备案制度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自贸区是我国应对国内改革和国际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其既承担全面改革的任务,又肩负深层次开放的重任。作为推进改革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试验田”,制度创新是自贸区发展的核心内容。其发展的实质在于通过“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激发其他主体的活力,从根本上促进投资贸易的市场化。自贸区改革既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也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在政府、市场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中,社会组织无疑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基于对现有沪津闽粤自贸区社会组织的实证分析,系统考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的走向,旨在为推动社会组织的制度创新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一、 社会组织对自贸区建设的功能和意义

目前法律上尚没有对社会组织做出明确定义,但一般认为,社会组织应当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职能上的公益性、组织上的民间性和行为上的中介性是其主要特征。在市场—社会—政府的主体框架内,社会组织作为推动自贸区市场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力支撑,是自贸区制度创新的中心环节,其在自贸区建设中的突出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功能:深化自贸区市场化进程。自贸区建设的核心在于促进和深化市场经济,而社会组织可以为自贸区市场化的实现提供稳定持续的支持。沪津闽粤自贸区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企业数量激增,纠纷日益复杂,大大加重了行 摘要:制度创新是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核心内容,在自贸区市场—社会—政府的互动框架内,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与实现市场自由化的重要内容,其具有协调、服务、干预等多重功能。上海自贸区社会组织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面临着诸多的制度难题。我国自贸区应当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已有经验,针对现有问题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相应制度。

关键词:自贸试验区;社会组织;制度创新

政管理的负担,社会组织可以借助自身的组织和专业优势提供差异性服务。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有效满足自贸区企业的多层次需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可以解决企业在公共服务、员工培训、科技咨询等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又是经济民主的重要载体和保障,其在政府决策咨询、市场影响评价、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广泛参与,可以有效限制行政垄断,保障市场公平环境的实现。

2. 干预功能: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自贸区改革的关键在于通過放松政府管制,从而实现激发市场活力的效果。作为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承接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转变,促进“自由贸易与社会的兼容度增加,更加有利于发挥自由贸易提升全人类福祉的功能”。一方面,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接主体”,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上的不足,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另一方面,作为综合统筹型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动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参与社会监管,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果,节省行政成本。

3. 协调功能:助力自贸区国际化发展。2015年以美国为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伙伴关系协定(TPP)”达成,在国际标准上有可能对我国构筑新的挑战。自贸区国际化的发展必须提速,而社会组织的协调功能效果日益突出。首先,有助于实现国际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发达国家利用相关标准(劳动标准、环境标准)设定歧视性“贸易壁垒”,干扰正常的国际投资与贸易。其次,有助于构建有效的国际贸易纠纷调解和谈判机制。与政府不同,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中介性的特征,在国家谈判和贸易纠纷调解中具有主体中立、手段多样、方式灵活等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境内外企业之间的纠纷,提升我国在国家贸易规则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如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贸易纠纷ADR已经日渐成为解决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 自贸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以上海自贸区社会团体为例

1. 自贸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上海的社会组织发展起点高、发展快,早在2008年浦东新区就打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实行无主管部门即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浦东现代物流行业协会是当时登记的第一家行业协会类的社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上海市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已经达到11 607家,每万名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约8个,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多。社会团体因为机构健全、与政府关系紧密,因此是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重点。目前上海自贸区内的社会团体按照业务范围可以分为综合类、行业类和专业类三种,按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松紧程度可分为政社分开型组织、政社半分开型组织、政社重叠型组织三类。这些社会团体主要承担为会员服务、自律以及为政府服务等职能。其中为会员服务业是维持社会团体日常运营的主要手段,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大力实施和推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而进行的服务逐渐成为社会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社会组织依赖特定的形式来实现其职能,就目前来说,其主要通过开展社团活动、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营利企业等开展活动,如德国商会成立了排除办事机构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并设立会员制的社会组织专门开展会员服务,同时还成立了专业咨询公司开展有偿服务等。但总的来看,目前自贸区社会组织具有规模小、职能有限、行政色彩浓厚、专业化程度低等特征,直接制约着社会组织功能的发挥。

2. 自贸区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1)社会组织成立面临体制困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对社会组织进行“双重管理”的基本框架,其简单概括起来就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限制竞争、选择性扶持”。“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注册管理,而业务主管部门则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总的来看,目前的管理模式使得社会组织成立准入门槛高且程序复杂,而规模和竞争上的限制使得社会组织发展步履维艰。这点在外国商会上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限制,外国商会难以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吸纳中国企业作为会员,限制了外国商会的功能发挥,不利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交流。

(2)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力度有限。虽然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其仅限于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涉及社会管理的事项依旧未能实现有效转移。如很多政社重叠型社会组织目前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的范围依旧非常狭窄,其仅能承接一些并不重要的辅助性事务,而重要工作的取得通常要依赖于社会团体领导的人脉和影响力。同时,国务院虽然已经明文已经取消了很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但是由于受到“行政管控”思维的影响,社会团体并没有能够承接相应的职业资格的评价和认定职能,因而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非常有限。

(3)评价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目前对社会组织的评估仅仅体现为传统的行政考核,由于缺乏直接的会员评价和社会的广泛参与,评级结果自然也就难以得到市场的认同。如虽然很多社会团体虽然被评为“上海市5A社团”“上海市明星社团”,但是与普通的社团相比,其在吸纳会员和品牌塑造上并无任何优势。而政府评估的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合理以及结果上的不公开也极大的制约了评估的效果,导致评估的奖惩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同时,就政府机构本身来说,其也并未认可民政部门的评估结果,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中高级别社团并无优势。

(4)监管方式难以满足需要。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尚处于重视事前监管,忽视事中事后监管的阶段。由于缺少信息共享与交流平台,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及时了解相关组织的要求和最新动向,而社会组织也难以将相关企业的诉求及时的传达给政府,大部分社会组织与其他其他组织之间从未进行过业务交流,加强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显得异常急迫。同时,自贸区社会组织的自律监管面临严峻挑战,由于社会团体职能的有限,其对已加入组织成员的意义并不大,因此监管职能以“评优一票否决制”或者“君子协定”为形式,出现违约情况后社会组织的应对措施极为有限,因此行业自律属性很弱。

(5)跨区域活动面临突出障碍。跨区域活动包括:社会组织跨地区吸收会员、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活动以及跨地区合作。就目前来说,各自贸区社会组织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区域活动难以实施。如广东省与上海市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认证,虽然在各自区域内均为有效,但是两者达成的信用互认协议却因为无法获得政府的认可因而难以实施。从实质上说,目前社会组织之间的活动依旧受到了行政权力的制约,因而难以独立跨区域开展活动。

三、 促进自贸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

1. 减少对社会组织的准入限制

(1)放宽对外国商会的限制。随着天津、广东、福建等省自贸区的成立,外商企业的增加将带来对社会组织的巨大需求,在我国社会组织服务水平不高、数量稀缺的前提下,外国商会可以大大提升自贸区的整体服务水平。2014年民政部發文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无需民政部门批准”。自贸区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放宽对外国商会的限制,同时允许中国企业自由加入商会,促进外国商会与中国企业尝试新的合作制度,如半会员制、友好合作制,以增加境内外企业的互动交流。

(2)变革双重管理体制。现有的“双重管理”模式将登记和日常管理分离,偏向于以政府为中心展开,致使登记程序复杂、日常管理效果不佳。上海对社会组织登记实行“一步到位”,即对新增和存量社会组织实行同步推进登记管理。同时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除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双重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广东省则先后制定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方案》,将“业务主管单位”变为“业务指导单位”,弱化了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的控制,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自贸区可以进行制度创新,结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现有的“双重管理模式”,构建“备案注册——登记认可——公益认定”的三层准入制度。

2. 强化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

(1)加快政府向社会组织的职能转移。针对自贸区政府职能转移不够的问题,国务院应当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将取消审批的事项有步骤、有条件的转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应当积极引入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如自贸区政府编制政府购买目录,将公共服务职能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开招标,政府则按照服务购买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这种合同规制的方式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大大改善了服务质量,又促进了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

(2)促进社会组织的自律管理。一直以来,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之所以落不到实处除了自身职能有限外,还与其自律机制不健全密切相关。自贸区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建立行业性的自律公约,同时建立惩罚通报机制,对于严重违反会员公约或者诚信守则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计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清退;通过以上制度设计可以促进会员单位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内部自律监管机制。

3. 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1)加强评价机制创新。有效的评估机制是实现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核心内容,国外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已有实践表明,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估体系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评估效果。如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在评估中均引入了社会参与。自贸区政府应当构建政府评估——公众评估——社会组织自我评估为一体的多元评估框架,动员民众的广泛参与,细化评估程序、考核项目、评估后果等具体内容,并将结果及时的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同时将最终的考核结果与社会组织的声誉评价、税收减免等直接挂钩,分数考评优秀的可以取得政府较多的财政补贴,并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具有优先备选权。

(2)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上海自贸区发布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若干意见》,旨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制度。2014年上海自贸区发起成立了“社会参与委员会”,该自治组织共囊括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共42家单位,是企业和社会力量沟通协作,共同进行市场监管的互动平台,该组织应当定位为自贸区公共治理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自贸区政府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深化相应制度,如自贸区管委会重大事项和条例的出台,应当邀请该委员会参加并征求其意见。同时,广大自贸区企业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提出相关建议和批评。自贸区政府应当将该委员会建成凝聚会员的载体、合作共治的平台、反映诉求的渠道。

(3)创新监管方式。2015年福建省自贸区率先在全国颁布首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则发布相关规定“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发放信用登记的证书并发布公告。同时对于存量的社会组织进行登记证书的换发”。自贸区应当结合其自身的发展状况,推动监管和服务模式创新,改变以往重登记、轻管理的局面,变革现有的行政监管方式,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合同监管,加强对社会组织责任的追究,同时变事前监管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存。并完善监管的后果机制,将资助、奖励与监管后果结合起来。

(4)建立社会组织的跨区域合作机制。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既体现为不同资质的互认,而且也是政府跨区域合作的重要体现。国外高度重视不同政府之间的合作,如英国“地方战略伙伴”计划,承诺对不同区域和领域的社會组织要给与必要的配合和确认。自贸区政府应当积极主动推动与区内外政府之间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实现对社会组织跨区域合作的承认和允诺。

四、 结论

自贸区是我国在已经具有了较为成熟的市场化地位,以及与国际规则接轨不断加强背景下的一次制度尝试,与原有的经济特区改革不同,自贸区是制度创新的高地,而非优惠政策的洼地。自贸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必须将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置于全新的高度,并在此基础上重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所以过渡干预的政府和缺乏监管的社会组织对于自贸区的发展来说都意味着失败。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双向互动的合作模式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除了加强自贸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区内外社会组织的协调,以减少可能存在的制度套利和系统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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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庆钰,贾西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与未来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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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全兴,王凤岩.我国自贸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创新初探[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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