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

关键词: 公信力 保健食品 食品行业 生命

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精选8篇)

篇1: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

XXX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建设概况

根据区食安办文件精神,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食品药品监管站建设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多次召开班子会议进行研究。经研究决定,于6月10日成立了XXX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原名为:XXX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后因机构改革更为此名),由主管副镇长兼任站长,调配了3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兼职监管员,并以政府文件下发了《XXX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工作制度及职责》。镇上专门腾出一间房子作为监管站办公室,为办公室配置了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在财政非常拮据的情况下,花费1000多元为监管站制作了牌子,将组织机构、制度上墙。

同时,我镇健全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为每个村配备了一名信息员(由村委会主任兼任),为每个组配备了一名协管员(由组长兼任),全镇共配备了11名信息员,54名协管员,实现了监管网络的无缝对接。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成立后,立即投入到创建省级食品安放心镇、放心村工作之中,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努力,基本完成了创建任务,现即将申请区级初验,为我镇食品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有效的保证了我镇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XXX镇食品药品监管站

2013年12月3日

篇2: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

2010-1-29来源:点击:292

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下称测试所)是国家食品药品技术管理局所属的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的区域性执法机构,主要从事食品、药品包装材料的监督、实验和检测,并承担着“国家局”药品包装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2002 年,上海市政府投资8 亿元,在浦东张江建立了一个现代化的检测中心。日前,记者采访了测试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蔡荣,请他谈了国内食品、药品包装的现状及要求。

一、概况

蔡荣介绍,近年来随着食品包装的升级换代,促进了包装材料的发展。2004 年我国包装各门类在包装工业总产值冲的比重:纸包装34.57%;塑料包装28.31%;玻璃包装

2.70%;金属包装7.03%;包装印刷19.13%;其他3.09%;包装机械5.17%。

目前,选择玻璃做包装材料是国外高档食品、药品包装的发展趋势。国际上食品级玻璃包装材料正在不断改进,逐步采用硼硅玻璃。这种材料除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外,含硼量达8%-13%。其主要特点是化学稳定性好,极少有溶出物,并在透明性、保香性等方面占优势。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该类产品应加强砷溶出量、重金属的控制。

食品包装用橡胶的物理、化学及安全性能指标,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常规检测项目主要有重金属、高锰酸钾含量,可溶性有机物、蒸发残渣等。在药品包装这一块,国家标准主要涉及包装材料与药物的相容性,这个概念可以引申到食品包装。

当今,食品塑料包装的要求更加趋于理性化,除外观和结构之外,更强调其功能,如透明、抗氧化、阻隔、保香、安全性等。因此,复合材料和共挤出材料的应用前景看好。

二、新材料的使用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以及生产技术的成熟,优质的食品包装材料得到了推广和普及:

1.环境调节包装

有封入干燥剂(吸氧剂)包装、空气置换包装等。这些包装通常能够更好地延长食品药品的保质期。环境调节包装所用的干燥剂(吸氧剂)等根据食品药品的物性来使用,有硅胶、分子筛和纤维干燥剂等,这些物质不会与食品药品发生反应而使其改性或失效。硅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反复使用。缺点是在低温、高湿条件下吸水率、吸水速度和吸水容量会降低。而且蓝色硅胶含有钴离子,1998 年氯化钴被欧盟定为二类致癌物质,蓝色硅胶随即在欧美被禁止生产和使用。目前,不含钴离子的新型安全性彩色变色硅胶问世,它具有蓝色硅胶的性能:无毒,可反复使用,深度干燥。

分子筛:是一个人工合成的具有立方晶格的多孔隙水硅铝酸盐物质,具有很强的吸湿性,能进行深度干燥。分子筛是通过筛分分子大小的方式选择性吸收,将大于孔径的分子挡在外,小于孔径的分子吸进孔内。水分子是一个小分子物质,所以很容易被分子筛吸收,其吸湿能力强于硅胶。

纤维干燥剂:以植物纤维为基材的纤维干燥剂是一种不污染环境,易于回收的环保型干燥剂,其干燥的性能比硅胶强得多,它将植物纤维浸润于干燥原液(含钠盐和钙盐),经过工艺处理后,可制成片装,利用表面富含的吸收空隙吸湿。它携带方便、成本低廉,正在保健食品药品的包装上推广使用。

2.聚乳酸(PLA)

PLA 具有良好的机械及物理性能,适用于吹塑、热塑等,加工方便,应用广泛。可用于工业、民用各种塑料制品、食品包装、餐盒、免拆型手术缝合线、无纺布(可加工成农用织物、保健织物、抹布、卫生用品、室外防紫外线织物、帐篷布等)。

它具有良好的生物可降解性,使用后能被自然条件下微生物完全降解,最终生成二氧化碳和水,不会污染环境,有利于消除白色污染,是高分子塑料化合物的替代品,具有胜于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材料的优点,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是很有发展前途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3.抗菌包装

为延长食品的保鲜和保质期,抗菌包装备受瞩目。日本在包装材料中添加了一种新型无机抗菌剂,制成系列抗菌包装材料。其特点是:①抗菌持续时间长;②抗菌剂是气相型的,对内容物无不良影响;③稳定性好。

抗菌包装材料主要有片材、吸水片材、包装薄膜、抗菌包装纸等。片材是把抗菌剂混炼到聚烯烃等树脂中压制而成的;吸水片材则是采用高吸水性树脂为基材制成的,通常有片型和涂布型,如无纺布/纸/混有抗菌剂的吸水树脂/纸/无纺布。目前应用较广的是抗菌包装薄膜,在聚烯烃薄膜中加入抗菌剂制成。对大多数常见的微生物,如大肠杆菌、金色葡萄球菌、芽胞杆菌、黑曲霉等有抗菌效果。

4.泡罩包装

用于包装保健食品,如口服胶囊、片剂等。原来泡罩成型用得比较多的材料是聚氯乙烯(PVC)硬片材料、铝箔材料。目前,国外对于阻隔材料选用的类型不断增加,国内也有新产品,如高阻隔的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泡罩包装面市。

5.纸基复合包装

这是一种复合软包装,主要有贴膜型、衬袋型、嵌入型、液体型等。纸基复合包装的难题是防渗,这是因为油分子太小。日本研制成功一种装食油的复合纸盒,以纸为基材经铝塑6 层复合制成,其结构为聚乙烯(PE)/纸/PE/铝(AL)/聚酯(PET)/PE。由于复合层有铝箔,其性能优于玻璃和塑料容器,安全、轻便,且印刷精美,提高了商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新型超强度复合纸薄如蝉翼、柔似锦缎,经反复折叠完好如初,这类“纸”是用玄武岩在2000℃高温中拉成纤维、浸渍酚醛树脂并渗入白土粉后制成薄膜。它长期贮存不会变脆、发霉、虫蛀,而且可以色彩染印,用途广泛。

三、食品包装存在的问题

1.溶剂残留量

包装的溶剂残留一般产生于油墨、溶剂及生产工艺过程,常用的溶剂有甲苯、丁酮、乙酸、乙酯等。包装材料中的残留溶剂,会向所包装的食品中迁移,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我国对食品包装中化学溶剂控制的标准有: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对胶粘剂中的微量有害物质(如二胺基甲苯)进行控制,但并未对溶剂残留量提出要求;GB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添加剂、溶剂、胶粘剂等17 大类、58 种具体物质的名称和最高使用量;GB10004《耐蒸煮复合膜、袋》中规定溶剂残留总量≤10mg/m2;GB10005《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中规定溶剂残留总量≤10mg/m2,其中苯类残留≤3mg/m2。

美国、欧盟都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于食品或药品包装的粘合剂和油墨类型,并限制了其使用范围。如89/109/EEC 条款2 中规定了不允许发生物质从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并改变食品的味觉特性;AAA 中的法规402(a)(3)也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对食品串

味(气味和滋味)的要求。

出于环保方面的考虑,国际上一般对商品包装规定了溶剂残留的限度,并标明某种溶剂的残留量。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于人用药品国际注册有技术上的要求,将常用的有机溶剂的毒性分为三大类:①禁止使用的,像苯;②限制使用的,像二甲苯;③毒性比较小的,像醋酸。国内生产企业若想出口,就应该按照国际对于溶剂残留量的有关规定,去选择恰当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

2.食品保鲜膜的使用

食品保鲜膜的材质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PVC 保鲜膜有三个特点:自粘性强、比较透明、性价比高,被广泛地用于食品、蔬菜外包装。PVC 本身无毒,它对人体的潜在危害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产品中残留的氯乙烯单体;二是添加剂。

有关PVC 保鲜膜的国家标准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标准》(GB4803-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1-8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卫生使用标准》(GB9685-2003)。

国外对PVC 进行了广泛的毒理研究,1998 年,ICI Chemicals Corp(皇家化学公司)通过对小鼠进行喂养和注射试验,发现DEHA 可引起发育畸形。12000ppm 可造成小鼠身体和肝脏重量变化;18000ppm 可造成胚胎骨骼畸形和输尿管微畸形;低于300ppm 无显著毒性。

美国国家毒性研究中心(NTP)进行的同类研究也发现高于12000ppm 的DEHA 剂量对某类小鼠有致癌作用。

PVC 保鲜膜中DEHA 在高温(如微波加热)和包裹油性食品的条件下最容易迁移出来。因此,对PVC 保鲜应膜增设DEHA 的检测项目,合理分类使用。

3.聚酯(PET)

鉴于PET 的机械强度较高、耐化学性能较好、阻隔性能较好等特点,被广泛用于食品包装。近来,国内对聚酯材料开发新用途,利用其耐巴氏消毒的性能,灌装酒类(啤酒或白酒)。由于聚酯在醇类溶液中存在一定量的对苯二甲酸和乙二醇迁出,故国外有用PET 材料灌啤酒,却没有灌白酒的,故用PET 瓶灌白酒要慎重。此外,欧盟《94/62/EC 法规》对PET 进行了铅、镉、汞、六价铬金属元素的控制。

PET 在食品包装中得到广泛的使用,但是涉及到一些特定的食品,应先做实验,再决定用否,以确保食品包装安全。

四、制约我国食品药品包装发展的因素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包装行业总产值在全国42 个行业中排名靠后,2005 年上升到第十四位,而且仍在高速增长。但是,这个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竞争无序等问题。

我国包装企业数量众多,但是上规模、占主导地位的大企业却凤毛麟角,成规模的企业在行业中占的比重很低,小型企业占主导地位,使包装行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含量、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受到很大限制。如2004 年国内包装企业的总数10868 家,其中大型企业35 家、中型企业813家、小型企业10020 家。产值:大型企业占11.37%、中型企业占31.58%、小型企业占57.05%。生产手段和产品科技含量低。2004 年,包装新产品的开发总额不到10%。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包装材料研究机构。高档原辅材料、精密包装材料及设备还依赖进口。包装材料出口量小,国际市场占有率低。

包装设计、产品总体水平还不高。如我国65%药品保健食品包装的内外在质量尚未

达到国际上世纪90 年代水平。包装对于药品、保健品的贡献偏低:在发达国家保健食品包装占其产值的30%,我国仅占10%。

篇3: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概况

从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到, 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是一些不良食品生产销售商在生产过程中, 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或违规使用工业级原料顶替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加工厂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对人体健康不会产生影响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建设的逐步深入, 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经过了多年不断地修订和增补, 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本刊记者根据有关资料, 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概况进行了整理。

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标准发展概览

1954年发布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剂量的规定;

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 (试行) ;

1977年国家标准计量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n50-77) ;

198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1980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碳酸钠等二十四种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

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卫生部提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 B2760-81) ;

198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 ;

1986年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1986) 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发布《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 12493-90) ;

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GB 14156-93) ;

1994年卫生部发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199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6年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1996) ;

2002年发布《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2007) ;

2009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0年3月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0年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为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1年4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1) 并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至今。

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标准

我国食品行业的现行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法规规范包括《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主要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1)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0-2009)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GB15193-2003)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GB/T 14156-2009)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6687-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章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由国家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卫生法》, 旨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食品卫生法》中规定, 其适用于一切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该法是我国唯一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与使用的卫生问题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 管理规定包括使用、生产经营、审批、立法与制标、罚则等。

《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有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使用食品添加剂, 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 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 必须有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 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添加剂, 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 方可出厂或者销售;进口食品添加剂, 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于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审批,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 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 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 以及样品, 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关于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指出,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 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食品安全法》对法规都详细明确了相应的罚则, 如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等。

《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的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的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安全标准公开的具体要求是免费、方便和及时。

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审核管理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国家卫生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于2010年3月15日予以发布并施行

办法指出,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办法规定, 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 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 用量和使用范围;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 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安全性评估材料, 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其他国家 (地区) 、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根据技术评审结论, 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篇4:我国食品领域的发展概况及分析

【关键词】食品;技术;功能性;传统;创新

(一)食品领域的简介

民以食为天,这句话流传已久,却也言之有理。人类的生存离不开食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人们对于食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不再仅仅停留于将食品用于果腹的基础阶段,而是上升到需要合适口感、营养健康的食品来给身体注入动力的高度。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中,某些时候,方便营养的即食食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些需求都促进食品领域蓬勃发展。

曾经有一段时期,食品领域被定位为家庭作坊的模式;而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食品领域日新月异,日趋产业化、工业化,企业规模也逐渐庞大。现今,食品工业已变成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发展不仅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而且也成为衡量国家经济水平的重要指标。当然,食品领域的发展伴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食品领域的发展核心在于创新。

食品领域里也有许多著名的公司,例如雀巢公司、可口可乐公司、中粮公司,这些公司属于世界500强之列。食品领域的发展一直稳中有升。据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在我国工业普遍低迷的大环境下,食品工业仍取得约20%的增长,实现工业总产值超过6万亿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支柱产业。

食品领域的崛起与现代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利用,使食品工业产品的种类、产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从我国的国情来谈,我国食品工业底子薄,远远不能适应不断提高的生活要求,因此就需要积极挖掘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利用现代科技进行改造生产以满足更高的需求。换而言之,创新是我国食品领域发展的方向。

(二)食品领域的创新亮点

目前,现代化技术在食品领域的应用以及功能保健型食品的开发研究是食品界创新的两大亮点。

现代化技术包括生物技术、辐照技术、纳米技术等。

生物技术在食品领域中的应用可谓历史悠久,人类早在古代就巧妙地利用微生物进行酿造工艺,例如制醋、制酱、酿酒等。而今,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可以改善食品品质,例如使转基因番茄具有抑制聚半乳糖醛酸酶活性,控制番茄的成熟,能延长番茄的储存期。利用细胞工程技术可以生产生物来源的天然食品或天然食品添加剂。生物酶工程加快了新酶源的开发,使功能性食品添加剂,如营养强化剂,低热量的甜味剂、食用纤维和脂肪替代品等得到迅速发展。而酶制剂保鲜技术则是利用酶的催化作用,防止或消除外界环境因素对食品品质的不良影响,从而保持食品原有风味。

食品辐照技术是一项新兴的食品保藏技术,该项技术是利用射线照射食品,以延迟新鲜食物某些生理过程的发展,或对食品进行杀菌、杀虫、防霉等处理,达到保鲜目的。食品辐照技术的优点有无污染、易操作、节省能源。

纳米技术是高尖端的物理学技术,在食品领域应用很广,主要涉及食品包装、食品加工和食品检测等领域。经纳米复合的尼龙薄膜具有更强的阻隔性和透明度,是新型食品包装材料。纳米微胶囊技术以安全无毒的天然材料为基础,经一定处理,在其自组或重组过程中形成微胶囊,这种纳米微胶囊可以经pH和温度等达到控制释放。纳米乳化剂在食品工业中还可以起到良好的去污效果。此外,纳米技术也能用于过滤技术,牛奶经过纳米过滤器,可以滤出细菌等杂质。而且,纳米传感器以其特有的体积效应、表面效应和量子尺寸效应,在食品的特异性检测及快速分析上具有巨大的应用前景。

功能性食品一般定义为具有营养功能、感觉功能和调节生理活动功能的食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健康已成为关注焦点。目前,国际上食品研究的热点和发展趋势是研究食物的功能成分和开发功能食品。近期,活跃的海外功能性食品市场有三大特点:一是低脂、低热量、低胆固醇的保健食品品种居多,销售量较大;二是植物性食品倍受青睐,中草药、保健茶在海外新兴发展;三是工艺领先、高新技术制备、产品纯度和性能都可圈可点,剂型一般为软胶囊、片剂,易于吸收的运动饮料也颇为流行。据有关数据分析,全球来说,第3代功能性食品占整个食品销售额的一半,达到2000亿美元之多。

每个国家在研究功能性食品的侧重各有不同。美国着力开发第3代功能性食品,主要的品种医药类例如辅酶Q10、深海鱼油类、维生素类、矿物质类和蜂产品类例如蜂胶。日本特别重视开发益生菌、益生元和合生元这类产品。我国60%的产品功能集中在抗疲劳、免疫调节和调节血脂3项,在使用原料方面,我国应用最多的维生素是C、D、E,应用最多的微量元素是钙、铁、锌,应用最多的植物类提取成分有原花青素、大豆异黄酮、银杏提取物;采用的主要中药原料有首乌、阿胶、绞股蓝、枇杷叶、西洋参、虫草、当归、枸杞等。人参、林蛙、银杏、红景天、鹿茸等也被积极研究发掘提取营养成分。

(三)传统食品的发展

我国传统食品是中华饮食源远流长至今的瑰宝,具有独特而丰富的中华文化特色内涵,更具有无法衡量的文化价值。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飞速发展,我国传统食品的发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对传统食品的保护意思不强、传统食品的生产方法较为原始、现代化程度偏低,再加上其他因素制约,传统食品的改革需求迫在眉睫。传统食品需要现代科技的辅佐,才能维持其永久活力,并将之发扬光大。

(四)食品领域的未来展望

我国食品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充分发扬合理的膳食传统,重点保护极具地域特色的膳食形式,适当采纳优良的国外膳食结构,创新繁荣我国食品领域,全面升高营养科技水平,目标是建立以营养需求为导向的现代食物产业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核心手段就是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参考文献

[1]李里特.中国传统食品的科学与价值[J].食品科技,2004(1):8~11.

[2]熊双丽.功能性食品的发展及研究新动向[J].安徽农业科学,2009,35(10):3356~3357.

[3]许新德,徐尔尼,高荫榆.生物技术在食品领域中的应用[J].食品工业科技,1999,20(4):68-70.

作者简介

篇5: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初探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论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大监管力度的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确保人们吃到放心食品。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标准;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使人民的日常饮食安全和国际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也反映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面临巨大挑战,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已成为一项重要国策。

1食品安全的状况

食品从原料到成品过程中,历经种植和养殖、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以及销售等诸多环节,各环节因人为因素产生的安全问题已非常严重。①种植业和养殖滥用或非法使用激素及违禁药品等,因农药、兽药(如瘦肉精)等引起的食物中毒时有发生,也为以后的加工埋下了安全隐患。②据调查,目前我国80%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企业,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要求,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卫生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能力,在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安全措施不当。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追求效益而降低质量,给食品安全带来了影响。③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使假,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近几年发生的广东和山西的毒酒案、阜阳劣质奶粉案、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肉制品中超量使用硝酸盐和亚硝酸盐、面粉使用“吊白块”增白等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使消费者产生恐惧感。2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农业中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加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种养殖业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生产企业小作坊数量多、分布散、流动快和季节性强,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行为复杂等因素给食品安全带来了许多隐患。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

2.1缺乏强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监管模式的产物,政府一手抓却无力抓好。政府担负了从制订标准、规定市场准入、领导行业、发布信息、执法惩罚等全项职能,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从而产生交叉重叠式监管而形成监管缺位,造成监管定位模糊。目前,我国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工商、环保、商务部、公安等10来个,由于各部门在职责上有交叉重叠,导致监管混乱。出于部门利益,各部门在实施监管时对有些环节多部门插手,有些环节没有部门监管;对交通不便的乡镇和农村监管不到位,形成监管盲区;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信息交流,协调联动性不强,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形成了一种大家都监管大家都管不好的情况。

2.2法律、法规、检测标准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有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和《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新技术和新方法被食品行业过度使用(如杀虫剂、抗生素、激素、转基因技术等),威胁食品安全的新问题不断涌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有的法律法规一是不能涵盖整条食物链;二是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

不够,可操作性差,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

在标准方面,首先是标准少。如目前我国农药限量标准仅制定了137种,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其次是标准旧。我国食品检测标准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更少,有的是多年未修订或早已过时的,许多领域甚至根本没有标准,与发达国家差距极大,至少落后20年以上。再次是标准低。我国食品行业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覆盖面远远不够。

2.3行业协会在监管体系中力量薄弱,无法引导企业自律

行业协会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重要一环,但目前处境尴尬。由于大多数行业协会都隶属于行政机构,没有实际的话语权与处置权。即使在比较发达的行业,行业协会对强势企业同样不具有威慑力,甚至更多时候不敢得罪行业的龙头老大们。而且,老百姓也不认可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历史的经验告诉他们,只有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可才行。因此,行业协会难以在加强企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和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方面发挥作用。

2.4监管经费严重不足,难以保证正常监管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少,缺乏对一些重要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如美国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而我国还没有同时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的技术需求。一些县级及其以下监管部门无法购置必要的监督和检测仪器和设施,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专业检验检测人员严重缺乏,即时检测能力差,检验周期过长,检验检测信息各监管部门不能共享。有的监管部门侧重于搞创收,重审批轻监管、乱收费不监管、以罚代管、重复抽检,严重损害了职能部门的形象。

2.5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食品卫生法》对违法者的罚款处罚,最高只有5万元,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对为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者无相关处罚条款。有些条款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如罚金要根据有无“违法所得”来确定,违法者不提供违法所得,监管部门就难以确定。其次是执法不严,对于屡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搞地方保护,违法人员一次次“手下留情”,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3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措施

要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件,关键是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相关法律的保证下,在监管体制上形成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监管,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3.1建立键全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订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保障。我国应尽快制订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适应新形势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所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但还远远落后于现行的国际标准。我国应对所有现行标准尽快进行调整,针对具体问题,对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废除,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以适应国际国内消费者的需求。

3.2按照职能整合、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新体系

美国成立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其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对

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从打造服务性政府的角度,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管理,明确各监管机构部门职责,加强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2.1对食品安全监管应制订可操作的规划目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规划及目标制订适合各地实际的可操作规划目标,指标要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将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挂钩,以保证监管主体的不缺失和监管的连续性。

3.2.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突出监管重点,将监管重心下移,实行层层负责,以企业、乡镇、街道、社区甚至村居委会为基础,实行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员与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的协管员和企业联络员协同监管的网络,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3.2.3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普遍推行,它是从生产必备条件抓起,狠抓源头,从根本上保证食品的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进一步拓宽准入范围,大力加强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要通过实施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获证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

3.2.4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让不安全的食品没有市场。政府提供一个让消费者参与改善食品安全管理的平台,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食品企业促其改进。建立食品质量及安全突出事件的发现、汇总、分析、报告、反馈、发布以及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2.5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有效监控,建立食品追踪溯源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环节包括生产种、收获、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规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以此为基础建立食品追踪溯源机制。建立追根溯源的调查机制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3.3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引导企业自律

3.3.1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在行业监管方面,政府依靠行政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但若依靠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更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和降低行政成本,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政府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理分权,把一些权力下放给社会。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自律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支撑。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比有许多优势,比如,行政监管大多针对结果,行业自律则关注过程、贴近市场,更具敏感性、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能够解决正在出现的问题,更有效率且成本较低。

3.3.2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政府和行业组织要监督企业讲诚信,对消费者负责任。应制定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推动企业通过承担比法定义务多得多的社会责任取信于消费者,而消费者也会以此为标准评价企业。只有企业意识到建立与消费者互信基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才不会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3.3.3企业要实施《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食品的危险性。HACCP体系是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系统。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

3.4加速检测队伍建设,加大监管经费的投入

3.4.1加速检测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的食品检测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现有检测人员进行整合,加速对这些人员的业务培训。组建业务素质高、检测全面的食品检验检测队伍。整合检测资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现有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统一规划,打破部门、行业和区域界限,把农业、卫生、质监等食品方面的检测机构重组合并,设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专门负责辖区内食品质量评价性检验和监督性检查。从农产品农药残留,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整个过程的检验,均由该中心承担。并设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处理库,定期将食品安全信息向社会发布。企业自检结果与该检验机构的结果不符的,可申请重新检验或交上一级机构检验,使检验结果具有公正性、权威性。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检验资源,减少政府投资,节约人力财力,又可以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3.4.2加大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的平台建设,进行食品把关、溯源、设限和布控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在残留分析技术、限量检测技术和超痕量检测技术研究方面要加大投入。

3.5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据民意调查,大多数的市民认为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务之急。应加快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对无证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要有明确和严格的处罚规定。针对食品违法的现象和特点,明晰其违法案件的立案标准,加大刑事追究力度,使公安部门及早介入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

篇6: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分析

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执行体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构成。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不足与欧美先进国家进行比较,但是随着国民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共同构建,加之国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标准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了一定的规模。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保障,当然还需要有人来执行,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及标准执行体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执行,这几大机构又分别有着自己的权责范围,如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质检部门负责产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管理。

1.2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建全

虽看起来已有众多法律法规及标准,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还是有相当多的不足。比如还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如食品信息的发布和食品的召回,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和具体赔偿范围这些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外在标准采用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比如对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采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达80%~90%,而我国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建全的标准还存在无法实施、标准冲突等问题。

1.2.2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

我国食品监管有一定的执行体系,而从执行体系的构成来看,不难发现,执行体系实际上权责不明确,结构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网状结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有些是交叉重复的。比如猪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经过10余个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难免会出现漏洞,假如有一项出现问题的话,由于经过了十几个部门的参与,在追责时就很可能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相互踢皮球的情况。由于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有利的情况各部门争抢,要负责的时候无人承担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也会损坏政府部门的形象。

1.2.3食品检测体系不建全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备、先进的监测体系,我国的食品检测体系虽已成形,但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首先,在食品检测过程中,企业的自我检测应该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是补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食品企业自身的检测意识不够,政府检测这种次要方面变成了主要方面。调查发现,大半企业不具备食品检测能力,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又谈何安全;其次,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够,检测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国的检测仪器很多比较落后,而且还存在设备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2、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过来的,因此在运用上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既然是搬别人的方法来用,自然也有一个磨合过程,我们应当在借鉴的同时,建全这些法律法规,使它们适应中国本土,形成中国特色。

2.2明确监管权责

在这一点上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对我国繁琐的监管流程进行精简,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加强各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单干,权责落实到各个部门,这样才能完善好食品监管体系。

2.3加大对食品检测体系的投入

由于设备的问题,很多检测都做得不足,这就需要对食品检测加大投入,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决了硬件问题,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监管。另外还要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

3、结束语

篇7: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概况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 吕诺)医院制剂、境外生物制品不能捐赠;捐赠假劣药品将依法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1日介绍了我国对捐赠药品的管理办法。

据颜江瑛介绍,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药品,未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未经国外政府批准上市的境外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经药监部门批准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的医疗器械,医院制剂,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品,以及按原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都不得捐赠。

颜江瑛说,若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有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药监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罚上限从重从快查处。

根据我国对捐赠药品的管理规定,捐赠药品、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受赠人应为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受赠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和分发记录,并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使用。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颜江瑛说,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并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所捐赠的药品由捐赠人所在地省级药检所负责检验药品生产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应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捐赠人应出具产品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属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生产国合法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由受赠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受赠药品的清单,并附药品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经核准后由指定的口岸药检所进行检验;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国外政府批准上市质量合格的产品。未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但已经国外政府批准上市的,受赠人应提交产品质量承诺或产品合格证明、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质量责任等资料。

篇8: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1 食品安全及监管的基本特点

1.1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描述

《食品安全法》的描述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表述相关定义, 但从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的领导、组织框架和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及职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和各自职责等。

1.2 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监管措施, 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框架和组织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客体是食品污染、危害、风险和各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分散式监管模式。根据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所确立的“全国统一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 部门指导协调, 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部门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3号) , 对具体监管体制做出了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法制等部门, 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 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 是一种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2.2.2 食品安全标准建设严重滞后, 检测空虚

目前, 我国的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 重要标准短缺, 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 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 甚至强制标准也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2.2.3 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与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 我国缺少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的监测机制, 等等。

2.2.4 食品安全执法队伍薄弱、监督不力

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监督不力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 有的地方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足50人, 其中卫生9人左右, 工商15-20人左右, 质监5人左右, 农业不足10人, 商业、供销部门都是1-2人负责食品职责工作。执法人员少且分散, 造成食品监督不到位, 审批发证把关不严, 责任追究不落实。甚至有些部门看到有利益可图时就督查, 无利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3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

3.1 健全管理机构, 切实抓好工作队伍建设

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是绿色食品监管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推动事业发展的根本条件。应该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 按照“有工作机构, 有组织领导, 有专人负责, 有明确职责”的工作原则, 尽快使食品监管队伍入位、上位, 按照向下延伸、规范实施的思路。

3.2 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 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 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 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尴尬的境地, 因此必须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 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3.3 完善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 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消费者无法获取食品安全的信息。鉴于此, 政府应承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发布等工作, 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 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4 完善监管网络, 拓展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不是靠出台一部《食品安全法》来弥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不足, 而是要重构一种新的权利分享观念。实践证明, 一个仅靠行政内部制约与监督的制度安排, 很难建立更加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监管机构本身的运作必须引人社会力量的监督。

(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针对目前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行业协会:一要以服务促发展。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促进企业自我管理;整合行业中的技术骨干和质量管理骨干形成行业的技术优势和质量管理优势, 实现资源共享, 以期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二要以监督促交流。配合政府全面做好生产过程的监管, 配合政府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通过曝光、通报批评、开除出行业协会等自律措施, 规范全协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3) 畅通群众参与食品监管的途径。大力宣传和普及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形成“人人关心食品, 人人维护安全”的浓烈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各方面对区域性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监督, 充分发挥社会举报作用, 创新投诉举报工作, 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迅速组织力量及时调查处理, 避免引起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性,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为监管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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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 刘运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J].新安全, 2005, (4) :30-32.

[3]张志宽.浅析欧美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5, (6)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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