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精选6篇)
篇1: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 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奖工作。
二、机构设臵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 宋 丹
成员: 郭 驰 孟秀丽 邱介山 邱天爽 陈景文 雷明凯 丁
堃 李国锋 李延喜 朱方伟 李维仲 刘 冲 王慧莉 吴承伟 张立卫 张吉礼 张庆瑜 张险峰 戴艳军 元文学 丁永健
秘书: 张建生
三、奖励设臵
第六条 学校设臵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省、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证书和奖牌。评选比例为不超过院系研究生总数的3.0%。省、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
第七条 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学校给予获得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称号的班级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额度为500元/班。
第九条 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给予物质奖励,奖金额度 2000元/人。
四、评奖标准
第十条 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博士生;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院系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取得C的课程少于2门;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一条 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院系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且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1、科技创新奖要求申请者在科研学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要求申请者在校级及以上学生文体活动竞赛中有突出表现,获得较好名次,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工作,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学校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本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学年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学期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有获奖或论文;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全部为文明寝室;
7、学校从全校已获得的“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班级中,择优推选出校研究生标兵班,报大连市参加大连市高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工作均由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依托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各学院、学部、系(部)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部长、系主任,研究生工作助理、助管、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
第十九条 各学院、学部、系(部)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院系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月,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学院、学部、系(部)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一条 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院系初评、院系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同学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交至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
2、申请截止后,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院系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4、院系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校研究生院网页公示,公示期为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统一制定奖励名单公布文件版本)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通知;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证书(统一制作研究生获奖证书)、奖励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专项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进行本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二条 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院系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院系研究生工作助理负责推荐,班干部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近。
第二十四条 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省、市级奖励均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选拔推荐。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学院、学部、系(部)研究生奖励工作评审小组报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试行。
研究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篇2: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精英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参加学校各项个人或集体优秀称号及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奖励设臵
第四条学校设臵以下个人奖励奖项:
1、校优秀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0%。
2、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品学兼优,业绩突出的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见当年通知。
3、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思想进步、工作积极、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学生干部,授予荣誉证书。评选比例为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的1.5%。
4、研究生单项奖励。奖励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的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授予证书和奖牌。获奖人数视申 报情况和个人业绩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学部(学院)研究生总数的1%。
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市级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研究生”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研究生标兵”,授予证书,同时授予“屈伯川奖学金”,奖金额度10000元/人。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授予证书。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奖励名额及额度每年根据相应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八条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奖励学风优良、团结向上、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在校班级总数的10 %。
第九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学校每年在荣获“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研究生班集体中择优评出不超过10个“研究生先进班集体标兵”,授予奖牌并资助部分班级建设经费。
三、评奖细则
第十条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上一完整学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2 专项奖学金评审考查范围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标准者可申请校优秀研究生
1、优秀硕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年级硕士生;优秀博士研究生的评选范围为二、三、四年级博士生;硕博连读一年级、直博生二年级按硕士生参评,直博生三、四、五年级按博士生参评;
2、在科研学习(评定时占80%权重)和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方面较为突出,获得公认(具体评比标准由学部(学院)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另行制定);
3、学习成绩位于专业前列,课程学习阶段必修课成绩全部通过;科研能力突出,硕士二年级以上及博士生有取得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者优先考虑;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第十二条毕业年级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2、获得过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的评选范围相同;
2、校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应是担任学校或学部(学院)研究 生会、学生社团、党团支部、班委干部的研究生;
3、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各级社会工作中工作扎实、业绩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第十四条校研究生单项奖励评审标准
各类单项奖励评选范围与校优秀研究生评选范围相同。
1、科技创新奖要求申请者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课题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在各级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国际知名刊物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专利成果等;
2、文体活动奖要求申请者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参与踊跃并表现突出,在各级学生文体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等;
3、社会实践奖要求申请者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担任一定的社会职务,在各类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相关荣誉或取得积极影响。
第十五条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可以兼评,各类单项奖励与校优秀研究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兼评。
第十六条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根据相应专项奖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各类奖项
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申请;受留校查看处分以 下者不得参与评审内任何奖励申请;
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3、研究生课题阶段,评审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各类奖励申请。
第十八条校先进研究生班集体评审标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力。按时过党团组织生活,召开班委会;班干部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努力开展各项工作,是班级的核心和骨干力量;
2、班级活动丰富,凝聚力强,思想积极向上。班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在60%以上;积极参加校、院研究生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争取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院、班级组织的挂职锻炼、社会考察、调查、参观、科研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等),经常开展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体育活动,取得较好成绩或奖励;
3、学风优良,成果显著。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尊敬师长,全体同学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率较高,二、三年级的班级同学有较丰富的学术成果;
4、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5、班级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四、评审机构及组织原则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 各类奖励及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各基层单位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5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依据评审原则客观平等地评价参评对象,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不掺杂主观意愿;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奖办法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各学部(学院)参评学生人数,核定各类奖项评审名额。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工作由各学部(学院)评审,研究生工作处结合全校研究生团学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学部(学院)工作情况进行整体统筹。
第二十二条各学部(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和 学生情况,制定适合本学部(学院)的详细评审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每学年的9-10月份集中为研究生奖励评审阶段,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基层单位所有奖励奖项初评工作均应在该时间段完成。
第二十四条具体奖励的评审流程为:申请(推荐)、学部(学院)初评、学部(学院)公示、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正式公布、表彰奖励、材料存档等8个环节。
1、个人类奖励由符合条件学生自行下载奖励申请表格,填写后由导师签注推荐意见且对该生的业务和日常行为做出正确评价,交至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初评人选,根据学部(学院)评审方案组织评审;
3、根据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学部(学院)初评公示期后,评审结果上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处代收)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适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5、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以正式文本(奖励名单公布文件)及电子版形式发布奖励结果;
6、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工作处进行证书制作、奖励 发放(在12月中旬之前完成),各类奖学金的奖金由财务处根据获奖名单及款项到账情况统一发放;
7、所有奖励评审结束后,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研究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8、由研究生工作处进行本研究生荣誉汇编,内容包括:总体评审情况总结、各类奖项获奖名单、个人或集体先进事迹汇编等。
第二十五条校研究生单项奖励由个人申报,学部(学院)初评排序后,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先进集体奖励主要由学部(学院)研究生辅导员负责推荐,班级撰写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其他程序与个人奖励评审过程相同。
第二十七条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流程及方法按《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从校级获奖个人或集体中择优推荐参加校级以上相关奖励的评审。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评审各项综合奖励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励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涉及研究生奖励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报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15年10月试行。
〇一五年十月
篇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 无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 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 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 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 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 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 买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成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领导工作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初评, 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后, 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对获奖项目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 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万面给予支持。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获奖人约科技成果在职称评定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能源科技进步奖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 获奖证书不作为确足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九条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两类奖项, 授予在如下方面对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 技术发明项目
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中, 完成对能源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影啊意义的原创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
(二) 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 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
2、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 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厂活动中, 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5、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能源领域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 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经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 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对于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一等奖项目, 可同时授予“国家能源科学技术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能源科技进步奖由国家能源局颁发荣誉证书, 获奖人员所在单位酌情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中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 二等奖占30%, 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发明项目
l、获得技术发明奖的前提是已获得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发出的发明专利证书。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 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主要性能 (性状) 、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 科技进步项目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 有相当的技术难度, 解决了能源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 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为能源领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 可提高能源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 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 对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 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 技术思路新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 对能源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 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 技术思路较新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能源利一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 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或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 技术思路有特点, 技术上有明显创新,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对能源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 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或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 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王知识产权, 技术难度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币场竟争力强, 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 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市场竟争力较强, 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刘一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 有一定技术难度,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市场竞争力较强,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足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实用化程度高, 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有厂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实用化程度较高, 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有较好的推厂应用前景,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满足实用化要求, 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有一足的推广应用前景,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 可以评为三等奖。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 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 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 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 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 就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而百有一定的已推厂应用面, 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可以评为三等奖。
4、社会公益项目
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 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或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买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 取得或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 取得或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 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茜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 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 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重大示范作用, 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 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推荐
第十五条能源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或代为申报) :
(一) 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 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 (学) 会, 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第十六条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项目来源、行政区划选择适宜的推荐单位逐级推荐。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推荐能源科技进步奖的侯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 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 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符合本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宙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 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在项目评审过程中, 推荐单位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需退出评审, 应由推荐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退出的相关科技项目须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甲公正性的, 可以要求其回避, 并在推荐时提出书面意见, 说明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万面争议的, 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能源科技进步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评审的不影响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已推荐过或曾获过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约项目, 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技术发明奖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单位, 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二) 科技进步奖
主要完成人应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王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 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六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 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 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技术发明单项受奖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 受奖人数不超过巧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 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 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 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 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评审和授奖
第二十八条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初审和评审委员会终审两级评审制。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会议, 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评甲会议负责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三十二条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评审委员会或其下设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参加, 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 一等奖的推荐或评定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通过;二、三等奖的评足或审核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含二分之一) 通过。
第三十三条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或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拟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评甲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 报国家能源局批准颁布。
第三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向吝推荐单位或直接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能源科技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 不予受理。异议者相关资料需要保密的, 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 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 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必要时,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 提出处理意见。
非买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 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一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 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 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 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买情况及处理意见, 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 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一各方。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 由评审委员会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四十四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 由评军委员会报能源局批准后, 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五条参与评定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拘私舞弊、泄露秘密, 依据有关规足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篇4: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帮助更多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设立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奖学金(执行期为2014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用于奖励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云南籍学生是指参加云南高考前学生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的学生。
第四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评定新生4 000名,在校本科学习期间连续获得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 000元。
第六条 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考入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就读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本科学生。
孤儿、残疾、单亲家庭子女、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子女优先获得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军事院校、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的学生,不纳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申请范围。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州(市)经济发展状况和近年高考录取情况,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预分配名额下达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
名额分配向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扶贫连片地区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每年8月5日前,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预申请,指导拟申请学生填写《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填写学校意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须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条 当年考取大学的新生根据《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每年8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申请表》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每年8月10日前,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证明其在校表现的《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情况鉴定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每年申请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新生进行初审,对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进行资格复审。于每年8月15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具体管理,由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七条 被列入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对象的二年级以上在校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
1.退学者;
2.一学年内,有两科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3.有违纪被学校处分或违法者;
4.相关材料弄虚作假者;
5.其他情形。
被取消其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奖励资格的学生,停发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以后不再评审。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州(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篇5: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
校发〔2008〕17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其组织。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学校设立如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
1.综合荣誉称号: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2.奖学金:
(1)河南大学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
(二)集体奖
(1)先进学生会
(2)先进学生社区自理委员会
(3)先进学生社团
(4)先进年级
(5)先进班集体
(三)其他奖项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申请个人奖者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无《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任何违纪行为;
(三)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四)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体育课程免修者除外)。
第七条申请“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二)勤于学习,且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同专业前30%以内。
第八条申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无重大事故现象。
第九条申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获得过“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并至少一次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或其他校级以上奖励;
(二)完成规定学分,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申请河南大学奖学金的条件:
(一)当年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二)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其中专业成绩占70%,素质测评占30%),从高至低,按照比例,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单项奖学金的条件:
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创新”、“数学建模”、“英语竞赛”、“体育比赛”等各种竞赛中获奖者;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者。
第十二条申报“先进学生会”和“先进学生社团”的条件由校团委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申报“先进学生社区自理委员会”的条件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申报“先进年级”和“先进班集体”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全年级(班)同学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进取心强;
(二)年级(班)委员会成员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凝聚力及战斗力强;寝室长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
(三)年级(班)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四)年级(班)成员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河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评选;社会捐助奖励按照《河南大学社会捐赠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种奖项的评选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0%。
(二)河南大学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10%,奖金20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7%,奖金200元/人。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20%,奖金100元/人。
(五)“先进学生会”的评选比例为学校学生会总数的20%,奖金500元/个。
(六)“先进学生社区自理委员会”的评选比例为每年2个,奖金2000元/个。
(七)“先进学生社团”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团体总数的20%,奖金500元/个。
(八)“先进年级”评选比例为每学院一个,奖金500元/个。
(九)“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学生标准班(每班以60人计)总数的10%,每个先进班集体颁发奖金300元。
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一等奖(或者第一名)奖金1000元/项;国家级二等奖(或者第二名)奖金800元/项;国家级三等奖(或者第三名)或者省部级一等奖(或者第一名)奖金500元/项;省部级二等奖(或者第二名)奖金400元/项;省部级三等奖(或者第三名)奖金300元/项;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每年9月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各奖项;毕业年级学生个人奖项的评选时间为每年5月份,颁奖时间为6月份。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奖项条件的情况发生,取消该奖项。
第四章奖励权限及程序
第十九条学生处统一组织协调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工作,根据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评选工作;负责制定奖励方案、备案、表彰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河南大学奖学金、先进年级和先进班集体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奖项评选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先进学生会和先进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组织评选,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备案。第二十二条先进学生社区自理委员会由学生处组织评选。
第二十三条各种奖项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个人(或集体)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评选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然后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学生个人奖金的发放办法为:学生处将学校表彰决定及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奖金划入获奖学生的个人账户,并在学生处网页和财务处网页上发布;各种先进集体的奖金用于集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设立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励工作意见箱和电子邮箱,专门受理学生对奖励工作的意见。在各种奖项的评选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指标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选拔;省级以上先进集体从校级先进集体中择优选拔;省级及以上其他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从校级相应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择优评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6:10%绩效工资奖励办法(试行)
(修订)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水平,改变教职工中福利待遇上的平均分配方式,奖勤罚懒,凝聚团队力量,树立“校荣我荣”的意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实施范围:榆林市第二十小学在编并在职的教职工
二、分配办法
(一)离岗、借调、交流轮岗教师的分配办法(1)离岗教师按下发金额的平均数发放(2)借调到教育系统外的教师不予发放(3)借调到教育局、直属单位的教师不予发放(4)支教教师由原单位按本份发放
(5)学校之间借调、交流轮岗教师,已经办理调动手续的教师,由工作单位提供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交原学校按本校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在职在岗的分配办法:各类奖励+量化考核
1、出勤、值周、培训、加班、多代课奖励:(1)出勤奖:签到一次2元。(2)值周每天补助5元。
(3)教师节假日参加城区内市、区培训,每天补助40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除外)上级补助的学校再不予补助。
(4)节假日值班、加班全天补助30元,半天补助20元。(加班必须是利用节假日、休息日集体组织的加班、值班,以及下班后学校安排的加班等,上班时间的培训除外);由学校部门负责人提供,经学校审核后实施。
(5)超课时(多代课)执行标准:照班每节10元,上课并批改作业每节20元;(课时不足者多代课只计课时量,不给补助。)
2、各类荣誉奖励:
(1)学校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集体奖励,人均分别奖励为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主要负责人和辅导教师分别奖励200元、100元。
(2)校级团体奖:年级组、教研组依据评价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人均分别奖励100元,90元,80元。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集体活动中年级组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每人100元、90元、80元。
(3)个人单项奖:获得校级师德标兵、岗位标兵、模范班主任、优秀教师、教学能手、优秀党员的奖励200元;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政府奖分别奖励260元、300元、360元、400元;获得区级、市级、省级、国家单项(部门)奖分别奖励120元、150元、180元、200元;荣获学校单项奖优秀辅导员50元,在学校举行的读书、书画、基本功测试等各类比赛活动中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奖30元(上级部门给予奖励的,学校不再奖励,只在量化考核中加分)。
(4)科研成果奖:学校承担的研究实验课题通过成果鉴定的,按国家、省、市、区级给课题组负责人奖励150元、120元、100元、80元。参研人员100元、80元、60元、40元,校本研修通过市级认定者,奖励60元。(以学校统一组织的为准)
(5)科研论文、课件制作、自制教具等。在国家、省、市、区级获一等奖(或发表)分别奖励70元、60元、50元、40元。二等奖分别奖励60元、50元、40元、30元。三等奖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20元。(获奖作品以上级文件,学校统一组织为准)
(6)教学质量奖:
①学期教学质量奖:由教研室组织的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的学科,同年级同科目第一名奖金100元;第二名,奖金80元;第三名,奖金60元;第四名,奖金40元。
②教学质量进步奖:任课教师教学成绩(以期末均分算)名次每前进一名奖励50元,两名100元,以此类推。
③期末考试不参加统一命题的音乐、体育、美术、信技等科目成绩奖只按等级奖执行。
A.评比办法:获奖人数参照语、数、英、综科任教师获奖比例,艺术(综合)组分别进行打分评比,分值以学生评分为主占,按所得分从高到低评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励人数不能平均分配,一等奖人数少于二等奖及三等奖人数),分别奖给获奖教师80元、60元、40元。
B.校委会成员属该项参评对象,按全校教师该项平均奖励计算期末奖金,校委会成员兼代主科,取主科或校委会计算奖金办法中的最高奖励。
(三)量化考核:
去除以上奖励,剩余金额全部用于量化考核,请产假者扣除请假期间的1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说明:
1、其他设奖事宜对照有关条款执行。
2、本奖励办法从2015年7月执行。
3、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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