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关键词: 档案管理 人员 社区 安徽省

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共8篇)

篇1: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执行刑罚,做好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接收登记、考核奖惩、监管审批、解除矫正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第三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实体和内容绝对安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二章档案归档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做到一人一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结案登记表;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执行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起诉书副本、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具保书;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六)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七)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等决定书;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建议书和审核表;

(九)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十)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社区矫正责任书;

(五)矫正方案;

(六)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告记录;

(七)社区矫正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记录;

(八)社区矫正帮困扶助记录;

(九)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申报材料;

(十)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给予警告决定审核材料、审批表;

(十二)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等审核、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月、季度、考察表;

(十四)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及上报材料;

(十五)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十六)与安置帮教衔接记录;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组卷档案的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体字。

第三章档案查阅

第九条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来人员查阅,须持县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涉密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条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时,不得遗失、涂改、拆散、裁剪、钩划、批注。

第十一条归还档案时要当面查清,如发现损坏的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阅卷人摘抄或复印的材料,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可签署意见,并经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楚,办理外借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三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相关犯罪纪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应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纪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死亡、被收监执行或被判处监禁刑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应对其档案进行整理立卷,执行档案与工作档案合并,在1个月内将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移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矫正档案应移交给侦查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档案移交双方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存档案副本。

第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由档案部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的档案应将第六条第(一)项、第(九)项和第七条第(十四)项内容留下,并按年立卷永久保存。其余材料逐卷登记造册,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在符合保密的条件下,由二人监销,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档案部门备案。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档案室,应具备保密、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基本保管条件,室内应当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应设立独立的档案库房,设置调阅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负责查找。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使用的独立的计算机,且不得与互联网等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算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配置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形成和管理过程中,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司法厅2006年公布的《安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案卷封面、目录格式样本

篇2: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过程中所依据和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凭证作用的文字、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司法所应当建立和保存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档案,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执行档案副本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并同盒存放。

第六条 执行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

3.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及假释证明书、保外就医审批材料、出监鉴定材料等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谈话记录 5.社区矫正人员告知书

6.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及建议书

1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1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 1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审批表 1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的,新罪判决书等文书材料

15.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工作档案归档材料范围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社区矫正宣告书 3.社区矫正责任书

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个案书

5.社区矫正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登记表

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登记表 7.司法所定期走访、检查核查记录表 8.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登记表 9.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10.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材料 11.社区矫正人员教育谈话记录 12.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记录 13.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记录 14.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材料 15.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 16.社区矫正人员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表 17.社区矫正人员总体矫正质量评估表 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20.其他应当归档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档案整理

第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整理应当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应归档的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

归档的材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或打印机黑色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书写。同一份材料的内容书写用色应当一致,不得出现混用现象。

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应当完整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住址、罪名、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等基本信息及主要犯罪事实,应当以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人员基本信息不得简写,数字应当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或阿拉伯数字。归档材料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全称,并准确无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在文书材料上的签字一律使用姓名的全称,不得代签、略写,所有签名均在姓名下方注明时间(年月日),姓名应当签在材料的右下角或适当位臵,不得越出装订线。凡需加盖单位公章或需社区矫正人员按捺手印的,应当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整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按照一人一卷、一人一盒的原则进行整理、保存。其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顺序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二条

档案卷内页码应当用铅笔编写在文字材料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卷内材料应当统一采用70克A4型纸张。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应当与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装订成卷。档案装订时做到右齐、下齐,在案卷左侧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方式,按规定用线装订,不得使用订书针、曲别针等金属物品。对新材料应当及时归档,至少每年装订一次。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编号(档号)采用八位数字组合,前四位数是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的,后四位数是内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的序列号。

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的档号和工作档案的档号应当一致。社区矫正人员到县(市、区)司法局报到时,由县(市、区)司法局为其编制档号。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盒封面、盒脊、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由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统一设计。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依托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实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时保存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密、借阅、移交、销毁等一系列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应当按规定配备档案装具,以及达到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具备档案基本保管条件。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档案内容,不得丢失、抽取、篡改、销毁有关材料,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进行补救,确保档案真实安全。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此项工作的,应当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如因居住地变更等因素变更执行机关的,档案应当随社区矫正人员移交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得外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查阅档案或摘抄、复印材料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县(市、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复印的档案材料需加盖县(市、区)司法局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解除矫正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予以封存。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或者终止社区矫正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整理完毕的工作档案及执行档案副本移送县(市、区)司法局。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解除或者终止社区矫正当年算起。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照有关鉴定销毁的规定,销毁执行档案副本。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馆移交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篇3: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那些犯罪行为恶劣程度较轻, 人身危险性不高, 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 在执行方式上不直接放在监狱内以剥夺自由的方式来进行, 而是放回到社区当中, 以辅助改造是指重新融入社会为目的, 同时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天津等六个省份试行社区矫正制度;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矫正的试点扩大到18个省市。2009年9月2日, 上述“两高两部”又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2011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其中条文的第二条与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判处管制刑罚的罪犯和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这是在法律层面的第一次明确规定, 也使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在法律层面取得依据, 具有立法法上的合法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详细规定, 将假释人员、暂于监外执行人员和剥夺政治权利羁押刑执行完毕的人员的执行也实行社区矫正, 在执行范围上将社区矫正进行了进一步扩大。至今, 该项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三年多, 随着实施的面积扩大, 制度的不断深入, 制度层面的各种问题也凸显出来了, 除了执行方式、执行内容等问题外, 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问题也是困扰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的问题, 在上海、江苏等制度较为成熟的地方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探索,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使这些问题有所缓解, 但是作为一项国家的刑罚制度, 它涉及整个法治体系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本文就以法治社会为视角讨论社区矫正涉及的档案管理问题。

一、社区矫正涉及的档案管理的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 它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内, 通过特定国家专门机关的领导、指引, 同时在社会团体或组织或志愿者的协助下, 把达到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送入特定社区, 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的方式, 使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得到矫正, 进而能够再次融入社会并进行正常工作、学习和社区交往的特定行为。在法律法规层面上, 就是指将判处管制的人员、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暂于监外执行的人员、缓刑及假释人员不再收入监狱、看守所等专门机构进行羁押, 而是在社区当中执行刑罚。在具体实施上, 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社区内进行, 因此在社区的概念范围和社区与矫正对象的关系上应当找出一定的依据, 以便在刑罚执行的时候将罪犯准确安置, 这一依据就是罪犯的个人档案;另外, 社区矫正人员在管理上也有专门刑事档案, 这些有社区矫正的管理人员对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当中的表现进行记载, 还包括从犯罪、审判到执行的各个环节的记载。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刚刚建立不久, 在档案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和进一步完善。

1. 社区矫正档案的内容。

社区矫正档案包括两块的内容, 第一块是在罪犯送交到社区执行社区矫正之前的内容;第二块是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一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变更执行方式为止的内容。就第一块内容来说, 主要包含决定该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内容和该到哪个社区执行社区矫正的内容。我国社区矫正的条件由《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几部法律法规, 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符合社区矫正的犯罪特点进行规定, 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有涉及社区矫正内容的条文, 但是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 各个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基本上是本省市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在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规定, 在内容上囊括了几部法律的规定, 包括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意性、人身危险性、犯罪的罪名和犯罪过程、侦查过程和审判过程的各个环节。这些方面反映了犯罪人的特性、犯罪的特性和情节, 决定了该罪犯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同时, 这一块内容由于是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形成, 因此包括了犯罪人的详细信息, 比如住址、单位、社会关系等方面, 这些信息是决定罪犯应当在哪个社区进行矫正的材料。第二块内容主要是指从罪犯被判决刑罚以后, 送交到指定的社区进行执行以后, 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对罪犯在社区矫正过程当中的表现和其他情况的记载。这些内容是法院裁定终止社区矫正转为监狱执行的依据也是决定给予减刑的依据。比如, 犯罪人在社区矫正期间是否遵守社区改造的纪律规定, 是否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劳动、参与活动等, 是否具有不经同意到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者参与非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记录。

2.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法律意义。

一是,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确定罪犯是否符合矫正条件以及矫正执行社区的依据。一个罪犯是否能够执行社区矫正, 要看这个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 这些条件的判断依据就是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在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中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行为有着详细的记载,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审判过程也有着详尽的记录, 这些方面可以决定这些罪犯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时, 罪犯在被法院判决以后, 移送执行的时候要以罪犯的档案为参考依据, 决定这些人员应该到哪个社区执行, 法院在移送执行的时候参考的资料也是来源于这部分档案材料。二是,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判断罪犯社区矫正效果的参考依据也是法院裁定执行完毕和裁定变更执行方式的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涉及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 决定了以后的减刑和变更执行等法律问题, 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罪犯社区矫正的效果。三是,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对社区矫正进行统计和研究以及制定政策的依据。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着社区矫正的方方面面的信息, 是地方进行统计和研究的基础依据。

二、以法治为视角的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还远远没有成熟, 很多方面都亟待改进, 比如档案管理依据上的效力欠缺、管理技术和管理意识等方面的问题都较为普遍,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区矫正《立法法》的规定, 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由法律进行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不得自行规定。

社区矫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取得了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性规范, 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制度, 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下的具体制度到目前仍然没有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 各地的规定都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 而依照《立法法》的规定,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这些法律是不能对犯罪与刑罚的事项进行规定的, 这是当前社区矫正的档案管理面临的在依据上的问题, 导致了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较为复杂、混乱的原因之一。

2. 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档案的管理责任不明确。

暂予监外执行是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个主要群体, 这类人员主要依据刑法的规定, 按照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原则进行的特别规定, 对于那些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这类人群档案的特殊性在于, 他们本来属于在押犯人, 在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各方面都较一般的社区矫正群体更为严重, 同时罪行和刑罚往往也更为严重, 因此管理的难度更大。同时又由于他们本属于监狱在押犯, 所以档案各方面的信息都存在监狱机构, 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管理起来也更为麻烦。更重要的是这类人员还涉及特殊情况结束, 返回监狱执行的问题, 比如哺乳期满、疾病治愈等情况的出现就要发生执行方式的变更, 这类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档案记载进行管理, 很容易出现执法者和管理者的渎职行为。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也是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因此应当从法律、技术以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重视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度实行面临的问题。就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来说, 应当从法律层面制度管理制度, 同时在规范上应当还要出台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 在人员队伍上要加大培训力度, 使人员能够满足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才能够使这项制度不断成熟, 不断科学化。

参考文献

[1]李娜.社区矫正档案制度初探[J].兰台世界, 2010 (5上) .

[2]陈立毅.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完善[D], 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

篇4:浅谈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法理依据;矫正人员权利;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8-0121-02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在加强现实社会中对刑罚执行的同时,不可忽视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权利能否实现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之一,更关系社区矫正的功能能否实现。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刑罚“人道”、“轻缓”、“文明”理念的基本要求

历史角度分析,当前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一般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以死刑、肉刑、流放刑为主的阶段。二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三是以非监禁刑为主要执行方式的阶段。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刑罚人道化、轻缓化和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而我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以死刑、肉刑和流放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二是从清末修法至今,刑罚的方式主要以监禁刑为主。现阶段,我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仍然以监禁刑为主。从世界及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历史发展来看,刑罚的人道、轻缓、文明是一个历史趋势,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潮流,代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保障矫正人员权利,顺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是刑罚执行理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自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不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同时罪犯人权的保障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1990 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非监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为非监禁刑的发展和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准则。国际法律从原则和制度上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2004 年,我国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同时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的尊严和权利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而,社区矫正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双重取向的改造罪犯的良策。

(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治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民间组织进行配合,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和帮教的行刑方式,司法行政机关拥有当然的行刑权。行刑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的一部分,和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说,正是国家行使行刑权,剥夺或限制了罪犯的某些权利。但正如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一样,正义、正当、权威的行刑权在面对受刑人这一特殊的群体行使时,更是有随时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工作人员更加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管,而忽视对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制约社区刑罚行刑权,并使其一直运行在正义、正当的轨道的最好方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根据法律和生效刑事判决被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在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

(一)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法定权利

目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内容,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6条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此条款可以概括出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应该清楚: 一方面,上述列举的矫正人员的法定权利并不是矫正人员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凡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都是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法定权利只是把所享有权利中基本的或重要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 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各不相同,对其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力度也不同,致使对待不同的矫正人员可能附加不同的权利限制。因此,上述法定权利也因矫正人员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剥夺或限制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应当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司法行政机关在很多方面拥有自主处决权,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情况。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但是这些规定还是不全面,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如今,很多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对于矫正人员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予以剥夺或侵犯,根本不顾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应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者来说,目前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方颁布的社区矫正的行政规定。同《监狱法》相比之下,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制定《社区矫正法》并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法律,已经非常必要了。制定《社区矫正法》可以明确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具体权利,同时可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权力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是涉及四个环节:一是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监督被法院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法定条件、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送达;二是对矫正监管环节的监督,包括监督社区矫正是否依法进行,矫正期间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四是对于矫正期限截止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对矫正人员进行解矫,是否根据矫正人员的矫正方案进行相应安置帮教工作。

(三)全面完善矫正人员权利的救济程序

对于权利而言,受到侵犯时没有后续救济程序就不能称作是权利。然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途径和方式,其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实现缺乏救济程序保障和可操作性措施,影响权利的真正行使。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的程序,在已有的程序基础上增加和补充权利的救济程序,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任何权利受到侵害时,矫正人员都可以启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四)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一名执法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一,拥有丰厚的法律功底,特别是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第二,增强法律意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如果缺乏法律意识,很容易出现权力异化,导致腐败。第三,具有综合知识。社区矫正工作需掌握与之有关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改造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耐心细致地做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从矫正对象的病态心理或因害怕歧视产生的心理负担来进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维护其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1]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10.

[2]袁爱华,刘溪,刘春华.论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及保障[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3]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32.

[4]刘宝清,祝涛.试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经济,2011(10).

[5]张继钢.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法律监督保障[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7).

篇5: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 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1、社会调查委托函

2、调查评估意见书

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9、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10、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

12、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

13、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4、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15、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16、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

17、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

18、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盖有与正本核对无异公章的复印件)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1、社会调查委托函

2、调查评估意见书

3、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4、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5、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裁定假释人员的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罪犯出监(所)鉴定表;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指定医院的病残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限监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罪犯在监所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出监(所)鉴定表

6、社区矫正宣告书

7、社区矫正责任书

8、矫正方案

9、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

10、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

11、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12、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13、社区矫正人员关于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汇报

1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

15、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情况记录

1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记录

17、个别教育或心理辅导记录

18、开展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情况

19、定期考核结果

20、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21、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2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23、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书

24、撤销缓刑、假释、减刑裁定书,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决定书

25、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6、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27、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8、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29、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30、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

31、社区矫正人员脱管(下落不明)情况登记表

32、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条 归档材料书写及打印要求清晰、规范,用色一律为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复写纸等不耐久书写工具起草和签批文件。

归档材料应逐项如实填写,用词准确,简明,不得空项。凡没有具体内容的,一律填写“无”。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罪名、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等表述应完整准确。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签名由本人在材料指定位置完整书写,并注明日期,不得略写或代签。

第十三条 凡盖章或按捺手印处一律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使用全称,并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档案文字材料采用A4型纸张,做到左齐、上齐,统一在有文字的页面右上角按顺序编写页码,并在案卷左侧三孔一线装订。所有档案材料必须用线装订,不得使用订书针,曲别针等金属物品装订归档材料。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归档应遵循下列方法:

(一)坚持一人一档,以县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类别分别编制档案编码,分类存放。档案编码内容包括解除矫正、矫正类别号、所编卷号。

矫正类别号指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社区矫正类别分别以阿拉伯数字1、2、3、4表示,对既属于前四种

社区矫正类别又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可在前四种社区矫正类别对应的代码后以“/5”表示。

所编卷号指司法局或司法所对每每种社区矫正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排列顺序号。每每种社区矫正类别分别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排。

档案编码格式为“解除矫正—矫正类别号—所编卷号”。

(二)在归档材料首页右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归档、司法局或司法所名称、矫正类别号、所编卷号、页数、密级。

页数是指归档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密级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司法行政工作保密要求,对涉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按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进行的分类。

涉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在管理和使用上应同时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档案应列为秘密级。

(四)按一人一档一目录的要求,为每一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编制目录(见附件2)。

(五)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将每一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按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如实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

档案盒盒脊设置档案编码、矫正类别号、盒号、案卷范围、涉密情况、解除/终止矫正、县级档案保管机构名称。(见附件5)

盒号指县(市、区)司法局在一个内对每种社区矫正类

别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排列顺序号。每种社区矫正类别分别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编排。

备考表置于盒内归档材料之后,用于说明本盒内归档材料情况,并如实填写立卷人、检查人。(见附件6)

第二节 档案保管与查阅

第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按解除/终止矫正和矫正类别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应设专柜存放,并具备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违规泄漏、传播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条 存有涉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信息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应按解除/终止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姓名、县(市、区)司法局级档案编码等内容做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登记索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无关人员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查阅人因工作需要拟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查阅人亲自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查阅登记表》(附件7),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用电话、信函等方法间接查询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社区矫正机构内部人员查阅、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须经乡

镇(街道)司法所长或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股)长批准;外调人员查阅、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经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档案应按规定移交社区矫正人员迁入地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或被收监执行的,其档案应由原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移交时,县(市、区)司法局应留存复印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工作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保管期限从社区矫正人员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当年算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篇6: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盛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1、街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遇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级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注重社会效应。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内部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统计制度

1、司法所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度审签报告。

3、注重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周汇报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登记,并如实汇报家庭情况,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或者当面向所在司法所报到,汇报一周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3、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接受谈话教育,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六、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对人身安全风险低、便于监督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七、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不允许迁居,如遇搬家等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由监护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批准后方可迁居。迁居后,由新迁入的所在地司法所接管。

八、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制度

1、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县(市、区)行政区域,矫正对象外出的,本人必须向司法所写出书面申请

2、经司法所和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司法所应发给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

3、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

4、未按时销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矫正对象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九、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除会见亲属处,会见外来客人必须向司法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会风。在接受媒体、外国人士采访、会见等,必须提前向司法所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社区矫正对象学习培训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到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者活动资料。

2、要运用务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休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5、司法所要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动联系,对有就业意向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十一、走访谈话制度

1、司法所坚持个别谈话制度。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对本辖区的每名服刑人员每月至少谈话一次,并作好谈话记录。

2、日常谈话以走访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责令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接受谈话。

3、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1)、矫正对象入矫时;(2)、矫正对象个人或家庭出现较大变故时;(3)矫正对象因违规受到处理时;(4)、经排查被确认为重点管理对象时;(5)、矫正对象矫正期满被宣布解矫时。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经常性深入社区,走访了解矫正对象实际表现情况,注意谈话技巧,提高谈话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7: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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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项目背景...................................................2 第二章 系统功能...................................................2 2.1区域监控......................................................2 2.2警示告知......................................................3 2.3信息交互......................................................4 2.4 档案管理......................................................5 2.5 考核管理......................................................6 第三章 技术方案...................................................7 3.1 手机+腕带标签方案.............................................7 3.2 GSM腕带标签方案..............................................8 3.3 RFID腕带标签+GSM读卡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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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背景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外服刑,一直通过司法人员、社区自愿者管理,人员缺乏,同时,矫正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在流程、监督上存在管理难的问题。如何行之有效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一直是司法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北京创羿科技作为专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提供商,针对目前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本解决方案,以期为司法部门在社区矫正执法中提供方便。

为此,公司研究了三种解决方案,方案采用先进的RFID射频识别技术,结合GSM移动通信技术。实现了被矫正人员的实时监管,提高了矫正管理的效率,使得管理更方便更人性化。

第二章 系统功能

2.1区域监控

● 实时位置查询:在设定的时间内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开安全活动范围,并提供考核依据。

● 随机查询功能:根据特别的授权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随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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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警示告知

●越界告警:当矫正人员超出安全活动区域,系统自动报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通知矫正管理人员。

●腕带拆卸报警:矫正对象佩戴的创羿腕带标签被非法拆卸时会自动发出报警信号。

●到期提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

7天,系统会自动发出警示,保证矫正对象能在规定的期限准时解矫。

●审核提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

15天,系统会自动发出警示,提醒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提交。

●宣告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前

30天,系统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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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发出警示,提醒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解矫前资料整理。

2.3信息交互

●资料查询:矫正工作者、矫正对象均可通过手机查询每月的考核情况。

●信息传递:通过系统平台下发教育文件、教育通知等各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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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档案管理

●个人信息:建立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库(年龄、住址、矫正内容、心里类型等基本信息),对矫正对象监控等级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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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考核管理

●工作考核:通过系统对矫正对象参加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奖惩登记、请假登记、警示告知等情况给矫正对象进行评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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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方案

3.1 手机+腕带标签方案

3.1.1 被矫正人员的手机加装RFID读头

手机作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经常随身携带,即便不在身上,也离身体不远。因此可以作为优质的信息传输载体应用于被矫正人员的管理。创羿科技运用自己的先进技术将RFID读写器加装到手机上,将RFID读头和手机结合起来,RFID读头读取的数据通过手机的电信网络传给远端的系统管理中心。3.1.2 被矫正人员佩戴腕带式电子标签

被矫正人员将腕带式电子标签佩戴在自己的手腕上,此腕带电子标签为有源电子标签,无时无刻不在向外发送信号,信号被人员佩戴的手机读头读取到并发送到远端的系统管理中心。创羿腕带式电子标签采用特殊材质,设计简洁,整个腕带没有金属制品,更好的贴合人员皮肤。采用导电硅胶原理,人员没法拆卸时系统可发出警报信号。该产品具有超低功耗、电池可拆卸可充电,使用寿命长,平均成本低,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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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并且对人体安全、健康,无电磁辐射污染,使用更安全等突出特点。

3.1.3 手机RFID读头实时读取腕带电子标签数据

手机加装的RFID读头作为电子标签的读写设备,实时读取电子标签的信息,当读头读取到腕带单子标签的信息时,并将信息上传,系统中心会得知被矫正人员状态正常,并可通过手机GPS获知人员的位置,当读头读取不到电子标签的信号时,将会发出异常报警信号:标签或手机有可能远离被矫正人。RFID读头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信号传输能力强,防水、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3.1.4 手机RFID读头将读取的信息通过手机电信网络上传给系统管理中心

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管理中心的软件实时查看到被监管人员的位置等信息。

3.2 GSM腕带标签CY-TCR-200 方案

3.2.1 被矫正人员佩戴GSM腕带式电子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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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采用特殊材质,设计简洁,整个腕带没有金属制品,更好的贴合人员皮肤。采用导电硅胶原理,人员非法拆卸时系统可发出警报信号。该产品具有超低功耗、电池可拆卸可充电,使用寿命长,平均成本低,免维护,并且对人体安全、健康,无电磁辐射污染,使用更安全等突出特点。

3.2.2 腕带标签CY-TCR-200 内置GSM模块,信息可以通过GSM模块将标签信息和位置信息上传给系统管理中心。

腕带内置GPS,可以实时获取人员的位置信息,内置的GSM模块可以将人员的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通过电信网络实时上传给系统管理中心。

3.2.3 当标签被非法拆下时,会触发报警信号。

腕带标签采用导电硅胶原理,人员非法拆卸时系统可发出警报信号信号,并通过GSM模块上传给系统管理中心,提醒管理人员采取措施。

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管理中心的软件实时查看到被监管人员的位置、报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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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RFID腕带标签CY-TCR-200 +GSM读卡器

3.3.1 在被矫正人员住所安装内置GSM模块的创羿RFID读卡器

GSM模块RFID读卡器可对室内人员进行更精确的定位。其定位精度可到1.5-3M,能够同时稳定读取200张以上的有源电子标签,识别准确率99.999%;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确保全部识别不漏读。利用衰减值可推测被标识物离某一读写器的距离。3.3.2 被矫正人员佩戴创羿RFID腕带标签CY-TCR-200

标签采用特殊材质,设计简洁,整个腕带没有金属制品,更好的贴合人员皮肤。采用导电硅胶原理,人员非法拆卸时系统可发出警报信号。该产品具有超低功耗、电池可拆卸可充电,使用寿命长,平均成本低,免维护,并且对人体安全、健康,无电磁辐射污染,使用更安全等突出特点。

3.3.3 读卡器实时读取腕带标签信息,并通过读卡器GSM模块上传到系统管理中心

读卡器内置有GSM模块,可以将读取到的标签信息通过移动电信网络实时上传给系统管理中心。3.3.4 离开/拆卸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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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佩戴标签的被矫正人员离开自己的住所,读卡器读取不到标签的信号,将会触发报警信号,并且当被矫正人员非法取下腕带电子标签时,也会触发报警信号。

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管理中心的软件实时查看到被监管人员的位置、报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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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安徽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信息平台

社区矫正作为法律制度的舶来品,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言之,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社区矫正档案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报到、考核、奖惩、评审鉴定、解除矫正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及相关记录的总和,是社区矫正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执法的依据[1]24。社区矫正档案信息化管理是我国司法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实施的重要环节。

一、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意义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是以社区服刑人员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以社区矫正档案信息法规、政策、标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它需要不断完善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社区矫正档案、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标准、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功能强大的网络平台来支撑。信息化管理是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发展的方向和大势所趋,是科学、有效地实施矫正方案的重要条件,其意义在于一下几点。

1.改变存储方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传统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重点在于档案实体,在管理手段方面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已经不适应网络化时代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手工管理,这种方式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后,一方面信息的录取、提取、保存、更改等更加方便、快捷,还便于与上级司法机关、同级业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另一方面是实现了档案整理工作的数字化、自动化,这些都极大地提高了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2.降低时间成本,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中存在着大量的纸质的档案,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进行整理,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在档案整理方面花费太多的时间势必会影响矫正的效果,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3.减少破损,有利于保护原始档案。“随着各领域计算机技术的引进和广泛应用,无纸化办公得以推进,将纸质文档直接存储为可以机读的数字文档,并与原始纸质文档共同构成档案信息库,使档案信息库由传统、单一的以纸质文档为载体转换为纸质文档与数字文档相结合的多形式并存”[2]391。社区矫正档案信息化管理减少了工作人员与档案的接触,有效防止了部分档案在经常被查询和入档的过程中被破损,使原始档案得以有效保护。

二、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存在的困境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目标的实现中还存在着一些困境。

1.档案管理信息化专业人员匮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这就意味着目前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以县级司法局和乡镇(社区)司法所为主要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信息化需要会管理、精业务、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来统筹全局工作,由于县级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受限,档案管理人员一般只是兼职。乡镇司法所更是人员匮乏,正常司法所3人左右,有的甚至就是所长一人,而且司法所人员承担的主要工作时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等内容,档案管理属于“边缘化”业务,应付成为一种常态。档案管理的硬件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很难达到信息化管理的标准。

2.档案管理信息化资金保障不足。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以网络、通讯、计算机技术为基础,这些技术的引进需要雄厚的资金作为支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中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由各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但是全国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了资金投入也不一样。再加上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被忽视,很难有效地保证信息化目标的实现。

3.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从理论上讲,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应严格按我国《档案法》的要求进行管理。但是,《档案法》毕竟是国家从宏观层面对档案管理提出的总体要求,缺乏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尚属新事物,更不可能短期内出台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法律依据的档案管理,实践中必然造成操作非程序化、非规范化,容易出现混乱局面。如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改造过程中,要经常汇报思想、报告行踪等,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电话网络通过视频、语音、指纹等方法实施管理,用手机定位等方法进行踪迹监控,这其中形成的电子档案尚没有规定可循[1]24。

4.档案管理信息化资源整合不到位。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不等于档案管理计算机化。信息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只是简单把计算机和网络应用到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库房管理等各个环节,而是要把档案信息的数据化、数字化、系统化。这就要求在社区矫正的启动、实施过程、终结记录中都要符合规范的程序和流程,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负责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人员在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上仅用来存储档案的数据,缺乏程序化和流程化的管理,未能实现将网络和计算机资源更有效地整合,信息化资源没有被有效开发与利用。

三、加快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措施

加快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必须要树立系统观念,建立档案信息系统来促进信息化建设。

1.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信息化建设的成功之本,是保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重视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提高档案管理者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技能,造就一支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的人才队伍,是社区矫正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计算机知识与技术、信息开发技术、网络技术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来不断提高信息技能,培养一批精业务、通技术、懂管理的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的“光明思维者”人才以适应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2.加大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经费投入。经费的投入是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条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条件。加大经费投入能够完善设施建设,改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硬件水平才能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国家应全力保障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经费,将这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安排,同时将严格监管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经费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并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此,应确立依法治档的理念,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保障。如可以在将来的《社区矫正法》中结合现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对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作详细的规定。针对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处罚类档案和减刑档案等不同类别档案的要求,制定不同的管理规范;针对市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不同的管理权限,明确各级矫正机构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和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的矫正人员在不同阶段的刑罚执行要求,制定相应的档案收集归档的要求特别是要对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中的特殊问题和关键问题[1]25。在涉密方面,基于社区矫正档案内容中很多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的隐私权,除按法定手续调取,是不应也不宜向外公开的,因此,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应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除此之外,还要维护网域安全,做到档案文献不损坏、不泄密,并保证档案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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