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精选5篇)
篇1: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靠政策的优惠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三是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确保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区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给予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补助,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市级财政承担2元,区级财政承担8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l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目前暂按原办法妥善处理。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管理服务
区编办要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探索实践农保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可以通过调整、招聘等方式合理充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工作人员,配备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履行新农保职责。村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新农保业务协办人员,也可由村干部兼任,逐步实现农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不出村。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
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并按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其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要注重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区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新农保试点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应协调配合,提供农业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区民政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扶贫办、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区编办要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其重大意义,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删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来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定期注册制度,包括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注册合格者,可以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暂缓注册者,期间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注册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注册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师(含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招聘的与当地在编公办教师一样工资待遇的聘用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有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的聘用在岗教师。定期注册对象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年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
四、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且学校业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实施方案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新任教师须试用期满且学校业务考核合格同,在岗教师须上一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申请定期注册,须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习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个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期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五、注册程度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且学校业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区教体局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4、试用期满学校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五)本实施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4、所在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六)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5、5年的各考核证明(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6、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七)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八)区教育体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九)区教育体育局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教师所在学校保管。
(十)注册流程
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定期注册的流程如下:
1、本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提交材料。
2、学校审查。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负责对其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审查。
3、区级审核。区教体局负责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提交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注册结论要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4、市级复核。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教师注册数据进行汇集复核。
5、省级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教师注册数据进行汇集备案。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安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将打破“终身制”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将被清退同,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二)个人申报审查阶段(5月27日前)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在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审查材料等工作。个人申报和学校审查工作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逾期教育部注册系统将关闭,不能进行申请注册的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三)县级审核阶段(6月13日24日)
县区审核工作结束后,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总结并上报。
(四)市级复核阶段(6月27日-7月13日)
(五)材料上报、申报注册贴、注册工作总结等后续工作(10月30前)。
七、前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区教体局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领导小组,任组长,任副组长
成员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专项经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到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衡注册,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篇3: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人社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建档、管理,并指导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上解、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鼓励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七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缴费档次。
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市财政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参保人选择按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档次缴费的,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给予补贴。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公共财力的增长,市财政补贴标准将逐步提高。
第十条 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农村低保户,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资金来源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共同负担。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的;
(二)按本办法规定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三)本办法施行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本办法施行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待遇等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农村居民,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加上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连续缴费至60周岁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确定补缴金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到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自到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至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凡已年满60周岁且已按《海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海政发〔1992〕147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已享受过本市养老金调整待遇的,在领取基础养老金时应扣除其已享受的养老金调整增加部分数额。
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中未满60周岁的,暂仍按原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已按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同时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待遇等的,按老农保规定的养老金停止领取,老农保规定的个人账 2 户余额一次性领取,其与经办机构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老农保且在本办法施行前未满老农保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必须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本办法规定的新农保个人账户,确定相应的缴费年限,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条件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7〕147号,以下简称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时,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也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且计算至60周岁时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档次继续缴费,也可不再缴费,原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计入统筹账户的资金全额划入其个人账户,市财政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新农保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也可经本人申请后将原由个人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额退回,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保缴费。
第二十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征收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按照规定支付和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五)负责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六)指导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七)为参保人员提供免费的查询、咨询服务;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单独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3 定期将基金划拨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管理制度,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均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信息、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要每年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篇4: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四条 县农村养老保险站(以下称“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级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的宣传发动、信息采集、参保动员、扩面征缴、资格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新农保工作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按本办法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龄统一以我县启动新农保试点时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计算,缴费年龄为16-59周岁。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构成。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新农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依次类推,缴费500元,财政补贴50元),补贴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元。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条 政府对困难群体实行分类补贴。
(一)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凭一、二级《残疾人证》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农村“五保户”人员,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对农村身患绝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县财政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补贴,一人符合多种补贴情况的,只享受一种补贴,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新农保缴费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政府只对当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按户籍所在地进行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农保。
(一)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审核其户籍、年龄等相关资料后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参保登记表册;
(二)相关参保登记表册、资料报送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建档立卡,县建立信息数据库、台账,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各乡镇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辖区内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第四章 账户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等组成,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农保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县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领取人凭《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月领取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139(计发月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村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全县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启动新农保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村籍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各村委会每年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待遇享受人员应于每年的10月份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其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结余的本息(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死亡次月停发养老保障待遇,并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跨省转入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进入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及补贴资金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督促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直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并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将参保信息输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一)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公示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资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三)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长效保障机制,按每年实际参保缴费的农村居民安排基层经办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做好新农保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伪造有关证件或采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新农保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篇5:宿州市埇桥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今年上半年,我办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内部管理为重点,确保农保工作规范运行和发展为目的,按照年初制定的责任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稳步推进我乡新农保工作,大胆探索农牧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在基层的政策落实工作,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建设步伐,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农保工作在全县排名第二,塔里华村被评为县级先进村。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全乡共辖8个行政村,总人口6322人,其中农业人口58.45人,占全乡总人口的82.5%。截止2011年5月30日,全乡应参保人数为3795人,实际参保人数3339人,征缴参保金402600元,参保率为87.98%;应享受待遇人数504人,实际享受待遇人数504人,享受待遇率为100%。1至5月份发放养老金139970.3元。1至5月份注销死亡人数15人
二、基金管理情况
严格基金管理制度,统一账户。设置了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推进年度审计、定期向乡政府报告制度,严防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或侵占。
三、日常工作,月报增减,落实各项政策,确保发放到位。新农保工作是一项全年性的,常年性的业务型工作,日常工作明确,根据上级指示,定于每月15日定期报送60岁到龄表格和死亡表格。将村级报表工作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列入村级目标管理制考核,对未及时上报死亡人员信息的村级联络员予以批评和处罚。在这种严格的管理下,我乡新农保工作每月发放准时到位,让老人每月如实地领到了来自中央的养老保险金。同时针对领保人员是老人的特点,存折常有遗失、损坏等,提供咨询甚至代为办理业务,为老人提供了最为人性化的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基金管理。2011年度继续采取激励措施,确保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缴。
(二)建议2011年度确定集中收费时间。
(三)建立协管员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议在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新农保协管员,协助做好新农保工作;为防止养老金不合理支出,杜绝冒领行为,建议建立举报冒领新农保养老金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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